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命周期视域下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成就、挑战与展望
杜鹏 李子洋
内容提要:妇女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创造者、推动者、传承者,推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是其中的重要分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效推进了我国人口老年期的权益改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政策的落实持续促进了教育、政治、经济等多元领域终身性别差距的缩小,我国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在此过程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实现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老年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目标,需要通过有机结合多个主流化理念保障老年妇女权益,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框架与完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要素支撑体系等多元路径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老年妇女 人权保障 全生命周期
引言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人类社会的具体发展阶段和社会成员所达成的共识决定,具有普遍性与历史性。任何国家的人权观念与道路实践均受本国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现状等内在因素的影响。中国人权观根植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坚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人民主体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在这一核心内核下,中国的人权观既遵循国际人权框架的基本共识,又超越西方的“普世价值”,拒绝独立存在于共同体之外的人权。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人权的平等共享,要深化改革、消除平等参与的结构性障碍,并对特定群体的权利实施平等保障与特殊保护。
妇女人权是普遍性人权中不可剥夺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45年《联合国宪章》是首个承认男女平等的国际协定;1948年,“男女平等”被列入《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之中,其“不分性别的人人平等”“成年男女享有婚姻的自由、平等与选择权”“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等散落在人权宣言的各个条款中;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将“妇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权”单独成章,以国际人权文件的形式首次明确承认妇女的权利是人权。中国共产党结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实践,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妇女人权。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男女平等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基本国策,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深入实践,妇女人权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处于人口老龄化与性别平等交叉点的老年妇女是国际社会与我国人权保障的重点关注对象。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在此过程中,女性的生存优势反映为预期寿命的性别差距逐步凸显:《世界人口展望2024》显示,由于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在几乎所有人口中,老年女性人数均超过老年男性。但数量优势与预期寿命优势并未完全转化为老年妇女的资源获取优势,其充分利用寿命延长的机会受到了整个生命历程积累的性别劣势的限制,并因年龄歧视更加复杂。一言以蔽之,老年妇女因其交叉劣势和生存优势理应成为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关注重点。
在我国,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是人权事业中对特定少数群体进行平等保障与特殊保护的重要分支,兼具普遍性与特殊性。普遍性指的是老年妇女作为社会成员一样平等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特殊性指的是老年妇女因自身生理特点、年龄阶段、身体状况以及曾担负哺育后代责任等应享有的特殊权利,消除因性别和年龄等对老年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具体而言,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内容体系涵盖生命权、健康权等生存性权利、“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以及作为特定群体享有的保障、优待权利等。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既来自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实践,又来自整个生命历程中性别差距的缩小。
本文以“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为题,在人权框架界定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内容的基础上,既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带来的老年妇女权益的应然进步,又关注政策实践推进的老年期权益维护与终身性别差距缩小等带来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实然进步。了解进步的同时重视差距并以此为鉴,探究促进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未来路径。
一、老年权益保障助推老年妇女权益维护
(一)建立起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老年权益保障体系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础,首次在国际层面宣告“在因衰老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社会保障因此成为战后新兴国家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工作重点。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百废待兴,人均预期寿命仅有35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生存性权利保障成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最迫切的要求。因此,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时,率先将“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有这种权利”写入其中。这一时期,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是城市“三无”与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服务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基本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世界对于老龄化认识的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法制化、体系化特点突出。1982年,联合国第一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发布《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在指出保障老年人健康、营养、住房、收入保障等生存性权利和环境的同时,要发挥老年人的潜力,保障老年人就业和终身教育等发展权。这一行动计划首次区分老年群体内部的异质性,关照老年妇女生存优势与资源获取劣势下的特殊需要。1991年、1992年联合国先后通过《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老龄问题宣言》,延续老龄问题世界大会议题,确立了独立、参与、照顾、自我充实和尊严的老年人原则。同时,《老龄问题宣言》要求在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等会议中突出老龄问题,且支持各国制定适应老年妇女的特性、需要和能力的政策和方案,承认老年妇女对经济和社会福祉的贡献。但遗憾的是,1993年,由联合国大会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并未单独关涉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也未在“妇女的平等地位和人权”章节关照老年妇女。
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加快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该体系保障的基本内容是老年人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利,关注的主体是全体老年人,较少涉及老年人群体内的异质性,如性别。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时,新增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年人”。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方面规定了老年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项法律,它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进入法制新时期。在此之外,各个专项法律完善涉老内容,从《刑法》“虐待家庭成员”“拒绝扶养”行为的刑罚规定到《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继承权和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所有民事权利。
以1999年联合国国际老年人年为契机,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老龄社会成为共识,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建设重点呈现三个转向:第一,建设重点向保障老年人的特殊权益转变,建设老龄友好社会环境、发展老年社会服务、加强老年人社会优待成为突破口。2012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新增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三章,要求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等,并要求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特殊需要,为老年人享有物质帮助、获取法律援助和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第二,健康老龄化、成功老龄化与积极老龄化理念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注重点由生存性权利转向更高层次的参与权、发展权,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新共识。这一转向最直接的表现是21世纪老龄问题的“新窗口”——国际老年人日的纪念主题,它从世纪初的“不分年龄、人人共享”、关注老年贫困与生活质量等生存性权利转向全社会中的年龄歧视、共享数字社会平等与挖掘老年人的才能等议题。与此呼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积极老龄观与健康老龄化成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理念。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部分指出,要“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优化就业、社保等方面年龄限制政策,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发展银发经济”。这体现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由生存权转向发展权的实然进步。第三,权益享有主体从全体老年人向充满异质性的老年人群体转变,老年妇女、农村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能见度凸显。联合国第二届老龄问题大会发布的《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在导言及各项行动意见中均重点提及老年妇女、农村老年人等,关照因生存劣势或全球社会发展态势而广泛存在于老年人口中的弱势群体。我国在共同富裕的目标指引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制约下,老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同样成为关注重点,如老年妇女、农村老年人等。但不容忽视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实践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恰恰因社会建构的弱势形象而脱离了积极老龄化与男女平等的社会理念,有违不分年龄、性别、地域等人人平等共享的真正意涵与价值追求。
(二)扎实推进各项老年权益保障实践,有效保障老年妇女权益
老年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不仅是制度规范不断完善、合法权益得到不断承认的结果,还是各项权益保障实践扎实推动的结果。
一是在维护生命健康与自由权的过程中有效保障老年妇女人格权益。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以及自然人所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在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过程中,保障老年妇女人格权益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诉求。老年期妇女权益保护得到长足进步,重点体现在生命权的有效保障、健康权的合法维护、对老年人人身自由的尊重等。首先,预期寿命不断延长是老年妇女生命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直接体现。自2000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妇女平均预期寿命持续延长。《新时代中国推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实践与成就》白皮书显示,2020年我国妇女平均预期寿命已提高至80.9岁。其次,老年妇女健康水平的不断进步是其健康权得到维护的重要表征。2010年和2020年两次人口普查显示,10年来,我国老年妇女自评为“健康”的比例由39.64%升至51.94%,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由3.35%降至2.55%,尽管其自评为“健康”的比例仍低于男性,但整体性别差距略有缩小。最后,尊重老年妇女人身自由、保障老年妇女身体权的最直接体现是打击针对老年妇女的虐待行为,尊重优待老年妇女。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2010年)和第四次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2015年)发现,老年妇女较老年男性群体更容易遭受精神虐待和照料忽视,且虐待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提高,尤其在受教育水平较低的群体中,妇女遭遇虐待风险更高,老年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所以,2018年以来,江西、贵州、河南等地已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求治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行为。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保护老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安全。
二是老年妇女文化教育权利得到保障,老有所为的人力基础日益提升。一方面,我国社会经济水平提高与教育改革持续推进,当前老年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创历史新高。根据2010年和202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我国60~69岁低龄老年人受过大专及以上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3.06%,高出2010年0.9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在老年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快速增长,老年教育文化事业在此背景下快速发展。《中国老年教育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老年大学在校人数约为1,088.2万人,与2017年同比增长33.8%,其中女性学员占比71%,70岁以下学员占比84.5%。
三是老年妇女在经济参与中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自我保障能力持续提升。第一,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为老年妇女创造更多劳动力市场就业机会和优化其就业结构,帮助她们在就业过程中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升自我保障能力,增强经济独立性。一方面,老年妇女在二、三产业的就业率显著提高,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中离退休金比例提高、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比例下降的重要原因。根据2010年和202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2020年,我国几乎全年龄段妇女在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参与率均超过同年龄段2010年的水平,其中50~59岁年龄组高出2010年14.4个百分点,60~69岁年龄组高出2010年3.5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2010年来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为老年妇女提供更多选择,2020年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口占全部老年女性的32.8%,比2010年高5.2个百分点。同时,老年妇女积极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增强职场环境的包容性,通过汇聚更多女性力量,推进就业中的性别平等。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发布的《2021年中国上市公司女性董事专题报告》显示,我国女性董事平均年龄49.62岁,董事长平均年龄51.86岁,说明即使在退休年龄受限的情况下,中老年妇女仍是妇女中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的中坚力量。
四是老年妇女积极维护自身政治参与权利,在政治参与中保障妇女权益。政治参与是妇女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与决策多样性、增加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女性群体在政策体系中的能见度的直接途径。长期以来,从国际劳动妇女节、国际老年人日以年度主题形式在国际社会的呼吁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条文陈述等,无一不在保障落实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产生的十四届政府中出现了百余位正部级以上的女官员,现任正部级女性干部的平均年龄达64岁,其履历集中在共青团、妇联和外交领域。她们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支持,是积极老龄化理念的实践榜样。
二、妇女权益保障推进终身性别差距缩小
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既是妇女终身的事业,也是我国人权保障未竟的事业。它不仅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对妇女权益的重视与保护,更要求妇女权益保障中对全生命周期的关注与维护,以推进终身性别差距的缩小。
(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建立完善
在全生命周期视角下,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是保障老年妇女权益的关键一环。
一方面,国际女权运动自20世纪初风起云涌,从追求女性选举权、社会生活的平等到致力于微观政治,为妇女权益保障奠定坚实基础。具体而言,联合国是当前全球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担当,从保障性框架到理念共识筑起了“妇女权利是人权”的牢固城墙。第一,《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面向整个人类的人权公约率先将“男女权利平等”“人人(human being)生而平等”纳入其中,为保障妇女权益迈出坚实一步。第二,改变带有性别歧视的立法并提高全球对妇女问题的认识成为联合国的重要议题。在《宪章》引领与不断呼吁下,联合国及国际劳工组织先后就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就业保护与就业歧视等经济参与议题、女性参政、婚姻自主与禁止童婚、消除对妇女暴力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等多个议题出台一系列宣言公约,以期全面保障妇女权益。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妇女人权保障的里程碑文件,标志性别平等国际立法的一个高峰出现,其详细规定了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第三,在保障性框架基本搭建的同时,以世界妇女大会、国际人权会议的召开和国际劳动妇女节的纪念活动为契机与窗口,社会性别主流化、“妇女权利是人权”等一系列理念愈发深入人心,赋权投资女性、保障妇女发展权以实现性别平等逐渐成为全球共识。
另一方面,我国在加强国际交流中坚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立场,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与时俱进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这一体系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第一,该体系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该法于1992年正式生效,是我国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前后历经三次修订。现行法律共10章86条,较修订前明确“全面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并从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支持女性人才成长、完善妇女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权益和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等方面持续赋权女性,支持妇女发展。第二,这一体系以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配套,以保护妇女权利、促进性别平等为基本追求。例如,2015年8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改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同年12月,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为保障妇女人身权利提供新的法律武器。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特别强调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第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在国际交流中与时俱进,及时反映社会现实,回应社会需求。从积极回应落实妇女相关国际公约到主办世界妇女大会、从参与全球峰会到以自身发展带动全球妇女运动,中国妇女保障事业通过参与国际交流,推进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这一理念,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交流中借鉴。通过交流借鉴、回应中国现实,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及时回应妇女财产继承、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针对妇女的网络暴力等新问题,并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纳入我国社会统计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中。
(二)全方位妇女权益保障推动终身性别差距缩小
全方位推进的妇女权益保障通过全生命周期的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促进了对老年妇女的权益保护,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等人格权的保障、童年期与青少年期的教育水平提高、成年期就业质量与政治参与水平的提升等。
1.以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为代表的妇女人格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是通过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等,以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为代表的妇女人格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生命权是第一位的人格权益,对妇女人格权益的保障首先反映为生命权的保障,重点表现在生命初始出生性别比的下降和育儿期“重男轻女”现象的式微。其一,出生性别比呈波动下降趋势。在死亡性别模式“正常”的情况下,男性婴幼儿的死亡水平高于女性婴幼儿,男婴出生率更高。但相较于103~107的正常范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自1982年始终高于正常值,并在2004年达到121.4。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迁移与城镇化的发展推动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新型婚育文化与人口文化的普及,使男孩偏好的生育文化得以弱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开始波动下降,2015年后基本在110~113间波动(见图1)。其二,育儿期“重男轻女”现象式微,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回归正常。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自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以来,我国分性别婴儿死亡率出现女高男低的“倒挂”现象,直至2010年后开始改善,2010—2020年回归正常性别差异范围,男女在2017年分别降至7.3‰和6.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样遵循生物性别差异的规律,2017年男女分别是9.6‰和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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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健康权是女性生存性权利的重要表现,是其在整个生命历程中享有的重要权利,包括童年期的生长发育、成年期的生殖健康和职业健康等。其一,女童营养摄入不断改善,身体素质持续提高。我国学生体质调研数据结果显示,1985—2019年伴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营养摄入的改善,7~18岁青少年儿童尤其是女童在身高、体重和胸围等身体形态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一代比一代高”的特征凸显;但在机能素质方面前后趋势有异,1995—2005年学生机能素质全面下降,2005—2014年下降趋势减缓,其肺活量水平和柔韧素质有所提升。其中,女生力量素质在2010年后止住下降态势,且耐力素质较男生下降态势缓慢。其二,成年期的身体健康与生殖健康持续改善,重点表现为疾病筛查不断完善、孕产妇死亡率不断降低。2009年启动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将农村适龄妇女(35~59岁)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纳入,2022年将筛查服务对象扩大为城乡适龄妇女(35~64岁),要求优先保障农村妇女和城镇低保妇女。女性生殖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61.9/10万降至2024年的14.3/10万,下降了76.9%,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妇幼健康核心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位居全球中高收入国家前列,提前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关目标,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第三,自主原则与自由权是人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就公民自由权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人身自由、政治自由或意志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和婚姻自由,其中直接影响妇女权益保障的是人身自由与婚姻自由。其一,《婚姻法》等法律保障叠加晚婚晚育观念深入人心,我国不足法定结婚年龄进入婚姻的早婚现象日益减少,女性身心健康,个人发展与婚姻自由自主权利日益得到保障。根据2010年和2020年两次人口普查,出生于新中国成立后至21世纪初不同队列的人口,15岁以下的结婚现象在比例极低的情况下逐渐下降,均不超过0.2%;且15-19岁青少年初婚的人口占同队列总人口的比例日益降低,从新中国成立前夕的21.3%下降至2001—2005出生队列人口的0.64%(见表1)。新时代妇女的婚姻自由自主权利得到保障,为未来老年妇女权益保护奠定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受重男轻女思想与“男大女小”婚姻匹配模式的影响,我国女性早婚比例远超男性,且15岁以下结婚人口中性别差异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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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保护妇女人身自由和人格权益,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推进执法,用好人身保护,断好涉妇女人身侵害的案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一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进人身保护令制度。2018—2023年针对妇女人身保护令数量连创新高,坚决分离施暴者与被害者,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数据称2023年起诉家庭暴力犯罪563人(见表2)。各级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3,810件。2012年以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妇女法律援助案件420余万件,为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2,000余万人次。二是对拐卖妇女、儿童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零容忍”。自2013年以来,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2024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较2013年下降95%。专项行动的持续开展,既保障了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又通过舆论宣传提高了公众对此类事件的认知,力图使其无所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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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终身性别差异持续缩小,妇女教育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文化教育权益是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妇女实现未来发展、赋权增能的前提基础。时代进步推进性别平等意识深入人心与教育政策改革,教育终身性别差异持续缩小,有效保障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提升了未来老年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
回顾既往,义务教育制度化落实、高等教育扩大招生等政策使我国同龄人口间接受教育的性别差异逐渐缩小,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持续提升:2020年20~24岁妇女成人文盲率与同龄男性持平,15~19岁妇女成人文盲率低于同龄男性;义务教育的完成率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性别差异,而高中教育的完成率则是女性显著高于男性。高等教育的性别差异不断缩小,1981—1985年出生队列及更年轻队列的妇女受高等教育比例逐渐超过男性,这不仅是时代进步叠加独生子女政策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结果,还是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政策增加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客观结果(见图2)。二是科学素质水平性别差距持续缩小,根据第十三次中国公民科学素质抽样调查数据,2023年,我国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分别达到15.66%和12.53%,比2022年分别提高0.89和1.55个百分点,性别差距缩小0.6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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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龄人口看,不同层级的女性学龄人口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一是我国通过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多种形式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使得在园女童数量较2010年增加919万人,占比增加1.7个百分点;二是义务教育阶段性别差距基本消失,通过“春蕾计划”等女童专项扶助政策的实施,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自2015年起均在99.9%以上,义务教育巩固率在2020年达到95.2%;三是女生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情况得以巩固:通过6~17岁儿童在校率性别平等指数,发现我国高中学龄男童的在校率优势于2010年后得到明显逆转,女童在校率持续高于男童;2024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24年我国高等教育中女生占比为50.8%,男女比例基本保持均衡。
3.妇女在经济参与中共享成果,终身发展能力提高促进老年期权益改善
老年妇女经济权利有效保障是全生命周期事件累积的结果。当下政府、社会加强对劳动年龄妇女经济权利的保障,是改善未来老年妇女经济地位的重要途经。一是劳动年龄妇女就业规模稳定提升,就业结构持续优化。从就业规模看,《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4》显示,2004—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女性就业人数从4,227.3万增至6,703.8万,占比增至41.0%;从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看,女性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中女性占比增至25.95%,规模从2010年的89.4万人增至2023年的265.3万人。从女性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看,2012—2021年的十年内,我国有女董事的数量持续上升,由1,079家增至3,150家,董事长为女性的占比由3.26%增至5.83%。且基于国际比较发现,女性担任首席执行官和财务官的比例均超过国际平均水平。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持续完善,劳动收入和职业健康得到有效保障。从男女收入差距看,《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2006—2025年,我国男女同工同酬分数由0.61升至0.729,排名由68位升至31位;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010年男性平均收入是女性的1.63倍,但分职业看,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单位劳动时间收入高出男性。从女性职业健康看,2023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显示,当年执行《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占比73.5%,较2010年增加18.5个百分点;女性职业健康素养水平于2022年达到53.3%,较男性高1.1个百分点。三是对贫困妇女保障力度持续加强,有效提升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从农村脱贫攻坚到针对贫困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就业渠道拓展等,我国通过赋权增能的方式有效提升了贫困妇女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24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2024年分别达到798.1元/人·月和593.9元/人·月,分别是2010年的3.2倍和3.1倍,为贫困妇女的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赋能贫困妇女发展。通过产业扶贫助力贫困妇女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巾帼扶贫车间”成为促进贫困妇女劳动力就业增收的精准扶贫模式。脱贫攻坚期间,我国出台专门政策为贫困户提供贴息贷款、税费减免等支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为贫困妇女创业、就业提供多元支持。
4.通过政治参与提高妇女话语权,推进终身性别差距缩小
政治参与是妇女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增加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女性群体在政策体系中的能见度的直接途径。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成员等各级各类代表人员构成的时代演进看,我国妇女代表规模日益扩大,比例持续提高,已成为保障当下与未来妇女权益尤其是老年妇女权益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在产生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妇女代表比例从第一届的12%和6.7%分别增长至第十四届的26.5%和22.4%。另一方面,在基层自治组织中,2022年,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占26.1%,比2012年提高4个百分点;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占54.3%,比2012年提高5.5个百分点。
三、老年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
尽管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老年权益保障中的性别歧视与妇女权益保障中的年龄歧视双重刻板印象并存的情况下,我国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仍面临一系列挑战。
(一)社会意识忽视歧视叠加影响的亚群体
社会意识对老年人与妇女两个庞大群体内部的异质性差异“视而不见”,使老年妇女这一年龄歧视与性别歧视叠加影响的亚群体几乎“消失”在公众视线。
一方面,1995年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全球战略的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理念尚未完全显现于老龄领域,该问题具体反映为“老年人”形象的女性盲视和女性弱势。其一,女性盲视是指老年人形象外显为整合性的老年人群体,老年妇女这一群体内部的亚组被隐藏于快速老龄化带来的老年人问题中,性别作为普通的分组变量稍加阐释。反映在最凸显前沿社会意识的理论研究中,无论是关涉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医疗与养老社会保障等生存性权利问题还是就业、社会参与等发展性权利问题,研究中的老年人普遍以无差异的整体形象出现,群体内部的异质性较少受到关注。其二,社会意识中的女性弱势则在女性盲视的基础上稍进一步,理论研究也多以“老年妇女”为题,关注其作为老年人中更弱势的群体在收入与贫困、个体健康、同居生活与婚姻、家庭暴力等领域面临的困境。但这一研究的价值取向无疑使老年妇女深陷在“妇女是弱势群体”这一刻板印象的泥潭中,有悖社会性别主流化对性别平等追求的真正意涵。仅有部分研究在意识到妇女特殊性的情况下,跳出女性弱势的价值误区,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审视当下中国与世界的老龄政策。
另一方面,2003年由国际老年人日提出的老龄议题主流化(mainstreaming aging)理念基本未出现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该问题反映为妇女议题的老龄盲视与老年弱势。其一,妇女议题的老龄盲视问题贯穿于女性主义的整个发展历程。第一波女性运动发生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其风靡全球时,人口老龄化尚未成为世界趋势,此次运动主体为白人富裕女性和知识女性;第二波女性运动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尽管此时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在世界显现并被发现,女性主义运动也以“普遍性、一致性和统一”为己任,将关注半径延展至中产阶级白人女性之外的少数族裔、同性恋者等边缘群体,包容差异与多元文化,但多样化的参与主体中却少有老年女性的身影,老年妇女被排除在姐妹情谊之外。随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第三波女性主义浪潮则直接摒弃“普遍性”,以年轻人为主体,致力于微观政治,将老年妇女的隐身合法化。此后十数年来,作为世界妇女议题的关注窗口,国际劳动妇女节从关注暴力世界中的妇女、农村妇女到关注平等接受教育、通往体面工作与职场中的妇女等各类女性亚群体,但其中并未发现老年人的身影。其二,妇女议题的老龄盲视与老年弱势问题还体现在国内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就老龄盲视而言,从我国妇女研究的窗口——《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的《妇女研究》专题与《妇女研究论丛》看,在1992年至2025年的30余年的时间内,重点关涉老年妇女的研究议题分别有11篇和22篇,其中不乏部分重复内容,可以窥见我国妇女研究中老龄视角匮乏。就老年妇女“弱势”而言,以上仅有的20余篇内容中,多数研究的关注重点在老年妇女的社会支持系统建设、老年妇女经历的生命历程累积劣势、随迁老年人在城市中的适应困境等;少数研究则将重点放在性别视角的积极老龄化应对、老年人口内部的多元性别差异、中国老年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社会价值等。
尽管老年妇女的弱势特征是性别歧视与年龄歧视叠加影响的客观事实,但研究集中于此显然不符合社会性别主流化与老龄议题主流化共同追求的“建设不分年龄、性别,人人平等共享的社会”的价值理念。而部分研究或站在客观的价值立场剖析中国老年人口内部的异质性、或从积极老龄化视角关注老年群体的性别红利无疑更符合当下研究的价值追求。
(二)法律规范与统计数据等要素支撑体系建设有限
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实践的有序进行与富有成效,有赖于制度规范、数据事实、组织实施等各项要素体系的有力支撑。但从各项支撑要素看,老年权益保障与妇女权益保障的体系建设都或多或少忽视或“弱化”了老年妇女这一亚群体。
第一,在制度规范中,最具代表性的两部法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未单独提及老年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仅在“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第30条)、“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第48条)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老龄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第50条)等部分提及老年妇女,重点关照老年妇女在健康、就业与保障等方面的困境与问题,基本没有脱离“老年妇女弱势”的关照视角。
第二,有关少数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核心法律对老年妇女这一亚群体的忽视与弱化,促成了相关组织机构对其关注的减少。一方面,查阅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的网站发现,在少子化与人口负增长的背景下,基于“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理念指引,我国妇联的日常妇女工作基本聚焦于妇女的政治经济参与权益维护、婚姻家庭与生育支持体系的建构完善两个方面。健康有为的老年妇女被统摄在社会参与叙事中成为“巾帼力量”,需要日常照料的老年妇女则被统摄在“一老一小”的照料叙事中成为“巾帼志愿”的服务客体。另一方面,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老龄议题基本成为政府民生实事与专门机构的主要议题。但这一议题基本关注全体老年人的“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老年群体内部差异少有涉及,且多集中在城乡差异方面,性别差异涉及有限,老年妇女也很少作为独立群体出现。
第三,顶层设计的重视有限与执行主体关注的减少,使老年妇女几乎“消失”在各项统计数据中。基于年龄、性别的翔实数据是有序推进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基础。但是,其一,在庞杂却有限的老年人数据中,基于性别分类的权益保障数据极少:尽管老龄科研中心、高等院校机构建立了多个老年人追踪抽样数据,如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等,但类比于《妇女发展纲要》《儿童发展纲要》建立的监测评估制度,我国老年群体相关的监测评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相关年度监测、中期评估与终期评估等均未完善。老年人优待、社会保障与合法权益维护等关涉老年人利益的数据以“整体规模”的形式散落在民政统计年鉴、老龄事业发展公报等报表中,且较少区分性别,例如超龄劳动者中有多少女性等不得而知。其二,建立起来的监测评估制度所出具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与中期、终期报告等,即我国的《妇女发展纲要》所要求出具的各项报告并未区分妇女的年龄,如享有社会救助的贫困妇女中有多少老年人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中妇女委员的年龄结构如何等相关数据不为人所知,影响了我国对老年妇女权益维护进度的清晰认知,阻碍了进一步的工作重点部署。仅有少量数据报告出具了翔实的、分年龄性别的人口发展状况,向社会展示了中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变化及中国社会中女人和男人的生存状况及现实差异,如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辑出版的《中国社会中的女人和男人——事实和数据》,该书先后在1995年、1999年、2004年、2007年、2012年和2019年出版了6本。
(三)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进展滞后
在主流化理念忽视交叉领域与要素支撑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依然是老年人权益保障与妇女权益保障的薄弱地带。
一方面,相较老年男性,老年妇女受制于传统性别观念与两性差异化的退休年龄制度等,面临更高的受虐待与贫困风险。“贫困长了一张女性和老年人的脸”几乎成为共识:妇女终身需要承担比男性更多的无偿家务劳动,且更容易因为家庭照料问题提前结束职业生涯;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村留守妇女承担了更多男性外出务工后的农业生产任务,但任务增加并未带来女性家庭生产决策地位的显著提升,“生产参与、决策边缘、技术无缘”是农村女性家庭生产参与的特征;老年妇女则面临劳动力市场上更严峻的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她们被视为生产力较低但成本较高的劳动力,如国际社会中老年妇女在疫情中获得失业救济的可能性比同龄男性低13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受性别平等观念普及和人力资本提升的影响,在青年女性日益脱离农业生产并推进家庭劳动性别合理分工的时候,老年妇女由于终身人力资本的累积劣势和传统性别分工的规制,依然是农业生产和家务劳动的主力。传统农业向机械化的现代农业转型进一步解放了男性乃至青年女性劳动力,但却束缚和边缘化了老年妇女。同时,在我国农村地区的现代化转变中,性别分工模式向代际分工模式转变的背后是老年妇女日益繁重的照料任务。研究发现,当前农村留守妇女是经过长期市场和政策筛选后的“剩余群体”,基本是40岁及以上、“上有老下有孙”的中老年妇女,存在照料负担加重、周期延长,应对婚姻危机的机制匮乏等困境。
四、促进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实践路径
(一)聚焦老年妇女,有机结合多个主流化理念保障老年妇女权益
老年妇女是年龄性别歧视交叉下的亚群体,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分支。长期以来,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不受重视是社会理念滞后导致的,这恰是人权主流化、老龄议题主流化与社会性别主流化等理念尚未实现有机结合的有力证据。因此,保障老年妇女权益排在第一位的是理念先行,实现多个主流化理念的有机结合,真正将尊重和保障特定群体的人权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人权主流化(mainstreaming human rights)在20世纪末由联合国提出,通常指认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作为各个活动的目的和价值,融入政府或政府间活动,将人权放于优先考虑的位置。社会性别主流化指的是把社会性别议题纳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过程,要求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审视各领域的政策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老龄议题主流化则指将老龄问题纳入各级所有政策领域,将人口转变对社会、经济、家庭和个人的影响从政治关注的边缘带到政策过程的中心,承认老年人是社会强大但尚未开发的资源,关注老年人的贡献与发展可能性。
实现人权主流化、社会性别主流化和老龄议题主流化理念的有机结合,一是要从权利视角着手,结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关注老年妇女基于以宪法为核心、各项相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涵盖多项配套法规在内的人权法规等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现实权益保障实践的差距,在认清差距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进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实践落实,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聚焦老年妇女这一年龄与性别歧视交叉下的弱势群体,审视社会各个领域对老年妇女权益的忽视乃至侵害,呼吁各相关机构将老年妇女纳入权益保障、老龄与性别议题的中心地带,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推进共建不分年龄、性别,人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二是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融入性别平等的理念,在承认老年人是社会强大但未开发的资源时关注老年妇女对家庭内无偿劳动的贡献,在关注工作—家庭平衡中重视老年妇女的冲突与支持需要,创造更多灵活多样的工作、家庭与生活选项以充分挖掘老年女性的劳动和社会参与潜力。事实上,合理认识老龄社会的性别平等红利,本身就是打破社会对老年妇女的“共谋沉默”,看到老年妇女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参与和贡献,提升其作为边缘群体的社会能见度。
(二)构建全生命周期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框架
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水平的提升不仅来自老年期妇女权利的有效保障,还源于终身性别差距缩小推动的妇女权益改善。因此,提升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水平,保障其合法权利,不仅要推进老年阶段的性别平等,还要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框架,提升女性终身应对风险的能力。
第一,要保障妇女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人身自由等基本的人格权益。生命权等是首要的基础性人权——生存性权利的重要内容,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始于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剥夺。多位学者提议,鉴于我国针对“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简称“两非”行为)的行政惩处收效甚微,要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进行刑法应对,考虑“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处理,同时兼顾刑罚轻缓化的理念,以切实保障女婴的生命权。通过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保障,解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打击家庭暴力、拐卖、虐待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侵害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打击童婚和未成年婚育等行为保障妇女婚姻自由等。
第二,要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通过保障学龄女性的受教育权、发展成人教育与老年教育,提高妇女的终身受教育水平与知识获取能力,缩小与同队列男性的教育差距。通过缩小人力资本的性别差距延展女性在整个生命历程中的发展机会,以丰富妇女资源禀赋的方式提升女性个体的发展能力,从而通过充分劳动参与、创新管理方式、推进妇女反贫实践缓解社会贫困等方式,为社会创造更多的性别平等红利。
第三,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包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经济参与权利、与男性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参与经济活动并获取报酬既是妇女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其他权益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妇女由于退休年龄较早、劳动年龄期间摇摆于家庭与工作间,与男性间存在收入差距与社会保障享有的差距,晚年期对家庭成员的依赖程度更高。因此要从源头抓起,通过提高女性在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权,推进“同价值同酬”的真正实现,提升女性社会经济地位,打破性别刻板印象和传统性别观念的桎梏;根据社会事实延展工作—家庭平衡政策适用阶段,通过完善生育支持体系与社会照料服务体系,保障育儿期女性和中年女性在劳动年龄期间的经济参与权利与同工同酬权利;保障女性经济权利不仅要重视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性别歧视与隔离,还要承认并关注女性整个生命历程期间在家庭无偿劳动中的贡献与付出,因此要基于公平视角调节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缩小两性在社会保障享有层面的差距。
第四,保障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政治参与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直接途径,通过妇女的建言献策可以有效提高政策与社会对包括老年妇女在内的妇女权益的关注。因此要继续通过提高基层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等的女性代表比例,增加妇女在机关单位、企业高层的任职比例等方式,保障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以期通过切实提升女性在政治领域、决策领域的话语权,进而保障有关妇女权益的政策落地与落实。
第五,保障老年期妇女获得社会优待、享有社会服务等的合法权益。当前,仅与配偶共居成为老年人的主要居住方式,但老年妇女丧偶率高出男性19.5个百分点的事实影响了她们获取家庭照料资源的可能性,且更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更低的收入获取能力降低了老年妇女从市场获取社会服务的可能性。中国老年健康调查(CLHLS)2018年数据显示,70岁以下男性老年人的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时,配偶是其最主要的照料者;女性高龄老人的照料则有三成以上由女儿或儿媳承担。因此,面对老年妇女的客观困境,要加强政策实践的针对性,通过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提高照护服务资源的可及性等方式,保障老年妇女获得社会优待、享有社会服务的合法权益,并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加大对老年妇女的保护力度,在关注老年妇女生存优势的同时不忘其在保障方面的劣势。
(三)完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要素支撑体系
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不仅要认识多样的合法权益,还要形成支撑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多元要素体系,如制度规范、数据基础、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等。因此,需要从完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要素支撑体系促进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一,完善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制度规范体系。有效保障老年妇女权益是对法规制度规定的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范是合法权益的“备忘录”。因此,要在国家现行法律与国际人权法体系框架下,根据时代发展新需要,与时俱进完善我国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规范体系,形成合法、全面、丰富的权益保障体系。
第二,提高对统计数据重要性的认识,鼓励按年龄和性别分类收集、整合与报告数据。当前性别统计监测与老龄事业统计监测已形成制度性的年度报告,但性别监测报告不分年龄与老龄事业发展公报不分性别的统计数据难以真实了解妇女和老年人群体背后的亚组差异,无以直面性别与年龄歧视交叉下的弱势群体,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进展难以确定,具有针对性的未来发展方案更无从谈起。因此,要按性别和年龄分类收集数据,并形成全面、多样化的统计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与时俱进更新监测指标,例如融入数字时代的包容性指标,关注预期寿命延长下的女性高龄老年人照料等。通过统计指标的更新完善、监测评估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制定精准的权益保障方案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在当前维护老年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组织架构中,形成有序高效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运行机制。当前司法部门与妇联、老龄委等直接关涉特定群体权益维护的部门,其各项运行机制的工作重点是老年人、妇女等整个群体的利益维护,整体运行过程中对老年妇女特殊性的关注有限,精准性不足。因此,要通过对比老年妇女与其他年龄阶段的女性、老年妇女与老年男性之间的差异,发现老年妇女的特殊需要与当前权益保障的漏洞。在此基础上,有效调整当前权益保障工作“只见整体,少见差异”的运行机制,形成针对群体内部不同亚群体的、具有针对性的权益保障运行机制。
五、结语
处于人口老龄化与性别平等交叉点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点领域,却也受制于年龄歧视与性别歧视的双重影响,成为人权保障的薄弱地带。其权益保障内容涵盖生命权、健康权等生存性权利、“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发展权、自由权、平等权以及作为特定群体享有的受保障、优待权利等。回顾过往,得益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引领的人口老年期权益改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指引的多元领域终身性别差距的全面缩小,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仍面临社会意识忽视歧视叠加影响的亚群体、法律规范等要素支撑体系建设有限与老年妇女权益保障进展滞后等多项挑战。因此,要从有机结合多个主流化理念保障老年妇女权益、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框架与完善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要素支撑体系等多元路径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杜鹏,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老年学研究所教授;李子洋,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健康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项目批准号:21ZDA106)阶段性成果。】
Abstract:Women are important creators,promoters,and inheritors of human civilization.Adv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women's cause is a common responsibility of the whole society,among whic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lderly women is an essential part. 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active response to population aging and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lderly have effectively promoted the improvement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opulation in their old age in China.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policies such as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has continuously narrowed the life-course gender gaps in various fields,including education,politics,and economy. In this process,China has achieved considerable progress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lderly women.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advancing gender equality at a higher level and enabling elderly women to share the fruits of social development,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lderly women through the organic integration of various mainstreaming concepts,and protect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via diverse approaches such as constructing a life-cycle framework for women's rights protection and improving the elemental support system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lderly women.
Keywords:Elderly Women;Human Rights Protection;Life-cycle Perspective
(责任编辑 陈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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