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当前国际秩序深刻演变、全球治理体系面临调整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立足人类共同福祉,统筹全球治理法治化的理念、制度与实践,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国全球治理法治化理念结构,以人民福祉为根本目标、以合作为基本路径、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以和平与安全为基本前提。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规范与实践层面,中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与实务践行,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这些理念和实践,不仅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智慧支持,促进了国际法治的观念、原则、规则的发展,也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的价值体系,对“公平正义”“合作”“和平”等概念作出了新诠释,是中国为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作出的重要贡献。
关键词: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公平正义;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冷战思维、霸权主义、保护主义阴霾不散,“当今世界充满不确定性,人们对未来既寄予期待又感到困惑。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是整个世界都在思考的问题”。国际社会对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全球治理体系越来越不能适应层出不穷的系统性挑战。现行国际秩序面临多重挑战,一些国家奉行实力至上的逻辑,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大行其道,发展鸿沟加剧,安全赤字加重,结盟对抗、封闭排他的做法与多极化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中国有能力为“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绘制理想蓝图,也能够以推动国际治理体系变革的实际行动将理念转化为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再度倡导“遵守国际法治”,建议世界各国全面、充分、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确保国际法和国际规则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重标准,不将少数国家的“家规”强加于人。其中既有为国际秩序提供理想的理念表达,也有更具体的制度框架,更有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等系统主张。在这种追求理想国际秩序的理念和实践表达中,中国展现出对传统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扬弃。一方面,延续着追求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法治理想和多边主义的国际法治思想底色,推动构建具有国际法纵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另一方面,对少数国家操纵国际事务的霸权逻辑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坚决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我国始终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涉外法治作为国际法治的重要组成和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关键路径,为人民福祉而不懈努力,将民主、多边主义、开放包容、公平正义等作为基本原则,以一系列制度和规范推动全球治理完善,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勾勒的理想秩序提供架构。中国以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为责任担当,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公平正义,以一系列举措稳步推进和平安全与繁荣发展,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中国的国际法观念、国际秩序观以及中国对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的贡献,已经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一是有许多针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与作用的研究,这些研究大多考虑了国际法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双向作用,即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何蕴含国际法的原则和价值,如今又从哪些角度推动着全球治理、国际法治的进步,以及其中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如何为我国参与国际法治变革提供价值引领。或是作出历时性的梳理,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人类命运共同体,阐释中国如何为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作出贡献。此外也有中国所做的各种实践对国际法治和国际秩序的贡献。二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针对一些更具体的实践和倡议对良好国际秩序的促动作用展开研究。比如“一带一路”所指引的国际法律制度的新模范或其昭示的全球治理、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以及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的国际法表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一带一路”的实践如何推动更和谐的国际秩序。三是开展新时代中国国际法治思想和国际秩序观的研究。中国的国际秩序观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宏观的目标,以国际法治为全球秩序的基本架构。除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全人类的终极关怀,中国的国际法治观念、国际秩序构想离不开对与西方国家关系的思考,其中包括新时代中国国际法观念的外部来源和中国在国际秩序中的自我定位,以及对“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两种国际秩序观进行的比较分析。四是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涉外法治与全球治理之间的关系,可以说现在已经对这一问题形成了基本认识。涉外法治彰显了中国在全方位开展大国外交、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公平公正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方式等方面的进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追求构成了涉外法治的理念基础,是涉外法治在国际层面的根本遵循。就涉外法治与国际秩序的关系而言,世界的和平、安全与发展是涉外法治的目标和要求,正是对全球秩序的设想和规划构成了涉外法治的国际伦理道德动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则包括推动建设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国际法治体系,具体通过引领理念、确立制度、完善标准、建设机构、推进行动、传递文化这六个方面推动全球治理的改善。而国际法治的变革路径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现有研究已经从不同角度梳理了中国对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贡献、对国际法治的规范构造和价值指引,对国际秩序以理念和价值为基础的理想表达。然而,上述理念、规范、制度的创造如何系统地指引妥善的全球治理方向与路径,这些表达如何破解霸权主义对国际法治理想的破坏,仍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试图梳理中国的全球治理法治化理念结构和实践探索,阐述中国为国际秩序提供的理想指引和现实架构,揭示这些理念和实践对全球治理与国际秩序的“扬弃”,说明中国所做的诸多努力对霸权主义的国际关系作出的变革,分析一系列变革如何为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等原则的追问提供新的解答,并体现出国际法治一脉相承的核心理想和时代共识。
二、中国的全球治理法治化理念结构
中国对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总体构想,集中体现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核心愿景是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一愿景反映了中国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深刻认识与坚定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构成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认知基础与道义追求,指引着中国的外交实践与制度性行动,体现着中国对实现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期待。这些构想与价值观在理念层面明确了国际社会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共同努力的方向。中国关于国际秩序的理念体系在整体上解答了人类如何实现和平与发展的根本命题。在这一框架中,人民福祉是全球治理的价值依归,和平与安全构成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前提与秩序基础,开放包容与公平正义是实现共同发展的理想状态与核心要求。但是这些表述并非法律本身,其目的在于确立良好的国际秩序,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法律的原则性指引。
(一)以人民福祉为目标,迎接人类共同风险和挑战
中国对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构想与落实以人民福祉为目标,将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一理念根植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根本追求。世界各国人民前途相系、命运相依,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也需要接续奋斗。“中国梦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梦,我们追求的是中国人民的福祉,也是各国人民共同的福祉。”这份追求“把人民福祉放在首位”,本质上说就是以人为本、发展更加平衡、机会更加均等的经济全球化之路,让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人群共享发展成果”,在行动上要“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用实际行动为建设美好世界作出应有贡献”。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国主张以同舟共济的担当精神应对各类风险挑战,要通过“凝聚共识、同舟共济、攻坚克难,致力于合作共赢,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从而让经济更有活力,贸易更加自由,投资更加便利,道路更加通畅,人与人交往更加密切,让人民安宁富足,让战争远离人类,让子孙后代享有可持续发展的未来。这一愿望始终贯穿于中国对外交往与参与全球治理的实践之中。
当今世界面临诸多共同风险和挑战,全球安全治理与经济治理亟待完善,世界经济面临深刻调整,金融风险持续积聚,气候变化与科技发展带来严峻挑战,这要求各国必须携手同心,通过全球治理合作进行系统的回应。对此,中国提出“各国要同心协力,妥善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越是面临全球性挑战,越要合作应对,共同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二十国集团……要负起应有责任,为了人类未来、人民福祉,坚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面对治理赤字与和平赤字,中国“呼吁各方以人类前途为怀、以人民福祉为念,坚守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初心,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构建新型国际关系”。面对发展赤字,中国提出“全球经济治理……应当共同构建包容联动的全球发展治理格局,以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目标,共同增进全人类福祉”,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加快推进倡议合作,强化全球发展动能,全面深入推动世贸组织改革,应对共同挑战”。面对安全赤字,中国主张“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坚定推进全球安全治理,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在气候变化的问题上,我国深刻认识到“气候变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人类未来”,并始终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主张“要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进程,将雄心转化为行动,支持发展中国家提升能力,协同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全球性挑战”。要“心系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消除贫困等多面共赢,增强各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使科技更好地造福人类,中国提出“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同世界各国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发展环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等全球性挑战”。
从整体上看,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关于文明、安全、发展、治理的一系列广泛的观念到系统地形成四大全球倡议,中国始终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开辟和平和进步的新境界,以理念升级和行动落实为国际社会带来和平稳定的前景,为各国人民增添繁荣发展的福祉。中国的国际秩序观植根于“人民至上”的核心立场,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真正的多边主义,为各国携手同心、共克时艰提供了切实方案。
(二) 以合作为基本路径,塑造开放型世界经济与合作共赢新格局
中国对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构想与落实以合作为基本路径,同时将开放包容作为对待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的基本态度,旨在打破零和博弈思维,促进全球治理中的“排他性小圈子”转向“开放性大平台”。
中国始终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并且明确了什么是“真正的多边主义”,即“‘小圈子的多边主义’是集团政治,‘本国优先的多边主义’是单边思维,‘有选择的多边主义’是双重标准”。而真正的多边主义应当以全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而非少数国家谋取霸权的工具,其内涵应当以公平正义为首要准则,以开放包容为应有之义,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根本遵循,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必由路径,以与时俱进为必然选择。
在经济领域,中国坚持开放发展,始终维护自由、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排他性规则。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提出“要维护自由、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不搞排他性贸易标准、规则、体系”。这一主张与后来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深度契合,“各国要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经济,实现共商、共建、共享。要尊重彼此的发展选择,相互借鉴发展经验,让不同发展道路交会在成功的彼岸,让发展成果为各国人民共享”。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进一步提出,“我们应该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开放包容,坚持互利合作,坚持与时俱进”。也以与时俱进的态度,积极回应数字经济等新问题,主张“以积极开放态度参与数字经济、贸易和环境、产业补贴、国有企业等议题谈判,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规则制定的主渠道地位,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并始终如一地坚持“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我们要坚守世贸组织理念和规则,持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各国通过开放做大共同发展的‘蛋糕’”。从本国发展与其他国家发展的关系来看,中国主张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反对将发展视为“零和博弈”,致力于推动各国实现共同繁荣。基于这一理念,中国始终秉持包容普惠的发展观,倡导国际社会共享发展机遇、共同面对全球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指出,“各国在谋求自身发展时,应该积极促进其他国家共同发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各国人民”,与此同时,要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通过缓债、发展援助等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困难特别大的脆弱国家,着力解决国家间和各国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这一理念为共同发展提供了更清晰的方向,并将理念转化为切实的行动指向。这一理念的背后,是对全球化时代各国利益交融的深刻认知——“当今世界,各国人民是一个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市场、资金、资源、信息、人才等等都是高度全球化的。只有世界发展,各国才能发展;只有各国发展,世界才能发展。”基于这一认知,中国在2021年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又进一步地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将“共同发展”的理念进一步细化,为破解全球发展失衡难题、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明确目标和重点领域,推动全球发展迈向平衡协调包容新阶段。
中国将合作共赢确立为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政策取向,这一普遍适用的原则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且适用于政治、安全、文化等其他领域,相互合作、互利共赢,是走向共同繁荣的基本方式。面对全球性发展难题,中国又进一步指出思维转变的重要性,“从‘本国优先’的角度看,世界是狭小拥挤的,时时都是‘激烈竞争’。从命运与共的角度看,世界是宽广博大的,处处都有合作机遇。单打独斗已无法应对全球性的发展难题,各国通力合作才是唯一选择”。
在文明领域,中国坚持文明的开放、包容、互鉴,反对“文明优越论”和“文明冲突论”。中国一贯主张双向的文明交流,提倡“积极借鉴其他地区发展经验,欢迎域外国家为本地区发展稳定发挥建设性作用。同时,域外国家也应该尊重本地区的多样性,多做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稳定的事情”。始终秉持不同文明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的观点。“只要秉持包容精神,就可以实现文明和谐。……我们应该推动不同文明相互尊重、和谐共处,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各国虽然历史、文化、制度各异,但都应该彼此和谐相处、平等相待,都应该互尊互鉴、相互学习,摒弃一切傲慢和偏见。唯有如此,各国才能共同发展、共享繁荣”。基于这些理念,2023年中国提出了全球文明倡议,提倡建立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格局,探讨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开放包容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底色,也是实现世界发展与和平的核心期待,“真正的多边主义”可以作为其中的一条“中心线”,无论构建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还是打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形成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格局,抑或建立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格局,都是秉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的表现,共同构成了中国推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完整框架。近几年中国提出的制度型开放是“真正的多边主义”的具体诠释和开放包容的实践形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此又进行了更深刻的诠释,提出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拓展国际循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构建制度型开放已经成为中国推动全球发展倡议、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地丰富了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实践路径。
(三)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价值准则,二者共同服务于“破解全球治理赤字”的目标,从价值与制度两个层面推动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实现公平正义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应当以开放、民主、法治、平等为基石,通过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破除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双重标准,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追求的崇高目标。在当今国际关系中,公平正义还远远没有实现。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中国倡导的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本质上就是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通过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来实现公平正义,这要求“坚持国际规则由各国共同书写、共同维护。世界上的事要由各国商量着办,不能允许谁的‘胳膊粗’就听谁的”。
正确义利观是中国践行公平正义的重要准则,体现了“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价值取舍。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访问非洲期间首次提出“正确义利观”的概念,同年10月召开的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坚持正确义利观,有原则、讲情谊、讲道义,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2014年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提出“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较之前新增的“扬正义”的主张,以及从“讲道义”到“树道义”的转变,凸显出中国从“践行正义”到“引领正义”的理念演进和角色转换。正确义利观的独到之处还在于大国之间相处和大国与小国之间相处的不同,“大国之间相处,要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大国与小国相处,要平等相待,践行正确义利观,义利相兼,义重于利”。并且不局限于经济发展,大国还要“在安全和发展上给予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大支持”。
国际法治是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公平正义是国际法治的价值要求。“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2025年中国为回应全球治理赤字,又提出全球治理倡议,提倡应当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了国际法治在全球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
中国始终坚定维护主权平等原则,明确表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并且将主权平等作为国际法治的基础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本前提。早在中国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时,就已经将所有国家主权一律平等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髓、作为国与国交往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不能以大压小、以强凌弱、以富欺贫。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就是主张要确保各国都能在多极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中国始终致力于推动国际法治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一方面,中国在各种场合反复强调国际法治的“形式正义”,即国际规则必须得到有效遵守,国际事务决策不能以实力凌驾规则,也不能搞“双重标准”。“要坚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协调规范各国关系,反对恃强凌弱,不能谁胳膊粗、拳头大谁说了算,也不能以多边主义之名、行单边主义之实。要坚持原则,规则一旦确定,大家都要有效遵循。”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另一方面,中国主张共商共建共享的规则制定观念,以协商民主的方式塑造“良法”,纠正历史不公,实现实质正义,因为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国际法律体系获得各国认可的内在需求。“没有公道,和约只能带来冰冷的和平。国际社会应该坚持以公道为念、以正义为基,尽快纠正历史不公。”“要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打着所谓‘规则’旗号破坏国际秩序、制造对抗和分裂的行径。”“我们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完善全球治理。加强全球治理是国际社会共享发展机遇、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正确选择。国际规则要依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由大家共同书写、共同维护,不能谁的胳膊粗、嗓门大,谁就说了算。更不能拉帮结伙,把自己的‘家法帮规’包装成国际规则。中国提出,就国际关系与国际秩序的现状而言,民主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要积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提升全球南方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
中国既是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也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关键力量。其中“维护”与“变革”的界分标准就是“公平正义”。我国在各种场合多次提及“中国是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也多次提出要“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其中“维护”的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变革”的是第三世界国家尚不充分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管“现行国际秩序并不完美,但只要它以规则为基础,以公平为导向,以共赢为目标,就不能随意被舍弃、更容不得推倒重来”,但是“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四)以和平和安全为基本前提,筑牢全球稳定发展根基
和平与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国国际秩序观的重要支柱。中国在各种国际场合多次重申,要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是与各国展开友好合作的思想基础。从历史维度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诞生,本身就是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有力反击,承载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殷切期待。长期以来为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安全困境、化解地区冲突提供了行动指南,为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国际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精辟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发展水平、体量规模国家之间的关系。“五项原则的出发点就是维护弱小国家在强权政治环境中的利益和诉求,旗帜鲜明反帝、反殖、反霸,摒弃了穷兵黩武、以强凌弱的丛林法则,为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
中国对和平、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着深刻认识。从和平与发展的关系来看,“和平与发展相辅相成。各国要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以和平促进发展,以发展巩固和平”。从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来看,“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从和平与安全的关系来看,中国提出的“普遍安全”“共同安全”和“新安全观”,为实现持久和平提供了理念和格局的构造。“安全应该是普遍的。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就是告别绝对安全,实现安危与共。”“我们应该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营造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以此为基础,中国在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提出全球安全倡议,重申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提出要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此外还主张将互相尊重、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统筹维护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作为回应全球安全赤字的关键。
综上所述,开放包容是多边主义的应有之义,既是发展的必要条件与基本态度,也是和平的基石与保障。国际事务决策中的平等话语权所蕴含的民主精神,内在地要求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真正的多边主义同样是这种民主精神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呈现与制度保障。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所提倡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一脉相承。进一步说,公平公正与开放的发展是消除全球贫困与不平等的首要条件,增进各国人民福祉正是这一系列国际秩序理念与实践的最终目标,所有关于多边主义和公平正义的倡导、对开放包容和平等互利的坚持,本质上都是为了让发展成果惠及各国人民,让每个国家的民众都能共享和平稳定带来的发展机遇。唯有在多边框架内,才能凝聚共识、维护公道正义;唯有坚持多边主义,才能通过对话协商有效化解冲突、管控分歧。历史表明,只有恪守多边主义、矢志追求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源上避免战乱与冲突,实现持久和平。在这个过程中,健全国际法治是维护国际社会长期稳定的规则前提与制度根基。此外,安全是和平的根本保障,和平是安全的最终体现。践行和平发展道路的一个关键着力点,便是主动且有建设性地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国际体系向更加包容、公正、可持续的方向演进,从而形成一个正循环。
此外,中国关于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的主张也在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具体而言,中国对国际法治和公平正义的认知变化体现出全球治理理念的完善与深化。一是对国际法治的认知升级。我国在首次提出国际关系法治化之时指出,国际关系法治化是“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这一认知后来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升级和完善,从“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到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后来又提出了“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一系列论述的深化,体现出对国际社会规范框架的认知更加明晰,也逐渐明确了国际体系、国际秩序与国际规则的核心脉络,回应了一些国家对国际法的“选择性适用”和“双重标准”,以及借国际法的规范形式包装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行为,为维护国际法权威、推动全球治理朝着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提供了中国主张。二是对公平正义的认知升级。在义利观的系列表述中,从“讲”道义到“树”道义的变化体现出中国义利观的时代跃迁和中国的大国担当。在对安全格局的表述中,从2015年提出“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到2017年提出的“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其中体现出平等对安全与和平的重要意义,这彰显出中国对国际安全治理逻辑的认知深化——唯有摒弃强弱尊卑的霸权思维,以国家间的平等地位为根基,让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都能享有平等权利,才能真正凝聚起共建安全格局的合力,让安全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实现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三、中国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中国对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的贡献,不仅有上述的理念表达,也有以涉外法治为基础的规范表达和实践表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一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第二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确保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具体而言,是在规范与实践层面通过一系列具体举措,将理念转化为制度安排与现实行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通过现实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涉外法治的制度增益
涉外法治规范表达的范围应当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的制度安排和执法、司法实践,即国内的涉外立法、双边与多边协定,还有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的执法、司法实践,以及在国际组织成立和运作中所做的各种设计与行动。
中国的涉外立法体系涵盖专门涉外法律、含涉外条款法律及涉外行政法规,从多维度回应全球治理需求,践行多边主义、促进共同发展及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坚实法治支撑。中国是首个将和平发展理念同时载入宪法与执政党章程的国家,彰显了中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坚定承诺。具体而言,一方面是涉外法中对国际秩序理想的正面表述,为大国外交理念和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追求确立国内法依据,这主要在一些涉外立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中体现出来。例如,《对外关系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对外关系要坚持和平、互利共赢、法治、共同发展、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立法目的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促进对外友好交往。《反外国制裁法》中再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陆地国界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障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促进我国与陆地邻国睦邻友好和交流合作,与陆地邻国开展国际合作、处理国际事务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推进安全合作,深化互利共赢;提升沿边对外开放便利化水平,优化边境地区营商环境。《对外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关税法》等涉外立法为外资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是对全球自由贸易秩序的重要贡献,彰显中国秉持多边主义原则,通过法治手段为国际经贸秩序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全球投资者创造广阔市场空间与发展机遇。中国的对外援助还没有单独立法,但是有《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及《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中国的对外援助》两部政府白皮书,为中国以规范化、透明化方式开展国际发展合作提供了制度遵循与行动指引。另一方面是对破坏国际秩序行为的反击,也就是涉外法治的“斗争范式”。对于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的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等行为,要通过各种手段积极应对,并且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这本身就是对破坏多边主义、破坏和谐秩序、危害安全与和平、阻碍共同发展的行为进行遏制,以涉外法治作为对抗霸权主义和单边行为的关键手段,从而促进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例如,《反外国制裁法》中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及《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中规定“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考量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关键因素,以法律手段回应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单边制裁,彰显了国际法治公正平等的精神。
在涉外司法领域,涉外法治也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指引,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依归,在民商事领域和安全与和平问题上以法治手段促进和平与发展议题的进步。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中,最高法已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细则,发布了几批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且发布了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阐述“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适用的原则和依据,充分体现出我国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推动国际司法协助的积极态度。
此外,中国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涉外安全执法、司法实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院先后判决和执行了多个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力的涉外商事和海事案件,在国际法领域充分展现了中国司法经验。2017—2022五年间,检察机关办理了2万余件涉外刑事案件和885件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湄公河执法合作、“天网行动”等跨境合作执法经验为国际刑事执法合作提供了实践样本,推动了国际引渡与司法协助规则的细化。
从涉外法治的国际层面来看,中国为全球和平赤字与全球发展赤字提供了直接的发展机遇和国际平台。作为适应并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规范与运行体系,涉外法治从国家处理涉外工作和参与全球治理的角度,有力支持与保障了高水平开放。涉外法治对全球发展的促动体现在通过一系列举措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主的国际组织是开放发展的主要依托。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签订了大量双边、多边协定和文件,以涉外法治推动国际良法的形成和全球善治的实现,致力于国际合作平台和机制建设,为参与国家的经贸合作构筑起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紧密的伙伴关系和合作框架。自2013年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已与150多个国家和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与共建国家规则标准“软联通”稳步推进。中国已与69个国家和组织签署了113份标准化合作文件,与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23个自贸协定,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RCEP是全球最大、最公平、最具活力的自贸区,中国积极推动RCEP这一涵盖全球三分之一经济总量的协定落地,依托开放包容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以实际行动践行多边合作理念。
此外,中国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分别于2019年、2025年研提提案,为发展议程提供新思路,并推动部长级会议取得务实成果,在贸易动荡加剧时呼吁各方稳住多边贸易体制基本盘。针对上诉机构僵局,2020年4月,中国与欧盟等19个成员共同向世贸组织提出建立“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的倡议,助力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同时,中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提供促贸援助并主动承担大国责任,在多项谈判中自主务实选择不寻求使用特殊和差别待遇。为纠正美国的违规做法,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发起了诸多案件,有力遏制了美国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经济霸凌行径,维护了国际公平正义。
在涉外法治的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增量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组织是国际调解院和上合组织。《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第4条说明了国际调解院的原则,即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不干涉各国内政,并致力于国际法治;确保争议解决中的意思自治和方式的自由选择;以善意和合作精神寻求友好解决国际争议;确保公正、中立、公平的环境,促进通过调解灵活高效地和平解决争议,体现出国际调解院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些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追求。国际调解院在筹建过程中就努力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为实现均衡发展的目标,以开放包容的态度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的制度表达。同时,将能力建设作为实现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一系列举措为各方交流、能力建设和信息共享搭建平台,助力其利用调解等和平方式解决争议。在现今国际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争端解决需求的背景之下,国际调解院是中国积极承担全球治理责任、提供全球安全公共品和制度机制的正当之举,并显示了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要素思考与理性行动。而上合组织通过多层次机制与务实合作维护地区安全与和平,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RATS)并定期举行“和平使命”系列联合反恐演习,设置应对安全威胁与挑战综合中心、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心、信息安全中心、禁毒中心四大机构,为地区和平与安全提供了保障平台和制度典范。
(二)涉外法治的实务践行
中国对良好国际秩序的贡献还体现在通过行动本身来建构国际秩序。涉外法治的实践表达是对一些国内法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落实,或者在国际组织中的具体举措,其中也涉及具体的项目合同,但是相对于涉外法治的规范表达来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行动先于立法”的特点。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发动机、创新发展策源地、共同繁荣促进者和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坚定践行者。目前中国已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粮食计划署、工业发展组织在内的20多个国际组织在基金框架内开展合作,在60多个国家实施了160多个项目,重点投向发展中国家的民生与发展领域,惠及3000多万发展中国家人民。“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欧班列、中老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等一大批标志性品牌和项目是推动世界经济增长、促进全球共同繁荣的重要机遇。中欧班列通达欧洲25个国家的227个城市,“丝路海运”航线通达全球46个国家的145座港口,空中丝绸之路覆盖54个国家104个城市,一大批标志性工程建成投用,许多“小而美”民生项目落地生根。这些项目持续惠及发展中国家,产生广泛的经济社会效应。中国还发起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和“丝路基金”,为“一带一路”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24年10月,亚投行已批准286个项目,总金额近550亿美元,撬动总投资超过1500亿美元,覆盖亚洲、非洲、欧洲的基础设施项目;设立总额40亿美元的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为全球发展倡议框架下的合作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作为推动全球发展倡议与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接和“共商、共建、共享”全球发展倡议合作的重要机制平台,组织成员开展政策对话、经验分享及务实合作。全球发展促进中心网络建设已经全面铺开,成为对接政策、促进项目、协调资源、拓展伙伴的创新行动平台,并且成立了中国—非洲(埃塞俄比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合作示范中心,开辟三方发展合作新局面,有力地支持了非洲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人才培养。
在更具体的行动中,2024年1月至今,中国持续推进对外援助工作,涵盖基础设施建设、人道主义救援、医疗援助、技术培训等多个领域,积极践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国积极助力多国完善交通、公共设施。2024年12月,中国援加纳外交部配楼项目、刚果(金)金沙萨中部非洲文化艺术中心、喀麦隆国民议会大楼等多个援建项目竣工或落成;2025年8月,援乌兹别克斯坦风电站项目、瓦努阿图塔纳岛公路三期项目等先后开工。在人道主义救援领域,中国及时向受灾国家伸出援手。2025年9月,中国驻阿富汗大使馆临时代办包旭辉一行赴阿富汗楠格哈尔省和库纳尔省地震灾区慰问,并分发援助物资。中国政府援助缅甸洪灾灾后重建物资陆续运抵交付,此前缅甸3·28强震时,中国也曾第一时间提供援助并派遣救援队。2024年,中国将450吨大米与约5.5万个中国援助食品包分批运抵加沙,提供了人道主义物资援助。在医疗援助方面,中国医疗队积极开展诊疗活动并助力当地医疗发展。援加蓬医疗队在加蓬尼扬加省与恩古涅省开展大型巡诊活动,援巴布亚新几内亚中国医疗队赴医疗资源匮乏的巴新偏远地区开展义诊活动。2024年,援非中国医疗队累计诊治患者已达2.3亿人次。在技术与人才培训领域,中国举办了多类研修班和培训班,涵盖农业、能源、妇女发展等多个领域。马里妇女参与冲突管理与和平建设研修班、喀麦隆官员提高谈判能力与技巧研修班、CITES缔约方履约官员能力建设研修班等先后开班,中多水稻种植及热带农业技术海外培训班、援古巴杂交水稻海外培训班、“用中国方案助力尼泊尔发展”研修班为各国培养了大量专业人才。这些项目大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在国内脱贫攻坚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减贫合作,为许多国家带来了切实可行的减贫方案,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推动全球减贫事业,彰显了大国担当。以需求导向、系统赋能、共建共享的工作模式和“精准扶贫”“志智双扶”“开发式扶贫”等核心理念,以及中非携手推进“六个现代化”的系统主张,为解决贫困这一复杂问题提供了新路径。
综上所述,中国的国际发展合作事实上改变了许多国家的生存境遇,在基础设施、医疗援助等问题上所做的举措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实质的好处,改善最不发达国家的现状,本身就是极大地改善了全人类的生存境遇。
四、中国对全球治理法治化作出的突出贡献
人类长期以来都在期待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从古代城邦间的盟约到近现代主权国家的交往,人类始终在探索通过双边协商或多边对话,将共同认可的相处准则、利益协调方式与冲突解决路径,以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
(一)为国际法治的运行提供智慧支持
国际法治是国际秩序的发展方向和评判国际事务优劣的尺度。“良法”和“善治”是良好国际秩序的基本要求,这意味着各行为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表达机会,既有能够体现各方利益的法律规范,也有为所有当事方提供公正的权利和机会的国际司法机制。中国关于国际秩序的理念和实践,既与国际法的精神、与国际法治的理想一脉相承,又发展了国际法的原则和制度,对其中与国际法治精神和理想相违背的霸权主义作出了变革。
国际法存在着“一脉相承的理想基因”。国际法是由西方主导的,在国际法所展现的原则、规则、思想观念中有很深刻的西方传统,渗透着很多西方文化的印记。不仅约定必须信守等一系列法律原则实际上都以西方文化为基础,许多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也源于西方法律实践,国际法所试图解决的许多问题也以西方的思想标准为基础。但是从国际法的西方性中,也能够透视国际法所蕴含的原初的价值追求,这是国际法被作为一套公认(至少不被公开否认)的标准的道德理由。历史地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和《日内瓦公约》体现出的人道主义原则,与如今作为国际关系核心的《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对国家的维护、对人民的关怀,和平几乎是所有里程碑式公约的宗旨。从共识性看,《联合国宪章》第2条的“主权平等、善意履行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使用威胁和武力”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后来1970年联大一致通过的七项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家义务原则”,分别体现了不同时期国际社会对这些精神的广泛认可。如果将目光置于西方的视角上,正是大国和小国的利益不同,对本国发展的诉求导致了霸权思维的延续。这种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对利益受损的恐惧,使其发生战略误判,陷入“修昔底德陷阱”。但是,如果说国际法只是西方维护自身霸权的工具,则无法解释《世界人权宣言》和后续一系列人权公约显示出的对“人”的观照。所以,它们也并非期待一个“一部分人注定无法发展”的世界,然而,一些国家的规则和制度却偏离了这些美好的愿望。而中国所提出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正是对这个现实问题的应答。
中国的理念和行动对国际法治的观念、原则、规则发展都起到了积极正向的促进作用。多边主义展示了国际法的价值指向,构成了国际法治的思想底色和指导原则。只有积极倡导和践行多边主义,人类社会才能更加接近法治的理想,各国政府和人民才能更加趋近于公正善良的国际秩序。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国际秩序主张在观念层面提供了新的国际法观,以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推动国际法治走向合作共赢,为全球治理注入了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动力。“文明互鉴”这一观念的提出,倡导了一种更加开放和包容、以交流交融化解对抗冲突的新型文明观,是中国对传统民族国家范式和文明冲突、文明优越等陈旧论调的反思与超越,将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供新的思路。中国提出的“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理念,有力推动了国际社会对所谓“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中潜在霸权逻辑的反思与变革,倡导以平等和法治为基础的治理方向。“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因其规则的模糊性、选择性和双重标准对国际法治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西方国家通过操纵“规则”的定义权,将自身利益和价值观凌驾于普遍国际法之上,削弱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多边主义体系。由于排斥了基于国家同意的规范形成过程而阻碍了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就法治精神而言,“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体现的是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并不是国际法治。西方国家宣称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中的规则与权力相生相伴,本质上仍服务于特定国家的战略利益,从属于霸权逻辑。而中国主张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强调的是对“普遍认可的国际法”的维护,借力的是应然国际法所体现的国际法治精神。
此外,中国也致力于推动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制度安排,以涉外法治建设为全球治理贡献力量。国际秩序理想正面临霸权的严重侵蚀,一些国家的单边行为破坏法治进程,与人类期待的确定性以及国际法一贯以来对和平的追求背道而驰。一些行为偏离了国际法治轨道,要退回到封闭的小圈子,要用规则包装霸权行径。一些国家以追求“绝对安全”为名,推行网络监控、长臂管辖等政策,甚至通过《涉外情报监视法》等国内法侵犯他国主权,其实质是将自身安全建立在牺牲他国安全的基础之上。历史表明,霸权扩张常以“用扩张求安全”为逻辑,通过经济制裁、军事威胁等手段追求“绝对安全”,破坏国际社会的互信与合作。或者滥用单边制裁,违反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原则和多边贸易规则,以各种莫须有名义打压别国高科技企业,同国际法治精神完全背道而驰。这些行为背离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实质是以规则之名行霸权之实。此外,一些国际组织欠缺公正性、代表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投票权与决策机制长期向发达国家倾斜,导致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严重不足。发达国家凭借份额优势控制关键决策权,而发展中国家集体投票权不足30%,与其全球经济占比严重不匹配。贷款条件性政策常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特别提款权分配也存在结构性失衡,这种制度性缺陷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共同参与国际事务的民主精神背道而驰,削弱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涉外法治贡献于全球治理的底层逻辑在于,从全球视角看,国际法治必然是各国涉外事务法治进程的整合,与国家涉外事务法治进程的起点和目标有着相当高的重合度。正是国家之间通过彼此博弈、相互平衡,实现了国际法治的底层基础。所以,涉外法治的叠加、中和,构成了国际法治的逻辑起点。因此,中国推动涉外法治建设的进程本身,就是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国际法治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实践。其中一方面是以法治手段,与破坏国际法治的单边行为做斗争,从而捍卫国际法治的精神。另一方面是通过正向地打造合作平台、构建合作机制来共享发展成果。中国主导或发起的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南南合作基金、亚投行、上合组织、国际调解院等机制,以主权平等、发展导向、协商共治等基本原则,从话语权分配、资源配置、争端解决等关键领域变革全球治理格局。这从制度上破解了“少数国家垄断规则制定”的失衡困局,通过其治理结构创新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公平的发言权,共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此外,在资源配置与发展赋能上,中国的“需求导向型合作”使资源流向真正的发展需求而非附庸霸权战略,这种赋能式援助助推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资源分配失衡问题。以平等超越霸权,以共享超越垄断,以协商取代施压,这三重变革推动全球治理逐渐回归《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构建更公正的国际秩序提供了新的范式。
(二)为国际法治提供新的价值体系
中国为国际法治提供的价值体系,是通过致辞、讲话这些直接的语言表达和法治的话语功能来传递理念的。这些话语为国际法治的价值追求提供了新内涵,对“公平正义”“合作”“和平”等概念作出了新的诠释。
中国的国际秩序观对“合作”的新认识体现为“真正的多边主义”。与西方国家偏好的排他性结盟不同,中国倡导的真正多边主义坚持包容普惠、合作共赢,致力于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以零和思维为基础的政治与军事同盟为代表的西方传统同盟模式,促成了诸多具有排他性的国际政治实体,在其中刻意强调国家的生存、安全问题,塑造结盟体内外差异,以所谓国家生存干涉别国发展,以所谓西方结盟侵犯其他国家利益,并且往往引发猜忌、阵营对抗甚至军事冲突,这种“以邻为壑”的观念导向加剧全球分裂与不稳定。而中国秉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外交原则和平等协商、共享发展机遇的交往理念,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包容、可持续的方向演进,这种以合作而非对抗、以发展而非安全泛化为导向的国际秩序观,为破解全球治理赤字提供了新路径,彰显出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深刻践行。
中国的国际秩序观新的理念诠释还体现在对“和平”的解读上,以相互尊重、包容互鉴和推动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为核心,强调和平不仅是“没有战争”的状态,更是可持续安全与共同发展的有机统一。中国的和平观与西方国家的“和平主义”,在内涵和目的上有着显著的区别。西方国家常常将“和平主义”作为干涉他国内政扩大影响力的政治工具,充斥着意识形态色彩和强权色彩。但是中国的和平观强调独立自主、相互尊重,正视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客观事实,始终恪守承诺,不称霸不寻求对外扩张,并且与其他文明互学互鉴取长补短,这一理念在全球安全倡议中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其中所倡导的“合作的”安全观,不仅是对西方传统“合作安全”理论的批判和超越,更从实践层面提出了以对话协商化解争端、以真正多边主义凝聚共识、以扩大共同利益深化互信的具体路径。它从理念原则和机制方法两个维度,系统阐释了如何通过平等、开放、包容的合作实现普遍且可持续的安全。因此,中国的和平观为构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提供了新的思考和路径。此外,中国深刻认识到了和平与公平正义的关系,并通过推动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来实现和平的理想。将和平作为直接目标,反而容易陷入安全困境,而从积极和平的角度分析,实现公平发展来实现积极和平才能消解非传统安全威胁,从而实现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中国通过建立双边、多边机制,借助便捷高效的区域合作平台打造了新型国际交往关系,这为全球治理提供了以发展促和平、以合作保安全的重要范式。中国所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四大倡议,正是通过将发展与安全紧密结合来减少冲突根源,筑牢共同安全防线,维护世界和平的根基。
五、结语
国际秩序是全球各国交往规则、利益分配与权力格局的集中体现,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和平与发展事业。在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之下,单边主义、霸权主义抬头,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调整。作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中国基于自身发展实践与人类共同利益,形成了对国际秩序的系统性表达,既包含对理想秩序的理念构建,也涵盖规范实践的路径设计,为全球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中国方案。
现代国际秩序的演进历程以强权政治和丛林法则为底色,现行国际机制存在全球南方代表性严重不足、权威性遭到侵蚀、有效性欠缺等结构性问题,单边主义与强权政治破坏多边合作根基,全球治理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挑战,无法回应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迫切期待。面对和平安全与繁荣发展的多重阻碍和现实落差,中国勇于践行大国担当,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人民福祉为念,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依归,持续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贡献智慧与方案,在承继《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精神内核的同时,对西方霸权体系进行了根本性变革,为国际秩序变革提供了价值坐标和行动遵循。中国始终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制度实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积极推动国际规则朝着公平合理方向演进,在打破西方的国际法治话语霸权中彰显中国方案的实践伟力,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完善,以一系列理念、主张与实践,为国际社会寻求有效的治理思路,为世界各国提供平等参与、共同发展的机遇,为实现共同繁荣不懈努力。中国将继续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与世界各国共享机遇、共同发展,引领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包容、普惠的方向演进,为人类文明进步开辟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的新未来。
(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微信公众平台 本文转自启航1949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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