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一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民主革命,也是一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伟大人权革命。在这场革命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国人民的实际人权需要相结合,建构起革命与人权相统一、主权与人权相统一、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相统一的“革命型人权”新模式,使全体中国人民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拥护者、参与者、受益者,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彻底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事实充分证明,“革命型人权”是符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的人权模式,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自主性、创新性,丰富和发展了人类人权文明形态。
关键词:“革命型人权”;新民主主义革命;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人民当家作主
引言
1921年到1949年发生在中国大地上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一场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旧制度,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制度的伟大革命。对于这场伟大革命的重大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有这样的表述:“经过二十八年浴血奋斗,党领导人民,在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积极合作下,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宣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彻底废除了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也极大改变了世界政治格局,鼓舞了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以上重要论述蕴含深厚的人权意蕴:因为无论是民族独立,还是人民解放;无论是彻底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还是彻底废除了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无论是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还是鼓舞了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无不体现着“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的崇高追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一场伟大的民主革命,也是一场伟大的人权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开展的一场革命运动,其在时代背景、领导力量、革命主体等方面不同于旧式的资产阶级革命,同时借鉴了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这些因素赋予这场革命许多新的特点,这场革命在争取人权、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的方式上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用一个学术性话语加以概括提炼,可以称之为“革命型人权”。
研究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型人权”的生成背景、建构逻辑及其历史启示,不仅有助于加深理解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逻辑,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而且对建构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提升中国人权叙事能力和国家文化软实力,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革命型人权”的生成背景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的产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革命型人权”的生成,既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与20世纪上半叶世界革命以及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紧密相连。
第一,“革命型人权”的生成,是中国革命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必然要求。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中华文明曾长期居于世界前列。自地理大发现和近代工业革命以后,中国开始失去发展机会,西方殖民主义者推行的侵略扩张政策,更使中国惨遭欺凌,发展几近停滞,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关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经济社会状况,《剑桥中华民国史》有这样的描述:“绝大多数中国人至多不过勉强维持生存而已⋯⋯许多人的生活水平甚至还不到向来的那种水平”“作为一种制度,中国经济甚至到了20世纪中叶仍停留在‘现代前’时期,只是到1949年以后才告结束⋯⋯”。在1840年之后的110年间,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它们还强迫中国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大肆掠夺中国的财富。依据《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记载:1937年到1945年日本全面侵华战争期间,中国有930余座城市被占领,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
帝国主义的入侵以及统治阶级的腐败等多重因素交织,人民生活更是苦不堪言。据估算,旧中国有80%的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几乎每年都有几万至几十万人因饥饿而死亡。1931年,华东地区发生水灾,导致370多万人死亡。1943年,仅河南省就有300万人被饿死,还有1500万人靠啃食草根、树皮勉强度日。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政府发动内战,横征暴敛,致使经济全面崩溃。1946年,全国各地因饥饿而死的人数达1000万。1947年,各地饥民竟高达1亿多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22%。
旧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和人民生存状况表明,旧的统治秩序已无法保障中国人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争取人权、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必须以革命的方式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旧制度统治。
第二,“革命型人权”的生成,是“革命化人权时代”争取人权的客观要求。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人权使命,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人权话语。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看,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所处的时代是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从人权发展的历史看,这个时代又是“革命化的人权时代”。研究表明,迄今人类人权文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代,即:初始化的人权时代、革命化的人权时代、普遍化的人权时代、全球化的人权时代。“革命化的人权时代”提出了人权概念,人权文明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人类认识到“人之存在”重要性的基础上,对“人之解放”又有了新的认知,这个时代人类为争取人权和实现自身解放开展了一系列社会改良和革命运动。“革命化的人权时代”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等重要历史活动,是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历史时序上处于“革命化人权时代”的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既不同于旧式资产阶级革命,也不同于社会主义革命,生成一种有着自身特点的“革命型人权”。
“革命化的人权时代”的特点,使许多国家争取人权的斗争和保障人权的实践均与革命相联系,甚至成为革命的重要内容。否定神权政治,推翻君主专制统治,是这个时代革命的主要任务,也是争取人权、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基于一种大历史观,无论是英国的“光荣革命”,还是美国的“独立革命”和法国大革命,抑或俄国的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无不在不同程度上打上了“革命化的人权时代”烙印。在中国“革命化的人权时代”,其人权价值取向基本上受两种思想体系影响:一种是西方启蒙运动后形成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得到巩固的以个人自由主义为中心的人权思想体系,突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要性;另一种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集体平等主义为中心的人权思想体系,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在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中,上述两种人权思想体系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作用。首先登上历史舞台的是西方自由主义人权思想。在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的危难关头,为了拯救民族危亡,中国人民奋起反抗,仁人志士奔走呐喊,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接连发生了具有资产阶级改良性质的戊戌变法和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质的辛亥革命。尽管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但由于革命的不彻底,使得这场革命并未能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的悲惨命运。辛亥革命后的中国依然是外无国权、内无人权,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大山,压在中国人民头上。“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历史将继续革命的使命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只有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彻底的革命方式推翻旧制度,才能使中国真正步入“革命化的人权时代”。
第三,“革命型人权”的生成,是争取中国民主革命最终取得胜利的历史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以工农为主体,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彻底的反帝反封建运动,这场革命与旧式民主革命有着根本区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以工人和农民为革命主要依靠力量,以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为主要任务,以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根本目标,这一切使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争取人权和保障人权上,都有了自己的特点。
针对中国革命与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差异,1938年11月毛泽东在《战争与战略问题》一文中有过精辟分析:“在资本主义各国,在没有法西斯和没有战争的时期内,那里的条件是国家内部没有了封建制度,有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外部没有民族压迫,有的是自己民族压迫别的民族。基于这些特点,资本主义各国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在于经过长期的合法斗争……”对于中国,情况就不同了。对此,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共产党的任务,基本地不是经过长期合法斗争以进入起义和战争,也不是先占城市后取乡村,而是走相反的道路。”
中国革命的特点,决定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所采取的争取人权、保障人权方式必然不同于旧民主主义革命,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革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肩负着争取国家主权独立和争取人民解放的双重革命任务,从人权的视角认识,就是既要实现民族的独立权,又要保障人民的自由权,是一场彻底的人权革命。
第四,“革命型人权”的生成,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现实要求。在很大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指导思想,是因为其反压迫、反剥削以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等理论契合于解决中国近代社会主要矛盾,能够满足人民翻身解放和当家作主的价值追求。尽管在马克思主义之前,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已传入中国,并在辛亥革命前后得到了一定的传播,但是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也表明了西方“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论在中国难以为继。辛亥革命后孙中山在谈到卢梭的“民权”学说时,曾有如下评论:“卢梭一生民权思想最要紧的著作,是《民约论》。《民约论》中立论的根据,是说人民的权利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各人都有天赋的权利,不过人民后来把天赋的权利放弃罢了。所以这种言论,可以说民权是天生出来的。但就历史上进化的道理说,民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是时势和潮流所造就出来的。故推到进化的历史上,并没有卢梭所说的那种民权事实,这就是卢梭的言论没有根据。”从孙中山这段话语中,不难看出他对“天赋人权”论存在的局限性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在他看来,仅靠人人生而自由的“天赋人权”论,是解决不了中国具体而又现实的人权问题的,这也是他所以提出社会革命主张的缘由所在。
辛亥革命的历史教训昭示,唯有通过彻底的反帝反封建革命,才能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具体而又现实的人权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人权观的传入,无疑为解决中国的人权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引,成为打开中国通向民主、自由、平等新社会的一把“金钥匙”。在谈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时,毛泽东曾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说来,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
马克思主义在本质上是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断,建立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社会是最终目标,“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此外,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其关于人权不是抽象的、超阶级的,而是具体的、有阶级的和有社会性的,以及人权是为所有人创造生活条件,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等重要观点,特别适配于解决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面临的人权问题,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人权具体实际的结合点。正是在这种相结合的过程中,才生成了“革命型人权”的理论与实践。
二、“革命型人权”的建构逻辑
没有超越历史条件的人权,也没有脱离具体国情的人权,更没有远离人民需要的人权。在28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进程中,建构起了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思想基础的、体现人权普遍性原则的、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革命型人权”。“革命型人权”以中国为本位,以人民为主体,以实践为导向,以反帝反封建为根本任务,以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为理想目标,旨在消灭人剥削人的旧社会和旧制度,建立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社会和新制度。
(一)“革命型人权”的建构进路
“革命型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斗争中对自身人权实践经验不断总结与升华的结果。“革命型人权”与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相联系,尽管不同阶段革命的具体任务有所不同,但反帝反封建的中心任务始终未变。“革命型人权”的建构进路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为重心,时值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后。这一阶段基本上是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直接用于中国实践,理想化色彩偏重。陈独秀、李大钊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提出了争取人民主权、生存权利和工作权利、政治权利、妇女权利等主张。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强调“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动了工人运动、青年运动、农民运动、妇女运动,提出“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为人权而战”“争取民权运动”等革命口号。
第二阶段以国民革命为重心,时间上大致从中共“三大”到大革命失败。这一阶段从国共合作推进民主革命的任务出发,中国共产党更加重视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出发提出争取人权和保障人权的主张。中共“三大”通过的《关于国民运动及国民党问题的决议案》,赞成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认同选举、创制、复决、罢免等权利,强调争取与保障人民大众的人权。《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号召“全国工人必须用自己的组织力量,解除自身的痛苦,获得自身的利益;并要力争全国人民所需要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全国工人所需要的组织工会和同盟罢工的自由”。
第三阶段以土地革命为重心,时间上大致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这一阶段随着对中国革命道路探索的深入,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实践更加与工农大众的需要相结合。此时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开辟革命根据地,进行土地革命,建立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建立红色根据地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将土地平均分配给广大农民、手工业工人与红军,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和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各项法规,为保障广大人民各项基本权利提供了政治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四阶段以抗日民主为重心,时间上大致在抗日战争时期。这一阶段因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及时调整了革命政策与策略,把争取人权与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权政策取向上更加注重灵活性和现实性。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人权,一方面是领导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另一方面是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减租减息,以民主抗战反对国民党专制、倒退,发展进步力量,争取中间势力。
第五阶段以人民解放为重心,时间上大致在解放战争时期。这一阶段是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决定性阶段,中国共产党的人权实践更具彻底性。废除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人民民主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成为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人权主张。为赢得解放战争的胜利并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解放区制定并实施大量保障人权的法令。这一时期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文件,提出“保障人权、解救民生”的目标。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强调保障人权是共产党民主政府的一贯政策,其内容涵盖了人民的政治权利、生存权、经济权利、健康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各项具体人权。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是一次确立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架构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这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争取人权、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历史性胜利。
(二)“革命型人权”的法制建构
法律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手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此有着深刻理解,并在争取人权和保障人权的实践中持续推进。“革命型人权”坚持将法制建设与根据地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相结合,形成了一系列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关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条例)等,依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革命型人权”的法制建构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具有整体性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5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等。第二类是涉及具体人权保障的,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务条例》(1941年11月)、《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1月)、《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秘字第二十号)——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1948年4月)、《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1948年5月)等。第三类是与人权保障相关的,如《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决议案》(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1932年11月)、《人民委员会训令(第6号)——关于维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1932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11月)、《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等。
“革命型人权”的法制建构,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最具典型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权保障的主体、内容、任务等,主要包括:第一,“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第二,“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第三,“中国苏维埃政权以彻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第四,“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第五,“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第六,“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第七,“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开始实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第八,“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上述规定,具有明显的革命性、借鉴性与创新性。其革命性在于反压迫、反剥削,争民主、争自由,旨在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人民幸福;其借鉴性在于从俄国十月革命后制定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1918年7月)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1924年1月)中得到立法启示,并结合中国实际加以运用;其创新性在于开创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保障人权的宪法性立法,并具有了日后形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人权体系意蕴,这在人权发展史上有着特别的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有关法律及制度的出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进行的一次积极而有益的尝试,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一次生动实践。新民主主义的人权实践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将工农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广大人民争取人权。
“革命型人权”的法制建构,还表现在随着中国革命的发展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专门保障人权的纲领、条例和法规,使人权立法更加具体化、专门化,有效巩固了抗日民主战线,保障了根据地广大人民和各阶层的正当权益。相较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人权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宪法性法律文件、劳动法规、选举法规、婚姻法规、妇女权利法规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既出台了总体的宪法性人权法规,还出台了专门性的人权法规,使人权立法更加具体化。这一变化既与抗日根据地日益增多以及各根据地面临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关,也与民主抗战、争取人权紧密相关,更加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参加革命的积极性。陕甘宁边区作为这一时期中共中央所在地,它的施政纲领和专门性的人权法规条例,对各抗日根据地明显具有示范性作用。
“革命型人权”的法制建构,还体现在司法为民方面。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边区建立起了高等法院、分区高等法院分庭、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区(乡)调解委员会等的法院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检察制度。抗日根据地司法工作坚持司法民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障人权。诞生于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走群众路线,成为“革命型人权”红色司法的标志性成果。
(三)“革命型人权”的权利建构
第一,“革命型人权”坚持把实现民族独立作为争取人权的首要任务。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没有民族的解放,就没有人民的解放,因而也就没有人民的人权。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下,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无疑是通过民族解放,实现中华民族与世界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基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和人民需要,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建构起了以民族独立权为首要人权的价值理论。这一人权价值理论并未落入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天赋人权”窠臼,而是将民族生存权和国家主权独立作为人权实现的先决条件。中国共产党深刻揭示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个人权利的实现必须以民族独立这一集体权利的获得为先决条件。这一鲜明的实践性、历史性和革命性人权思维,不仅指导中国人民赢得了民族解放,获得了民族独立权,而且催生了一种新的人权实践模式,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最初特色形态。
自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以保障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己任,提出民族的生存权是中国的首要人权。这是基于对19世纪中叶以后中国国家主权沦丧、社会制度腐败、人民毫无基本权利境况的基本判断和把握。在当时,“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毛泽东的这一论断,精准地概括了旧中国的根本症结所在:没有国家的独立与民族的解放,任何个人的、具体的权利都无从谈起。受俄国十月革命和列宁主义的影响,在建党初期,民族解放这一价值理念多以“民族自决”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获得民族自决权实现民族独立。李大钊提出以民族自决的方式解决西方列强在华有关的问题,认为民族自决是中国人民摆脱外国殖民统治,并享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他说:“我们若是没有民族自决、世界改造的精神,把这强盗世界推翻,单是打死几个人,开几个公民大会,也还是没有效果。我们的三大信誓是:改造强盗世界,不认秘密外交,实行民族自决。”在李大钊看来,民族自决是解决一切不民主、不公平问题的先决条件,只有实行民族自决,推翻帝国主义强盗在中国的统治,才能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世界。
此后,从中共“一大”到中共“六大”,反对帝国主义在华统治、争取中华民族独立,始终是中国共产党标识性的革命人权口号。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及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中华民族危机日甚一日。1935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发表《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号召所有愿意投身抗日救国事业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以及军政机关,团结一致,共同行动,“为祖国生命而战!为民族生存而战!为国家独立而战!为领土完整而战!为人权自由而战!”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多篇著作中反复指出,中国革命的首要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革命政策和革命策略的调整,充分说明了在民族矛盾上升为国内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日,反抗日本侵略者对中华民族的压迫,是当时中国最为重要的人权选项。1949年9月,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对争取民族独立与实现人民解放的关系作出总结,这就是“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
第二,“革命型人权”坚持把人民的生存权作为基本人权。在人权谱系中,生存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是其他人权得以存在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为人民谋幸福,是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也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使命之所在。旧中国基本上是一个农业国家,全国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在此背景下,解决广大农民的生存问题,使其拥有生存权利,就成为保障人权的基础选项。据研究,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地主约占有50%以上的土地,地主、富农合计约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的贫农、雇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总共只占有约20%—30%的土地。广大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只有靠租佃地主、富农的土地来维持生活,并且要交纳50%的地租,有的地方甚至达到70%—80%。如此沉重的地租剥削破坏了农民的简单再生产,使其连最低限度的生活都难以维持。通过调研,毛泽东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便发现了这一情况:“边界土地状况: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同时,毛泽东认为:“这种情形,恐全国亦差不多。”
为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中国共产党依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制定了多项土地改革政策。在根本立场上,革命的反封建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主张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把土地分给农民。同时,鉴于中国革命走的是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所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就成为中国革命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革命根据地政权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这部土地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生存权。1929年4月,毛泽东又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土地政策。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又将“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调整为“减租减息”。随着抗日战争胜利的到来,为解决人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变为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其政策思路是:团结贫农雇农,不侵犯中农的土地,不变动富农的土地,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截至1947年2月,约三分之二的解放区基本上解决了土地问题。这一政策虽然没有彻底地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但为日后的土地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确定了基本方向。为进一步解决好土地问题,使广大农民获得基本生产资料,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9月13日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进一步贯彻了“五四指示”精神,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大纲特别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广大农民因此切实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为推翻以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为首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革命型人权”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不仅表现在对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重视,还注重对多种类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以及生存保障水平。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工人、农民、士兵和其他劳苦大众的各项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中央苏区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保障工人政治权利、劳动条件、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作出具体规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推广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规学制、加强干部教育、奖励自由研究、尊重知识分子、普及国民教育等,力争让教育的力量惠及全部人民身上,提高根据地人民受教育水平。陕甘宁边区建立了多所小学、中学和大学,并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确保劳苦大众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为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各抗日根据地持续推行消灭文盲政策。中国共产党还制定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普施为人民服务的社会教育,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减少疾病与死亡现象等。文艺工作者深入群众,创作出一大批为人民大众喜闻乐见的作品,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三,“革命型人权”坚持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人权。民主是中国革命的本意,也是人权的要义。在人权发展史上,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社会主义革命,民主都是实现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新民主主义革命突出一个“新”字,意在通过保障人民民主,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把争取人民民主作为革命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将工人和贫农的人权明确作为联合战线的目标,强调“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广泛吸纳工农群众代表参加政权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1937年9月,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组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建立的一个民主政权。此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抗日根据地,按照“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人士和中间派在抗日民主政权中各占三分之一)原则,相继建立起抗日民主政权。
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把人权问题同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毛泽东作了题为《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对夺取抗战最后胜利以及建立怎样的新中国进行了科学的展望,提出了一般纲领和具体纲领。一般纲领概括起来就是“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对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具体纲领则体现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既能保障民主,又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新民主主义政权,“要求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并使工人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工业生产”“要求实行农村改革,减租减息,适当地保证佃权,对贫苦人民给予低利贷款,并使农民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要求“妇女组织起来,以平等地位参加有益于抗日战争和社会进步的各项工作,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的这一政治设计,充满了政治智慧,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统一,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型人权”权利建构的一次理论升华。
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平等权、自由权等,是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陕甘宁边区政府出台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都对保障选举权、平等权、自由权等有明确体现。陕甘宁边区政府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在选举资格上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区域上划定“居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创造性地发明了“背箱子”“投豆子”“乍胳膊”的选举方法。针对平等权、自由权,《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明确提出:“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第四,“革命型人权”坚持把保障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作为重要内容。作为一个集体概念,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等属于弱势群体,在人权保障中需要特别尊重和关怀。实现男女平等和国内民族平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是中国共产党革命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也是“革命型人权”重视人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主张男女平等,积极推动妇女参与社会生产和政治活动,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为保障妇女婚姻自由,中央苏区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同时也禁止一妻多夫,并对结婚、离婚等作出规定,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步脱离家务束缚,帮助广大妇女获得解放。为保障广大妇女切身利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历史上第一个妇女工作国家领导机关。随着妇女权利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得到认可与保障,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革命队伍中来,成为中国革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出:“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上的积极性,保护女工、产妇、儿童,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在此基础上,陕甘宁边区还专门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提出禁止买卖婚姻、杜绝封建主义的童养媳制度、实行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禁止男方在妇女怀孕期间离婚等,在更为细致的层面上保护妇女的各项权益。
解决国内民族矛盾,实现各民族平等,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内容。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公开地告诉全中国境内各民族劳苦群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国家,是在消灭一切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为要达到这一目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法令、如像土地法,劳动法,选举法等,绝对应用于共和国的一切劳苦群众,丝毫没有民族的界限”。该决议还提出,“必须为国内少数民族设立完全应用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校、编辑馆与印刷局,允许在一切政府的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大汉族主义的倾向”。这些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立场及方针政策,无疑对保障少数民族权利有着重要意义,并对日后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中华民族大家庭产生了重要影响。
第五,“革命型人权”重视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的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是一场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革命,但主要针对的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针对的是旧制度,而不是简单针对某一单个的人。基于对人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力量对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等,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这方面的做法尤为明显。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侵犯为目的”,并且强调“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该条例对被捕之人的财产权也同样给予保护,规定:“被捕人犯之财物非经判决不得没收,并不得调换或任意损坏。”《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规定,“人民之身体,非依法不得逮捕、拘禁、审讯或处罚”“人民有行动之自由,非依法不得搜查、留难”“人民之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明确,“人民之身体、财产及其他一切之合法自由权利,非有法令的根据,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群众武装不得任意侵犯”。在对犯人的态度上,坚持人道主义立场,排除侮辱、强迫、逼供、殴打等手段,注重证据主义,强调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规定,“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不按司法手续,召开带有侵犯人权打人罚款等之任何斗争会议”“禁止任何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商店拘捕、扣押、审讯、处罚、没收等侵犯人权一切行为,违者概以侵害罪论处”。
三、“革命型人权”的历史启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所生成的“革命型人权”,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也是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有着鲜明的中国人权实践特点,留下了许多宝贵的历史启示。
(一)革命与人权的统一
如前所述,革命与人权的关系,是近代以来世界历史发展的一对重要关系。19世纪末以后,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中国先后出现了各类有关人权的主张。然而,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民权”呼吁,还是自由主义“人权派”的“人权决定论”,抑或国民党政权徒具形式的虚假承诺,都未能真正触及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需要解决的根本人权问题。中国共产党将革命与人权统一起来,革命就是要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意味着要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也就是在解决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存在的最大人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革命的任务就是为了争取、尊重人权并保障人权,人权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分析指出:“中国现时社会的性质,既然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性质,它就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改变这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使之变成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第二步,使革命向前发展,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作为中国革命第一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争取人权、保障人权必须与革命任务相结合,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把人民从旧制度的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追求人权的现实性与实践性,主张人权并非停留在纸面宣言,必须通过革命实践和社会变革才能真正实现。在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人权理论中,人权从来不是哲学的思辨,而是与革命实践深度交融、互为表里的统一体。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构建了一套以革命为底色的、具有极强实践性的人权理论体系。该人权理论体系坚持以法制保障人权,以争取民族独立权为首要人权,以保障人民生存权为基本人权,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人权,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为重要内容,以保障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为权利要求。这一“革命型人权”模式彻底颠覆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话语的抽象性与虚伪性,以其鲜明的人民性、实践性、历史性,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因此,在很大意义上,“革命型人权”理论在本质上是革命与人权的辩证统一。革命是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与必要条件,人权则是革命的价值目标与动员旗帜。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进程中最具辨识度的价值形态。
在谈到中国革命的经验时,周恩来曾指出:“讲到中国革命的性质,今天似乎是老生常谈了……什么叫革命性质?革命性质是以什么来决定的?这些在当时都是问题。后来才知道:应以革命任务来决定革命性质,而不是以革命动力来决定革命性质”。“革命型人权”正是基于“革命性质”而生。“革命型人权”深刻揭示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普遍”权利往往掩盖着特定的阶级属性。人权不是天赋的、永恒的抽象概念,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近代中国最严峻的人权危机,源于民族危亡和社会制度的腐朽没落。在这样的社会中争取人权,必须将人权与革命统一起来,必须把推翻旧制度作为实现人权的必要条件。
(二)主权与人权的统一
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现代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作出了科学解答。那就是,主权与人权是统一的:没有国家的主权,就没有人民的人权,主权是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人权的实现反过来又能巩固国家主权。“革命型人权”以争取民族独立权为首要人权,即是在为实现国家主权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争取国家主权即是在争取人权。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而言,民族的独立解放意味着国家主权得以实现,这也是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长达近110年的帝国主义侵略,使近代中国国家主权沦丧,这也从根本上剥夺了人权保障的基础。因此,中国革命的第一任务就是打倒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逐步构建起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独具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将民族独立权和国家主权置于人权体系的首位,将人权实现视为民族独立的组成部分,强调通过推翻帝国主义在华统治争取国权和人权,具有鲜明的行动导向。“革命型人权”科学地把民族权利与个人权利、集体解放与个体自由、反帝与反封建辩证统一起来,避免了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误区。与此同时,“革命型人权”又紧扣人权保障重点,动员亿万人民投身民族解放事业,破解了积贫积弱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如何争取和维护基本人权这一世界性难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革命型人权”以民族独立权为实现国家主权的主要路径,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性人权的价值本质。“民族”作为整体,是由“人民”构成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是一体两面的,民族独立在很大意义上意味着人民解放,人民解放在很大意义上又意味着民族独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革命型人权”是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统一,在更为深刻的层面上,也可以说是人民主权与人民人权的统一。“革命型人权”在严格意义上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够有效运用“人民”概念观察和推动中国革命,并最终在理论上生成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实践中建立以人民为基础的政治国家,从而使“人民”真正成为最高“主权者”。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构建了一套以“人民”为核心范畴的人权理论。这套理论将“人民”从抽象的政治口号,转化为具体、广泛且受法律保障的权利主体,将人权诉求与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务深度融合,并在各革命根据地开展系统性立法与实践,成功地赋予了人权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深刻的革命时代内涵。它不仅在理论上突破了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局限,更在实践中为中国最广大的人民争取到了前所未有的权利与尊严。“革命型人权”的探索与实践,特别是其人民立场,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基因密码。
(三)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同样是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话题。“革命型人权”价值哲学的主体是人民,这里的“人民”既是一个集体性概念,也是一个个体性概念,因为组成集体的人民毕竟是由每个个体的人所构成的。从人权的视角认识,人权是人的自然属性与人的社会属性的统一,是先有每个个体的人,而后才有由每个个体人构成的人民。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发展中,由于不同历史阶段革命的具体任务有所不同,致使“革命型人权”中的“人民”成为一个动态的政治概念,但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人民”既是集体意志的承载者,也是个人权利的享有者,是集体与个人的统一。“革命型人权”理论首先要回答的,是“谁的人权”这一根本问题,这一追问必然引向对权利主体的具体分析,进而逻辑地导出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关系的深刻思考。个人的权利身份与权利内容,与其所属集体在历史进程中的定位息息相关。例如,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与大革命时期,从集体维度看,权利主体界定为劳工阶级和农民阶级,人权的主要诉求是强调“劳工权利”和“打土豪、分田地”,在个体层面上,主要集中在政治参与权、生存权、劳动权、土地权等具体权益之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权利诉求是建立工农民主专政,核心任务是反帝反封建,权利主体涵盖工人、农民、红军士兵等。进入抗日战争时期,权利诉求转为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与生存,权利主体扩展为一切“抗日人民”,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则包括平等的人权,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到了解放战争时期,权利诉求进一步转化为建立人民民主国家,权利主体变为一切反帝反封建的阶级,个人权利则主要体现为选举权与各项经济社会权利。
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辩证统一的“革命型人权”理论,以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人民”这一政治概念的动态建构为核心,成功地将民族独立、阶级解放的集体权利诉求,与劳工、农民及一切革命群众的具体个人权利保障结合起来。随着革命主要矛盾的转化,“革命型人权”灵活调整“人民”的范围与权利保障的重点,在土地革命时期突出阶级性,在抗日战争时期扩大包容性,最终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中确立了权利享有与政治身份相统一的成熟框架。不难看出,“革命型人权”理论并非只强调集体权利而忽视个人权利,而是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统一。必须指出的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个人权利的真正实现,离不开民族独立和阶级集体解放这一根本前提,集体力量的不断壮大与革命目标的实现,又必须建立在切实保障和改善个体成员生存与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并非零和博弈,而是通过人民民主的政治实践和系统性的法制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为条件,最终形成集体与个人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
结语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彻底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彻底结束了极少数剥削者统治广大劳动人民的历史,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事实充分证明,“革命型人权”是符合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的人权模式,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自主性、创新性,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
“革命型人权”成功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广大劳苦群众及社会各界进步人士不断享有中国革命胜利带来的成果,紧跟中国共产党去夺取革命的胜利。第二,为日后中国走上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奠定了理论基础,创造了思想条件,增强了人权自信;尽管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革命与建设,但善于从历史中总结成功经验乃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第三,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广大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实现翻身解放、成为社会主人开辟了新路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中国革命不是孤立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极大地启发并推动了亚、非、拉各国人民的解放斗争,成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历史事件。第四,为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作出了贡献。“革命型人权”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从本国国情和人民需要出发,探索出一条具有许多新特点的争取和保障人权之路。
“革命型人权”实践的成功经验表明,人权保障必须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相统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在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相互交替中,中国共产党始终抓住主要矛盾,并以主要矛盾的解决争取人权、保障人权,成功探索出革命与人权相统一、主权与人权相统一、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相统一的人权模式。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同样遵循了这一规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针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针对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等重要标识性人权话语,应时而变,顺势而上,不断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人权事业发展向着更高目标迈进。
(作者:谭堾垿,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人权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鲁广锦,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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