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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 耿斯文: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法映射

2026-05-11 10:29:35来源:启航1949微信公众号作者:何志鹏 耿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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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提出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建设任务。国际法是涉外法治的关键部分,因此,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包含国际法思想与制度的现代化。在实践方面,中国以国际法治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为身份定位,广泛参与经济、环境、人权、海洋等领域的国际事务,通过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实现国际话语权的提升。在理论方面,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坚持立场,遵循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针对国际法建设不断塑造理念,进行国际法理论的推陈出新;增强国际法的普遍性与代表性,完善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理论。中国与国际法呈现出协同进化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依赖于现代国际法,中国式现代化也会发展和优化现代国际法。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涉外法治;国际法;话语权;协同进化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的探索中逐渐走向清晰。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重要决定,开启了中国携手世界共同发展进步的新征程,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针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特别规划。这些规划延续、深化、细化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明确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布局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式现代化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为目标,法治的引领与保障是这些目标得以实现的必备条件。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包含国际法思想和制度的现代化。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必然包括对外关系的法治化。中国式现代化不仅强调国内的法治进程,也要求在国际交往中秉持法治精神与规则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在法治建设方面,不仅要处理好国内问题,也要把握国际向度。从时空方位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正发生深刻调整。国家间的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发展国际关系需秉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国际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加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国际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新的历史方位要求中国在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方面更加积极有为,需要中国进行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增强中国国际法话语、知识的供给,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从全球史的逻辑推理来看,后兴起的国家往往会提出发展国际法的思想理论,为建设国际法强国而蓄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出于为本国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国际环境的考虑,还是为了维护本国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都要求中国在塑造国际法理论方面有所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以全球视野审视时代变迁,倡导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以此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等核心利益,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理念发展国际关系。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也要求国际法的全球视野和民族特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 既然中国式现代化应当兼具共性与特色,相应地,中国在现代化建设中所推崇的国际法既应当包括反映国际社会普遍追求的部分,又应当含有具有中国特色的主张。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逐渐走向深化的过程中,不仅要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还要努力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原则、论断。

  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要求中国不断更新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理解,深化对于国际法思想观念的研究,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目前,学界针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已经展开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探索,阐释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语义和意义,分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具体要求与实现路径,指出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论证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呈现出的中国特色。相较之下,聚焦于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数量不多,已有著述主要凝练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立自主、和平发展、多边主义的国际法意涵,从涉外法治建设的维度探索了中国式现代化的落实,解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世界贡献。但是,我们仍有必要拉长历史观察区间,更加系统地解析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与国际法进行互动,在实践维度、理论维度对国际法产生了何种影响。

  二、促动中国国际法实践的丰富发展

  现代化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究竟会利用其实力成为“法外国家”,还是积极引领、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完善,这是理论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以认同和尊重为参与国际法治的主要工作面,将遵守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作为开展国际法实践的基本立场,以国际法治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为身份定位,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实践促进国际法文化的丰富发展。

  (一)持续强化对国际法治的参与及建设

  2015年,时任外交部长王毅在出席世界和平论坛时指出:“中国是国际和地区秩序的维护者、建设者和贡献者。”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在国际法治中的角色逐渐由被治理者转变为重要的参与者、建设者,为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第一,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参与人权、环境等方面的全球治理。国际规则制定进程中的平等参与是推进国际法治的重要方向。“国际立法要均衡反映各国关切,不能把个别国家的规则当作‘国际规则’,也不能把个别国家的标准当作‘国际标准’。” 国际规则制定能力能够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在与国际法互动的过程中,中国从被动接受规则到主动参与规则制定,努力提升在国际事务中话语权。在网络空间等新兴领域,中国积极发出“中国声音”,努力凝聚国际共识。中国政府高度关注《塔林手册2.0》的制定,中国学者加入了国际专家组,改变了《塔林手册1.0》的纯西方国家血统,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治作出了中国贡献。

  第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建设,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2021年,中国发布《中国联合国合作立场文件》,明确表示“中国努力维护安理会权威和团结,积极支持联合国依据授权开展斡旋,支持联合国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协调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作出贡献” 。中国积极凝聚全球共识,在联合国框架下推进相关领域的议程。例如,202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通过了“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描绘了2050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愿景,推动了国际社会采取实际行动。在区域层面,中国推动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区域组织,补充和完善了以联合国体系为核心的多边机制。

  第三,中国积极推动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中国加入了全球治理领域的主要条约,加入了绝大多数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积极推进国际司法机构建设。2022年,中国与“全球南方”部分国家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2025年,《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正式在香港签署。国际调解院补充了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全球南方”共同推动全球治理的重要行动。中国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的努力也表现在与国际司法程序的互动日益深入。随着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逐渐提升,中国对国际司法的态度由初期的谨慎防范转变为积极参与。2009年,中国在科索沃独立意见案中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参与口头程序;2011年,中国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担保国责任与义务”案中提交了书面陈述;2023年,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在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表达了自己的立场;2024年,中国先后参与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表达了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主张。

  第四,中国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融入国际体系。中国不断推动“一带一路”倡议走向深化,积极开展与沿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实现与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互联互通,提升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与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中国也通过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的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切实解决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发展中国家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此外,中国在多边场合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例如,中国曾多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投票支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候选人担任联合国副秘书长等重要职务,支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候选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任职。

  (二)积极参与传统与新兴领域的国际法律事务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环境、人权、海洋等领域的实践,为国际法文化注入非西方因素,促进理解,增强认同,推动有利于各国繁荣发展的国际秩序的形成。

  在经济领域,中国积极推动国际经济秩序变革,并在持续扩大开放中实现发展。首先,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以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以达至互惠共赢为追求,为“共同命运”而合作,推动参与方共同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促进更加公平、公正与合理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其次,中国通过推动建设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助力发展中国家经济腾飞。历经十余载,亚投行的成员国数量已经由21个意向创始会员国扩大至111个,彰显了日益增长的国际吸引力。再次,中国积极开展与金砖国家的合作。2014年,中国、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五国领导人共同签署《成立新开发银行的协议》,成立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自成立以来,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批准了多个贷款项目,为成员国开展基础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注入强劲动力。2017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了“金砖+”合作模式,进一步加强了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最后,中国通过加入经贸协定的形式彰显不断优化国内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勇气。在逆全球化抬头甚至盛行之际,中国先后加入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高水平经贸协定,持续扩大开放水平。

  在环境领域,中国积极承担责任,推进全球气候谈判,代表发展中国家表达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利益关切,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能力建设。首先,中国参与并推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制定。为促进《巴黎协定》的达成,中国在设置国家自主减排目标方面让步,作出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升至20%的自主贡献承诺。其次,积极推动国内环保法律政策与国际接轨。中国制定了《生物安全法》《核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不断完善国内环保法律体系。最后,中国努力加强环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提出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推动沿线国家加强在环保领域的合作,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全球性问题。与此同时,中国通过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项目、合作建设低碳示范区等形式,分享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经验。

  在人权领域,中国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首先,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提出将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的思想翻译成“良心”置于宣言之中,以道德共识有效地消解了各国之间就宣言文本产生的分歧。其次,中国通过批准或加入人权公约的方式,体现对国际人权法的认同与尊重。中国批准或加入了六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认真接受各条约机构关于履约情况的审议。最后,中国在参与国际人权实践的过程中,积极推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完善。中国始终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人权,为促进发展权主流化贡献了智慧与力量。 中国支持联合国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和《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参与《发展权利宣言》的起草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就实现发展权展开磋商。

  在海洋法领域,中国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立法进程,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为促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终达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提出了“国家管辖外海域”“国家管辖内海域”等概念,在领海宽度、军舰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等关键问题上代表第三世界国家发出声音,彰显了中国在海洋法规则制定方面的深度参与。自196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来,中国遵循并践行公约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支持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中国也在国内层面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实施2023年公海自主休渔措施的通知,旨在促进公海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2024年,中国发布了《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系统介绍了中国构建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理念和实践经验,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努力提供国际法律制度方面的公共产品

  中国式现代化肩负着更多全球治理责任。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不仅努力争取自身发展,还积极回应全球治理的核心关切,逐渐成为全球治理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并通过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付诸实践。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以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为特征。国际公共产品是公共产品在国际层面的引申。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指出,国际公共产品应当能够使所有国家、人口、代际受惠。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效果取决于供给国的能力与意愿,也受到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接受度的影响。 从“一带一路”倡议到发展、安全、文明、治理“四大全球倡议”,中国持续供给了一系列国际公共产品,满足了解决国际公共问题的需求,它们共同构成了完善全球治理、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核心载体。

  1.“一带一路”倡议

  2013年9—10月,中国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2015年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历经十余载的发展历程,共建“一带一路”已经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 “一带一路”倡议由愿景走向行动的过程,也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在区域层面予以落实,不仅对中国自身的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对国际法的完善、国际秩序的塑造具有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开放包容,提升国际法内容上的包容性。“一带一路”倡议以实现“包容性发展”(inclusive development)为目标之一。“包容性发展”意味着全球化进程中各国共同谋划发展进步,寻求互利共赢。“一带一路”倡议在参与主体方面体现了高度的开放性,涵盖的国家已经超越地理意义上的“沿线国家”而转向了“共建国家”,成为最大的区域合作平台。截至2026年2月,中国已经与160个国家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在充分尊重各国国家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文化理念的基础之上,与“一带一路”国家实现经济互通、文化互鉴,携手建立繁荣稳定的区域秩序。

  第二,坚持平等协商,提升国际法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民主性。“一带一路”倡议所坚持的“共商”原则特别强调各国的广泛参与、平等交流,提升规则制定、执行中的民主性,强调营造开放共享的交往环境,实现各国的联动发展,在深入合作中促进优势互补,最终形成发展合力。“一带一路”倡议下所开展的各项合作都不附条件、不强加于人,使得经济实力、话语实力相对弱小的国家拥有平等的参与规则制定的机会。在决策制度设计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体现出了对发展中国家权益的关照。“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国际法的发展更加重视非西方国家的立场与主张,促进国际法超越对立、超越计算,走向包容融合。

  第三,坚持互利共赢,促进国际经贸秩序良性发展。“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惠及各方。这一源于中国的倡议体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其特别强调各国共享发展成果,通过联通设施、畅通贸易、融通资金等方面,实现在利益上的增进。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研究报告指出,突出的全球性挑战要求各国贡献更多的全球公共产品,通过国际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为传统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提供了积极因素,有助于促进国际经贸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第四,坚持灵活务实,推动国际合作进程。“一带一路”倡议在合作载体、合作模式方面,以满足不同国家的需求为出发点,体现了一种灵活务实的特征。在合作载体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不拘泥于条约形式,而是以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等方式为载体建立起伙伴关系,通过原则性、倡导性、不具有拘束力的软法文件调动国家的合作积极性,凝聚共识,促进交往,为后续软法的“硬法化”打下基础。在合作模式方面,“一带一路”倡议在双边、区域、多边三个层次巩固现有的国际合作机制,不断加强双边对话,拓展区域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平台推动国际合作进程。

  2.“四大全球倡议”

  中国于2021年提出全球发展倡议,2022年提出全球安全倡议,2023年提出全球文明倡议、2025年提出全球治理倡议,为纾解全球治理困境提供了国际公共产品,为推动人类社会整体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动力支持。“四大全球倡议”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支柱,从应对世界发展难题、化解全球安全挑战、促进人类文明繁荣发展以及推动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四个维度指明了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

  第一,以“全球发展倡议”解决发展赤字,打造发展共同体。“在发展的道路上,一个国家都不能少,一个人都不能落下,这正是全球发展倡议的朴素愿景,也是联合国倡导的努力目标。” 为弥合发展鸿沟、培育发展动能、凝聚发展共识、完善发展援助,中国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呼吁各国坚持发展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坚持创新驱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行动导向。在中国的倡导与持续推动之下,全球发展倡议从中国主张蜕变为国际共识,从合作理念落实为共同行动,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截至2025年9月,全球发展倡议获得了100多个国家以及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与区域组织的支持,伙伴关系蔚然成势。此外,中国也通过将全球发展倡议纳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宣言或声明、建设开放式项目库、成立南南合作基金等形式推动倡议走深走实。

  第二,以“全球安全倡议”应对安全威胁,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应对大变局时代的全球安全问题、促进世界和平安宁,习近平主席在2022年博鳌亚洲论坛上首次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强调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全球安全倡议反对操弄安全议题,实施脱钩断链,主张以国际法为基础开展对话合作,从而提升国际社会整体的安全感。在内容上,全球安全倡议主张兼顾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领域,呼吁各国密切关注气候变化、网络空间等非传统安全问题,避免因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失序造成社会混乱。全球安全倡议提供了一种警示,推动国际社会关注人权、环境、卫生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的完善改进,进而催生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制度性创新。“全球安全倡议”被写入多个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联合声明,这表明倡议获得了广泛支持,也为全球安全秩序的具体落实创造了条件。

  第三,以“全球文明倡议”凝聚全球共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文明动力。19世纪中期以前,“文明”一度被用作判定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所谓标准。时至今日,文明标准并未在国际关系实践中消失,而是以新的面貌被西方国家用作参与国际交往的条件。 文明应当成为目的而不是西方国家维护其利益的工具,文明间应当实现平等交流而不是人为地划分为先进或者落后。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经验,中国提出的全球文明倡议特别强调文明间“和而不同”,主张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鼓励通过文明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借鉴构建更加多元包容的世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全球文明倡议有助于打破国际法规则解释、适用中的文明偏见,避免将西方标准视为普遍真理,促进对于不同文明背景之下的多元国际法实践的尊重与理解。目前,全球文明倡议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被列入中国与阿尔及利亚、巴西、哈萨克斯坦等多国的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中。

  第四,以“全球治理倡议”推动国际秩序变革。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提出全球治理倡议,主张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这些主张为国际法的规则制定与运行层面的完善提供了积极因素,有助于推动国际秩序朝向更加包容、公正的方向演进。其一,全球治理倡议主张国际法制定过程的多元参与。国际法应当建立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全球治理倡议特别强调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主张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反映全球南方国家的诉求。其二,全球治理倡议强调国际法平等适用于所有国家。个别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奉行双重标准,以“法治”要求他国,自己却进行法律的“选择性适用”,屡屡破坏国际法治。全球治理倡议反对西方国家操弄国际法,反对以少数国家奉行的规则冒充国际法,促动国际法内化为国家行为的约束,有助于对国际法治的遵守。全球治理倡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共同的心声,得到了良好反响,必将促进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

  三、推进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迭代升级

  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中国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际法的理论,并在现代化进程中持续推进这些理论的迭代升级,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认知:界定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在关于国际秩序的叙事方式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提出了“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the rule-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与此相对应,2021年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指出:“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02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正式生效实施,从法律层面将“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作为发展对外关系的任务。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涵。

  第一,以“国际法”为基础意味着承认国际法是现代世界秩序的必要基础。国际法的发展历史经历了由欧洲公法到“文明国家之国际法”,再到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的现代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发展历史中的“文明的标准”意味着非西方国家只有变得“文明”才能够加入国际社会。例如,《国际法院规约》在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条款中使用了“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表达,体现出时代背景下文明的西方中心主义色彩。对此,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马塞洛·巴斯克斯-贝穆德斯(Marcelo Vázquez-Bermúdez)指出,应当去除“文明各国”一词,当今世界各国皆文明。“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强调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权威规则体系,强调约束单边措施,从而促进国际秩序朝着多边性、统一性、民主性的方向发展,增进国际社会的整体福祉。

  第二,“以国际法为基础”指向开放包容的国际秩序。国际法应当是各国共同参与塑造的环境,而不是由少数国家单方面给定的空间。西方国家的“小圈子”无法代表国际社会整体,文明也并非仅有西方国家提供的唯一版本。“开放包容”的关键在于倡导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促进文明的交流互鉴。这与西方中心主义的文明观念截然不同。西方国家自视为文明的先占者,以对文明的偏狭理解度量其他国家,以国际法之外的规则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带有政治色彩的话术为实施扩张创造理由。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约翰·杜加尔德指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是国际法体系之外的替代性制度,不可避免地改变或威胁国际法。”“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秩序,而是通过对国际法的解释促进西方国家的利益。国际秩序规则观应当指向国际社会整体的秩序承诺,指向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得到各国的普遍公认的国际法。

  (二)塑造理念:从和平共处到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式现代化是开放发展的现代化,因而必然要求并期待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走和平发展道路不仅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镌刻在中华文明的历史基因之中,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使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国际法立场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以此为原点,从“和谐世界”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在发展国际法理论的过程中形成了“和平发展”的原则主线(见图1)。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万隆会议的“求同存异”理念

  1953年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进行引申发展,凝练为万隆会议十原则。中国进一步提出了“求同存异”理念,表达了中国构建合作的国际法的理想追求以及对大国霸权的坚决反对。“求同存异”理念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延伸阐释。二者以“相互尊重”为纽带,前者强调国家之间的交往状态,而后者指向国家就具体事项进行交流的基本态度。“求同存异”的理念为推动万隆会议的最终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求同存异”的理念是中国立足于当时国内外境况的现实选择,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社会的良善发展。具体而言,其具有三个层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提供捍卫国家主权独立的思想武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色彩,表达了在时代背景下国家存续的最低需求,确立了中国外交政策的边界。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生存与安全是个体最基本的需求。推及国家,可以推导出独立与和平是国家的核心需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先强调国家主权一律平等,表达了中国推动建立平等的法律体系的强烈愿望。五项原则的提出既是出于突破西方孤立的现实需求,也为亚非拉国家追求自由独立提供了指引。五项原则推动了殖民体系的土崩瓦解,为发展中国家捍卫主权独立提供了思想武器,鼓舞着亚非拉国家走向独立自主。

  第二,推动建立新型国际关系,促动国家之间开展互利合作。“国际间的事要由大家商量解决,不能由两个大国来决定。” 在霸权主义盛行的时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关注到了小国利益,呼吁各国平等,反对帝国主义干涉,反对个别国家以自由的旗号侵犯他国之主权。“平等互利”表达了中国寻求与其他国家在利益交汇点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的愿望。1974年,邓小平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上进一步提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中国低调务实的外交政策,表达了中国对于当时国际关系的基本认知,是中国同其他国家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初步探索,不仅为中国提供了对外交往的基本准则,还有效地促进了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之间的交流对话,增进了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

  第三,契合《联合国宪章》精神,为处理国际关系提供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对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底线理解,构成了中国参与国际治理的基调,也是新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基础,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契合《联合国宪章》要求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的精神,其内涵历久弥新。1954年,中印双方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20世纪60年代,不结盟运动将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同样采纳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精神。同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确立的国家间发展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的前六项原则采用了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同的表述。

  2.和谐世界理念

  伴随着中国的崛起,一些国家鼓吹的“中国威胁论”一度甚嚣尘上。在此背景下,2005年,中国提出了构建和谐世界的目标,表明了永不称霸的立场。和谐世界理念补充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三个世界”理论,体现了与时俱进之精神。后两者更加侧重国际法的“实然”层面,而前者更多从“应然”层面展望了国际法发展的美好愿景。和谐世界理念以持久和平、共同繁荣为内核,强调各国在面临风险与挑战时真诚合作、守望相助。

  第一,持久和平。提出和谐世界的前提是承认差异的客观存在。构建和谐世界意味着用宽容的态度对待不同文明,用妥善的方式解决争端,通过国际法主张的运用,促进各国在充满差异性的世界中求同存异、和谐共处。东西方国家本身对于国际法体系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并无冲突,只是在价值的具体内涵阐释方面有所分歧。各国对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的原则上的认同最终会指引其走向合作。建设和谐世界超越了追求国际和平的国际法思想,不仅仅是呼吁达至国家之间的无战争状态,还要求国家之间开展友好的经济交流。为推进实现构建和谐世界的目标,中国积极在和平与发展、发展与人权等重要领域开展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第二,共同繁荣。“和谐世界理论”特别强调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因而,发达国家应当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援助,从而实现共同繁荣。联合国议程将实现国际法治确立为核心目标,而国际法治的最高宗旨就是构建和谐的国际秩序,这就要求各国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追求各得其所、美美与共。基于“兼济天下”的理想,中国不仅关注自身发展,还持续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提升其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程度。自1950年起,中国便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援助的方式,促进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2005年,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发展筹资高级别会议上发表了题为《促进普遍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重要讲话,提出从五个方面加强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切实履行了1974年提出的“做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大国”的庄严承诺。

  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2013年,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进一步发展了和谐世界理念,在持久和平、共同繁荣两个维度的基础上增加了普遍安全、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三个维度。不仅如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也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理念、目标方面呈现相承关系,都“根植于亲仁善邻、讲信修睦、协和万邦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又一重大贡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对推动国际法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表达了对国家间关系的理想期待。

  第一,促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多次被载入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人权理事会决议等,逐步朝向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201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决议,倡导各国促进和加强和平探索和利用外空的合作,以期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同年,安理会通过有关阿富汗局势的决议,呼吁各方共同打击恐怖主义,促进区域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18年,人权理事会通过促进合作共赢的决议,提出“必须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人享有人权”。从内涵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以及“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完善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预示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方向。

  第二,丰富国际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效率、自由、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之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特别倡导国际合作。当代国际社会面临的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数字安全等诸多问题具有明显的跨越国界的特征,一国内部的秩序失控也有可能通过辐射效应传导至国际层面,单凭一国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应对全球性挑战。通过合作机制共同应对风险是完善全球治理的现实选择。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各国应携手应对挑战,在价值层面凸显了国家间合作的积极意义。

  第三,指引国际法的发展方向。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法律秩序面临着向何处去的困惑。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方面着手,从人类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和绿色低碳,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答案。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各国之间提供了基于共同价值、共同利益、共同责任、共同前途的纽带,促动各国在国际事务中共同谋划发展蓝图。尽管国际法国家本位的特征不会改变,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通过促使国家在行事时考虑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推动国际法朝向国际社会本位的方向演进。

  第四,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开放包容”的维度凸显了文明交流互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重要性。发端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近代国际法本质上是欧洲基督文明的产物,仅适用于所谓的“文明国家”之间,非西方国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排除在国际体系之外。尽管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已经否定了所谓“文明标准”,但“文明优越论”“文明冲突论”仍旧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特别强调不同文明之间相互尊重、平等合作、和谐共生,为国与国关系注入了崭新内涵,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明平等”。

  (三)建构理论: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的继承发展

  国际法本身虽然具有普遍性色彩,却一直被打上国家的烙印。若以西方国际法理论为标准,则非西方国家的理论贡献会被严重低估。与其被动等待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法律环境的形成,不如自己参与到国际法律环境的塑造中,争取更多发展机遇。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追求的不是中国独善其身的现代化,而是期待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一道,共同实现现代化。”相应地,中国在推动国际法理论更新的过程中也特别关注对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表达,努力承担起作为领袖型国家的担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反殖民化运动兴起的第三世界国际法(Third World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Law)提供了以第三世界国家的视角对国际法进行反思、观察的思路,随后兴起的“全球南方”(Global South)的概念也表达了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国家主权、共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共同诉求。从“第三世界国际法”再到“全球南方”,都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于摆脱国际法边缘地位的强烈愿望。

  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全球南方都存在心理上的认同,有着相似的历史遭遇与现实处境,能够高度同频共振。“作为发展中国家、‘全球南方’的一员,中国始终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推动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基于完善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理论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在吸收第三世界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上实现了拓展和超越,促动国际法反映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不断增强国际法的普遍性与代表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路径,凝练了中国的国际法治理念,这些内容同时可以视作中国拓展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理论的具体方向。

  第一,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全球治理的实现依赖于各国在共同价值理念认同的基础之上,协商制定规则,构建制度,从而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倡导各国在权利、机会、规则制定等方面的平等,反对由少数国家垄断发展红利,强调全球治理成果应当更加公平地惠及各国人民。在价值导向方面,不同于西方国家以利为先、零和博弈的趋向,中国崇尚以义为先、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义利观,积极推动南北国家、南南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开展合作。中国所秉持的正确的义利观超越了零和博弈的思维模式,主张构建利益共同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延展与其他国家利益的实现同向而行。

  第二,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从单边主义到多边主义的运动是国际关系精神升华的历程。“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 宪章凝结了国际社会关于多边主义的基本共识。然而,从国际社会的冲突、动荡的现实情况来看,宪章规定并未得到妥善落实。因而,弘扬真正的多边主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真正的多边主义意味着国家之间能够通过友好协商优化利益分配,通过对话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威胁与挑战。在发展对外关系的过程中,中国坚持以包容精神为核心的真正的多边主义,而不是以多边主义为外壳的保护主义,广泛动员各国共同应对全球问题,分享发展成果。

  第三,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是中国倡导的外交主张之一,其核心在于坚持国际关系中的平等与自主,尊重文明多样性,反对霸权主义,实现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国际法的初级法状态导致西方大国长期在国际法文化的塑造中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体制中没有获得明显的发言权。第三世界国际法理论对此进行了有力反思,指出以西方为中心的传统国际法理论难以回应世界各国的普遍诉求,批判国际法造法过程中的霸权主义色彩,主张改进国际法中的不公正、不合理之处。中国所主张的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进一步倡导多元化的全球治理方式,主张牢固树立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共同体意识,通过务实行动推动全球治理的变革。

  第四,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推动全球治理是塑造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理论的落脚点。近年来,个别国家为推卸全球治理责任屡屡编造似是而非的理论,致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治理产生了悲观消极的认知。为提振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治理的信心,有必要积极塑造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理论。高质量的全球治理也需要能够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与立场关切的国际法理论。提升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打破少数国家主导国际法规则制定的局面,提升国际法规则制定过程的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增强全球治理的包容性与平衡性。

  四、结论

  中国与国际法呈现出协同进化的关系,中国式现代化依赖于现代国际法,中国式现代化也会发展和优化现代国际法。一方面,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提出的关于国际法律秩序的动议和建议不仅仅是面向自身发展中的问题,而且影响着国际法文化的整体塑造,推动国际社会整体运行状态的优化。另一方面,中国针对国际法律秩序的主张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一个现代化强国也必然是国际法的强国。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同时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不断拓展与其他国家的联系,更加积极地维护国际秩序,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而这些规划的实现都有赖于维护国际法、发展国际法。

  在实践层面,现代化的中国逐渐摆脱了近代被西方世界摆布的被动状态,在国际法治中承担更加积极的角色。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通过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将自我利益寓于全球利益之中,持续推动全球治理。与此同时,中国也努力为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在国际事务中发表观点的机会。这些尝试都推动着国际法朝向更为普遍包容的方向发展。在理论层面,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和谐世界再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每一时期的国际法理论的提出都是推陈出新。这一系列持续性的国际法理论创建工作都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思想的独立性与批判性,促进了国际法文化的多元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必将继续通过提供思想养料、物质资源推动国际法的现代化。在中国逐步走向现代化、成为国际法理论的塑造者的过程中,特别有必要持续推进国际法理论的整体更新、国际秩序的发展完善,改变国际秩序不公正、不合理之处。在逐渐走向全球治理前方的道路上,中国始终强调要做“共同发展的中坚力量”。这表明,中国将以谦和务实的姿态,坚持和平发展的基本道路,秉持文化多元的包容态度,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精神,追求实现普遍繁荣的发展目标,为推动全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简介: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理论、人权理论、法学教育研究。倡导国际法的中国理论,总结、归纳、阐释国际法中国理论的主要方面。出版著作《国际法哲学》,致力于国际法理论的明晰与体系化。在实践方面,曾作为核心支持团队负责人调研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豁免法》。耿斯文,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原文刊发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第42—54页。因篇幅问题,注释删略。本文转自启航1949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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