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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健 韦慧 吕志杰 高洁馨: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研究

2026-08-03 09:39:09来源:《人权研究》2026年6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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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就促进某一权利事项的保护而制定的行动计划。通过梳理联合国会员国为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而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可知,193个联合国会员国都或多或少制定过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要涉及25项权利,每个国家平均制定了涉及9.93项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涉及权利的种类按数量由多至少排列为特定群体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新兴权利。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制定灵活、权利细分和措施综合的特点,可以成为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人权 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目录

一、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总体情况

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的行动计划

三、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现的行动计划

四、促进特定群体权利实现的行动计划

五、促进新兴人权实现的行动计划

六、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特点和功能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1条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

各国制定和实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总体性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对促进国家人权事业的整体发展作出综合性的安排,涉及各个领域的人权事项。据统计,截至2025年10月20日,至少已有93个联合国会员国制定了198个总体性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第二种是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它是就促进某项人权的保护或实现而作出的专门安排。通过梳理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为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而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发现各国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一些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内学术界已经对各国制定的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开展了一些专题研究,但对各国制定的促进人权的专项行动计划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本文聚焦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统计各国制定的总体情况和涉及的权利类型,分析其区别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特点以及承担的特殊功能。

一、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总体情况

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名称上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既有“行动计划”,也有“国家议程”“战略”“纲要”“方案”“路线图”等。各国在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了国家制定的促进人权的各种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下列25种权利(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要涉及25项权利,每个国家平均制定了涉及9.93项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有42个国家制定了涉及13项及以上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其中有2个国家制定了涉及18项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有151个国家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涉及的权利少于13项,其中,有90个国家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涉及的权利少于10项,有3个国家仅制定了涉及2项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

  各项权利在各国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平均涉及率为39.73%。按照计划中包含某项权利的国家数量由多至少,对权利进行排序的结果如表2所示。

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各项人权被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利,以及新兴权利。由表2可见,在排名前13位的14项权利中,5项为特定群体权利,5项为经济和社会权利,2项为公民权利,2项为新兴权利。这表明特定群体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是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涉及频次最高的主题。

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所涉及的权利类别包含着多个更具体的主题。下面按照上述四类权利类别在各国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涉及的各项具体权利展开分析。

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的行动计划

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现方面,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要涵盖适当生活水准权利、工作权利、健康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受教育权和文化权利等6项权利,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有的权利。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利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之规定,适当生活水准权是指“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适当生活水准权是最核心的经济权利。约115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适当生活水准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食物、饮用水、住房和电力等方面。

约65个国家制定了促进食物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涉及粮食安全、食物供应、零饥饿、食品安全和营养、预防营养不良、学校供餐等方面。如危地马拉制定了零饥饿计划、以行动换粮食计划、粮食援助计划、家庭菜园计划、国家学校食品计划、预防慢性营养不良国家战略、解决季节性饥饿计划、粮食和营养安全行动计划等多个与保障食物获取有关的行动计划。

约4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饮用水权利保障的专项行动,内容主要涉及饮用水供应、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农村和牧区饮用水保障等方面。如尼泊尔制定了“一房一龙头”保障饮水方案,巴拿马制定了农村饮用水及农村卫生方案等。

约60个国家制定了促进适当住房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涉及住房开发、租房承付能力、棚户区改造、城市贫民区改善、住房改善贷款、灾后房屋修复、公益性住房、无家可归者收容、防止住房方面的社会隔离等。如印度制定了农村住房计划、城镇穷人住房计划、农村穷人经济适用房计划、经济适用租赁住宅区子计划等,肯尼亚制定了贫民窟改造方案等。

电力在当代人类生活中已经成为必须满足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一些国家制定了保障电力供应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佛得角制定了体面获得供电供水服务方案,洪都拉斯制定了普及用电战略计划。

(二)工作权利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7条之规定,工作权利是指“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它涉及充分的就业机会,公平体面的工作报酬,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以及加入工会等权利。工作权利不仅是人们获取生存、生活资料的重要人权,也是保障个体参与社会的权利安排。当前,约94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工作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就业、体面工作、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培训和免遭强迫劳动等方面。

约75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就业权的专项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涉及创造就业机会、青年就业、为弱势群体创造就业机会、完善就业服务等方面。如厄瓜多尔等国家制定了“我的第一份工作”方案,加蓬制定了“一个青年=一份职业”计划等。

约22个国家制定了促进体面工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巴哈马等国家制定的体面工作方案或计划。

约有5个国家制定了安全工作条件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泰国制定的国家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总体规划,越南制定的职业教育、工作和工作场所安全目标方案等。

约25个国家制定了促进职业教育的专项行动计划,如贝宁等国家制定的国家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战略计划。

此外,马来西亚、秘鲁、巴拉圭等国家制定了防止强迫劳动的专项行动计划或战略。

(三)健康权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1款之规定,健康权是指“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健康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它还直接影响到其他社会经济权利的享受。约146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健康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医疗、传染病防治、心理和精神健康、性和生殖健康、母婴健康、遏制毒品、社区卫生环境建设等。

约111个国家制定了整体性的卫生健康战略或计划,如阿尔巴尼亚制定的健康行动促进计划。也有一些国家制定了分层次的卫生健康战略和计划,如阿根廷等国家制定的加强国家初级卫生保健计划。一些国家制定了卫生系统改革计划,如老挝制定的卫生改革工作计划。一些国家的行动计划强调卫生健康和公平性,如意大利制定的国家卫生公平方案。

约77个国家制定了防控传染病和各种特殊疾病的行动计划。一些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传染病防控方案或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冈比亚等国家制定的传染病防控方案,几内亚等国家制定的国家免疫和疫苗接种计划。一些国家制定了某些特殊传染病的防控计划,如朝鲜等国家制定的控制疟疾战略,柬埔寨等国家制定的消除结核病国家战略计划,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制定的麻风病控制战略计划,几内亚比绍等国家制定的脊髓灰质炎应对计划和麻疹控制计划,摩尔多瓦等国家制定的针对病毒性肝炎行动计划。一些国家制定了控制非传染性疾病的行动计划,如苏里南等国家制定的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和控制国家行动计划,安哥拉等国家制定的白化病患者支助和保护计划,摩尔多瓦制定的全国糖尿病预防控制方案,毛里求斯等国家制定的癌症行动计划,坦桑尼亚制定的皮肤癌预防方案,布隆迪等国家制定的国家艾滋病防治战略计划。

约25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心理和精神健康的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制定了心理或精神健康战略或行动计划,澳大利亚制定了心理健康和预防自杀计划,法国制定了自闭症计划,英国制定了孤独症战略与行动计划。

约55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根廷等国家制定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战略或行动计划,科特迪瓦等国家制定了国家计划生育行动计划或避孕方案,莱索托制定了经期健康和卫生战略,马达加斯加等国家制定了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或行动计划,委内瑞拉制定了预防与减少早孕和少女怀孕国家计划以及国家人性化分娩计划。

约40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母婴健康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塞拜疆等国家制定了保障母婴健康国家计划,刚果共和国等国家制定了加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路线图,印度制定了孕妇免费产前检查计划、产妇和新生儿护理计划、产妇津贴计划,苏丹制定了从社会、文化和经济角度避免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的国家政策、战略和方案。

约18个国家制定了遏制毒品、酒精和烟草的专项行动计划。如瑞士等国家制定了国家预防成瘾战略和行动计划,塞尔维亚等国家制定了药物滥用预防战略,圭亚那等国家制定了打击毒品战略计划,土库曼斯坦制定了预防酒精有害影响国家方案和全国无烟草国家方案。

约26个国家制定了医疗卫生设施、服务和环境方面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制定了医院计划,巴西制定了普及药房计划,俄罗斯等国家制定了药物供应计划,索马里等国家制定了社区卫生战略或计划,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制定了环境卫生战略或计划,肯尼亚制定了“无露天排泄”路线图。

(四)社会保障权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之规定,社会保障权是指“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它涉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优抚等方面的内容。目前,约61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社会保障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在社会保障方面,佛得角等国家制定了社会保障计划,印度制定了无组织工人社会保障计划。在社会保护方面,白俄罗斯等国家制定了社会保护战略或计划。在社会福利方面,爱沙尼亚等国家制定了福利发展计划。

(五)受教育权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之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实现个体发展与社会公平的核心杠杆。约139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受教育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除了总体性的国家教育行动计划之外,其主题还涉及全纳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扫盲、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农村和边远地区教育、学校和师资建设等方面。

约91个国家制定了总体性的国家教育行动计划,如阿富汗等国家制定的国家教育战略计划,中国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

约29个国家专门制定了促进全纳教育或包容性教育行动计划。如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制定了全纳教育发展战略、计划或方案,乌拉圭制定了保障残疾人接受全纳教育权利的行动规程,墨西哥等国家制定了包容性和公平教育方案、战略或计划,洪都拉斯制定了包容具有特殊才能的儿童和青年人计划。

约23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也门等国家制定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发展战略或行动计划。此外,针对逃学辍学问题,匈牙利制定了反对无文凭离校中期战略,罗马尼亚等国家制定了预防辍学战略、方案或计划,海地制定了确保处境不利儿童接受免费教育方案。

约20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成人教育和扫盲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卢旺达等国家制定了成人扫盲方案、战略或实施计划,安哥拉还制定了重返教育计划,叙利亚制定了补习教育方案和替代教育方案。

在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白俄罗斯等3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或方案,阿联酋等6个国家制定了高等教育战略或发展计划。

在加强薄弱地区教育方面,智利制定了加强农村教育国家计划,澳大利亚制定了边远地区入学率战略,拉脱维亚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方案,印度尼西亚制定了“前线学校”计划。

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培训方面,斐济、所罗门群岛等国家制定了学校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或计划,布丹制定了教育系统信息通信技术总体规划,加纳制定了远程教育方案。加纳等6个国家制定了师资培训计划。

(六)文化权利

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之规定,文化权利是指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文化权利关系着人的全面发展和公民是否有尊严地生活。当前,约30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文化发展、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

约11个国家制定了文化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波黑等8个国家制定了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斐济制定了文化自觉计划,俄罗斯制定了“加强俄罗斯民族团结和俄罗斯人民的民族文化发展”的联邦目标计划,韩国制定了文化多样性保护与促进基本计划。

巴林和中国制定了科学研究和发展战略或规划,埃及制定了支持青年研究人员和创新者计划。中国和利比亚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或计划。埃及、爱沙尼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等国家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行动计划或方案。

三、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现的行动计划

在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现方面,各国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公正审判权、政治权利等。

(一)生命权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之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现代国际人权法对生命权的理解已从单纯禁止任意剥夺生命,扩展至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生命安全并改善影响生命存续的社会条件。对于生命权,约13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生命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预防和减少自杀行为,如布丹等10个国家制定的预防自杀的战略或行动计划。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之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不但是一项独立存在的人权,而且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约142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打击恐怖主义、暴力极端主义、枪支暴力、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以及加强国家安全。

阿尔巴尼亚等35个国家制定了打击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的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

冰岛等3个国家制定了预防暴力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埃塞俄比亚等7个国家制定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委内瑞拉制定了公民自愿解除武装计划,中国制定了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叙利亚制定了清除解放区爆炸性武器残留物的计划。

约132个国家制定了打击人口贩卖贩运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制定的打击人口贩卖行动计划,中国制定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等。

在社区、城市和国家安全方面,阿尔巴尼亚、委内瑞拉等国家制定了社区安全战略或行动计划,洪都拉斯制定了“建设更安全的城市”方案和加强市镇安全方案,萨尔瓦多等12个国家制定了国家安全战略或计划。

(三)免遭酷刑和非人道待遇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之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酷刑是一种最为残暴的践踏人的尊严的行为。酷刑从广义上包括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未经自由同意的医学或科学实验。免受酷刑权的确立,是人类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制定了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动计划,毛里塔尼亚、加蓬等国家制定了防范酷刑机制和路线图,突尼斯、塔吉克斯坦制定了落实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的行动计划。

(四)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之规定,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是指“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它是包括获得司法审判权、接受公开审判权、接受平等审判权、接受及时审判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在公正审判权利的保护方面,约59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公正审判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司法改革、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权利等方面。

约57个国家制定了通过司法改革和发展促进公正审判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富汗等国家制定了司法转型行动计划,阿塞拜疆等国家制定了司法发展行动计划,爱尔兰等国家制定了司法系统现代化行动计划,希腊制定了电子司法战略,摩洛哥制定了司法数字化转型指导规划,刚果共和国和尼日尔制定了促进人权和司法公平行动计划,巴西、玻利维亚等国家制定了促进司法公开透明的方案或行动计划。

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佛得角制定了减少待决案件国家计划,阿根廷制定了保护证人和嫌疑人的全国纲要,海地制定了降低审前长期拘留比率战略优先行动计划。

在保护犯罪受害者方面,阿尔巴尼亚等5个国家制定了保护犯罪受害者计划,埃塞俄比亚等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法律援助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冰岛制定了改进性犯罪调查和起诉行动计划,秘鲁制定了寻找1980—2000年发生暴力事件期间失踪人员国家计划,塞尔维亚制定了国家起诉战争罪战略。

(五)政治权利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之规定,每个公民应有权利和机会“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政治权利的内涵不仅包括选举制度权利,还包括更广泛的公共事务参与与政治表达保障。目前,约57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政治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反腐败和法治建设改革等方面。

在选举权方面,阿尔巴尼亚制定了选举行动计划,利比亚制定了包容性全国民主选举的路线图,塞拉利昂制定了国家选举委员会战略计划。

在参与权方面,芬兰制定了国家民主方案,西班牙制定了民主行动计划,土耳其制定了“人权和民主公民身份”的培训方案,阿联酋制定了增强政治权能方案,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公民自治机构活动综合措施方案,萨尔瓦多制定了行政机构公民参与政策。

在知情权方面,印度尼西亚制定了开放型政府国家行动计划,瓦努阿图制定了国家知情权实施计划,洪都拉斯制定了开放政府行动计划以及透明度和反腐败战略,阿塞拜疆制定了促进政务公开和反腐败国家行动计划,斯洛文尼亚制定了加强公共部门廉正性和透明度方案。

约43个国家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富汗等国家制定的反腐败国家战略,斯洛伐克制定的警察部队打击腐败行动计划。

在法治建设方面,刚果共和国制定了加强法治和结社行动计划,老挝制定了促进法治的法律部门总计划,塞拉利昂制定了社区法律赋权方案。

(六)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之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不受歧视权由具有原则性的平等权之中发展而来,并贯穿于各项人权的核心。目前,约40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平等和不受歧视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权利平等、反对歧视和社会排斥、打击仇恨犯罪。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平等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制定的平等行动计划,爱尔兰等国家制定的平等、多样性和包容性战略声明及行动计划,格鲁吉亚制定的国家公民平等和融合战略及行动计划,菲律宾制定的关于促进公平和合乎道德招聘的国家行动计划,新西兰制定的公共服务部门薪酬差距行动计划等。

还有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社会包容团结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希腊制定的国家社会包容战略,阿联酋制定的国家宽容方案,卡塔尔制定的不同文明联盟计划,格鲁吉亚制定的国家包容和公民融合概念文件及行动计划,泰国制定的促进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共存计划,马来西亚制定的国家团结行动计划,毛里塔尼亚制定的国家加强社会凝聚力战略。

约21个国家制定了反歧视和社会排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根廷等国家制定的反歧视行动计划、战略或方案,捷克制定的制止社会排斥战略,布基纳法索制定的关于打击通过巫术指控对人进行社会排斥的国家行动计划。

此外,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制定了反对仇恨言论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波兰等国家制定了打击仇恨犯罪行动计划。

四、促进特定群体权利实现的行动计划

在促进特定群体权利实现方面,各国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少数族裔、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移民、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人、囚犯、性取向少数群体等的权利。

(一)少数族裔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5条之规定,“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目前,约68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少数族裔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促进种族权利平等和社会融入,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促进原住民、非洲裔、罗姆人、犹太人权利保护等方面。

英国等国家制定了促进种族平等战略或行动计划,泰国等国家制定了少数族裔发展的计划,斯洛伐克等国家制定了保护少数民族和族裔权利行动计划,拉脱维亚等国家制定了促进少数民族融入社会的行动计划,摩尔多瓦制定了加强族裔间关系战略及配套行动计划,德国等27个国家制定了打击种族主义和反对种族歧视的专项行动计划。

约2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原住民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根廷制定的支持土著社区计划,澳大利亚、新西兰制定的土著居民健康计划,刚果共和国制定的改善土著人民生活质量国家行动计划,哥斯达黎加制定的土著人民公共政策参与建设和跨文化进程,加拿大等国家制定的土著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计划,智利等国家制定的土著可持续发展计划,厄瓜多尔制定的关于土著人民和民族平等权利的议程,萨尔瓦多等国家制定的土著语言计划,新西兰制定的毛利人就业行动计划等。

很多国家制定了促进某些特定少数族裔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瑞典制定了关于反对仇视非洲人、犹太人、吉卜赛人、穆斯林和萨米人的种族主义的行动方案,保加利亚等26个国家制定了促进罗姆人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巴西等6个国家制定了促进保护非洲裔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丹麦等8个国家制定了打击反犹太主义行动计划,安哥拉制定了游牧群体和少数民族教育提供国家战略,斯洛文尼亚制定了意大利族和匈牙利族群体行使特别权利措施方案,挪威制定了打击对穆斯林的歧视和仇恨行动计划。

(二)妇女权利

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条之规定,“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妇女享有的权利内容广泛,覆盖政治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并随诸如数据权利等新型权利的发展而发展。约175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妇女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性别平等、保护妇女权利、打击对妇女的暴力侵犯和残害行为、保护妇女健康权利等方面。

约115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波黑等国家制定的性别平等战略或计划,埃及等国家制定的促进就业、校园、警察、保健、教育、公职、民选职务、气候变化等领域的性别平等国家计划。

约5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权利保障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为响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安哥拉等29个国家制定了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阿富汗等15个国家制定了妇女行动计划。菲律宾等13个国家制定了提高妇女地位或权能的专项行动计划。此外,马拉维制定了少女和年轻妇女国家战略,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制定了单亲赋权方案,斯里兰卡制定了关于女性户主家庭的国家行动计划,南苏丹制定了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平权行动计划,洪都拉斯制定了关爱女性城市方案。

约131个国家制定了打击对妇女暴力侵犯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根廷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国家计划、战略或方案,安哥拉等国家制定的针对家庭暴力和伴侣暴力的专项行动计划,波黑等国家制定的打击性虐待和性剥削的专项行动计划,澳大利亚等国家制定的禁止强迫婚姻的专项行动计划,丹麦等国家制定的打击网上性虐待、性剥削的专项行动计划等。

坦桑尼亚等17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战略计划。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生存权和健康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印度制定的贫困女性计划,萨尔瓦多制定的“妇女住房”方案和“妇女:改变生活”方案,英国等国家制定的妇女健康战略,赞比亚制定的经期卫生管理方案,孟加拉国制定的国家孕产妇保健战略,洪都拉斯制定的预防意外怀孕多部门计划,斯威士兰等国家制定的消除艾滋病毒和梅毒母婴传播战略,墨西哥制定的妇女癌症预防和控制方案等。

约69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发展权利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如缅甸、泰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制定的妇女发展战略或行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制定的提高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参与度的国家方案,墨西哥制定的国家机会平等和不歧视妇女方案,玻利维亚制定的促进去父权化和妇女美好生活权利的多部门计划,萨摩亚制定的妇女塑造发展方案和妇女参与地区发展计划,索马里制定的保障妇女参与的方案。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受教育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安哥拉制定的青少年女性教育计划,布丹制定的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性别战略,格林纳达制定的妇女技能和赋权倡议方案以及“提升她”计划,南苏丹制定的以降低妇女和女童文盲率的加速学习方案和成人识字方案以及为无法完成初等或高等教育的女性提供的继续教育方案,几内亚制定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女孩/妇女支助方案,瓦努阿图制定的女生学习科学、技术、工程、数学方案。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就业、创业、经济赋能和职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制定的为妇女经济赋权方案、战略或行动计划,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妇女获得经济公正障碍的战略,摩纳哥等国家制定的妇女职业发展方案。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刚果民主共和国制定的妇女政治参与民主治理国家战略,几内亚制定的公共行政机构增加女性比例和年轻化方案,吉尔吉斯斯坦制定的落实支持妇女领导力国家方案行动计划,韩国制定的提升公共部门女性代表性计划,马拉维制定的妇女政治赋权国家战略,摩尔多瓦制定的首次担任市长的女性能力增强方案,塞拉利昂制定的女警加速晋升计划,帕劳等国家制定的女性领导力行动计划或方案。

(三)儿童权利

儿童是社会所公认的弱势群体,对儿童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一直是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课题。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二指出:“儿童应享受特别保护,并应以法律及其他方法予儿童以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自由与尊严之情境中获得身体、心智、道德、精神、社会各方面之健全与正常发展。为达此目的,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并详细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各项人权。目前,约164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儿童权利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除了综合性的行动计划之外,其他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打击对儿童的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保障儿童被照护权和健康权,禁止使用童工,消除儿童贫困,遏制童婚和防止早孕,女童权利保护,儿童司法保护等方面。

约93个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促进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制定的儿童权利议程,阿富汗制定的国家儿童保护战略,阿尔及利亚制定的“适合儿童成长的阿尔及利亚”的国家行动战略,安道尔制定的数字空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行动计划,玻利维亚制定的儿童和青少年美好生活多部门综合发展计划,中国制定的儿童发展纲要,法国制定的儿童保护路线图,黑山制定的落实儿童权利战略和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等。

各国越来越重视儿童虐待问题,约48个国家制定了打击对儿童剥削、虐待和暴力侵害行为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摩洛哥制定的保护儿童免受行乞剥削行动计划,智利制定的打击剥削儿童行为行动框架,法国制定的打击未成年人卖淫国家计划,危地马拉制定的预防和保护旅行和旅游活动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剥削年度战略和行动计划,肯尼亚制定的打击网上儿童性剥削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澳大利亚制定的防止儿童性虐待国家战略,瑞典制定的保护儿童免遭贩运、剥削和性虐待国家行动计划,安道尔制定的预防校园霸凌计划,伊拉克制定的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联合行动计划,缅甸制定的防止武装冲突中杀害、残害和性暴力侵害儿童国家行动计划以及防止强奸儿童并快速响应的行动计划等。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儿童照护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挪威制定的儿童日托中心国家计划,墨西哥制定的少年儿童综合照料和保护战略,墨西哥制定的国家幼儿保育战略,坦桑尼亚制定的旨在推动父亲参与抚养儿童的“好爸爸计划”(Baba Bora)等。

约60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儿童健康权保障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佛得角等国家制定的儿童健康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卢旺达制定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罗马尼亚制定的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国家战略,巴西等国家制定的母乳喂养战略,波黑制定的改善儿童早期生长和发育战略计划,朝鲜等国家制定的控制儿童营养不良的战略或行动计划,赞比亚等国家制定的学校供餐计划,肯尼亚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和治疗儿童艾滋病计划,基里巴斯制定的儿童麻疹和风疹方案等。

一些国家制定了保护困境和弱势儿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博茨瓦纳等国家制定的孤儿和弱势儿童国家行动计划,布隆迪等国家制定的为街头流浪儿童提供保护的战略或行动计划,萨尔瓦多制定的全面照料和保护回返者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庭计划,格鲁吉亚制定的残疾儿童和幸存者经济援助计划,墨西哥制定的流动少年儿童关照战略行动计划,尼泊尔制定的国家残疾儿童管理战略,匈牙利等国家制定的消除儿童贫穷方案等。

约53个国家制定了禁止、减少或消除童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安哥拉等国家制定的预防和减少童工的行动计划,贝宁等国家制定的打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国家行动计划,刚果民主共和国制定的打击手工采矿和手工采矿场地童工现象的国家行业战略和三年行动计划,马里制定的消除农业中使用童工现象的新路线图,苏丹等国家制定的禁止招募儿童兵的行动计划等。

约4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女童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制定的国家促进和保护女童权利战略,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制定的防止、减少或消除童婚的专项行动计划,泰国等国家制定的防止早孕的专项行动计划,冈比亚等国家制定的促进女童教育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圣基茨和尼维斯制定的少女母亲重返校园计划,荷兰制定的打击“情人”(针对弱势女童的人口贩运手法)全国行动计划以及防止和打击儿童性旅游行动计划等。

一些国家制定了促进儿童司法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乌干达等国家制定的儿童司法战略、路线图或行动计划,坦桑尼亚制定的国家儿童司法改革战略,印度制定的向儿童提供便于利用的法律服务以及保护儿童计划,伊朗制定的少年法庭计划等。

(四)老年人权利

随着“银发浪潮”席卷世界,老年群体在权利保障方面所面临的系统性困境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将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尊严作为老年人保护的五大原则。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老龄问题宣言》“促请支持各国根据本国文化和条件在老龄问题上采取的积极行动”。目前,约58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老年人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应对老龄化社会、防止虐待老年人、改善老年人生活以及老年人健康权保障。约33个国家针对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制定了保护老年人权利的战略、方案或行动计划,如巴林等国家制定的国家老年人战略,捷克制定的积极老龄化国家行动计划,阿联酋制定的老年人能力建设方案,塞内加尔制定的支持提高老年人地位的方案,多哥制定的老年人保护和潜力挖掘方案,俄罗斯制定的保障老年公民利益行动战略等。

在防止老年人遭受虐待方面,澳大利亚制定了老年虐待问题国家计划,坦桑尼亚制定了消除杀害老年人现象的国家战略。

一些国家制定了改善老年人生活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朝鲜制定的关爱老年人战略规划,吉尔吉斯斯坦制定的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行动计划,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制定的老年人家庭帮助方案,多米尼加制定的保护处于极端贫困老年人计划,泰国制定的针对老年人的住房发展总体计划,摩洛哥制定的老年人保障计划,危地马拉制定的老年人经济援助计划,佛得角等国家制定的老年人照料和护理专项行动计划等。

在保障老年人健康方面,玻利维亚等国家制定了健康老龄化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制定了“金色年代”营养辅助方案,斯洛文尼亚和英国制定了痴呆症管理战略。

(五)残疾人权利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4条第1款之规定,“缔约国承诺确保并促进充分实现所有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行动。约128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除了促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之外,其余行动计划主要涉及残疾人平等、非歧视和社会融入,残疾预防、康复和基本生活援助,残疾人受教育和就业权利保护,以及无障碍建设和司法便利。

约77个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人权利保护的综合性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尔巴尼亚制定的残疾人行动计划,澳大利亚制定的残疾问题战略,巴林制定的国家残疾人战略及行动计划,波黑制定的促进残疾人权利和提高其地位战略,古巴制定的全国关爱残疾人行动计划,中国制定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以及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发展纲要,赤道几内亚制定的国家残疾问题议程,冰岛制定的残疾人行动纲领等。

在促进残疾人平等、非歧视和社会融入方面,捷克等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平等机会行动计划,黑山制定了保护残疾人免遭歧视和促进平等战略,危地马拉等国家制定了包容残疾人国家战略或行动计划,刚果共和国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融入战略或行动计划,希腊和匈牙利制定了残疾人去机构化计划或非机构化战略。

在促进残疾预防、康复和基本生活援助方面,中国制定了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格鲁吉亚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康复行动计划,马来西亚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保健行动计划,法国制定了视力障碍者和失聪或弱听人员帮扶计划,约旦制定了公立和私营残疾人收容所替代办法国家战略,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援助体系和加强其权利与自由保障的综合措施计划。

在残疾人教育权保障方面,阿联酋等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战略计划,阿塞拜疆和塔吉克斯坦制定了残疾人全纳教育国家发展纲要或方案,埃塞俄比亚和萨摩亚制定了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方案或战略。

在残疾人就业权保障方面,安道尔等国家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战略或行动计划,斐济制定了残疾人就业税收计划和无障碍职业指导计划,沙特阿拉伯制定了雇佣激励计划,萨尔瓦多制定了“成为包容性企业”方案,危地马拉制定了包容性就业计划。

在无障碍建设方面,沙特等国家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国家方案或计划,圣马力诺制定了拆除公共建筑物内的建筑障碍的多年期计划,马耳他制定了无障碍海滩计划,马绍尔群岛制定了无障碍国民身份证登记方案。

在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方面,玻利维亚等国家制定了残疾人诉诸司法行动计划,巴西制定了选举司法无障碍计划,印度制定了向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残疾者提供法律服务计划。

(六)移民权利

全球化的纵深推进带来了移民劳工数量的显著增长,其权益保障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联合国大会2018年通过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第4条指出:“难民和移民有权享有同样的普世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必须始终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约44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移民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除了促进移民权利保护的综合性行动计划之外,其余行动计划主要涉及移民的社会融入、受害移民保护以及其他具体权利保护。

约24个国家制定了促进移民权利保护的综合性专项行动计划,如格鲁吉亚等国家制定的移民战略,波黑等国家制定的保护移民的行动计划,厄立特里亚等国家制定的移民管理方案。

约16个国家制定了促进移民包容和社会融入的专项行动计划,如佛得角制定的移民和移民社会包容行动计划,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制定的移民融合计划,列支敦士登等国家制定的促进移民融入社会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多米尼加制定的携手共进特别计划等。

在移民权利保障方面,智利等国家对人口贩运受害者制定了收容、安置、援助、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或行动计划,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制定了促进移民就业权利保护的战略或行动计划,斯威士兰制定了面向移民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利——艾滋病毒没有国界”方案,法国制定了移民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支助方案,希腊制定了“移民和住宿紧急支助”方案,墨西哥制定了移民人口综合保健计划,摩洛哥制定了国家卫生与移民战略规划。

(七)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人权利

难民、流离失所者、无国籍人等是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弱人权主体。联合国先后制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对保障难民、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人的人权作出了规则。约36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难民、流离失所者和无国籍人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

在难民的接收和社会融入方面,吉布提和埃塞俄比亚制定了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马耳他和新西兰制定了接收和安置难民战略,法国等国家制定了难民保护方案或行动计划,格鲁吉亚等国家制定了促进难民融合或融入社会的战略、方案或行动计划。

在无国籍人权利方面,科特迪瓦等国家制定了消除无国籍状态国家行动计划。

在流离失所者、返乡移民和无家可归者保护方面,德国等国家制定了收容、安置流离失所者的专项行动计划,佛得角等国家制定了返乡移民重返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洪都拉斯制定了“兄弟姐妹,请回家”方案,委内瑞拉制定了“返回家园”计划,叙利亚和爱尔兰同样制定了应对无家可归现象的计划。

(八)囚犯权利

囚犯虽然身陷囹圄,仍不失为一国公民、也不失为人的身份。囚犯权利的确立与保障是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联合国1955年制定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保护囚犯的基本人权作出了具体规定。约42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囚犯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

在囚犯人性化待遇方面,洪都拉斯等国家制定了缓解监狱过度拥挤计划,哥伦比亚等国家制定了监狱制度人性化计划,智利制定了尊严生活计划和为被剥夺自由妇女改善监狱条件工作计划,格鲁吉亚制定了监狱医疗保健改革战略和行动计划。

在促进囚犯重返社会方面,佛得角制定了重返社会国家计划,加蓬制定了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计划,乌拉圭制定了一系列监狱职业教育计划。

此外,多米尼加等国家还制定了监狱制度改革、发展和设施建设的战略、方案或行动计划。

(九)性取向少数群体权利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第20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款中关于权利普遍行使中不得有任何区分中的“其他身份”包括性取向,并要求“缔约国应确保一个人的性取向不成为实现《公约》权利的障碍”。约27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性取向少数群体权利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包括性取向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打击相关的仇视行为。

意大利等国家制定了保护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行动计划,德国等国家制定了性和性别多样性接纳和保护行动计划,厄瓜多尔等国家制定了保护跨性别者的方案或计划,危地马拉等国家制定了变性者健康、福祉和区别化战略,塞尔维亚制定了改进警方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行为及与该群体的代表和协会合作的行动计划。

一些国家制定了打击仇视性取向少数群体的专项行动计划,如比利时制定的打击仇视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行为的两项联邦行动计划,法国制定的关于打击仇恨和歧视LGBT+人士行为的促进平等权利国家行动计划,葡萄牙制定的打击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表达和性特征的歧视行动计划,萨尔瓦多制定的“防止歧视性别多样性”方案等。

五、促进新兴人权实现的行动计划

在促进新兴人权实现方面,各国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工商业与人权等。

(一)发展权

发展权是个人和各国人民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全面发展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明确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约139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发展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其内容主要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减贫、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许多国家制定了各种类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一些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国家发展规划,如马尔代夫等国家制定了国家发展计划,法国制定了“人权与发展”战略行动计划,韩国制定了以人权为基础的发展合作执行计划,尼加拉瓜制定了人类发展国家计划。一些国家制定了经济或社会发展规划,如越南等国家制定了经济增长和发展规划,白俄罗斯等国家制定了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或战略,冈比亚等国家制定了恢复重建、复苏或复原力发展计划,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制定了经济转型发展方案或计划。一些国家制定了不同行业的发展规划,如波黑等国家制定了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战略或计划,毛里塔尼亚制定了国家畜牧业发展计划,洪都拉斯制定了渔业和水产养殖促进方案,厄立特里亚制定了沿海发展方案,利比亚制定了城市规划系统改革与发展战略和交通运输部门改革与发展战略,以色列制定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府计划,伊拉克制定了空间发展战略,吉尔吉斯斯坦制定了数字化转型计划。

约56个国家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如秘鲁等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土库曼斯坦等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行动计划,苏丹等国家制定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方案,东帝汶等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路线图,塞舌尔等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议程,葡萄牙等国家制定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或路线图,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制定的绿色经济发展或循环经济行动计划、方案或战略,阿曼等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项目等。

约64个国家制定了减少或消除贫困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安提瓜和巴布达等国家制定的减少贫困的专项行动计划,秘鲁制定的城市减贫战略,缅甸制定的农村发展和减贫方案,巴西等国家制定的消除贫困专项行动计划,加纳等国家制定的扶贫纲要、方案和议程,斐济等国家制定的贫困家庭支助方案等。

(二)环境权

随着国际社会深刻认识到环境损害与退化对人类生存、社会福利和基本人权的破坏性影响,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2年起持续开展环境与人权专项研究,并任命独立专家完成了多份调查报告。202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A/RES/76/300号决议,确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权利是一项人权”,并促请各国、国际组织、工商企业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制定政策,加强国际合作,增强能力建设,分享良好做法,从而以更大力度确保人人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约89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环境权利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内容主要涵盖生态环境保护、适应气候变化和减排、可再生能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约56个国家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行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制定了总体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或行动计划,北马其顿等国家制定了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战略或行动计划,赤道几内亚等国家制定了防治土壤退化的行动计划,塞浦路斯等国家制定了废物管理和垃圾处理的行动计划或战略,玻利维亚等国家制定了减少工业和采金业汞污染的国家方案或计划,马绍尔群岛等国家制定了油类溢漏应急计划,越南等国家制定了预防和控制森林砍伐和植树造林行动计划,巴拉圭等国家制定了防治荒漠化的战略或行动计划,洪都拉斯等国家制定了河流和湖泊恢复战略或方案,菲律宾等国家制定了保护海洋环境行动计划,萨尔瓦多制定了国家生态系统和景观恢复计划,印度制定了可持续管理红树林和沿海生态系统国家战略及行动计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制定了自然公园管理计划,巴基斯坦等国家制定了绿色经济方案或行动计划。

约69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适应气候变化和开展减排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尼加拉瓜等国家制定的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制定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西班牙等国家制定的国家能源与气候行动计划,马尔代夫等国家制定的气候适应型绿色经济战略,马达加斯加等国家制定的减少毁林和退化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战略,马拉维等国家制定的水资源领域气候变化适应计划,尼泊尔制定的电动交通行动计划,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制定的脱碳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叙利亚等国家制定的提高能源效率方案。

此外,塞浦路斯、马达加斯加、图瓦卢等国家制定了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

(三)和平权

和平是人类社会共享的愿景,却并非普遍存在的现实。维护世界持久和平是联合国的初心使命和首要职责。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和平权利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从而使所有人权得到促进和保护,使发展得以充分实现。”约12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促进和平权实现的专项行动计划,如阿富汗制定的和平与发展框架,哥伦比亚制定的最终和平协议执行框架计划,科特迪瓦制定的和解与社会融合战略,中非制定的恢复与建设和平计划和巩固和平计划,菲律宾制定的国内和平与安全合作计划,斯里兰卡制定的建设和平优先事项计划和社会融合与民族共处行动计划,利比亚制定的政治解决路线图和民族和解方案,马里制定的民族和解战略和行动计划等。

(四)工商业与人权

“工商业与人权”议题的兴起直接源于全球化进程中企业权力扩张及供应链人权风险。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一致核可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为预防和应对工商企业侵犯人权问题提供了全球标准。约33个国家在其国家人权报告中提到制定了涉及工商业与人权的专项行动计划,如巴西等国家制定的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制定的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

六、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特点和功能

通过对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有一些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不同的特点,并发挥着特殊的功能。

(一)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特点

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比,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第一,制定国家更多。截至2025年10月20日,约有93个联合国会员国制定了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比之下,同期193个联合国会员国都制定过某种类型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可能被解释为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难度在某种程度上小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更容易排除政治阻力获得通过。在此意义上,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相对更便于采用的促进人权的形式。

第二,涉及权利相对较少。对36个国家制定的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分析显示,这些计划主要涉及34项权利,每份行动计划平均涉及17.83项权利。而对193个国家制定的专项人权行动计划的分析显示,这些计划主要涉及了25项权利,每个国家平均制定了涉及9.93项权利的专项人权行动计划。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涉及的权利少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可能被解释为它们主要针对国家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人权问题。

第三,制定更加灵活。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国家各项规划制定的时间区间,以及各项人权推进的步调。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考虑的因素相对较少,主要考虑所涉及的权利事项的迫切性程度和是否具备促进条件。此外,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通常通过项目制运作,使其可以相对独立于常规行政体系,在资源配置和执行方式上更加灵活便利。

第四,权利区分更细致。虽然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涵盖的权利更加广泛,但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涉及的权利事项更加具体,区分得更加细致。从对各国制定的专项行动计划所涉及的具体权利的梳理可以发现,每一项权利都被细分为更为具体的方面。这使得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各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更具针对性。

第五,措施更加具体和综合。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要着眼于权利的全面性,对促进每一项权利所提出的具体措施相对较少。而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只是针对某项权利,甚至只是针对某项权利的某个方面,因此可以更多聚焦于促进该项权利所应采取的多方面具体措施。这使得专项行动计划的措施更加具体、综合和全面,其实施也更容易产生实效。

(二)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功能

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备的上述特点,使其可以承担一些特殊功能,成为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补充。

第一,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作为促进人权先期采用的政策形式。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相比,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涉及的权利事项更少,需要克服的政治和社会阻力相对较少。因此,在制定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时机和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作为促进人权先期采用的政策方式。

第二,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突出国家促进人权的优先事项。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尽管可以对涉及的权利作出优先排序,但还是要顾及全面性和协调性。而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则可以聚焦某一紧迫且需优先提升的人权事项,使其获得更多关注和资源。

第三,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助于促进解决特别困难的人权事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通常会聚焦于人权方面长期难以解决的特别困难的事项。这些人权问题是由于许多复杂的原因长期形成的,改变的难度相当大。为了在这类问题上作出根本性的改变,就需要动员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形成必要的社会压力和舆论氛围,采取统一的行动计划来动摇和铲除形成这些问题的根基。然而,由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要顾及更多的权利事项,因此在单一权利事项上的着力远不及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从这个意义上说,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比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能够更有效地促进解决特别困难的人权事项。

第四,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为人权法治保障铺路架桥。持续稳定的人权保障需要依靠法治,但行之有效的法律并不是一蹴而就形成的,而是需要对运用法律规制的事项有更清晰的了解,对法律实施的条件有足够深入的认识,对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问题有相应的预判和应对方案。因此,在对相关人权问题进行立法之前,通过制定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先行先试,探索相关人权立法的可行方式,可以为立法提供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第五,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为人权保障法律的实施提供配套的政策措施。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其在各种不同情境下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而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为人权保障法律提供这种措施。

综上所述,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因其区别于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显著特点,可以作为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补充,发挥独特的功能。因此,对各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各国制定的总体性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也要关注各国制定的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样才能更全面地了解各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有计划稳步推进。一方面,中国已经连续制定实施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要涉及27项权利,并于2026年6月11日发布了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另一方面,根据中国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专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主要涉及14项权利。这使得中国对人权事业的有计划推进呈现出重点突破与全面统筹相结合的特点,促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经验之一,值得认真总结和更深入研究。

(作者:常健,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韦慧,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吕志杰,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高洁馨,天津社会科学院政府治理和公共政策评估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为方便阅读,文中注释已隐去。本文转自人权研究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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