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制度主义视角解析北方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探讨此类标准如何影响在欧盟运营或处于欧盟企业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当前北方国家主导的评级机构普遍依据法律这类正式规则,衡量企业履行人权责任的情况,并将量化指标作为主要评估方式,这往往导致中国企业在此框架下所获评级分数低于北方国家企业。然而,这种评估框架忽视了不同制度环境下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的结构差异,未充分认识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南方国家依托社会道德规范、文化传统和行为准则实现人权保障的实践路径,致使其评估结论出现系统性偏误。根据制度主义理论提出的社会规范二元结构,中国的社会规范由法律规则与道德约束共同支撑,并以后者为主导形态。道德约束为人权保障提供了社会动力,法律规则承担的是补充角色;该模式有别于北方国家将对政府的不信任转化为对权力的规制的底层逻辑。构建更加公平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该体系应当具备文化敏感性与制度包容性,否则将会出现以一套制度标准评判另一套制度运行状况的局限。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主义理论;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中国企业
引言
2008年北方国家爆发的金融危机大幅削弱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吸引力,这种影响在年轻一代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为使资本主义制度重新获得人们的认同,机构投资者以及商业和金融界领袖将“可持续性”作为企业绩效评估的核心标准。企业若想获得投资,不仅需要证明其财务的稳健性,还必须展现其在环境、社会与治理(ESG)框架下采取的积极举措。其中,“社会”(Social)维度包括企业应承担的人权责任,寻求对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将按照此框架接受评估。
2024年,欧盟颁布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令》),以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的适用。《尽职调查指令》为在欧盟市场运营的大型企业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与人权义务。在此背景下,在欧洲经营或计划进军欧洲市场的中国大型企业,以及向欧洲大型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中国供应商,都必须满足《尽职调查指令》规定的环境与人权方面的要求。
本文第一部分剖析《尽职调查指令》所载人权要求,探讨此类义务及相关的环境、社会与治理要求对中国企业产生的影响。该部分提出的核心假设是:北方国家的企业、评级机构与审计机构未能采取恰当的审视角度,来评估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进展。对此,中国企业有必要积极且富有策略地阐明其在人权领域的努力与成果,促使北方国家相关主体作出更为公允的评估。考虑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国际法基本准则与国际法律秩序的重申,第二部分将现有评估框架与标准置于该理念之下进行检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依据制度主义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提出如何为中国企业在人权领域的实践构建一个更为公平的评估体系,阐释将“非正式约束”纳入评估所能发挥的独特价值。在结论部分,第四部分将结合现有环境、社会与治理标准,探讨将“非正式约束”融入现有评估框架的制度可行性。
一、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供应链责任的法律化延伸
当前,来自消费者与投资者要求企业在环境、社会与治理领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不断增大。评级机构将企业在这些领域的表现转化为直观的量化指标进行评估,以便习惯财务量化分析的投资者进行直观把握。因此,寻求对外投资的中国企业需要确保其在环境、社会与治理方面的实践达到国际标准。
欧盟在《尽职调查指令》中确立了一套详尽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其适用于在欧盟市场运营、年营业额不低于4.5亿欧元的企业。该指令的早期草案曾试图设定更低的规则适用门槛,目前各方仍在推动门槛进一步下调,以扩大《尽职调查指令》的适用范围。这一倾向2025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管理学会年会上,得到了与会学者联署宣言的明确呼应。
根据《尽职调查指令》的规定,企业需要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对人权与可持续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且该责任沿其供应链向上游的商业合作伙伴传导。这就导致在欧盟市场运营的大型中国企业,以及不论规模大小、向欧盟大型企业供应商品或服务的中国供应商,均需遵守《尽职调查指令》的相关要求。受该指令约束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预防或消除其经营活动对附录中所列明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劳工及环境权利等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在欧盟市场运营的企业须每年发布专项报告,说明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并将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信息包含在内。
虽然《尽职调查指令》方获通过、尚需逐步推行,但其实施路径很可能与现有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的实践保持一致。彼得·伦德-汤姆森(Peter Lund-Thomsen)将当前供应链中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导模式归纳为“自上而下”的合规体系。在此模式下,北方国家的企业为避免声誉受损,会系统排查并着力消除自身供应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求来自南方国家的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以评估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若据此认定某家供应商未达到相应标准,北方国家的企业便会选择终止合作。这种负面筛查机制催生了一种“切割与撤离”(Cut and Run)策略,其内在逻辑实质上完全服务于北方国家企业的利益。
(二)人权议题的凸显与影响
过去十年间,中国在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中国企业在相关报告中往往着重强调其在“环境”维度的贡献,却相对忽略了对“社会”维度情况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失衡倾向。与此同时,北方国家的企业、评级机构及审计机构却不断强化对“社会”维度下人权保障状况的审视。这一趋势已经引起国际层面的关注:联合国注意到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在监督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方面的功能;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开始将中国企业所应承担的环境、社会与治理责任转化为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的施压工具。
中国企业在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下所获评级分数普遍低于北方国家的同业者,其背后原因可基于间接证据加以探析。鉴于中国企业在“环境”维度的表现大多能够达到相关标准,其整体评分偏低极可能源于“社会”维度下人权保障状况的评估结果。问题的根源在于,北方国家的企业、评级机构及审计机构缺乏应有的制度敏感性,难以有效评估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实践成效。这些北方国家相关主体眼中的“制度真空”(Institutional Voids),实际上反映了其自身评估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对此,中国企业在展现环境保护成果的同时,还应以易于北方国家相关主体理解的方式,具体说明自身在人权领域采取的各项措施。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以制度主义理论为学理支撑(详见第三部分),并依托《尽职调查指令》等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来具体实施;北方国家相关主体可据此构建更加公平的评估体系,推动该领域实践朝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迈进(详见第二部分)。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评估体系
本部分将基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尽职调查指令》的适用与实施进行评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国际法基本准则及国际法律秩序的重申与集中体现。文明多样性应体现为合作形式的多样性;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尊重、和谐共处,通过交流互鉴弥合分歧,在汲取彼此智慧养分中实现共同发展。此类合作应以对话协商而非对抗冲突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
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各国应摒弃“赢者通吃”的零和博弈思维,转向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所有国家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国家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作为大国,这意味着对世界和平与发展肩负更大责任,而非谋求对国际事务的更大支配优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所有人类文明在价值上一律平等。它们各有优势与不足,既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文明,也不存在毫无价值的文明。因此,任何价值体系都不应自视优越,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其他文明,这不仅缺乏正当性,还可能引发对立。大国、强国、富国不应欺凌小国、弱国、穷国,傲慢与偏见应被摒弃。
总结来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差异应受尊重,价值体系无分高下,应当摒弃任何将强权意志强加于弱者的行为。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的制定与实践,必须超越服务单一文明的“一刀切”模式,转而建立兼容并蓄的体系,重视所有文明的价值,承认和尊重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该框架所适用的标准必须具有广泛包容性,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文明,确保评估体系的公信力。然而,《尽职调查指令》在适用和实施过程中受限于单一文明的视角,难以全面、公正地展现企业等相关主体的人权实践全貌(详见后文)。为系统阐释此局限,下文将从制度主义理论出发,剖析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之间的关键差异。
三、正式规则与非正式约束
(一)制度主义理论
制度主义理论能对社会与社群进行计算机断层(CT)式扫描,清晰呈现其深层结构与运行机理。该理论将“制度”(Institution)界定为“对个体行为产生显著影响的规范或规范集合”。基于社会及社群成员行为的可预测性,制度构建并维系着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需明确的是,此处“制度”意指构成社会行为基础的“规范”(Norms),而非指代实体性的“组织”或“机构”(Organisations)。作为新制度经济学代表性学者,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是人为设计的、用于塑造人类互动的约束条件”。
制度主义理论对正式规则(Formal Institutions)与非正式约束(Informal Institutions)作出了区分。根据格雷琴·赫尔姆克(Gretchen Helmke)与史蒂文·列维茨基(Steven Levitsky)的界定,非正式约束是指那些不依赖成文规定却在社会中被广泛遵从的规范,其通常在官方渠道之外形成与运作。相比之下,正式规则是通过官方权威确立、推行和强制执行的规则与程序。
为特定社会与社群成员所共同遵循的习俗、传统、文化规范、宗教准则与道德观念,均属于非正式约束的范畴。人们之所以自觉遵循这些非正式约束,是因为其已被内化为文化认知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式规则主要表现为通过立法等国家权力确立并强制实施的规范体系。虽然两者共同构成了所有社会秩序的基础架构,但不同社会中的制度主导形态存在一定差异:某些社会以非正式约束为主,某些则主要依靠正式规则维系。具体而言,许多南方国家的社会运行往往更倾向于依赖非正式约束,而多数北方国家则建立了以正式规则为核心的社会秩序。
若学者或政策制定者忽视制度主导形态的社会差异,便会将自身社会的制度形态作为单一标尺,用以评判制度构成相异的社会;这种认知上的谬误无异于方枘圆凿。相比之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求在对特定社会进行评判时,必须准确理解其制度形态与构成的内在机理,避免陷入“风马牛不相及”的错位与无效对比。
(二)非正式约束在中国社会的功能审视
立法与司法等正式规则在中国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密切的国际贸易关系促使中国逐步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与高效的司法制度体系。然而,与北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社会的运行并非完全依赖法律规则。传统上,中国的社会秩序建立在法律与道德两大支柱之上,即於兴中所阐述的“规范二元论”。
融汇了儒家、道家、墨家及佛教等思想的中国传统文化,为中国民众提供了道德“罗盘”,敦促他们依循德行准则行事。正如郝大维(David Hall)、安乐哲(Roger Ames)所述,中国民众所处的是一个“礼治社会”,通过扮演特定角色并维系相应人际关系来达到社会和谐。那些已内化于个体的习惯性、非成文的规范,深刻地塑造着他们的个人生活与社会交往。这些不成文的社会规范要求民众进行自我反省与行为矫正,从而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自我规制力量。
只有当民众未能遵循这些社会规范时,才需借助法律制裁来恢复社会的和谐。这一理念被概括为“德主刑辅”:以道德教化为根本,以刑罚惩治为辅助手段。该原则强调不成文社会规范的主导地位,使法律扮演补充与辅助的角色。同理,中国国家机构的职能定位也首先源于道德规范,而非完全由法律条文所规制。国家机构被期望施以德政,致力于增进民众福祉。可以说,这一社会规范融合了传统意义上政治领袖应当扮演的多重角色:儒家的“君子”、道家的“真人”与法家的“明君”。
上述社会制度形态与北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塑造了以约束公权力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北方国家看来,未经法律有效规制的政府权力,必然导致专制与暴政。这就解释了为何北方国家的学者与评论人士通常对中国的治理体系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该体系缺乏足以制衡权力的刚性法律“护栏”。这正是以自身文化视角评判其他文明这一误区的典型例子,北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无法作为评判中国法律体系的标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要求超越这一认知误区,充分理解和重视中国社会规范中非正式约束的治理价值。
四、将非正式约束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
(一)经济模式的社会嵌入性
当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以及供应链责任的讨论,其背后通常存在一个核心预设,即北方国家盛行的市场经济模式被默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该模式也就此成为衡量全球商业活动的隐性基准。然而,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应当承认并尊重不同国家经济模式的差异性。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认为,任何经济模式都根植于其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所有经济模式都是由其所处的文化背景与制度环境塑造而成的。正是由于经济模式的社会嵌入性,商业活动始终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展开的。
市场经济建基于对个体的特定认知,其将个体理解为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理性计算与非人格化关系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这未必适用于其他经济模式。德内夫(Geert de Neve)等人主张,将市场经济视为普适、跨文化的存在是错误的。在南方国家,经济模式与商业活动深植于关怀社群、爱护环境的文化传统之中;就中国企业而言,儒家与道家等学派的价值观浸润着商业行为,这些价值观倡导人们以敬人之心相待、以守护之责行事。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引领下,我们应当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路径具有多样性。基于自身独特的经济与商业模式,南方国家以“回馈社会”为导向,形成了充满活力的企业社会责任文化。维恩·维瑟(Wayne Visser)在研究中提出,南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承续着源远流长的本土文化传统,从慈善理念、商业伦理和社区共生意识中汲取养分,其中部分理念甚至可以追溯至古代时期。中小企业家将他们对环境与社会的贡献视为正常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这种自觉与其先辈的实践一脉相承。虽然中小企业家履行着企业社会责任,但并未刻意标榜,也不视其为特殊之举,这与北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这些责任的履行既不为宣传也不求回报,其作为一种“沉默的”社会实践,早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于北方国家兴起之前便已存在。在中国,儒家所倡导的仁爱精神、敬人之道以及对社会和谐的追求,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精神内核与内在要求。
在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下,企业的环境与社会绩效主要由北方国家的评级机构进行评估。此类评估的核心在于将定性描述转变为量化数据,使评级机构得以通过量化指标衡量企业在环境与社会领域的表现,并以此契合依赖传统金融量化分析工具的投资群体的认知习惯。然而,必须认识到,数字并非价值中立、脱离语境的符号。当南方国家的企业与北方国家的企业被纳入同一评估体系时,该量化过程便具有了跨文化维度。这意味着评级机构必须对根植于特定文化土壤的商业活动进行价值衡量。在历史与文化背景迥异的情况下,进行指标测量、数据比对、因素衡量以及可靠信息的收集,这些工作都极具挑战性。其症结在于建构效度偏见(Construct Bias),即试图将某一概念匹配到并不真正等同的目标概念上。具体而言,将北方国家的概念直接套用于中国的社会现象,便是此种偏见的典型表现。
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评级机构等相关主体需要增强指标体系的文化敏感性,量化评估不应建立在某些价值体系优于他者的预设之上。为避免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产生建构效度偏见,最有效的途径是让南方国家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指标设计与应用,共同创设相关指标体系,以兼顾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理关切。
(二)正确理解中国的人权
有评论指出,《尽职调查指令》的相关要求具有域外效力,若第三国企业向欧盟市场供应产品,将受到该欧盟规则的约束。欧盟管辖权向域外国家的延伸,直接触及了第三国的主权。在域外企业缺席的情况下,欧盟单方面制定并实施相关标准,南方国家参与缺失的问题亟待纠正。然而,纠正的关键并非讨论应纳入哪些具体人权,因为《尽职调查指令》主要涉及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载权利,这些权利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相较于人权清单本身,更应关注的是北方国家相关主体所预设并推行的权利实现方式。在人权的实现与保障机制方面,北方国家与中国存在显著差异。北方国家主要依靠正式规则来实现权利,即人权的立法与司法保障;中国的社会秩序由作为非正式约束的道德规范与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制度共同维系,民众将社会道德规范视为实现人权的首选路径。北方国家的企业、评级机构及审计机构往往倾向于依据自身的大陆法系传统来解释和适用《尽职调查指令》,并且其认为这一模式具有普适性。然而,中国的制度体系内涵远比北方国家所见更为丰富:法律在保障和实现人权的同时,与社会道德规范形成有机互补。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融入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的实践,内在地要求北方国家相关主体突破单纯依赖正式立法的局限,在评估中纳入中国所适用的社会道德规范。若能将后者纳入考量,中国企业便无需削足适履地迎合北方国家盛行的正式规则体系。非正式约束不应被简单视为正式规则缺失时的被动补充,其本身即是一个独立的规范性渊源,与正式规则构成平行、互补的体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阐明,人权的实现离不开人们道德“罗盘”的内在指引。作为宣言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代表张彭春凭借了其深厚的儒学素养,特别是将儒家“仁”的理念融入《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的文本中。宣言的英文文本将这一理念翻译为“Conscience”,此译法未能充分传达原意;中文文本所使用的“良心”一词,则更为贴近“仁”的丰富内涵。《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承载了整部人权文件的宗旨与目的,即确保人权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得以实现。该条款不仅为运用非正式约束保障人权提供了法理依据,更是为人权的实现开辟了道德内化与社会规范的道路。
有鉴于此,应当纠正非欧盟企业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参与缺位问题,吸纳这些企业共同建构制度框架,从而确保该框架能够公正地评估非欧盟企业基于非正式约束的实践绩效。
(三)案例研究:基于非正式约束应对精神疾病歧视
非正式约束在中国人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典型例证便是其对精神障碍污名化的缓解。在全球范围内,精神障碍者普遍遭受歧视,中国传统社会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历史上的中国,精神障碍者常被视为“异常”,是偏离社会常规的存在;他们不稳定的行为表现,被认为违背了传统文化中要求人们持守中正平和之道的行为准则。因此,精神障碍者过去被排除在以礼治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之外,这种社会排斥往往使得患者不愿寻求诊断与治疗,导致自身境况进一步恶化。
为解决精神健康领域出现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第5条明确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及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第16条要求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师应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关注学生心理状态并适时提供指导与鼓励;第21条明确家庭成员应相互关爱,创造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提升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意识;第26、27、35、44条为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最后,第6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这部综合性法律的出台,表明中国正致力于消除与精神障碍相关的社会污名与歧视,该法以立法的形式向全社会明确宣告此类歧视不可接受。然而,仅凭法律无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因为社会污名与歧视的深层根源在于道德规范领域,而非法律规则所能完全主导。若要真正解决问题,就需要寻找途径,让精神障碍者重新融入将其排斥在外的礼治社会。研究表明,人们有时会受到语言偏见的影响,精神障碍者遭受的部分偏见正是源于语言层面。例如,“精神分裂症”这类生物医学术语容易引发负面联想,从而加剧社会歧视。
既然污名与歧视源于作为非正式约束的语言偏见,那么非正式约束也蕴含着化解它的内在力量。借助通俗话语解读精神障碍,这一文化进程有助于对抗污名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类通俗阐释并非基于生物医学诊断术语,而是深植于文化脉络,由特定的历史、哲学与文化信念所塑造。精神医学对疾病的分类方法,其目的在于识别基本模式,以便进行独立、去语境化的标准分析;与此不同,通俗阐释将疾病置于具体的社会文化语境中理解。这种包容性、语境化的表述有助于维护患者社会与道德身份的完整性,减轻污名化,确保其能够持续参与社会生活。
为减少针对精神障碍的污名化与歧视,精神科医生在诊断时可以尝试使用通俗用语。在此意义上,“精神分裂症”便可被通俗地解释为“想太多”。当被诊断为思虑过度时,患者不易被简单归类为应受排斥的道德“异类”,而更可能被接纳为“我们中的一员”。运用这种通俗表述有助于消解患者行为的异常感,减少其遭受的社会排斥,为他们重新融入礼治社会提供“通行证”。使用通俗表述为接纳特殊行为提供了一种社会范本,患者可以被视为具备健全身份的社会成员。这使得精神障碍者能够在不受污名与歧视的前提下,持续融入社会群体。实证研究表明,这一包容性表述策略具有显著成效。若能进一步推广使用该策略,将有助于提高中国精神障碍群体的人权保障水平。
(四)讲好中国故事
中国需要向世界传播自身声音、分享价值理念、讲好中国故事。为此,重点在于构建有效的叙事策略,向国际社会阐述中国如何通过非正式约束实现人权保障。由于对中国社会并行的两类制度规范缺乏认识,北方国家相关主体在评估中国企业时存在认知盲区,致使中国企业在评级中陷入系统性劣势。相关主体应当运用正确视角解读中国人权实践的真实状况。这就需要由熟悉中国非正式约束社会制度的专家为他们提供理解中国人权保障模式的认知框架。
有鉴于此,笔者所创建的“公平ESG行动联盟”(the Fair ESG Initiative)是一个代表南方国家企业的组织,致力于打造公平的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竞争环境,该联盟正在研发“本土化转译平台”(Vernacularization Interface)。这一平台将系统整合包括中国在内的南方国家在地方实践中适用的非正式约束,阐明这些本土规范如何与国际人权义务相对应。借助该平台,北方国家的企业、评级机构及审计机构可以更加准确地理解这些社会如何通过非正式约束来保障人权。
结语
在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下,中国企业的人权实践日益成为重点审视领域,尤其面临北方国家相关主体依据欧盟《尽职调查指令》展开的严格审查。北方国家的企业、评级机构及审计机构往往并不了解中国社会并行的两类制度规范。在中国,针对个体行为的非成文社会规范相较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为确保北方国家相关主体能够运用正确的视角评估中国企业的人权实践,熟悉中国非成文社会规范的专家需要积极介绍中国相关情况。在此过程中,“公平ESG行动联盟”研发的“本土化转译平台”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就《尽职调查指令》而言,其中有三项条款可为公正评估基于非正式约束的人权实践提供支撑。
首先,《尽职调查指令》第3条第1款c项ii目规定,在判断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负面人权影响时,需要将具体情境纳入考量。这里的“情境”包括个案具体情况、特定经济行业的特征以及地理与运营环境。这意味着评估需要考量特定国家的社会制度规范,审视其主要依赖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约束。
其次,根据《尽职调查指令》第3条第1款o项,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应对负面人权影响,且这些措施需具备“实效性”。在以非正式约束为主导的社会中,仅采取正式规则层面的措施难以产生实质效果。因此,要满足“实效性”要求,必然需要借助非正式约束来处理此类社会中的人权侵害。
最后,《尽职调查指令》要求在欧盟运营的企业需要同利益相关方开展实质性互动,包括在尽职调查的各阶段积极征询其意见。依据该指令第3条第1款n项规定,这里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供应商。这意味着,供应商不应只是指令的被动接受方,而应是评估框架的共同构建者。
基于上述关于情境考量、实效性要求与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条款,能够构建一个更具包容性与适应性的环境、社会与治理框架。该框架应突破过去以单一的正式制度规范衡量全球人权实践的局限性,考虑特定国家社会制度规范的形态与构成,理解中国等南方国家通过道德规范、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约束实现人权保障的内在逻辑。这种评价体系应当尊重制度的差异,承认不同文明有权选择适合自身文化传统的人权实现方式,而非被迫接受外来的制度模式。
(作者简介:[荷]汤姆·茨瓦特(Tom Zwart),男,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跨文化法教授,“公平ESG行动联盟”(Fair ESG Initiative)秘书长。译者简介:荆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