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
记者 彭波
12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
据介绍,国有资产法规定适用于各类国有资产的共同性、基础性规则,指导和约束各类专项国有资产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构建由国有资产法、专项国有资产法律、专项国有资产法规规章组成的系统全面、结构合理、衔接紧密、协调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体系。
提请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分为总则、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报告、国有资产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2条。
草案规定国有资产是依照宪法、法律规定明确为国家所有,或者国家通过购买、出资、征收、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或形成的境内外财产和权益。草案将国有资产分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既符合现行管理体制,也能够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制有效衔接,同时为空域、数据等新型资产留出空间,增强立法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草案围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监督制度,重点是压实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以及直接支配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健全管理和监督链条。草案明确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包括:主张所有、布局规划、建章立制、审查批准重大事项、依法报告和接受监督等。
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草案对政府、部门机构和直接支配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均明确有关具体管理要求,包括:加强布局规划,充分发挥布局规划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加强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管理,明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禁止性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基础管理,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统筹数字化建设等基础管理制度。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国有资产报告和监督相关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基础数据有待夯实、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草案将报告的职责要求延伸覆盖到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全部管理环节,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全口径报告、全方位监督。
将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作为主线
记者 魏哲哲
12月22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雒树刚作关于托育服务法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草案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作为主线,共8章76条,包括总则、托育机构、托育人员、服务提供、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明确,托育服务工作应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降低家庭养育成本,构建主体多元、安全优质、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草案严格托育机构的准入条件,增强社会信任:一是明确设立条件,托育机构在人员、场所、设施设备、资金等方面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严格设立程序,设立托育机构应当先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许可,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网上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为设立托育机构提供便利服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托育机构名录及基本信息,方便婴幼儿家庭查询、选择托育机构。
草案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水平。草案严格任职资格条件。国家实行托育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申请托育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或者托育、护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通过国家托育师资格考试并进行注册,其他托育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草案明确从业禁止的情形。托育机构应当依法对托育人员进行入职前查询和每年定期查询,发现有暴力伤害、拐卖、性侵害、遗弃、虐待等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草案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科学制定相应的作息和活动方案,保障婴幼儿获得充足的睡眠、户外活动时间和营养健康的膳食;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表达交流,培养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
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
记者 魏哲哲
12月22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鹿心社作关于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的说明。
草案共7章57条,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草案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当坚持和平利用、保护环境、养护资源、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的原则,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草案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我国南极治理实际,采取“属人”兼“出发地”管辖的模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组织南极活动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发前往南极开展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草案在附则明确本法所称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
为了维护我国南极利益、履行条约义务、规范南极活动开展,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草案扩大许可范围,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南极渔业活动的许可与渔业法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南极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关于南极环境保护,草案规定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明确南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规定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明确南极动植物保护、废弃物处理处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区域保护、历史遗址和纪念物保护等方面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出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南极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以及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要求
记者 倪弋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施行,多年来对加强银行业监管、促进银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总体制度框架适应监管需要。但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迅速发展,监管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进行修改。
据介绍,修订草案共6章80条,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强化监管要求。健全许可管理制度,补充规定了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遵循的原则和审查条件,细化了行政许可变更事项,完善了时限要求;强化穿透式监管,将监管对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从准入条件、出资义务等方面对其提出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完善监管举措。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料报送义务;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银行业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完善监管强制措施,新增责令转让资产、补充资本、转移实际控制权等监管措施,提高及时化解风险能力;明确发生风险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整顿、重组、接管、撤销等措施,并对实施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消费者保护职责,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严禁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金额。
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具体情形
记者 倪弋
12月22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申长雨表示,现行商标法于1983年施行,先后经过4次修正,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4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8352.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4977.7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与此同时,商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订现行商标法。
据介绍,修订草案共9章84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明确商标工作总体要求,服务高质量发展。增加规定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明确商标注册、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增加商标定义,并强调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明确商标注册条件,规范商标注册。增设专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规定并予以完善。明确禁止将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用作商标;增加规定“动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强化商标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明确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规制商标不当使用,增加规定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罚款、撤销该商标,并明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使用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商标使用,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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