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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绿色发展推进人权保障的理论拓展与实践进路
——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绿色发展与人权保障”分论坛观点综述
2026年6月11日,“2026·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的第四分论坛“绿色发展与人权保障”在北京举行,由中国政法大学与浙江大学共同承办。分论坛围绕绿色发展、生态环境法治、发展权绿色化、气候正义、公正转型、企业人权责任、区域环境合作、全球南方发展权保障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当前,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退化、荒漠化、海岸侵蚀、能源转型不平衡等问题,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自然科学问题或公共管理问题,而是深刻影响人的生存条件、健康水平、发展机会、社会稳定和代际公平的人权问题。面对环境危机全球性、累积性、结构性特征日益凸显的现实,亟须从人权保障视角重构绿色发展的价值理念、制度逻辑和治理路径。
一、发展权绿色化转向:从增长逻辑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色发展不是发展权的外在限制,而是在新时代的内在要求。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林华指出,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退化、能源转型不平衡等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清洁空气、安全饮水、可持续发展、灾害防护等都与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及相关权利密切相连。这一判断奠定了本次分论坛的基本问题意识,即绿色发展不是人权保障之外的技术议题,而是推进人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路径和重要保障。
联合国发展权专家机制专家梁晓晖从国际人权规范史和工商业与人权议程的交错演进出发,揭示了发展权议程与工商业和人权议程之间的内在关联。他提出,发展权产生的重要动因之一,在于矫正跨国公司商业权力对其他人权可能造成的大规模侵害。企业既可能成为发展权实现的推动力量,也可能因逐利行为、环境破坏、劳工侵害和资源掠夺而成为发展权的阻碍因素。由此看,绿色发展中的企业责任不只是环境合规问题,更是发展权实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武文扬从《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及发展权相关机制出发,提出发展权正在呈现明显的绿色动态。发展权不再仅仅指向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而是进一步纳入环境发展、气候合作、公正转型、可持续发展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徐爽则从人口结构转型和发展范式变化切入,提出“绿色发展权”的重构命题,强调在老龄化、少子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和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传统以增长、扩张和增量为主导的发展权理解已经难以回应现实挑战,必须把发展评价标准转向生态福祉、社会公平与代际可持续的复合维度。
赞比亚公民自由联盟主席伊萨克·姆万扎从发展中国家实践出发,进一步说明发展权不能被狭隘地理解为某些国家选择性审查他国的工具。对赞比亚而言,发展体现为就业机会、基础设施、教育权、健康权、住房权、能源可及、文化权利、食物权、清洁环境权以及国家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他强调,人权问责应当基于行为本身,而不是基于投资者国别;没有劳工权利保护的就业、没有环境责任的投资、没有教育和医疗保障的经济增长,均难以称为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语境下的人权保障必须坚持普遍性与非选择性的统一,既要要求企业承担环境和社会责任,也要反对将人权工具化、政治化和污名化。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如果仍停留在资源消耗型增长、无限扩张型生产和短期福利最大化的逻辑中,就可能以牺牲未来世代、边缘群体和生态系统为代价,反而削弱人权实现的基础。绿色发展权的核心,不是把发展与环境对立起来,而是在生态边界内重新理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把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生态安全和代际责任整合到同一权利结构中。
二、生态环境法治:把生态利益转化为可预期的人权保障
中国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要意义。林华认为,从人权保障角度看,生态环境法典的意义不在于单纯增加一部环境立法,而在于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共利益、环境权益、国家义务和社会参与纳入统一法治结构,推动环境治理从政策动员走向制度化保障。
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程龙围绕《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权益”的概念作出人权法理阐释。他提出“环境权益”并非“环境权”的简单替代,而是环境权利与环境利益的综合表达。信息获取、公众参与、监督等诉求在主体、内容和行使方式方面相对清晰,能够被表达为具体环境权利;而良好生态环境、生态福祉、代际公平等更广泛的利益尚未全部凝结为主观权利,却同人的生存、健康、尊严和发展直接相关,因而同样应当进入法律保护范围。
新疆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建江介绍了生态环境法治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地方实践。新疆生态保护既关系环境安全,也关系各族人民群众生存条件、健康权益和发展机会。新疆以国家法律为支撑、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机制。新疆的实践说明,生态环境法治不是抽象规范,而是在不同区域条件下回应人民群众具体环境需求、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的制度过程。
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袁浩然从“环境治理到权利保障”的角度,提出环境质量改善如何转化为公民可感受的权利,是绿色发展人权实践的核心问题。中国并非通过在宪法中单独创设环境权来推进绿色人权保障,而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中形成深度嵌入绿色发展的人权保障机制。
三、公正转型:在绿色发展中保护脆弱群体和实质公平
绿色产业发展、能源转型和新技术应用,也可能带来新的劳动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失衡。绿色转型必须坚持公平原则,防止以绿色之名形成新的不平等。
贝宁外交部人权处处长迪安娜·索当迪乔·洛科展示了低排放发展中国家面对气候脆弱性的现实困境。贝宁虽然温室气体排放量较低,却面临环境退化、资源匮乏、生物多样性下降、海岸侵蚀、荒漠化和垃圾治理等多重挑战。贝宁通过植树造林、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海岸线治理、太阳能乡村供电、绿色融资框架、垃圾回收和可持续农业等方式,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科摩罗司法部人权事务代表优素福·伊斯梅尔·姆马迪则强调,海平面上升、海岸侵蚀、极端气候和生态系统失衡直接影响岛国人民生活,人权原则必须纳入环境和气候政策。二者共同揭示,绿色发展不是发达经济体的后工业议题,而是发展中国家保障饮水、粮食、住房、能源和社区韧性的现实人权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绿色发展必须同基本公共服务、农村能源可及性、农业现代化和社区韧性提升相结合。绿色转型如果不能改善清洁水资源供给、垃圾处理、农业生计和能源可及性,就难以真正成为人民可感受的人权保障。
乍得参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乍得人权与环境保护者联盟秘书长南杰德·阿巴·达乌德聚焦萨赫勒地区,提出“绿色发展权作为人类尊严的支柱”的命题。乍得和萨赫勒地区几乎不排放温室气体,却承受土地沙化、乍得湖干涸、降雨季节紊乱和资源紧张等严重后果,食物权、饮水权和健康权受到直接威胁,环境压力还加剧牧民与农民之间、不同族群之间的矛盾。因此,国际社会不能把绿色转型简单理解为碳减排责任的平均分配,而应当在历史责任、发展阶段、适应能力和资金技术可及性之间建立更加公平的制度安排。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法律干事玛丽娜·德玛丽亚·韦南西奥以“将环境法治嵌入公正转型”为题指出,社会正在经历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深刻转型,转型本身必须是公正、包容并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环境法治为公正转型提供法律和制度机制,使权利、公平、参与、司法和金融能够相互支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施余兵,围绕《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框架下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权利的讨论,从国际法层面揭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不能忽视非国家行为体、传统知识、程序参与和利益分享,否则可能在保护名义下形成新的排斥。公正转型的核心,正是使绿色治理既保护自然,也保护具体的人、具体的共同体和具体的生活方式。
韩国韩世大学IT学部融合安全专业教授赵永善从绿色增长产业中的工伤事故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切入。现实中,半导体等绿色增长相关产业在技术转型中可能伴随化学品暴露、职业病和安全事故,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限制事故信息披露,将对劳动者健康权、知情权和救济权产生影响。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从发展权视角分析企业人权尽责的三重逻辑,指出披露型、尽责型和市场准入型立法各有不同机制和偏差,未来应朝着以发展权为中心的企业人权立法方向推进。只有将ESG治理、职业安全、信息披露、商业秘密边界和劳动者权利保护纳入绿色增长制度框架,才能避免绿色转型成为新的风险转移机制。绿色发展不仅要关注产业是否低碳,也要关注产业内部劳动关系是否公正、风险分配是否合理、弱势劳动者是否能够获得有效保护。
四、区域合作与全球倡议:以合作推进绿色人权治理
生态危机具有跨国性和外溢性,任何国家都无法独自应对。绿色发展与人权保障的深度融合,既需要国内制度建设,也需要构建有效的、以真正多边主义为核心的国际合作机制。同时,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适应、清洁能源、绿色基础设施、数字创新、绿色金融和能力建设方面面临现实困难,国际社会应当在平等尊重、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基础上推动绿色人权治理。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李婉琳表示,通过中国—东盟环境合作战略和行动框架、中国—东盟环境合作论坛、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行动计划等机制,双方已经具备从项目合作迈向制度合作的基础。未来可在知识共治、绿色金融、跨境烟霾治理、海洋环境权保护和青年科学家交流等领域推进合作。绿色命运共同体的实质,是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转化为国家间合作规范、区域公共产品和人民可共享的生态福祉。
上海市美国问题研究所外联室副主任张骐从上海与美国地方绿色发展合作出发,展示了城市和地方政府在全球绿色人权治理中的独特作用。绿色航运走廊、清洁能源与储能产业合作、城市气候政策对话、进博会绿色技术对接等实践,表明即便国家关系存在竞争和复杂性,地方政府、港口、企业、国际组织和专业机构仍可围绕绿色低碳转型开展务实合作。
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高雅关于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的发言,则从地方碳市场、绿色电力核减、碳普惠项目和碳金融创新说明,市场化机制可以在降低气候风险的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健康权益。地方经验表明,绿色人权治理并不只发生在国家和联合国层面,也发生在城市治理、区域合作、行业规则和基层实践之中。
同时,与会嘉宾还特别强调,国际人权合作必须反对双重标准和选择性适用。绿色发展领域同样存在规则制定不平衡、融资承诺不足、技术壁垒、绿色保护主义和责任转嫁等问题。发达国家不能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更高绿色转型成本,另一方面又限制绿色技术扩散、设置贸易壁垒、削弱气候融资承诺。真正的人权合作应当承认各国发展阶段差异,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绿色发展道路的权利。
五、中国生态文明实践丰富了全球人权治理话语
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将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权保障有机统一于现代化发展进程之中。这一发展理念为国际社会理解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及其理论内涵提供了新的观察视角和实践参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侯猛从中国共产党绿色发展政策、《生态环境法典》和云南怒江易地扶贫搬迁实践三个方面说明,中国在推进绿色发展的过程中并非把生态保护与人民生活改善对立起来,而是通过制度安排把生态保护、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统一起来。
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兼泛喜马拉雅地区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詹恂,以西藏生态补偿与人权保障为题发言,生态补偿连接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和权利保障,使农牧民既成为生态补偿对象,成为生态治理主体。这些实践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不是抽象宣示,而是通过公共政策、法治建设、财政投入、社会参与和基层治理转化为可感受的生活改善。
民间叙事和国际传播也是中国绿色人权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生态城绿色之友生态文化促进会秘书长张涛以“民间之声传国际,共话中国环境权”为题,说明民间组织可以通过联合国平台、环境科普、志愿服务、跨境合作和青年交流,讲好中国生态环境与人权发展的故事。湖北长江日报高级记者、长江江豚工作室主任高宝燕以长江江豚保护故事展示生态文明叙事的人文感染力。她从渔民转型护豚人、江豚影像传播和中外青少年共情保护等案例出发,揭示绿色发展不仅关乎制度和技术,也关乎生命尊严、情感共鸣和文明对话。
浙江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凌皞关于“新兴权利”与人权经典理论的讨论,提醒绿色人权话语建设也需要保持理论审慎。面对环境权、数字权利、算法决策权、神经权利等新兴权利话语,不能简单以概念创新代替规范论证,而应当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义务主体和救济机制等方面展开严格分析。这一提醒对于绿色发展权、环境权益、气候正义等概念同样适用。中国绿色人权话语要形成国际传播力,既要有价值立场和实践案例,也要有清晰概念、规范结构和可比较的学术表达。唯有如此,生态文明才能从中国政策话语进一步转化为国际法、人权法和全球治理研究中的可沟通范畴。
总结:在绿色发展中开辟人权文明新境界
此次分论坛既有来自新疆、云南、天津生态城等中国地方的经验展示,也有贝宁、乍得、赞比亚、韩国等国家关于气候脆弱性、绿色增长、劳动者安全和发展合作的现实观察;既有对中国—东盟、中非、上海与美国地方绿色合作的区域路径讨论,也有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权利、清洁环境权、公众参与和绿色金融机制的制度分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胡铭在总结致辞中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条件,环境权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绿色发展战略,在绿色转型中实现高质量人权发展,尊重各国绿色高质量发展路径多样性,反对环境霸权与绿色保护主义,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化全球绿色人权合作。这既是本次分论坛形成的基本共识,也为绿色发展与人权保障的理论提炼提供了清晰方向。
(执笔人:杨博超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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