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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权治理的发展演变与中国的参与和贡献

来源:《人权》2026年第1期作者:罗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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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权治理的发展演变与中国的参与和贡献
罗艳华

内容提要:全球人权治理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规范发展和机制发展两个维度。从《联合国宪章》确立人权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人权标准,到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建立和人权内容不断丰富,这一切均是全球人权治理在规范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在全球人权治理机制方面,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机制分为宪章机制和条约机制两大类。目前,宪章机制主要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为核心,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和特别程序机制等,条约机制则监督国际人权条约的履行。中国不仅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而且对全球人权治理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总趋势是参与态度越来越积极,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影响力越来越大。当前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贡献主要表现在物质和理念两个层面,分别表现为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物质支持和理念引领。

关键词:全球人权治理  全球人权治理规范  全球人权治理机制  联合国人权机制

  全球治理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的概念,指的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regimes)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全球人权治理就是人权领域的全球治理。全球人权治理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全球人权治理,主要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尊重、保护与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范发展与机制运行,其规范体系主要是《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条约以及人权宣言决议等“软法”文件,其机制体系主要是以《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种国际人权机制。广义的全球人权治理,主要指对全球范围内与人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的治理,如贸易与人权、气候与人权、战争与人权、反恐与人权等。本文中使用的是全球人权治理的狭义概念。研究全球人权治理的发展主要有全球人权治理规范和全球人权治理机制两个维度。

  一、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发展

  虽然全球人权治理是近些年才出现的概念,但全球人权治理的进程其实早就开始了。从国际规范发展的视角看,《联合国宪章》可以被看作是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重要开端。

  《联合国宪章》是开启国际人权保护的奠基性文件,它确立了人权保护是联合国的核心目标。《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联合国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联合国宪章》(以下可简称《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个规定了人权原则的国际法文件,是一项多边的国际公约,是此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法理基础,对于联合国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宪章》共有9处内容对人权原则做出了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人权原则之后,联合国又通过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原则,并最终形成了国际人权法。

  《世界人权宣言》是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基石。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可简称《宣言》)是继《宪章》之后由联合国通过的专门规定人权的国际法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弥补了《宪章》的不足,使《宪章》对人权的规定具体化了。《宣言》指出:“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其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由此可以看出,《宣言》表述的是一个逐渐实现的目标,而不是作为会员国立即履行的义务。“正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都没有很好地解决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法律义务问题,联合国才在《宣言》发布之后,开始准备两个人权的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法体系是全球人权治理的主要国际规范载体。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修改过程是漫长的,直至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经过7年的起草(1947—1954年)和12年的讨论、修改(1954—1966年)之后终于获得了通过。与两公约同时通过并开放签字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两公约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而在内容上基本上包括了《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只有“私有财产权”因为分歧太大没有被包括在两公约之中。此外,两公约还规定了一些《世界人权宣言》所未包含的权利,特别是一些集体权利如少数者的权利、儿童的权利等等。两公约对于国际人权事业所起的重大推动作用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不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有着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之日起就应该严格履行公约的义务,违反公约义务的缔约国是要承担国际责任的。

  《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一起被称作“国际人权宪章”,在国际人权法中占有核心地位。战后通过的其他人权公约,如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等,都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的决议和宣言如1952年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7年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1984年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1987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等,也都对国际法中人权原则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在《宪章》确立人权原则之后,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在二战后初期制定《宣言》的过程中,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终妥协的结果使得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主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资本主义国家一贯主张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一同被列入了宣言。《宣言》的内容包括序言和30条条文,其中第1~21条主要规定的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22~28条主要规定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被称为“积极的权利”。《宣言》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地位是毋庸质疑的。它是最早为国际社会提出人权标准并明确界定人权内涵的国际文件。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努力,一系列反映发展中国家愿望和要求的权利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这些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和平权等,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集体权利,也被称为第三代人权,或被称为“连带权利”。因此正是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人权的内容由最初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发展成为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第二代人权)以及集体权利(第三代人权)的丰富内涵。

  综上所述,从《联合国宪章》确立人权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人权标准,到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建立和人权内容不断丰富,这一切均是全球人权治理在规范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

  二、全球人权治理机制的演变

  为实现保护人权的目标,联合国依据《宪章》、《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国际人权保护机制。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宪章机制,指的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联合国负有人权职责的机构为依托建立起来的机制;另一类是条约机制,指的是以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以条约机构为依托建立起来的机制。

  1.联合国人权保护宪章机制的发展

  目前,联合国人权保护的宪章机制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为核心,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和特别程序等。在人权理事会成立前,此机制主要依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包括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等。宪章机制的主要特点是:由《联合国宪章》授权的主要机关通过决议设立,承担广泛的人权任务,面对无差别受众,根据多数表决的结果采取行动。

  (1)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到人权理事会的演变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专门机构成立于1946年2月,是经社理事会的下属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职责有:根据《宪章》宗旨和原则,在人权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建议和起草国际人权文书并提交联合国大会;就有关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公开或秘密的审议,其中包括调查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处理有关侵犯人权的来文,就有关国家的人权局势发表意见并通过决议。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成立到被人权理事会取代共存在了60年。在60年的国际人权实践中,人权委员会为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和保护人权做了大量的工作。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斯·阿尔布尔2006年3月27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上对人权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她认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五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在二战后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建立了在全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框架;二是设立了保护人权的特定程序,并拥有一批以保护人权为己任的专职人员,包括独立专家、特别报告员、秘书长特别代表、人权高专特别代表、工作组等等;三是对一些国家采取了特别的行动,第一个对象就是当时实行种族隔离的南非,此外还有东帝汶、科索沃、巴勒斯坦、卢旺达等等;四是建立了第一个人权问题投诉机制,即“1503程序”;五是建立了全球的人权对话论坛,并与公民社会建立了独特的合作方式。

  虽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建立以来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正是由这些问题导致的“信誉危机”动摇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存在的基础,最终导致它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归纳起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产生“信誉危机”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人权问题政治化,特别是人权委员会的国别议题,几十年来使得人权委员会成了一些国家互相攻击和诋毁的场所;二是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这种情况开始于冷战时期,当时是东西方国际斗争的产物,但却一直持续到了现在;三是对一些重大的侵犯人权事件处理不力,比如对于美国入侵伊拉克问题以及其他一些重大的侵犯人权事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处理的过程中没有起到其应起的作用。除了“信誉危机”外,还有一个使得人权委员会最终被人权理事会所取代的重要原因是自人权原则被联合国确立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从人权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等级可见一斑。

  设立人权理事会最早是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5年3月21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的。他在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中正式提议设立人权理事会。他建议联合国实行三个理事会的制度,分别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经济与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

  2005年9月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2006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最终的人权理事会方案与最初的提议存在一定的差距。人权理事会的地位被界定为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因此还不能与安全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享有同等地位。这与安南秘书长最初设想的对于安全、发展和人权三大目标给予同等重视和关注的宗旨有较大差距。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职司委员会升级为大会附属机构,表明人权在联合国系统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联合国对人权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很大提高。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建立以来,已经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主要机制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特别程序、咨询委员会、申诉机制。其中普遍定期审议已经进行到第四轮,对在国家层面推动人权主流化和促进世界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理事会授权的调查也成为解决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问题的重要工具。人权理事会授权的调查机构采取了多种形式,包括实况调查团和调查委员会。此外,人权理事会下属的政府间工作组、专家机制和论坛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人权高专办)作为人权理事会的秘书处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

  (2)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建立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属于联合国宪章机制,由联合国大会决议而成立。它指的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针对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定期审查的一项人权机制。本质上属于同侪定期审议机制,即国家定期向由同侪组建的国际机构递交报告、接受审议的机制。在人权理事会下设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最初由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与人权理事会的建立根出同源。2005年4月,安南在《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正式提出设立人权理事会,也首次提出新的人权理事会应具备同侪审议职能,“人权理事会必须确保建立公正、透明、可行的同侪审议制度,秉持同一标准对成员国进行审查;同侪审议应可触及人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2006年3月,联合国第60/251号决议中,对人权理事会的同侪审议职能作出了更为具体的阐述,并定名为普遍定期审议,这也是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建立的直接依据。

  2006年6月,人权理事会第一届会议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具体推进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建立。2007年9月,人权理事会第五届会议通过第5/1号决议,为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设定了建设蓝图,从程序、原则、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月,人权理事会第六届会议通过第6/102号决定,主要针对成员国接受普遍定期审议需准备的资料作出了规定。2008年4月,人权理事会以主席声明形式,公布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工作模式与做法”(第8/1号主席声明),对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工作模式、审议模式、报告内容,以及全体会议的模式等作出了细化安排。经过人权理事会的上述诸多努力,普遍定期审议在短短数年间发展为比较成熟的人权保障机制。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流程总体包括周期性安排、审议顺序、审议程序、审议模式等主要方面。2007年人权理事会第五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文件中对周期性安排和审议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接受审议的对象既包括人权理事会各成员国,也应包括人权理事会各观察员国;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期限为4年,工作组每年召开3次会议,每次会期为2周,整轮审议周期总计召开12次会议,每届会议审议16个国家。2011年,人权理事会第十七届会议通过题为《普遍定期审议部分后续行动》的决议,对审议周期性安排和审议顺序作出了调整,从第二轮审议开始,审议期限由每轮4年延长至4年半,工作组会议总数由每轮12次增加至14次,每次工作组会议受审国家数由16个缩减至14个。

  普遍定期审议由审议工作组具体负责,该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47个成员国构成,通过召开审议工作会议形式,与受审议国开展互动对话,期间成员国均有权向受审议国提出问题、给予建议或者发表评价。为提高审议效率,每次审议时人权理事会都会从来自不同区域的成员国中抽取三个国家,组成“三国小组”担任报告员角色,协助审议顺利进行并负责撰写工作组报告。审议结果主要以工作组报告为载体,在受审议国充分参与及人权高专办协助下由“三国小组”撰写,内容包括导言、审议纪要、审议结论或建议,以及受审议国意见、承诺或保证。工作组会议结束后,工作组报告应交由人权理事会全体会审议通过。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还有后续行动,主要是指受审议国接受审议之后,如何对审议中公开接受的建议和意见,以及现场自愿作出的保证或承诺进行兑现。

  (3)特别程序的延续

  特别程序是一类机制的统称,是联合国人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由人权委员会确立,并由人权理事会掌接,旨在处理世界各地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是从具体国别角度或专题角度对人权问题提供建议和报告的独立人权专家机制。

  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是由带有任务的独立人权专家从专题或具体国家的视角就人权问题进行报告和提出建议。特别程序既可以是个人(称为“特别报告员”或“独立专家”),也可以是工作组。工作组由5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联合国5个区域集团: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东欧和西欧。特别报告员、独立专家和工作组成员均为知名的独立专家,由人权理事会任命,以个人身份任职,自愿开展工作。特别程序的任务通常要求任务负责人对人权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咨询和公开报告,如果任务是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则称之为国别任务,如果是针对全世界范围内严重的人权侵权现象,则称之为专题任务。

  特别程序的具体职能包括:接受个人来文,就有关人权问题与国家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为潜在的人权受害者提供权利救济;根据所接受的信息或者通过国别访问的途径,对一国的人权问题开展沟通和建议;准备研究报告,针对相关人权准则和标准进行解释;通过媒体渠道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和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其中,国别访问是任务负责人访问当事国直接获得第一手人权信息的重要方法,访问通常为一到两周。所有这些任务都要向人权理事会汇报其发现和建议,许多任务也要向大会报告。有时,这些任务是向国际社会发出某些人权问题警报的唯一机制,它们能够应对世界各地的状况,且各国不必事先批准某项人权文书。

  特别程序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在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特别程序开展国家访问;通过向各国发送来文,对所指称的人权侵犯行为个案和更广泛的关切采取行动;进行专题研究和召集专家协商会议,促进国际人权标准的发展;参与宣传和提高公众认识;以及为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意见。特别程序每年向人权理事会作报告,大多数任务也每年向联合国大会作报告。此外,特别程序或应人权理事会的请求,或经任务负责人提议,还可以准备专题研究;制定人权标准和准则;参加专家协商会议、研讨会和大型会议;在人权理事会届会期间组织小组讨论;参加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组织与各种行为体的协商会议;通过公开声明并与各种伙伴开展互动,提高公众对于证实对人权具有威胁和存在侵犯行为的具体人权状况和现象的认识。截至2023年11月,共有46项专题任务和14项国家任务。

  2.国际人权条约机制的发展

  国际人权条约机制是基于国际人权条约,在自愿基础上由条约缔约国建立的机制。目前国际人权法领域已经形成了九大核心人权条约(Core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人权条约机构(Treaty Bodies)是根据人权条约设立的一种监督条约履行的机构,该种机构由独立的专家成员组成,负责审议各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别报告、个人申诉或者来文。迄今,负责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条约机构逐渐形成了“缔约国报告程序”“国家间指控程序”“个人申诉程序”“调查程序”等四大程序。这种普遍存在于“条约机构”的准司法程序共同担负着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履行的使命。

  所谓的缔约国报告程序(State parties' reporting procedures),是指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必须按照其所批准的条约之规定,向人权条约相应的条约机构提交定期报告,用以说明缔约国为了落实人权条约所采取的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措施,争取人权条约所确认的权利在该国得到切实落实。国家间指控程序(Inter-state Complaint)也被称为国家间投诉程序,作为国际人权条约的一种国际实施机制,是指依据条约的规定,缔约国有权向条约机构(或者委员会)提出其他缔约国未履行条约义务的投诉或者指控。个人申诉程序(Individual Complaint)也被称为个人投诉程序或者个人来文程序(Individual Communication),是指人权条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或者个人群体向国际人权组织和机构提请审议的一种制度。所谓的调查程序(Inquiry Procedure),指的是人权条约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可靠资料获知某一缔约国严重或有系统地侵犯人权条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时,可以决定指派一名或多名委员对缔约国开展调查。

  在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中的以上四种程序中,缔约国的报告义务是唯一一个强制性的法律程序。缔约国需要按规定定期向条约机构递交履约报告。国家间指控程序很少被使用,因为相对于使用国家间指控程序,相关国家更倾向于在联合国论坛上对其他国家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个人申诉程序由于工作量大,实施的效率存在很大问题。国际调查制度是一项任择性的程序,缔约国在签署或者批准核心人权条约时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项程序。

  三、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参与和贡献

长期以来,中国不仅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而且对全球人权治理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认识。

  (一)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主要历程

  中国自联合国成立就积极参与了全球人权治理的进程,并在参与的过程中对全球人权治理的规范和机制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中国不仅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而且是《联合国宪章》的第一个签字国。中国曾参与起草国际人权标准的最基础文件之一《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三人特别起草委员会中就有中国的一名代表——张彭春(P.C.Chang)。因此,中国不仅为《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确立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也为《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受当时冷战环境和对外关系状况的影响,对国际人权活动参与相对较少。1971年10月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后,中国开始派团参加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会议,参与审议有关人权的议题。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中国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发生了变化。1980年中国开始考虑和研究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的问题,并为此成立了多部委参加的协作组。1981年中国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竞选并胜利当选,从1982年起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自1981年起,中国派代表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的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直至1986年该宣言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还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先后参加了多个起草人权公约的工作组。20世纪80年代是新中国加入国际人权条约最密集的时期,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

  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了重大外交战略调整。战略调整的标志是中国政府在1991年11月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的第一部人权白皮书,也是中国关于人权问题的第一个官方文件。白皮书首次向国际社会表达了中国的人权立场:“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主张在相互理解、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在人权问题上进行了重大外交战略调整之后,中国开始积极主动地参加国际人权事务,利用国际人权舞台宣传自己的人权立场,以中国几十年来在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理直气壮地驳斥西方国家的攻击;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平等对话,坚决反对国际人权活动中的霸权行径;在国际人权活动中联合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丰富、发展国际人权思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而不懈努力。这期间,中国积极参加了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泰国曼谷举行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积极参与了《曼谷宣言》的起草,并于1993年6月14至25日参加了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为会议成果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通过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4年3月,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向全世界郑重宣告:中国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2004年“人权入宪”不仅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开辟了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新阶段,使得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力度和广度有所增强。

  这一时期中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设立和审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后连续两次(2006年和2009年)当选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2009年还通过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这期间,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规范的制定,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人权特别程序和人权条约机构的合作也在深化,并且进入了一个密集加入国际人权条约的时期。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尤其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也进入了新阶段。这一时期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继续深化,中国倡导的一些重要理念变成了国际人权话语。2013年、2016年、2020年、2023年中国又连续四次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迄今中国已六次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是当选次数最多的国家之一。此外,中国还于2013年10月、2018年11月和2024年1月分别接受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二轮、第三轮和第四轮普遍定期审议。

  这一时期中国还先后接受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于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的审议。与此同时,中国又增加了新的双边对话伙伴。非盟、南非、巴西、摩洛哥、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埃及、阿盟、卡塔尔、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组织成为中国新的人权对话伙伴。

  (二)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贡献

  当前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贡献主要表现在物质层面和理念层面分述如下。

  1.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物质支持

  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在物质层面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中国对联合国的物质支持。根据联合国2025年至2027年最新会费分摊方案,中国已经成为联合国第二大会费缴纳国。中国承担的联合国会费比例已达20%,较上一周期(15.254%)提升近5个百分点。中国的年缴费额约7.45亿多美元(折合人民币54亿多元),比上一周期每年多缴16亿元人民币。在联合国37.17亿美元的常规预算中,中国承担份额仅次于美国的22%。联合国会费是联合国主要的经费和正常预算的来源,用于支付维持联合国机构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常性开支。中国缴纳的联合国会费中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运作,这是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直接物质支持。

  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另一项物质支持表现为专项捐款与项目支持。例如中国对和平与发展基金的支持。2024年11月21日,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指导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九次会议。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傅聪大使、联合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拉特雷分别代表中国政府和联合国,签署了基金捐款延期协议,确认中国政府将在基金2025年到期后继续捐款至2030年。此外,中国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平台,主办“人人享有无障碍:构建包容未来”等主题展览,并推动《北京宣言》30周年纪念决议,以实物或技术合作形式支持全球妇女、残障人士等群体权利保障。

  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物质支持还表现为中国对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资金捐助。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捐款支持其工作,自2010年起每年捐款数额从2万美元增加到5万美元。中国承诺于2014年至2017年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大幅增加捐款。2018年中国宣布未来5年每年向高专办捐款80万美元,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人权能力建设和促进发展权等工作。2024年中国承诺为支持高专办建设经社文权利“知识中心”捐款100万美元。与人权高专办合作,2024年在中国为发展中国家培训50名经社文权利人才。

  2.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理念引领

  近些年来,中国积极分享自己关于全球人权治理的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共鸣。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全球人权治理起到了理念引领作用。

  (1)“以发展促人权”的理念

  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倡导的“以发展促人权”理念已经成为广泛的国际共识。这主要表现在中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先后5次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的决议均获得通过。

  2017年6月22日,中国提出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5届会议上获得了70多个国家的联署通过。这既是以“发展促进人权”的中国理念第一次被引入国际人权体系,也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历史上首次就发展问题通过决议。2019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1届会议再次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2021年5月2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了“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研讨会,近200名各国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充分肯定了发展对实现人权的基础性作用。2021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又一次通过了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2023年7月14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3届会议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2025年7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通过了中国代表全球南方国家主提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这是自2017年以来中国第五次在人权理事会提出该决议,也是决议首次未经投票协商一致通过。决议协商一致通过,表明以发展促进人权的中国理念已经汇聚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2)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理念

  中国倡导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理念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共鸣。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了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决议呼吁各国共同努力,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各国要坚持多边主义,加强人权领域对话与合作,实现合作共赢。2020年6月2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决议倡导坚持多边主义,呼吁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各国应在人权领域开展真诚对话与合作,分享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良好做法和经验,加强人权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实现合作共赢。2021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次会议再次通过中国提交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决议呼吁各国坚持多边主义,在人权领域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促进合作共赢,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2017年3月1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届会议上,中国代表140个国家发表了题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在国际人权舞台上阐释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及其对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3月23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届会议通过的众多决议中,有两个决议即“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决议和“粮食权”决议都明确载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话语。这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首次被载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决议,成为国际人权话语。此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多次写入联合国人权决议和其他决议,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4)消除不平等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社文权利的理念

  2023年10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4届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中国和玻利维亚、埃及、巴基斯坦、南非等国共同提交的“消除不平等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社文权利”的决议。决议获得发展中国家广泛支持,80个国家加入共同提案国。2024年9月12日,陈旭大使在人权理事会第57届会议“消除不平等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社文权利”专题会议的发言指出:“经社文权利缺位、国家间和国家内部不平等是激化矛盾与冲突的重要原因。确保人人平等充分享有经社文权利,是实现所有人权的必要基础,也是维持和平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性挑战的迫切要求。”2025年10月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60届会议再次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中国代表玻利维亚、埃及、巴基斯坦和南非等近70国提交的“消除不平等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社文权利”决议。如此众多的国家作为共同提案国,并且决议能够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表明中国倡导的这一理念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鸣。

  除了如上理念,中国还提出了“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决议、“无障碍建设促进所有人享有人权”决议、“纪念《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30周年”决议、“人工智能促进特定群体权利”等一系列决议和倡议,推动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使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2025年9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组织+”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凝聚上合力量 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全球治理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的核心理念即奉行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治、践行多边主义、倡导以人为本、注重行动导向。这五大理念阐明了改革完善全球治理需要遵循的原则、方法和路径,构成有机统一整体,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携手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指引。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治理理念针对全球治理的各个领域,也包括人权领域,这是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理念的又一重要贡献。

  结语

  本文主要从全球人权治理规范和全球人权治理机制两个维度论述了全球人权治理的发展进程与中国的参与和贡献。在全球人权治理的规范方面,《联合国宪章》是全球人权治理规范发展的重要开端,《世界人权宣言》是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重要基石,国际人权法体系是全球人权治理的主要国际规范载体。从《联合国宪章》确立人权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人权标准,到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建立和人权内容不断丰富,这一切均是全球人权治理在规范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在全球人权治理机制方面,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机制分为宪章机制和条约机制两大类。宪章机制经历了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到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演变。目前,宪章机制主要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为核心,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和特别程序机制等。

  条约机构担负着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履行的使命,对缔约国人权状况的改善持续产生影响。长期以来,中国不仅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而且对全球人权治理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实践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总的趋势是,参与态度越来越积极,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影响力越来越大。当前中国对全球人权治理的贡献主要表现在物质和理念两个层面。物质层面的贡献主要表现为中国对联合国的物质支持,包括通过缴纳的会费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运转,进行专项捐款与项目支持,以及对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进行资金捐助等。理念层面的贡献主要表现为对全球人权治理的理念引领作用,这些理念包括“以发展促人权”的理念、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消除不平等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社文权利的理念等。这些理念均获得了广泛的国际认同。

(罗艳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Abstract: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wo dimensions:normative development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human rights principles by the UN Charter,the setting of human rights standards by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system and the continuous enrichment of human rights content,all these constitute important normative advances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In terms of mechanisms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the U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fall into two major categories:Charter-based mechanisms and treaty-based mechanisms. Currently,the Charter-based mechanisms center on the work of the UN Human Rights Council and its subsidiary bodies,including the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UPR)Mechanism and the special procedures mechanism,while the treaty-based mechanisms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China has actively participated in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and has also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it. The overall trend of China's participation is characterized by a more proactive attitude,deeper engagement,and growing influence. At present,China's contributions to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are mainly manifested in two dimensions:material support and conceptual guidance for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

Keywords: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Norms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Mechanisms of 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UN Human Rights Mechanisms

(责任编辑 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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