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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俊响 殷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

2026-01-20 10:26:39来源: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作者:毛俊响 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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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和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把握人类人权保障发展史的演进脉络,深刻批判人权理念和模式的西方中心主义,阐明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具体性;对近代及以前中国人权保障历史进程进行理性反思,科学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辉煌历史,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对古今中外人权发展史的宏观把握和科学批判铸就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彰显并升华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历史性、时代性、科学性的理论品格,是准确把握中国自主人权知识体系生成背景、建构逻辑和价值取向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 以人民为中心 历史逻辑

  目录

  一、引言

  二、对人类人权保障发展史的深刻把脉

  三、对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史的科学反思与总结

  四、结语

 

  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理念的集大成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第一次全面、充分地论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目前,学界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原创性贡献、核心概念与基本道路、重要意义、重要内容、核心理念、理论脉络、核心要义、塑造中国人权文化自信、国际规范扩散等主题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但是对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历史逻辑的专门研究仍显单薄。深刻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抽象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立论基础,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生成背景、建构逻辑、价值取向,更有助于提升中国人权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构建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一方面,只有深入阐释其历史逻辑,才能深刻体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把脉人类人权保障发展进程的历史性,深刻感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科学性,深刻觉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回答时代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的实践性,进而提升构建中国人权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理论自信。另一方面,只有在科学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历史逻辑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开启构建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的伟大进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任何科学而自主的知识体系的形成,必然建立在深刻的历史自觉的基础上。在构建自主的知识体系方面,如果没有充分的历史自觉,就不可能有实践的现实自觉,更谈不上有创新的理论自觉。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为基础构建的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必然建立在充分洞悉和总结人权保障的人类发展脉络、中国古今人权发展进程、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伟大实践的基础上,否则就不能拥有相对于古今中外各种人权理论的比较优势,也不可能实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的理论飞跃。总之,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必然是历史实践的现实观照,不夯实理论构建的历史根基,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就无法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也有助于把握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的生成逻辑。

  二、对人类人权保障发展史的深刻把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尽管人权是在启蒙运动后诞生于西方社会的现代性概念,但是人类人权保障实践的历史却更为悠久。习近平总书记对人类人权保障发展史的深刻把脉和科学洞悉,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立论基础。

  (一)近代人权观念发轫的历史语境

  作为一个现代性概念,人权常常被视为建构在理性基础之上的超文化、超历史的概念。赵汀阳将其描述为“一个虽无宗教之名而有宗教之实的西方新宗教”。但这种超文化、超历史的描述难以摆脱对理性的过度包装,重复着从“普遍形式”推导“普遍观念”的覆辙,其内核表现为一种经由“理性”编译失败后的西方文化特殊性,最终显露出“地方性知识”之面目。

  西方主要国家的人权道路根植于其传统文化之中。西方人权观念形成于西方强调个人主义的传统文化,即“个人的绝对价值正是西方人权的必要假设和根本意义”。一般认为,这种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智者学派学者普罗泰格拉(Protagoras)的“人乃万物之尺度”命题。罗素(Bertrand Russell)认为,在希腊化时期,“屈服与混乱”的社会环境导致人们失去了城邦时期对于公共事务的热忱,斯多葛学派和犬儒学派便更多地观察自身,寻求自保与自足,从此注重个体关怀。古罗马时期,法律区分了公权和私权,一系列关于个人平等自由的制度设计旨在实现对私权的更多关怀与保护,体现了以私权(权利)为本位的思想。中世纪后,但丁(Dante Alighieri)提出用“人”对抗“神”,用“人性”代替“神性”,释放了强烈的个人主义观念与个人权利意识,最终确立了人的中心地位和人的主体性原则。正如学者所总结,古希腊文化、罗马法、基督教及其改革分别构成了西方人权道路的哲学基础、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产生于16、17世纪西方特定的文化、经济和政治背景。文化方面,新教改革继承了古罗马后期出现的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观念,自由主义得以“在现代文明当中与新教改革相伴产生”,信仰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等自由主义的核心观念也孕育而生。这种自由主义的文化在经济领域表现为经济自由主义,英国进行了工业革命和商业自由化,法国则通过一系列土地财产权变革促进土地私有化和市场化。这些举措实现了个人经济的相对独立,减弱了个人对土地和国家的依赖程度,也使得财产权、自由贸易、契约精神开始传导至政治领域之中。18世纪以来,权利议题开始占据西方政治史的主导地位,以自然权利为中心的自由主义政治蓝图得以构建。以洛克(John Locke)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家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社会受自然法支配,作为自然法的理性确保着人们的平等和独立,保障着人们的自然权利。作为“‘自然权利’的后续”,“人权”一词于《社会契约论》中首次出现,进而在18世纪欧美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发展为“天赋人权”理论。而后,“人权”通过英国《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妇女和女性公民权利宣言》草案等一系列人权文件的规范化表达,最终在大革命浪潮中的法兰西衍化出西方世界亘古未有的、理想中的“普遍人权”。这种“普遍人权”通过所谓的“不证自明之物”进行证立,主张人权是独立于人类社会现有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及相关的认知力和执行力之外的不受人类历史和地域差异制约的天然存在。

  (二)人权普遍化运动的历史进程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西方世界理想中的“普遍人权”得到普及的重要节点。盟国领导人通过拟制反法西斯力量与正义、和平、尊重人权等价值之间的必然联系,运用社会框定策略,标签化法西斯势力,为盟国的战争行为寻找法理依据。这种策略成功塑造了共同体的身份认同,在国际社会形成了强大惯性,促成西方人权理念的普遍化。反法西斯力量胜利后,人权规范顺理成章地进入国际法领域,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公约为基础的联合国人权监督机制得以构建。在此之后,形成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东盟人权宣言》等区域性人权规约。“国际人权宪章”宣告着国际人权规范的建立,也意味着西方人权观念普遍化运动在相当意义上的成功。在这种纵向视角中,人权普遍化运动的历史进程遵循以“自然权利”为内核的西方人权思想的“国内(区域)人权理念—国际人权理念—国际人权规范”的发展结构。

  人权普遍化运动从横向视角可以分解为人权主体普遍化、人权标准普遍化和人权机制普遍化三个部分。首先是人权主体的普遍化运动。洛克最早将享有自然权利主体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欧洲有产男性公民之中。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人们”专指欧洲白人男子,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赋予“每个人”的权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与奴隶、有色人种、妇女毫无干系。有学者认为,人权主体普遍化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后才堪称实现,即使如此,这种委婉的表述仍然难以掩盖当代西方社会中少数族裔所遭受的普遍不公对待。其次是人权标准普遍化。人权标准的普遍化历经三个阶段。第一代人权观念在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形成,主要集中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观念则形成于19世纪第二次工业革命和20世纪上半叶的社会主义实践之中,主要集中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国际人权文件及欧洲、美洲、非洲的区域性人权文书反映了这一阶段的人权标准普遍化进程。第三代人权观念形成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独立运动期间,主要表现为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件集中体现了这一阶段的人权标准普遍化进程。最后是人权机制普遍化,这个过程即人权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落实。一方面是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根据各国国内法规定不同,有“纳入式”和“转化式”两种模式;另一方面是通过联合国人权监督机制推动国际人权标准在缔约国国内的实施。

  (三)西方推广其人权模式的历史教训

  人权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但确保人权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已成为世界性难题。基于几百年来形成的“西方中心主义”,西方国家在人权普遍化运动中常常根据需要任意剪裁“人权”,在世界范围内强行推广西式人权观,开展“人权外交”,甚至不惜以人权为名挑起战争,造成了全球人权治理赤字。

  人权外交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卡特政府虽然将捍卫人权确立为美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采取的人权标准充满了选择性,人权变成了美国占据国际道义制高点、维护自身霸权地位、肆意干涉他国内政的政治工具,其行为具有浓厚的霸权主义色彩。美国常常对自身以及其盟友存在的人权问题视而不见,但却大肆攻击并干预其竞争对手或处于敌对关系的国家的人权情况,强制推行与其政治模式和价值观一致的人权发展模式。一方面,在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和相关联合国人权公约时期,美国都会尽力回避可能与其国内法产生冲突的国际人权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里根政府在其1981年10月提交国会的“人权备忘录”中讲到,“人权政策应有双重标准,即所谓发扬光大民主价值观使苏联政府陷于窘境的‘积极标准’和对盟国侵犯人权行为不必采取行动而只批评一下即可的‘消极标准’”。

  冷战后,西方国家对外发起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名义的战争,以保护人权之名,行颠覆他国政权、损害他国人民人权之实,造成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阿富汗、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等国的人民经历了西方所谓的人道主义战争后,却坠入了贫穷、疾病、生命时刻遭受危险的深渊。这些国家发生的动乱及难民危机,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西方国家依据其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进行强制干涉的结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还打着所谓‘普世人权’、‘人权高于主权’等旗号,在世界上强行推广西方民主人权观念和制度,利用人权问题大肆干涉他国内政,结果导致一些国家战乱频发、社会长期动荡、人民流离失所。”

  总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利益和全球霸权地位,在国际人权领域大搞人权政治化,采取选择性、双重标准、单方面强制等手段,严重侵蚀了全球人权治理赖以支撑和运行的重要基础,对全球人权事业发展构成重大威胁,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破坏性后果”。西方国家强行推广其人权观念,不但无法应对现有的全球人权治理困境,更是造成全球人权治理赤字的重要根源。

  (四)在批判反思中形成对人类人权保障史的科学论断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人类人权保障历史,一方面充分肯定资产阶级人权理念的历史进步性,另一方面则彻底批判其否认人权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的错误认知,厘清了西方中心主义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认知误区,科学评价和总结西方人权观念普遍化进程及其内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提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这一重大论断。

  第一,人权产生的历史性。首先,近代人权的理念和实践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尽管人类人权保障之滥觞或不可考,但对于人权保障存在具体历史起点的认识依然能够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这意味着人权并非亘古不变之物,其具有从一个哲学问题进入历史学问题进行讨论的可能。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权利的内涵必然伴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丰富。追根溯源,“人权只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历史权利’”。“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上述判断其实也能从西方人权发展的历程中得到佐证。西方视作具有普遍性的“自然权利观”“天赋人权观”,不过是西方特定历史之产物,一旦超越了一定的历史时期,很快就被诸如“法律权利”“福利权利”等新学说所替代。更为重要的是,代际人权观念的提出,体现了近代以来从自由权为主到兼顾自由权和社会权、从个人人权为主向兼顾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观念转型,而这种观念转型本质上也是工业革命以来国际和国内社会经济发展及其结构变化的产物。

  其次,某一项具体权利的确立与发展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特定时期的新兴权利来自人在该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社会需求和主张。例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休息、节假相关权利,乃是工业革命后工人阶层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期待。而这种期待并非在提出伊始便得到满足,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的推进才取得了“权利”之身份。《世界人权宣言》等人权文件列举了人的尊严和基本需求清单,这种权利清单往往要置于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才能得到理解和实现。拉兹(Joseph Raz)也承认,个人的人权只有在政府承担相应义务来保护的条件下才能够真正拥有。既然“理性认知总是有边界”的,人权体系作为理性规划的产物,自然也非永恒。授予什么样的权利以及授予权利的限度,必须要考虑现实世界的给付能力,肆意地主张无法兑现的权利只会带来更多的混乱。

  第二,人权保障的现实性。即便各国对某一项诉求成为基本人权能够达成共识,对该项诉求的权利内容也经常存在分歧,并且该项权利诉求的保障与实现必然建立在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例如,国家在具体保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工作权时,权利保障的形式与程度存在很强的相对性。即使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般性意见提出“应该向失业人员发放一定时期的补贴”的指引下,补贴的持续时间以及补贴的标准仍然需要依据国家的具体国情进行考察。即使不考虑不同历史时期国家之间的差异,也无法回避不同国家在同一时期因社会、文化和政治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的政策差异。一项权利从人权文件到付诸实施,是一个框架或原则持续与具体社会生活环境相调适的过程。正因如此,人权只能是附着在一定社会语境和价值之上的产物,且伴随语境和价值的变化持续演化,并非一个“客观事实”式的独立存在。

  第三,人权模式的具体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世界上不存在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通行模式。因此,一要坚持人权普遍性原则与各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协调发展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二要认识到人民满意度才是评判一国人权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准。“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道路,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最有发言权。”“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三要驳斥西方“人权发展一元论”,不能将西方的标准奉为圭臬。近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观念被长期压制、误解和污名化。“认为自己的人种和文明高人一等,执意改造甚至取代其他文明,在认识上是愚蠢的,在做法上是灾难性的!”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表示:“中方不接受人权‘教师爷’,反对搞‘双重标准’。”尊重各国及其人民选择发展道路的自主权利。四要坚持多元文明和谐共存,尊重文明间的差异性,鼓励交流和对话。“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

  三、对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史的科学反思与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既源于对人类人权保障历史的深刻洞察,更源于对中国人权保障历史的科学反思与总结。虽然中国古代没有提出明确的人权概念,但是却不乏人权思想和智识资源。近代以来,人权保障更是融入救亡图存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旗帜鲜明地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大旗,由此开启了中国人权事业波澜壮阔的伟大征程。

  (一)中国近代以前人权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

  中华文化始终不乏对人的尊重和关怀,这包括古代仁爱和民本思想、近代民权思想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但是,在中国近代及以前,思想层面的仁爱和民本理念与现实层面忽视乃至否定人性尊严的实践之间存在巨大反差。

  1.古代中国仁爱与民本理念的现实空落

  “人权”概念作为舶来品,并非中华本土生发之产物,但中国文化传统中仍然存在与现代人权观念相通的“仁”和“民本”理念,为中国人权理论提供了历史资源,形成了中国人权理论独特的精神气质。这种独特的精神气质,来源于中国传统中对“人”采取了自然人基础之上的道德人理解,一方面强调自然人与外界的和谐共生,另一方面还强调道德人的自我内省和道德自律,最终构成自然人和道德人的合一之“人”。自然之人不依赖外物存在,道德之人则必须“及物”或“及于他人”而存在。换言之,人不仅存在于物理场域,还存在于与他人的关系之中。若离开了这种基础,权利便无从谈起。这种观念意味着应首先规范相互的关系(责任),而后再明确个人的权利。这种观念下的理想人权状态,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有机统一之态,这种状态无法单纯通过向外主张空间与要求权利达成,还需向内自我规范己群关系,认识自身对群体之责任。以“主体间性”思量人权状态的视角,产生了中国独特的理念资源——“仁”。孔子云:“仁者,人也。”(《中庸·第二十章》)孔子选择“仁”来理解“人”,其深意就在于仁(二人)反映着一种关系,要用“关系”来理解人。“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尽心下》)则揭示了“仁道”与“人道”的相通性。这种观照个人对他人的怜悯、同理之心,是人的权利,更是人权成长的土壤,是我国供给《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哲学基础。

  除了从个人到群体的仁爱理念,中国古代还有从群体转向个人观察的民本理念。“皇祖(大禹)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这种“以民为本”的著述在古籍中多有出现,管仲、贾谊、李世民、张载、张居正、唐甄等均在不同时期就“民本”理念进行了阐释。可惜的是,古代民本理念在实践中更多服务于维护君主统治的目的,在君尊民卑的社会大趋势中沦为“助官治民”的手段,长期无法从理念显化为中国政治的实绩。在推崇“仁”之余,古代中国还高度重视“礼”,“礼”要求的是维护社会等级之秩序,要求人人自觉遵守等级制度,“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体现出统治者如北极星般被百姓拱卫于中央,而百姓仍然落于被治理之境地。综上,我国古代确有仁爱、民本之先进理念,却不可将其等同于现实。这般“应然”之论往往无法付诸实践变为“实然”之绩,现实中充斥着漠视乃至否定个体权利的制度桎梏。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集团长期用制度的力量禁锢、侵害个人权利,造成了统治集团与百姓利益之间的巨大张力,普通人的权利始终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2.近代中国民权思想的困顿

  历经近两千年的封建统治,中国仁爱、民本理念的虚幻修饰愈发难以掩盖现实中人民生活的困苦和权利的寡薄。鸦片战争后,在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下,民生凋敝,战乱频仍,灾荒不断。有学者总结,近代以来,中国人权领域面临五座大山:“贫、病、愚、乱、散”。在这种情势下,近代思想家杂糅西方人权思想和中国民本理念,提出了民权思想,试图破除封建藩篱并救亡图存。梁启超对于民权思想的理解落脚于“群”字,即“以群为体,以变为用”。因此,民权的重点非“人”之权利与自由,而是整体“臣民”之权利。作为民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孙中山认为,界定民权之主体必须从集体也就是国家的角度进行考察。在他看来,自由“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

  民权思想反帝反封建的工具性,导致民权被限定于民众集体的政治权利。正如孙中山“民权就是人们的政治力量”之观点,这也使得“民智未开”成为近代众多思想家剥夺“民”之政治自由权的最好借口。有学者指出,“‘人权’理论被改造成为中国资产阶级专政甚至专制的‘民权’说”。资产阶级立宪与革命的失败,证明了民权思想难以真正促成人权的发展与实现。

  (二)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知行合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

  1.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人权主张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是坚定的人权旗手,号召推翻旧社会的一切压迫,为人民争取人权。据考证,党的创始人之一陈独秀在《新青年》的发刊词《敬告青年》中强调人类历史进步是由科学和人权这两种力量推动的,直到1920年杂志迁往上海后,才将“人权”替换为“民主”,演变为人们熟知的“德先生”和“赛先生”。人权也是李大钊、陈独秀等筹建中国共产党时提出的重要理念之一。1920年8月1日,李大钊和胡适等人在《晨报》上发表《争自由的宣言》,呼吁废除北洋军阀限制国民自由的法律法规,并提出了针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书信秘密自由的主张。毛泽东于1921年4月25日—27日在长沙《大公报》上连续发表《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提出了人民的“生存权”应该得到宪法保障的主张。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便将权利理念付诸历史实践,号召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为争取“民族自决权”及捍卫“基本人权”进行坚决斗争,并在一系列历史文件和历史事件中表达了保护人权的坚定立场。1921年8月16日公布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宣言》就强调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民主权。1922年6月15日,党中央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等人权要求。1923年2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二七”大罢工,正式提出“为自由而战,为人权而战”的著名口号。1925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五卅运动、省港大罢工后,发起中国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发表《中国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进一步提出保障劳动人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要求。

  2.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人权实践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行了艰苦努力,在革命根据地实践和发展了一系列人权主张,建立了行之有效的人权保障制度。建立中央苏区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保护人民政治权利、工农经济权利及妇女合法权利的施政纲领文件,如《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广州苏维埃宣言》《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等,其中大量篇幅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1928年6月,党的六大提出通过“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的政权”以保障“广大的劳动群众”的政治权利。1931年11月7日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全文17条中10条涉及人民基本权利。此外,苏维埃政府还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等具体人权法律,以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顺利实施。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背景下,人权发展进入了陕甘宁边区的新时期。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了抗日根据地广大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男女平等,自愿的婚姻制度”“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边区人民由土地改革所得之利益”“确定八小时工作制度,改善劳动待遇,保护工人利益”“保护商人自由营业,发展边区商业”等各项权利。此外,各抗日根据地也纷纷制定了内容大致相同的施政纲领,保障了抗日军民的民主权利。1941年5月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承继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的精神内核。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是中国共产党首部保护人权的专门条例。此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革命根据地也同期颁布了一系列人权保障条例。1946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及同年10月的《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内容,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的人权保障臻于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一股政治力量将中国人民真正组织起来,搬掉“贫、病、愚、乱、散”这“五座大山”,发展人权事业。1950年4月颁行的《婚姻法》强调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1953年3月颁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效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1954年通过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保护,居住和迁徙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控告权等。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人权大解放。

  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人权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开辟了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治国理政原则,大幅提升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保障水平,有效实现各项人权的全面发展,显著改善特定群体权利,全面加强人权法治建设,努力推动各国人权事业共同发展,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改革开放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国家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中。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002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目标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同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也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必须在人的发展中把握。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既是马克思恩格斯理论体系中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目标,更是中国共产党新时代全面发展人权事业的最高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指出:“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人民成功探索出了一条既符合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规律,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对这条“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进行了集中阐释:“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在全面推进社会发展的同时,还肩负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现代化、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历史重担。从一定意义来说,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式人权现代化,中国式人权现代化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应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理念,将满足人的需求和发展置于中心,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进行了当代阐释与现实应用,深化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对人的全面发展规律的认识,最终有机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之中。“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些都离不开共享发展理念的指引,该理念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物质条件和现实基础。

  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应遵循“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统一的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涵盖“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两项重要内容。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推进,就是要推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就是要“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中国共产党近年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就业、减贫、健康、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以及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权利方面提出的一系列计划、方案和政策,充分体现了全面性、共同性的人权特征。

  (三)对中国人权保障史的科学总结与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成

  基于对中国近代以来人权保障曲折历史的深刻反思,以及对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百年实践的科学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凝练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提出“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创性概念、命题、观点。“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主要体现在《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之中。该书收录了2012年11月到2021年10月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的160多篇报告、讲话、谈话、演讲、贺信、指示、说明,具有丰富的理论深度和广度,是当代中国人权研究的重要学术资源。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可以集中表达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九点要义”和“六个坚持”。其中,“九点要义”归纳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的领导力量论、发展道路论、核心理念论、人权体系论、发展侧重论、协调推进论、平等保障论、法治保障论、人权治理论。“六个坚持”出自2022年2月25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总结,分别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九点要义”和“六个坚持”构成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四梁八柱”,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原创性理论贡献的集中体现,标志着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最终形成。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权事业,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根本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事业的领导,既是对人民权利的有力保障,更是对人权事业发展的责任担当。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为了推翻“五座大山”不断进行着各种主义、道路的探索,但最终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取得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辉煌成就。这说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不是舶来品,不是“飞来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人权保障事业中的具象映射。中国共产党对人权事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摆脱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困境,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人民得以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以富强文明的新形象屹立在世界舞台的中心。

  坚持党的领导,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其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提供了党的革命和执政合法性的深层根据。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执政和自身建设之中,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党长期执政的基础。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表明我们党进一步加深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推进到新的历史高度。

  2.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与“以人民为中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文化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孔子的‘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孟子的‘为天下得人者谓之仁’,荀子的人‘最为天下贵’,墨子的‘兼相爱’,都强调人的自身价值。古人还说:‘万物之中,以人为贵。’‘济大事者,必以人为本。’‘理天下者,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是对民本理念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与创新。第一,“以人民为中心”中的“人民”不等同于古代民本理念中的“人民”,后者只是被作为一种维护统治的手段,长期成为被统治者处置的客体,而非治理之最终目的;前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本体论”,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了“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丰富内涵,使人民成为真正的目的——为实现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而奋斗。第二,“以人民为中心”中的“人民”是生动、现实且具体的,强调人的自主性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关注每一个鲜活个体的具体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总之,“以人民为中心”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扭转了传统民本思想在历史实践中的虚浮和异化,改变了人民只能居于客体、沦为被治理对象的窘境,使人民从为了维系统治、避免阶级矛盾激化的管制工具,发展创新为享有“普惠性人权”的“广大人民群众”,继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展示了当代中国的人权文化自信和“中国智慧”。

  3.从“首要的基本人权”到“最大的人权”的基本逻辑

  在近代中国积贫积弱的百年屈辱史中,当人民的基本生存权都无以为继时,人权保障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生存权“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只有首先满足普通人生存的最基本需求,才能通过发展通往人的更高层次追求。社会作为人的整体同样如此,纷繁复杂的“权利”组成了一个开放的“权利簇”,在社会资源有限的背景下,温饱等基本生存目标居于首要的排序,待生存目标的保障较为充足时,社会和个人便更加关注发展的权利,追求更高的发展目标。可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蕴含着生存权与发展权实现过程中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之逻辑。新时代中国实施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小康,均是基于对人权“中国性”“现实性”“实践性”的把握。

  从历史纵轴来看,中国人权事业就是从保障生存、追求发展跃进到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锦绣长卷,它承载着不同时期中国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长久向往,也彰显着中国人权事业迈入高质量发展的辉煌进步:从《诗经》中人民渴望“民亦劳止,汔可小康”(《大雅·民劳》)的生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摆脱“人人贫穷”基本实现“自给自足”,再到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大领域代表人民更高生活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最终提出“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从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到努力实现“人民幸福生活”这一最大的人权,正是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基本逻辑的现实展开,也彰显中国人权结构体系的时代性、实践性、开放性。

  4.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这是从中国人权保障的曲折历史中总结出的极为重要的经验。一方面,中国古代民本思想正是因为始终缺乏刚性的法律制度予以落实而难以变为实然,人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千百年来只能处于最低的限度。另一方面,历经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曲折历史后,人心思法、人心思变成为普遍社会心理,法律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作用成为共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首先就是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治基础。一方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在法治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领域全过程地解决好关系人民权益、人民福祉的法治问题,另一方面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奠定人权保障的坚实法治基础。

  5.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与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

  “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与“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是相互促进的。第一,从本国实际出发是全球人权治理的必然要求。实现人人得享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全球人权治理必然是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底蕴、以人权普遍性原则为基石的人权普遍化运动。全球人权治理是多样性与普遍性的辩证统一,其普遍性的人权理念、原则、目标必然要落实到各国人权保障的实践之中。全球人权治理不是对各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格式化”,更不是对各国人权事业的“包打天下”,而是承认“各国人权发展道路必须根据各自国情和本国人民愿望来决定”。就中国而言,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我们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厚植中华文化基因、回应中国人民呼声、体现时代发展特征,是中国人民辛勤探索出的既体现中国发展实际情况,又符合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自主之路。第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必然有助于推进全球人权治理。首先,作为全新版本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道路为全球人权治理注入了新的智慧和方案。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不同于现有任何模式的西方道路,具有鲜明的中国气派、中国特色、中国气质,回答了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后发国家走什么样的尊重和保障人权道路的问题,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人权事业提供了全新的选择,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推进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其次,作为全新版本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道路是价值普遍性和文化多样性的统一,增强了全球人权治理的包容性,丰富了全球人权治理的未来愿景。全球人权治理不是一场推广某种人权制度与模式的单边主义运动。在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弘扬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探索,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弘扬中华文明蕴含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全新版本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道路打破了西方中心主义人权道路的一元垄断,从理论、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有助于推进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四、结语

  伟大的实践造就伟大的时代,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凝练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权观和新时代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的基本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深刻体现了党的人权创新理论的时代性、历史性。就时代性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不断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作出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正确回答”的理论创新成果。马克思指出:“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现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如果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时代的格言,那么“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就是时代的心声。就历史性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把握人类人权保障发展史、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史而提出的新时代人权创新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锻造了该重要论述原创性、时代性的理论品格。对学术界而言,只有系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才能科学诠释该重要论述的理论原创性与体系科学性;只有系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才能深刻洞察该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与实践伟力;只有系统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历史逻辑,才能为构建内容全面、逻辑严谨、解释力足、实践性强的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奠定坚实的学术基础。

  (来源:本文刊载于《人权研究》2025年12月第4期。为方便阅读,文中注释已隐去。本文转自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毛俊响,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殷晨,中南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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