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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冠群: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人权法学维度

2026-04-13 16:08:25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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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权法学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不仅有助于保障和促进国内人权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包含具体知识、知识模块、知识结构3个层面。当代中国的学术发展和文化自信,需要在学科体系的拓展提升、学术体系的深化补强、话语体系的规划设计3个方面相互构建、协同推进,以回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通过推动知识个性化、体系化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持续化、专业化发展,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中国人权法学术界和实践界不仅需要增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信心和自觉,而且需要妥善把握自主知识个性和普遍知识共性之间的平衡,通过拓宽人权法学知识体系的视野和培养高水平的新时代法治人才来确立、巩固、不断完善人权法学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体系互构;理论自觉

  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作为法学领域的新兴学科,人权法学日渐受到国内学术界关注,逐步厘清了基本问题、确定了研究方法、构建了理论体系,目前难以实现体系化的知识创新,以回答世界和时代的人权诘问。笔者认为,学术界应当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摆脱中国人权法学的发展困境,在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方面完成知识建构,实现从被动的“功课补足”转变为主动的“智慧输出”。此过程的关键在于直面现实困境、强化理论诠释力、跨越认知界限、消除体制桎梏,从宏观维度论证构建中国人权法自主知识体系的迫切性,激发实践潜力,在微观层面细致剖析实施策略和具体举措,将中国经验提炼为中国答案、中国路径、中国选择、中国模式。

  一、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何以必要

  鉴于全球人权治理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曾经被奉为圭臬的西式人权法学的诸多教条和逻辑既无力解释“西方之乱”和西式人权困境,又无力回答“世界怎么了”“世界向何处去”等时代之问、世界之问。在西式人权法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之际,中国人权法学研究者应当立足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努力实现对西式人权话语的超越。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植根于既有基础,从研究视角、论证立场、价值导向、知识体系内部自然形成鲜明的自主色彩和独特属性。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并非意味着割裂既有知识体系,而是发掘并且确立自身独特的理念和方法论特色,实现同现有知识体系的有机衔接和互补发展。

  (一)人权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观察

  长期以来,中国既未明确树立构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自觉意识,又未在形成自主的人权法学科体系方面达成共识。“人权”一词,自清朝末期经由日本转译传入中国,不仅受到地域文化和发展阶段等多重因素的交织影响,而且因日本学者将西方“自然权利”概念转译为“天赋人权”而进一步加剧了“人权”在中国的理解难度,致使早期人权概念在明确性方面存在显著不足。除了翻译方面的偏差叠加,中国传统思想向来只有“民本 ”而无“人权”的固有观念,导致“人权”的基本概念在中国现代知识体系长期缺失且滞后,使国人普遍对人权法缺乏基本认知。知识的匮乏自然无法构建知识体系,遑论自主性。1991年,中国人权研究兴起,但是局限于历史知识的断层和政策导向的惯性,学术界在知识积累和广度拓展方面略显不足,难以完全支撑人权法学基础研究的自主框架。这并不意味着人权法是被西方垄断的法律机制,众多学者已经洞察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日益成为人权法规范构建和观念平衡不可或缺的力量,推动人权法领域展现愈发显著的文明交汇和文化多元特征。

  从学术演进的历史视角审视,1895年,严复在天津《直报》刊载的《论世变之亟》和《辟韩》等文章中援引了西方学者言论——“惟天生民,各具赋畀”与“民之自由,天之所畀,吾又乌得而靳之”,其精髓近似卢梭“人生而自由”的宣言,意味着中国人权法早期在形成理论体系时借鉴了西方学术界的既有成果。在此阶段,中国人权法学对西方成果的借鉴停留在表面模仿的层次,未能实现深层次的融合与创新。长期在一定程度上使用西方的人权理论、学术、知识、观点、原理、概念、范畴、标准、话语解读中国的人权法治实践,“一切刻舟求剑、照猫画虎、生搬硬套、依样画葫芦的做法都是无济于事的。”鉴于此,中国人权法学需要内生动力转型,深入植根于中国人权实践的沃土,紧密结合本国国情,致力于解决本土问题,贡献具有中国特色的智慧和方案。这一过程应当避免单纯依赖“拿来主义”,避免盲目追随西方人权标准和陷入“自我东方化”的误区,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深入挖掘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权因子,积极推动人权法学的本土化、时代化、大众化。

  (二)人权法的性质推动中国贡献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之所以需要构建人权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是因为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根基、社会发展路径存在差异,盲目追随或者模仿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西方人权理念的形成植根于西方社会从“上帝—子民”架构向抽象化、个体化、自我为中心的现代转型,这种转型以社会契约重构人际纽带与合作基石,使天赋人权成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支柱。这一转型路径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尝试均以挫败告终,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虽然有助于国人挣脱思想束缚,但是以个人自由为核心、重构社会秩序的愿景不符合中国群体本位的深厚文化根基,忽视了中国历史演进的独特逻辑。在构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澄清思想误区。部分观念对人权法的现实复杂性进行理想化曲解,误以为人权法具有超国界性的特征,是各国遵循的统一标准,强调解释和适用的同质性,进而将人权法简化为通用的知识,忽视国家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对“根据自然本性”(by nature)和“生而”(born)表述的摒弃,体现了人权植根于理性和良心的普遍性,而不是强制认可西方文明的标准化思维方式。唯有如此,国家才能培育出植根于本土且多元并蓄的人权理论生态,促进国家意志和本土理论和谐共生。

  构建中国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议题,应当聚焦确保人权法展现文明多样性的面貌。在人权理论交锋的舞台上,西方社会组织模式因工业时代实现了全球扩散而使自然权利式的人权理论获得话语优势,非西方国家在人权方面做出的努力往往被边缘化或者被视为补充。人权概念源自西方,后来演化为全人类的权利,这一过程彰显了人权概念的广泛包容性,也留下了广阔的阐释余地。在这一框架下,不同文明体系得以探寻彼此的共通之处,发现相互兼容的价值交汇点。展望未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声音的日益壮大,源自不同国家和地域的人权法理念逐步融入国际议题。当国际社会中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人权法的概念、体系、结构反映出明显的独特色彩时,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解释较为常见,表明中国构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势在必行,是推动人权法体系健康多元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人权法自主知识体系的供给链与需求链

  建构中国人权法的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需求导向的工作框架,实质在于通过“理论创新—人才培养—话语巩固”的供给链满足中国提升话语能力和国际形象的需求链,进而以知识积累破解当前面临的实践前沿问题。

  第一,西方人权法学界难以真正理解非西方世界的独特理念。中国深刻认同并且致力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在人权法领域尤为强调指导思想的核心地位。这种模式的深邃内涵往往超越了一般外国学者以及实践者的直观理解范畴,需要依托系统化的知识体系透彻地阐释中国人权事业的伟大成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概括了中国人权实践的鲜明特征:“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二是公平性。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是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这些特征植根于中国独有的人权价值观体系,包括人民主体论、共同富裕论、生存发展论,与西方人权法领域的传统观念迥异。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领域的观念、理论主张、实践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是双方独特的历史文化积淀、社会政治环境、对人权法的不同诉求造成的。

  第二,在人权法的实施模式方面,西方国家的具体举措与中国的核心理念难以顺畅对接。在人权对话的语境中盲目采用西方的概念、理论、规范标准,可能出现诸多同自身愿景相悖、与努力维护的发展利益不符的情况。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过程中,面对西方人权理论和本土实践的张力,中国知识分子开始了深刻的思考和实践。在此背景下,陈独秀、毛泽东、李大钊等革命先驱在中国共产主义运动实践中主动融人权的核心理念。“毛泽东在长沙《大公报》发表《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 。文章提出要注意劳工的三件事,即生存权、劳动权和劳动全收权”,强调受宪法保护的重要性;“李大钊则将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在1921年发表的《自由与秩序》一文中,他明确指出:‘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而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亦决非矛盾’。由此认为个人与社会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倡导和要求经济社会权利尤其是劳动者的权利,提出‘以后的经济学,要以劳动为本位,以劳动者为本位了’,赞同‘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过渡’”。这些论述深刻论述了人权观念由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深刻转变,既丰富了中国人权理论的内涵,又彰显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独特性和必然性。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自此意识到自身的立场和实践需求与西方思想存在根本性差异,难以无缝对接。基于独特知识体系的西方人权法学理论在非西方语境下的适用性受限,难以全面应对非西方国家的人权挑战。中国的“天赋人权”或者“先验人权”观念虽然逻辑自洽,但是在现实中存在“落地难”的情况,甚至可能遭到排斥。构建中国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理论生成、创新、自我反思等方面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完善内部体系的迫切需求。

  第三,西方政治界和学术界对中国主张存在着差异态度,部分国外政客和学者不关注、不赞同、不认可中国的人权法立场。受意识形态偏见与价值观外交的影响,中国在人权领域取得的显著进展长期未得到西方主流国家的充分认可,倡导的人权法理念、主张及论断难以全然融入西方既有的人权法理论架构,不仅较难获得西方国家的全面理解、共鸣、精准阐释,而且多次遭到“普世人权观”的排斥和边缘化对待。鉴于此,深入探讨人权法的差异体系和理念尤为迫切。第一,西方世界对中国人权理念的内涵、目标、实施路径缺乏深刻理解,导致误解和猜忌丛生,中国学术界需要加强理论阐释和学术对话,以澄清误解、消除偏见。第二,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对推动全球人权进步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西方国家如果忽视中国的立场和贡献,尤其是当众多南方国家与中国产生共鸣时,所谓的“普遍潮流”将失去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表征的主要层次

  人权法的历史实践不同,理论也存在着历史的、国别的、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别的人权法理论各有特点,在人权法普遍性中体现了特殊性。人权法理论的独特性虽然为自主性提供了潜在契机,但是无法作为自主性的直接保证。人权法本身存有大量与意识形态高度融合的政治话语,具有明显的开放性特征,人权学研究需要强调“返回祖国”,建构自主性的知识体系。

  (一)从具体知识的视角构建自主性

  由实践到理论,由理论到知识,是知识生成的主要途径。具体而言,知识生成既可能直接源于实践,这类知识未经系统整理,倾向于事实性和浅层次;又可能通过理论的深入反思,形成新的知识并且实现转化,这类知识是在原有知识基础上的“升华”,归为理论性和深层次知识。就人权法知识领域而言,中国在理解和运用人权法知识方面均展现了基于国情的独特经验和见解,这一进程显著区别于国际上“理念先行—制度构建”或者“制度移植”的模式,遵循了“实践引领理论”的当代中国人权发展逻辑。新兴人权概念积极地回应现实和未来的挑战,创造性地解析人权概念的实质内涵,将抽象人权理念融入现实自由,解决人权研究的前沿难题。例如,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以法治框架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在技术革新中维持社会秩序、安全稳定、行为可预测性的动态平衡,成为需要法治实践解答的时代课题。“基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建设的显著成效,我国学者在2019年率先提出了‘数字人权’概念,并进行了系统阐释和理论论证,初步形成了数字人权是‘第四代人权’的理论主张”, 既契合了人权理论发展的内在规律,又彰显了中国法学在应对数字时代挑战时展现的主体自觉和理论创新。

  (二)从知识模块的视角彰显自主性

  中国知识的板块性创新主要呈现在国际人权条约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累计缔结2.7万多项双边条约,参加600多项多边条约及修正案”,广泛覆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国际交往领域。“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作为南南合作的坚定支持者、积极参与者和重要贡献者,中国将继续承担与自身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促进南南合作深化发展,实现联合自强。”政府相关部门与学术界携手深入挖掘和阐释人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望构建全面且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深刻理解并且应用人权法基本原则尤为关键,要求拓宽视野,超越对规则、语言、技术分析的局限,从宏观层面审视问题。深入剖析和阐释原则,既能够推动深入研究中国人权法,又有助于全球人权法学知识体系趋于丰富和多元化。

  (三)从知识结构的视角体现自主性

  放眼全球,人权法学面临着体系化不足的困境,基础理论尚显零散,往往需要依托宪法框架下的基本权利体系,借助部门法加以拓展深化。由此可见,未成型的中国人权法学知识体系并非发展滞后,而是正在应对挑战、迎接机遇,激发对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深刻思考和探索。中国在此领域的体系化尝试,有望为全球人权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提供先行示范。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倡导的“人权普遍性”或仅为基于特定文化背景的构想;中国可以通过独特的“人权特殊性”实践,探索通往“幸福生活”的路径,以特殊性丰富和可能重塑普遍性的内涵。自1949年以来,中国在人权领域的持续探索,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未来人权理论创新的积极引领,展现了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协调发展的生动实践,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互构

  当代中国人权法学虽然受外部激发,但是核心在于“中国特性”的内生逻辑和制度路径。学术界应当跳出西方中心主义,构建真正符合中国现行人权法规范和具有中国性的自主知识体系 , 紧密跟随时代实践,萃取中国经验,剖析发展奇迹的道理、学术逻辑、哲学思辨,形成源自中国实践、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成果。

  (一)人权法学科体系的拓展提升

  学科体系为构建学术体系提供了基本学科对象、研究任务、必要的组织机制,学科体系决定了学术体系的形成和发展。202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聚焦人权法学科体系,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为人权法学科体系的优化和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宏观指导。具体而言,理论创新和实践贡献有助于重构人权法学学科体系,使学科内部相对独立的范畴为该层面的学科注入不同视角的原创性知识,推动各层面的人权法整合为全面、系统、科学的创新型学科体系,以此巩固并且提升人权法学科的地位和影响力。

  (二)人权法学术体系的深化补强

  学科体系为学术体系奠定了基本研究对象和理论任务,学术体系的理论原创力是评价和衡量学科体系是否具有民族性、时代性、专业性、系统性的核心标准。中国当前需要在人权法学术体系方面深化构建人权法理论,进行深入且全面的探讨,同时警惕两种极端倾向:一是盲目追随西方理论体系,忽略自我思考和独立见解的重要性;二是置学术共识于不顾,肆意进行所谓的“创新”,缺乏扎实的基础和广泛的认同。文化的多样性需要百花齐放,而不是彼此一致。以人民性为例,从伦理学视角而言,人民性彰显了当代中国人权与西方特权导向人权观的本质差异;从政治学视角而言,人民性凸显了当代中国人权成长依托的政治生态和制度基础;从法学视角而言,人民性体现了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通过“客观利益积极促进”和“主观权利司法救济”的双重路径,超越了西方单一司法救济模式的局限,展现了独特的制度优势和进路。

  (三)人权法话语体系的需求供给

  学科体系为话语体系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学术体系为话语体系提供了理论和知识资源。人权话语作为“人类存在”尊严价值的集中体现,通过人权概念整合并且借助语言、符号、阐释工具,展现了对人权理解的深度抽象和对个体与社群关系的深入剖析。在社群框架内,人的尊严被具象化为权利形态,个体由此被重新定义为“权利主体”。每个个体既是人权的享有者,又共同塑造着他者权利框架。西方传统对抗性话语体系虽然标榜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无形中将“社群”概念工具化,限制了“权利主体”的全面发展。中国秉持合作性话语模式,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话语核心,确保个体合法权利的实现。在西方语境下对中国人权实践的批评往往基于对个人和集体关系的片面理解,忽视了“人的存在”的多元维度。中国倡导的发展路径是对这一局限的超越,为法律领域提供了独特的解答方案。

  四、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战略性规划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大量难以用西方法学理论解释的实践经验、实践智慧、实践理性,构成了人权法学知识体系最深厚的本土资源。当前,这些知识广泛蕴含于行业性话语、操作性技巧、默会性经验中,需要学术界深入剖析,提炼学术精髓、基本原理、哲学底蕴,进而实现向系统化、学科化人权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化和升华。鉴于中国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尚处于萌芽阶段,全面把握发展脉络和研究范式存在挑战,当前的工作重心应当聚焦分析人权法学领域面临的具体问题、实际需求、发展趋势,据此明确并且推进相应的工作重点和策略。

  (一)确立人权法学自主知识的信心和自觉

  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进程中,学术界和实践界需要形成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基于此梳理理论自觉,以避免盲目求诸西方;应当对自身能力充满信心,确立有效的指导原则,探索适宜的解决路径。在构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方面,技术层面并非不可逾越,真正的障碍在于认知的深化和态度的转变。构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缺乏理论自信,自主话语不足导致基础理论过度依赖西方语境;制度自信不足,理论阐释陷于特殊性的辩解;道路自信缺失,理论立场和政治立场界限模糊。很长时间以来,国内众多人权法学研究往往不自觉地借鉴西方的人权观念、标准、研究范式。西方人权体系存在深层次不平等,基于个体“私利”的框架而限制权利的普及性;当代中国文化倡导的群体和个体和谐共生的架构,是对西方人权观念极端个人主义根基的超越。基于此,构建具备主体性和原创性的中国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深入探究中西方法学回应当代法律议题的差异性视角,又要运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丰富实践和深厚理论,对西方人权法学的个别论断和理论范畴进行批判性检验。

  在确立理论自觉的基础上,学术界应当秉持两大核心原则推进构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摒弃盲目崇拜的思想和盲目跟从的行为。一方面,摒弃盲目崇拜的思想,知晓西方人权理论植根于独特的历史文化土壤,未必能够全面适配中国复杂的人权实践情境,中国学术界不应过分推崇或者简单套用西方人权理论;另一方面,拒绝盲目跟从的行为,要求中国人权理论树立自主意识,自信地认识到本国人权观念、实践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性,以此为契机,独立探索、创造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知识、观点、理论体系。其次,中国学术界应当规避“学术跃进”的误区。提出和论证学术问题,应当以严谨的问题意识为导向,构建分析框架、广泛查阅文献、细致梳理学术脉络,精准定位尚待解决的真问题。学术创新,是在前人成果基础上的深化和拓展,而非凭空捏造或者自我标榜的“创新”。构建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非意味着推翻既有成果,而是在现有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要求在既有知识体系上稳步前行,而非另起炉灶、重新规划。只有在实践中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的原则,既不忘本土传统,又积极吸收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同时着眼于未来发展趋势,人权法学理论才能逐步成长为成熟、自主、包容的知识体系。

  (二)把握知识共性和个性的平衡

  国家倡导的人权观念和发展路径,应当与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现行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国家的长远发展战略、全球发展的宏观趋势紧密关联。中国的人权法学研究深植本土,尤其依托丰富的中国人权实践案例,研究成果蕴含鲜明的中国特色,不仅与中国传统人权智慧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进程紧密相连,而且深刻反映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态、国际地位、外部环境的变迁。中国人权作为中国人权法学研究的核心对象,相关学者群体作为研究主体,相关探索活动始终紧密围绕中国的人权实践展开,避免了脱离实际的空洞研究。中国的人权法学研究是全球人权学术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既吸收西方人权研究的优秀成果,包括研究方法和核心概念等积极元素,又通过广泛的国际学术交流不断深化相互理解,共同推动全球人权知识体系的丰富和发展。

  从实践演进的视角审视,共性源于各地实践探索的积累,经由跨地域的比较、提炼、沉淀,逐渐显现共通性的认知模式、判断标准、行为范式。在理论构建的逻辑中,共性往往率先被作为人类社会共通本质或者普遍认同的基石,既涵盖人性的共通维度,又触及社会结构的普遍特征。遵循学术进步和知识累积的固有轨迹,任何学科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均奠基于共性知识的确立。知识传承和创新的核心原则要求领域内的基础概念和学术共识在未经颠覆性挑战和验证之前,应当作为人类知识宝库的共有资源被普遍接纳和应用,遵循学界共识的框架进行探索。在缺乏广泛认可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草率推翻既有学术概念,引入未经深究的新术语,违背了学术严谨性的基本原则。学术创新应当严格掌握理论要求和学术标准,拒绝浮夸和盲目求新,致力于实质性贡献。学术界面对既有学术概念的不同见解,应当秉持深度探索的精神,借助广泛交流和辩论的平台,促使多元观点激烈交锋,形成新概念同经典概念并驾齐驱的多元化学术生态,以此促使学术领域的不断演进和繁荣。

  (三)拓展人权法学知识体系的视野

  自主知识体系要求学者在“体系”层面下功夫,更加有效地协调相关知识。中国当前法治现代化的推进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深入显著提高了人权法学的重要性和战略价值,为知识体系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契机。人权法学的广泛领域对自主知识体系的渴求愈发强烈,中国正在向人权法学强国的目标迈进。在此背景下,当务之急是明确中国人权法学的使命、审视现有知识体系的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需要基于事实基础和体系框架的双重维度进行彻底的澄清和重构。中国人权事业的辉煌成就为人权法学赋予了新使命:提炼和阐释中国人权实践的成功经验,以学理力量推动人权事业的持续进步。这些努力均植根于对事实的精确洞察,强调对中国人权法学理论和实践现状的全面审视,深入探讨如何高效把握国家发展进程中的机遇和应对挑战。

  构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关键在于持续累积和优化各领域的理论探讨,形成独具一格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国人权法学的核心价值超越法学疆界,相关规范根基深植于法学领域,价值延伸需要跨学科的交叉和贯通研究。法学内部诸如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理论为系统化构建人权法学提供了“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深刻洞察;国际人权法学、比较人权法学等衍生学科进一步推动了人权法学体系的全面构建。深入学术研究的内核,人权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必须向哲学和法学的思想深度溯源。人权政治学通过分析政治权力对人权的塑造作用,揭示人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和定位;人权社会学借助社会学工具,剖析现实人权问题的多维度面向;人权史学通过回溯历史,揭示人权观念和实践的演变轨迹,从偶然中提炼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这些都是人权法学单一视角难以触及的深度。人权法学在学术研究和学科体系方面如果准备不足,那么在国际交流中构建话语体系将无从谈起。

  (四)以人才培养传承和拓展自主知识体系

  人才在自主知识体系的演进过程中扮演多重关键角色,既是传承者和传播者,又是积极参与者和总结提炼者。鉴于中国近年来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影响力的显著提升,对兼具专业素养和创新思维的复合型人才需求愈发迫切。“新文科建设是近年来文科人才培养体系的新趋势,而跨学科培养正是新文科建设的重点内容。”相关部门在制定人才培养策略时,需要全面革新培养理念、制度框架、实施流程,着重优化培养内容,确保人才培养的全面性和针对性,培养出能够深刻理解国家治理在人权保护领域的角色定位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教育体系需要致力于构建深入系统、层次分明的知识结构,将各领域的专业知识有效整合后传授给学习者;尤为重要的是,培养过程应当强化规则应用能力和实践说理技巧,重点培养学习者熟练运用法律规则进行有力论证的能力,明确捍卫人权普遍原则与国家特定利益相协调的坚定立场。

  构建上述目标的核心在于精心策划并且有效执行高质量的学术教育和人才培养方案,涉及三个关键维度。首先,通过元学科、一般学科、具体学科的精细划分,厘清并且构建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学科体系;其次,高度凝练中国特色人权实践,提炼核心学术命题,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备的学术体系;最后,借助话语体系的精炼和创新,将分散的中国特色人权论述转化为原创性理论概念,形成独具一格的人权法学话语体系。这一过程不仅深化了思想内涵,形成了概念、论断、论证的严密逻辑体系,而且为构建话语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能够有效促进培育兼具国家民族情怀和专业素养的人才 。人权法学这三大体系蕴含的中国特色概念、论断、表述、策略、认知、工作模式等,均形成了宝贵的知识资源。鉴于此,国家对增强人权话语说服力的迫切诉求,已经转化为对培养人才和构建学术研究体系更高标准的期待。在现实运作机制的推动下,三者紧密交织、相互促进,共同铸就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坚实基石,提供强大的动能。

  五、结束语

  中国人权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处于日益成熟和完善的进程,其间面临两大核心挑战:一是国外一部分政客和学者漠视、否定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二是中国在人权法学实践领域提出的具有全球影响的概念、被系统论证的判断的数量仍然不多,接纳程度有待提升。这两大挑战要求学术界在构建和完善中国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既要增强对外交流和对话,又要持续深化本土实践的理论总结和创新,以独特的中国视角丰富全球人权法学的知识宝库。面向未来,中国人权法学人应当提升格局、拓宽视野、创新研究方法,自觉打破学科壁垒和门派界限,积极推动学科交融;在理论探索进程中,应当强化“集成整合”与“系统构建”的能力,注重“ 自主原创”和“跨学科综合创新”,力求产出更多具有开创性特征的研究成果,推动学术领域的持续发展;进一步优化学术治理架构,强化学术治理能力,着重增强科研组织的协同效率和创新活力,提炼具有深厚学理基础的新理论框架,概括反映时代脉搏的新经验,为人权法学的思想、观点、命题注入崭新的思想精髓、时代特征、文明价值。

  【作者简介】哈冠群,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人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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