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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人权蓝皮书 | 赵树坤 王董娜:推进性别主流化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2026-01-22 09:35:59来源:摘自《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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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性别主流化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赵树坤 王董娜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并指出现阶段党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器物层面的现代化,还包括人和制度的现代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是推动妇女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发展成果、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梳理其最新进展、总结实践经验,对推动妇女人权事业、展现中国人权保障成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适用措施

  就业是个体获取生活资料的根本途径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方式,但女性常因生理特征、家庭角色及社会文化等因素,在就业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就业平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和“一切适当办法”是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必由之路。

  “暂行特别措施”是为提高妇女地位、实现性别实质平等而采取的社会、结构和文化变革措施,旨在纠正性别歧视、补偿妇女遭受的不平等和伤害。一般而言,暂行特别措施的力度强于一切适当办法。暂行特别措施的关键在于价值维度上的“事实上的平等”,而非时间维度上的“暂时性”。“事实上的平等”要求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的主流。换言之,立法者拒绝沿袭性别盲视的做法和性别中立的假设,承认社会性别等级制度、角色分工及固有的社会经济结构阻碍了妇女平等地分配权力和行使权利,倡导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实质平等。

  当前,平等就业权缺乏公认的定义。本报告以“就业过程说”定义就业,认为平等原则应当包括招聘、录用、职业发展、退休及劳动关系终止的全过程。其中,职业准入环节的暂行特别措施和一切适当办法能够以消除女性贫困的方式维护妇女的个人独立与尊严,既包括抵制就业市场的不合理差别对待,又包括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性别倾斜政策。职业发展环节的暂行特别措施和一切适当办法能够以提升可行能力的方式实现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职业退出环节的暂行特别措施和一切适当办法聚焦风险防范,保障妇女不因性别歧视丧失劳动者资格,确保其退休后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并通过积极行动推动失业妇女再就业,以维持其生活质量。

  二、推进性别主流化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新进展

  早在1995年,中国政府就承诺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并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之一。中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5号一般性建议,沿着纠正、补偿和增促三个维度推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2023年底至2024年底,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开展积极行动,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嵌入制度、政策、措施的酝酿、设计、实施和评估活动中,切实推进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一是纠正偏见,拓展妇女平等就业公共空间。立法层面,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指导,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浙江、深圳、内蒙古等地新增地方性就业促进条例,针对女性面临的就业困境作出更细致、可操作化的规定,包括禁止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标准、强化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内蒙古、江西、贵州等地出台妇女权益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女职工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文化宣传层面,各地积极举办性别包容文化建设活动。广东省妇儿工委联合举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报告会,吸纳5600人参训,并将相关教育纳入党校教学与国民教育;广西南宁举办女大学生直播销售职业技能竞赛,吸引包括东盟国家的选手参与;内蒙古包头妇联开展千余场线上宣讲,受众达5.6万人;江苏淮安推出“惠创媖才 政好为你”项目,精准契合女性创新创业需求。社群层面,各行各业积极探索,以“她带她”的方式培育女性友好职场环境。例如,江西成立女性职业生涯教育实践促进会,广州、张家口等地组建职场女性培育小组,青海开展先进妇女典型宣讲,江苏总工会推动女职工技能提升行动,辽宁开办巾帼致富带头人培训班等。

  二是补偿损失,健全妇女平等就业救济模式。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了保障女性就业权益的救济机制。妇女在平等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除寻求人格权责任和侵权责任救济外,还可以诉诸平等就业权救济,主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与职场性骚扰救济机制。与劳动保障监察机制适配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专项检查与政策引导。例如,江苏省溧阳市组建专项服务队开展劳动用工“法律体检”,纠正企业违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典型案例,各级检察机关聚焦就业性别歧视,广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规范办案流程,督促行政机关引导用人单位整改。与职场性骚扰救济机制适配的暂行特别措施主要有设立地方试点和开展专项行动。例如,深圳市法院系统试行“举证责任缓和”办案模式,要求用人单位在受害者提供初步证据后承担反证责任;上海建立“性骚扰黑名单”,将施暴者纳入“职业信用不良记录”;人社部、妇联等主体联合开展“职场权益保护百日行动”,突击检查8.3万家企业的性骚扰防治制度建设情况,责令其中15%的企业整改;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企业实现反性骚扰培训全员覆盖。

  三是增促实效,创新妇女平等就业行动方案。在就业形式方面,河北邢台推出“妈妈岗”,带动2.5万余名妇女家门口创业就业;吉林长春创建“宝妈帮扶车间”,形成“企业订单+合作社+基地+女性剩余劳动力”模式;山东武城建设“姐妹工坊”,探索“妇联引领、产业带动、村企联动”路径。在技能提升与人才支持方面,甘肃山丹成立2个巾帼科技、指尖巧手特色执委工作室,吸纳女性科技工作者与巧手骨干人才,开展多场培训活动;江苏靖江市妇联对接科技公司,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攻关关键技术;安徽滁州采用“菜单式选学”“点单式培训”方式,开展上百场创业就业培训,完成岗前培训469人、回炉培训1406人,新增家政服务人员550人。

  三、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未来展望

  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关乎社会文明的尺度与未来发展,推动妇女高质量就业还需从以下三方面发力。一是嵌入交叉视角,完善制度框架。一方面,现行的特别措施多聚焦女性群体的统计学特征,忽视了个体身份的多样性,未来需关注女性群体的内部差异,优化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在保障中老年、残障、贫困女性就业权益中的责任分配。另一方面,数字经济背景下,算法性别歧视等新问题显现,需细化算法自动化决策规范,将隐微的算法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规制范围。二是发展包容理念,改善文化环境。国家层面应加强社会性别主流化教育和培训,利用社区、学校、基层党组织等重点场所展开宣传;社会层面需立足实践,为社会性别主流化贡献具有感染力的个案。三是以女性权益为中心,加大生育支持力度。生育是影响女性职业选择的关键参考变量,女性更易因生育受到“母职惩罚”。未来既要着重解决儿童照料活动中的性别化责任分担问题,又要精准把握托育需求,重视托育服务内含的看护功能,助力家庭育儿。

  作者简介:赵树坤,西南政法大学人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董娜,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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