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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法典治理效能

2026-04-14 09:22:44来源:人民日报作者: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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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从文本走向实践,关键在于把其中对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促进各方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相互协同、产生合力,以法定权责落实落地带动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推动政府依法履职。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政府依法履职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清晰划定了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的法治轨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有为政府切实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要加强机制创新与技术赋能,依法解决好职责交叉、区域分割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作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提出“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促进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的应用”,为科学决策与精准执法提供坚实技术支撑;同时健全并理顺管理体制,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条款,有效强化了源头管控和系统治理,为推动政府依法履职指明了工作方向。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活动是产生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源头之一,推动生产经营者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关键一环。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在生态环境治理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既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规定按日计罚制度,又避免以罚代管,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政策和措施”,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绿色转型。这体现了生态环境法典把刚性约束与柔性激励结合起来,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企业从被动守法走向主动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立法智慧。

  激活公众参与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为建设生态文明汇聚磅礴力量。生态环境法典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并就参与的事项作出详细规范,明确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特别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有利于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参与行动中增强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素养。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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