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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宁宁:“网络开盒”涉嫌侵犯公共利益

2026-02-06 11:05:07来源:新华每日电讯作者: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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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三个频道;组织、煽动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涉“网络开盒”案例,该案例被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这起案例清晰地表明,此类行为已超越单纯的个人隐私侵犯,正演变为对公共信息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广泛威胁。

  “开盒”主要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他人敏感个人信息的行为。当这种行为从零星个案发展为有组织、规模化、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时,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它造成的危害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制造普遍的社会不安全感。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导致公众对自身信息安全和网络环境产生持续的忧虑。其二,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本案中,行为人在发布个人信息时往往附加侮辱性评语,甚至组织、煽动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将线上矛盾引至线下,严重破坏基本的社会交往规则和网络文明。其三,对国家和社会的信息安全构成系统性风险。海量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交易,成为电信诈骗、恶意营销等多种违法犯罪的基础资源,加大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成本。

  传统的、依赖个体发起诉讼的维权模式,在面对此类新型网络侵权时往往力不从心。检察机关探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介入,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和现实意义。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开盒”行为的滋生,不仅源于法律与技术层面的漏洞,也折射出部分群体法律意识淡漠、网络伦理缺失,以及对他人权利与尊严的漠视。这种心态,尤其在部分未成年人参与者身上有所体现。因此,治理必须超越单一的事后惩罚,转向更深层次的社会观念引导和行为矫正。

  有效治理“开盒”乱象,需要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应对体系。首先,法律需持续强化与细化。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边界,加大对组织者和核心参与者的惩处力度。对于涉事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宽容不纵容的原则,依法适用专业化的行为矫治和教育措施。其次,压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是关键一环。平台不能停留在被动响应投诉,而应主动运用技术手段提升对违法信息及黑产活动的识别、预警和阻断能力,建立高效的举报处理与内容清理机制,真正承担起平台管理责任。最后,推动社会协同共治是长远基础。需要持续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社区普法等方式,提升全民的数字素养与法治观念,培育尊重隐私、抵制暴力的网络文化。同时,鼓励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专业机构参与,形成治理合力。

  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对目前的挑战,既需要司法机关敢于亮剑,也依赖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技术防护的升级、平台责任的落实,以及全社会法治精神和网络文明素养的普遍提升。这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清朗、可信、安全的数字社会的基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苑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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