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评估报告
中国人权研究会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2026年6月
说明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发布实施的第四期国家人权规划。根据《行动计划》的规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要求《行动计划》涉及的相关单位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并委托中国人权研究会和20家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组成评估方,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方对照各项指标,广泛开展调研,收集、整理、分析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逐条核实相关单位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形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评估报告》。
目录
前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二)工作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财产权益
(五)健康权利
(六)受教育权
(七)文化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生命权
(二)人身权利
(三)个人信息权益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三、环境权利
(一)污染防治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
(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六)应对气候变化
四、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一)少数民族权益
(二)妇女权益
(三)儿童权益
(四)老年人权益
(五)残疾人权益
五、人权教育和研究
(一)学校人权教育
(二)人权研究
(三)人权知识培训
(四)人权知识普及
六、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一)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二)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
(三)开展建设性人权对话与合作
(四)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中国贡献
结语
前言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权工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治国理政的全过程,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这条道路的主要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在总结制定实施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于2021年9月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规划了“十四五”期间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任务。评估显示,《行动计划》得到全面实施,181项任务指标全部完成,总计44项约束性指标中有20项系提前或超额完成,人权保障水平全方位提升。
一是以发展促进人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权利需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有力应对世纪疫情严重冲击,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统筹推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扎实推进,为中国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丰富民主形式,畅通民主渠道,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加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权法治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社会保持长期稳定。
三是走绿色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治迈入新阶段。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环境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多措并举助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是平等保障各类群体权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发展。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推进各类群体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享有现代化发展成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五是树立正确人权观,持续培育人权文化。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广泛开展人权教育与培训,深入推进人权研究。积极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有效提升。
六是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最大限度凝聚国际人权共识,拓展国际人权交流合作。负责任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建设性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提供了中国方案。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指标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保持主要帮扶政策和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加强大型搬迁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实施情况: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截至2025年,累计识别帮扶700多万监测对象,稳定消除返贫致贫风险,其余均实施了针对性帮扶措施。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达8505亿元。印发《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国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就业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
指标2:夯实粮食安全基础。保障粮、棉、油、糖、肉、奶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成10.75亿亩集中连片高标准农田。
实施情况:制定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反食品浪费法。粮食产量突破1.4万亿斤,人均占有量超500公斤,远超国际安全线。截至2024年,全国耕地面积达19.4亿亩。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超10亿亩。
指标3: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着力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实施情况: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查办食品安全案件226.04万件。农产品抽检合格率2024年、2025年均达到98%。全面推进“互联网+AI”监管,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大力推广“互联网+可视化监管”,在餐饮服务领域深化“互联网+明厨亮灶”,102.6万家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已接入国家层面智慧监管平台,全国中小学“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99%。
指标4:提升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新增水利工程供水能力290亿立方米。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以上。
实施情况:新增水利工程供水能力318亿立方米。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已达96%。
指标5: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租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问题。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帮助有一定支付能力又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拥有产权住房。
实施情况:建立包含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内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和城中村、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安置住房1100多万套(间),惠及人数超3000万。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因城施策保障城镇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指标6:加强住房安全保障。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
实施情况: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178.9万户。完成全国50万个行政村、2.24亿户农房的排查摸底和分类整治工作,消除农房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指标7:优化交通条件。推动干线铁路建设,实现国家高速公路贯通互联,加快沿边抵边公路建设,对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加强乡镇对外公路建设改造,实施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
实施情况:50万以上人口城市高铁网覆盖率达97%。20万以上人口城市高速公路覆盖率达99%,33条国家高速公路主线基本贯通。超过三分之二的省份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明显提升。50多万个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
指标8:弥合城乡数字鸿沟。统筹推进智慧城市与数字乡村建设,促进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实施情况:制定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建成5G基站483.8万座,5G网络覆盖全国所有乡镇以及95%的行政村。城乡互联网普及率差距较2020年缩小8.2%。60%以上公民具备初级及以上数字素养与技能。
(二)工作权利
指标9:促进就业。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为农村外出返乡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实施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引导建设各类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完善进城务工青年、灵活就业青年等群体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着力帮扶生育后再就业妇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就业。
实施情况:2021—2025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印发《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实施创业者培育行动,培育返乡创业人员超1510万人,强化农村创业项目孵化服务。
指标10: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加大脱贫人口有组织劳务输出力度。支持脱贫地区在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方面广泛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
实施情况:脱贫人口务工就业规模连续5年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发布《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生态护林员队伍稳定在170多万名。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规模年均保持在400万以上。
指标11: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百万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康养职业技能培训等专项计划。每年培训农民工700万人次。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实施情况:组织实施“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面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康养服务等领域加大职业培训供给。全国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超9800万人次。
指标12: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形成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制定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情况: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等一系列文件。30个省(区、市)制定了41部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印发《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监管。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欠薪治理力度。推广“安薪项目”建设,发挥监控预警平台治欠效能。对欠薪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公布重大欠薪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恶意欠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各地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基本报酬权益。先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等,引导企业健全技能导向的内部分配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状况,通过协商方式合理确定和提高职工工资水平,促进企业和职工效益共创、利益共享。2021—2024年,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由62884元、106837元稳步增长到69476元、124110元。
指标13:打击和惩处强迫劳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依法惩处强迫劳动犯罪。
实施情况:2022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积极消除就业歧视,有效预防强迫劳动。
指标14: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改安全生产法,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重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降低20%左右。
实施情况:修改安全生产法,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以法治手段强化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保障。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三)社会保障权利
指标15: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机制。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落实职工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政策。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2022年底在部分城市(地区)先行实施,2024年底在全国推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年金制度参加人员不断增加,基金积累规模稳步增长,补充养老作用逐步显现。全国共为1.25亿人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施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指标16: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实施情况: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救助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适度放宽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拓展保障范围。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推动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指导各地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9745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797亿元。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未成年人可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全面推行“小额快救”政策。
(四)财产权益
指标17:健全产权保护制度。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数据、知识、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修改矿产资源法,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全国31个省(区、市)共有2100多个自然资源重点区域完成确权登记,总面积超34万平方公里,涵盖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等各类自然资源。
指标18:强化产权司法执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创新收益。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和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类犯罪行为。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规制司法制度。
实施情况:制定并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刑法修正案(十二)。公安机关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完善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则,围绕查封、扣押、冻结等执法重点环节,清理整治逐利执法和异地违规执法,跨省异地办案降幅超50%。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2025年依法办理案件1.99万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471件,决定不起诉3539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26.3亿元。全国法院审结侵犯财产犯罪案件127.3万件,甄别纠正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刑事错案160件422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批共23件涉企再审典型案例。集中清理4218件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印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引(试行)》。
指标19:保障农民财产权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草原承包经营和流转,推进草原确权登记颁证。
实施情况:稳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全国发展新型经营主体30万个,集体林地每亩产出比林改前提升3倍多,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超过2000亿元,林草产业年产值近11万亿元,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明显。
指标20: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
实施情况:修改种子法,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2025年12月,商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国检察机关2025年起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假冒专利等犯罪1.9万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658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首次完成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134.9万件存量专利盘点和价值分析。2025年,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备案次数8.97万次,同比增长16.6%。
(五)健康权利
指标21: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控、阻击新冠疫情,不惜一切代价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改革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职能。加强公共卫生学院和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强化慢性病预防、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升级改造20个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基地。依托现有疾控机构建设15个左右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升级改造20个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
实施情况:制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全国共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39个,全国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达101.2万人。印发《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覆盖全国的传染病监测网络,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已扩大至所有省份。布局建设15个国家区域公共卫生中心。制定《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规划(2024—2030年)》《全面消除麻风危害可持续发展规划(2024—2030年)》《中国防治病毒性肝炎行动计划(2025—2030年)》。全国结核病发病率持续下降。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动态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策略,优化调整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29个国家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支持25个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支持31个精神疾病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22个省级精神卫生项目建设,累计建成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488个,覆盖全国17.1%的县(市、区)。
指标22: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立医院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服务网络,促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推动省市优质医疗资源支持县级医院发展。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支持社会办医,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开办诊所。
实施情况:全国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2.7万个、乡镇卫生院3.4万个、村卫生室56万个,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达到基本和推荐标准机构比例超过94%。1173家三级医院共对口帮扶940个县的1496家县级医院。以医联体建设为载体,初步形成了“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秩序。全国有2199个县(市、区)正在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约80%的县初步建成影像、心电、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更多人享受“基层检查、县区诊断、结果互认”便利。
指标23:提升医护人员培养质量与规模。扩大儿科、全科等短缺医师规模,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护士数提高到3.8人。加快壮大全科医生队伍,开展人员培训,每万人口平均拥有全科医生3.93人。
实施情况:2024年,全国儿科职业(助理)医师共24.39万人,全科医生共67.48万人,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护士4.16人。2024年每万人口平均拥有全科医生已增加到4.54人。
指标24: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实施情况:202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医疗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截至2025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33068.14万人,参保率巩固在95%。仅2025年一年,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待遇总人次72.15亿,同比增长25.51%。2021—2025年,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约4亿人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和住院救助约7.5亿人次。2025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惠及3.1亿人次。2025年,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共30854.4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88.13万人。
指标25:提高精神健康服务水平。完善社会化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缓解学业、职业、生活和情感等社会压力,加强创伤后心理建设。完善严重精神障碍诊断报告、随访管理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90%。
实施情况:各省(区、市)均已开通12356全国统一心理援助热线。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超98%。印发《关于推动新时代新征程12355青少年服务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构建12355“一站式、综合性、属地化”服务体系,累计为400余万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指标26:持续提升青少年健康和体质水平。倡导合理用眼、合理膳食、科学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青少年体质达标率不低于90%,青年学生近视检出率初中生不高于65%、高中生不高于75%。
实施情况:2025年,7—18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为55.3%。2024年,全国学生总体近视率降至50.3%。相较于2020年总体近视率52.7%,实现了每年降低0.5%的目标。2024年6岁幼儿近视率为11%,小学、初中、高中儿童青少年近视率分别为34.3%、69.7%、81.0%。2024年全国中小学生体质达标率为90.9%。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25),增加“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语;持续开展“健康饮食、合理膳食”科教宣教,引导儿童形成合理的膳食结构。
指标27: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强化快速通报和快速反应。构建药品和疫苗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完善药品电子追溯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
实施情况:修改食品安全法。2025年,全国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99.37%。国家药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已成功归集定点医疗机构端追溯码1127.68亿条,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端追溯码超450亿条。追溯系统接入全国99%的定点医药机构和3619家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相关犯罪活动,全国公安机关累计破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制售假药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犯罪案件7万余起。最高检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发布典型案例。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7万件。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全国法院一审审结食品类刑事案件2.5万余件,药品类刑事案件0.9万余件。
指标28:促进中医药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打造30个左右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形成一批中医药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支持高水平中医药重点学科321个。2024年,全国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到10.37万个,已建成46个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截至2024年,92.5%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设置了中医类临床科室,实施全国少数民族医药基本情况调查。
指标29:推进智慧医疗。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病历、电子处方等数据库,加快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共享。推广远程医疗,推进医学影像辅助判读、临床辅助诊断等应用。运用大数据提升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管能力。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已实现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所有市县全覆盖,全国70%的卫生院和上级医院建立了远程医疗协作关系。截至2025年9月,智慧健康统计云平台建设涵盖全国109.4万家公立与民营医疗卫生机构。
指标30: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学校场馆开放共享,提高健身步道等便民健身场所覆盖面,因地制宜发展体育公园。
实施情况: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场地面积超过2600万平方米,开放服务覆盖超过1400个县级行政区域,超过8亿人次受益。自2023年开展“国球两进”工作以来,在社区、公园内累计增设乒乓球台4.69万张、其他各类健身设施16.88万件。全国各地新建或改扩建占地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1555个。
(六)受教育权
指标31:加大对原深度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继续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教育专项计划,建设东中西部高校全国性对口支援对接平台,支持原深度贫困地区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实施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教育专项计划分配给中西部地区的比例超过93%。96所“双一流”建设高校对口支援了116所中西部高校。累计培训中西部地区乡村骨干教师、校(园)长470万人次,学生资助每年惠及约1.5亿人次。
指标32:推进学前教育全面普及。继续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毛入园率提高到90%以上。
实施情况:出台学前教育法,从属性定位、管理体制、资源配置、投入保障、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范,为保障儿童受教育权提供坚实保障。积极应对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对学前教育带来的挑战,以县为单位完善幼儿园布局和结构,在城镇人口流入地区,稳步增加公办资源供给,在农村地区办好公办乡镇中心园和必要的村园,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截至2025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9%,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1.5%,全国有881个县(市、区)通过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指标3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健全控辍保学工作责任体系。持续改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条件。
实施情况:全国有572个县(市、区)通过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中西部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惠及130多万名教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化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落实县级主体责任,指导“一县一案”“一校一案”完善控辍保学方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大通铺等问题基本解决。
指标34: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和高海拔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92%以上。
实施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县中建设,实施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项目,中央财政累计投入484.2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化发展有序推进,建设了一批科学高中和综合高中。实施部属高校县中托管帮扶项目,托管帮扶中西部、东北地区23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15所县中。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2%。
指标35: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职业中等教育和职业高等教育有机衔接、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产教融合发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4年。
实施情况:修改职业教育法,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职业教育覆盖联合国产业分类的41个工业大类,供给了现代产业70%以上新增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1517亿元。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覆盖超过90%的学生。新增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14.35年。
指标36: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分类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60%。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扩大“双一流”高校对中西部、民族地区和农村地区招生规模。
实施情况:制定学位法。扎实推进第二轮“双一流”建设,147所建设高校培养了全国超过50%的硕士和80%的博士,若干高校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前列,一批高校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1.3%。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考生实施重点高校专项招生计划,2012年以来累计录取137.5万人。
指标37: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完善留守儿童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城镇学校扩容增位,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继续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情况:全国有1354个社区开展“伙伴计划”示范项目,为124.2万青少年提供了学业辅导、情绪疏导等服务。在公办学校和享受政府补助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比例已超过97%。2021—2024年,全国累计资助学生6.3亿人次,学生资助金额累计超1.2万亿元。2021年9月起,农村义务教育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同比提升25%。
指标38: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建立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符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性侵害和性骚扰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为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维权服务。
实施情况:制定并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出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学校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对学生开展防范性侵害、性骚扰教育。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现和惩处力度。
指标39:遏制校园欺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活动,保障每一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实施情况:印发《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十项要求”》等文件。将校园欺凌纳入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入开展“护校安园”专项工作,优化完善“护学岗”机制,校园安防能力有效提升。围绕预防校园欺凌等重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活动。特别是对偏远农村学校,乡镇、城乡结合部学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外来务工子女较多的学校,以及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加大法治教育支持力度。
指标40:有效预防在线教育数字鸿沟。为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设备,确保全体学生公平享有优质在线教育。
实施情况:为252所乡村学校提供1万多小时优质课程,惠及6万余名学生。全国中小学(含教学点)互联网接入率达到100%,未联网学校实现动态清零;99.37%的中小学拥有多媒体教室,90.44%的学校实现多媒体教室全覆盖;教师终端1346.71万台,学生终端2250.45万台。
(七)文化权利
指标41: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做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的规划建设。健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
实施情况: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253个、文化馆3517个、博物馆7046个、群众文化机构4.4万个、新型公共文化空间4万多个。
指标42:补齐公共文化服务短板。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增加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推动优质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文化服务差距。实施广播电视惠民工程,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网络。
实施情况:中央财政累计安排1221.9亿元,支持地方统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补齐公共文化服务短板。群众广泛开展“村歌”“村晚”等活动,2025年全国举办“村晚”活动9.13万场,吸引6.92亿人次参与。对全国685个老少边及欠发达地区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程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安排文化人才资金16.37亿元,为脱贫地区、边远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培养文化工作者,基本建立了“县有中心、镇有网点、村有专人”的服务网络。
指标43: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建设、公共文化云建设等项目。
实施情况:将文化数字化纳入《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全民艺术普及总库资源量达到1584TB、63.7万部集、24.9万小时,涵盖多个门类。
指标44:提升全民阅读服务水平。推进社区图书馆建设,优化基层阅读资源配置,改善公共场所阅读环境和阅读障碍者的阅读条件,推进农家书屋数字化升级,力争国民综合阅读率达到83%。
实施情况: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全国已建成58万余家农家书屋、17.7万家职工书屋、10万余家实体书店。全国已有盲人阅览室座席3.5万个、盲文图书1.5亿册、视听文献22.9亿册、音视频资源总量超167亿小时。2025年国民综合阅读率达82.3%。
指标45: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推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实施中华典籍整理工程,整理出版300种中华典籍。实施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
实施情况:31个省(区、市)出台地方非遗保护法规。270多个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性保护非遗及其依托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公布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325项,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42名,支持200余所院校培训传承人4.24万人次,延伸培训人数达10万人次。实施《永乐大典》、敦煌文献系统性保护整理出版等重大工程,整理出版300种中华典籍。累计发布古籍特藏文献影像资源10.7万部(件),上线“中国古籍图典资源库”等平台。
指标46:提升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加强对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大遗址、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建设,加大对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帮扶。加强安阳殷墟等遗址保护,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建设20个国家重点区域考古标本库房、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2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继续推进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建设。
实施情况: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修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76.7万处“三普”登记文物全部完成复查,新发现文物数量超过13万处;批复实施7700余项主动性考古发掘和基本建设考古项目。全国共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3座、名镇312个、名村487个,历史文化街区1300多片,认定历史建筑6.89万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增至65家。中央预算内投资5.13亿元用于20个考古标本库房建设项目,10.83亿元支持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8.64亿元支持27个国家级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全国1336个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第六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共有8155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18个省份将5078个村落列入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在110个县实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
指标47:推进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整合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沿线等重要文化资源,强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完整保护传承,打造中华文化重要标志。
实施情况:制定黄河保护法。出台《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件,国家文化公园的系统性保护得到加强。
指标48:促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业态创新,发展创意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推动网络文艺繁荣有序发展。
实施情况:全国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达到8.2万家,实现营业收入15.2万亿元。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6.8万亿元。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为64.06万场,票房收入616.55亿元。大中型旅游演艺项目演出19.87万场,票房收入174.42亿元,观众人数8798.97万人次。深入实施“艺播计划”,让好内容有好平台、好平台有好内容。截至2025年,共有499家国有文艺院团、6183名演员加入“艺播计划”,直播场次超81.9万,观看人次45.9亿。实施“聚光计划”,帮助基层文艺院团拓展线上经营模式,助力地方特色文化传承传播。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生命权
指标49: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实施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67项。深入开展燃气、危险化学品等“一件事”全链条整治。2024年重特大事故起数首次下降到个位数。修改生物安全法,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
指标50:完善应急状态下生命权保障体系。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健全应急救助体系,提升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助水平和物资保障能力。
实施情况: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印发《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各类专项预案。应急管理部归口的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占比高于90%。应急物资中央储备较2020年增长了39.6%,基本实现省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全覆盖。年均受灾人次、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同比下降36.0%、22.6%和38.7%。
指标51:严格慎重适用死刑。强化死刑复核程序,规范死刑复核监督程序,严格落实死刑案件报备和审查机制。细化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诉讼程序规则,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实施情况:制定实施法律援助法,发布《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实现了死刑案件诉讼过程法律援助全覆盖。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三级联动一体化监督体系,提升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死刑复核接受检察监督机制,对特定类型死刑复核案件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涉外死刑案件办理中,严格遵守引渡案件量刑承诺,遵守引渡法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在行使司法主权的同时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对承诺不判处死刑的引渡回国受审犯罪行为人不适用死刑。
(二)人身权利
指标52:依法保障人格权利。实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或者司法解释,使人格权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实施情况: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细化实施人格权侵害禁令。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80.41万件,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746件。
指标53: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禁止采取跟踪贴靠、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手段实施“软暴力”。
实施情况: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刑法增加催收非法债务罪,实施《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惩处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2025年涉黑涉恶案件起诉人数较2021年下降43%。
指标54:严禁非法拘禁。对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加大力度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实施情况: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健全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特别是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深层次实质性违法问题监督。2021年,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包含涉非法拘禁罪的第33批指导性案例。
指标55:降低审前羁押率。落实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对无社会危险性或者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的依法不捕。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推进延长羁押期限实质化审查,规范和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监管措施。
实施情况:修改《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落实《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监管措施,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机制,防范刑讯逼供,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指标56: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机制。全面覆盖各类执法活动,实现不同执法环节、不同记录方式有机衔接,各类执法记录资料闭环管理。
实施情况: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设立“一站式办案、智能化管理、全流程监督”执法办案管理中心3200余个,实现24小时全区域视频监控,犯罪嫌疑人审查讯问和案件监督全流程实现集中专业化办理。严格落实讯问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全面保障嫌疑人在办案区内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2021年,施行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指标57: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监督。完善刑事执行监督机制。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强化刑事检察全流程、全链条监督。建立侦查监督平台并推进智能化升级,推广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建立完善“派驻+巡回+科技”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印发《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意见》,优化派驻检察工作。推动派驻检察室与监狱、看守所监控和执法信息联网全覆盖,推动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
指标58:保障被羁押人、罪犯合法权利。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加强被羁押人权利保障。严禁体罚、虐待、侮辱、殴打罪犯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加强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提升医疗救治能力,保障被羁押人的生命和健康。
实施情况:修改《看守所执法细则》,进一步规范看守所执法管理程序,落实分类关押制度,强化心理疏导和教育矫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日常管理,确保依法监管、文明监管。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加强财力物力投入,改善被监管人员生活起居条件,加强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全国公安监管场所基本实现专业医疗机构派驻承担日常医疗工作。制定《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须知》,系统规范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通信各步骤程序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监狱规范标准,制定伙食标准和食品安全规范,构建“监狱医院—监狱局中心医院—社会合作医院”三级诊疗体系。落实食品留样、采购溯源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等监狱食品安全制度。加强病犯监狱(中心医院)和监狱医疗机构建设,深化监社医疗协作,提高医疗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罪犯病亡。
指标59:实施社区矫正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
实施情况:贯彻执行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依法提供社会救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关系改善等帮扶活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社会适应能力得到提高。教育帮扶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截至2025年,全国共有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55924人、社会志愿者631376人。
指标60: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利。落实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完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相互补充的戒毒康复工作体制。加强教育戒治工作体系,提升教育矫治、戒毒医疗、生活卫生、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戒治质量。
实施情况:综合发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戒毒措施的优势互补作用,持续完善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一体的全环节戒毒康复模式,全国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达440万人。规范戒毒康复服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支持开办自愿戒毒医疗机构100余家,设置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700余个。设置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3.6万余个,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20多万名,持续为戒毒人员开展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服务,年均培训戒毒康复人员33万余人次,累计帮助80余万名戒毒康复人员就业。依法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开展医疗戒治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戒毒人员的戒断症状和日常疾病得到及时治疗。
(三)个人信息权益
指标61: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细化、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严格限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义务,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配套法规、标准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
实施情况: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实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不断夯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基础。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为违法行为。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数据条例等地方性配套法规。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APP个人信息保护得到加强。
指标62:深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和宣传。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执法工作,通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建立个人信息侵权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通过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升。
实施情况: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多元化举报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制定《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组织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深入治理常用产品服务、常见生活场景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公开通报违法违规APP、SDK共1100余款,发现处置公共场所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人脸识别信息问题1500余个,发现处置线下消费场景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8300余个。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过线上推送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解读,线下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宣讲等方式,普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防护技能,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良好氛围。
指标63:维护网络和数据安全。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实施工作,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制度措施,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置安全事件,严厉打击窃取网络数据、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实施情况:制定数据安全法、修改网络安全法、出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400多项网络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73.9万起。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网络犯罪刑事案件34.91万件,生效判决人数53.39万;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05万件,生效判决人数4.03万。
(四)宗教信仰自由
指标64: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完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宗教事务条例》配套规章,依法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保障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加大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健全宗教人才培养体系。
实施情况: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等文件,各省(区、市)陆续出台《宗教事务条例》配套规章或实施办法。落实《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出台《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各类宗教院校达到94所。
指标65:维护和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佛道教界合法权益,支持佛道教界提升信仰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佛道教活动场所清净庄严氛围。保障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支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穆斯林群众赴沙特朝觐。加大对天主教、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及成果转化的支持和保护。支持和鼓励各宗教依法依规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实施情况: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维护各类宗教界合法权益。落实《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出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宗教类活动。
指标66:开展宗教领域国际交流。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
实施情况:支持《中华道藏》《中华大藏经》等典籍多语种翻译与国际出版项目。国内宗教学者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海外汉学家、宗教学者受邀来华参访研修。举办第六届世界佛教论坛、首届道祖故里朝宗法会、中国伊斯兰文化展演等活动。
指标67: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反对宗教极端思想,帮助信教群众抵御极端思想侵害。依法惩治冒用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情况:出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遏制极端、打击犯罪。惩治冒用宗教名义从事暴力恐怖和民族分裂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各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指标68:完成五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严格落实选举法,最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10亿多选民参加选举,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并逐级选举产生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
实施情况:2022年6月,直接选举产生262万多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比上届增长6.11%,并逐级选举产生市级、省级人大代表。2023年1月,选举产生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7名。
指标69: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中有适当数量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基层代表。依照2020年修改的选举法,重新确定县乡人大代表名额,新增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向基层群众、社区工作者等倾斜。
实施情况:实施2020年修改的选举法。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较十三届提高0.99个百分点;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提高0.73个百分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中,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等基层代表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1.47和0.21个百分点。
指标70: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放宽流动人口特别是已经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
实施情况: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区,适当分配流动人口代表名额。对集中外出的流动人口,统一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流动人口可凭证明在现居住地直接进行选民登记。如2021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广东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分别为160.49万和50.69万。深圳市在宝安、龙岗、龙华等地设立了4个流动人口选区,全市共选举产生区级人大代表2240名,其中非深户籍代表有161名(含农民工代表12名)。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
指标71: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设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加强和改善信息无障碍服务环境,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网上获取政务信息、办理服务事项、享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实施情况:颁布《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指南》,推动基层制定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指标72: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健全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灾害事故应急报道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实施情况: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建立健全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指标73: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并动态调整。各级检察机关设立新闻发言人,健全新闻发布常态化机制,落实重大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实施情况:全国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文书5043.55万份,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布庭审视频1277万场,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公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75.5亿项。各级检察机关普遍设立新闻发言人并建立常态化新闻发布机制,全国四级检察系统设立新闻发言人4322名,形成完整发布网络。
指标74:完善公民对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等重大公共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作用,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实施情况:修改立法法。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明确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参与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就151件次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超46万,提出意见超136万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设立6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800多个。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设立15个基层联系点,就预算、国资、债务监督等工作每年征集和听取基层联系点意见建议200多条。
指标75: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全国政协通过双周协商座谈会、提案办理协商、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等形式,拓展协商广度和深度。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
实施情况:全国政协共举办各类协商活动419场次,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活动462项,立案提案25061件;收到社情民意信息来稿25万余篇;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共提出提案1800余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6.4万余篇。
指标76: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鼓励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
实施情况: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所有村(社区)基本实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全覆盖,村(居)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
指标77:健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深入推进厂务公开,规范民主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涉及职工福利及社会保险制度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向职工公开。
实施情况:修改公司法,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发布《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指引》等文件。截至2024年,全国已建工会企业中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有238.16万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222.03万家,占比93.22%。已建工会的正常经营重点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全部动态保持在80%以上。
指标78: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实施情况:全国登记社会组织83.5万个。全国135万多支志愿服务队伍参与社会治理、开展为民服务,1万多个社区参与“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融合试点。202.5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七)表达权和监督权
指标79:依法保障和规范网络表达。依法建好用好互联网,为公民通过网络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建言献策提供充分的便利。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及时回应民众的意见建议。
实施情况:在线政务服务用户9.4亿人次,实现“一网通办、一网通查、一网通评”。2023年以来,超过18万人次就68件次法律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超过30万条。2万余家党政办理单位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办理超过580万件群众和企业留言。
指标80: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和落实信访制度,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进诉访分离和分类处理工作,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构建汇集社情民意工作平台,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及时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汇集民智。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健全集中解决信访突出问题长效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实施情况:出台《信访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制定、修改《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等文件。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和治理重复信访专项工作。8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接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全国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接访下访99.1万次,接待处理信访事项128.1万件。各级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包案化解疑难问题形成常态。
指标81: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建立健全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实施情况:修改立法法、监督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每一部法律草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开展涉宪性问题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问题审查研究。对报送备案的87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26000余件审查建议逐一进行审查研究。
指标82: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研究起草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纠错力度。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
实施情况:修改行政复议法,全面启动在线复议、增设行政复议受理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4万件,2025年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7.2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0万余件,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近3000件。
指标8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媒体和公民通过新闻报道和舆论进行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细化保护检举控告人情形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打击报复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可以邀请新闻工作者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增设中国新闻奖舆论监督报道项目,至今共98件作品获奖。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截至2025年5月,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5万人。修改《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对检举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指标84:加强基层监督。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和村(居)集体利益。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
实施情况: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印发《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等文件,基层小微权力的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8个省份直接使用全国平台记账。
(八)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指标85: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履职保障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实施情况: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完善省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和运行机制的通知》,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指标86: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公安机关受立案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
实施情况:公安机关落实接报案当场接受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材料回执,以及首接责任制等制度要求。2025年,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7万件,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4.4万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8.7万件次。
指标87: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报案人等的保护措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实施情况: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保障证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研究修改《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指标88: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刑事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完善预约会见机制。
实施情况: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4批22件。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要求看守所设立律师会见预约平台,新建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建设标准为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为律师提供在线立案及阅卷服务689.8万件次。律师参与申诉信访案件听证6713件,占比67.8%。
指标89: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法。向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规定,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和实效性。
实施情况:制定法律援助法,出台《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214万余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35万件。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普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457万件。
指标90: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施人民陪审员法,落实人民陪审员选任新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和管理保障机制,强化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能力,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实施情况: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配套规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等文件。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34万人,参与审结案件673万余件。
指标91:加强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探索建立民生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和基本民生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实施情况:建成具有50多项服务功能的诉讼服务大厅,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服务热线。全面应用统一的“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方便群众一个平台全流程在线办理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各类诉讼事项,做到“诉讼掌上办、一次不用跑”。开展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网上立案试点,立案周期较试点前缩短三分之二以上。异地立案服务网点覆盖全国四级法院和1万多个人民法庭。
指标92:推进智慧诉讼服务建设。研发智能辅助软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评估、诉前调解建议、自助查询咨询、业务网上办理等服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实施情况: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截至2025年,平台总访问量超过1.47亿次,提供跨域立案18.2万次,配备24小时自助立案设备,开通绿色窗口,提供双语立案、巡回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
指标93: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建立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实施情况:2025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余件,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扩大到14个。出台《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全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3亿余元。检察机关发布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指导性、典型性案例。印发《网络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指引(试行)》。2025年,检察机关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共立案办理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6万余件。检察机关探索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活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一函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典型案例。
指标94: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
实施情况:将修改国家赔偿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36190件,决定赔偿金额12.61亿元。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当下救”与协调对接相关社会救助“接续救”相结合,推动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保障体系。全国已有三分之一的高级法院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建立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三、环境权利
(一)污染防治
指标95: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统筹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推进全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10%,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
实施情况: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PM2.5平均浓度累计下降20%,重污染天数减少25%,超额完成目标。2025年,全国PM2.5平均浓度降到28.0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9.3%,创有监测以来最好水平。2025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20年分别累计下降17.75%、12.14%,超额完成目标。
指标96:持续强化水污染防治。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实施情况: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91.4%,长江干流连续6年、黄河干流连续4年全线水质保持Ⅱ类,水环境质量高位提升。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完成“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任务。制定修改农药、食品、酒类、屠宰、纺织、城镇污水处理厂等10余项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技术指南》,制定修改《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全面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截至2025年,全国19660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完成保护区划定立标。通过卫星遥感技术对全国3000余个县级及以上地表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常态化巡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6.7%。制定《“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5年全国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84.9%,较2020年提高7.5个百分点。全国红树林总面积约3.1万公顷,成为世界上少数红树林面积净增加的国家之一。74个海湾达到美丽海湾建设基本要求,厦门市率先全域建成美丽海湾。
指标97: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巩固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治理农膜污染。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实施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构建全过程全链条源头防控体系。完成一批重点县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溯源。持续推进耕地分类管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2024年,全国农用化肥施用量(折纯)比2020年少用262.5万吨,全国种植业农药使用量(折百)比2020年少用0.38万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80.1%。农膜处置率达到85%以上。制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根据各地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指标98:加强污水和废弃物治理。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实施情况:印发《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及厂网一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指南(第一版)》。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升至2.35亿立方米/日,污水管网长度达53.4万公里。制定《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截至2025年,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近2.5亿吨/年,比2020年增长约76%。全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约320万吨/年,较2020年增长约71%。全国各县(市)均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国共办理涉危险废物行政处罚案件1.47万件。
指标99:优化城乡垃圾治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本实现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
实施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比2020年增长62.2%。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99%。收运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行政村稳定保持在90%以上。
指标100: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黄河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情况:制定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能源法、国家公园法,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快递暂行条例》等法规。发布生态环境标准467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42项。应用卫星遥感、红外成像等智慧装备手段,逐步建立生态环境领域一体化问题发现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40.24万件,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3万起。
(二)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指标101:加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实施情况:生态环境部召开53场例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500多个热点问题,通过网站、公报、政务新媒体和《中国环境报》等渠道主动发布生态环境相关信息,依法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制定重要生态环境政策过程中广泛征集社会意见。
指标102: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确定强制性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完善披露形式,及时披露主要环境信息。规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实施情况: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内容、时限、途径和格式。指导各地基本建成统一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全国31个省(区、市)已完成省市两级披露系统建设。2022—2025年,9万余家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三)环境决策公众参与
指标103: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情况: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分类管理,实现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持续提高环评质量。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利,将损害公众参与权利的责任单位记入环境信息记录,向社会公开。
指标104:健全公众环境监督机制。支持全国各地“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运行工作。做好微信网络环保举报工作,督促解决公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实施情况:2024年4月,全国“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全部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短号码全面停止使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接到微信网络举报125万余件。截至2025年,微信举报公众号累计关注人数超过252万。
(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指标105: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探索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实施情况: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制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和《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探索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立案办理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36.7万余件。全国法院审结一审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2.2万件,发布环境公益诉讼等专题指导性案例27件。2025年,全国法院发布208份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强化生态环境损害前端预防。
指标106: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省级、地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利人,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实施情况: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共启动办理生态环境赔偿案件约6.2万件,涉及金额约269亿元。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依法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2025年全国法院裁判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资金43.69亿余元。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3部分:恢复效果评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4部分:土壤生态环境基线调查与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
(五)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
指标107: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黄河重点生态区、长江重点生态区和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海岸带等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构建国家—地方互联互通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平台,开展生态状况评价监测。
实施情况:发布《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2年,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际划定面积约319万平方公里,筑牢了“三区四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完成国土绿化面积3600万公顷,青藏高原等重点区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得到加强,全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稳定在90%以上。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82个,完成整治修复滨海湿地约3.3万公顷、岸线约540公里。
指标108: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推进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和海南热带雨林等国家公园建设,新整合设立秦岭、黄河口等国家公园。
实施情况:出台国家公园法,严格管控国家公园范围内非生态活动。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基本完成黄河口、秦岭等国家公园候选区创建任务。
指标109: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库、救护繁育场所,专项拯救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5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
实施情况: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实施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覆盖90%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和74%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种群。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保存各类野生生物种质资源2.7万种、33万份,是亚洲最大的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实现对中国现有分布的39330种高等植物和4767种脊椎动物生存状况的全面评估和更新。组织实施48种极度濒危野生动物野外保护、收容救助、人工繁育、放归自然等抢救性保护项目,持续开展50种极度濒危野生植物和100种极小种群野生植物抢救性保护,组织实施近40种珍稀濒危植物野外回归。中国率先出资15亿元成立并运行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支持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发布《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举办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管培训班,举办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宣传活动。
(六)应对气候变化
指标110: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编制《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加强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
实施情况:制定《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编制《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形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2025年11月,向联合国提交《2035年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报告》。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21.7%,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已达18.4亿千瓦,森林蓄积量已达209.88亿立方米,提前完成2030年目标。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治保障。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截至2025年12月31日,市场累计成交量8.65亿吨,成交额576.63亿元。2024年1月,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登记自愿减排项目33个,减排量1776.37万吨。核证自愿减排量累计成交量921.94万吨,成交额6.50亿元。印发《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实施方案》,提升生态碳汇能力。围绕“三区四带”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建设,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三北”工程攻坚战完成治理面积超380万公顷。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实现土地退化“零增长”、荒漠化土地和沙化土地面积“双减少”。2024年,林草年碳汇量超过1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湿地面积稳定在8亿亩以上。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农业减排固碳稳步推进。积极推进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持续开展青藏高原气象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三次青藏高原大气科学试验。
指标111: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编制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监测和评估,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实施情况:编制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省级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编制指南》《国家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方案(2024—2030年)》。2021年,建立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适应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确定39个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农业气候资源利用格局持续优化,农业应变减灾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适应气候变化的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升。电力行业灾前风险预警和灾后恢复、交通防灾减灾、信息通信系统防灾减灾能力得到加强。
指标112:加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建设性参与和引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实施情况:建设性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等平台气候变化谈判。与非洲、太平洋岛国、拉美地区、南亚、东南亚等15个国家签署16份合作协议,持续推动与老挝、柬埔寨、塞舌尔、巴布亚新几内亚、尼日利亚合作建设5个低碳示范区,开展30余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合作领域涵盖清洁能源、低碳交通、环境监测、灾害预警等多个领域。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共举办38期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班,培训1000余名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领域的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
四、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一)少数民族权益
指标113: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
实施情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立法法等15部法律。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积极稳妥调整和完善民族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指标114: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保证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保证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一名代表。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实施情况:中国55个少数民族均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占比14.85%。地方各级人大每一聚居少数民族均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举办各类培训,开展少数民族年轻干部与中央单位、东部省市年轻干部双向交流。
指标115: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利。完善差别化区域政策,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实施情况: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371亿元,其中252亿元精准下达边疆省区,重点支持特色农牧业、民族手工业等产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106亿元。
指标116: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快普及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培养各级各类少数民族人才。进一步健全教育对口支援机制。
实施情况: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全国829个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中民族地区占比34.38%。民族地区已全面普及9年义务教育,西藏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实现了15年公费教育。
指标117: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行政司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合法使用。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全体会议等会议提供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等7种民族文字的文本,并设置同声传译。许多民族地区政府发往基层的法规政策、重要文件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司法部门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图书1266种。出版《中国濒危语言志》,其中濒危少数民族语言志30册。全国地(州)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台开办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频道近百个。地方财政设立了专门经费支持民族地区编写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网络平台和学习资源等。
指标118: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做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建设。办好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开展好少数民族语电视剧译制片源捐赠工作。
实施情况:持续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全国少数民族优秀曲艺、声乐、舞蹈展演等文化活动。2021年举办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2024年举办第十二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印发《全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十四五”规划》,编纂《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研究文库项目。推出全国首套《中国少数民族古文字文献选读丛书》,出版藏文、满文等文字的丛书11册。建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数据库”,启动“西夏文古籍数字化工程(第一期)”,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公布民族文字古籍400余部。实施优秀电视剧少数民族语译制片源捐赠项目,供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进行民族语言译制播出。
(二)妇女权益
指标119: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推动妇女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培养选拔更多女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稳步提高。大力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协商议事。
实施情况: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妇女代表比例、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分别比上届提高1.64个百分点和2个百分点,全国省级政协女委员占比为27.36%,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妇女代表占比分别为31.64%和32.36%。实施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对配备女干部和女性正职提出数量、比例要求。截至2025年10月,全国城乡社区共建立妇女议事会44万多个。
指标120: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公益诉讼。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实施情况: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篇幅从61条扩大到86条。全面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截至2025年,各级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5473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全国妇联等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批14件。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147万件。
指标121: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倡导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新型家庭文化。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依法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性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保护妇女免遭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实施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会商机制。发布多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截至2025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万余份。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家暴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及其实施细则,持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2025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数量较2012年峰值下降77.95%。“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文章1500篇,阅读量超1.61亿人次。
指标122: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实施情况: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保障妇女在面临成员确认及成员身份丧失等问题时依法进行维权。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并确立检察公益诉讼维权路径。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问题作出规定。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强化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核心权益。发布多批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指标123: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依法保障女性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的权利。提高女性科学素养,培养女性科技人才,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
实施情况:义务教育阶段性别差距基本消除,2021—2024年,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超过99.9%。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女生占比均超过49%。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女生占比保持在49.9%—50.8%。女性科学家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已近千项。各地累计开展各类培训近万期,帮助1159万余名农村妇女掌握农业新技术、就业新技能。
指标124: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实施情况:截至2024年,女性在全国就业人员中占比43.4%。各地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障规定。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列明招聘过程中的性别歧视情形,建立侵犯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联合约谈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就业歧视行为监管得到加强。
指标125: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就业、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生育保护以及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等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推动建立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支持和帮助女性实现家庭和工作的平衡。
实施情况: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防治职场性骚扰指导手册》等文件,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2024年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企业占比达75.3%,较2020年提高4%。大力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截至2024年,全国企事业单位已建立40.3万个女职工休息哺乳室。
指标126:缓解妇女的家庭育儿负担。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资源短板,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实施情况: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托育服务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出台《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等系列政策文件。建立实施育儿补贴制度,2025年度惠及3300多万户家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稳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轻生育负担。中央财政支持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普惠托育服务设施等。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全国托育服务机构达到12.6万家。全国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73个。依托城乡社区40多万个家长学校、2万多个网络新媒体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各地普遍增设父母育儿假。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指标127:保障妇女享有卫生健康服务。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完善宫颈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探索开展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老年期保健专科服务,提供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巩固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确保全国孕产妇死亡率持续稳中有降。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母婴室、卫生厕所建设。
实施情况:将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截至2025年,全国为妇女提供“两癌”筛查服务累计超过4.9亿人次。将HPV疫苗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2024年,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达标率提升到67.45%。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全国住院分娩率持续稳定在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24年达到94.9%,全国孕产妇死亡率2025年降至13.4/10万。2025年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超过80%。
指标128:关心关爱困境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低收入、残疾、患重病、留守、单亲母亲等困境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爱服务。
实施情况:印发《农村留守妇女困难群体精准关爱帮扶行动方案》,围绕农村留守妇女中的低收入妇女、重病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在就业增收、权益保障、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精准关爱帮扶。对纳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中的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给予资助或代缴保费。2022—2024年,专项司法救助行动救助困难妇女8.1万人,发放救助金8.9亿元,每年约有30万名困难妇女获得法律援助。2021—2025年,127.6万名妇女持续获得脱贫人口小额信贷860.2亿元。
(三)儿童权益
指标129: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权。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禁止对儿童进行殴打、体罚、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实施情况: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实施家暴的责任追究。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全面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名誉权。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
指标130:保障儿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实施情况: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要求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学前教育法要求实施学前教育应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
指标131:提高儿童健康权保障水平。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减少儿童死亡和严重出生缺陷发生。引导儿童科学均衡饮食。有效控制儿童肥胖和近视,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运动,合理安排儿童作息。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中小学校普遍配备心理健康教师。
实施情况:落实《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全国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已实现儿科服务全覆盖。将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等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4年全国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较2020年分别下降25.9%、25.3%。制定《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救助患儿9.8万人次。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乙脑、流脑、麻疹等多数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降至历史较低水平。实施“学生体质强健计划”,推动课间活动延长到15分钟,落实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不低于2小时要求。2025年,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较2020年下降2.3%。持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惠及1500万名儿童。6岁以下儿童的超重肥胖率下降到9.7%。开设儿童心理卫生门诊的妇幼保健机构达到2022家。2024年,全国小学、中学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学校比例分别为45.6%和67.4%。印发《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热爱生活、珍视生命的态度和心理品质。
指标132:保障残疾儿童权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推动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保障具备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加强残疾儿童教育的师资能力和资源建设。
实施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政策。全国共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协议服务机构1.1万余家。多地修改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法规政策。累计救助残疾儿童225万人次,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目标。建立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监测系统,“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落实学生资助制度,实现残疾儿童学前1年、困难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12年全免费。截至2024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在校学生91.59万人,特殊教育专任教师8.13万人。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2023年以来,为近15万名残疾学生提供辅具适配服务,提高他们学习生活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开展“特教园丁培训”项目,2021年以来培训2400余名一线特教教师。
指标133:关爱困境儿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升孤弃儿童集中养治教康水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
实施情况: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持续开展留守儿童“百场宣讲进工地”等活动,累计参与人次超千万。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儿童心理健康难题纳入制度化解决渠道。修改《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地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2025年,全国集中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平均保障标准同比增幅分别为4.5%、5.6%、5.5%。
指标13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全面实施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领域的未成年人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率控制在全球较低水平。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实施情况: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细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领域未成年人保护要求。青少年犯罪率控制在全球较低水平。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2%和9.8%,共救助涉案未成年人1187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66亿元。积极探索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印发《人民检察院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审查工作指引》。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门案(事)例库,收录优秀案(事)例250余件。截至2025年,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800余个、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2384个。2024年,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19.6万人次,司法救助2万人次。发布《关于建立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的意见》,建成“一站式”办案区2600余个。
指标135:禁止使用童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实施情况:印发《消除工作场所童工和加强工作场所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各地开展专项行动,严防变相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指标136: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落实入职查询、从业禁止制度。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
实施情况: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通报反馈及协作机制。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截至2025年,人民法院共判处3200余人从业禁止。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落实入职查询,不予录用1361人。2024年,全国破获猥亵儿童案件1.2万起。
指标137:预防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强化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保护责任,落实儿童暴力伤害发现、报告、干预机制。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儿童遭受意外伤害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助、康复服务水平。
实施情况:印发《医疗机构家庭暴力识别报告工作指引》。依法严惩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6338人,提起公诉72807人。印发《关于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指标138: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推动落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提高守法意识。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依法从严惩治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
实施情况: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明确,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出台《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落实法治副校长讲“开学第一课”制度,由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等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普法进校园。持续开展“法治中国青春行”“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社会实践活动,提升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2022—2024年,全国各级法院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1600余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4万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发布多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
指标139: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及时获得临时监护。
实施情况:修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等文件。批准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模扩大了60%。各地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队伍分别达到4.2万人、58.3万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四)老年人权益
指标140: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强化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和独居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实施情况:截至2025年,全国享受高龄津贴、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综合补贴的老年人数分别为4093万、91.6万、572.7万、528.9万。长护险制度覆盖超3亿人,累计惠及330多万失能群众,基金支出超千亿元。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为各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指标141: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支持城市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医养结合设施。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全国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更好满足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支持500个区县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推进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社)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社)区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每千名老年人配1名及以上社会工作者。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养老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国医养结合服务提供机构超过8000家。全国设有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占比超过80%。开展老年中医药健康中心试点128个。95%以上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方便老年人在家门口就医。全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39.4万个,养老床位合计768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为69.3%。建成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500个、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2990个。全国老年助餐点达8.6万个,每天惠及300多万名老年人。累计建设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超过14万个、农村敬老院超过1.6万家。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收集、评估各地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248万余人次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指标142: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为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服务体系。
实施情况: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累计改造224万户。全国共完成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147万户,困难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74.67万户。编制发布全国首个《人类工效学 家居无障碍设计导则》国家标准。
指标143:促进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为”。继续办好老年大学,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为老年人的再学习和再发展创造更多的条件和机会。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 推动实现老有所为的指导意见》,推动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法规、保障措施和社会环境。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新时代“银龄行动”的指导意见》,推动“银龄行动”拓面升级、提质增效,引导广大老年人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银发力量”。截至2024年,国家老年大学成立44家省级分部、6.8万个基层学习点。搭建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汇聚44.1万门(个)、共计426万分钟课程资源,平台注册用户超1000万人,累计提供学习支持服务1.7亿人次。
指标144:为老年人交通出行提供便利。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完善行人驻足区、过街安全岛等二次过街设施,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出行便利和安全保障。
实施情况: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目前,全国共有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13.6万辆,敬老爱老公交线路4600条。222个城市开通95128约车服务电话,主要网约车平台在325个城市上线“一键叫车”服务,累计为1700万余名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服务超2亿单。深入推进实施城市道路交叉口精细治理,优化交通信号配时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完善行人驻足区、过街安全岛等二次过街设施。
指标145:提供适老智慧服务。运用智能技术,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康复设施和机构进行无障碍化、便捷化、智能化改造。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5G技术在居家护理、点餐用餐、健康管理、远程就诊、紧急救助、智慧出行、消防安全、休闲娱乐等方面的应用。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持续完善线下营业厅“面对面”服务,推动与老年人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完成适老化改造,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实施情况:出台《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促进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3092家网站与APP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累计推动超50项适老化及无障碍专利免费开放,超过1亿台国产品牌智能手机、智能电视完成适老化改造。发布四版《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累计推荐308项产品和235项服务,丰富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种类。
指标146: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障。依法及时化解财产、赡养、婚姻等方面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纠纷,防范和惩治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实施情况:制定并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组成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等行动。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涉老年人诈骗、盗窃、抢夺案件20.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万余人。2021年以来,共发布6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老年人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900余件,提出监督意见400余件。
(五)残疾人权益
指标147:保障残疾人参与权。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要立法充分听取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不断拓展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实施情况: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要求为身体残疾代表履职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在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听取包括残疾人群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共有2268人次提出4325条意见,同时多次开展调研和座谈,当面听取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的意见,部分意见被吸收采纳。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3287次,办理涉及残疾人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8497件。
指标148: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贴范围,普遍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为重度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
实施情况:各省(区、市)全部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截至2025年,1198万困难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1661.3万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截至2024年,共有2748.9万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46.1万残疾人领取养老金。703.8万重度残疾人和277.2万非重度残疾人得到参保缴费资助。累计有96万残疾人家庭享受公租房保障。1.1万户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村抗震改造时同步实施无障碍改造获支持。
指标149: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推动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一体化发展。加强残疾人康复医疗,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建成康复大学。开展全国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在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区建设100个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服务。
实施情况: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推进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防控等残疾预防五大行动。修改《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3817.95万人次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725.61万人次残疾人得到辅具适配服务。2024年康复大学成立。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达13596家,培训一线康复专业技术人员8万余人,每10万人口康复医师超过8人、康复治疗师超过12人。截至2025年,全国建成精神卫生福利机构148个。
指标150: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巩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推动融合教育发展。有效推进孤独症儿童教育。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实施情况:实施《“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7%。制定学前教育法,对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作出系列规定。制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设立国家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国家特殊教育数字化资源中心。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统编教材全部投入使用。积极推动融合教育,为低视力学生提供大字版教材。持续完善残疾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特别是高考、研究生考试合理便利政策。每年为1万余名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学生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合理便利,每年有3万多名残疾学生考入高等院校。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持续增加,目前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超过10万人。实施《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特教学校为重点领域,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研制出版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9个学科国家通用手语书籍,直接服务于残疾人教育教学需求。
指标151: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补贴支持。推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建设,开发更多残疾人就业岗位。为城乡200万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现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数达到50万人。
实施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两期《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围绕残疾人就业增收,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十大专项行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多支持措施,并强化了组织实施和资金保障。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分类成为职业工种。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进一步提高了残疾人就业技能。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从81.8万增长到100.4万。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从14.7万人增长到18.6万人。累计新增残疾人就业达238.6万人,217万名城乡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指标152: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编制《无障碍通用规范》。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补贴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社区无障碍建设水平。加快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支持研发生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加强手语、盲文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确保提供合理便利,促进残疾人的深度融入和平等参与。
实施情况:制定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为行动不便重度残疾人“上门评残”,扎实开展残疾人证“上门办”,超过24万名困难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费用得到补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老化无障碍出行服务工作的通知》,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运营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累计加装电梯13.47万部,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小区6.06万个。推进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2024年推出盲文版《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推出视障版与听障版无障碍春晚。制定《促进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落实《信息技术 互联网内容无障碍可访问性技术要求与测试方法》,研制《信息技术 小程序应用无障碍技术要求》《移动智能终端信息无障碍通用规范》国家标准。实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累计指导超过3092家与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和手机APP完成改造,语音识别、文本转换、全键盘操作、无障碍影院等一批无障碍功能上线应用,覆盖新闻资讯、生活购物等残疾人生活高频场景。启动药品说明书无障碍改革试点,公布五批1765种药。举办信息无障碍论坛暨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果展示活动。落实便利残疾人考领驾驶证措施,全国共有17.5万名肢体残疾人、4.6万名听力障碍人士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指标153:支持残疾人智能辅助器具的研发和生产。利用先进智能技术,在建筑、设施、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环境、方案和服务等的设计中,改良传统残疾人辅助器具,研发新型残疾人辅助器具。
实施情况: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助残的指导意见》《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2023年版)》,制定《〈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规程》。累计发布160多项产品服务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将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政策范围。建成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49个,入驻企业739家。试点设立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实体店400余家,服务870万人次。
五、人权教育和研究
(一)学校人权教育
指标154: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有关珍惜生命、平等意识、保护隐私、未成年人权益等人权知识融入中小学相关课程,丰富教育方式手段,拓展教育实践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促进人权知识在中小学的普及。
实施情况:2021年10月,中小学人权课外漫画读物《楠楠与凯凯的故事》推出电子版。2024年8月,推出义务教育新修订教材《道德与法治》,在六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下册中专门介绍公民基本权利、青少年特殊保护等内容。推出《道德与法治》盲文版、低视力版和聋校版,普及视障、听障中小学生人权知识。2025年10月,教育部印发中小学课程方案与课程标准日常修订版,有机融入未成年人权益、隐私保护、珍爱生命等人权教育内容要求。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在数百所学校开展“优秀影片进校园”项目,捐赠电影放映设备,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以优质电影为载体,传播人权相关知识。
指标155:鼓励高校开展人权通识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持续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人权相关专业课和通识课,编写人权相关教材。加强人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探索在师范类院校建立人权师资培训中心。
实施情况:截至2025年,数十所高校开设本科、研究生人权专业课和通识课。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积极推进人权学科建设,吉林大学建成首个人权学一级学科,西南政法大学设立首家人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等10余所高校自主编写《人权法》《人权概论》《人权之门》等核心教材。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人权师资培训。
指标156:支持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建设,再增加6家。依托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探索建设人权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实施情况:评选设立第四批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中央民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浙江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人权研究院入选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中央财经大学人权与经济研究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南方发展与人权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新疆社会科学院新疆人权研究中心入选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培育基地。共发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课题70项。依托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在意大利设置“多元文化平等发展研究中心”,持续推进在法国巴黎设立“欧洲跨文化研究中心”。
(二)人权研究
指标157:开展人权研究。鼓励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人权理论、制度、政策研究,结合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实践,不断丰富发展人权理论。定期编写出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
实施情况:2023年9月,中国人权研究会和新华社国家高端智库联合发布《为了全人类共同的价值和尊严——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实践与贡献》智库报告。2022—2025年,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新华社国家高端智库联合发布《为了人民幸福生活——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等4份智库报告。2024年9月,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巴西弗鲁米嫩塞联邦大学法学院三方联合发布《共同目标:中拉人权发展合作的现状与未来》智库研究报告。出版5本《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蓝皮书。
指标158:支持人权学术出版物。支持人权学术期刊建设,鼓励人权研究者发表高质量学术研究论文。加大国家社科基金等对人权理论和政策研究的资助力度。支持出版人权研究专著、论文集,奖励优秀人权研究成果。
实施情况:《人权》《人权研究》《人权法学》《人权研究(辑刊)》等人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820篇。累计出版人权研究专著或论文集50余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设立多项人权主题的重大项目。
指标159:支持举办人权研讨会。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人权理论和政策研讨会,在国内外开展广泛的人权学术交流。
实施情况:在境外举办中欧人权研讨会、中拉人权圆桌会、中非人权研讨会、“古典文明中的人权智慧”国际研讨会、“人权与发展”国际研讨会、“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国际研讨会等12场,在境内举办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北京人权论坛、南南人权论坛、中国—中亚人权发展论坛、亚洲人权论坛、中国人权青年论坛等50多场。先后形成并发布《“亚洲人权论坛”重庆共识》《数智时代背景下的人权》《中拉人权交流合作圣保罗共识》《中非发展权亚的斯亚贝巴共识》《中拉人权研究合作网络首届研讨会学者倡议》等共识文件。
(三)人权知识培训
指标160:强化公职人员人权知识培训。将人权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考试、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并在年度培训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人权培训。把人权法治教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编写出版人权知识培训教材。探索建立人权教育培训示范单位。
实施情况:积极推动将人权知识纳入公职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举办8期人权相关培训班,培训1000多人次。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权知识培训纳入人民法院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涉及人权保障的法律规定纳入法院领导干部教育体系,举办“全国法院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培训班”。武汉大学以培训班、学术工坊等形式为党政干部等培训50余次。西南政法大学面向全国公务员系统、公检法系统举办人权与法治保障专题培训班46期。西北政法大学面向全国公检法系统和国有企业举办人权司法保障、工商业与人权等专题培训班27期。
指标161:支持企事业单位人权知识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常设性的人权培训制度,在人力资源培训中增加人权内容,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事业文化,加强对海外中国企业的人权知识培训。探索评设人权培训示范企业。
实施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持续举办人权专题培训班,面向企业、社会组织、媒体从业人员等开展“促进海外投资负责任商业行为”等人权知识培训。西南政法大学为媒体工作人员进行人权知识培训,为宁德时代、中国长安集团等企业开展人权尽责、海外利益保护等培训。南开大学主办负责任海外投资尽责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班。
(四)人权知识普及
指标162:以多种形式普及人权知识。在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开展人权专题展览、讲座等活动,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渠道向民众普及人权知识。鼓励中国人权网等网站介绍人权动态,提供人权类文献数据资源。
实施情况:中国人权网通过“人权文件”“出版物”等板块建设,为社会各界提供人权知识与文献数据资源支撑。“仁之言”等各类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人权资讯、宣传人权故事、普及人权知识。“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开设“习近平论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人权”专栏,向公众普及人权知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新时代中国人权》政论片触达人群上亿。出版《新时代中国人权故事》《新时代中国妇女故事》。
指标163:加强人权议题新闻发布。围绕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和国际人权热点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新闻茶座,发表白皮书和专题报告,及时提供权威信息。发布涉及人权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
实施情况: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聚焦人权主题,举行新闻发布会4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记协等举办吹风会、新闻茶座等10场。发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光辉篇章》《新时代西藏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等人权白皮书9部,组织“感知幸福中国行”“人权行动看中国”等系列主题参访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和行政监察典型案例。2022年以来,《人权法学》每年特别策划“中国人权司法保障十大案例评析”专题。
六、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一)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
指标164:参加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
实施情况:2023年2月,参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审议。
指标165: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实施情况:2025年1月,提交《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目前正等待排期审议。
指标166: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第六次合并报告(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内容),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实施情况:2023年1月,提交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第六次合并报告(包括公约及两个任择议定书相关内容),目前正等待排期审议。
指标167: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八至二十次合并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实施情况:2024年,启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八至二十次合并履约报告撰写工作,正在进行中。
指标168: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三次合并履约报告。
实施情况:2022年8月,参加《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三次合并履约报告审议。
指标169:撰写中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实施情况:2023年5月,参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审议。
指标170:鼓励和支持国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中国执行相关人权条约履约审议准备工作。
实施情况: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北京新生命养老助残服务中心、重庆市亦格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等社会组织通过提交书面报告、参加非正式对话会等方式参与履约审议准备工作。
(二)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机构工作
指标171: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边人权机构提出中国倡议和主张。推动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竞选2024—2026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进一步发挥中国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边人权机制活动。
实施情况: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至60次会议、第76至80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会议等重要多边人权会议,介绍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和中国人权事业历史性成就,倡导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双重标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方向发展。人权理事会多次通过中国主提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纪念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决议。2023年10月,成功连任2024—2026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联合国协会等社会组织多次派员参加人权理事会会议、举行边会、提交专题研究报告和书面发言。
指标172: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议。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三轮国别人权审议中接受的建议,积极参与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鼓励和支持国内社会组织参与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相关工作。
实施情况:2024年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人权理事会一致核可中国审议报告。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国人权研究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重庆市亦格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等组织向人权理事会主席致联名公开信,提交40份“影子报告”,召开5场边会。
指标173:继续参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改革进程。推动条约机构在公约授权范围内客观、公正、独立开展工作。
实施情况:连续就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现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意见。充分利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人权条约缔约国会议以及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等平台阐明中国立场和主张。
(三)开展建设性人权对话与合作
指标174:积极拓展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交流与合作。继续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邀请有关特别机制访华。继续推荐中国专家竞聘特别机制。
实施情况:2022年5月,邀请时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女士访华。与人权高专办合办经社文权利国际对话会,启动联合国经社文权利知识中心线上平台等。接待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单边强制措施对人权负面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杜晗、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委员吉斯访华。中国籍专家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妇女和女童歧视问题工作组等机构担任委员、专家等职务。
指标175:稳步推进人权对话与交流。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增进了解,相互借鉴。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集团人权磋商与合作,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继续举办“南南人权论坛”,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在求同存异、相互尊重、互学互鉴的基础上与各国政党就人权议题开展交流。
实施情况:制定对外关系法,明确中国坚持正确人权观。陆续发行《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多语种版本并举办相关国际交流研讨会。与越南、埃及、欧盟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人权对话、磋商和交流。邀请发展中国家驻日内瓦使节访华并参访新疆、西藏等地。2024年、2025年在华举办经社文权利人才研修班,累计为近70个国家相关领域官员提供培训。举办“2021·南南人权论坛”、全球人权治理高端论坛、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5周年国际研讨会、亚洲人权论坛、中德反就业歧视法律适用等重大国际研讨会。在各类党际交往活动中,坚持求同存异、相互尊重、互学互鉴,交流人权治理经验。
指标176:鼓励和支持国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交流合作。继续举办北京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中德人权发展论坛等国际会议。
实施情况: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联合国协会等多次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并发言,举办了多次边会活动。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组团赴多个国家访问交流、邀请国外相关组织和专家学者来华参访。举办“2022·北京人权论坛”、5次中欧人权研讨会、4次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5次中德人权发展论坛、3次中国—中亚人权发展论坛、2次“环境、发展与人权”国际研讨会、首届中国—南非人权研讨会等交流合作活动。
(四)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中国贡献
指标177:全面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继续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纳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国内落实工作。继续分享落实经验,深化务实合作。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做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工作,为保护和促进发展权作出更大贡献。
实施情况: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纳入“十四五”规划。截至2024年,已实现对233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占总量的92.8%)的动态监测,其中已有141个指标接近或达到了2030年目标(占已监测指标总量的60.5%)。将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增资至40亿美元,聚焦减贫、民生等关键领域,向“小而美”项目倾斜,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指标178: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规则制定和议程设置。完善全球人权治理,推动构建公平正义、合理有效的国际人权体系,为国际人权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实施情况: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深度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改革进程,引导塑造多边人权议程,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支持参加“对话合作促人权之友小组”及观点相近国家、“捍卫联合国宪章之友小组”行动,维护国际社会公平正义。
指标179:继续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发展能力。提供发展援助,开展人道主义援助,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保护促进发展权等方面作出贡献。加大对非洲国家特别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援助力度,深化南南合作,减少贫困、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发展。
实施情况:制定对外关系法,明确中国开展对外援助的基本理念。开展人道主义援助,提供粮食、医疗用品、救灾物资等紧急援助近700次。建立“全球发展青年领袖之家”“全球妇女能力建设中心”和全球发展促进中心创新培训基地,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育本土化、可持续的自主发展力量。承诺向非洲提供360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资金支持,对53个非洲建交国实施100%税目产品零关税举措,发起《支持非洲现代化合作倡议》。
指标180: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积极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支持世卫组织在全球抗疫合作中发挥应有作用。加强“一带一路”卫生(含中医药)合作,共建“健康丝绸之路”。积极落实“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共同应对重大突发性疾病挑战,支持非洲公共卫生防控和救治体系建设。建立30个中非对口医院合作机制,加快建设非洲疾控中心总部,助力非洲提升疾病防控能力。
实施情况:支持全球抗击新冠疫情,向153个国家、15个国际组织提供大批抗疫物资,向34个国家派出抗疫医疗专家组,向世界卫生组织捐款5000万美元。强化“一带一路”卫生合作,中医药合作纳入16个中外联合声明,高质量建设30个中医药海外中心。向柬埔寨派出4批中医援外医疗队。中国建设的国际传统医学临床试验注册平台成为世卫组织一级注册机构。支持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传统医药技术委员会(ISO/TC249),“十四五”期间累计发布125项中医药国际标准。举办2024年世界传统医药大会,通过推动全球传统医药发展的《北京宣言》。2025年8月,“中非医院联盟”正式成立。历经60余年,中国向非洲53个国家累计派出医护人员超2.3万人次,在非洲援建各类医疗机构130余所,诊治患者超2.8亿人次,培训本土医护人员近5万名,建设45个中非对口医院合作机制。
指标181:促进全球供应链中的负责任商业行为。促进工商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投资中,遵循《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人权尽责,履行尊重和促进人权的社会责任。建设性参与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条约谈判进程。
实施情况:发布《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引导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合规经营。已经有1000余家中国企业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建设性参与跨国公司及其他工商企业与人权法律文书政府间工作组第7至11次会议。
结语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变乱交织的国际环境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明显增强,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催生新的权利需求。作为评估方,我们期待中国政府在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创造性提出应对举措,推进人权事业在“十五五”期间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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