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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桃:中国式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实践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五周年之际

2026-08-05 11:06:33来源:法治日报作者:韩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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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迈入“国家法时代”。法律援助法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写入法条、将实质正义嵌入程序设计、将国家责任落到实处,在办理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彰显新时代公平正义,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五年的实践表明,制定和实施法律援助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中国式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实践。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各项权利实现的时代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各领域、全过程。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在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构建全域覆盖、便民高效、城乡统筹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真正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

  五年来,法律援助法深入实施,“法援惠民生”专项行动持续发力,重点围绕灵活就业人员欠薪追索、残疾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军属法律服务等领域精准开展援助工作。矛盾纠纷或通过法律援助引导进入法治轨道、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予以化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减轻诉讼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实践。新征程上,法律援助不仅是重要的社会救助制度,更是普法宣传的窗口和依法治理的抓手。人民群众在获得法律帮助的过程中切身感受法治力量。法律援助实践持续助推社会治理法治化,有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事业走深、走实、浸润寻常百姓生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

  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促进了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法律援助法将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完成了法律援助规范的位阶提升,构筑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性制度,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援助法全面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实践,系统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申请和受理程序、实施与指派、保障与监督,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通知辩护义务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使各机关的协作配合有了刚性法律依据,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得到体系化落实。

  五年来,法律援助法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法定保障范围,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扩大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与民生保障制度紧密衔接。同时,废止“申请人须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硬性要求,改为“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签署诚信承诺”,这一“减证便民”的制度设计大幅降低了申请门槛,解决了群众的“老大难”问题。与此同时,各地配套出台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庭审旁听、受援人满意度回访等制度,进一步将“应援尽援”向“应援优援”转变,法律援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性、专业性显著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人民属性更加突出。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但不能只停留在条文与形式上。对经济困难的群众、残疾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等特定群体而言,没有法律帮助,“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就是实质上的法治不平等。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明确定义为国家责任,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从制度上填平了因经济能力差异造成的维权鸿沟。

  五年来,各地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将制度设计逐步转化为人民群众真切获得感。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实施,使公平正义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受援人手中的生效判决与应得的赔偿款。此外,法律援助法还明确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方向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确保被追诉者“有权获得辩护”从纸面走向现实,让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加牢固。

  构建中国式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实践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律师制度市场化改革之际,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困难公民打官司难的问题。法律援助制度确立伊始,就走上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主要由律师协会或民间组织主导的志愿模式的道路,而是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公益属性、均等普惠的中国式法律援助发展道路。法律援助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将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政治属性和价值导向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五年来,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实践鲜活生动、日趋完善。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部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组建专业化法律援助律师库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残疾人法援绿色通道、未成年人“法援护苗”专项行动等定向保障机制;推进跨省异地协作,畅通“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融合推进,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相衔接,健全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可以说,法律援助法在立足国情基础上,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覆盖城乡、均等普惠的中国式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总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法律援助不仅是保障民生的“兜底工程”,更是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法治工程。法律援助法颁布五年,既是里程碑,也是新起点。全面推进新时代法律援助的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从“规模发展”向“质量提升”转变方式、迫切需要从“兜底保障”向“治理赋能”转型升级。因此,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每一个公民的生活,让这项“暖人心”的民生工程永葆温度与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探索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中国式现代法律援助制度。

  (韩秀桃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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