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权利保护视阈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进展
钟鸣 霍政欣
文化遗产作为多样性文化发展的载体不仅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变迁,并将为全球后世文明薪火传承注入不竭动力。在联合国体系及相关国际人权文件中,长久以来一直将获取文化遗产的机会及保护文化遗产多样性视为人类尊严的组成本身。特别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演进、人权治理赤字持续加重的今天,作为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保护文化遗产及确保其代际传承,并使所有地区的遗产更具公平性、地域平衡性和代表性,对于确保人人平等享有文化权利、实现所有人权,以及推动各文明和谐相处,进而实现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精神的指导下,党和国家对文物工作亲切关怀、寄予厚望。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这一年,新时代中国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取得了可喜进展。
一、修订《文物保护法》,加强文化权利的国内保障
2024年11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这是该法自1982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七次重大修订,标志着中国文物保护法治体系得到系统性完善和历史性提升,是中国文物保护法制体系现代化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
(一)明确文物概念,科学完善保护范围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首次对“文物”作出“概括式定义”,将其界定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这一规定吸收了国际文化遗产法律体系中较为同行的二元结合立法模式,在原有列举式基础上增强了概念的延展性与适应性,为未来新型文物的纳入预留立法空间。
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保护范围从原“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并明确规定此类文物同样适用原址保护与保护规划制度。这一调整回应了我国大量未定级文物面临的保护困境,强化了对基层文化遗产的法律保障,扩大了对人民文化遗产权利进行保障的法律基础。
(二)强化社会效益,提高文物可触达性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作为工作要求确立下来,强调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法律鼓励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支持文物收藏单位通过展览、科研、文创等方式提高文物利用效率,以满足公众对文化遗产触达性更高的现实需求。
(三)完善法律责任,织密文物保护法网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文物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化保护也面临日益复杂的现实挑战。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完善法律责任及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罚款额度大幅提高。采用“数值数距”与“倍率数距”相结合方式,整体罚款额度提升2-10倍,增强法律威慑。
起罚标线有所下调。扩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特别是对买卖禁止交易文物、违法开展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等行为。
处罚分级更加细化。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设置差异化的处罚措施,在罚款基础上另增责令行为人承担文物修缮复原费用的处罚方式。
单位责任得以明确。对单位违法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追究责任人,弥补制裁漏洞。
确立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提起无须再“借道”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等路径,强化法律监督与行政履职督促。
(四)履行公约义务,立法规范追索返还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专门条款对跨境文物追索返还事项进行规定,其国际意义更加凸显。
倡导国际合作:明确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不仅为追索非法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提供法律支撑,也为依国际法配合相关国家返还非法流入中国的外国文物提供国内法依据。
突破时效限制:规定“国家对被盗、非法出境等流失文物,保留收回的权利,且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为追索历史上流失文物提供国内法依据。
该新增条款较为系统地规定跨国文物追索返还事项,既是中国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的历史性成就,是加强运用法治手段推进文物追索返还的重大立法步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推动构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的重要环节,更是中国切实保护全体人民文化权利与全人类文明成果,建设人类文化命运共同体,实现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的切实行动,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发布《青岛建议书》,推动完善文化遗产国际保护
2024年,中国在青岛举办“殖民背景流失文物保护与返还国际研讨会”,与18个文物原属国共同发布《关于保护和返还殖民背景下流失或通过其他非正义、非道德方式获取之文物的青岛建议书》,为破解历史上流失文物追索返还这一国际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以中国智慧回应了文明可持续发展的历史之提问与时代之挑战。
(一)纠正历史
《青岛建议书》呼吁国际社会深刻认识殖民掠夺的不公正性,将纠正历史不公作为处理相关文物的基本原则。文件明确,归还此类文物是恢复国际正义的必要前提,对文物原属国人民保有和自主决定本民族文化遗产归属之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二)合作当下
《青岛建议书》提出,文物持有国与原属国在确保文物安全与透明的前提下,通过溯源研究、清单互通、联合展览、科研合作等方式建立合作新通道,为复杂历史背景文物的处理提供可行路径。
(三)面向未来
《青岛建议书》倡议,促进将国际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历史上流失文物送回和归还原属国,并将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或文化价值的回归文物,作为增进文明对话、实现民心相通的文化桥梁,共同塑造对这些负载多重信息之文物阐释的新叙事体系,激发人们对过去、现在和未来更多的思考,推动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青岛建议书》的发布,是中国与诸多文物流失国之间感同身受的共识表达,将促使中国继续坚定地致力于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正义的国际文化遗产法律秩序,积极承担国际责任,用实际行动凝聚国际共识,促进国际文化遗产的合作保护与协同治理,进而实现全人类文化权利保护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拓展双边合作,强化流失文物追索返还
中国在积极参与多边合作的同时,大力拓展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双边合作。截至2024年,中国已与27个国家签订相关双边协定,不断织牢打击文物非法交易的国际法网。
2024年,中国与美国、阿根廷、意大利合作,实现数百件/套流失文物艺术品的回归。其中,中意两国元首共同鉴赏意大利返还文物,成为文化外交与文物追索合作的典范。此外,中国还开展八国联军劫掠文物溯源研究、敦煌流失文物数字化复原等项目,推动国际法学界关注历史上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返还,探索多元争议解决方案。
四、未来展望
2024年,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及推动文化权利保护领域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新进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国内层面,系统推进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并配套完成文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与废立,将是下一步国内文化遗产保护拓展的工作重心。在国际层面,把握历史机遇,继续凝聚流失文物返还国际共识,积极推动国际规则制定及治理体系建设中对《青岛建议书》的广泛吸纳,有力推动更多流失文物早日返还原属国,也应是接下来中国参与文化遗产国际保护与治理,推动文化权利保护向着更公平正义方向发展的努力目标。
作者简介: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教授;钟鸣,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专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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