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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文明倡议的人权价值启示

来源:《人权》2026年第1期作者:陆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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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文明倡议的人权价值启示
陆晨燕

内容提要:“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全球文明倡议的提出,深刻回应了当代国际人权治理中文明冲突、价值对立、历史虚无、制度割裂等根本性难题,体现出中国在全球治理话语重构中的制度自觉与文明立场。在国际人权体系深陷工具化、政治化困境的背景下,中国式人权文明从尊重文明多样性出发,推动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地生根,在守正创新中重塑人权话语的理论内核与实践逻辑,拓展了全球人权治理的路径可能。全球文明倡议在人权价值上摆脱了西方人权话语的单一主导,回归尊重人类文明多样发展与社会结构差异的本体逻辑;在理论构建中立足于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优先、和平共建的基础框架,建立起涵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权利体系;在实践推进下发展中国式人权外交并适应数字时代新趋势,构建起具有现代性张力与全球化影响力的制度体系。全球文明倡议展现了中国式人权文明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价值的系统超越,为新时代全球人权治理实践提供了理论支点与制度支撑,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落实人权保障中的显著优势。

关键词:习近平外交思想  全球文明倡议  中国式人权观  中国式人权文明  中国式现代化

引言

  在人类社会曲折发展、艰难探索现代化道路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2023年3月,习近平在北京出席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时,发表了题为《携手同行现代化之路》的主旨讲话,首次提出“全球文明倡议”,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和平稳定国际秩序的中国方案。人权治理秩序是和平稳定国际秩序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单边主义抬头、集团对抗加剧、全球体系失衡失序的变局之中,人权正日益被政治化、工具化,其核心问题意识逐渐脱离了法理框架的本真关照,演变为不同文明体系在价值理念与治理模式上激烈交锋的关键场域。从全球文明倡议中深入研讨其所承载的人权价值,有助于重构国际人权话语的共识基础,亦为全球人权治理困境的破解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本文拟以“全球文明倡议”为研究对象,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三个维度,探讨该倡议之于人权价值的启示,分析中国式人权文明在世界秩序变革中的价值引领与制度创新。首先从时代动因上切入,指出二战结束前以美英为代表的西方大国在构建战后秩序过程中所展现的霸权思想,令国际人权制度的雏形夹带着强烈的文明等级观与西方中心主义范式。植根于中国实践的全球文明倡议顺应着大变局下对人权治理新体系的时代呼唤,回应了当前世界秩序重构中的现实挑战。其次,全球文明倡议推动人权理论朝着更加多元包容的方向演进,启示着尊重包容人权文明多样形态的正确价值观念,推动了全球人权价值新标准的制定,明确了民族历史文化是人权理念的重要资源来源、交流互鉴是人权文明共建的必由之路。最后,在全球文明倡议的指引下,我国的人权事业实践包括了推动共同建设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制度,注重在数字转型中夯实人权基础理论,在国际交流中讲好中国人权故事。概而言之,全球文明倡议在政治高度上引领当代中国人权学的理论体系,为后续全球治理倡议的提出做好了铺垫,为全球人权事业的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与实践路径。

  一、人权视角下全球文明倡议的时代动因

  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的共同追求。随着人类文明进程深刻演变与全球治理体系深度重构,当前国际人权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困境集中体现为对“文明”认知单一、价值共识分裂、文化传承断裂以及跨文明沟通机制失灵。面对上述挑战,中国提出全球文明倡议,以文明互鉴为原则、以共建共享为路径,为重塑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价值共识、制度框架与实践基础。

  (一)国际人权制度失衡成因的历史根源

  在国际秩序演变过程中,人权议题始终与大国主导下的政治逻辑和制度安排紧密相关。启蒙时代以降,“人权”概念历经殖民体系瓦解、冷战格局对抗、全球化浪潮,逐渐演变为全球治理中的关键议题。尽管一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在少数族裔保护、劳工权利等方面作出过初步尝试,但“人权”尚未成为正式的制度性概念。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的制定标志着“人权”被系统性地纳入国际制度的正式结构,成为国家间互动的重要规范依据。

  1.西方大国推动人权议题进入国际视野

  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政治的视野与西方大国的推进密不可分,其中又以美国和英国的联手最为世人所瞩目。1941年8月14日,英美联合发布了由八个段落组成的《大西洋宪章》(又称《罗斯福丘吉尔声明》《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的联合宣言》)。尽管其核心目标并非构建国际人权制度,但在意识形态协调的语境中,《大西洋宪章》可被视为英美联手塑造的早期现代人权理念雏形,进而成为英美在人权理念层面达成初步共识的关键节点。在《大西洋宪章》商议之时,罗斯福明确表示了该联合宣言应当针对其提出的“四大自由”予以共同认可;丘吉尔也提出应体现“在磐石上确立个人权利”。这些主张最终在成文中均有体现:《大西洋宪章》第五段根据英国战时内阁的建议确认了“改进劳动标准、经济进步和社会保障”,同罗斯福所提“四大自由”中“免于匮乏的自由”有着内在联系;第六段写明“两国希望可以重建和平,使各国俱能在其疆土以内安居乐业,并使全世界所有人类悉有自由生活,无所恐惧,亦不虞匮乏的保证”,对应着罗斯福与丘吉尔两人彼时的政治主张。

  由此可见,在二战尚未结束之时,西方大国就已着手谋划通过制度设计主导战后秩序,人权议题是其中的抓手之一。这种以意识形态协同为前提的价值共识为后续人权条款写入《联合国宪章》以及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酝酿提供了西方大国合意的基础,揭示了大国在塑造秩序时如何选择性地植入某些价值理念,以便于在日后需要时激活,并嵌入制度性安排之中。《大西洋宪章》不仅巩固了英美联盟,也成为1942年包括中国在内的26国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依据,最终影响了《联合国宪章》的拟定。植根于英美联手的人权议程和价值理念进入了国际社会的视野,就此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合法性背书。二战后,尽管有着亚非拉等新型独立国家对人权的积极推动,但伴随着美苏冷战直至苏联解体,地缘政治下的阵营对立思维始终笼罩着“人权”这一本应服务于人民幸福生活的议题,进而在理论和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被证明失败。

  2.美国人权政策的国内战略与外推机制

  在美英联手推动战后国际秩序重构的过程中,美国国内对人权议题的制度化设计与政治动员尤为积极主动,意图不论战局如何演变,都能在政治上主导战后秩序重建。人权议题就此被高度政治化,成为美国重构全球政治格局的抓手。

  主导此项工作的时任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Cordell Hull)表示:罗斯福的信念在德军闪击波兰四个月后变得坚定,认为美国必须在战争之时就谋划“创造”(creat)而非“加入”(join in)一个在法律下稳定而持久的世界新秩序,该目标显然指向创立新的世界组织(world organization);同时,这个新秩序不仅包括他最初设想的经济方面的自由贸易,也包括政治方面。1939年12月27日,赫尔召集跨部门政府官员与外部专家于办公室会面,就此在国务院内部创建了研究和平与重建问题的特别部门。1940年1月8日,这个特别部门以“对外关系问题咨询委员会”(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Problems of Foreign Relations)为名公开,副国务卿威尔(Sumner Welles)任主席、前驻德大使威尔逊(Hugh Wilson)任副主席,旨在评估国际局势并制定外交政策。曾主导难民政府间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Refugees,IGCR)、有着丰富的人权法与人道法一线经验的国际法律专家乔治·布鲁利(George Rublee)主持其下属政治小组委员会建设,这个松散组织为联合国难民署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该特别部门随后被拆分为负责政治、军备限制和经济问题的三个子委员会(subcommittee),其中负责政治问题的主要处理和平和组织问题。他们负责论证建立普遍国际组织的可能性,随后成立的联合国将这种可能性变为诸方合意下的现实。

  3.最终生成的人权制度投射着西方范式

  1944年8月21日,美、英、苏、中在华盛顿郊区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通过了《敦巴顿橡树园提议》,其中第九章“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A节第1项中表示了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设想:“普遍性国际组应促进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领域的国际合作,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这标志着作为政治价值的“人权”首次进入了战后国际组织的制度构建之中,在多边机制的建构初期就获得了正式承认。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50个国家(包括会后补签的波兰)派出代表参加了旧金山会议,在审议《敦巴顿橡树园提议》草案的过程中,印度、澳大利亚、巴拿马、法国等18个国家针对人权议题提出修正案,普遍主张在宪章中以更清晰、具体的条文强化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制度性保障。被特别允许参会的民间团体代表也进一步倡导保护人权,并表达了希望在新建的普遍性国际组织中内设人权委员会的愿望。美国的民间团体活动因此有了外部性,构成战后国际人权制度的一大社会基础。

  1945年6月25日,各国敲定了《联合国宪章》的文本,除前言中“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的表述外,宪章共计有七项涉及人权的条款,构成了战后国际人权法的第一块基石。其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设的第三委员会被指定负责起草《世界人权宣言》,该工作在罗斯福总统遗孀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的推动下展开。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在谨慎推进的同时为人权价值进入国际规范体系预留了制度空间。《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基础上,首次以系统性方式确立了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体现出制度化与普遍化的重大进展,并体现了五种不同文化背后的声音;但也强化了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权范式,为后续发展中国家挑战西方国家实施霸权政治埋下了制度伏笔。

  自进入国际规范之初,“人权”这一语词便深植于大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建构之下。这种结构性偏向不仅决定了规范设计的话语基础,也为后续国际人权秩序的张力埋下隐患。西方主导下的人权范式以“天赋人权”“自由人”等抽象权利观为基础,不可避免地承载着其历史语境中的意识形态特征。进入当代以来,西方主导下的人权标准延续了这一内在逻辑,长期将“自由权”置于“生存权”“发展权”之上,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处境与现实诉求,进而形成一种狭隘、排他、甚至带有强制性的规范体系。这种路径不仅加剧了全球人权治理的失衡,也激化了不同文明之间的价值冲突,因此成为全球南方国家的重要批判对象。

  (二)新中国人权事业的制度演进与转型

  中国始终高度重视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治理,积极推动构建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中,以张彭春为代表的中国代表团推动宣言在尊重文化多样性与文明共存方面取得重要平衡,成为全球人权文化融通与包容的重要基础,为后来新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奠定了共识与制度根基。1971年,新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正式进入多边国际体系;此后,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的历程大致可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四个演进时期,展现出从有限参与到制度性参与,再到规范建构与话语贡献的历史跃迁。

  1.历史溯源:人权事业初声

  中国对国际人权事务的参与并非一开始就立足于制度合作,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以反殖民、反压迫的政治姿态展开人权话语的独立表达。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人权的关注主要集中于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所造成的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中国反对假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主张优先关注发展中国家最为紧迫的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发展权问题。

  1955年,周恩来率团出席万隆会议并签署《万隆宣言》,会议强烈谴责种族隔离与歧视制度,该文件在丙项“人权与自决”中,明确支持《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确立的基本人权原则,同时强调民族自决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先决条件。这不仅标志着发展中国家首次以集体姿态介入国际人权话语,也确立了“反殖民—反种族主义”的重要人权路径。在亚非国家的集体表述中,种族隔离与殖民统治不仅被界定为对人权的系统性压迫,也被进一步认定为对整个人类文明秩序的否定。严重人权侵犯不仅是国家治理失败的表现,更是一种反文明的制度暴力。这种将人权置于去殖民化的文明再诠释路径之中,不仅为中国后续提出全球文明倡议提供了伦理基础,也标示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制度之外开辟人权表达空间的历史努力。尽管中国此时尚未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制度性机制,但通过万隆会议等外交平台,中国自主的人权话语体系初步建立。

  2.制度演进:双重逻辑展开

  中国人权制度的演进可从两个逻辑维度展开:一是中国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对人权制度的制度化建构,呈现出由权利框架初成、发展逻辑确立到全面成熟的三阶段路径;二是中国在人权国际治理中的话语体系建设与机制建构,体现出从规则接受到规范建构的三阶段轨迹。双线交织,一方面确立了“人权”的法律属性与治理基础,另一方面也展现了中国在全球治理秩序构建中的积极有为与角色转型,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人权话语的内外双重展开。

  在国内制度建构层面,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民主原则,初步建构起以国家为主导的权利保障框架。通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婚姻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性重塑,国家实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制度性确认与落实。第二阶段始于改革开放,将“以发展促人权”作为核心逻辑。1982年,“八二宪法”通过“人权条款”在公民与人、人民与个体、集体与自我、国内与国际之间架起了桥梁。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新中国宪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多轮推出,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逐步形成系统化的权利政策结构。第三阶段始于党的十八大,中国进一步确立“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理念,在实践中以民法典实施、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实现了人权保障的体系化、制度化、常态化,制度结构趋于成熟。

  在国际社会的人权制度参与上,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展现出从规则接受者到规范塑造者的渐进过程,也可以分为三阶段。(1)制度参与起步阶段(1978—1991年)。中国秉持实事求是和独立自主的基本方针,逐步签署并加入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等在内的11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1983年,中国首次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前身)成员国,并于1980年代开始参与多项核心人权条约的谈判与制定工作。1986年,中国促成《发展权宣言》的通过,明确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是人权体系的组成部分。(2)理念突破与主动回应阶段(1991—2006年)。1991年,首部《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发布。1993年,中国积极促成《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通过,表达了对联合国人权制度改革进程的支持。中国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条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共同构成了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主体框架,标志着中国在人权领域从立场迈向了法律制度承诺。(3)制度建构与话语重塑阶段(2006年至今)。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正式设立,中国积极参与其机制建设与改革进程,支持设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此后连续担任成员国,深度参与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等工作。话语塑造层面,中国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联合国安理会第2344号决议是首次使用这一理念的联合国正式文书。中国还推动通过了《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等决议。

  3.角色转型:中国主体建构

  新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治理的光荣历程,是一部从边缘走向中心、从被动回应到主动塑造、从制度追赶到理念创新的发展史。冷战格局下,中国最初并未盲目进入国际人权制度,而是通过万隆会议等南南合作平台,确立起以反殖民、反种族主义为核心的集体人权表达。这种以去殖民化与文明重构为底色的话语传统,为后续的制度参与与理念创新奠定了文明政治的底层结构,也使中国在尚未全面融入联合国人权体系之前,便已初步构建出一个具有主体性特征的独立表达框架。

  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逐步打破制度壁垒,开启对国际人权机制的系统性参与。“八二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地位,中国的人权事业不断走深走实。从人权条约的签署与履行,到人权理事会的连续成员国身份,再到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中的制度实践,中国逐步实现了制度嵌入的深层转型。在理念层面,中国由防御性阐释转向主动话语生产,提出“发展促进人权”“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概念,拓展了人权范畴中的语义疆界。

  “中国主体”的建构并非一次性完成的制度设定,而是一个跨越历史叙事、制度建构与话语生成的连续转型过程。这一过程既回应了前现代政治压迫的反思,也回应了当代国际人权机制中“失衡、偏狭、政治化”等批评焦点。在当前多极化与制度转型并存的全球治理格局中,中国式人权文明正以其实践厚度与话语原创性,拓展着人权的多样性路径,也重塑着国际法秩序的规范重心,中国特色人权实践也正不断孕育出具有理论原创性的中国人权理念。

  (三)大变局下对人权治理新体系的呼唤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权治理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性缺陷日益显现。人权领域中的制度失衡、话语垄断、信任缺失等问题交织叠加,制约了全球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暴露出现行国际人权体系在公正性、代表性和可持续性方面的结构性危机。当前,全球人权治理的制度性困境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国家利益冲突阻滞了全球人权共识

  冷战虽结,但冷战思维、意识形态对抗仍未远去,不同国家之间的人权观念差异依然明显。西方发达国家往往优先强调公民和政治权利,许多发展中国家则更加关注社会经济权利及其集体发展的重要性,加之不同国家基于各自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制度,国情差异叠加意识形态较量,导致国际人权标准难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一致认同,全球人权合作基础被进一步削弱。

  2.双重标准损害了人权治理的公平性

  在处理人权问题时,部分国家表现出选择性关注或双重标准,往往对盟友的人权问题采取宽容态度,而对竞争对手或非盟友国家则施以严格批评和制裁。这使全球人权治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了广泛质疑,导致国际社会难以在这一议题上达成共识。某些国家无视自身存在的人权问题,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干预其他国家内政问题,这种人权干预常常被认为带有政治目的,国家主权与人权保护的矛盾更为突出。

  3.人权议题工具化削弱了人权治理的正当性

  人权议题被赋予了政治和外交功能,成为某些国家在国际场合施加影响力的手段,用于提升其国际道德地位,甚至作为对他国施加制裁和外交压力的理由。人权议题不再是基于全球合作和共同价值的讨论,而是服务于特定政治目的的手段,从促进国际合作的桥梁沦为激化国家矛盾的前沿阵地。这破坏了国际社会在人权问题上的信任基础,引发了对推动人权事业的真实动机的质疑,削弱了全球人权治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许多深层次的人权问题,诸如消除贫困与气候变化,因其未被纳入政治化议题而常被忽视,进一步加剧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挑战。

  理解全球人权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推动人权治理体系变革的逻辑前提和现实基础。全球文明倡议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强调文明平等和互鉴共生,倡导在人权理念与治理模式多元共存的基础上,推进全球人权治理范式的重塑与秩序重构。倡议呼应了国际社会对人权议题去政治化的迫切需求,超越了传统的意识形态对立,在制度逻辑上提供了一种文明平等、路径多元、合作共建的治理思维。

  二、全球文明倡议引领下的人权理论创新

  “人权”这一语词的含义虽然各有解释,但人们的基础共识是:人权是人类寻求自身解放和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全球文明倡议聚焦文明的独立价值、平等地位和互鉴路径,将人权置于多样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中加以重新审视,提出了构建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核心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为打破自由主义人权观主导的单一叙事提供了制度替代路径。

  (一)尊重和包容人权文明的多样形态

  多样性始终是人类文明中推动制度更新与价值共识生成的关键动力。全球文明倡议将“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置于首要地位,强调文明间的平等相待与相互成就。从文化传统的异质性,到人权理念的历史演化,再到制度实践的多样探索,文明多样性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更是各国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的正当依据与制度保障的合法来源。尊重和包容人权文明的多样形态既回应了人权话语体系内部的规范张力,也为全球人权治理范式的重塑奠定了思想根基。

  1.文明的分殊与人权理念的分化

  “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基于分殊的文明,不同国家的人权实践自不可能拘泥于一种模式、一套标准。“共同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是全球文明倡议的首要主张,这是不同文明差异基础上各自的理性选择,也是人权理念分化与发展的逻辑要求,更是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所必然面对的客观现实。在人权视角下,坚持人权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主张通过人权交流消解隔阂、通过互鉴克服冲突、通过包容破除优越,实质上是对“人权霸权主义”的系统性纠偏,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义。

  19世纪的俄国历史哲学家达尼列夫斯基(Nikolai Danilevsky)提出了文化历史类型的理论,系统阐述了人类历史是多种文化类型在各自时空中独立发展、相互交汇的结构性进程,任何文化都不会因其他所谓“更先进”文化的出现而失去其存在意义。尽管有批评者认为这种观点模糊了宗教和政治问题,但达尼列夫斯基反对以某一文明标准评判其他文明的“优劣”这一视角具有进步意义。20世纪英国历史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Arnold J.Toynbee)在《历史研究》(A Study of History)中提出了“挑战—应战”(Challenge-and-Response)的文明模式。他以爱琴海文明、亚马逊原始部落文明、吴哥文明为例,系统性地批判了种族决定论和地理决定论,指出没有哪一种文明天然“更优”,每种文明都以自身方式回应挑战,演化出各具特色的制度与文化结构,强调文明间的互动是历史演化的关键动力。这部历时近三十年完成的著作贯穿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尽管汤因比因最终引入了精神力量(spiritual factor)使捍卫西方文明的批评者认为其过于主观、具有精神决定论的色彩,但其写作与修订过程深刻烙印着全球性危机与文明思考的时代印迹,凸显出其对“文明兴衰规律”的洞察。这些观点为文明平等、对话互鉴提供了坚实的历史哲学基础,与全球文明倡议中“文明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丰富”的理念高度契合。

  2.多元人权的历史、理念与规范

  多元人权理念的提出凝结着人类在历史进程中应对压迫与追求解放的共同经验,传递出不同文明形态对“人”这一核心价值的独立思考。人权概念虽最早成型于西方近代启蒙思想,但其发展从未脱离不同文明传统的丰富滋养。在古希腊“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理性哲学中,在印度佛教“众生平等”的慈悲伦理中,在中国儒家“仁者爱人”“民惟邦本”的政治智慧中,均可见人权意识的初始形态。这些文明根系为当代人权多元化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历史参照。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一贯强调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与阶级性,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天赋的法理原则,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阶级社会关系的具体反映。黑格尔曾经表示过,人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也曾表达: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宗教,而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不是使人摆脱牟利的龌龊行为,反而是赋予人以经营的自由。人权具有历史性与现实性,最终还是要服务于人的自由和解放问题,且以人的实际生存条件和社会制度结构为依托。任何一种以“普世价值”为名将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绝对化、唯一化的做法,都是对人权本质的遮蔽,是将具体社会制度抽象神圣化的意识形态操作。

  在近代政治实践与制度建设中,多元的人权理念被逐步落地为不同的人权规范。20世纪以来,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奠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框架。但由于制定过程先天地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背后的价值体系也长期受自由主义影响,导致对后发国家的发展权、生存权等诉求重视不足,全球南方长时间被忽视。发展中国家始终不断努力,从《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1981年)到《北京宣言》(2017年),人权内涵不断由个体自由扩展至集体权利,由政治权利延伸至发展权、环境权等新兴领域,构成了多元人权理念的制度现实与实践基础。

  全球文明倡议在总结历史经验、回应现实张力的基础上提出,以文明多样性为出发点,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核心理念,突破了传统西方理论对人权“去文化化”“去情境化”的倾向,强调应在尊重文化主体性的前提下构建共通价值。人权不再是一种静态的、线性演进的规范体系,而是文明间交流互鉴、各国制度自主实践的动态成果。

  (二)构建全球人权价值新体系新标准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给予了国际人权价值体系结构性重构的时代契机。在尊重和包容多元文明的基础上,要警惕滑入“文化相对主义”的逻辑陷阱——以文明多样性为由否认价值判断、模糊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要避免这样的取向,就要构建坚强有力的人类共同价值新体系,这也是全球文明倡议的第二个倡导。以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核心,全球文明倡议明确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六项价值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这既是一个新的人权价值观体系,也是新的全球人权标准,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价值根基、理论指引与制度想象力,成为新兴的“全球人权意识”与“全球文明意识”。

  1.和平与发展

  没有和平,任何权利保障都无从谈起。和平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是国际人权体系的逻辑起点。战争、制裁、干涉、暴力冲突,不仅夺去生命,更摧毁了社会结构、文化体系和人类尊严本身。中国倡导通过全球安全倡议推动共建“不可分割的安全”,强调在对话、协商与合作中解决分歧,坚决反对打着人权旗号破坏别国主权与和平发展的行为,和平成为所有人类权利的基本保障。

  如果说和平是外部保障,那么发展则提供人权实践的内生动力。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发展权仍是最紧迫、最根本的民生性人权。没有教育、医疗、住房、清洁水源等基本条件,个体自由与政治权利便成了空中楼阁。联合国《发展权宣言》指出,“发展本身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而全球文明倡议正是将这一理念系统化、常态化、国际化的中国方案表达。

  2.公平与正义

  公平是衡量社会秩序正义与制度合理性的基本准绳。公平不仅关乎起点的机会平等,也关乎规则的普遍适用、结果的基本均衡。现实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治理中遭遇制度性歧视与结构性不平等,反映出当前全球制度体系的“公平赤字”。中国主张推动全球治理机制改革,强调“发展中国家有更大话语权与代表性”,构建全球人权协商机制,推动人权制度从规则落地走向规则共建,实现更大范围的权利共享与结构公正。

  正义不只是个体权利的保障,更是制度安排的道德基础。它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处理国家治理中的价值平衡,实现国家利益、社会稳定与个人自由的有机统一。西方自由主义将“正义”简化为程序理性,而忽视公共利益、历史责任与社会整体协调。中国的人权实践既重法治、也重德治,既重个体、也重整体,推动代际公平、区域平衡、生态文明,在兼顾人民福祉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制度正义。

  3.民主与自由

  习近平在同美国总统奥巴马共同会见记者时指出:“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同时必须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民主是人权的制度化表达,也是衡量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发展西方民主模式的道路上,熊彼特(Jeseph A.Schumpeter)将竞争性选举与民主直接“画等号”;而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提出的民主政体三项基本条件指向了定期、公平、广泛的民主选举。这种论断给西方“自由民主”体制之外的其他政治制度贴上了“非民主”的标签,以至于福山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中将这种“民主制度”判断为“历史的终结”。中国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将选举、协商、管理、监督等民主形式贯通融合,强调从人民出发、以人民为本、靠人民落实,是对“人民当家作主”最深刻的制度体现。它突破了“西方式民主唯一正确”的叙事,为多样化民主模式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参照。

  自由,是现代人权思想的重要内核,但自由不应成为扰乱秩序的遮羞布,也不应被工具化为政治斗争的筹码。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将自由明确为人的类本质。中国主张在法治轨道内推进各项自由权利的实现,强调自由应与责任相统一、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统一。这种制度自由观克服了西方“无限个人权利”的片面逻辑,强调自由的现实性、制度性与协同性,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个体尊严的必要机制。

  这六项价值共同组成了完整的人权权项体系。它既表达了中国的人权价值立场,也呼应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强烈的“多元、公正、共赢”人权新期待。这一体系以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诉求为基础,以人民福祉为落脚点,以全球合作为路径,为世界人权事业注入了新动力,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强有力的价值支撑与实践支点。

  (三)从本国历史文化中汲取人权资源

  文明是人权的母体,历史是人权的镜鉴。越是在多极化、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越要各国从自身历史文化中汲取人权理念的原生资源。全球文明倡议提出“重视文明传承与创新”,正是强调制度构建不能脱离历史文化的语境与精神根基。中国式人权观是扎根于本土人权文明肌理、锤炼于人权历史实践的理论成果。这进一步印证了人权不应被束缚于单一模式,而应在文明互鉴中实现共建共融。

  1.作为人权合法性基础的文明传统

  人权从来不是一种在文化真空中自然浮现的普世命题,而是在特定文明背景中逐步确立其合法性的规范与话语体系。在不同文化传统中,关于“人之为人”的认知、“人应享有之权”的规范、“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以及“人类尊严”的制度表达,一同构成了理解不同文明中人权观念的基础。文明传统不仅提供了人权概念的语义框架,更为人权体系的政治正当性与制度认受力提供了深层文化支撑。

  在古希腊,“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开启了对人自身价值的哲学探讨;亚里士多德则强调了正义的政体应当体现共同的利益(the common interest),这一主张成为西方政治哲学中“共同善”(the common good)传统的源头之一,是早期人权制度在理性与法治基础上的合法性探索。在印度文明中,这种人权合法性的表达更多通过伦理路径完成。《第二小摩崖法敕》正法与职责概述表达出了达摩治国所涉及的四大伦理中的社会生活的四个方面:亲子关系、师生关系、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内在关系。阿育王将佛教伦理整合入国家治理体系,其中包容、护生、和平的政治想象,不仅为当时王朝提供了整合多元群体的治理逻辑,也在现代印度国家构建过程中延续为一种文明叙事与制度象征的复合体,构成了现代印度人权合法性的精神源泉。

  德国思想家卡尔·雅斯贝尔斯在《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提出“轴心时代”概念,指出从公元前800年到公元前200年这数百年间,中国、印度、希腊等几大文明几乎同时走出神话思维的限制,形成以“人之精神自主”为中心的哲学体系。孔子、老子、佛陀、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以赛亚等人物先后出现,他们在不同文明背景下所表达的“关于人自身、人与世界、人与道德的基本问题”,成为人类迈向普遍性的共同根基。可见人权并非某一种文明的独创成果,而是在多元文明中长期孕育出来的思想结晶,正是不同文明对“人之正当存在”的肯定与制度表达,为人权这一概念赋予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历史张力。

  2.中华文化的人本精神及制度生成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深厚的人本思想和社会关怀精神,构成了中国式人权文明的文化根基与历史底色。从“民惟邦本”“天视自我民视”“民贵君轻”的政治观,到“仁者爱人”“推己及人”“兼爱非攻”的伦理学说,再到“上医医国”“天下为公”的社会理想,中国古代文明始终把人的价值和生存置于社会秩序的核心位置。儒家强调“仁政”“礼义”,主张统治者应以德化民、以民为本,不得滥用权力压迫百姓,这种强调道义责任与政治正当性的观念,实质上具有早期权利保障的性质。墨家“兼爱”与“非攻”的主张,则以平等精神为基调,反对不义战争与社会剥夺,是和平权与生存权意识的早期形态。道家尊重自然、尊重个体本性,倡导“无为而治”“小国寡民”,体现出对人自由与安宁状态的尊重。这些思想相互交织,塑造了中国古代社会重伦理、重和谐、重集体的文化传统,也为今天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提供了思想资源。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和社会变革的双重进程中,逐步唤醒了“人”作为政治主体与历史主体的意识。列强入侵和殖民压迫令传统文明秩序遭遇严重震荡,人民的生存与尊严长期遭到践踏。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下,人的权利从传统政治伦理中走出,开始转化为具有现代国家法理支撑的制度诉求。中国共产党在创立伊始就明确提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将人民解放和国家独立确立为根本政治目标。在对民族苦难的历史回应与现代国家构建的制度探索中,经过革命与体制重塑的深刻洗礼,中国逐步完成了将人本理念内化为法理秩序的文明转化,成为中国式人权道路的精神支撑与实践基础。

  (四)在交流互鉴中推动人权文明共建

  在全球人权治理不断演化的进程中,文明互鉴已成为破解制度冲突与价值对立的重要路径。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人权标准与治理路径上的分裂加剧,而全球文明倡议所提出的“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回应了这一结构性困局,强调通过对话、合作与理解,推动形成兼顾差异性与普遍性的文明共识。当前,从人权议题的沟通机制,到数字人权等新兴场域,再到国际合作框架的制度创新,文明互鉴不仅为人权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逻辑,也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秩序注入了文化张力与制度活力。

  1.打破文明冲突叙事

  冷战结束后,亨廷顿提出“文明冲突论”,认为后冷战时代的国际冲突已由意识形态对立转向了文明冲突,将儒家文明、阿拉伯文明、基督教文明等视为相互对抗的单元,主张未来国际冲突的核心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根源。这一观点在实践中被用于强化西方制度与价值的优越论调,固化了人权领域的排他性叙事结构。在全球人权问题高度政治化、对抗化的背景下,如何重塑文明间的合作共识、拓展全球人权治理的空间,超越文明冲突、让人民真正享有幸福?全球文明倡议鲜明提出“共同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本质上是要在人权议题中恢复对话属性、建设属性与合作属性,打破长期以来被西方主导叙事构建的“价值壁垒”与“制度隔阂”,将人权议题塑造成各国人民相知相亲的平台。

  2.拓展人文交流平台

  人权议题本质上具有人文性、普遍性和公共性,应成为全球社会自愿交流、彼此理解的“通用语言”。共同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包括在人权领域更多样、更广泛的合作交流。从“官方—民间”到“线上—线下”,从“多边机制”到“区域网络”,全球人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正在不断延展,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多样平台参与人权对话,重塑全球信任结构。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则为全球人权合作提供了新空间,以新一轮数字时代到来为代表的“数字人权”备受关注,数字人权、数据主权、算法歧视等新议题也为全球人权合作开辟了现实场域。中国主张顺应时代趋势,推动建立开放包容、公平合理的数字人权交流平台,既保障各国信息主权,也为全球公共事务治理注入人文价值。

  3.构建包容共识结构

  “文明缺乏明确的边界,可以穿越政治边界,延伸到更大的空间之中。”国际社会日益将文明对话视为凝聚共识、弥合分歧、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联合国始终将人权、发展、安全作为全球治理的三大支柱。2024年6月,第78届联合国大会协商一致通过中国提出的“设立文明对话国际日”决议,明确将全球文明倡议相关内容写入决议,并将每年6月10日确定为“文明对话国际日”。这标志着中国文明观、人权观首次以正式文本方式写入联合国决议,具有重要的制度化、机制化意义,文明交流已成为全球议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文明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积极交流互动,彼此吸收有益成果,在多样中寻求共通,在差异中增进理解。

  三、全球文明倡议指引下的人权实践启发

  全球文明倡议的提出,不仅是中国对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理论贡献,更是一项正逐步实现从理念到制度、从宣示到实践转化的重要行动方案。自2023年被首次提出以来,全球文明倡议已在一系列重大多边外交场合中得到制度性响应与共识性支持。无论是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金砖国家峰会,还是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等多边机构,全球文明倡议的核心理念——“文明平等、互鉴包容、合作共赢”——正在从理念宣示转化为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共识语汇,全球文明倡议的理念也被写入了联合国大会决议。中国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道路上,既是倡导者也是行动派。在价值层面,人权的认同具有普遍性;而在实现方式层面,人权实践又具有基于各国国情的特殊性。全球文明倡议及其精神在多个重要场合都有体现,笔者对此梳理如表1。

  作为全球文明倡议的首倡国与积极践行者,中国将该倡议确立为对外讲好中国人权故事的重要平台,并将其核心理念系统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与人权制度建构全过程,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文明表达。全球文明倡议在此语境中,不仅承载着对外传播的价值框架,也成为中国式人权文明不断生成与重塑的文化支点和外交通道。中国式人权文明正逐步构建起以制度保障、文明传播与技术适应为支点的三维实践结构。面对数字化治理和技术人权的新议题,中国不断推动数据权利、平台责任与算法伦理的制度化实践。这些共同勾勒出中国人权文明的实践图景,既展现了中国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独特贡献,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新时代的理论张力与制度创新能力。

  (一)共建更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制度

  “文明相处需要和而不同的精神。”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被誉为处理不同文化关系的十六字箴言。不同文明交流对话、和谐共生,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了精神动力:不是以一种制度或文明取代另一种,而是推动不同制度、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现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这是中华文化中关于文明共生的精粹表达,也为全球人权共识的形成提供了东方文明哲学。

  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秩序,“美美与共”的文明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倡议,在价值旨趣上高度契合,构成了中国式人权文明的重要思想支柱,是中国自主的人权理论体系的内容之一。“美美与共”强调多样性中的相互欣赏与共生共荣,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进一步提出全球事务应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打破零和思维,追求人类整体福祉。这种由文明互鉴延展出的全球治理逻辑,赋予了人权共识以更加稳固的文化根基与道义基础,这一基础正是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制度的根基。

  在全球人权治理的未来图景中,“美美与共”提供了文明共处的精神指引,“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制度协同的世界蓝图,而中国式人权实践则是二者融合的现实表达,三者将共同作用于国际人权制度的改革与共建。只有在文明互鉴的基础上深化共识,才能真正走出制度对抗的阴影,迈向以人民为中心、以发展为导向的全球人权新秩序。在此进程中,中国应继续以文化自信、制度自觉与世界视野推动人权理念从国家实践走向国际公共产品,在制度建设中体现“共生共进”的文明逻辑,在全球治理中实现“和而不同”的人权愿景,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制度提供富有生命力的东方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在数字化转型中夯实人权基础理论

  数字化转型是百年变局中的重要变量,也是全球人权治理面临的新课题。如何在数字时代下开展人权治理工作已成为检验一个国家人权体系应变能力与理论张力的关键场域。应对数字时代的人权之问,需要加快构建以人的主体性、主权安全与开放沟通为核心支点的数字人权基础理论,夯实中国式人权文明的现代根基。

  数字时代、安全优先。面对数据跨境流动、平台资本控制、网络空间主权受限等现实问题,必须在制度层面筑牢国家安全底线,守护数字主权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建设,提升国家在数字空间中的规范和话语能力。国家主权不是数字技术的壁垒,而是数字人权合法性的制度根基。在这一过程中,应高度警惕“技术霸权”对我国制度独立性的侵蚀,防止美西方国家借“人权议题”之名干预他国内政、重塑规则秩序。

  人的尊严不能被算法简化,人的价值不应被平台逻辑主导。技术应服务于人的自由实现,平台应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要正视数字时代的到来所带来的挑战与张力。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应主动回应数字生存状态下的“人”的异化问题,强化对人的尊严、自由与发展机会的理论保障,推动算法正义、数字公平等新型权利概念纳入中国式人权框架,进而更好地服务于“人的解放”问题。

  人权事业本质上是亲民的,是关乎每一个人切身福祉的现实问题。“围堵”不是长久之计,顺势而为、引导有方,方能在复杂多元的数字语境中争取主动、赢得共识,更好回应全球文明对话的时代诉求。在保障国家主权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注重促进人权领域的自由、常态化交流,推动构建更加畅通、有温度、能回应的官民互动渠道,将“人权”从社会舆论中的“敏感词”逐步转化为群众理解、参与、认同的“热词”。

  (三)在国际交流中讲好中国人权故事

  自全球文明倡议提出以来,中国更加注重以文明互鉴推动人权共识,以平等对话回应西方主导下的话语偏见,努力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转化为可理解、可传播、可认同的中国叙事,塑造“可信、可敬、可爱”的中国人权形象。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从机构建设、民间交流、传播能力三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中国式人权外交不断走深走实,令中国人权故事越讲越精彩,进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演进。

  以平台机制拓展“主场外交”,搭建文明互鉴对话新载体。推动人权外交走深走实,首要在于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对话平台与合作机制。以南南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等机制性平台为依托,中国的“主场外交”旨在推动构建开放包容、交流互鉴的人权国际网络。未来,可进一步考虑创设多边平台,推动文明交流在制度层面落地,扩展人权话语表达的新空间。通过讲好“制度背后的逻辑”、展示“人民获得感背后的数据”,将中国人权故事嵌入世界人权话语体系,实现从价值参与者到标准贡献者的转变。

  以民间交流夯实“民心纽带”,激活多元参与的人文传播动能。中国人权理念之所以具有普遍吸引力,不仅因其制度优势,更因其体现了对人民生活改善与幸福感提升的真实承诺。而这种现实关照的力量,只有通过更加广泛、深入的民间交流与社会互动,才能在国际社会中“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近年来,中国高校、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在人权对外交流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相较于国际主流人权组织而言,传播体系仍有待健全。未来应进一步鼓励高水平高校、智库、行业组织主动“走出去”,开展形式多样、议题多元的民间交流。此外,还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定期邀请国际人权学者、实践者、机构代表访华交流,推动外界更真实地感知中国人权成就、制度逻辑与文明底色,打破西方固有的刻板印象与偏见。

  以人才体系强化“战略传播”,全面提升中国人权话语的专业表达能力。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归根结底依靠的是“人”的主体作用。目前,我国在人权外交领域尚缺乏一支同时具备国际规则素养与全球传播能力、深刻理解中国国情的高端复合型人才队伍。为此,可以在机制上加快形成以“政治认同+专业表达+国际经验”为标准的人权传播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构建一支能讲、会讲、讲好的国家人权传播队伍。一方面,可以依托现有人权研究中心、高校院系、涉外传播平台,设立“全球人权传播人才计划”,鼓励青年学者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际组织、跨国论坛中实习、交流、任职。另一方面,可以推动人权学科与国际传播、外语语言、国际关系等学科的交叉融合。作为一门以尊重人、保障人、发展人为本质的学科,人权学本身具有鲜明的多维属性和交叉性质。从学科体系而言,它既以内核性的“人”构建其理论基础,也与政治、法律、传播、哲学等多个领域紧密关联,应逐步形成“有理论支撑、有技术手段、有表达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结构。

  中国正在以构建多边平台、拓展民间网络、强化人才支持为支点,推动人权议题从价值对抗走向对话合作、从制度分裂走向文明互鉴,切实讲好中国人权故事。中国始终坚持落实联合国《不同文明对话全球议程》,以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未来,应持续巩固机制性人权合作平台,深化民间互动与跨文化沟通,构建高素质人权传播与研究队伍,推动中国方案在人权领域真正实现“走出去”“讲出来”“立得住”。

  结论:中国式人权文明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想象力

  全球文明倡议厚植于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伟大实践,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应运而生,标志着中国在人类文明对话与全球人权治理中从参与者、贡献者日益成为引领者、构建者。在全球文明倡议的价值引领下,中国式人权文明落地生根,依托本土文化资源与治理经验,推动着全球人权价值体系的重构,走出了一条文明互鉴的制度路径。这条路径超越了以西方为中心的主流范式,勾勒出人权建设现代化的中国方案,是对传统国际关系认知范式的一次系统挑战与理论重构,也是中国自主的人权理论体系中重要的原创贡献。未来,全球文明倡议引领下的中国式人权文明建设与人权保障事业,必将在人权实践中不断深化,展现出更多的理论想象力。

(陆晨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生成背景、建构逻辑与价值取向研究”(项目批准号:24&ZD129)、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我国学校人权教育研究”(项目批准号:16JJD820029)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As an old Chinese saying goes,“A single flower does not make spring;a hundred flowers in full blossom bring spring to the garden.” The proposal of the Global Civilization Initiative(GCI)has profoundly addressed fundamental challenges in the governance of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such as clashes of civilizations,value antagonism,historical nihilism,and institutional fragmentation,embodying China's institutional self-awareness and civilizational stance in reconstructing global governance discourse.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 being mired in instrumentalization and politicization,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proceeds from respecting the diversity of civilizations,promotes the rooting of the common values of humanity,reshapes the theoretical core and practical logic of human rights discourse by upholding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breaking new ground,and expands the potential pathways for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In terms of human rights values,the GCI breaks free from the sole dominance of Western human rights discourse and returns to the ontological logic of respecting the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s and differences in social structures. In theoretical construction,it is grounded in the basic framework of people-centeredness,development priority,and peaceful co-construction,and establishes a rights system encompassing peace,development,equity,justice,democracy,and freedom. In practical advancement,it promotes Chinese human rights diplomacy,adapts to new trends in the digital era,and builds an institutional system with modernist tension and global influence. The GCI demonstrates the systematic transcendence of the Chinese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 over traditional liberal human rights values,provides a theoretical fulcrum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 for the practice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and highlights the distinct advantages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implementing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Keywords:Xi Jinping Thought on Diplomacy;Global Civilization Initiative(GCI);Chines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Chinese Human Rights Civilization;Chinese Modernization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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