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体系对联合国治理范式的再重构
齐延平
如果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世界是各大洲、各个国家各自为政的世界,二战后的世界则是一个洲际相依、国际连带的世界,而驱动其运行的就是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联合国体系意欲超越历史上形形色色的以武力为后盾的帝国体系和以信仰为基础的宗教体系,确立一个以国际法为基础、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国际秩序。在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应处于终极目的地位,为以联合国为核心形塑国际关系确立目的正当性基础,为以国际法为基础建构国际秩序提供造法价值指引,为联合国开展全球治理奠定国际行为合法性基准。
然而,在冷战时期的联合国体系中,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是被彻底遗忘的。以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为界分,联合国80年的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前后各40年两个阶段。联合国前40年历史与两大阵营冷战史相重叠,人权体系在总体上是处于静默悬置状态的。如果说联合国前40年历史因为冷战是围绕着安全与发展模式之争而展开的话,其历史进入后40年则明显发生了一场联合国工作的人权主流化运动。伴随人权与安全、发展并列为联合国支柱,以及人权主流化运动的发展,人权体系逐步拥有了联合国运作目的正当性基础之地位,联合国逐渐超越了单纯的国家间利益协调工具之初始定位,升华为承载人类共同福祉的规制性力量和建构性机制,这是人权体系对联合国治理范式的第一次重构。
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面临“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叠加的当下,联合国治理范式需要再次重构。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人权体系是推动联合国治理范式“再重构”的关键变量。在四大全球倡议所支撑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国际人权体系将解构并超越传统单极主义治理逻辑,推动联合国治理范式“基于人权”再重构,实现从霸权单极主义工具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机制的转型。
一、人权体系为联合国成立确立目的正当性基础
《联合国宪章》确立了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目的性、以安全与发展为功能性的宗旨和原则。人权体系是支撑宪章底层逻辑的终极目的和伦理基准,为联合国提供了超越国家利益的权威性和道义力量,人权体系对联合国安全与发展政策具有规范性和批判性作用,构成其行动合法性与权威性的根本来源。
人权体系构成《联合国宪章》的深层目的性价值体系。《联合国宪章》序言以两段文字阐明了创设联合国的目的性价值及功能性宗旨与原则。第二段申明的是联合国的功能性宗旨与原则:“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而序言第一段则为第二段功能性宗旨与原则确立了目的性价值:“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可见,“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为《联合国宪章》的开宗原点。有《宪章》研究专家指出,《宪章》的缔造者们以“重申”这种温和的表述,期待通过序言“凝聚世界舆论以支持《宪章》的理想与抱负”,即确立人权的正当性,为《宪章》乃至整个联合国体系注入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这一人类共同的理想与抱负。有学者指出:“在战争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的这一认识基础上,国际社会进一步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维护和平密切相关,人权应该成为战后国际和平的基础与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因此,相对于功能性的安全和发展宗旨与原则而言,充分保障人权和民生福祉不仅承载了战后国际社会对人类共同命运的伦理回应,更是支撑宪章底层逻辑的目的性价值。
人权的目的性价值为《联合国宪章》提供精神驱动和伦理基准。《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一切安全政策和发展实践,最终都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为依归。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精辟揭示人权与安全和发展的关系:“没有发展,我们就无法享有安全;没有安全,我们就无法享有发展;不尊重人权,我们既不能享有安全,也不能享有发展。”安全是人类免于恐惧、生存得以保障的基础,没有和平稳定的安全前提,经济与社会发展便无从谈起,人权更无从保障。发展旨在消除匮乏,改造冲突赖以发生的社会土壤。全球多数冲突缘于物质匮乏和资源争夺,通过发展可以消除这些不稳定因素,实现安全与秩序,为人权进步创造必要条件。可见,安全与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人人共享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如果安全政策不以保护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为目标,就有可能演变为纯粹的暴力控制;如果发展实践不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民生福祉为目标,则有可能导致增长与公平的严重失衡。因此,在《联合国宪章》的深层价值体系中,人权作为目的性价值,对安全和发展目标具有规范性和批判性作用,它要求安全和发展进程必须以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为精神驱动和伦理基准。人权的这种目的性价值是国际正义的最终尺度,其对防范各个国家和联合国组织利用《联合国宪章》走向霸权极化和非正义歧途具有不可或缺的精神牵引和伦理规束作用。
人权体系为联合国功能发挥提供权威道义力量。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存续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仅源于主权国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现实需求,更深植于其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目的性追求。冷战期间,两大阵营对抗与发展模式之争一度导致联合国体系岌岌可危,但其之所以并未崩解,正是因为人权体系发挥了“最后防波堤”作用。如果说安全与发展为各个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功利性动因,那么人权的目的性价值则制衡着各个国家的私利与霸权极化冲动。“国际社会中的多元人权理念、制度、模式虽然存在分歧,但人权价值和原则是其中的最大公约数”,人权体系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超越国家利益的立身道义,而这才是无强制执法权的联合国体系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之终极来源。
二、人权体系为联合国治理范式重构提供价值指引
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必须以国际法为基础,而不能屈从于霸权国家出于私利而倡导的“个别规则”,这是确保联合国体系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石。在联合国前40年历史中,虽已形成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体系的主架构,但在两大阵营冷战和地缘政治牵制下,人权问题是沉潜不显的,人权体系在总体上是被悬置的。当时的联合国体系主要服务于西方国家,其通过垄断联合国规则制定权、解释权与执行权,挟联合国以令诸国,将自身私利转化为具有表面合法性的国际行为准则,维持其单极主导地位和资本全球扩张之根本目的。联合国进入冷战结束后的40年发展历程,西方霸权国家选择“人权”为新的道德高地和干涉工具,但客观上却也引发了联合国工作中的人权主流化运动。联合国人权立法不断完善,人权相关机制日趋完备,联合国历次重大改革都反复重申以人权作为价值导向,联合国工作中的人权主流化运动蔚然成风。例如,1993年《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明确要求将人权置于联合国系统工作的优先地位与跨机构协调之中。伴随联合国人权主流化运动的深入发展,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坚持人权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现实性理念,成功对冲西方所谓的“天赋人权观”。联合国逐渐超越了前40年单纯的霸权国家间利益争夺与对抗工具之定位,升华为承载人类共同福祉的规制性力量和建构性机制,这是人权体系对联合国治理范式的第一次重构。这次重构的典型形态是以人权为价值指引进行国际法续造,引导联合国实现向《联合国宪章》确立的目的性价值回归。
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与作为国际秩序基础的国际法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国际体系提供权威性与组织载体,国际法则构成其存在的规范性基础。质言之,国际法是联合国的出生证明、存续依据与行动根据,“联合国的建立和其职责的行使都是依照国际法”。一切刻意规避国际法对联合国体系的理解与解释都是背离《联合国宪章》总宗旨的,其目的都是追求以霸权为基础的秩序。这一秩序本质上是权力政治的外化,其规则服务于主导国家的私利,具有任意性和强制性。这种秩序缺乏普遍认同的道德与法律基础,难以赢得广泛共识,必然引发其他行为体的抵制,导致体系陷入“强者任意,弱者不安”的持续动荡,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达成一种脆弱的强制平衡。相反,国际法作为非人格化的权威,首先通过主权平等、规则透明与程序正义等原则,赋予国际秩序以公信力,为各国提供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继而,通过制度约束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确保各国的权利与义务得到明晰界定与有效保障,并最终将国家间的互动从基于实力的零和博弈,提升为基于国际法的良性竞争与合作。
人权体系为国际法续造提供价值指引。近几十年来,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国际法体系从以国家间“共处”为中心到以全球“合作”为导向的转型重塑。在国际法体系完善进程中,国际人权法不仅作为一个独立部门飞速发展,更为联合国核心功能领域立法提供了根本性价值指引,推动国际法向实质正义转型。国际法续造逐步超越传统的孤立的安全与发展问题而建基于更为深广的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之上,安全权、发展权本身也被确认为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国际法不再仅是国家利益的平衡工具,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成为其终极目标。以国际人道法为例,其早已确立的保护平民原则本身即与人权法中生命权和尊严原则相呼应。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发展权”与“健康环境权”相互交织,推动气候变化谈判关注代际公平与脆弱群体的气候正义。在国际贸易与投资法中,人权标准成为解释“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重要考量,其对企业与人权、劳工标准等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强,试图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正义间寻求平衡。在儿童权利领域,各国在国内法与政策中嵌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将儿童权利纳入公共治理全过程,形成制度性和程序性的保障机制,这一趋势也推动国际法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独立性与普遍性不断提升。总而言之,近几十年的国际法立法完善,其主线之一是人权价值从边缘走向中心。人权立法提供的“尊严”“平等”“不歧视”与“问责”等核心原则,如同一条价值红线,引导着国际法从一套形式化的规则体系,向一个更具包容性、以人的福祉为最终归宿的全球法律秩序演进。
人权价值指引下的国际法为联合国实现功能拓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为联合国开展全球治理奠定了国际行为合法性基准。联合国的功能和工作中心并非一成不变,需要与时俱进地回应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革。联合国的一切行动——无论是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采取的干预决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促进发展所实施的政策协调,还是秘书处日常管理各项任务——最终都需基于国际法而展开,最终都要接受是否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这一终极尺度的检验。当联合国的行动符合并推进人权保护时,其正当性便得以增强;反之,则会面临道义质疑与合法性危机。
近些年来,联合国工作重点在安全议题之外,对发展与人权一体化的重视程度明显提升,强调对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个体尊严的优先保护。联合国愈发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环境权等“连带性权利”的保障,以回应全球化时代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如贫困、不平等、气候变化等问题。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工作的不断规范化正是这一转向的集中体现。联合国构建了庞大而复杂的“普遍化”人权保护机制,包括普遍定期审议、特别报告员制度、各类人权条约监督机构以及人权理事会等,将抽象的人权理念转化为具体的监督、促进与保护行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难民署等专门机构的工作,实质上都是在特定领域践行着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使命。“主流化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所谓问题(例如发展不足、贫困或粮食不安全)并不存在所谓“技术性”解决方案,它们本质上与人权问题息息相关。”这种基于人权保护的功能性实践,使联合国成为全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守护者,从而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与支持。
总之,人权价值指引下的国际法在持续发展中不断实现内涵扩展,为联合国治理范式重构提供了内在动力和解释框架。从最初侧重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第一代人权,到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第二代人权,再到关注发展权、环境权等集体权利的第三代人权,人权内涵的每一次拓展,都推动联合国不断拓展其工作议程与治理功能。这使人权成为联合国议题设置和制度创新的价值基础,也成为联合国获得治理合法性、增强制度韧性和扩展行动边界的战略支点。基于人权价值的国际法在为联合国指引发展方向的同时,也赋予联合国超越功利计算的道德感召力和行动合法性。
三、人权体系引导联合国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机制转型
自20世纪90年代开启的联合国人权主流化运动,推动了联合国治理由“安全与发展范式”向“安全发展人权范式”转型,但仍未能彻底摆脱西方霸权单极主义掣肘。在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当下,联合国治理范式正在以全球南方国家为主导力量,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开启“再重构”进程。联合国治理范式的“再重构”,需要在世界观层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替代霸权单极主义,在方法论层面秉持“以人权为方法”,坚持“以发展促人权”。
其一,人权体系推动联合国由传统安全职能向“基于人权”的安全职能转型。传统安全观以国际和平安全为目标,主要内容包括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制止威胁、破坏和平与侵略他国的行为。在此范式下,联合国履行安全职能的工具主要为政治斡旋、经济制裁乃至军事干预,体现出的是一种以冲突应对为导向的“消极和平安全”理念。要在变乱交织时代解决和平赤字、安全赤字问题,联合国的人权主流化运动需要迭代升级,不仅是要将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塑造为联合国保障和平与安全职能的目的,更要倡导“以人权为方法”重整联合国的安全实践。
安全与人权是相互依存、相互强化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维护和平安全”存在内在联系,因为对人权的系统性侵犯越来越成为现代国家间冲突与战争的根源与导火索。真正的、完整的和平与安全不仅是没有战争的消极和平与安全,也必须是一个所有国家都奉行且落实国际人权保护原则的积极和平与安全。现代联合国维和任务常包含保护平民、促进人权等授权,安全被理解为一种需要司法、治理和人权保障来维持的“积极和平与安全”,而不仅仅是武力强制下的和平与安全。建设有效的人权问责机制和人权司法救济机构,被视为构建持久和平的根本,因而安全工作的重心也已经从冲突解决延伸至冲突后的正义与和解。这一转变打破了“先安全后治理”的单维线性思维,要求联合国的一切干预——从预防冲突到人道援助,从维和到发展项目——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最终依归和基本方法,从而在价值和实践层面完成了对联合国安全职能的深度重整。
其二,人权体系推动联合国由传统经济单极增长发展观向以“发展促人权”转型。传统发展观将发展视为一个单维线性的技术化过程,主要以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增长等可量化指标为核心。变乱交织时代的发展赤字与人权赤字是互为因果的,中国将发展与权利话语的知识契合程度推向新的阶段,认为人权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主张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要求以发展促人权。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本身是一项人权,其进程必须符合人权标准。这意味着发展目标(如减贫)必须通过符合人权的方法(如参与、不歧视、问责)来实现,发展的各类主体有权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国家及其他行为体作为义务承担者,有责任尊重、保护并落实发展权利。发展成果的分配正义要求解决系统性不平等和歧视,并建立问责机制,使权力机构对发展政策的后果负责。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不让任何人掉队”作为核心承诺,本质上就是将发展权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全球目标,将国家的经济发展义务与个人的权利享有紧密相连。这表明,联合国正试图通过人权与发展的深度融合,探索一条“以发展促人权”的新型治理道路,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和可持续性的全球发展模式。这种以发展促人权为路径的“再重构”,正推动联合国发展政策从一个追求经济结果的过程,转变为一个实现社会正义、增强人的能力并保障其尊严的权利实践过程。
其三,人权体系推动联合国由霸权单极主义工具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机制转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变乱交织下国际社会的世界观革新提供了可能。如果选择一种自私自利、各自为政的世界观,其对应的必定是对抗冲突、你死我活的行动策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为国际社会人权的迭代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重塑了国际法的价值层级,完善了连带性权利框架,平衡了主权与人权关系,强化了国际法治及世界秩序,从而显著提升了人权价值在国际法中的优先顺位,推动了国际法价值基础和功能输出逻辑的重构,为联合国实现由霸权单极主义工具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机制的转型重构提供规范力量和制度支撑。
传统联合国治理范式主要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预设前提,以霸权单极主义为治理逻辑的。在长期反制霸权单极主义的过程中,中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以国际法为基础,倡导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原则,抵制单边主义和霸权干涉,共同维护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国际组织的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各国应该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主张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包括安理会在内的机构改革,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致力于改变联合国内部长期存在的权力不平衡状态,使其更能反映21世纪国际格局的多极化现实,并增强联合国体系的韧性与长期健康发展。
当前,全球治理体系面临“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叠加的困境,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相继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治理倡议。全球发展倡议中主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全球安全倡议指出要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全球治理倡议则强调主权平等和以人为本。由此可见,“四大全球倡议”深深植根于《宪章》宗旨与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和以人为本等主张充分彰显了《联合国宪章》中基本人权、人的尊严与价值之精神。“四大全球倡议”包括上述要点在内的系统主张突破了传统以国家利益对抗为基础的逻辑,安全、发展与人权等领域不再被割裂,而是以综合性、协同性的方式共同作用,形成结构性变革合力。
以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行动方,正积极利用联合国机制,将“四大全球倡议”所蕴含的治理逻辑转化为具体的国际规范。在规范制定上,中国近年在人权理事会提出“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并于2025年7月在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值得注意的是,这是自2017年中国提出该决议以来,首次未经投票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通过。“促进人权领域的互利合作”“人权与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等决议,均获得了全球南方国家的压倒性支持,从“造法”层面重塑了人权议程的优先事项。这构成了“四大全球倡议”在联合国人权场域的规范性表达。在监督实践上,中国与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以平等和非对抗性为基础,从而有效对冲此前人权委员会时期遗留的、针对特定国家(通常是发展中国家)的“国别机制”(Country Mandates)所固有的选择性、政治对抗性和“双重标准”。在特别机制上,尤其是“专题机制”(Thematic Mandates)上,全球南方国家正积极推动设立和支持如“单方面强制性措施对享有人权的不良影响问题”“发展权问题”等专题的特别报告员,利用其独立报告撬动对旧有不公正国际秩序的批判与矫正,对冲传统治理范式对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片面强调。这既呼应了全球安全倡议中反对单边制裁的诉求,也契合了全球发展倡议对发展权的优先关注。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及奠基于其上的人权观不断深入嵌入联合国治理实践之中,有利于从根本上解构和破除传统单极主义治理逻辑,推动联合国治理向着更加公平、公正、开放、包容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人权体系为推动联合国顺应人类命运共同体潮流,不断进行自我革新和治理范式再重构。当前人类正加速步入数智化社会,人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数字技术为提升人权保障能力提供了新的手段,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监测可以更高效地识别人道危机、预防冲突并推动发展议程。另一方面,数字鸿沟、算法歧视等问题,也可能加剧全球不平等,冲击既有的人权保障框架。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全球格局中,联合国需要从以安全合作为核心的机构逐步演进为以“惠益全球多数人”为导向的全球治理中心。而唯有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基于人权”进行治理范式革新,联合国这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机制才能凝聚国际共识,持续获得成员国及其人民的认同与支持,有效应对包括数智新风险在内的共同挑战。
(齐延平,北京理工大学讲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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