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重要论述的学理阐释
王理万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革命经验和治理经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是兼具时代性、原创性与系统性的思想体系和行动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对保障妇女的参政权、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个重要方面均有深刻论述。这些重要论述促进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面对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新旧问题交织叠加,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将妇女权益保障嵌入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契合新时代保障妇女权益的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强化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事业发展道路。
关键词:习近平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重要论述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男女平等 妇女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事业发展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明确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专门强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鲜明主张“努力让广大妇女更加全面公平地享有各项权利”,开辟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新境界。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结构清晰、逻辑严密的完整理论体系,构成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展开体系化研究和学理化阐释:一是从“两个结合”视角阐释其理论生成,二是从问题导向视角阐释其基本内涵,三是从后续发展视角阐释其实践要求。
一、理论生成
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其实践积累,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工作形成的革命经验和治理经验,以及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共同构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质言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本身就是“两个结合”的杰出典范,即“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形成了兼具时代性、原创性与系统性的思想体系。
(一)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马克思给我们留下的最有价值、最具影响力的精神财富,就是以他名字命名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这一理论犹如壮丽的日出,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在妇女解放与发展问题上的具体呈现,其中保障妇女权益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核心议题之一。1990年江泽民同志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8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话指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的科学分析和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正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在继承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立场观点的基础上,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创新发展。
首先,承认并高度评价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这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认识基础。马克思曾指出,“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列宁也曾说过,“除非有千千万万的妇女跟我们在一起,否则我们就无法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无法按共产主义的路线从事建设”。换言之,保障妇女权益并不是因为她们是社会的弱者,而是基于她们对人类发展和社会演进贡献的客观评价而给予其公平对待。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高度评价妇女对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贡献,提出“妇女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创造者、推动者、传承者”,指出“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强调“我们党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每一个胜利都有着广大妇女的积极参与和卓越贡献”。
其次,妇女权益状况反映了一国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而妇女权益的保障水平也取决于该国社会经济的整体状况,这是保障妇女权益的现实基础。马克思曾强调“根据这种关系(男女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判断出人的整个文明程度”,在这一意义上妇女权益保障具有全人类普遍和共同的价值。同时,由于各国面临的现实情况存在差异,“妇女解放不仅不能脱离社会发展客观实际,妇女问题亦应在社会发展中得到充分重视与同步解决”。妇女权益保障的道路和方式与各国国情紧密嵌合,很大程度上受到该国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客观约束,其保障的范围和层次归根究底应符合本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我们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既要考虑各国国情、性别差异、妇女特殊需求,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又要创新政策手段,激发妇女潜力,推动广大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和统一的关系中,开辟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具有理论必然性和道义正当性。
再次,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是实现妇女权益保障乃至促进妇女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方式。恩格斯曾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妇女的社会劳动能够真正摆脱封建的桎梏和资本主义的剥削,从而摆脱依附和屈从,伸张并确立妇女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的“半边天”作用,指出“我国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以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情和努力,起到了‘半边天’的重要作用”。妇女权益的充分保障和落实,最终目的是促进妇女全面自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由此,保障妇女权益在本质上就是恢复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实现自我价值和获得全面发展的能力,并经由这种能力实现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也是在这一意义上,妇女的全面自由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强盛、民族复兴伟业更加深度地嵌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指出,“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梦,也是中国全体妇女的梦”,“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每一位妇女都是主角”。
最后,男女不平等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获得男女真正的平等是长期的历史过程,反对性别歧视是落实男女平等国策的题中之义。马克思指出,“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习近平总书记阐释了人类社会追求男女平等的过程及其重大意义,深刻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为实现男女平等的崇高理想,人类走过了不平坦、不平凡的历程。从200多年前世界第一份妇女权利宣言诞生,到‘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的设立,到联合国成立妇女地位委员会,到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事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推动了人类文明进步。”在相当程度上,妇女权益的保障程度表征着人类社会的昌明进步程度,而这种进步是与性别歧视和男女不平等长期斗争的阶段性胜利结果。正是由于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和问题仍然存在甚至根深蒂固,所以推动男女平等、反对性别歧视就显得愈发迫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打造一个包容发展的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付出更大努力”。在此指引下,新时代以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告均重申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三五”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均单列章节对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作出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加强妇女和儿童健康服务”。我国制定实施了第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实施了《反家庭暴力法》,多次修改《刑法》以强化对妇女的保护力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部署解决好性别歧视问题,在政治、政策、法治和经济层面上推进男女平等的历史进程得到跨越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中全面回顾了中国妇女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简要列举了一系列亮眼数据:“我们打赢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脱贫攻坚战,6.9亿妇女同步迈进小康,提前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中国全社会就业人员中女性占比超过四成,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超过一半,过去4届夏季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中女性占比超过60%”。
(二)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经验
保障妇女权益贯穿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百余年历程,形成了内容丰富且行之有效的本土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领导我国妇女运动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党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既有连续性和延续性,也有面向不同历史任务的阶段性和创新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是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形成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科学指南。
首先,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妇女通过革命斗争、制度建设和参与生产,积极争取妇女的政治、经济和家庭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建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经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原则,通过制定和实施《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落实了妇女的家庭和政治权利,通过开展土改运动、贯彻婚姻法运动、废娼运动、扫盲运动、普选运动等使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改革开放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更是成为党领导妇女工作的核心,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成立了国务院层面的妇女儿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实施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领导制定了《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修订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脱贫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受教育权和劳动权获得更为充分的保障,并为全球性别平等的实现提供了中国方案。特别是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原则。
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妇女事业和妇联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党同心同行。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归根究底,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是由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是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面临社会利益和改革红利的分配时,难免会涉及此消彼长的问题,在此情景下,只有党才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权威和能力,从而坚定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理念贯穿于各个层面和各项工作。二是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涉及劳动、教育、民政、司法、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以及各级妇联组织,其间存在横向和纵向的分工、地域和行业的壁垒。只有依靠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才能有效破除职权壁垒、政策梗阻和利益藩篱,从而在妇女权益保障上形成“上下一条心、全国一盘棋”的优质治理格局。三是因为妇女权益保障面临西方思潮的冲击,如果没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则很容易造成性别对立、话语陷阱和舆情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我们的妇联组织是由党领导的妇女群众组织,必须把广大妇女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决不能成为国外的那种女权组织、贵妇人联合会”。上述三点原因意味着,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也是当下和后续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客观和现实需求。
其次,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与中心任务紧密结合。一方面,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不是孤立和悬浮的,而是嵌入不同阶段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中心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妇女事业始终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坚持将妇女事业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宏阔实践”。在革命时期,争取妇女权益直接关系组织动员妇女参加革命事业,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而英勇奋斗。在建设时期,保障妇女权益服务于国家的建设,正如中央人民政府在颁布实施《婚姻法》的命令中所强调的,“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保障妇女权益与国家发展紧密结合,即经由保障妇女权益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以来的妇女权益保障,进一步强调通过激发妇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巾帼智慧和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党和国家发展的宏伟蓝图,需要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奋斗。希望广大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做文明风尚的倡导者、做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由此可知,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与中心任务紧密结合既是凝聚合力的过程,也是中国式的“性别主流化”过程,即将妇女权益保障与阶段性的国家中心任务相结合,进而与各部门的履职尽责相结合,从而实质推动妇女权益的更充分实现和增量。
再次,确立妇女在实现维护自身权益上的主体性。在革命时期,毛泽东等党的领导同志就坚持“妇女要求得解放,必须唤醒妇女的主体意识,依靠妇女自己的努力去争取权利”;在建设时期,“我们执行了以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为妇女工作的中心的方针,逐步使广大妇女成为新中国的建设者”;在改革时期,“改革使中国妇女的竞争能力增强了,也使被淡化,甚至被压制了的妇女的主体意识得到复苏”。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妇女的主体性和妇女赋权问题。质言之,妇女权益保障所对应的政府责任和国家义务,与妇女在实现自身权益上的主体性并不矛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开展富有女性特色的建功立业活动,最大限度调动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重申“妇女赋权”的理念,比如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已成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目标”,在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二次峰会时就妇女赋权等议题交换意见,在2025年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中强调,“妇女赋权取得显著进步,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妇女赋权”的要义是通过确认和发挥妇女自身内在能力和潜力,推动妇女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性,从而达到男女平等的目标。
最后,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机构和机制建设。“把妇女发动起来,组织起来”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工作方法。中国共产党通过持续建立健全机构和机制,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组织载体和制度载体。在党成立初期,就设立了妇女部、妇女运动委员会等妇女工作机构,指导开展妇女运动。在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在各级党组织建立健全妇女工作委员会或者妇女部,县以上苏维埃政府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在抗日战争时期,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成立了各界妇女救国会、陕甘宁边区各界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巩固和凝聚了抗日统一战线。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下的妇女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并最终促成在1949年3—4月召开了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将保障妇女权益由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机构载体,不断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水平和层次。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其机构和机制建设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在机构方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群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妇联改革方案》,提出了包括“提高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能力”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决策部署,优化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明确其仍作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划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在机制方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系列论述,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蕴含了诸多积极因素,经由根脉传承、挖掘整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能够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更丰厚的背景和更积极的环境。当然,中华传统文化中不乏诸如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等与妇女权益保障相悖的内容,显然这些并不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范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对传统文化进行科学分析,对有益的东西、好的东西予以继承和发扬,对负面的、不好的东西加以抵御和克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能采取全盘接受或者全盘抛弃的绝对主义态度”。至少在以下两个层面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与妇女权益保障高度契合起来,并经由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
第一个层面是中华优秀家庭文化与妇女的家庭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家庭的公共属性和教育功能,而妇女(特别是作为母亲的妇女)在家庭中发挥了核心功能。与西方文化中将家庭视为纯粹的私领域不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视“家国一体”,深蕴家国情怀,关注家庭的公共属性,凸显了妇女在联结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枢纽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这意味着,妇女平等地位的强化,能够促进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有效联结。男女平等原则贯彻得越好,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大;妇女对社会生活的参与越深、贡献越大,她们在家庭生活中的自主性和贡献度也越高。
第二个层面是中华优秀非遗文化与妇女的文化权利。妇女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负有特殊责任,因为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妇女。“非遗的传承和保护,与女性有很大的关系,甚至在某些领域超越了男性。比如民间故事类,男性传承的多半是与历史、民族、氏族有关的内容。女性传承更多的则是叙事诗、情歌、民间故事等。而在表演艺术类中的戏曲歌舞,传统手工艺类里的刺绣、印染、编织等领域,女性传承人占到多半。”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调研时,与许多女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过交流,“殷殷期许,激励广大妇女以自信姿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代代相传”。我国在非遗保护和传承中纳入性别视角,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对不同性别传承人予以同样的重视”,并且推动部分项目打破了“传男不传女”等原来对女性的封闭和排斥。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兼具经济价值,妇女经由传承非遗项目,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苗寨考察时,对从事苗绣的妇女说:“一定要把苗绣发扬光大,这既是产业也是文化,发展好了既能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同时也能为产业扶贫、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上述指示,生动且准确地阐释了妇女经由传承中华优秀非遗文化,从而实现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双向获得。
综上所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重要论述的理论生成,是“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为新时代妇女权益的发展提供了方法和指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结合’的前提是彼此契合。‘结合’不是硬凑在一起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源不同,但彼此存在高度的契合性。”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存在以下契合交汇点,从而使得二者能够结合于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经验和当下实践:一是认可妇女对社会和家庭的不可替代的贡献,二是关注到妇女在经济和文化中的系列困境,三是将妇女权益问题嵌入历史视角进行观察和解决。这些契合之处使得妇女权益保障的“两个结合”能够真正融入实践过程。
二、基本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不仅从宏观层面上指引了道路和方向,而且详细指引了妇女各项具体权益的保障方式和发展策略,针对现实中妇女权益存在的各项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提供了方法论和工具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国各地区妇女发展水平仍然不平衡,男女权利、机会、资源分配仍然不平等,社会对妇女潜能、才干、贡献的认识仍然不充分”,“时至今日,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依然存在,虐待甚至摧残妇女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意味着纸面上和现实中的妇女权益存在较为明显的落差,不平衡、不平等和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回应和解决这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形成了厚重和系统的体系,此体系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保障妇女参政权
早在1993年,时任福州市委书记习近平应邀出席福州市妇联举办的女干部恳谈会时就高屋建瓴地指出:“妇女参政是社会文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标志。加快妇女干部的培养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是我们党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参政权的认识是一脉相承并不断发展的。他在2025年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的主旨讲话中强调,要“拓宽妇女参政议政渠道,支持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促进妇女参政、培养妇女干部的重要意义在于,妇女参政是其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生活的必要渠道,从而获得制度化地影响政策议程、塑造公共政策的能力,也使得政府决策能够纳入更多的社会性别视角,提高公共政策的公正性和认受度。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增强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水平,使妇女成为政界、商界、学界的领军人物”。在此过程中,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成为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的主阵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要重视妇联干部队伍建设,把妇联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输送有机结合起来,使妇联组织成为培养、锻炼、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妇女参政权的系列论述,全面阐述了妇女参政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渠道。
(二)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
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是实现和发展其他权益的基础和前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和关心妇女的人身安全、健康权利和生育权益,要求对侵犯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并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上予以根本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些问题相当严重,如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残害妇女的案件时有发生,强迫妇女从事淫秽活动的也不少。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牵动家庭幸福,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甚至影响国家形象。对这些问题,要重点关注、重点解决,妇联组织要深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妇联组织自己能做的工作要尽力做,需要各方面特别是中央支持和协调的可以报中央决定。有的事情妇联可以着眼于发现问题,通过调研找到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同有关方面一起解决,有的可以报中央,由中央来指导解决。”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了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复杂性和联动性,其涉及多部门职权和多层级协同,有些问题需要由中央决定、指导和解决,这为保障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和信心底气。
关于保障妇女人身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倡议“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讲话提出,“我们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在202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建议“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针对妇女的殴打、凌虐、强暴、拐卖、性骚扰、强迫卖淫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和惩处的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更是高度重视针对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妇女事业、做好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视、关心、支持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保障妇女人身安全的思路,贯穿于习近平总书记的各项具体指示中,比如在关于乡村振兴的讲话中专门要求“依法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中殷切嘱托“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宏观目标和具体指示的双重指引下,新时代以来保障妇女人身安全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得到健全,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防止性骚扰工作机制等迅速施行并有效运作起来。
关于保障妇女健康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保障妇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要关注农村妇女、残疾妇女、流动妇女、中老年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的健康需求”。保障妇女健康是让全体人民公平获得健康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往往是其成效短板,概因妇女健康权的实现通常依赖政府的主动供给和有效作为,具有难度高、投入大、影响深远等特征。据此,习近平总书记将妇女列入健康保障的重点人群,提出“要坚持共建共享、全民健康,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参与,突出解决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上述重要论述不仅将妇女列入健康重点人群之首,而且习近平总书记还对如何保障妇女健康权作出具体指示:“要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妇幼健康,合理配置服务资源,加强产科、托幼等健康服务供给,倡导优生优育,解决好出生缺陷、营养性疾病、危急重症等威胁妇女和婴幼儿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实施好农村妇女‘两癌’筛查,筑牢妇幼健康保障网。”
关于妇女的生育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增加妇女劳动就业”。究其功能而言,妇女的生育权益兼具“人权”(human rights)和“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的双层意义。在人权层面上,妇女的生育权益既有消极权利的面向(生育自主),也有积极权利的面向(生育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关注妇女特殊需要,落实《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北京宣言》提出:“明白确认和重申所有妇女对其健康所有方面特别是其自身生育的自主权,是赋予她们权利的根本”,这正是妇女生育权益的消极面向。在积极面向上,应为妇女生育提供全过程保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切实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各项工作”。在人力资源层面上,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对于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可以通过进一步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这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妇女生育权益的人权意义和人力资源意义紧密联结,共同指向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的国家义务,即经由制度性保障、物质供给和政策配套,以保障权益的方式激发妇女在人口战略中的主体性和积极性。
(三)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益
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是实现妇女自我发展和赋权、改变妇女依附和屈从地位、发挥妇女社会价值的根本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女童上得起学和安全上学,发展面向妇女的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帮助她们适应社会和就业市场变化”。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具有双重面向。从宏观视角来看,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是中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扩大投入,努力发展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这意味着,妇女的教育文化权益是实现教育公平、解决教育性别差距并进而缓和资源性别分配不均衡的关键环节。据此政府应积极作为,“帮助妇女以创造、创新的积极姿态为自身开拓人生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妇女在新兴领域和新型业态的职业发展,推动实现从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到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多种教育领域的男女平等”。从微观视角来看,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的必要前提,即要促使更多女性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实现人生价值。在这两重意义上,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既有群体性权利的面向,也直接关系妇女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
习近平总书记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与家庭家教家风问题紧密联结,赋予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以代际视角和传承维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这关系到家庭和睦,关系到社会和谐,关系到下一代健康成长。”由此可见,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与家庭教育质量直接相关,高素质的母亲能够更好诞育高素质子女,更好延续家庭美德和良好家风。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这些都说明女性在家庭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保障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就是保证家庭家教家风的薪火延续。
(四)保障妇女劳动和财产权益
习近平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作为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发展,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要求“开展富有女性特色的建功立业活动,最大限度调动妇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关注妇女的就业问题,把妇女列为就业支持的重点群体,要求“做好……妇女等群体就业工作”。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需要正确处理家庭和工作的内在关系:一方面,鼓励妇女从家庭走向职场,从而在社会平台上建功立业,“中国实践证明,推动妇女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能有效提高妇女地位,也能极大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强调妇女承担特殊的家庭责任,发挥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作用,“广大妇女要自觉肩负起尊老爱幼、教育子女的责任,在家庭美德建设中发挥作用,帮助孩子形成美好心灵,促使他们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人”。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正是分别指向了上述两个方面。
关于鼓励妇女从家庭走向职场,深度参与社会劳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2019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即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202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在推进就业性别平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过程中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并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关于妇女承担特殊的家庭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做对社会有责任、对家庭有贡献的新时代女性。男性也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同妻子分担养老育幼等家庭责任,共担家务劳动。”《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质言之,妇女的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并不冲突,二者交融于新时代妇女形象的完整塑造。
妇女的财产权益是捍卫其人格独立的物质经济基础,也是其参与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自然延伸。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既要考虑各国国情、性别差异、妇女特殊需求,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又要创新政策手段,激发妇女潜力,推动广大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具体体现为妇女的财产权益,即通过发展惠及包括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使得妇女占有和支配财产的数量和比例获得上升,这要求在“三次分配”过程中都需要纳入性别视角。在初次分配时,按照妇女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重在防止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在再分配时,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等方式,保障妇女获得实质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在第三次分配时,要注重发展妇女领域的公益慈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福利会成立80周年的贺信中指出,“团结凝聚广大妇女儿童工作者,继续致力于缔造未来的事业,促进妇女儿童健康发展”。由此,应将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的思路和方法贯穿于“三次分配”的全过程,促使妇女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五)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
认可妇女对家庭的不可替代的贡献,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和契合之处。这种结合和契合落实在主观权利层面,就是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关于婚姻自主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接受教育、婚姻自由、职业自由等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针对目前婚育中出现的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新型婚育文化,推进婚俗改革,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明确要求“要旗帜鲜明反对天价彩礼,旗帜鲜明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大操大办、抵制封建迷信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关于家庭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树立新时代的家庭观,引导妇女既要爱小家,也要爱国家,带领家庭成员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建设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并非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视为纯粹的私人事务,而是将其放置在更为宏阔的家国视野中,彰显婚姻家庭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不仅是个体性的人权,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和连带效应。以家庭暴力为例,其不仅直接损害妇女的人身权益、人格尊严和家庭权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说明对此指出,“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家庭教育也大致遵循了同样的逻辑,其不仅直接关系母亲的监护权,也是家庭家教家风的社会性传承。《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说明也明确指出,“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要家庭立法,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的精神。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亦是如此,无论是婚姻自主权、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共担家庭义务、父母平等监护权,都应嵌入家庭的社会功能中予以展开,塑造对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更加完整的理解和保障。以妇女的家务劳动为例,《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的承办检察官对该案指出,“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被忽视,它应当被正视、被尊重、被保护,让更多家庭成员在合理分工中彼此看见、在相互尊重中携手同行。
(六)推动全球男女平等事业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对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作出全面部署和系统擘画,而且高度重视全球妇女事业发展,提出了系列重要倡议,务实推动妇女权益保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强调,“中国积极以自身发展为全球妇女事业提供机遇和保障”,“中国妇女也将通过自身发展不断促进世界妇女运动发展,为全球男女平等事业作出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了2015年中国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的全球妇女峰会、出席了2020年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向2024年上海合作组织妇女论坛致贺信、出席了2025年中国与联合国妇女署合办的全球妇女峰会并发表主旨讲话等,提出加快实现性别平等、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发展的中国方案。
中国切实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及其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妇女切实享有人权。比如中国政府“参照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公约和文件宗旨”,制定和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为系统总结中国落实《北京宣言》《行动纲领》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最新实践,中国积极开展各层级审查和评估,于2024年6月向联合国提交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暨〈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国家级综合审查报告》。202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弘扬北京世妇会精神 加速妇女全面发展新进程》的主旨讲话,全面回顾30年来全球妇女事业发展成就和中国妇女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分析全球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就加速妇女全面发展新进程阐述中国主张,贡献中国力量。中国积极践行促进全球妇女合作的主张,与世界各国妇女开展深入对话交流,已与145个国家,429个妇女组织、机构以及联合国相关组织和专门机构保持友好交往;在中非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国家交流机制框架下,建立妇女人文交流机制。
概而言之,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各个重要方面均作出了深刻论述,包括妇女的参政权、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积极推动全球妇女事业发展。这些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重要论述的基本内涵。贯穿于基本内涵的核心思路就是“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无论是法律法规、国家意志抑或是社会行为规范,都意味着“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的体系化和整全性,即各项权益之间存在内在关联,形成密不可分的整体。申言之,充分保障妇女的参政权,才能使得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进一步纳入社会性别视角,有效提升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在妇女地位提升的基础上,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才能得到周延保障,获得人身和人格的自信和自尊;基于妇女的自信和自尊,妇女的自立和自强才有了可期待性,不断获得公平的文化教育机会、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占有和支配财产的机会;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妇女,才能更好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既使得每一位妇女都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自我实现机会,又使得妇女成为家庭家教家风和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的传承者。
三、实践要求
妇女权益保障取得全方位进步和历史性成就,同时面临传统和现代问题的交织叠加。在传统问题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于长期历史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尚未根除,歧视妇女的社会现象时有发生,妇女在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在现代问题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也有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比如二孩政策放开后的妇女职业发展、网络时代维护妇女权益等挑战”。在新旧问题交织叠加的背景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的任务繁重、时机紧迫。由此,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最终指向实践,构成新时代保障妇女权益的科学纲领和行动指南。
一是围绕时代主题,保障妇女权益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要牢牢把握这一时代主题,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促进男女平等发展的历程更加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使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具有更丰富的时代内涵,使我国亿万妇女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担当。”在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的进程中,首先要提高政治站位,服务于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时代主题。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对于实现时代主题有以下三个层面的意义:其一在动力机制层面,妇女权益保障旨在恢复妇女的权利主体性,激发妇女建功立业的积极性,构成民族复兴和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其二在成果分配方面,妇女权益保障重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使现代化建设成果平等惠及妇女群体,既要求坚持男女平等保护,也要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而给予特殊保护。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我们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既要考虑各国国情、性别差异、妇女特殊需求,确保妇女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又要创新政策手段,激发妇女潜力,推动广大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其三在代际传承方面,充分保障妇女权益就是确保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共同为之努力”。经由保障妇女权益造就高素质母亲,推动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并进而培养高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将为民族复兴伟业注入代代相传的不竭动力。
二是面向现实需要,契合新时代保障妇女权益的新特点和新要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既为妇女权益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契机,也带来了问题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愿同各方一道,通过数字赋能推动科技创新和妇女事业发展”。这显然指向了妇女权益发展的新机遇。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深刻指出了新技术和新业态给妇女权益保障带来的新挑战,比如他指出存在“性别数字鸿沟”问题,还有“群众很多都是自由就业、灵活就业,很多在流动之中,并不都在单位和家里待着,用老办法去联系他们往往联系不上”的问题,以及婚育过程中存在的“高价彩礼”和“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等问题。
这些问题和挑战意味着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更为繁重的任务,由此应契合新时代保障妇女权益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创新妇女权益保障的思路和机制:其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应对新挑战。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权益,靠发展改善妇女民生,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助力妇女适应和驾驭新业态和新技术。其二,更新妇联工作形式,坚持用组织形式把妇女更为紧密地凝聚起来。妇联组织要把妇女群众更好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新产业和新模式不能成为影响妇女团结的障碍。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联系群众要在走家串户、蹲点调研中建立面对面的联系,要联合其他女性社会组织同各层面妇女建立广泛联系,也要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建立联系。网站、网页、博客、QQ、微博、微信等手段都应该用,只要能联系群众,就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其三,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建立与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相匹配的新型婚育文化,这不仅要求在意识层面“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而且要在政策层面建立和完善包括普惠托育服务、生育保险、完善住房教育就业等支持政策在内的一系列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从而为妇女生育权益提供制度性保障。
三是坚定道路自信,不断强化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化是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最大优势和政治基础,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妇女事业、做好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视、关心、支持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当下妇女权益保障既面临封建残余思想的死灰复燃,也面临西方激进女权思潮的扰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我国妇女流动分化加速、思想观念多元、利益诉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在这种复杂局势下,亟须把握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加强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可从以下方面作出努力:其一,在法律层面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应以此为依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有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其二,在组织层面上,加强党对妇联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发挥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继续深化妇联组织改革,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打基础、增活力,全面加强妇联党的各项建设”。其三,在观念层面上,应勇于且善于同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错误思潮进行斗争。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妇联干部要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运用‘网言网语’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对模糊认识进行引导,对错误言论进行驳斥,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侵袭,最广泛地为党凝聚妇女力量”。
四、结语
妇女权益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事关广大妇女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事关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与落实,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论述,面向妇女解放和发展等根本问题和实践问题,全面设定了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领域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标准,把国家发展进步的历程同促进妇女权益保障的历程紧密地融合在一起,赋予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以新内涵和新要求,促成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要把妇女权益保障嵌入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以问题为导向,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妇女权益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妇女权益保障的新增量,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群众,谱写新时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新篇章。
【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教授。】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4CXTD01)的阶段性成果。】
Abstract: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important discour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represent an organic integration of the Marxist view on women,the revolutionary and governance experienc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CPC)in leading efforts to safeguard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the fin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They form a systematic ideological framework and actionable guide characterized by contemporary relevance,originality,and coherence.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has elaborated incisively on key dimensions of women's rights protection,including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rights,personal and dignity rights,cultural and education rights,labor and property rights,and marriage and family rights. These expositions have facilitated the systematic incorpora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nto laws and regulations,its elevation to the level of state will,and its internalization as norms of social conduct. Faced with the convergence of both emerging and longstanding challenges in protecting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we should,guided by these important expositions,embed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into the thematic priorities of contemporary Chinese women's movements,align our efforts with the new features and requirements of safeguarding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new era,continuously strengthen Party leadership over such endeavors,and unswervingly follow the path of developing women's caus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Xi Jinping's Important Discour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Marxist View on Women;Gender Equality;Well-rounded Development of Women;Path of Developing Women's Caus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责任编辑 陆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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