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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原理释论

2026-03-02 08:57:33来源:华政法学微信公众号作者: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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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斌,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论断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聚焦“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体系化的思想叙事。普遍关联的人、历史存在的人、现实社会化的人是该论断得以生成的理论起点。基于对人的实质理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命题具有深厚的人权解释力,特别是在关联性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它能揭示人权的内在义务与外在条件、阐明人权的相互依存、奠定生存权发展权的理论渊源。面对国际人权格局的结构性困境,亟须拓展这一论断的人权话语功能,将人的发展置于人权议程优先地位,统合碎片化的人权理念,借此塑造标识性国际人权话语,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理念更新。遵循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观,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凝聚人权共识,探索构建“全球南方”人权话语体系,积极有效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使命与责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人权理念 人权共识 国际人权话语

  一、问题的提出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论断之一,汇集了关于人的本质、人的解放、人的发展的理论洞见。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 成为人类社会应当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由此“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的、合乎人的尊严的发展,才有可能”。 在新征程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始终以此为指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现代化的最终目标。”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集中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独特表达,而且是当代中国人权观遵循的价值目标。

  然而,纵观现有研究,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揭示的人权原理,仍需进一步展开专题化分析,以集中展现其理论创造力。首先,在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谱系中,少见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专门分析。在早期的研究中,有学者曾剖析马克思哲学思想中人的地位, 也有研究者结合异化理论、能力进路阐释马克思主义人类发展观, 并讨论其现实实践的可能性。 整体来看,域外研究主要在方法论层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概念和范畴,并基于批判视角分析平等、公正、正义等主题, 而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专题研究相对不足。其次,国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者虽曾聚焦“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进行阐释,但是因研究旨趣差异,未能将其与人权发展视角深入结合。已有研究侧重从文本梳理、学理辨析等角度解读“人的发展形态”和“自由解放”主题, 分析“人的自由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联, 阐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契合。 最后,在人权研究领域,随着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理论解读的推进,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蕴含的人权法理逐渐受到关注, 而在人权原理的中国化及话语功能拓展维度,仍有推进思考的空间。

  本文认为,就人权原理而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具有双重解释力。其一,从人的本质出发,为构建整全性的人权观奠定理论根基;其二,在国际人权话语竞争维度,为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塑造全球人权治理的标识性话语提供基础理论支撑。基于此,“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蕴含的人权原理应当得到深入分析和提炼。一方面,需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谱系中阐明其内在逻辑;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语境,阐述其理论贡献、话语功能与未来发展方案。

  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解析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构成了重要且连续的问题意识来源。从逐渐摆脱传统的自然人权观,到最终确立一种科学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发展历经了学理对话、实践反思、理论重塑的过程,而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追求,则是促进理论成熟定型的内在动力。马克思、恩格斯对异化的揭示、对劳动的阐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不仅是对人类存在境况的理想预设,而且包含了关于如何理解人的本质、如何认识自由发展,以及如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整套理论图景。

  (一)人的三重面向

  理解人的本质是哲学探究的崇高目标,更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理论难题。卡西尔曾言:“苏格拉底向我们详细而不厌其烦地分析了人的各种品质和品德。他试图规定这些品质的性质并给它们下定义:善、公正、节制、勇敢,等等。但他从未冒昧地提出一个关于人的定义。” 尽管对人的自我理解复杂难辨,然而由于它关乎人的尊严、社会正义等制度设计,因此不断激发思想者对人作出本质性界定或类型化解答。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就曾关注人的本质问题,最终构建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认识,不是“无根的”理论推演,而是立足社会历史实践厘清束缚人的枷锁之后,实现了关于人的认识论突破,为包括人权在内的理论学说构建奠定了知识基础。当前,有关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更多关注“现实的人”面向,阐释现实性的“人的世界”, 分析现实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体系视角看,可进一步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认识作类型化分析。

  首先,普遍关联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在讨论人的本质时有明确的对话者,主要是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与19世纪德国哲学家。他们通常在假说层面探究人的本质,如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将自然状态中的人作为理论预设起点,或是“恐惧的自然人”,或是“合群的自然人”,或是“激情的自然人”。自然状态的假定在理论开端处就拟制了离散的人的形象,进而在告别自然状态之后将之转换为抽象的公民概念。然而,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孤立的个体预设,由于未能意识到人作为类存在物天然具有的社会联合倾向及共同体归属感,因此只能拟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划分,难以实现人的真正解放。与之相似,当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时,这仍然是“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然而,人的本质不是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换言之,具体且普遍关联的人是促使社会进步的恒久动力,这也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作出了理论铺垫。

  其次,历史存在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并未以拟制的方式预设自然状态下的抽象个体,这意味着其不是以静态视角理解人的本质,而是基于动态历史意识阐明人的发展形态。正如论者所言,“人在政治社会中的存在是历史的存在”, 对人的理解离不开回溯式的分析视角。马克思在反对边沁凭借简单的效用原则评价人时曾指出:“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 历史既是时间的延展,也是实践的变迁。唯有在动态的历史实践中,才能把握人的过去、当下和未来。据此逻辑,马克思描绘了人的三种发展形态:最初,人对小范围群体具有自然依赖性;随后,人对物产生依赖性,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最终,人基于全面发展而塑造自由个性。 人的历史存在境况变迁表明,与人相关的社会制度具有时机限定性,无法超出特定的历史范畴而予以普遍同质化。

  最后,现实社会化的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对人的理解始终充满“现实感”,并主要在两个层面展开理论构建。第一个层面是在现实世界中重新发现人,破除非现实因素对人的束缚。马克思曾指出:“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 第二个层面是在实践中审视人的境况,立足物质世界批判人的异化根源。“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在19世纪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到劳动对人具有的本质意义。然而,当其观察到“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便开始深入剖析异化劳动问题,即人的本质变成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围绕现实社会化的人展开底层逻辑分析,更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解放、尊严、发展的理论构建及其实践批判。

  (二)自由发展的共同体根基

  自由是人的自然倾向,人的自由发展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中占据重要地位。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写道:“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需要指出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并未将自由限定于“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而是基于对人的本质理解,在个人与他人的社会关系结构中、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共同体层面,阐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与人类解放需要的实质条件。

  从文本看,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剖析与其人权观紧密相关,通过批判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呈现对人权及其实现条件的深层理解。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批判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自由要素,归根结底是因为其对人的本质及对未来社会形态的构想,有别于19世纪欧洲总体趋势,即加速塑造单向度的人和孤立型社会关系的历史风向。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阐释,不是着眼于自由权利的规范构造,而是指向“人通过对象化活动的自我肯定与发展”,并由此确立人的解放图景。

  第一,批判封闭自利的狭隘自由观念。18世纪末,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创设了包含自由、财产、平等、安全的权利体系。此类规定深受启蒙运动思潮影响,如博比奥所言:“这些宣言早先都是作为哲学理论被撰写的。”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深入批判上述条款的内在逻辑。在马克思看来,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自由是不得损害他人权利的规范要求,私有财产是自由观的具体应用,并被视为与他人无关、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平等也是以上述自由为基础的特定主张,安全成为绝对利己主义的保障。根据《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 马克思对《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内容的批判,不是个案式的规范剖析,而是蕴含总体性的理论关怀。人的真正自由是超越了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公共活动与私人活动二元分裂的整全性自由, 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与共同体和政治生活分隔的单个人,无法实现彻底解放,最终余留的将是脆弱且狭隘的自由个性。

  第二,将人的联合作为自由实现的根基。马克思在评价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时感慨:“一个刚刚开始解放自己、扫除自己各种成员之间的一切障碍、建立政治共同体的民族,竟郑重宣布同他人以及同共同体分隔开来的利己的人是有权利的”。 “每个个人的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生产”,自由的发展与人的解放无法离开现实的社会关系。唯有扎根政治社会共同体,真正的自由与解放才会成为可能,毕竟“只要在人们通过自己意志、以有机的方式相互结合和彼此肯定的地方,就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共同体形式。” 由于共同体的本质是人的联合,因此马克思将自由人的联合体视为真正的共同体。此时,共同体既是人自身联合的结果,也是自由发展的实现条件。个人在这样一个联合体当中享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的机会,并作为社会上其他成员自由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由此可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对自由的认识,依赖于共同体联合的现实条件,它不是单个人封闭孤立的自由发展,而是以人的真诚联合为基础,在社会化过程中成就每个人的自由发展。

  (三)全面发展的复合维度

  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意味着人应当作为目的而存在,获得自由全面发展。正如康德所言:“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 在共同体中,由于人面对的不是封闭的社会情境,而是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因此人的自由和解放应当是全方位的,实现人之自由不是在片面的而是在全面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人只有全面掌控个体化的社会关系,才可称为真正的自由发展,即“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上述论断的问题意识,仍在于如何突破现有社会生产方式对人的束缚。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大历史视角审视各个世代的交替,意识到在世界历史进入19世纪之后,异己的力量对人的支配控制愈演愈烈。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蔓延,“技术的进步扩展到整个统治和协调制度,创造出种种生活(和权力)形式,这些生活形式似乎调和着反对这一制度的各种势力,并击败和拒斥以摆脱劳役和统治、获得自由的历史前景的名义而提出的所有抗议。” 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随之受制于工业机器的压制,不仅自身的尊严受到贬损,而且在社会分化加剧的背景之下,人们共同相处的方式也表现为人与人的存在性隔阂,或者表现为个体与社会的永恒冲突。基于此,马克思、恩格斯不遗余力地批判外在异己力量对人的控制,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理论主张。

  第一,个人能力发展的全面性。马克思认为,全面发展的个人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需要“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 也就是说,人的全面发展不能寄希望于社会形态的骤然转型,而是应当在特定历史社会环境中全面培养人的能力,使其不至于深受生产方式压制成为单向度的人。能力的扩展看似是一种抽象的表述,实则与人的体面生活及内在尊严息息相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性尊严所要求的生活的可能性本身。” 换言之,就维护人的尊严而言,能力的发展比法律条款的简单赋权更具有实质意义,能够更直观衡量人的真实境况,并经此正当诉求而生成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内在动力。

  第二,个体支配社会关系的丰富性。人的异化不仅体现为外在异己力量对人的压制,还在于它束缚了社会关系发展的类型和纽带。本应处于全面依存关系中的人,却因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限制,被限缩于单一的社会关系链条。马克思认为,从表面看,自由、平等、财产权等“天赋人权”叙事为劳动力自由缔结契约、从事等价交换、自主支配财产提供了理论支撑,然而一旦离开简单流通领域进入其他社会场景,人的面貌将随之发生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 当个人无法摆脱生产方式的局限性时,理应由个体间平等作用产生的“各个人的全面的依存关系”,会演变为压制型关系凌驾于人自身。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唯有自主支配丰富的社会关系,回归人与人相互依存的全面平等关系,全面发展的个人才具备稳固的现实根基。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聚焦“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连续的思想叙事。洞察人的本质,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形成的基础。普遍关联的人、历史存在的人、现实社会化的人既是马克思主义学说对人的基本判断,也是论断得以生成的理论起点。以此为前提,人的自由与解放应当摒弃封闭自利的自由观念,将人的联合及其社会化作为自由实现的根基。人的全面发展既包括个人能力发展的全面性,以守护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强调个体支配社会关系的丰富性。基于对人的实质理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不仅与人权理念相契合,而且具有深厚的人权解释力,蕴含关于人权性质及其实现条件的规范性要求。阐述其人权观念与原理,便成为一项有待深入讨论的理论任务。

  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观念优势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旨在促进每个人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而呵护人的尊严和价值正是人权的核心要义。如果跳出单一的规范视角,不再仅从权利体系层面审视人权的结构与功能,那么会发现人权成为伟大的事业是因为它回归了人的本质,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就此而言,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权的崇高追求。在理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彰显的人权观时,不能采取“点对点”的片段式解读,仅关注《论犹太人问题》等个别文本对人权的直接分析,而应当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认识脉络中对其予以整体阐释。基于对人的现实关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呈现出显著的人权观念优势。

  (一)揭示人权的内在义务与外在条件

  人权理念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权利与义务、个体与共同体的双重张力。人权话语向来以权利为重心,至于权利维系所需的内在义务及其共同体根基,时常处于理论关注的边缘地带。在人权思想史上,当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论为人权赋予正当性基础时,人权话语一经产生便试图与社群主义理念切割,个体对共同体及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难以成为备受关注的事项,由此致使人权理论“既非全面的正义理论,亦非关于合理人性及其环境关系的理论。” 然而,若只强调个体的权利主张,忽视人权的公共义务,无视权利秩序赖以存在的共同体根基,则权利诉求易于流为观念形态,无法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奠定实在根基。与此不同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以对人的本质认识为起点,揭示了人权维系的内在义务与外在条件,由此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整全性。

  第一,人是普遍关联的,个体对他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同样负有公共义务。人的存在深嵌普遍关联的社会关系,个体与他人始终处于联结状态,这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无法绕开的外部条件。普遍关联的社会状态也会生成关系性的社会义务。在人权体系内,个体的权利主张不是无边界的,而是需要尊重他人的应有权利。最低限度的尊重义务将进一步塑造人权伦理,使其作为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呈现出来。 顺此思考,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认识具有较强的理论解释力。人的关联性本质强调“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由此不仅为个体的价值实现提供正当性基础,而且为每一个人施加了承认并尊重他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义务。这就有助于实现权利主张与义务自觉的内在协调,防止因权利话语的滥用而使权利贬值,降低权利的论争力。返观实践,《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经典论断与世界人权共识若合符节。

  第二,人权的真正享有建立在人与人真诚联合基础之上,依赖于共同体的外在条件。“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内含的逻辑结构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它与自由人联合的共同体相互定义,既构成了此类共同体的内在特征,也依赖于共同体的现实外在条件。从人权视角看,上述结构意味着人权的实现应遵循如下逻辑。首先,基于“每个人”与“一切人”的关联,人权的设定与实现应以每个人的联合作为理论起点。虽然人权主体通常是个体的人,但是权利实现不能建立在人与人相互分离的基础上,而是依赖于社会化的权利共识,需要在动态的社会场景中塑造权利关系。其次,由人的真诚联合塑造的共同体,是人权赖以维系的外在条件。“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封闭于自身并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即便在特定条件下实现临时性自由发展,也不足以在普遍情景中确保自身持续自由发展,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更是无从谈起。具体而言,一方面,人权的实现无法绕开共同体的现实境况,这是具有历史限定性的外在条件,由此致使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另一方面,为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有利且必需的外部环境,成为共同体不可推卸的人权治理义务。

  (二)阐明人权的相互依存

  置身现实社会中的人,拥有多元丰富且普遍关联的社会关系,与之相应,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的人权,也应当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前文分析已经表明,既不能在封闭的、静态的、抽象的关系中理解人的本质,也不能在单向度层面审视人的发展,因而无法孤立地看待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保障方式。尽管《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文件重申,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然而就现实而言,人权相互依存的理论内涵与根基尚未得到充分关注,仿佛它仅是一个偶然性的政治宣言。回归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可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不仅为人权的相互依存提供理论观念支撑,而且蕴含了面向未来的实践要求。

  第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理念,要求人权在平等共享层面相互依存。人权的相互依存,首先源于人的相互依存。“我们对世界的依系使整个世界变得有意义:意义主要依赖于我们所依系的对象,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事物。”若切断人的依存与关联,即便一部分群体享有充分的人权,也终究会因人权关系链条的脆弱,引发人权保障的偶然性与非稳定性,最终阻断持续繁荣的人权发展图景。马克思在观察19世纪英国工厂状况后曾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由此引发的对抗冲突,致使这种人权始终处于紧张状态。除非同一标准内部的差别对待得到实质证成,否则以社会群体不合理区隔为基础的“内部平等”,将是最大的社会不平等,而以不平等的差别对待为基础的“人权”,恰恰是对人的尊严的公然背反。换言之,人权主体是普遍的,而不是限缩的,是确定性的,而不是可拣选的。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前提条件,正是意识到人的普遍关联,引申出平等发展且共享人权的应然理念,进而在主体间强化人权的相互依存性。

  第二,人的全面发展理念,要求人权体系中各项权利相互依存。发展的全面性需要辅之以权利的全面配置,为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塑造权利盾牌。“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与此相应,人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应当得到协调增进,为每一个人自主应对社会关系、参与公共实践、享受社会福利创造必要条件。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察,在人权史上,基于政治变革需要,以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为代表的资产阶级人权理论主要将人权视为利己的个人在特定时刻参加政治共同体的权利。若仅将某一类权利视为衡量人权的标准,则会忽视权利的相互支撑作用,最终导致人权的实现缺乏稳定根基。例如,离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实现将失去必要的基础。换言之,“促进和保护人权只能按照一切权利都是相互依存的整体观念来理解和行事。支离破碎的人权观只会导致曲解,遥遥无期地推迟它们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理念为守护人权内容的相互依存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理念使人权在世界历史时空中相互依存。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具有深厚的世界历史意识。一方面,虽然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人是理论预设的起点,但它不是只关注人的个体处境,而是从普遍性视角关怀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尽管西欧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人的生存境况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实证分析的主要来源,然而其理论抱负又未局限于一时一地,而是突破了地域和民族局限,构建了一套融入世界历史进程的自由全面发展图景。马克思、恩格斯笃信:“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 在世界历史徐徐展开过程中,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的人权,同样呈现时空依存性,没有任何区域或民族能够超出这一结构而独善其身。就此而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具有普遍历史意义,蕴含重要的人权观念影响力。

  (三)奠定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理论渊源

  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基础性意义。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开篇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就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而言,人人享有人权固然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但是就人权的真正实现而论,人权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毕竟“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受传统与现实因素所限,各国人权发展道路模式将是差异化的,无法完全复制趋同。回到马克思主义理论语境中,人权的主体是受外在物质环境制约的现实之人,而“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生活作为一切历史的首要前提,奠定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的理论根基。

  由于发展与生存相续而生,因此发展权同样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然而,看似属于常识之论的理论命题,却因全球政治经济博弈而在实践中遭遇重重阻碍。尽管发展权已有一系列国际或区域文件支撑,并且国际社会不仅将其视为一项集体人权,还愈加重视把人直接视为发展权的主体,但是发展权共识的形成仍然任重道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布的《发展权公约草案》,尚停留于讨论环节,而由于各方立场差异,相关讨论“不只涉及对草案的必要微调或重新表述,更可能涉及一些原则性问题。”

  围绕发展权的分歧,并非否认发展的重要性。即便是由美国等国家于1944年签署的《费城宣言》,同样承认所有人有权追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与发展权相关的争议,主要体现为人权观念竞争。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发展权的国际呼声日益高涨,集中反映了“全球南方”国家的诉求,蕴含公平分配全球资源、重塑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反思性主张。诚如论者所言:“‘发展权’体现了世界秩序与国家主权平等之间的辩证关系。”事实上,发展权的提出更多是直面现实的实践驱动,而其理论基础未能得到充分讨论,由此难免遭遇理论辩驳。有学者曾总结多种反对理由,诸如发展权不是自然权利、不具有可诉性、缺乏实施监督,并且受到现有资源限制等。在上述理由中,仅第一项因触及发展权的理论根基值得关注,其他事项均不是发展权的独特困境。此外,发展权的实践依赖于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原理,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具有天然亲缘性,这也会与重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西方传统人权理论产生观念分歧。

  为了尊重、保护和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需要为发展权共识的形成寻求最大程度的理论基础,突破现有人权观念的竞争困局。就学理而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能够为发展权提供重要理论根基。首先,从主体看,当前关于发展权主体的讨论,逐渐由作为集体的国家策略性地转向兼顾具体的个人,发展权的要旨在于人的发展,这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具有契合性。“每一个人都无可争辩地有权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既是马克思主义一以贯之的价值立场,也是发展权的核心要旨所在,即促进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都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拓展能力并参与发展。其次,从内容看,发展权作为整合性权利,与各项具体人权的实现不可分离,它的核心是机会发展均等, “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理念与此紧密契合。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批判当时的资产阶级人权观,是因为“人权已经不再仅仅作为一种理论而存在了”,它成为遮掩劳动剥削与异化的外衣。与此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关注,集中于实质性的“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这一理论关怀将有力支撑发展权关于机会均等的核心主张。

  由上可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蕴含深厚的人权解释力,相比于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等学说,具有显著的人权观念优势。人深嵌社会关系,人的价值实现依赖于共同体的存在,人权的享有与人权的内在义务相伴而生,人权的公共性由此得以呈现。其中,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揭示了人权的相互依存性,既包括人权主体的相互依存,也包括人权内容不可分割,还包括人权的全球时空依附性。“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进一步奠定了生存权、发展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人的生存与生活为前提,从而构筑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的理论基础。此外,它和发展权不仅是词语层面的暗合,而且是观念层面的实质契合。在发展权融入国际人权机制的进程受阻之际,此论断有助于凝聚人权观念共识。

  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话语功能拓展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一种整全性的人权观,更加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实质境况,确保权利与义务、个体与共同体不被任意撕裂与分割,促进人权向呵护人的自由、发展与尊严的真正复归。从长期视角看,这种人权观念优势需要持续转化为国际人权话语实践,以更好凝聚人权共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当前,尽管人权是一种全球范围的公共规范实践, 但是人权实践中的政治化、工具化倾向阻碍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有序展开。面对国际人权格局的结构性困境,亟须以多层次视角重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断拓展其人权话语功能,始终将人的发展置于人权议程的优先地位,统合碎片化的人权理念,借此塑造标识性国际人权话语,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理念更新。

  (一)统合碎片化的人权理念

  从国际视角看,现有人权理念碎片化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人权与人相分离。这或是将人权工具化,忽视人权话语背后人的实质生存与发展状况,或是将人权降格为特定类型权利,并将该项权利作为人权实现的唯一标准,由此割裂人权的完整性与相互依存性,无视人的具体尊严与真正需求。抽离了“人”之后的人权话语,随之沦为国际竞争的博弈手段。第二个层面是权利与义务相分离。权利的起源在于人与人相互作用的增长,相互作用必然伴随关系性义务。然而,现有人权话语倾向于提出新兴权利诉求,轻视共同体之内的相互义务,以及对他人权利、自由的承认与尊重。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确立的义务条款在现有研究中尚未获得广泛关注。权利与义务的话语失衡,将会导致人权实践失去稳定性。第三个层面是个体与共同体相分离。若只从权利诉求角度理解人权,则易于将人权限定为请求权主张,个体与共同体的关系随之演变为“防御—对抗—满足”的格局。以人与共同体对抗分离为预设的人权理念,致使人权实现主要依赖于权利诉讼,忽视了人与人通过相互联合与团结合作共同塑造权利实现条件与外部治理环境的可能,从而在人权实现过程中难以发现社会的力量。

  人权与人相分离,人权理念流于空泛;权利与义务相分离,人权理念趋于失衡;个体与共同体相分离,人权理念日益片面局限。三者累积叠加,导致现有国际人权格局中人权理念的碎片化,由此既易于引发人权道路之争,也将牵制世界人权发展进程。为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所有人权,需要充分发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话语功能,凝聚人权共识,统合支离分散的人权理念。一是超越具体权利清单之争,在自由与发展的全面性维度,认真对待人权话语背后具体的、现实的人,重申人权保障的最终目标不是某类权利的满足,而在于“以人权成就人”,促进每个人和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二是打破“重权利”而“轻义务”的话语格局,既强调国家对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首要义务,也注重每一个人对他人与社会负有的公共义务,在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同时尊重并促进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三是超越个体与共同体二元对立,基于人类联合团结思想,在人权治理的综合维度,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目标注入更多社会支持要素,增强人权保障的持续性和现实性。

  基于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创造性转化,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在坚守人权完整性方面发挥重要引领作用。一方面,在国家人权治理层面,连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促进全体人民的自由全面共同发展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目标,为实现所有人全面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支持与外部治理环境。另一方面,在人权法治保障层面,“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化,为全面协调增进各项权利保障奠定了宪法规范基础。此外,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增强了人权法治保障的平衡性与可持续性。放眼未来,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成就为基础,可以紧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整全性人权观,聚焦平等共享人权、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等具体主张,突破国际人权格局中碎片化的认知理念,持续提升中国人权话语影响力。

  (二)塑造标识性国际人权话语

  基于历史实践与文化传统等多种原因,国际人权秩序曾长期受制于西方人权话语。有学者指出,“《世界人权宣言》承袭了18世纪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中提出的第一代人权观念,在其前21条中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将之提高到最重要的位置”,而承载发展中国家普遍诉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入国际人权法的道路却曲折而漫长,甚至被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穷亲戚”。近年来,随着“全球南方”的群体性崛起,包括人权在内的世界变局已然来临,国际人权格局的“南升北降”成为时代趋势。与之相应,国际人权话语权的竞争博弈日益加剧。话语不是流于形式的宣传策略,而是具有较强的语词和观念穿透力,它描述的社会状态总是包含权力关系,进而“建造或‘构成’社会实体与社会关系”,并且由此形成对外约束力,这在国际人权领域尤为突出。从生成过程看,国际人权话语通常以特定人权理念为起点,利用区域性或国际性人权机制设置人权议题,随后主导塑造国际人权规范,在全球人权治理实践中强化核心人权主张,对相关主体产生道德、伦理、法律支配力。

  由此可知,国际人权话语通常构成支配性范式,具有实质的外部影响力,这使其成为全球竞争博弈的焦点之一。纵观世界人权史,人权事业的进步依赖于国际人权话语的共识,而人权事业受阻则源于国际人权话语的分歧。例如,人权的工具化及与之相伴的人权制裁等,底层逻辑就是以特定权利为论证工具炮制虚假人权话语。由于它止步于权利的表象,无视具体时空中人的生存境况与真正的权利需求,因此严重阻碍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当前,全球人权治理困境的破局,亟须推动形成共识性人权话语,克服虚假人权叙事。中国作为全球人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与贡献者,应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打造为标识性人权话语,不断塑造国际人权话语权。

  在具体路径上,国际人权话语权的生成与巩固依赖于三大要件。一是引领性的人权话语表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简明扼要且内涵清晰,可以最大程度凝聚人权共识,具有国际道义和话语号召力。二是持续的人权议题设置。立足联合国多边平台,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话语指引,主动设置相关人权议题,能够最大程度促进建设性讨论,塑造稳定的国际人权话语格局。例如,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常规议程中加强发展权议题设置,进一步扩大由中国主提的“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等决议成果的应用范围。三是充分有效的人权成就验证。人权话语向人权话语权的转变,离不开实践成就的具体支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开放性、包容性论断,可以涵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等各项人权发展成就。人权话语优势的可证成性,为其成为标识性国际话语奠定了实证基础。

  (三)更新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理念

  全球人权治理既是以人权全面实现为目标的多元治理,也是以人权原则为方法塑造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整体治理。步调一致的全球人权治理,依赖于细化完备的人权规范体系,即“《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条约以及人权宣言决议等‘软法’文件。”全球人权治理的实效取决于上述规范体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从长时段视角看,全球人权治理规范体系是各类规范叠加塑造的产物,并且始终作为一项进行中的事业,处于动态生成过程之中。正如所有规范都反映了制定者的价值取向那样,全球人权治理规范背后的理念博弈同样不容回避。在“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基础共识之外,各方既存在关于人权清单的解释分歧,也存在有关人权实现的优先次序之争,进而围绕全球人权治理规范展开国际角逐。全球人权治理历史表明,包括人权在内的国际规范兴起,不能陷入由某类地方性主张强行扩散至输入国,并使其内化为人权实践的“垄断式”话语链条,而应当以开放性姿态允许“新的行为体在实践过程中赋予和充实一些新的内涵,使规范的内容更丰富、更完善。”

  从现有格局看,围绕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新兴主张,主要集中于两点。第一点是全面协调平衡增进各项权利实现。全球人权治理规范曾呈现较强的欧美中心主义,并突出表现为自由权中心主义,甚至否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属性。 这种认知理念既无益于人权目标的真正实现,也限制了人类发展的全面性。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建设性意见呼吁,既要增强人权观念的全面性,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定群体权益、环境权利等人权清单,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予以同等重视,也要在人权实践中平衡保障各项权利,防止因片面强调一端而使人权流于空谈。第二点是正视“全球南方”的正当权利诉求。“全球南方”曾深嵌全球政治经济不平等结构,并因此导致其国际人权话语权受限。当前,“全球南方”的卓然壮大使其成为促进世界人权发展的磅礴力量,特别是在应对气候变化、弥合数字鸿沟、获得自主发展与和平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正当权利诉求,主张以发展促进人权,而非任意地以人权之名为正当发展设限。

  然而,新兴主张向人权规范的实际转化并非易事,需要立足长期主义视角,提炼公共性的人权理论命题,奠定全球人权治理新兴规范的一般法理。诚如研究者所言:“我们今天处于这样一个地位:既要把对人权的一种实质性的说明创造出来,又要把人权本身创造出来。我们所需要的那个说明,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最终会有一个规定的尺度。”如前所述,人权的最终尺度与目标,不是某项权利的话语宣示,而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从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南方”立场来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论断蕴含重要的规范创造力,既关注个体的自由与发展,也秉持世界历史视野强调人类的普遍发展,不仅注重人的自由个性,而且以人的全面发展为要旨。由其揭示的人权原理可知,全球人权治理的新兴主张均可在此论断之中获得正当性支持,因而能够凝聚人权共识,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规范体系的理念更新。具体而言,稳妥可行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借助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国际人权平台,针对性地聚焦“小切口”人权主题,持续提出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密切相关的案文,并积极转化为具有全球共识的相关决议;第二,紧扣全球人权治理的重要节点与契机,深入阐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推动包括“发展权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规范落地实施;第三,立足区域性人权合作机制,结合全球人权治理热点问题,以专题形式常态化发布人权共识文件,因地制宜阐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具体内涵,推动其成为全球人权治理规范的最大公约数。

  五、结语

  人权的核心要义在于维护人的生命、价值与尊严,因此,基于对人类境况的深层关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蕴含多层次人权原理,特别是在关联性的社会关系结构中,揭示人权的内在义务与外在条件、阐明人权的相互依存、奠定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理论渊源。置身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应适时拓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话语功能。遵循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视野,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凝聚人权共识,探索构建“全球南方”人权话语体系,有效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使命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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