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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 唐嘉岚:新中国体育增权女性的历史及其效能

2026-01-13 09:39:01来源:人权法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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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体育领域一直是女性争取权利的基础领域之一,从被动的政策增权到充分的积极参与,女性的权利意识与社会主体意识在体育权利的保障完善中得到了更全面的塑造。以女性权利保障为主旨,以体育增权女性为切入视角,通过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体育增权女性的历程进行总结和探索,体育增权女性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双重效能。内在效能包括消除女性权利认知困境、女性通过体育参与增强精神力量;外在效能包括女性体育从竞技体育到全民健身的延伸、政策法规促进女性体育权的实现,以及体育作为展现、强化女性权利的平台媒介。内在效能与外在效能共同作用助推实现体育增权女性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体育权;女性权利;效能

  一、从“女性赋权”到“体育增权女性”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第一次女性主义运动在欧美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体育领域亦成为女性权利斗争的重要场所。长久以来,体育运动被限定在男性群体之中,传统观念中女性群体身体柔弱,基于此观念的社会分工剥夺了其体育参与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参与体育活动成为女性权利意识觉醒的契机与强大动力,以及发展完善女性权利的重要方面。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女性体育权利随着社会发展得到更加健全的政策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在全民健身战略的激励下,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体育运动,不仅积极提升了其外在力量及身体素质,更是成为促进现代社会进步与性别平等的一个重要举措。体育参与强化了女性对自身力量的关注,打破了传统思想对男女社会分工与力量差异的固有印象,体育运动从赋予外在力量与唤醒内在意识两个层面强化了女性力量。随着女性在体育领域参与程度的深化,这种积极的权利意识也逐渐扩展至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提升女性的社会主体意识,助推男女平等从形式到实质的真正实现。

  (一)女性赋权及体育增权女性的内涵

  1.女性赋权

  “赋权”翻译自英语“Empower”,指针对某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的赋权,是在特定情境下给予他们权利和地位的过程。还有解释认为,赋权是边缘人群获得基本机会的过程,赋权也包括鼓励和发展(能够达到)自给自足的技能,重点在于消除某些群体及其中个体未来对慈善援助和福利的需求。在法律语境中,“赋权”强调的是动态给予主体“权利”的过程,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女性赋权,也即“妇女赋权”,这一概念源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第三世界国家女性主义者所引发的反思与批判而形成。该观点认为,传统采用提高福利、扶贫的方式来促进女性发展忽视了对女性遭受压迫、权利实现不充分的结构性因素的关注,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女性地位。1985年,新世纪妇女发展选择组织(DAWN)对以上观点进行补正,对妇女赋权作出了新的解释,该组织认为,女性赋权需要通过变革法律、财产权来转变妇女从属地位的结构。到20世纪90年代初,“妇女赋权”已广泛应用于涉及妇女发展的领域。女性是权利天然的享有者,但由于固有社会结构与性别观念的束缚并没有得到实现,女性赋权正是要从法律等多个方面给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社会、政治等权利。总而言之,女性赋权是指从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及个人发展等多个方面给予女性以看得见、能实现的权利和力量,使其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地作出决定并能为自己的决定负责,最终达到男女享有社会权利平等的结果。

  2.体育增权女性的内涵

  “体育”一词当从广义来理解时,其指为大众所熟知的体育运动,包括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群众锻炼三个方面。从狭义来理解,体育指的是学校体育。有学者将体育定义为“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媒介,以谋求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直接目的,并以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或教育过程”。大众对体育的理解大多停留在体育活动和身体锻炼的层面上,在此意义上体育在人类社会中一直扮演着促进身体活动、提升身体素质的角色。本文所提出的体育增权女性中的“体育”,强调的是对女性群体体育参与及其相关权利的赋予与强化,是公法视角下对女性体育权和健康权的保障。

  体育一直是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女性发展的重要动力,体育增权女性是从体育视角出发,丰富完善女性的权利。第一,从社会权利的构成出发,体育增权女性是社会主动给予、完善女性体育领域权利的过程,旨在丰富女性在体育领域中的权利,破除体育参与的性别枷锁,引导女性对自身享有社会权利的重视。第二,从女性群体自身出发,体育增权女性是以提升女性外在力量为媒介,唤醒女性自我意识的过程。从外在权利的充分实现激发女性内在意识的觉醒发展,提升女性的社会主体意识,强化其对完善自身权利的斗争意识。

  (二)体育增权女性的意义

  我们学者在2014年就提出“女性体育赋权”的概念,本文借鉴该成果,并提出“女性体育增权”的概念。体育增权女性是女性赋权的重要构成,对性别平等的实质实现有十分积极的作用。首先,从女性体育权实践看,体育增权女性即女性体育权的享有和行使,是实现实质性别平等的外在表现与必然要求,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与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实现性别平等是“联合国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实现世界和平、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性别平等的外在表现是男性群体与女性群体在社会生活各领域权利享有的平等。同时,对女性权利的重视是社会意识进步的体现,是对“人权”理念的深入贯彻,也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进入现代文明的必然结果。

  其次,体育增权女性对提升女性自我意识有着深刻的积极作用。体育参与强化了女性对自身力量的关注,打破了传统思想对男女社会分工与力量差异的固有印象,有效地促进了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长期以来,女性在各类社会事务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力低下的年代,男性力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绝对依靠。近代生产方式的革新,人类生产与生活资料不再单纯依靠人力的情况改变,女性也逐渐能够承担与男性同等的任务与责任,赋予女性权利是社会发展变革的必然趋势。随着女性在体育领域参与的深化,积极的权利意识会逐渐扩展至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提升女性的社会主体意识,助推男女平等从形式到实质的真正实现。

  二、新中国体育增权女性的历程

  女性意识是女性对自身价值、地位、作用等的自我认识,是女性实现自身发展、发挥自我能动性的内生动力。受国际女性主义思潮、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民族危机的多重影响,中国女性意识的觉醒于20世纪初期获得了理论支撑与环境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女性在体育领域的权利实现经历了漫长的探索与完善。

  (一)政策增权:国家意志与妇女解放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俱兴,女性体育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在传统社会生产模式下,男女的社会分工不同,男性主导的封建统治让女性被“男尊女卑”的思想所控制,女性长期处于依附地位、缺乏独立性。新中国的成立,给妇女解放提供了全新的机遇与条件,为加快推动国家的现代化转型,毛泽东提出“男女都一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号召,推动女性广泛参与社会事务,包括体育事务。同时,国家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妇女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受到初步重视也被鼓励参与到社会生产中去,女性体育也在解放生产力的政策引导之下逐渐萌芽发展。

  首先,国家从法律、政策的层面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独立的地位,为女性体育发展普及奠定基础。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的第6条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各方面,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又保障了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政治权利。其次,国家政策对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直接确认并赋予女性参与体育活动更明确的政策支持。1958年下发的《中央批转国家体委党组关于体育运动十年规划的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运动”,女性作为群众的一部分成为国家体育发展的对象;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劳动卫国体育制度条例》,鼓励包括妇女在内的群众积极投身体育锻炼。1965年,我国对体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整,规定“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大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在这一时期,女性体育发展进一步得到国家政策的明确支持,体育运动在女性群体中得到了初步普及,在此基础上,女性的竞技体育表现十分突出。1957年郑凤荣以1.77米的成绩打破女子跳高世界纪录,成为中国首位打破田径世界纪录的女性运动员。这是中国女性在世界竞技体育舞台上的重大突破,充分展现了中国女性运动员的风采与水平,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女性柔弱、内向的固有社会形象,为提高女性群体的体育参与积极性、促进女性意识觉醒树立了榜样。从1959年中国举办第一届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开始,参与竞技体育的女性运动员逐年递增,在此后举办的几届全运会中,女性运动员占全体参赛运动员的比例都达到40%左右,并在比赛中有着突出表现,打破多项世界纪录,迸发出女性竞技体育的勃勃生机。随着1975年《国家体委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运动会的请示》的发布,女性竞技体育进一步发展,女性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占比提升至39.8%,初步实现男女体育参与的形式平等。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项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不断促进和保障我国女性体育事业的发展。从初期基本权利的赋予保障女性群体的体育参与,到后期对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直接鼓励,提升了女性群体对体育运动的认知,有效促进了女性竞技体育参与水平的提高。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资源有限,在基本实现女性体育参与权的基础保障与体育运动在女性群体中的普及下,此时期的女性体育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初步发展主要以国家主导发展的特征为主,带有浓厚的“国家期待”与“家国情怀”色彩,女性体育的发展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适应国家的发展需要。但此阶段,女性体育的发展也受到一定制约。一方面,社会经济水平难以满足女性体育发展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传统思想与价值对女性的束缚较深,女性自我体育参与意识还不够充分。此时期,女性的体育权利主要为赋予女性最基本的体育参与权,作为展现国家发展现状与女性力量的重要窗口,推动去除“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推动男女平等文明思想的融入。

  (二)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与权益拓展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序幕,改革开放的浪潮也为新时期女性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更开放的环境与更强劲的活力。在各项政策的推动下,女性体育的发展更加蓬勃有力,女性群体体育参与率与积极性显著提高,休闲体育也实现了较大突破,女性的体育参与意识显著提高。

  一方面,恢复女性体育工作,保障提升女性在体育领域的地位。1978年国家体委召开了全国体育工作会议,要求重新整治体育管理部门。自此全国体育工作回归正常轨道。随着同时期《关于恢复〈优秀运动员运动技术补贴试行方法〉》的颁布,对优秀运动员进行经济补贴的形式,极大地提高了女性对体育运动的兴趣与训练积极性。1979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提到,要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积极促进妇女参加体育活动,女性体育活动在妇联的组织下得到进一步发展。从国家层面的重视到社会层面的参与,女性体育的发展完成了新时期的初步蓄力。在奥运国际赛场上的突出表现是改革开放后女性体育蓬勃发展的充分印证。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吴小璇获得女子小口径标准步枪冠军,成为中国首位女性奥运金牌得主。同年,马燕红在高低杠项目中使用独创动作“马燕红下”夺得金牌,成为中国首位体操奥运冠军,开启了中国女性奥运新篇章。

  另一方面,体育体制改革、政策完善为女性体育发展保驾护航。1992年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指引下,中国体育体制改革步伐逐渐加快。随着1993年《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采取简政放权、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为我国女性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妇女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组成人群的重视,妇女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得到了法律层面的保障。2001年《2001—2010年中国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开始进行改革,自上而下的管理形式开始有所调整,女性体育朝着“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阶段迈进。200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鼓励广大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体育事业发展中来,妇女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全国妇联与国家体育总局还建立了“全国亿万妇女健身活动指导委员会”,围绕着妇女在城乡地区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体育活动,以提升妇女群体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在此背景下,我国女性体育在国际舞台上的表现更为突出,实现了中国女性体育与国际体育的接轨融合。1996年,吕圣荣女士当选国际奥委会委员,同年,邓亚萍担任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标志着中国女性运动员的话语权进一步增强,激励了女性体育参与的决心与信心。2008年是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重要节点,奥运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运动员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体育发展的新面貌。其中,女性运动员取得了25枚金牌的佳绩,极大深化了女性对体育的认识与参与积极性,这些都将女性体育的发展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体育事业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国家对女性体育的发展政策保障与体制保障深化完善,中国女性形象更加鲜活、生动。这既是改革开放后国家发展水平提升的充分展现,也是社会意识转变与女性意识觉醒的动力。女性的体育参与意识随着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繁荣不断提高,同时,女性竞技运动员的榜样力量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下的社会意识转变,带动女性休闲体育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女性体育参与水平数量与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环境优化:社会发展与全面赋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女性体育参与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女性体育发展外在保障更加全面,同时,女性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体育参与的自主性与积极性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首先,从外在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体育发展,大力提倡促进全民健身的发展,将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国家体育相链接,这也是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第一,宏观政策进一步完善,女性体育得到了更深入的发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等文件都对女性体育的发展作了详细的部署与安排,从整体发展方向的确定到个人运动爱好的培养、医疗机构的健康指导、体育活动场所的建设等,为女性体育发展提供了政策方面的引导与支持。2022年北京冬奥会组委发布《促进性别平等承诺》,从参赛比例、安全保障到领导岗位三个方面推进性别平等,这是中国体育制度赋权新时期的里程碑。第二,国家对女性体育的投入不断加大,女性可享受的公共体育资源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公共财政投入的增加和体育活动场地的扩增,极大促进了女性体育参与人数与质量的提升。在2024年巴黎奥运会的赛场上,中国代表团中女性运动员占比66.4%。从1988年起,根据历届奥运会男女参与比例与所获奖牌数来看,女性参与人数与奖牌贡献率都持续领先,女性真正成为我国体育发展的中坚力量,成为全球女性体育参与的典范。

  在新时代背景下,女性内在权利意识进一步加强,对体育参与的认识与理解进一步深化,从被动赋权逐步发展为主动争取更多的权利。第一,女性竞技体育的辉煌成就提升了女性体育参与的热情。中国女性运动员在各大国内国际赛事上的突出表现,为妇女群体树立了独立、自信的新时代女性形象,让体育活动所承载的向上精神传递其中,激励了更多女性参与体育活动。第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提供基础与空间。社会经济的发展让社会生产对传统人力的依赖进一步减小,男性与女性的社会分工更具合理性的基础。女性个体的独立性增加,对自我的思考也进一步加深,认识到了体育锻炼对提升自我外在力量与促进内在能量的重要性;社会教育的普及让女性获得了更多的信息与知识,引发妇女群体对实现性别平等的强烈追求,对体育参与的重视也是其重要体现。

  综上,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女性体育发展呈现出多元化、制度化、国际化的特点。女性体育权利在以女性体育参与普及为基础,提升扩大女性竞技体育参与的基本逻辑下得以完善。女性体育参与的国家政策与相关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在延续传统竞技体育的发展优势的同时,以全民健身为代表的新时期体育发展政策传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女性体育发展的重视与保障,极大地推动了女性休闲健身体育的发展,女性整体健康水平与认知水平得到了巨大提升。从女性主体出发,新时代女性的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女性体育参与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女性的体育参与由前期发展的被动局面更多地转变为自主参与,实现了女性体育在社会参与、职业发展等方面的突破,实现了女性体育发展到权利意识提升的正向循环。

  三、体育增权女性的内在效能

  体育增权女性的内在效能指的是通过体育参与使女性拥有强健的身体与体魄,并通过外在力量的提升强化意识层面的认知。中国女性体育参与从刚开始的被动赋权到主动参与,完整展现了一个从外在认知深化到内在认知的全过程。

  (一)体育消解女性权利认知困境

  1.体育增权女性:身体增权

  (1)强身健体

  女性体育权是保障其健康权得以实现的高质效途径。体育锻炼能够强化女性的身体素质,使个人保持良好的体能状态,通过体育锻炼保证身体的健康、强壮。强健的体魄则是进行其他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同时,良好的身体状态也是心理状态健康的基础,身体的健康状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女性的生活负担,提升其生活质量与社会活动效果。

  (2)自我意识强化

  自我意识的强化主要体现为自我关注的三大表现:一是在于对自我健康的重视;二是对自我形象的关注;三是对自我投入与收获的强调。体育锻炼通过对女性身体素质的强化和外在力量的提升,重塑女性体魄,强化其自我认知,使其摆脱被传统“力量”思维局限而产生的服从感与自卑感。另外,体育锻炼过程能够磨炼人的意志,培养其坚韧性、规划性等方面的优秀品质。体育锻炼中获得的成就感能够激发女性对身体的掌控力与自信感,从对外界给予过多关注转移到关注自身的发展上来,暂时摆脱固有观念下社会角色对自我的束缚。除此之外,体育锻炼给予女性更多的自由空间,体育参与对女性来说是一种“自由的”“可选择的”的活动,女性在参与过程中可以自行安排进行哪种运动项目。从这个层面看,体育锻炼给了女性较之日常生活中更多的自由度,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将自我需要放在第一位。女性在体育锻炼中能够暂时享受完全属于自己的时间与空间,体育也是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自我上的契机与引导上,换句话说,体育锻炼中的“自由”给了女性“自我”的机会与空间。

  2.体育增权女性:认知赋权

  (1)打破性别固化

  长久以来,因为男女身体构造和力量的差异导致了社会分工的固化,即男性负责从事“社会领域的工作”,女性则负责“私人领域”的事务。这种分工导致男性获得了社会公共领域的决定权,而女性只能被禁锢在家庭这个狭小的私人空间之中。这也意味着女性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相对分离,其社会主体地位被弱化。固化的社会分工促使将责任、勇敢、宽容、独立等气质与男性绑定;将胆小懦弱、无主张、缺乏自信等气质与女性绑定。女性群体长期被社会偏见禁锢。

  体育锻炼有助于女性从“私域”走向“公域”。大多数体育运动都带有社交性、互动性、开放性等特点,女性在体育参与过程中可逐渐强化与社会的连接,增进女性群体对社会情况的认知,强化其主体意识。同时,参与体育活动可以满足女性的社交需求,给予女性在“私域”与“社会公域”间的选择自由权,将其从家庭束缚中解放出来。体育锻炼作为带有力量性特点的训练,在现代生活中构成展现人身体素质与力量感的主要场所,女性群体参与体育锻炼对其身体力量感的塑造与自我的正确认知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体育参与可以强化女性群体的身体素质,使其更加自信、独立;另一方面,现代女性体育参与权利一步步强化,通过体育平台展现女性力量有助于纠正社会的固有偏见,强化女性群体的社会主体意识与地位。

  (2)女性权利的认知强化

  历史上,体育活动曾被视为一种阶级特权的活动,不同社会阶层拥有不同的体育活动形式。后来由于狩猎、军事活动等的现实需要,体育活动逐渐成为男性特有,女性所能参与的少量体育活动只是男性权利的一种隐喻,并没有进行选择的自由。换言之,体育在其发展历史上都是围绕着男性权力来建构的。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国家对女性体育权予以限制,比如某中东国家2018年才刚开始允许女性公民进入体育场观看比赛,而且还仅限于3个城市各一个体育场观看比赛,但这在他们国家女性体育权的发展上已然是突破性的进步。体育增权女性,关键在于原权力体系的解构,重新将女性与男性共同置于权力体系的中心位置。新的权力体系建构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体育增权,体育增权女性就是以女性自我意识觉醒为主、外部政策为辅,同社会固有性别体系之间进行博弈的结果。

  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能够折射出女性权利意识的强弱。从女性自身出发,体育能够直接帮助其保持身体机能的良好运行;体育活动中的专注状态给了女性思考自我、认识自我的基础,对自我的审视、社会结构的认识、性别差异的认知都在此过程中不断深化。体育领域权利的完善是女性意识觉醒后通过不断斗争而得来的,是一个以“权利”促“认知”的过程。体育参与权利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逐步扩大,体育领域权利的完善也促进了女性对权利的重视与认知。另外,绝大多数体育活动带有“社会性、协作性”的色彩,女性在体育参与过程中对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的认知不断深入,在获取体育权利中的斗争精神也给予女性群体争取权利的动力与支持。

  (二)体育参与增强女性精神力量

  1.体育参与提升女性自我成就感

  体育是促进性别平等,推动女性发展的重要媒介。但长久以来,体育一直被认为是男性的专属领域,成为男性探索身份认同、身体认知的场所。直至20世纪70年代后,女性群体的体育参与权利开始发展完善,体育也逐渐成为女性探索自我、获取身份认同的重要渠道,体育是女性挑战传统观念角色的重要阵地。

  一方面,休闲体育活动对女性发展的助力。休闲体育是以休闲为目的的体育活动,是以身体活动为基础的一种娱乐、健身的过程。休闲体育的发展与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一个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越好,休闲体育的发展也更加丰富和强劲。我国休闲体育随着国民经济与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发展完善,且其形式多样、具备的放松、体验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女性群体越来越广泛地参与休闲体育之中,休闲体育对女性来说既有休闲健身的外在成就,又能满足其娱乐、社交、实现自我等内在需求。法国社会学家杜马泽迪尔·乔佛尔(Joffre Dumazedier)指出,休闲包括三个密不可分的部分,即放松、娱乐和个人发展。放松乃休闲之始,因为人需要克服疲劳;娱乐使我们身心愉悦,超然忘我;个人发展是休闲最为持久的组成部分,也是休闲最高等级的追求。女性在休闲体育中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参与的项目、时间、地点等都由其自主安排,参与休闲体育的过程就是以“我”为中心实现自我需求的过程,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成就感无法轻易地从日常生活中得到实现。同时,体育参与对女性的意义不仅是增加或降低体重等外在塑形的需求,体育活动是一项充满“回报”的活动。相比于其他娱乐休闲项目,体育活动带来的成就感更加丰富,从中可以获得充实、愉悦、健康等综合性的感受,提升女性对探索自我、掌控自我的欲望与程度,从自我成就感的提升上促进对自我的积极认知。女性对自我身体、健康的有效掌控也是改变社会固有权力体系、实现实质性别平等的基础。

  另一方面,竞技体育对女性发展的促进。竞技体育是指在最大限度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潜力的基础上,以最大程度提升运动技术难度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一种制度化、公平化、观赏化的竞争性体育活动。与休闲体育运动以自我放松、休闲为主要目的相比,竞技体育则以打败对手或创造新的运动极限为价值目标。竞技体育具有竞争性、规范性、功利性、观赏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其参与更具专业性和挑战性,其参与门槛也要高于一般的休闲体育。对女性群体来说,竞技体育参与所带来的成就感是更直观也更生动的。第一,竞技体育运动是一种难度大、不确定性更高的运动类型,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要求也极高。对一般的女性运动员来说,能够进入竞技体育的行列之中、完成极具挑战的运动过程,已经是对自身身体力量和素质的一种极大认可,这也是自我成就感的来源之一。第二,竞技体育的精神在于竞争,在竞技体育的赛场上,女性体育参与者通过与同项目的优秀参赛者进行激烈比拼以获得优胜,取得比赛胜利,充分向社会展现自己的实力,其成就感是最为直接的。第三,竞技体育运动是一个最大限度开发自身身体机能的过程,是一个挑战自我、挑战极限的过程,完成一次比赛就是一次新的自我挑战,高强度的体育参与带给女性参与者的成就感是日常生活所不能比拟的,是突破自我极限的成就与满足。

  2.榜样力量强化女性权利意识

  体育权的主体范围扩大是女性权利完善的重要体现,其既包括取消一般体育活动的女性参与门槛,也包括竞技体育领域中女性的参与机会与男性达成基本平等。无论是在竞技体育领域还是全民健身领域,女性已经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运动场上的女性不仅有着优秀的运动实力,更展现出了女性坚韧不拔、顽强拼搏的精神与品格,树立了中国女性强有力的新形象。在竞技体育领域,越来越多的优秀女性运动员涌现,例如,以顽强拼搏精神著称的中国女排、被誉为“铿锵玫瑰”的中国女足、“梦之队”的女性跳水健将等,充分展现了中国女性的风采,为女性群体树立了一个个良好榜样。运动员们在赛场上的优秀表现所展现出的是一种努力拼搏、永不放弃、突破自我的精神,这种精神为女性树立了一个标准,能够在不同的领域与空间被诠释。其一,这种精神是女性运动员所必须的,其代表着一种体育参与的责任、一种担当和传承,是对积极向上的体育精神的传递。其二,该精神对我国女性群体来说更是必要的,通过赛场上女性运动员的完美演绎,用“她”力量向女性群体展现不放弃、敢拼搏的精神。女性运动员们在赛场上为自己所热爱的事业、为国家的荣誉而奋斗的英姿会影响带动更多的女性走出“私域”而为自己所热爱的事业奋斗,不被社会的固有观念和他人的偏见眼光所界定,勇敢地展现自我。

  四、体育增权女性的外在效能

  体育增权女性外在效能在于借助政策、法规的完善,保障女性的体育参与权利,以达成外在形式上的参与平等,以形式上的平等为女性发展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实质平等的实现奠定基础。

  (一)以竞技体育促全民健身

  虽然早期女性竞技体育的发展赋予了女性更强的体魄以及意识觉醒的契机与动力,但是,早期参与到竞技体育之中的女性数量有限,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与社会意识形态的进步,尤其是1995年《体育法》及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颁布实施,女性的竞技体育权得到了更全面地保障,并且逐渐向全民健身中的女性体育权延伸。全民健身战略下,国家通过加大对女性体育建设的投入、相关配套健身设施的完善大力鼓励和提倡女性群体参与到体育健身中,保障促进女性身体素质与健康水平,为女性群体提供全面覆盖的体育健身基础保障。全民健身所倡导的体育健身以促进社会健康素质为目标。不同于竞技体育的激烈性与严格性,休闲体育为广大女性参与体育健身提供平等的机会,让其有更广泛的选择权与决定权,极大提升了女性群体的整体健康水平,对女性力量提升、认知转变有着极强的推动作用。女性参与体育运动的自主性、科学性越来越明显,参与体育锻炼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中的女性都逐渐成为引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主力军。同时,女性竞技体育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全民健身战略下女性体育参与,女性竞技体育为那些没有参与到体育运动之中的女性群体树立了坚韧的女性形象,体育运动使长期绑定在家庭生活之中的女性展现了更鲜活有力的力量,激发了全民健身战略下广大女性群体的体育参与积极性,引领女性体育权利进一步发展深入。

  (二)政策法规促进保障女性体育权的实现

  1.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保障女性体育权

  体育增权的逐步完善是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为基本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宪法》为基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为女性与男性在民事生活领域的平等权利作出了基本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保障妇女基本权益为指向,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全面发展制定而成,对女性包括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的权益做了全方位的保障,成为维护女性权益的有力基础。《体育法》是女性体育权的最直接保障,其中第5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第23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为女性与男性平等享有体育权提供了直接保障。综上,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共同为女性体育权利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促进了女性在体育领域的发展。女性体育权在法律与政策的助推下逐步完善。

  2.以体育权保障为重要指引,推动实现性别形式平等

  其一,政策法规以促进男女性别平等为方向,促进女性体育权利的保障基本完善。建设体育强国是新时期体育改革的工作方向与目标,体育强国的基础在于群众体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最根本的是增强人民体质、保障人民健康。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二,体育发展中女性的参与度日益提升。女性体育参与权利的完善是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在国家政策的支持、法律的保障之下,女性体育的发展在新时期达到了新的高度,男女体育参与形式平等初步达成。一方面,女性体育人才队伍不断壮大。2013年至2020年,我国女性等级运动员增长迅速,累计14.20万人,平均年发展女性等级运动员为1.76万人。其中,累计发展国际级女性运动健将480人,展现出了中国女子运动员的强大竞争力;女性教练员人数也大幅上升。据《中国妇女儿童状况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女性等级教练员人数不断增长,2013—2017年女性等级教练员从417人提升到1450人,增长了2.4倍。以上表明,我国女子体育参与的宏观环境和参与人数都在不断壮大,女性体育参与的机会更加丰富,在国家体育建设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在促进体育参与上的性别平等成效明显。在2024年巴黎举办的第33届夏季奥运会赛场上,中国体育代表团中运动员比例较以往相比更加呈现出性别均衡的特点。从运动员性别比例上看,405名运动员中,女运动员269人,约占比66.42%,男运动员136人,约占比33.58%,这是我国竞技体育不断追求性别均衡发展、促进竞技体育发展性别平等的突出表现。

  (三)以体育作为展现、强化女性权利的平台媒介

  女性体育权的完善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是女性权利意识在体育领域的具象化。在体育参与权及相关权利保障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女性群体意识觉醒从少部分先驱女性的奠基逐步影响到越来越多女性进行自我认知与思考,女性意识觉醒的范围扩大、认知程度逐渐深化。

  其一,女性体育领域相关权利的完善是女性权利完善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展现。体育随着社会发展已经逐渐演变为一种生活方式,对促进身体健康、培养坚韧品质、展现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女性体育权的完善是女性权利完善过程中具有深刻意义的重要窗口。同时,体育又是最具群众性、大众性的文化现象,相比于其他文化活动,群众对体育的了解更为广泛,女性体育权利的完善对女性群体权利意识的促进和社会的影响也是更为深入的。

  其二,体育权利的完善与女性权利的强化之间是正相关的促进关系。一方面,女性在体育领域相关权利的完善,是权利意识觉醒的结果,体育权利的完善本身就是女性权利完善的具体展现。女性在为获得体育权利而与社会固有性别体系斗争中展现的坚持、顽强精神,是女性对公平享有社会权利的强烈渴求。该精神会影响更多女性的加入与思考;另一方面,女性体育权利的完善意味着体育参与更广泛地面向女性群体,女性群体体育参与的积极性展现了其对自身享有权利的重视,展示出女性群体在争取自身合理权利时强有力的姿态,激发女性群体在寻求性别权利平等过程中的信心。

  结语

  体育是体现社会权力构成的一个风向标,也是改变性别不平等现状的一个突破口。在健康稳定的社会环境中,中国女性经历了从意识初步觉醒的被动赋权到如今的主动参与,透过体育的窗口生动展现了中国女性力量的崛起。女性在以男性权力为主建构的体育领域中生存发展,经历了赋权不足、自主求权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女性自我认知、社会认知不断完善的过程。体育为女性群体提供了一个提升自信、寻找自我的载体。要从根本上消除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等,需要从国家政策方向的引导、社会意识的转变以及女性认知的完善三个层面进行推动。换言之,虽然体育从个体和微观的层面有提升女性力量与认知的作用,为女性带来了选择的自由与身体的解放,但是也需要外在政策体制在宏观层面的保障与支持。同时,女性体育的发展变革也应该是女性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不仅需要女性自我的努力,还需要社会给她们提供更加平等的制度支持与自由的文化环境。真正的平等是建立在对差异客观、正确的认识上,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女性权利才能最终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保障和发展。

  【本文发表于《人权法学》2025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本文转自人权法学微信公众号】

  【作者:徐翔,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唐嘉岚,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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