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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

来源:《人权》2025年第6期作者:周光礼 罗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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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
周光礼 罗闻

内容提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定意志和不懈追求。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在高等教育全球化与国家“双一流”战略布局深度交织的新格局下,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治理体系已成为新时代的重要课题。通过梳理建党百余年来保障受教育权的演进脉络,系统考察不同历史阶段的政策理念革新与制度创新,着重从保障受教育权的政策历史演进、制度构建、创新实践及其对现代化进程的驱动作用等维度展开系统性研究。聚焦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阐释制度优势转化为教育治理效能的实现路径,能够为构建新时代教育法治体系提供历史经验镜鉴。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受教育权  教育现代化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社会权利,其以基本人身自由权为基础,自身又成为基本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它受到以宪法为统帅、以教育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护。它不仅具有自由权性质而不可侵犯、限制,而且具有社会权属性而要求国家与社会积极作为予以保护、尊重和保障。受教育权不是一个单纯的概念和权利的形式,它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身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等,是宪法学、国际法学、人权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被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第二代人权的重要构成。公民受教育权的制度性保障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指标,其实现程度直接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受教育权的保障兼具人权保障与教育治理体系优化的双重属性,对于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繁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受教育权的保障水平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缩影,自1921年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教育视为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并不断努力改善教育条件,提高人民的受教育水平。在过去的百年里,中国共产党在保障受教育权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作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重大决策。这一战略部署既体现了对教育规律的本质把握,更彰显出构建现代化教育强国的政治智慧,为新时期教育改革确立了根本遵循与实践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当前,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面临着价值重构与制度性回应的双重诉求,亟须对中国共产党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百年演进轨迹进行深度解构,通过系统梳理与反思,对如何更好实现受教育权的保障进行研究。这不仅需要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维度重新定位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更应通过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创造性转化,为教育强国战略实施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理支撑,进而探索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受教育权保障的系统化实施路径。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保障受教育权的艰难探索

  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思想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的创立。马克思、恩格斯将受教育权视为无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目标,《共产党宣言》写道:“对一切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中国共产党创造性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教育思想,在建党伊始,便把工农大众受教育权的保障摆在突出位置。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受教育权保障概况

  1.义务教育初具雏形,将受教育权确立为宪法性权利

  教育是党之根本,国之大计。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便提出了义务教育的构想。1922年5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教育运动的议决案》,提出应“使一般贫苦青年得受初步的科学教育,并极力运动建设普遍的义务教育和学生参加一切校务管理”,并积极开展“普遍的义务教育和免除学费的运动”。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后发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进一步明确了“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的目标。苏维埃政权建立后,“实行普及义务教育及职业教育”,开展大规模的识字运动。各地工农兵代表大会陆续颁布免费教育的政策,例如“六岁以上之男女儿童,由政府予以免费教育”,“六岁以上及十四岁以下之男女应入学校读书,父母不得阻止”。1933年10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文化建设大会通过《苏维埃学校建设决议》,提出对一切满7岁至13岁的儿童,施以免费的强迫教育,“应入学之儿童,家长不送其入学者,应先向家长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得由当地政府强制执行之”,突显出青少年阶段基础教育的义务性。

  1931年出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将受教育权确立为宪法性权利。中央苏区大力发展各类学校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彼时,中央苏区保障受教育权主要涵盖义务教育、工农教育和干部教育三个方面。1934年,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地表述了苏区教育的中心任务“是厉行全部的义务教育,是发展广泛的社会教育,是努力扫除文盲,是创造大批领导斗争的高级干部”,教育总方针是“在于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在于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在于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在于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

  由于战时经费紧缺,苏区政府发动群众的力量办教育,实行“民办公助”的方针,政府给予指导和一定的物质补助,以此保障更多人群接受教育。如“发动募捐(菜、油、谷、钱等),发动教员自备伙食等。“必须拿政治上动员民力与政府的法令相配合,主要的在于发动人民自己教育自己,而政府给以恰当的指导与调整,给以可能的物质帮助,单靠政府用有限财力办的几个学校、报纸等,是不足完成提高民族文化与民族觉悟之伟大任务的。”

  2.赋予工农群众等更多受教育机会,保障教育平等

  由于当时工农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青年工人皆陷于无知的状态之中,而成为简单的劳动机械。工人愈无知识,资本家便愈容易加以掠夺和压迫”,因此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务必将这样可怕的情形,唤起青年工人为争得教育权利而奋斗,并努力从事于识字教育和阶级争斗的教育运动”。1925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工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工人阶级觉悟”,可以采取“补习学校、工人子弟学校、工人阅书报社”等多种教育形式。在共产党员彭湃的领导下,1923年1月,海丰县总农会成立,农会设有教育部,创办了教农民识字计数的农民学校。在这一时期,共产党人在湖南创办了大批农民补习学校,编写了针对农民的课本。1926年,湖南各地创办的农民学校达7,700多所。

  青年是革命的主力军和后备力量,因此在战时阶段,成人教育相比儿童教育更为紧迫。“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社会力量”,并指出“工农劳苦群众,不论男子和女子,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教育上,完全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教育人民委员部训令》批评“有些地方偏重儿童教育和学校教育,忽视了革命战争主力军的青年、成年”,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决反对过去许多地方只办小学校,忽视社会教育和成年青年教育的错误”。在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组建了许多识字班,“猛烈地开展消灭文盲运动”,为适应青年工农的生产耕种时间,办学方式较为灵活,开创了半日学校、星期学校,机关、工厂也开展识字工作。1933年8月,中央苏区教育人民委员部颁布《夜校办法大纲》,要求工农群众“普遍的能作报告,能看各种文件,最低限度也要能看标语和路条”。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强调实行文化教育改革的重要性,要“解除反动统治阶级加在工农群众精神上的桎梏,而创造新的工农的苏维埃文化”。

  抗日战争时期,为“提高人民的民族文化与民族觉悟”“组织各种补习学校、识字运动、戏剧运动、歌咏运动、体育运动、创办敌前敌后各种地方通俗报纸”,各抗日根据地设立冬学运动委员会,利用农民冬季农闲时间组织开展冬学运动,聘请精通文字的人或小学教师授课,时间上分为早学、午学和夜学,群众可自愿参加。教学内容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形式灵活多变,有包括儿童整日班、妇女午校、男子夜校的一揽子民小,有按时轮回的轮学,有只在春秋两季进行教学的半年学校,有把纺织厂与学校结合起来的职业学校,有半纺半读的妇女小学,力求不误生产,不违农时。解放战争时期,冬学依然是工农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1946年,东北解放区发布《关于改造学校教育与开展冬学运动的指示》,指出:“秋收后在群众已发动起来,情况较好的地区,可以配合着群众运动,与各地工作团合办冬学,吸收农工会和自卫队中的积极分子、活动分子入学,进行冬训。主要是时事与政策教育,讲土地改革,武装自卫,改造政权,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等问题,籍以提高其政治觉悟,同时就顺带着进行识字教育,籍以提高其文化。”

  3.注重革命干部的培养,教育服务党和国家战时需要

  干部教育是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重要方面之一。为培养革命斗争的骨干力量,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之初就成立了一批干部学校,如1921年8月在长沙创办湖南自修大学,10月在上海创办培养妇女干部的平民女学,1924年在广东成立农民运动讲习所,培养领导农民运动的干部。为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文化素养,1932年3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政府工作人员要加紧学习》的第6号令,要求所有省区县都设立识字班,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强迫识字,程度稍高的成立读书班。1933年,《中央文化教育建设大会决议案》指出:“目前重要的任务,必须进行有系统的培养工农的干部,从工农积极分子,与文化水平较高的干部中,准备大批熟悉教育工作人才。”这一时期,“设立了红军大学、苏维埃大学、马克思共产主义大学,及教育部领导下的许多教育干部的学校”,充分保障了革命干部的受教育权。

  抗战时期,抗日根据地积极进行干部培养和开展文化教育建设。中国人民抗日军事政治大学、陕北公学、鲁迅艺术学院、马列学院、卫生学校等一批干部学校和专门学校先后创办起来,为抗日前线输送了大批干部人才。毛泽东为陕北公学题词时写道:“要造就一大批人,这些人是革命的先锋队”,“这些人不是狂妄分子,也不是风头主义者,而是脚踏实地富于实际精神的人们,中国要有一大群这样的先锋分子,中国革命的任务就能够顺利的解决”。干部教育的课程服务于战争需要,以思想教育和战术指导为主,如1937年陕甘宁边区的鲁迅师范学校,课程包括国文、算术、中国史、中国地理、社会科学、政治、民众运动、游击战、自然常识、教育。从干部学校走出的知识分子是革命的领导力量,带领各地的工农群众开展反抗帝国主义压迫的斗争,“共产党必须善于吸收知识分子,才能组织伟大的抗战力量,组织千百万农民群众,发展革命的文化运动和发展革命的统一战线。没有知识分子的参加,革命的胜利是不可能的”。

  在这一时期的教育体系中,革命干部的受教育权处于首要地位。1942年《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提出,“在目前条件下,干部教育工作在全部教育工作中的比重,应该是第一位的”,“这不但因为干部是群众的先锋,他更需要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培养和提高的目的是为着群众的,而且因为农村环境中群众教育的内容究竟有限”,因此“普通高校以上的教育就入于干部教育的范围”。干部教育的课程内容有着鲜明的特色,主要学习“指导战争和生产实际需要的知识”。《解放日报》社论指出,“根据地的教育是为人民的,为人民的战争与生产的,所以战争与生产所直接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不但在政治课和政治学校中,而且在文化课和文化学校中,都应该首先被看重”;“完全无关或很少有关于人民的战争生产需要的所谓文化教育,则不是我们所提倡的,在过去的实践中也已被证明为无效的和不受欢迎的。人民及其干部能够多知道一些声光化电,古今中外,自然是好事,但在今天的情况下不能不大致规定一个较为必需的范围”。

  (二)本阶段保障受教育权的基本特征

  1.受教育权具有阶级性,工农群众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

  由于中国共产党开展土地革命和各项建设事业依靠的群众基础是工农阶层,“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而当时工农群众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尚不具备夺取革命战争胜利的能力和素养,因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工农群众的受教育权摆在优先位置。毛泽东在革命根据地指出:“这里一切文化教育机关,是操在工农劳苦群众的手里。工农及其子女有享受教育的优先权”,“一切工农劳苦群众及其子弟,有享受国家免费教育之权”,工农群众政治觉悟与文化素质的提升,为共产党带领群众实现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关注教育平等

  中国共产党重视妇女解放和妇女运动,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开展“男女教育平等运动”,把组织、团结以及教育妇女劳工作为党的重要任务。建党之初创办平民女校,培养出丁玲、钱希均、王一知、王剑虹、秦德君等著名的妇女人才;抗战时期成立中国女子大学,为革命输送了大批妇女干部。在苏区,为解放妇女,教育和保护儿童,建立了托儿所,1938年成立中国战时儿童保育总会。陕甘宁边区分会的保育院成立一周年时,累计接收来自东北、华北、华中、华南的儿童达300多名。

  3.教育目的为满足战争需要,教育内容和组织形式带有战时色彩

  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教育人民委员部训令》指出,“苏区当前文化教育的任务,是要用教育与学习的方法,启发群众的阶级觉悟,提高群众的文化水平与政治水平”,“使能更有力的动员起来,加入战争,深入阶级斗争,和参加苏维埃各方面的建设”。抗日战争时期的文化教育政策围绕战争服务,“改订学制,废除不急需与不必要的课程”,“教授战争所必需的课程”。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受教育权保障的不断完善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受教育权开始被认为是基本人权。这一时期,西方大多数国家逐渐确立受教育权,将其作为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当时的突出任务。教育是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方面,这一时期,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扫盲运动,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入学率显著提升,公民的受教育权第一次以国家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扩展,责任主体受到重视,物质基础得到进一步保障。

  (一)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受教育权保障概况

  1.建国初期的教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发展什么样的教育,如何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成为摆在面前的难题。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并确定了教育事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加强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注重技术教育,加强劳动者的业余教育和在职干部教育,给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以革命的政治教育,以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广泛需要”。

  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历史性特征考察,作为占人口主体的工农群体,其受教育水平结构性差异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呈现显著特征,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因此时任教育部部长钱俊瑞提出“必须首先用主要的力量给工农以教育”。中国共产党把工农的受教育权提升到战略高度,认为这是“巩固与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建立强大的国防军和强大的经济力量的必要条件。没有工农文化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也就没有文化建设的高潮”,并对教育对象作出具体规定:“必须首先着重对工农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教育,并有条件地推广到有组织的男女青年和迫切要求学习的工农群众中去。”工农的教育目标以扫盲识字为主,并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1950年11月,马叙伦在《关于第一次全国工农教育会议的报告》中说道:“一年来,工农群众教育和工农干部教育已有了显著的发展和提高。去年冬季,农民参加冬学的达1,200余万人,今年转为民校坚持常年学习的有300万人。全国工人参加业余学习的有70万余人。创办工农速成中学18所,学生2,520人。”在党的领导下,各地的工农教育如火如荼开展,群众学习热情高涨,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造就了大批具备知识技能的人才。

  1954年,受教育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9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1956年,最高国务会议和中共八大会议强调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提出了12年内普及小学义务教育的目标,规定小学为5年制。更多的儿童有机会接受初等教育,1949年小学入学率不足20%,1952年达到49%,1957年则达到61.7%。在中国共产党的呼吁和支持下,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迅速,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以河北省为例,1965年,河北省幼儿园总计522所,入园幼儿2.92万人;小学48,954所,在校学生687.83万人;中学897所,其中初中682所,高中215所,共有学生42.23万人;普通高等学校26所,在校学生3.44万人,学生数量不断增加,教育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2.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除文盲运动

  80%的人口都是文盲,成为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最大障碍。为了提升全民族文化素质,更好参与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扫盲运动刻不容缓。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指出:“从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中扫除文盲,是新中国的一项重要工作”。扫盲运动主要以冬学的形式开展,《关于1949年冬学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农村冬学运动是团结教育广大农民的有力武器之一”,“这种适应广大群众需要的与实际工作密切结合着的教育方式,今后应当在全国农村中普遍推行”。由于专职教师资源短缺,农村冬学主要采取“以民教民,能者为师”的方针,教师从群众中来,学生“以识字学文化为主,配合时事、政策教育和生产、卫生教育”。

  在教育部的号召下,各地纷纷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开展冬学运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例如旅大行政公署发布冬学运动的指示:“为了巩固与发展识字运动工作的成绩,在冬学结束后,各市县应将学习达到一千字和一千二百字要求的学员进行一次测验,考试及格者统一由行署教育厅发给识字学校的毕业证书。”1953年,中央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颁布《关于扫盲标准、扫盲毕业考试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干部和工人应认识2,000个常用汉字,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200-300字的应用短文,农民应认识1,000个常用汉字,能阅读最通俗的书报,能写农村常用的便条、收据。

  1956年,中共中央进一步强调了扫盲运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扫除文盲,使广大劳动人民摆脱文盲状态,具有现代的文化,这是我国文化上的一个大革命,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项极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扫除文盲是一个广大的群众教育运动,各地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机关都应该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鼓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来为实现扫除文盲的任务而奋斗”。国家制定的目标是“在五年或者七年内基本上扫除全国文盲”,扫盲运动与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相配合,主张“常年学习,除了紧抓冬季学习以外,其他三季也要坚持学习”,时间上根据农事和生产灵活调整,提倡“不忙多学,小忙少学,大忙放学”。在党中央的号召和群众的积极响应下,扫盲工作在短短十年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949年,全国农村青壮年中约有1.65亿文盲,到1959年减少到0.86亿,文盲比例由解放初期的80%以上减少到43%左右,过去无法接受教育的工人农民、妇女儿童,都被赋予了读书识字的机会,在共产党扫盲的文化政策下,受教育权得到基础保障。

  3.全日制中等教育规模扩张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中等教育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办学规模和入学率逐年提升。以陕西省和青海省为例,1949年至1966年,陕西省内初中由84所增加到586所,学生由32,406人增加至341,047人,高中由43所增加到179所,学生由7,034人增加至46,020人。青海省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从1949年的50%提升至1965年的106.7%,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从20.7%提升至93.7%,平均每万人口在校中学生数从1949的5人提升至1965年的52人,增加近10倍。越来越多的人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后,可以继续升学深造,接受中等教育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针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干部,也要“逐步提高到相当于高小以至于初中毕业的水平”。

  这一时期,保障受教育权的目标不局限于学习掌握生产技能,而是德育、智育、体育的全方位培养。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讲道:“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并作出了具体阐释:“儿童时期需要发展身体,这种发展要是健全的。儿童时期需要发展共产主义的情操、风格和集体英雄主义的气概,就是我们时代的德育。这二者同智育是连结一道的。二者都同从事劳动有关,所以教育与劳动结合的原则是不可移易的。”主张全面发展,“使学生得到比较完全的和比较广博的知识,发展健全的身体,发展共产主义道德”。

  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人才,学生接受更全面的教育,全日制初中的学科设置日臻精密完善,开设语文、数学、外国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体育、音乐、图画、劳动等课程。高级中学则创制选修课,“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学校的师资、设备等条件,酌设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制图、历史文选等选修课程。高中三年级学生,可以根据志愿和爱好,任选一门或者两门”。选修课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保障其受教育权为出发点,不设置任何考试,以期培养出“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本阶段受教育权保障的基本特征

  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得到确定,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进一步扩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是我国第一次从宪法层面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无论贫苦工农,还是地主富农,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也得到更多关注。1952年成立主管残疾人教育工作的专门部门——盲哑教育处,统筹残疾人的教育工作,致力于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此外,中国共产党重视少数民族同胞的受教育权,坚持贯彻各民族教育平等的原则。在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中指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采取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1951年,在财政预算中专门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一项,为全国民族学院提供办学经费,为兼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提供经费补助和学生的生活补助。

  至此,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性地位已基本确立。根据现代宪法基本权利理论的基本分析范式,我国教育权保障的制度实践呈现出显著的国家积极主张性,这反映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权利保障的治理优势。根据法国学者瓦萨克“三代人权”理论分析,受教育权属于第二代人权。第二代人权以要求国家积极履行作为义务的社会权利为主。受教育权的实质性保障既需要国家治理主体承担宪法性义务进行系统性制度供给,又要求通过法治化路径实现治理效能转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中国共产党通过持续推动立法制度的迭代优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性保障机制,这既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权利保障的实践要求,更彰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保障受教育权的制度优势。

  加大投入保障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受教育权的责任主体得到重视。教育事业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1952年起,私立学校由国家接办,经费由国家统一调拨,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的过程中,“先接办经费困难的学校,后接办经费还能维持的学校”。1953年,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教育预算中,教育经费开支涵盖了各级各类教育,共计13项,分别为:幼儿教育事业费、小学教育事业费、中学教育事业费、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费、中等师范教育事业费、高等教育事业费、高等师范教育事业费、资送国外留学及交换留学生事业费、工农业余教育事业费、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特殊教育事业费、私立学校补助费、其他教育事业费。国家关于教育事业的财政支出,由1952年的11.03亿元增至1977年的59.66亿元,增长超过5倍。在国家总体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占比呈增加趋势,1952年教育支出占6.27%,到1957年则达到9.20%,且教育经费增长速度在大多数年份高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教育经费的大幅增长为受教育权提供了更坚实的物质保障。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受教育权的全主体保障与公平化发展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此时我国百废待兴,人才严重匮乏,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是当时中国的迫切要求。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教育事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样态。党和国家也愈加意识到教育对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此阶段普及义务教育、保障农村和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机会以及女性的平等受教育权变得格外紧迫。

  (一)本阶段受教育权保障概况

  1.普及义务教育,保障全主体的受教育权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普及义务教育作出明确规定。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在此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教育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节点体现在义务教育制度的规范建构层面。2006年教育治理体系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突破,体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义务教育法》的系统性修订。此次法律修订不仅体现规范体系的全面优化,更标志着教育治理理念从行政主导型向权利本位型转变。新法将制度重心由行政管理需求转向公民受教育权的实质保障,由此构建起具有宪法实施效力的制度性保障机制。如新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新法还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通过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强制约束与责任追究机制,筑牢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制度根基。2010年年底,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了100%。

  2.着力保护农村、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

  党和政府为保护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的受教育权作出了众多举措。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每年仍有约100万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一项旨在改变失学儿童命运的“希望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其宗旨是建设希望小学,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重返校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1989年,全国妇联牵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推出“春蕾计划”,聚焦贫困地区女童教育公平问题,通过系统性教育援助打破性别与贫困双重壁垒。“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以面向社会各界募捐的形式筹集资金,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在保障贫困地区儿童受教育权方面的努力。截至2021年底,全国希望工程累计接受捐款194.2亿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62.6万人,援建希望小学20,878所。  

  1992年10月12日,党的十四大提出,“到本世纪末,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推动“两基”战略目标纳入党的纲领性文件、上升为国家法律意志。2001年,当中国向世界宣告基本实现“两基”目标时,也面对另一种并不如意的现实:“两基”只是实现了“双八五”的规划目标,其余15%的“两基”未达标的人口地区,大多处在“老、少、边、贫”地区。2003年9月19日,时任总理温家宝在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上,神情凝重地讲述了他在农村考察时看到的、放心不下的“三件小事”:吕梁山区一所小学在简陋的窑洞里上课的情形;甘肃靖远一位双目失明的农妇希望孩子能上学的哭求;陕西秦岭水灾后佛坪县唯一幸存的学校里孩子们读书的身影。此次会议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对农村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大大减轻了农村贫困地区学生的上学负担。针对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的西部地区,2004年2月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以期解决西部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五年保留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等指标较低的问题。2004年后,随着“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两基”攻坚计划等政策的实施,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进入高潮,为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提供了有效的解决路径。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2011年,中国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此外,受教育权既是乡村学生实现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乡村学生受教育权也是防止返贫风险的主要措施之一。义务教育政策显著提高了农村家庭教育代际流动性,对女性、来自西部地区、低学历家庭的教育代际流动性的提高更为显著。义务教育政策提高了农村孩子在个体教育和健康维度的人力资本积累。

  3.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

  女性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是国家的法定职责。我国很多法律对妇女的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作出了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4条)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欢迎仪式上明确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第15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也无关于家庭财产状况等。”以上这些法律条款都强调了女性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的机会。

  在男女平等得到政府承诺和立法确认的背景下,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受到尊重。从数据上来看,1990年在校女生7,881万人,其中高校近70万人,中等学校为2,156万人,小学为5,656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3.7%、42.2%、46.2%。到2012年,在研究生、普通本专科、中等教育、初等教育阶段女生占学生总数的比重分别为48.98%、51.35%、47.39%、46.37%,总体接近男生占比,且较1990年均有提高。

  (二)本阶段受教育权保障的基本特征

  1.受教育权的法治化保障逐渐完善,保障全主体受教育权的平等

  我国陆续出台了《义务教育法》(1986年)、《教育法》(1995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等法律为中国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法既是对全主体接受教育的法律要求,也意识到不同身份、阶层地位、经济水平等背景带来受教育权保障程度的差异化现实,着力强调了保护女性、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强调受教育权的平等。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5年公布的《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36条到第39条对女子、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和青少年、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作出了规定。1998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以法律赋权确立公民享受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权利,并提出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不得因残疾拒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的要求。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9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及其师生相对于公办学校的同等法律地位,第33条规定了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保障的义务。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第33条第3款,为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提供了更坚实的宪法基础。

  2.重视经费在保障受教育权中发挥的作用,充分落实受教育权的经费保障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仅在第10条中规定了“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费。1992年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第17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以“杂费”为名义“搭车收费”、乱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2006年的《义务教育法》在第2条就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以实现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并在第六章以九个条文的篇幅对“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安排。

  在贫困地区,着力改善农村教育质量、提升学校吸引力、均衡教育资源十分必要,这需要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保障。我国在贫困地区教育治理中,通过制度性投入与结构性改革构建多层次教育保障体系。1995年至2000年实施的“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定向投入逾200亿元,重点改善592个贫困县基础教育设施。2004年启动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财政四年内专项拨款100亿元,帮助西部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在资源分配层面,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资助范围,覆盖人数增加至3,000万人。2003-2007年,投入111亿元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现全国农村远程教育资源全覆盖,共享优质教育资源。2005年1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提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作出了规定。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受教育权的内涵扩展与优质化发展

  传统上,受教育权主要指向以义务教育为重点的学校教育,其内涵主要是教育机会的获得,其保障侧重于教育机会平等。新时代背景下,受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连续十年超4%的双重驱动,教育发展矛盾呈现结构性嬗变,主要体现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滞后于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自由及质量的三维诉求。受教育权的内涵从“有学上”转变为“上好学”,公民对受教育权的诉求从“机会平等”转向了“教育公平”。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政策文件、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承担了新的使命和责任。

  (一)本阶段受教育权保障概况

  1.重视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保障

  特殊教育主要是面向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教育。特教班最早出现于1979年2月,当时上海在第二聋哑学校(现上海市长宁区辅读学校)率先设立了专门招收智力残疾儿童的辅读班。1986年,我国首部《义务教育法》颁布,其中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自此之后,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数量逐渐增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格外重视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截至2016年,全国三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已达到九成以上。特殊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其他学校附设特教班、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2017年融合教育的理念首次写进《残疾人教育条例》,旨在帮助特殊儿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通过在自然的环境中进行学习和社会互动等,帮助特殊儿童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促进他们的社会化发展。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数由2013年的19.1万人增加到2018年的33.2万人,增长73.8%。

  2014年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该计划扩大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机会,提高了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但是没有解决中西部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仍然较低,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整体相对滞后,特殊教育条件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教师队伍数量不足、待遇偏低、专业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所以在2017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发布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巩固第一期成果,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2017年1月颁布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并推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等各个阶段各种类型学校入学“零拒绝”规定,切实保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的入学权利。2021年《“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提出:“切实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做到有教无类,促进他们共享发展成果,让每一名残疾儿童青少年都有人生出彩机会。”在法律和政策文件的规范下,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招生数量、在校生数量和专任教师数量不断增加。2012年,全国有特殊教育学校1,853所,招生6.6万人,在校生37.9万人,专任教师数4.4万人。到2021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288所,招收学生14.91万人,在校生91.98万人,不包括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其他普通教育教学班的专任教师。6.94万人。2021年全国实现了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从小学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28条规定:“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进一步明确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保护公民职业教育平等受教育权

  为了保障公民职业教育受教育权,党和国家致力于赋予其平等法律地位和提升其教育质量。我国《教育法》(2021年)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这一立法保障了职业教育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一是作为“教育类型”的职业教育允许不同特征的受教育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兴趣爱好以及多元智力与其他人的差异,自由选择接受职业教育,满足自我发展的需要。平等的受教育权不等于接受一样的教育,而是拥有选择不同类型教育的自由。对职业教育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满足了不同特征的受教育者选择与其自身特征相适应的教育类型的需要。二是为提高职业教育学生身份认同和社会认同提供了法律保障,着力改变职校生“低人一等”的身份地位,保障其不受歧视和偏见地享有受教育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出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对职业教育受教育权的保障主要集中在教育结构调整、本科层次建设、特殊群体权利保障、提质增优等方面。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满足民众接受高层次职业教育的需要。2019年1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2021年1月《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为学生追求高层次职业教育设置通路。截至2022年,全国32所职业本科学校备案设置四年制专业点608个。重视职业教育对农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发展的重要作用,保障其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特殊群体由于学习能力、身体素质等与普通群体存在差异,职业教育成为增长其技术技能的有效途径。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提出:“一个贫困家庭的孩子如果能接受职业教育,掌握一技之长,能就业,这一户脱贫就有希望了。”2019年1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发挥职业教育帮助农民脱贫的作用,并为学业困难的学生提供新的学习机会,保障其学习机会权。2020年《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提出健全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实施职业教育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实施职业教育“三教”改革攻坚行动等举措切实保障职业教育质量。2021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2022年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系统锚定五大战略支点,将提升职业学校关键办学能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在法律保障其平等地位和政策文件大力支持其发展趋势下,我国职业教育培养质量稳步提高,职业教育学校类型和层次更加丰富,教师专业水平提高。

  3.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保障

  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012年的30%提高至2021年的57.8%,提高了27.8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范围经历了发展初期的少数人特殊权利、大众化时期部分民众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享有的权利、普及化时期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的一般性权利三个阶段。在发展初期由于接受高等教育是少部分人的选择,所以较少将高等教育受教育权作为受教育权的一部分考虑。而如今每个公民均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国家有义务提供多样性的高等教育,以满足公民的个性化需要。高等教育普及化既是保障更多人获得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享受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结果,也是推动高等教育受教育权得到进一步保障的重要因素。党和国家在保障关乎广大学子命运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方面作出了广泛努力和众多举措。除学习机会权之外,对学习身份权的关注和保障也被纳入了我国的法律。面对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受教育权纠纷案件如齐玉苓案、罗彩霞案等频发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冒名顶替上大学进行了回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而使得受教育权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进一步加强了对作为人格利益的受教育权的保护。

  (二)本阶段受教育权保障的基本特征

  1.受教育权的内涵和实体权利进一步扩大和丰富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教育立法,不仅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而且相继确认了公民在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民办教育中的具体权利,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丰富受教育权的内涵。例如,“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有质量的教育公平”等呼声及政策的出现与实施,反映了公民在学校提供教育机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供优质教育的诉求,党和国家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也在保障教育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致力于保障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城乡教育资源的一体化、教师专业化、数字资源发展等举措满足了公民“上好学”的教育需求。将质量纳入受教育权的范畴,成为受教育权保障的实质内核,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政策的价值取向历经百年演进,实现了从“公平优先”到“公平与质量并重”的跃迁,这一进程深刻映射于受教育权的法权结构转型之中。基于《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的“发展更高质量更加公平的教育”战略目标,受教育权的内涵已突破传统机会公平范畴,向质量和正义维度延伸,本质是教育法治回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制度创新,标志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已进入以质量为核心诉求的“内涵式发展”新阶段。

  2.多元化教育成为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方式

  从教育类型来看,职业教育满足发展应用技术技能的需要,特殊教育满足特殊儿童的需求,国际教育为儿童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机会;从教育形式来看,学校教育为受教育者提供必需的场所和师资保障,在线教育满足公众随时随地接受教育的需求等等。这些现实充分体现了我国教育系统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多种类型教育并存、和谐发展,为每个儿童选择适合自身的教育提供了可能性。

  多元化教育体系的建构已通过《教育法》第11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立法表达,转化为国家教育治理的强制性义务,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全人群类别的教育供给侧改革范式,使教育公平从“机会供给”向“质量适配”深化演进,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治理现代化图景。

  五、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历史经验及未来展望

  纵观百年历程,中国人口既具有人口基数大的基本特征,也经历了人口从高速增长到增速放缓的发展变化,但人口受教育权的保障始终是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建设、实行改革开放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新时代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关键议题,以受教育权保障为抓手的人权保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以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为肇端,历经四十余载的持续完善与发展,在教育权利保障机制构建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当前已形成以《教育法》为基本法,涵盖各教育层级的立体化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因此,总结和归纳中国共产党在保障受教育权的百年奋斗进程中的历史经验,将为中国人权保障事业新发展充分赋能。

  (一)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百年进展的历史经验

  1.坚持党的领导,将教育的政治性和自主性作为力量之源

  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表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回顾受教育权保障的百年进展,中国人民的受教育权保障之所以取得如今的成效,根本原因在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了教育事业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教育的政治性摆在首要位置,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密不可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注重工农群众教育机会的赋予,并将革命干部的培育纳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工业化人才的培育,直至新时代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人民受教育权的内涵随着党和国家发展需求的增长而不断丰富,并通过时事教育将政治性贯穿其中,给予受教育权充分的政治性保障。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教育的自主性作为重要力量,确保受教育权的保障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与中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受教育权保障历程和保障体系。从革命年代立足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为农民群体定制专门教材,组织工农群众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冬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生产的闲余时间为工农群众提供专业技能教育,在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上为广大群众文化素养的提升创造可能;充分结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构建了从初级教育、中等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自主教育体系,在教育层级和教育制度上实现了中国教育体系的自主性建构。

  2.坚持立德树人,将教育的公共性和全面性作为不懈追求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中国共产党在保障人民受教育权的百年奋斗进程中,始终将文化知识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贯通融合,保障每一个人通过接受教育实现个人价值,从而更好适应社会生产和国家治理的需要。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教育公共性的追求。教育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从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推行“免费的强迫教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轰轰烈烈的“扫盲运动”,又到义务教育的广泛普及、对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护,直至全面免除农村地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教育的公共性通过中国共产党受教育权保护的实践充分显现。“接受教育”这一问题从来不是个人家庭的私人事务,而是事关党和国家大计的公共事务。在这一价值的指引下,2021年中国的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8.1%,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1.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7.8%,是世界上受教育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百年奋斗史,也是教育内涵在中国全面丰富的发展史。受教育权的概念从最初的工农群众基本识字,逐渐发展成为集成基础科目知识、劳动技能知识、思想政治素养等多方面内容,再到强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受教育权不仅从阶级群体的权利拓展为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在给予人的全面发展上持续发力,形成了各级教育的统筹联动,不断赋予受教育权新的时代内涵。

  3.坚持固本强基,将教育的本体性和多样性作为发展引擎

  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实践经验表明,要做好人口规模巨大、地区发展水平各异的大国教育,必须从筑牢基础教育、学好基础知识做起,在保障好基本受教育权的基础上,尊重个体差异与特质,不断探索新的教育内容和手段,以满足多样化、多层级的受教育需求。尊重教育的本体性是中国共产党保障受教育权的基础动力,通过对少年儿童采取耐心、细致、反复教育的方法,对基础教育给予人文关怀,从而确保对青少年教育的效果优化,实现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进初等教育、发展中等教育到改革开放后义务教育全覆盖的基础教育跨越。然而,基础教育难以满足人力资本积累的需要,因此受教育权的保障需要兼顾基础教育以外的其他方面,多样性成为支撑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早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高级中学教育中便已出现以兴趣爱好为导向的选修课程建设,在基础教育整体发展相对成熟的新时代,保障更多的人享受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成为完善和发展受教育权的前进方向。在筑牢教育本体性、探索教育多样性的实践中,中国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其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多所高校在全球高等教育排名中表现突出,同时,中国在STEM(科学技术、工程与数学)教育领域的全球竞争力日益彰显,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优异成绩,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中国在保障受教育权的进程中,通过固本强基与鼓励多元创新,开启以质图强,内涵发展为导向的新阶段。

  4.坚持建章立制,将教育的规范性和公平性作为基础工程

  教育本身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即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接受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权利的正常行使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和约束性的规则予以保障,同时需要有法律制度确保义务的正常履行。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对于受教育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在革命时期,苏维埃政权将受教育权列入宪法大纲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教育立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民的受教育权被写入宪法,成为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从根本上保证了受教育权保障的法律地位;改革开放后,对义务教育专门立法,为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法治保障,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提升了教育过程的规范性,并随着法律制度的细化深化得以优化。在明确受教育权的重要地位之后,中国共产党就真正确保公民公平地行使受教育权作出了许多努力,以制度规范的形式推进受教育权的城乡公平、性别公平、普特公平、贫富公平,着力缩小不同群体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的差距,为弱势群体家庭的代际流动提供更多可能。

  (二)未来展望

  教育强国建设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工程,在新时代历史方位下呈现出新的时代内涵。根据《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战略规划,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教育现代化体系已成为核心发展目标,以“立德树人、全面发展、全民教育、终身学习、精准育人”等为价值导向。在此背景下,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机制的优化升级,亟须通过理论范式创新、制度供给优化与实践模式重构的三维联动,深度融入教育现代化战略架构,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治理新范式。

  受教育权作为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兼具“主观法”和“客观法”双重属性。在“客观法”的语境中所蕴含的客观价值秩序是指“受教育权除了是个人的权利,还是宪法所确立的‘价值秩序’”,这一秩序构成立法机关建构国家各种制度的原则,也构成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执行和解释法律时的上位指导原则。宪法客观法秩序功能的实现机理,必须以法治国家原则为根基构建系统性保障机制,具体涵盖制度性支撑架构的创设、组织化实施路径的规划、程序性规制框架的完善以及国家积极义务的实质履行。审视我国保障受教育权的实践,我国虽已通过教育基本制度建构、组织体系优化、程序机制完善及资源供给保障等维度,形成了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但仍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立法应该为受教育权的行使提供充分制度性保障

  我国保障受教育权的立法工作虽不断通过立法机关与授权立法机关在教育法律规范制定与修订层面取得显著进展,但在实现受教育权实质性平等过程中仍面临制度性障碍。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仍存在结构性矛盾,亟待系统完善:在规范覆盖维度,教育立法在教育投入、终身教育、社会教育等领域尚未完善,导致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成人继续教育体系、社会力量办学等关键领域存在部分空白,导致部分行政部门在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遏制教育结构性浪费等实践中面临规范依据不足的困境。在效力层级维度,法律规范梯度已基本形成,但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难以形成刚性约束,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及制度执行效能。在立法技术维度,教育法规的命名体系较为紊乱,不仅造成法律认知不清晰,更导致规范效力边界的模糊,客观上削弱了教育法治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制度性保障是权利保护机制的核心。以公民受教育权为例,学校教育制度通过系统性建构教育教学规范体系、资源配置标准及运行管理机制,为权利实现提供了法定化载体。若缺乏此类制度性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将失去必要的实现载体和条件支撑。

  基于此,教育立法需完善以学校教育制度为核心的基础性制度体系,建立教育资源动态调整机制、教育公平监测制度及权利救济渠道,强化制度实施的配套保障。通过构建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法律制度,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有效转化。

  2.将教育信息化作为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主要载体

  信息技术作为社会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战略性支撑作用。其与教育系统的深度融合已形成双向赋能机制:一方面,技术革新持续重构教育生态,推动教育体系突破时空界限向开放式、智能化方向演进;另一方面,教育现代化需求反向驱动技术应用创新,形成具有教育特质的数字技术发展路径。宏观制度层面,信息技术推动教育体制结构性改革,促进弹性化学制构建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发展。中观机制层面,教育大数据平台赋能科学决策,智能技术完善质量监测体系,形成新型教育制度运行框架。微观实践层面,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突破传统课堂边界,构建个性化学习支持系统,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教育新范式。

  教育信息化作为数字时代受教育权保障的战略载体,已上升为全球教育治理的关键议题。美、英、日等国通过实施国家数字教育战略(如美国NETP2024),完成基础设施、资源供给向智慧治理、生态重构的阶段性跨越,验证了“技术赋能权利”的实践逻辑。在新时代背景下,教育信息化是保护和实现公民享有公平受教育权的重要载体。一方面,教育信息化突破空间限制,破解了教育资源配置失衡问题,通过5G网络、云端平台和虚拟现实技术,使偏远地区学生可实时参与名校课程,通过智能终端获取优质教育资源,使教育机会分配从“地域依附型”转向“数字可及型”。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推动教育资源供给方式变革。相较于传统“大水漫灌”式教育,信息化系统能针对少数民族语言群体、残障人士等特殊需求,定制多语种课件、无障碍交互界面,使教育服务从“标准化供给”升级为“差异化适配”。教育信息化不仅是技术工具升级,更是教育公平实现机制的重构,从数字维度构建起受教育权保障的新型体系。

  3.着重解决城乡地域差异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

  解决城乡地域教育公平问题,是实现社会正义、保障受教育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尽管现行《宪法》第33条确立的平等原则及《教育法》第9条规定的教育机会均等条款,通过规范效力的延伸性解释必然涵盖城乡、地域平等维度,但制度运行中仍面临双重结构性矛盾:其一,城乡二元体制与区域发展失衡构成教育公平的物质基础性障碍;其二,教育资源配置机制与人才选拔制度存有系统性偏差。政策执行仍陷于“程序正义优先,实质公平滞后”的实效性困境。这种权利保障的落差集中体现为两个制度性症结:一是教育资源配置仍存在失衡现象,城镇教育整体经费远高于农村的教育整体经费。二是升学通道仍存在制度性壁垒,重点高校录取率中,京津沪地区的比例远超中西部省市。而高考加分政策的“差异化赋分机制”又一次加剧了权利受损,且不同地区的照顾性加分政策也存在差异,这种赋权机制的差异性设计,本质上构成地域性权利受损的叠加效应。此外,农村人口通过教育迁移形成人才外流,教育资源配置的“马太效应”进一步影响受教育权的保障基础。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多重内涵,它既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也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但其目标归根到底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受教育权之所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行动的重中之重,其原因在于教育本身是探索发掘人的社会属性的最基本方式,而接受教育更是人在现代社会中实现“生存立足”这一自然属性的必备条件,受教育权的保障能够促进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相统一,与时俱进、稳定有序的受教育权保障则会促进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文明的长盛不衰。因此,要想同时回应巨大规模的人口发展和人民精神世界的不断丰富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时代命题,必须将人口受教育权的保障作为关键桥梁,确保受教育权的保障有章可循、有基可筑、有理可求,并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和人口代际发展,以此满足每一个人实现全面发展的需要,增强人口和资源进行空间流动与社会流动的活力,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周光礼,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院长、教授;罗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副院长、助理研究员。​)

Abstract: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s a firm will and persistent pursuit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and also the cornerstone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Against the new backdrop where the glob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is deeply intertwined with the national strategic layout of the“Double First-Class Initiative,”safeguarding people's right to education and constructing an education governanc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ve become important tasks of the new era. By sorting out the evolutionary trajectory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CPC more than a century ago,and systematically examining the innovation of policy concepts and institutional reform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this paper conducts an in-depth systematic study focusing on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policies for safeguard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innovative practices,and their driving role in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Center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in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and expounding the realization path of transforming institutional strengths into education governance efficacy,this study can provide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insights for constructing a legal system of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

Keywords: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the Right to Education;Education Modernization

(责任编辑 陈靖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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