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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传星:略论数字平台权力对数字人权的挑战

2026-07-13 09:55:49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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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次

  一、数字人权已成为数字时代人权体系中的一类新型权利

  (一)关于数字人权概念的不同观点

  (二)数字人权的三个类别

  二、数字平台权力的快速扩张是数字人权保障面临的迫切挑战

  (一)数字平台权力已成长为数字时代的新型“超级”权力

  (二)数字平台权力的“私性”(商业性)和“公性”(公共性)

  (三)数字平台权力对“国家—市场—社会”三元治理框架的挑战

  (四)数字平台权力的过度扩张对数字人权构成挑战

  三、调节平台权力,捍卫数字人权,守护人的尊严

  (一)发挥国家的强规制功能,有效调节数字平台权力

  (二)在人机协同的智能化背景下守护数字人权、捍卫人类尊严

  四、结语

  内容提要:在当代人权快速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显著趋势下,数字人权已成长为数字时代人权体系中一种新类型。数字时代保障人权所面临的最主要挑战之一,是快速成长与扩展的数字权力,特别是数字平台权力。数字平台权力已成为影响数字人权有效保障的现实挑战。充分保障数字人权,应立足于维护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加强对平台权力过度扩张的法律治理;特别是要结合数字时代治理新特点,更好发挥国家公权力对平台权力的规制、治理功能。

  关键词:数字人权  数字权力  平台权力  数字公权力  人的尊严

  人类正在加速进入数字化、智能化时代。日益加强的数字化、智能化正在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广泛、深刻而全面的变革。可以预见,在一个并不太遥远的未来,人的更全面数字化、智能化生存会逐步成为现实。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人机协同的数字生活模式将取代既有的生活模式。某种意义上,我们正处在人类历史最深刻变革的前夜。本文关于数字人权、数字权力、人的尊严的思考便是在这个背景下展开的。

  理解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应当在有关利益体系、数字权力、数字技术等的基本治理理念上确定基本的价值立场。就人权领域而言,在前数字时代业已形成了将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价值根基的基本共识,进而形成了以尊严为核心的人权体系。在数字人权蓬勃兴起的背景下,人权的构造及已有体系面临新的挑战。在数字时代,以数字平台权力为典型代表的数字权力若不加规范引领,有可能滑向“数字利维坦”,威胁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而限制数字权力的过度扩张,引导其技术向善、以人为本,坚持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便是数字时代人权治理领域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也是在数字时代继续捍卫人的尊严、防止数字权力滑向“利维坦”的重要方式。

  一、数字人权已成为数字时代人权体系中的一类新型权利

  (一)关于数字人权概念的不同观点

  数字时代的人权,与人的数字化生存、社会的数字化发展息息相关。目前,对数字时代新型人权概念的认识尚存在较多的争论,如有数字人权、数字权利、数据权利、数据人权等不同说法。“数字人权”这一概念的所指在有些学者看来似也不甚清晰,也有学者反对使用“数字人权”的概念。有人认为数字人权已经构成了新一代人权,即第四代人权;有人认为数字权利已经是一类新型权利,但其是否构成新一代人权尚有不少争议,尤其对数字人权代际性的认定一定程度上带有政治判断;有人则认为,数字人权的概念本身就不够妥当,数字人权并非真正的人权,因为其与人的尊严无关,也不像人权那样涉及人的道德地位。可见,这些争议的背后,蕴含着人们对人权、数字人权概念内涵、数字社会权利结构等问题的不同看法。

  本文所谈论的数字人权,实际上指的是数字时代以来由传统人权“升级”发展起来的数字化人权,而并非仅仅指称直接有关数字、数据的人权。因而本文所认可的数字人权是较为宽泛意义的数字人权,这类权利是在数字环境中升级、发展、呈现出来的新型人权。如有学者说的,数字时代的人权,即数字作为状语的数字人权,而非仅仅指作为定语的狭义人权。数字人权的概念近些年已在国内学界、实务界和社会上广泛使用,并有一定的“弱共识”。用它来描述数字时代以来人权概念发展的最新状况,看来也是可行的。一个概念本无确定的含义,关键是看人们如何使用和建构它。有些学者也谈到了数字人权是我国主动参与全球数字人权治理,提升国际话语权、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重要场域,因而应当以更高的站位来认识、理解这种人权新形式,争取以数字人权的理念和实践引领国际人权治理。这也表明,数字人权在数字时代是一个有前景、有潜力的学术概念。

  进一步而言,基于人权的代际理论,认为数字人权已构成第四代人权,似显得时机还不够成熟。一方面,谈论代际人权的三代人权理论,尽管在理论概括上有其偏颇,但现在“三代人权”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自有其简明性、概括力,至少在一定意义上指明了近现代西方人权发展的一个脉络。但在“三代人权”之上再进一步提出数字人权并将其作为第四代人权,似乎还为时尚早。最根本的还是现实世界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度仅仅在初级阶段,还远远没有到更高级的、必须用“数字人”“数字人性”“数字生存”“智能人性”来进行实践和解释的程度。在这样的现实当下,为更加突出和张扬数字人权的“新”(虽然它确实新),而仓促地将数字人权界定为第四代人权,实无多大的必要。虽然数字人权的概念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潜力,但结合人的数字化、智能化生存的进步发展状况,到人类真正开始过渡到“数字化生存”的时代再谈论其作为新一代的人权,似乎更为妥当。

  (二)数字人权的三个类别

  在本文看来,数字人权大致包括了三大类人权。

  一是传统人权升级到数字环境之中的人权。这属于“旧瓶装新酒”的思路。研究数字时代人权的相对可行做法,显然不是彻底抛开前数字时代的人权范畴、人权体系,以数字场景为依托完全另起炉灶、搞一套全新的数字人权体系。至少从现在来看,人权还远没有“新”到这个程度。而要从生活延续性、治理连续性、秩序赓续性角度,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权利、人权资源,努力开拓人权在数字空间场景中运用的可能性。实际上,数字人权的现有大部分范畴都是从传统人权引申而来的。人同时生活于传统的现实物理场景和新兴起的数字化空间场景这两个场景中。因而最有可能的治理方式是,把对现实物理世界的治理引申到数字化虚拟空间之中。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是说网络空间中由数据主导支配的交往关系、权力关系是虚幻的、虚无缥缈的,事实上,其中显然蕴含着真实的、现实的交往关系、权力关系。诸如网络表达自由权、网络中受平等对待权、网络隐私权、获取信息自由权等,都是从线下物理空间迁移到线上网络空间的。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应力求与现实中物理世界的人权范畴相结合,并针对数字空间的特点,将线下人权延伸到线上,在数字环境下延展、拓展已有的人权信念和理论,增添人权适用的数字新场景,从而逐步实现对传统人权的线上化改造、数字化升级。因而,数字人权首先应当是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要的、在数字场景中得以呈现的物理世界中已经存续的那些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数字人权实际上也是沟通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的桥梁,是人的生物性存在与数字性存在协同、沟通的一个连接点。

  二是在数字场景中产生的一类更新型的权利,即基于数据的各类权利。这是一类较为新型的数字权利。人在数字空间中活动、生活、交流,必定也留有痕迹。这些痕迹便累积形成了大量新的数据。围绕这些数据的占有、利用、控制等,便形成了新型的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相比于上面谈到的对传统人权数字化升级的人权而言,是一种真正新型的权利。严格说来,数字人权直接涉及的只是部分的数据权利。私法确权中的数据权问题,通常按照私法的权利分配原则处理即可(数据确权也是很具有争议的学术热点问题,但把握私产原则并运用于数据收集、使用、控制等场景似是根本)。而数据权利作为人权问题的核心是,处理个人在面对公权力(包括数字公权力)过程中的确权和保障问题。传统人权问题的核心是,个人面对国家公权力时如何有效有力保障个人不受侵犯,不被羞辱。而以数据人权为中心的数字人权问题的核心,则是如何面对数字时代的国家公权力以及具有公共性的准公权力即数字平台权力,如何在数字公权力的面前,保持人的尊严,维系人的根本价值。

  三是数字化进一步发展而来的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人权。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逐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讨论的、更新型的权利、人权问题。人工智能技术所引发的伦理危机、价值挑战,从本质上看也可以说是数字时代人的尊严危机。许多人相信,具有自主意识和独立判断力的强人工智能将对人类生活带来根本性的影响,甚至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存在的方式。人工智能发展,甚至可能对人权、数字人权的基础提出更大、更根本的挑战,如人工智能体是否应享有权利、如何享有权利等重大问题。近些年已经有相关文献讨论人工智能的自主独立意识、人工智能的自主法律人格、自主决策行动能力等问题。这表明,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影响力才刚刚开始,其前景及广度深度几乎是有无限可能的,还没有人可以准确预测。这给当下对数字人权的研究带来了困惑与挑战。当前,人工智能体已经开始在越来越多领域辅助人类工作,人机协同、人机共处的时代并不遥远,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安全风险、治理风险在快速增加,已不容忽视。一些重要学者已在严肃警告人工智能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如诺贝尔奖得主杰弗里·辛顿认为当前由科技公司主导的人工智能治理模式存在根本缺陷。

  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的生产创造能力就会超越人类,但是人工智能真正接管世界的“梦想”还是遥远的,也并不必然带领人类走向逍遥、自由与富足。现在来看,人工智能是由强大的算法、算力、大数据体系支持的自动决策系统。如果人类彻底依附于此,那么这更像是人彻底丧失尊严和主体性、沦为“技术奴隶”的危险兆头:因为人工智能看似自主,实则高度依赖超级大数据、超级算力。但无论人工智能技术如何发展,在本文看来,理解数字人权与人工智能关系的基本点仍然是,必须确保人工智能的技术向善,以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必须确保发展有效且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提升人类在技术面前的尊严及能力,而不是贬低人的价值而把人降格为智慧技术的奴隶。这里的根本问题是,人工智能的技术能力及其基于技术的治理,只是人类治理活动和能力的一个领域,显然不是全部。人类的治理不仅是技术正义的问题,更是社会治理正义的问题。这也就是说,技术治理最大化的效率正义,不能简单代替人类交往、沟通、发展过程中的治理正义问题。社会治理的逻辑不应、也不可能完全依附于所谓更有“理性”和效率的技术逻辑,即人工智能的超级算力逻辑。

  二、数字平台权力的快速扩张是数字人权保障面临的迫切挑战

  数字权力的出现以及快速扩张,带来了重大的新变化,也促使人们对“数字人权—数字权力”关系进行新的思考和认识。在数字时代,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呈现出诸多新现象,如传统人权面临来自数字时代新场景的广泛挑战,在数字时代出现的新权利也在等待加入人权体系的行列,有些权利也已初步获得了人权“认证”。人权的数字化转型与数字化进程中的新权利现象交织在一起。而新的挑战,集中起来便是新兴起的数字权力。在本文看来,数字权力包括了传统权力形式在数字场景中的运作,尤其是指数字活动场景中基于对数据收集、占有、处理、控制等所形成的对人的单向性影响、支配、控制。

  人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传统法理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数字时代,权利、人权与权力的关系,则突出地表现为数字权利、数字人权与数字权力之间的关系。在现当代,关于人权定位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人权的防御主义,即人权是面对、防御、制约国家公权力的一个重要武器。在数字时代,为了更完整、全面地理解数字人权问题,需要深入理解数字人权的最相关者,即数字权力、特别是数字公权力。

  (一)数字平台权力已成长为数字时代的新型“超级”权力

  以数字平台为典型代表的新型数字权力,是一种非国家的社会权力、组织权力,是由技术引领的权力,同时它可能也具有一种渗透、进入国家权力,标榜引领技术向善、服务于大众的“准公共性”。这种组织性的、数字化的社会权力的公共性到底如何理解与运行,它将如何参与建构数字时代的“国家—市场—社会”关系?原来典型的“国家—社会”框架下二元治理模式在数字时代又面临什么样的新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新的认识。

  在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超级平台权力、数字平台公司等,已成为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因素。国家公权力与这种新资本力量的复杂关系,让人们思考这种新型的力量到底是一种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建设性力量,还是一种披着新科技外衣的腐蚀、损害公权力的力量。近些年,这种超级平台在西方也被称为资本主义的最新形式,诸如谷歌公司、亚马逊公司、苹果公司、脸书公司、推特公司(X平台)等,都是“平台资本主义”的典型形式。也有学者认为在一些西方国家,这种“超级平台”是一种最新型帝国主义即所谓数字帝国主义的形式。这类公司已成为一种庞大的新型社会权力,强有力地影响着、甚至支配着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数字平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资本优势、算力优势、算法控制等占有、控制大规模数据,所有的平台利用者以至潜在的利用者,都已入平台之彀中。平台对数据的掌控力,已构成了具有优势的数字权力。

  (二)数字平台权力的“私性”(商业性)和“公性”(公共性)

  数字时代的数字权力,尤其数字平台权力,大致可以划分为数字私权力、数字公权力。数字私权力,是指作为商业化大公司对数据享有的支配、控制等权力,这种权力实际上与公司、平台的私权利是相通的,这也表明数字权力所体现的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一种关系。另一类数字权力则是数字公权力。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公权力机构(如政府等)所控制和管理的数字资源、提供的数字公共服务等,比如政府主导建设的数字监控体系、基于数字身份的数字信用体系、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数字基础设施,等等;另一类是数字平台等所具有的某些准公共性的权力,如面向大众、为大众提供一些数字公共服务,而其背后是数字平台公司如谷歌、Meta等通过大数据及算法掌控所形成的准公共权力、甚至超国家层级的全球影响力。

  数字权力虽然主要在数字空间中扩展,但它是一种真实的控制和支配,只是形态上可能表现得更“柔性”一些。有学者提出,数字权力是基于源代码、算法运行的计算网络、作为算法决策基础的大数据,在数字化决策能力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全新的权力形态。这种权力形态强化了权力的网络力量,提升了权力的行动力量,濡化了权力的强制力量,造成一种“超越国家”的理论假象。通常而言,数字权力并非仅仅指数字化的国家权力,而是指广泛分布于数字社会各个角落的社会权力,只是其中有一个重要部分是数字国家权力,即数字公权力。

  数字平台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具有某种准公共性,但它显然并不是单纯的、毫无私心的“公益慈善家”,而仍是追求商业价值最大化的公司。这就使得对这类数字权力进行控制,以保障其公共性功能、使其具有必要的“公欲”,显得十分迫切。而保障个人的数字人权,保障个人在各类超级权力面前仍保有作为人的尊严就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数字平台权力的商业性、营利性与其公共性、公益性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矛盾。平台超级力量的崛起,实际上使平台的私性与公共性在数字时代更难以界分清晰。以技术革命、技术创新的名义,平台可以轻易“说服”大众、客户。平台对技术、大数据的占有和操控,使得平台的使用者成为没有话语权的“客户”。平台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本应成为公共论坛,从而具有更大的公共性,但实际上,这种公共性易被操纵而沦为私人性的东西。在西方,这被某些学者认为是资本主义最新时代向技术封建主义的倒退。在本文看来,西方平台寡头的这种技术封建主义,并非资本主义向封建主义的精神复归,或从契约到身份的反向运动,而更像是数字资本主义的一种最新发展趋势。

  (三)数字平台权力对“国家—市场—社会”三元治理框架的挑战

  平台的这种准公共性,可能会模糊在前数字时代建立起来的“国家—市场—社会”框架下的基础社会结构理念。大型数字平台、大的科技公司相对于个人、中小公司而言,具有庞大的资源动员能力和优势地位,在经济社会的运行以及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领域都具有强有力的话语权、显著的影响力。比如有学者指出,在政府与平台的关系上,形成了政府为平台“加责”的治理模式。政府管理部门出于自身技术能力有限、新业态监管方式和新模式复杂程度等的考量,会把一些公法审查事项“加责”给这些数字平台,使其扮演“守门人”角色,进而形成了具有某种准公权特征的庞大数字私权力。数字社会的平台权力由于其更大的专业性、对市场和技术运用的更大敏感性和快速反应性,可以逐步从公权力体系中挤走或分享一定的公权力,这便是私权的“公共性”提升。这也使公权力在治理中的技术化程度提升,从某种意义上看,公权与技术治理的联通成为必然。公权力体系以技术化、专业性为名而敲定平台可以行使一定公共职能,而平台则借助技术优势,强化更有能力、更正当、更精准高效地代替国家管理社会的形象。这构成了技术对公权力的嵌入。正如有学者提出的,数字时代的权力技术化,通过数字技术嵌入权力的运行机制,实现技术逻辑与权力逻辑的深度耦合,从而推动权力运行和分配更为全面的技术化转向。数字平台是市场化的,又具有面对公众、中立服务的准公共性。这让平台公司的数字技术面对公权力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从“国家—市场—社会”的传统框架中抽离出来,并进而形成新型的“平台—国家—个人”的关系。普通个人更加弱小、无价值,平台权力更大、更有威胁性,国家公权力对平台的监管面临力不从心的新情况。

  从批判的立场看,数字平台、数字寡头们对公权力的介入或接受委托而进行准公共治理,使其更容易在公益的面目之下,隐蔽地追逐其私性的商业利益。在巨大数字技术优势的掩饰下,这些做法、说法更容易显得冠冕堂皇。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的界限,国家公权治理,平台准公权治理的界限也必然在数字时代更加模糊了。旨在保障数字人权的各项社会、政治条件在数字时代变得更加难以塑造了。公权力与数字平台权力的交织正是平台权力侵蚀公共权力之公共性的典型表现。国家公权的社会化(国家让渡一些公共服务职能给平台巨头)与平台准公共权力的准国家化(平台更深度参与国家公权治理、公共服务、公共治理),最终导致的就是,“国家—社会”二元权力体系的削弱,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在资本逻辑主导的制度环境下,这带来的可能是平台主导的“技术封建主义”顽疾在资本主义内在矛盾支配下自行其是,而国家公权不得不向技术治理让步的被动局面。

  (四)数字平台权力的过度扩张对数字人权构成挑战

  数字技术在大幅提升人类生活品质的同时,也会给人类的主体性和自由自主带来威胁和侵蚀,亟须有效的价值观照和法律应对。数字技术大大扩展了政治系统的边界与范围。通过数字技术与公共权力的结合,以往那些权力无法触及的场景与事务,如今都可以被纳入权力的控制当中。从人权角度看,当平台权力过度扩张时,可能对数字人权形成一定程度的压力或侵害。从公共生活中参与社会交往的权利(如获得以及传播信息权),到政治民主领域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数字参与权利,再到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就业、教育、福利保障等权利以及数字鸿沟等引发的数字平等权问题,均可能受到超级平台权力的影响。平台权力借助其自身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实际上承接了某些社会公共职能,并将许多本应以公平、客观方式处理的公共事务予以“内部化”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国家公权力与社会私权力之间的边界。

  近年来,以数字平台为依托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快速发展。当前,人们对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革命性变革、社会治理变革,看法相去甚远。在本文看来,人工智能革命并不会因为商品生产大量使用人工智能导致成本极大地下降,从而快速造就一个高度富足丰裕的世界,这场革命需要巨大的资源和国力支撑。例如,训练前沿的人工智能模型需要投入巨量资金、需要高端的技术人才。能够参与并引领技术发展的先进国家屈指可数,而资源匮乏的国家则可能被进一步边缘化。这种趋势若不加规制,可能带来更高程度的知识和技术垄断,进一步巩固科技—金融寡头等数字巨头的主导地位,加剧信息鸿沟、数字鸿沟。一种看似乐观的观念认为,人类很快将大部分工作委托给未来几年就会急剧增加的人工智能体,并同时得到普遍富足以及解放。此类观点的愿景用意虽好,但需警惕的是,在资本驱动且监管滞后的环境中,巨型数字企业可能借助自动化决策权的扩张,加深社会对平台的单向依赖,进而使寡头权力借技术理性之名不断强化,甚至试图介入国家管理,使技术逻辑凌驾于民主与公共价值之上。这一问题已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初现端倪,值得我们保持必要的警觉。

  三、调节平台权力,捍卫数字人权,守护人的尊严

  如前所述,数字权力,尤其是数字公权力在数字时代已构成对数字人权的巨大威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野下,数字时代的权力异化问题依然突出,数字权力的异化或许是人的异化的最新形式。面对急剧扩张的数字新技术、数字新权力,人、人类不会,也不能甘于成为新技术的奴隶,成为数字权力的奴隶。从人权的视角看,需要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而更加切实保障数字人权,重申人的主体性,捍卫人的尊严。保障数字人权是一个体系化的、不断升级发展的事业。在数字时代,对数字权力,尤其数字平台的超级权力的规制、治理,其最根本的价值坚守,依然是重申和坚守人的尊严理念。平台权力不应当是脱缰的野马。技术再发展、进步,人类都不应失去人之为人的最根本支点,即人的尊严。人的尊严的普遍理念从事实上看可能从未真正“普遍”过,实践中也一直有争议,但这并不抹灭人的尊严理念在价值上的巨大感召力、吸引力。在数字时代,尤其随着真正智能时代的来临,对人的尊严的坚守,面临更多的挑战。智能时代,在机器人智能的巨大能力面前,人的基本价值、人的至高尊严更应得到坚定守护。

  (一)发挥国家的强规制功能,有效调节数字平台权力

  在数字时代,数字平台巨头借助于其强有力的数字权力、数据优势等,使个人生活在全面“关注”(更准确地说是全面“监控”)之下,个人的身份信息及日常的运动状态和轨迹几乎处于透明的状态,人的价值受到贬损,成为产出数据的客体而不再是有尊严、有隐私的主体。个人被网络和大数据塑造为数据“原料”。尽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试图给个人信息和个人数字生活加上法律的“护身符”,但效果并未尽如人意。个人在被大数据监控下,似乎也有更多的自由,但可能是因为普通的个人没有被特别关注的价值,而侥幸免于被特别关注,实际上大数据时刻都保持着关注的“权力”。监控之下的生活或有更高效率,大数据基础上对个人行为的自动分析预测实际上是相当准确的,但个人却在大数据的“注视”之下失去了自主性和尊严。数字平台权力损害人的尊严和人权的核心问题就是,损害了个人的在数字领域或数字场景中的个人主体性、个人自主性。

  面对强大又具有公共性的平台权力,个人的尊严和人权处于弱势地位。有效规制、调节平台权力,是维护个人数字人权的必要且重要方式。治理平台权力的法律路径是目前学界关注的一个话题。有学者提出,数字时代法治运作的核心,与其在法律文本中罗列更多权利,不如通过技术配置将对平台的义务要求嵌入技术的现实运行之中,真正实现“义务本位”的权利保障。这是一个有趣的思路。对平台的义务,大概不会由平台自己提出,只能借助技术伦理或法律制度来达成。从本文的角度看,一个可能的出路大概是,在数字时代,国家应当超越自由市场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或福利主义的管理观念,不再如原来那样保持中立,而应直接基于规则干预平台技术的运用,推动将技术伦理、技术标准、技术配置等应用于平台技术运行之中。由于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似乎无法依托个人对数字人权的伸张(当然,这也是一种重要方式),更多地是需要依靠国家的力量来直接监管、治理平台。总体而言,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自发性总是领先于国家监管,监管滞后是各国发展数字经济过程中都面临的问题。

  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民主作为集体的力量,具备这种能力。民主议程在数字技术进步过程中必然有创新,技术力量与民主过程的内在矛盾虽是恒久的,但并不是不可妥协、不可协调的。民主公共议程的公共自主性与个人自主性,应当在数字民主过程中有机地统一起来,即民主的公共权力与个人的民主权利应当统一起来。在数字时代,构建一种健康的数字公共领域,将民主与个人自由结合起来,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理论仍是极具启发性的,可资参考。

  鉴于民主与技术的这种内在矛盾,或许在数字人权领域,可倡导一种“数字—国家”主义原则,以应对数字人权保障所面临的新挑战。这种“数字—国家”主义原则下,国家直接“下场参与”治理数字平台的超级权力,就是要推动塑造一种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经济秩序。国家的这种角色可以说是数字时代一种新型的抑强扶弱并保障人权的模式。这也符合我国倡导的“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治理原则。数字人权领域的这种“数字—国家”主义,不是反对尊重个人能动性,而是考虑到了数字治理的高度复杂化。这种“数字—国家”主义显然也不是那种国家与数字资本结合的“数字—权贵”主义,而是以有效抑制平台权力、保障数字人权、进而维护人的尊严为己任。“国家—社会”的界限模糊、国家公权能力过度扩张依然值得警惕,个人数字人权的理念在新的时代也应予以伸张。一个基本的思路是,在推动“技术—国家”的对接的同时,加强以更民主化的集体民主权力、更积极的个人数字民主权利来对抗、规制平台权力。

  (二)在人机协同的智能化背景下守护数字人权、捍卫人类尊严

  如果说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对平台权力侵犯人权的中心是个人的选择自由、个人隐私等数字人权,那么从更长一个时期来看,高级智能化技术运用于现实所挑战的不只是个人的数字人权,而更是人类的尊严。这可能是个更根本的挑战,在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对此已有不少研究。通用人工智能(AGI)似乎已近在眼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快速走向日常生活,机器不仅仅是工具而越来越成为人类的伙伴。

  在一些人看来,人机协同发展进程加快,机器人智能体的自主性、创造性会快速超越人类,这显然会挑战人的尊严理念。从本文谈论的数字人权视角来看,人、人类的至高尊严是不可放弃的,是人之为人的价值根本,也是人类的价值底线。为了守护人的尊严,需要在数字环境下确保人工智能体的技术向善,坚定以人的价值为本、服务于人,坚持防止产生而不是造就面临高度安全风险、与人为敌、蔑视人的智能体,否则就会使人类尊严面临巨大风险。上面提到的以“数字—国家”主义理念来维护数字人权,实际也进一步包括了以此理念来守护人类的尊严。传统的尊严理论,以个体的普遍尊严为核心;而在数字时代,尤其在人机协同的智能时代,更应凸显出人类尊严的面向。这是人的尊严理念在数字时代应有的一个新拓展。以前,在“人—自然”关系中凸显人的尊严,现在,在数字时代,在人机协同情景中的“人类—新自然”关系中,需要倡导的则是这种新的人类尊严。无论如何,人类在面对智能新技术时,不应简单地臣服于技术,而应在协同中凸显人类对技术的主导。否则,人类彻底匍匐在新智能技术的脚下而成为“数字奴隶”“智能奴隶”,人的尊严显然难以高扬,数字环境下的个人人权也无从谈起了。

  人的尊严在理念上是普遍主义的,但又是在一定共同体中落实、实现的,因而又是共同体主义的、地方主义的。平台权力、数字人权,尽管从理念上看,都有其超越国家边界的可能性,但从实际状况看,治理平台超级权力,维护数字人权,最终还是要回到具体的国家治理框架之中,也须有共同体主义的视角。高级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遍应用在理论上或许可以普遍惠及全世界,但实际上显然不是如此简单。这样的技术终归还只是在部分国家、地区率先达到。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对技术的创新和运用会有实质性影响。从一些国家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程可以显著看出权力因素的影响。智能技术的实际落地、运用,不可避免地受政治、权力、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而绝非仅仅靠技术创新、技术优势就能自然决定一切。因而,在这个问题上有“四海同享”的天下情怀,固然是美好的愿景,但实际中却存在阻碍。此话题需要专门的论述,在此不赘言。

  四、结语

  当今人类社会生活的快速数字化转型,尤其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爆发式发展,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这既大大激发了人类高速发展的乐观前景,也大大加深了对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人文忧虑。人们对智能化发展的未来,有极为不同的看法。本文是从人权角度对数字技术影响的一个观察。本文聚焦于过去20多年快速崛起的数字平台权力与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型“权利—数字人权”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面对数字平台权力的快速崛起,保障数字人权是实现数字时代治理的一个重要方式。在这个数字新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人权的底层逻辑(即“个人—国家”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新状况,个人要捍卫其人权,反而需要更多依赖国家以对抗新兴的平台权力。

  在数字时代,平台公司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国家—市场—社会”框架下的那种以社会或市场制约国家的关系。平台在数字时代呈现出数字“利维坦”化倾向,看来也不可能彻底削平平台的巨大优势或权力。可取的做法或许是,在面对现实的基础上,加强对平台权力的直接监管,从技术标准、技术规则等方面直接为平台权力的运转设置界限。也就是说,为了平衡保障数字人权,给无权者、弱小者以力量,国家(公权力)应发挥更大的规制作用,即对数字平台的活动进行更有力的规制。数字时代的国家或许要把某些监管权力交付给数字平台,但又须加强科技伦理、技术伦理等,强化对数字平台的监管,更直接地沟通伦理与法律、技术与政治、技术与民主。国家公权力当然也有其天然的扩张倾向,这在数字时代并没有根本的改变。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公权力的无序扩张,防止国家与平台权力侵犯人权,需要结合数字新时代的需要,伸张个人的数字人权,捍卫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在本文看来,尽管数字技术的力量在快速爆发式增长,但技术或人工智能的大发展并不意味着人类彻底沦为技术的奴隶或这个世界让位于人工智能统治,而应当继续保持人的尊严。

  (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全文请参见《数字法治》2026年第2期,第146—157页。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本文转自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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