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球人权治理的启迪
何志鹏
内容提要: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人权事业发展具有认知引领、价值评判和行动指南三个方面的重要功能。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人权论争提供了价值导向,它确立起了共同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和平合作、信守约定和比例原则四个方面的价值尺度,为不同的人权理念提供了更好的价值排序。作为观察和思考人权问题的最高价值维度,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开展人权论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体系。在行动领域,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人权实践的行动指南,它要求各国从人的发展、人类的进步的角度去采取行动,遏制国家之间相互斗争、相互攻击的分裂状态,在和平、安全、发展、包容和环保五个层面对人权建设提出了要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智慧,总结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经验,是对全球人权事业具有高度指引价值的思想观念体系。
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 全球人权治理 人权 认知引领 价值评判 行动指南
一、导论
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展示了独特的判断和期待,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人权作为人们美好幸福生活的制度表达和思想呈现,在国内治理和全球治理中占据着关键的地位,它尤其为“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的过程中起到了方向指引和目标设定的作用。这就意味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与人权事业发展,特别是国际人权治理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正是基于人权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性,以及人权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的紧密联结,我们就能够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几次在谈到人权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人权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的时候,都提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尤其是在人权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商谈与讨论中的通行话语的当下,深入探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人权治理的促动和平衡作用,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于这种关系,国内学术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对于二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些基本阐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人权的关联、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人权领域的地位等课题进行了一些研究,不过,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国际人权治理带来的体系性发展和全局性影响,尤其是从认识论、价值论和实践方法论的角度所进行的体系性理论分析仍有很大的探索空间。这意味着,深入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人权治理的关系不仅仍然必要,而且对于提升和廓清认知、启发和指引实践、归纳和提炼人权领域的中国话语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种理解,本文从宏观、系统、整体维度对二者关系展开进一步的剖析和探索。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人权领域的映射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理念和奋斗方向,代表了中国式现代化在全球事务上的进阶认知和升级倡议。探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当代中国和国际的人权体系中的深刻意涵,对于我们更深刻地分析这一理念促动人权在认知、理念和实践上作出哪些调整和转变至关重要。从人权的角度观察,人类命运共同体表达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和独特性的主张。
(一)视野拓展至全人类的人权主体观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在重视地球共同家园、人类共同风险与挑战之前,首先形成了对人类这一主体的基本认知。它是对人权概念萌生之时个人作为人权主体的超越,也是对第三世界、全球南方不断强化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向国际社会提出主张的进一步升级,确保从人类共同经验、共同感受、共同决策、同舟共济的角度思考问题。当我们在人权的语境中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之时,需要破解一个关键的问题:以面向现实与未来的视角分析,人权应该是谁的权利?对此,中国学者曾经在不同的视角和立场上进行过辩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人权领域树立一种理念,从个体主义跨越到人类主义。人们有诸多共同的规定。高清海指出,人的实践本性决定了人是以类为本质的“类存在”。作为一个类主体,人与人在个体和群体的层面上可以相互理解、沟通,以应对外部的共同风险。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是人人都有的梦想,从个人到群体,直至整个人类。
人权首先而且首要是个人的权利。在认可这一前提的基础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人权视野的维度将关注面拓展至整个人类,将全人类作为一个制度建设的关切核心与工作重点,它大于个人和人民。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有天下大同、协和万邦的思想;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也特别提到,其宗旨之一是为世界谋大同。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汲取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人类观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坚持共产主义理念的政党所具有的世界观,将人类看成了一个整体、一个共同向外的共同体。就当前人类认知和行动的主体与对象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人类法律制度所能考虑的最大主体场域,考虑了全球治理可以考虑的最大可能利益范围,它比个人和人民概念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意味着其思考的层级不仅从个体的人发展到集体的人,而且再进一步到作为人类的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观念强调人类的整体性,从全人类的共同境遇、共同需求、共同行动上认识人权问题,这使得我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人权与主权的争议,在主权国家的利益框架之外寻求人类共同的利益和追求,在权利和利益的体系化程度上,达到了充分广泛的程度,因而具有高度的正当性。
(二)防范动物解放等极端观念冲击人类的人权主体资格
在当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框架下,人类社会的一切思想观念、法律制度、生产生活都服务于人类,不能超越人类,也不应当超越人类。对于人类而言,所有的人权学、伦理学政策考量、理论探索最终都必须立足于实现人的幸福。人的幸福才是人类社会所有事物是否妥善、是否正当的最终判断标准、最高价值。人权没有脱离于人类的独立价值,正如离开了人类,动植物、土石林草、山河湖沙都谈不上价值一样。一些主张动物解放和大地伦理的学者认为,除了人类,其他的物种,甚至无生命体也应当在考虑之内。这种观点虽然在学术界具有一定的关注度和影响力,但本质上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特质和规律的。动物权利、植物权利、无生命体权利,都必须在人类利益的基础上予以考虑,从权利保护和实现行动上看,包括人类的审美利益,人类对于伙伴的需求,人类对于便利生活的需求,人类对于美好生存环境的需求;即使是为了保护动物、植物或无生命的山川湖泊、沙滩林地,也必须由人类来进行,不能认为这些非人类的行为体有超越人类的尊严价值而独立的主张。人类很难理解一个没有人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也无法接受人类已然不存在、只有动植物茁壮成长、山川湖海壮丽优美的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示我们,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思考和治理世界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准则,人类中心主义可以弱势,却不能消失。与此同时,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认识和评价,例如看待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以及对转基因、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都必须考虑人类的生存现状和未来。那些主张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认为科技发展有自身的逻辑、可以超越人类道德的观点,都是误入歧途的,或者可能受到了科技资本别有用心的误导。
(三)探索人类在重大困难和威胁面前协调合作的可能
人权的发展要面对全球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要在全球的视野中观察、评价、规划和设计人权,更要在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中理解人权。由于共同的生存空间中生存资源稀缺,人类不同群体之间经常会出现竞争、猜疑、相互打击、迫害、欺骗。在人类需要用人权这一概念来增进团结互助的时候,一些国家却更愿意推进人权政治化,把人权看成是彼此打压、相互攻击的工具,使得国际社会更加分裂。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在内的很多国际法律文件都深切地认识到人类团结的必要性。尤其是二战期间一些国家的绥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给法西斯留下了疯狂扩张的机会,为在战争中经受生死考验和水深火热灾难的人埋下了祸根,这些都是实施不考虑人类共同利益的政策的恶果。上述法律文件提醒人们,只有团结合作才是人类可持续未来的保障。有学者甚至认为,合作应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令人惋惜的是,人们并没有很好地在历史中接受教训,在人类所面临的灾难和威胁面前,一些国家没有从如何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和危险出发去看问题,而是更多考虑如何让本国在相关的事务中得到好处。例如,2020-2023年的全球健康危机事件,有些国家不是考虑如何在危机中有效地应对疫情,在危机结束后汲取教训,而是积极推行关于疫情的滥诉,将责任推给其他国家。这显然不是把人类看成是命运共同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类似地,一些地域狭小的国家,不考虑本区域资源稀缺的客观条件,不探索如何更好地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如何合作协同形成解决共同问题的决策架构和合作机制,而是首先在近邻展开武装打击。这种冤冤相报的思考方式也无法与我们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效地衔接起来。所以,国际法文件之中所规定和倡导的人类一家的精神在很多时候仍然仅仅是倡导性的,而远没有落实为机制,未能转化成国际秩序的现实。
就人类社会内部关系而言,虽然从小的维度观察,彼此之间需要争夺资源、竞争机会,但是从更广的维度分析,人类如果不能够学会协同合作,就可能构成一个灾难命运的基础。同舟共济、共历安危的工作模式更有助于全面、彻底、长效地应对人类的各种风险和问题,更有助于更大范围的人类深层、务实地解决相关问题,所以这是良好治理特别需要采纳的观念。对这一基本理念的探索和分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地位。当前,人类社会的基本格局使得不仅每个个人都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机遇挑战和发展需求,每个国家同样会面临此类问题。国家不仅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的威胁、竞争,同样与其他国家一起面临着一些存在于国际社会的共同的不安定因素,甚至危险,需要人类社会共同面对和协商解决。这种需要共同面对和协商解决的问题,就是当前人类社会最广阔的时空场景之内的最高优先地位问题。
2025年,我国提出全球治理倡议,其目标是“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携手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具体主张则包括倡导以人为本,保障全球治理过程由各国人民共商共建,全球治理成果由各国人民共享,以协同态势更好应对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和平、安全、发展、生态等各方面共同挑战,尤其是通过发展合作更好收窄财富和技术差距,弥合南北发展鸿沟。只有真正落实了人民参与、人民享有,才能更好维护世界各国共同利益。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认知引领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拥有深刻的根基,在观念层面会给人以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很大程度上被映射为人权观念的共同体。概括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理想与现实的分野与结合、共性与个性的划分意义上影响了人权的认知。
(一)设定理想高标,把握现实底线
人权不仅有享有美好生活的高位阶理想,还应当有人类面临着共同的风险和危机的低位阶认知。享有幸福美好的生活构成了人权的理想一端,而我们不得不面临的各种风险、困难和挑战就是人权的现实一端。人权事业就是要在现实的底线上去努力追求理想。如果不能认识到人权的底线和困境而片面地去追求理想,就可能与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相脱节。人权本质上是一个通过不断奋斗来改变世界,通过实践来提升世界进而达到美好生活目标的过程。每个人都希望过上美好生活,有学者认为享有美好生活已经成为一种人权,主张美好生活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道德权利,是一个极具中国底色、中国风格与中国文化的权利概念。在国际人权的理念和制度层面,也应该是理想性与现实性共存的。人权理念具有高度道义感召力,但其实现往往受制于发展不均、资源短缺与全球治理分裂,导致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落差。国际人权正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螺旋式互动中不断演进,并由此持续焕发生命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人类命运作为思考前提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类的忧患意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之所以对于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方向指引的作用,根本原因是这一简单而深邃的理念所蕴含的对人类存在方式的敏锐的观察,为国际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底线思维。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野里,当今世界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都得到了关注和强调。人类处于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中。这个系统的脆弱性源于不仅外在的各种因素会带来毁灭性的影响,而且人类自身的不当活动也可能会导致毁灭性的影响。例如,人类面临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正当使用而可能毁灭全世界的;面临着由于科技进步形成的网络病毒、全球信息交流瘫痪给全球的政府、企业、个人带来严重损失的风险;面临着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不足、运行方式失误而造成系统性困难和重大的困境事故的情况;面临着经济衰退带来全球失业率上升、人类思想状况高度紧张和困惑;由于文明之间的不兼容、不理解,国家、种族之间出现相互打压的状况;全世界都面临着气候极端化带来洪水、泥石流等灾难的威胁,以及由于全球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一些国家的领土和存在受到威胁。故而,人类需要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对来自自然和人类内部的风险保持警惕,从而形成良好的、不断优化的治理格局。在这些困难和问题面前不能灰心丧气、止步不前,而应努力寻找出路为人类构建更加光明、更有希望、更可期待的未来。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中所蕴含的风险意识、危机意识、底线思维,对于我们思考人权问题有很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尊重个性探索,拓展共性理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知基础是人类的生活需求、治理结构逐渐趋同,而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同样存在密切的相互依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确立了人类的共性,即人类生活在共同的环境之中,随着社会生活日趋接近,也就是生活在全球化的社会场景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日益超越国境,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人权会越来越趋同化。如果说,从20世纪中叶到21世纪初期全世界对于人权的共性认知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入门阶段,也就是国家之间都能够接受需要真诚地尊重和积极地维护人权这一根本理念,但是在维护哪些人权、如何维护人权、如何确立人权的优先顺序等方面,国家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差异;那么随着人们跨境交往的日益丰富多样,以及国家之间在治理上相互借鉴,人权在具体维护上的共性认识会持续增多,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揭示了这种人类的共同性。它从共同体的角度揭示了,世界各国的人们是可以逐渐在人权问题上形成共同观念的。可以理解为,全球化的过程是一个文化差异逐渐缩小、文化之间的理解和尊重逐渐增多的过程。更重要的是,随着生活条件的日益接近,现代化的逐渐推进,国家之间、文化之间人权制度的彼此相似性会日益提升。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认识到人类制度趋同的可能性,同时也认识到人类文明的差异性。也就是说,人类制度的趋同是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呈现的,而绝不是强硬的、主观的、一厢情愿的趋同结构。这就意味着,人权的共同标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人权的差异性必将长期存在。正如研究全球化的学者会在全球化的进程中看到全球的区域化和区域的全球化等趋势,在国家人权机制与区域、全球的人权制度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也会呈现出全球人权文明的多样化,而多样化的人权文明又会随着人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渐接近而呈现出更多的共性。这种多样化的人权文明全球化的进程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同时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
(三)倡导多边主义,抵制单边主义
从法律和法理的层面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人权事业发展的启示在于,其认知到了真正的多边主义,人们会更加认同包容的和平安全与发展,而非排他的和平安全与发展。因为在这样一个狭小的地球上,如果国家之间不能够充分地合作,而是坚持相互猜疑、彼此无底线地打压、制裁,就会造成共同毁灭的结果。这种理念对于人权认识论的意义在于,从对立性和竞争性角度看,人权事业的发展要考虑个人对于政府的主张,集体或地区少数民族对于国家所提出的主张,甚至国家对于国际社会所提出的主张;在此之外,还要考虑个人之间、团体之间的合作性,人类要共谋美好未来,共建美好人权。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地球作为人类外部环境的有限性,在此基础上认识到人类面临风险与挑战的现实性与多元性,只有在这个底线思维的引导下,我们才能理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并不是片面地追求妥协和容忍,而是必须明确是非立场,不能容让那些破坏其他人生存发展、仅仅考虑自身延续的个人和团体,必须与这些行为体坚决斗争,对这些做法予以有力惩罚。为此,国际社会需要构建善的规则,避免恶的蔓延。最低限度的共存,是所有规则的基本要求。例如,企图谋杀他人,企图消灭或伤害一个人群,企图挑起种族或者国家之间的仇恨,煽动仇视情绪和挑起冲突行动;当自己的国家出现发展阻碍之时,不认真考虑问题出现的原因,而将责任推给他人,转嫁危机。所以,对于人权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有着积极推进的价值,也有着明确遏制的价值。
不可否认,自利是很多国家基于直觉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认知模式。有的国家不仅会想方设法地利用天然的资源和能源去获得本国的经济收益,还会与其他国家争抢土地、海洋等空间,努力扩展本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还有的国家会通过政策、法令或者实际行动去损害其他国家;或者片面地对一些类似同盟的国家给予优惠和照顾,却对另一些国家则采取遏制和打压的措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唤起国家民众,尤其是领导人在国际关系之中的同理心、同情心,避免将其他国家和人民物化、妖魔化,防止不考虑相互依赖的国家与民众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仅仅考虑本国的意志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就是要让人们摆脱狭隘的利益界定认知,从更加广阔、更加长远的视野去思考和分析国家治理和国家之间交往的方式和方法。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人权治理确立价值评判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人类空间的相互依赖,展示人类存续的风险挑战,在人权价值构造方面具有引领作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主张的同舟共济理念对于人权事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关注的几个重要领域对于全球人权治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价值原则
从人类命运共同体治理的各项主张及其在人权领域的映射里,可以推演出国际人权事务、全球人权治理中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第一,共同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原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首先确立了认识论层次的最高追求:所有有利于保证人类的共同生存与发展的观念、计划、行动都符合善的要求,所有不利于人类共同生存发展的观念、计划、行动都可以被界定为恶的。动物利益、无生命体利益要让步于人类利益。为了人类共同的命运考虑,我们的观察、思考、决策、行动不能局限于狭隘的地区利益、局部利益,而必须照顾到整体的利益。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思想中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重要指向。
第二,和平合作原则。在人类的社会总体秩序和运行过程中,除了对于极端有害(也就是以你死我活的对立为主要理念)的个人、团体、思想、行动外,需要积极推进协商研讨,从更温和的角度看待冲突、解决问题。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总体上支持和平解决争端,主张合作处理危机和困境,在这种国际关系氛围之中,人权能够得到最优的保护。
第三,信守约定原则。鉴于个人之间、团体之间、国家之间建立信任非常困难,而破坏信任又非常容易,在社会关系处于常态之时,必须要求和强调信守约定。因为破坏约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可能历经几个世代都无法消化和降解,也会导致人类社会从内部瓦解,从而无法团结行动面对共同的风险和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要求确保个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形成稳定的信赖结构,这也就要求对于破坏约定者要进行有力的惩罚。
第四,比例原则。人类的所有思想、规范、行动都应当保持温和而符合特定语境的要求,既不能过于粗暴和严厉,接近法西斯主义;也不能无所作为,无效率、无效果。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倡导无原则的妥协,更不支持无底线的退让。正如中国古代儒家所倡导的,要以德报德,以直报怨,妥当处理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国家之间的冲突和误解。为了更妥当地理解这个问题,在这里我们强调国际人权治理的“适当性”理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比例原则”中的“比例”,或者中国文化中所讲的“中庸之道”。
通过前述分析,不难得出以下判断:在人类社会中行为的伦理标准从来不是抽象的,而必须是具体的,必须考虑各种各样的时空条件。我们可以通过将具体条件抽象化而形成给定时空场域之内的行动正当性基本原则,但是一旦我们将这些原则应用于具体事实,就必须将这一原则带入具体的时空场域。对于权利的正当性、行为的妥当性、利益的边界等一系列问题,都必须在给定时空场域,以及行动者所获得的正常权限、人们对行动者的预期这样的理念中去思考。时空场域界定了行为的具体背景、行动者所拥有的权限、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只有加入了具体条件的考虑和分析,才是有价值的。
(二)确立不同人权理念的价值排序
一旦我们将前述的系列原则应用于具体事实,就必须将抽象的原则带入具体的时空场域。时空场域界定了行为的具体背景、行动者所拥有的权限、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只有加入具体条件的考虑和分析,才是有价值的。对于权利的正当性、行为的妥当性、利益的边界等一系列问题,都必须在给定时空场域,以及行为体所获得的正常权限、人们对行为体的预期这样的理念中去思考。
法律事务——推而广之,人类社会的诸多事务——在根本上都是关于正当性的论辩,进而言之,实际上是一系列关于行动理由和主张根据的反驳。当采取行动的一方认为其采取的行动具备合理性,而另一方认为其合理性存在瑕疵,双方就会针对行动的合理性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进行论辩。同样地,当一方提出一项主张,而另一方认为此项主张根据不足的时候,双方也会就此项主张的深层依据展开论辩。此种论辩的浅层停留在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也就是从特别的、具体的规范向上追溯到对于此种规范进行授权的规范,直到这一领域的最高层规范。当人们在实证规范层面已经追溯到了终极,人们就可能突破实证法的层面,进一步去研讨此种行动或者主张有没有实证法之外的理由和根据。在一系列的理由和根据的终点,需要一个最高优先地位的规范、论断提供最终裁决,这个最高层级、最终极的规范就是从人类的广度、命运的深度、共同体的紧密度观察和思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在人权维护、救济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冲突或矛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可以予以判断正误、识别善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宏观的世界观和中观的国际事务发展愿景两个层面。从宏观的世界观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看到了人类自身相互依赖的现实,看到了人类的生存发展环境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拓展的客观条件,表达了对于人类所处的环境应当予以珍惜,要特别注重、避免一部分人将自己的存续、发展和幸福建立在另一部分人的痛苦、衰退乃至消亡的基础之上,避免以邻为壑的思维方式;要求不仅珍惜共同的地球,而且推进共同的存续和发展。从中观的建设愿景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了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五个维度的期待。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这两个层面的认知来看,它与人权息息相关。它不仅表达了人类社会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都应当着眼于人类自身的安全、繁荣、持续发展,而且指明了人权的发展不是资源无限的,必须考虑人类的约束条件,在现有约束条件之下、在人类的大家庭之内彼此考虑,减少相互仇视和彼此争斗,为了人类相对平稳、安全、可持续地发展而调整自身的立场和行为。在人权的保护之中,生存权、安全权、发展权具有基础和核心的地位,不发展则和平和安全也会受到影响,和平和安全的环境是发展的前提;而和平、安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相互态度,如果能够保持相互的理解和尊重,就能够减少相互的仇视和打压,进而形成良好的共存状态;如果能够妥善维护自然环境、生产生活环境,则人们在清洁美丽的社会中生活,也会降低相互仇视的可能性,在良好的环境中增进不同种族、民族、宗教的人们开放交流、彼此包容、共同发展。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人权领域有全方位的启发和倡导意义。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人权治理领域化解论辩冲突
当国际社会出现了关于保护人权的范围、方式和路径的分歧之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以为相关的纷争提供一套争辩的理由。例如,针对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人权主张,可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探讨其正当性、合理性。如果个人的自由对于人类的整体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包括研发危险性武器,研发毁灭人类的人工智能或者基因技术等,我们就可以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予以反对。同样,当一个国家以自身的人权主张与其他国家为敌的时候,例如虚构的安全权忧虑,或者损人利己的发展权诉求,其他国家也可以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标准进行衡量,反对该国家的所谓人权主张。
如果我们可以承认,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自然法,也就是刻印在人类基因之中朴素的、基于直觉的正义观的话,那么这种自然法势必不会是细致而精巧的,而仅仅是一些非常粗疏的模糊的简单的原则,这些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例外。这些例外虽然根据逻辑和实践理性可以进行有限的推理,但是要最终给出行为的依据,尤其是行为正当性的判断,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时空环境,而不能仅仅依赖于朴素、简单而模糊的自然法。人们在相互交流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了更加明确的行为规范,为那些相对粗放和初级的自然法规范提供了更加细致的阐释。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对自然法所进行的细化,尤其是提出一系列的例外和实施原则,并不是人类社会的权威可以任性确立或者改变人们心中朴素而简单的正义的可能,而是在特定的时空情境之下,人们基于社会交往的一般原则所确立的具体情形下的公认性的行为规范。这类似于思想者所提出的重叠共识。此种具体社会情境的公认规则是对抽象自然法的细化、具体化,划定了自然法的边界,为人类的行动留出了充分的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最终关切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命运,也就是整体上的共同威胁、整体上的最高利益。这是人类行为最终的正当理由。伦理原则与例外,或者伦理原则的纷争在于:每一种主张背后都需要一个正当原因,如果最终的正当原因归结到了人类的共同命运,则任何其他原因都要让步。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人权治理构划行动指南
人权虽然起于理念,但最终必须归于制度。人权事业不断现代化就是一个理念与制度不断相互反馈的过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对于人权的运行规范具有价值基础地位,为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在国家和国际决策层级的影响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人权具体实践方面的引领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其促使国际社会进一步形成全球人权治理的共同体行动框架,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映射到人权行动的共同体上。实践证明,推动和促进人权保护,不仅需要理念和规范,更需要行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人权保护的推进和引领作用,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一些底线的思想支撑和基本的领域规划引领。底线支撑就是人类所面临的共同命运,在一个共同的星球上,受制于共同的整体环境。维护人权需要以共同的风险和威胁作为维护人权的底线因素。基于这些底线因素的考量,国家就更能清晰地圈定保护哪些方面的人权,规划将人权保护到何种程度,并决定采用何种机制保护人权。在人权制度的运行过程中,要及时反馈、及时反思、改进策略。就中国的人权工作而言,需要将法治问题、外交问题、经济问题综合考虑,积极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人民利益,同时推进中国对于全球人权事业的贡献。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我们对于人权制度进行优化。人权的发展要面对全球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要在全球的视野中观察、评价、规划和设计人权,更要考察其历史和现状。前文已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会塑造起人权观念的共同体;在此基础上,这一理念很大程度上会导向人权规范的共同体,也就是确立最基本的人权规范,形成人权保护的基本共识和行动底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映射到人权组织机构的共同体,为了有效实现人类的福利,要跨越主权国家的界限,形成一些基本的机构来保护和实现人权,真正构建起有效的人权治理基础。通过组织机构的平台作用,国家之间在人权救济和人权实现方面达成更多一致,使得人权受到侵害的人能够有效恢复权利。
第三,维护人权的手段需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人权治理提供最高理由和最终依据。值得反复强调和始终铭记的是,人权本身并不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目的。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相当长时间之内,既没有人权的认知、人权的概念、人权的理论,也没有人权的制度,更没有人权的话语。但是人们一样在各自的社会场域中生活着,有着自己的奋进与拼搏,有着在征途上无能为力的沮丧和失落,有着自己的痛苦和忧伤,有着自己的快乐与愉悦。而人权作为西方中世纪以后形成的观念,作为欧美民族国家形成之后所确立的制度,是达致人们良好状态、幸福生活的一种道路。这条道路在数百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被认为是比较合理的,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适合于人类交往和治理的一般形态,是基本成功的。这种积极正面的认识和评价使得人权成为当今人类社会的通行话语之一。人权道路千万条,确保人类安全最重要。如果一项人权的维护所付出的成本是威胁人类的安全,则此种维护人权的方式和手段即不够合理,这种人权也就是虚假的人权、伪善的人权。例如,一些西方国家以维护伊拉克、利比亚的人权为理由,动用武力、推翻政权,就是违背了人权的成本—收益规律的体现,从而也就成为国际政治的负面典型。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观念对于人权保护的方式选择具有良好的指引意义。
(二)抑制人类以人权为理由的分裂行动
人的幸福可以衡量和判断人权,人权却不能衡量和判断人的幸福。即使人权是实现人类幸福美好状态的路径之一,人权仍然仅仅是在国内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以及国际关系中为实现人的幸福、人类的自由解放而采取的方式,而不构成终极目标和衡量尺度。这意味着,国家内部不应该分裂,国家之间也不宜分裂,不应破坏来之不易的信任和团结。不能以人权为借口对其他国家、人民进行打压和遏制,打着人权的口号扼杀人们本来拥有的宁静生活和追求幸福的机会。一些国家打着人权的旗号,表面上“关心”新疆地区的人权,采取的措施却是禁止使用新疆地区的优质棉花。他们不仅不了解新疆人民生产加工棉花与其幸福生活的关系,也不在意他们武断采取的鲁莽措施对于新疆人民权益的伤害,却在媒体上自鸣得意,本质上根本就没有人权精神,有的只是基于比较优势的经济竞争、基于国家力量的政治打压。
国际人权治理存在着以下几个重要趋势:高速的动态演进、多层次的法治合作、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理想性与现实性共存。深入探讨这些趋势有利于我们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随着新型人权被不断提出,“数字人权”“环境权”等概念使得人们质疑原有的人权代际划分的模糊性和权利优先顺序问题,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厘清人权发展特点来寻求解答。进而,世界各国在国际人权公约中作出的庄严承诺频频遭遇执行困境,迫切需要对法治化进程与人权保护机制的实效性进行深刻反思。理想状态下“法治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但是如果法律都被忽视、被边缘、人权就可能成为强权政治的装饰品。此外,当一些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奉行人权的“双重标准”政策,无理干涉他国内政,另外一些国家故意以“文化差异”逃避国际人权义务之时,有必要重新审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一些发达国家在联合国高举“自由”的旗帜,却罔顾南方国家仍然面临着贫困、公共卫生、粮食安全等巨大挑战的事实;一些非政府组织片面主张保护环境、提升LGBTQ+的待遇,却根本不考虑各国家的文化背景与社会氛围,理想追求与现实困境间的关系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不难看到,在国际社会的氛围较为宽松的时候,国家之间的合作可能性比较大,国际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会比较大,甚至在良好的环境中会对国际法的最基本原则产生怀疑;反之,当国际社会的氛围比较紧张的时候,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就会占据主导地位,国际法的空间也就被大幅压缩,主导原则仍然是主权国家的独立自主。
洞见这些重要趋势有助于我们透过人权话语的表象,真正理解当代国际人权体系面临的深层挑战与发展可能。国际人权的理论积累既是对历史发展与制度安排内容的提炼与回应,也是为理解其局限与未来走向所做的基础准备。通过揭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张力、理想性与现实性的落差,我们得以更清晰地看见一个不断在发展前行的国际人权体系。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具体要求层面的实践启迪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身所表达的几个大的方面的认知和几个具体的战略指向,在人权工作层面都是具有指导意义的。从具体的规划和设计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了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几个维度,每一个维度在人权方面都意味着一种新的要求。其中,伙伴关系和安全格局是传统的国际关系议题,每一个国家都必然关注着本国是否能够保证和平、避免危险;持久和平意味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和平权,避免战争和武装冲突给相关国家带来的灾难,以及给世界各国带来的共同危机;普遍安全意味着看到了人类所面临的风险的共性,倡导各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相互怀疑,增进相互信任,提升国际社会的安全性。经济发展是每一个国家保持良好状态的基础,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脱离经济上的发展而实现国家的强大和民生幸福。追求共同繁荣,意味着通过经济与社会发展使得人们的权利更为丰富地实现的资源,奠定更为坚实地实现人权的基础。在国际经济的格局上摒弃赢家通吃、零和博弈的思想,提升合作共赢的理念,通过多边主义的合作塑造起每一个国家都共享发展、共奔幸福的格局。文明交流的主要指向是开放包容,是面对当今世界文明冲突论所提供的重要的解决思路。不容否认,在我们的世界上还存在着很多大国沙文主义、文化霸权主义的状况。正是这种文明之间的偏见甚至歧视,导致了世界上的文明冲突,从文明的维度影响到了和平与安全、合作与繁荣。因此,以宽容的态度彼此和睦相处,推进互利共赢,才是人类各个群体相互交往的希望所在。开放包容要求国家之间采取开放的态度,推进彼此的包容,避免相互歧视,避免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文化帝国主义、西方中心主义、大国沙文主义。生态建设是一个具有自然环境和资源指向的领域,体现了我们对于20世纪中叶之后人类所日益关切的环境议题的关注和回应。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环境资源带来的压力日益增加。如果不能够妥善保持环境和维护资源,则人类社会的生态背景日益衰退,进而无法承载人类的生活。故而,它要求当代人在生产和生活的时候充分考虑环境的负担,充分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也就是既维护当前的发展水平,又不破坏后代的发展能力;既积极探索这一代人发展的机会和潜力,同时也不能断绝后代人发展的机会。这也就是充分考虑人们的环境权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与机会。将五个方面收束,人类命运共同体形成了一个具有深刻人权指向的概念,对于各国人权维护的提升构画了美好的愿景,也指出了可行的方向。
第一,持久和平的人权效应。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提出了持久和平的主张。这种主张不仅深深地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而且显示着西方近现代哲学的智慧。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都在战乱中挣扎,但持久和平的信念却从来没有退却和消失。康德是最早针对永久和平问题进行专门阐述的人。此后人们更多地从世界公民的角度去规划一个全球协调、和谐的国际格局。从每个人的角度来看,持久和平就意味着人们能够享受到在和平的环境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权利。这种和平权,虽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仅仅是一种美好的畅想,但是随着国家之间交往日益增多,随着人民之间彼此的沟通和合作,和平就不像以往那样高不可攀、遥不可及了。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世界科学技术推进延伸到军事领域,高新武器的开发使得战争的代价越来越大,尤其是可能导致的人道主义灾难越来越突出。所以,人们越来越不希望在战争的环境中生存。所以,国际社会在1899年到1907年召开了海牙和平会议,确立了一系列关于约束战争的规范,这也使得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日益受到欢迎,国际社会的和平进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认可。那些挑起战争、支持战争、宣传战争的人或者行为不再受到认可,甚至在很多国家会被视为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国际法上战争罪的出现是个体作为和平权的持有者从法律上获得保护的重要手段。
世界和平与人权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既可能相互促进,也可能在某些情境下产生张力。从积极、正向的关系看,世界和平有利于基本生存权的保障。在世界和平的状态下,战争导致的直接人权侵害大幅减少。联合国维和行动直接保护了大量平民的生存权。与此同时,和平的世界环境提供了人权建设的制度性空间。和平环境可以为建设和发展法治、民主制度和社会福利体系提供基础。进言之,和平的环境能够有效保障少数群体的权利。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少数族裔和流离失所的难民等边缘群体往往成为暴力行为的目标。和平环境下,维护妇女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的国际人权机制有发挥更大作用的机会。更值得强调的是,和平的世界环境有助于强化跨国人权协作。和平促进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性、区域性人权框架建立。可以想象,处于战争和武装冲突之中的国际社会,很难对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事务展开谈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出现的大量人权条约、人权组织机构、区域性人权安排,与这个期间的和平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欧洲理事会通过《欧洲人权公约》构建起超国家司法体系,其人权法院成为和平环境下区域化协作的典型。
第二,普遍安全构成人权的基石。尽管持久和平为人权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真正的人权进步需要超越止战状态,转向建设包容性制度、经济公正和全球治理改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普遍安全要求,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之中的良好愿望,同时也对破坏安全的行为予以抵制和谴责。虽然人类社会所面临的传统安全问题和非传统安全问题有很多来自国内,也有一些来自人类之外,但更多的时候,安全问题都发生在国家之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军事行动、经济活动、网络攻击或者文化侵蚀,对另一个国家造成了危险和威胁。这就意味着,从国际合作、增强信任的角度去提升安全是更为必要、更加值得的。国际安全与人权之间存在多维度的互动关系。国际安全既是人权保障的基石,其治理模式也深刻影响着人权的实现路径。首先,国际安全构成了人权保障的底层框架。《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明确将“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列为首要权利,这就表明了生存权与安全权的优先性。国际社会和国内秩序的不安全会使教育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失去实现基础。从国际关系分析,如果一个国家以国家的领土主权、生存安全为理由,与另一个国家进行协商,或者请求调解、诉讼、仲裁,采取报复、反报的措施,直至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从形式上都是符合当前国际关系基本规范的。但是,对方国家仍可以针对是否确实存在安全问题,是否构成了安全威胁进行争辩,提出不同的观点。其次,国家政权安全与人权保护存在着紧密的依存性。政权安全在国际法上体现为国家的独立与对外主权,这是人权保障的前提。《联合国宪章》强调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反对干涉内政,这也就意味着以“人权干预”为名侵犯他国主权是一种反人权的行为。部分国家坚持人权政治化,将人权问题作为地缘政治工具,凸显政权安全受损对人权系统的毁灭性打击。美国对委内瑞拉的经济封锁也加剧了该国人权危机。再次,国际安全机制为人权治理提供制度性保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等机制通过认可和强调各项基本国际人权公约,推广人权保护的共同标准。联合国维和部队在冲突地区开展人道救援,例如南苏丹特派团保护平民免受武装冲突侵害,积极参与冲突调解与救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权的保护水平。最后,非传统安全威胁对人权形成了新的挑战。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威胁太平洋岛国居民的生存权,在数字社会,算法歧视、数据滥用可能侵蚀隐私权与公平权,全球健康问题的延续暴露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脆弱性,凸显安全治理需突破国界限制。
安全问题广泛而深远的人权影响要求国际安全理念演进与人权范式转型,尤其是要关注从“集体安全”到“共同安全”的观念跃升。传统安全观以军事威慑为核心,易引发军备竞赛;中国提出的全球安全倡议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理念,将发展权、环境权纳入安全范畴。例如,“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基建合作提升发展中国家经济安全,间接促进教育、医疗等社会权利。中国在非洲的农业技术合作既保障粮食安全,又通过技能培训促进当地人的发展权。中国坚持推进安全与人权的协同治理。在全球安全倡议中提出20项合作方向,包括打击恐怖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等,将安全行动与人权保护直接挂钩。
第三,共同繁荣为人权提供系统支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高度重视各个国家共同繁荣。经济繁荣发展的环境通过提升物质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制度保障等多维度机制,为人权的全面实现提供系统性支持。人类本身的最高价值属性和人权的服务属性也就意味着,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一些人权主张会慢慢地变得不那么重要和紧迫,另外一些人权主张则演化成时代的重要事物和核心关切;有一些人权主张会淡出人们的生活,而另外一些人权主张则会向阳生长。所以,人权始终是发展的、进步的。当社会环境呈现出严重的波动和剧烈的变革(例如重大疫情、战争和武装冲突)之时,人权保护就会呈现出显著的变迁。
从既有经验看,消除贫困能够为保障生存权筑牢物质基础。经济增长可以直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满足基本需求,降低贫困率;经济繁荣会促进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完善。而且,经济繁荣会提升教育水平与就业机会,促进发展权与平等权。良好的经济水平可以为普及教育、提升教育质量提供资金支持。同样,经济结构升级通过提供技能培训、创造多样化就业岗位,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中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显然得益于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技术人才,推动产业转型与个人收入增长。同样,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注入资金,能够强化社会权利的保障。经济增长能够增加医疗投入,实现人们的医疗与健康权保障。经济繁荣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尤其是提升养老与住房保障水平。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技术普惠。移动支付、远程医疗等技术突破地域限制,提升偏远地区居民的金融权、健康权。推进共同繁荣,有利于构建工商业与人权的正向循环,保障消除贫困进程中的生存权维护、实现教育过程中的发展权提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健康权保障,形成人权保障的良性循环。
第四,包容开放奠定了人权保护的文化根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建设开放包容世界的主张,这是文明多样性在国际秩序理念中的表现。与文明狭隘的立场相比,包容开放更有利于人权实现,这种优势源于其对人权本质的深刻契合以及对全球治理困境的突破。首先,文明多样性符合人权的社会性本质,为人权的跨文明发展铺就了实现路径。人权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其内涵必然受制于特定文明形态。人权具有历史性、现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需在具体文明传统中寻找实现路径。国际关系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坚持倡导和推进人权的多样化,就能够在人权领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就能够让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否则,如果用一种人权理念、人权制度、人权实践统领世界各国的人权实践,让来自不同地区、具有不同文化传统、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人们都按照同一个模子去建设人权,那么不仅会损害这些人的意志和利益,而且会损害了人权这个概念的美好含义,贬损人权追求、人权建设、人权制度的正面价值。按照同一种尺度去要求人权,最后就会导致人权的形式主义,离人的幸福自由与发展越来越远,与僵化刻板的教条主义越来越近;离文明共进、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和谐格局越来越远,与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威胁强制越来越近。人们都不会愿意看到将人权作为一种工具刻意政治化的做法给人权事业造成万马齐喑的局面,所以在人权领域要更积极地倡导和推进多种观念、多种理解、多种路径共同存在、相互借鉴、协同进化的状况。
前些年,我国智库和学者在人权领域反复强调话语表达的重要作用,尤其是主张以外国人能听得懂的语言来呈现出我们的观点,表达出我们的进步,体现出党领导人民真诚努力维护和提升人权的过程和成果。必须承认,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推进和努力之下,我国在人权话语的表达上已经取得了相当值得肯定的成绩,人权话语的组织架构、逻辑体系和叙述策略都获得了显著的提升,对于很多想要了解中国人权建设的相关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还未能妥善了解的人而言,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主张文明多样、文化多元、开放包容,可以避免“普世标准”的文化暴力。历史经验证明,文明狭隘往往伴随“人权霸权”,如西方将多党制、选举民主作为唯一标准,导致伊拉克、利比亚等国陷入内战,公民基本生存权遭受严重侵害。而文明多样性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如中国结合传统文化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保障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文明狭隘的立场往往体现为权利工具化,导致治理失效。文明不宽容往往体现为思想观念领域的傲慢与偏见,推进人权政治化,加剧国内和区域冲突。科索沃战争是典型的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名的军事干预,造成深重的人道灾难;利比亚战争也导致大量妇女儿童的生存权被系统剥夺。这种将人权工具化的行为,本质是文明优越论的延伸。西方中心主义的单一标准人权观忽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使得人权实践陷入困境。值得关注的是,主张文明多样性有助于提升人权赋能机制。不同的文明能够促进权利内涵的丰富与扩展。文明多样性催生多元治理方案,不断创新治理模式。我国“枫桥经验”融合乡约传统,在地方风俗的基础上拓展协商民主,化解基层矛盾;类似地,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借鉴了传统部落的调解机制,以替代性司法的方式更好地实现了种族和解。
第五,清洁美丽的构想实现了人权保护的系统支撑。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水平是人权保障的基石,这种关联性体现在环境权作为人权的独立属性、对其他权利的支撑作用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构建上。清洁美丽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世界秩序在环境方面的构想,首先意味着强调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清洁空气、安全饮用水、健康土壤等是维持人类生命的基础条件。环境质量直接影响生活舒适度。良好环境构成了生存权的物质前提,是尊严生活的必要条件。国际社会越来越明确地将“健康环境权”纳入生存尊严范畴。中国通过不断改善自然环境而维护人们的生存与尊严,通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等理念,积极推进环境保护,恢复山水林草等生态景观,使居民享有宜居环境权。与此同时,环境权益对其他人权具有系统性支撑作用。众所周知,环境污染是重大公共卫生威胁,环境与健康权有着直接的关联。生态资源是经济活动的载体,良好环境是发展权的可持续基础。生态保护与经济权利可以协同提升,环境退化将导致经济迅速崩溃,发展权无从实现。文化权具有丰富的生态维度,尤其是原住民文化与传统生态知识,依赖于特定的自然环境。进而,从环境正义的角度考察,能够更充分地实现人权保障的公平性。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中具有代际公平的要求,妥当的人权秩序同样要求区域公平。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的环境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需要予以倾斜保护。
六、结论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能够明显地看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新时代人权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思想动力,在理论上具有启发性。所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身所表达的整体宏观的认知和具体的战略规划与工作指向,对于人权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而言都具有指导意义。
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国际人权体系中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到其宏阔视野所起到的统摄和指导作用。第一,从全人类的角度看问题。对于人权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一套指引认知的理念,一套辨别是非的理念,一套指导工作的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注重从全人类的角度看问题,探讨人类命运所具有的共通性;高扬人类中心主义的旗帜,而非动物中心主义或者无生命体中心主义的理论;倡导人类世界的物质生产和消耗活动为人类需求服务。第二,人类命运具有共通性,要从同理心和同情心的角度寻找人类的共性,推进人类的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体谅。第三,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操作层面指引的方向,重在探讨各国、国际组织在重大威胁和危险面前协商合作的可能性。虽然从小的维度看,很可能是彼此争夺资源、竞争机会;但是从更大的维度看,人类如果不能够学会协同合作,就可能构成一个灾难命运的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有高维度的认知提升和行动引导功能。面向未来,人权的思想观念、法律规范、组织结构和实现路径都需要调整和适应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指向,尤其需要认真考量当代社会的数字化、全球化现实,并及时作出有效的调整和应对,以使得国家人权制度、国际人权体系真正为人们的幸福生活需求服务,为人类克服困难、构筑未来奠定健康的法律制度和治理结构基础。
(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教授。)
Abstract:As a core component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Xi Jinping Thought on Diplomacy,the concept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plays three pivotal roles in advancing human rights:cognitive guidance,value-based evaluation,and actionable framework. It offers a normative compass for resolving human rights disputes by establishing four key value benchmarks—prioritizing common interests over parochial concerns,upholding peace and cooperation,honoring commitments,and ad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thereby enabling a more coherent ranking of diverse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s. Serving as the overarching value lens for observing and analyzing human rights issues,this vision provides a robust reference framework for constructive human rights discourse. In practice,it outlines a clear actionable framework for human rights implementation,urging countries to act in the interest of individual development and collective human progress,mitigate inter-state antagonism and fragmentation,and advance human rights across five critical dimensions:peace,security,development,inclusiveness,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ooted in the wisdom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drawing on China's experience in global governance,the concept of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constitutes a guiding ideological system with profound implications for the global human rights cause.
Keywords: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Global Human Rights Governance;Human Rights;Cognitive Guidance;Value-based Evaluation;Actionable Framework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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