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联合国的成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的人类痛定思痛、集体性人权自觉的直接结果。保护和促进人权是联合国的核心宗旨。在很大意义上联合国就是因人权而生、为人权而存。若论过去80年联合国对人类文明进步在哪个方面发挥的作用最大、产生的影响最深,回答一定是人权文明。继往开来,在联合国成立80年之际,《国际法研究》2025年第6期特别推出专稿,刊发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鲁广锦教授的最新作品《联合国80年与全球人权文明的进步》。该文指出,80年来,在联合国框架下,世界各国经过共同努力,已经建构起了人权文明国际体系,人权实现了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人权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紧密相连,人权文明进步因此而上了一个新台阶;中国参与并推动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程,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倡导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敬请关注!
联合国80年与全球人权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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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广锦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卓越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教授
摘要: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成立,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集体性人权自觉的直接结果。联合国对人类文明进步发挥作用最大的方面就是人权文明。在过去的80年时间里,联合国已经成为全球人权文明进步的引导者、组织者、推进者。保护和促进人权是联合国的核心宗旨,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下建构起了以国际人权价值体系、国际人权法律体系、国际人权权利谱系、国际人权体制机制、国际人权行动体系为主体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联合国推动了人权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使保护和促进人权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命运紧密相联,人类文明因此而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历经参与、主动参与、推动引领三个阶段的发展,当代中国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为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智慧与方案。
关键词:人权 人权文明 联合国 人权普遍化 人权主流化 人权全球化 四大全球倡议
目 录
一、引言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是联合国的核心宗旨
三、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
四、联合国推进了人权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
五、中国参与并推动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程
六、结语
一、引言
202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历经80年的发展,联合国已成为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全球事务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80年来,因为有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人类社会在总体上保持了和平,并且实现了长期的发展繁荣。
战争是对人权最为野蛮的践踏。第二次世界大战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伤亡最为惨重的战争。巨大伤亡的背后,是几千万个体生命的消失、无数家庭的破碎、无法估量的财富损失,以及给人们身心造成的严重创伤。法西斯反人类、反人权、反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痛定思痛,出现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集体性人权自觉。为捍卫正义与尊严,防止大规模残害生命行为的再度发生,保障人权与自由,增进人类福祉,联合国得以成立。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这次集体性人权自觉的直接结果。
习近平指出,“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倡导各国应“加强文明交流互鉴,通过对话凝聚共识,共同推动人权文明发展进步”。千百年来,人类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进行了不懈奋斗,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断使自身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得以实现。纵观人类历史发展,人权文明大致经历了初始化、革命化、普遍化、全球化四个大的发展时代。若论过去80年联合国对人类文明进步在哪个方面发挥的作用最大、产生的影响最深,回答一定是人权文明。正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国际社会建构起了人权文明国际体系,人权实现了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人权文明成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世界文明史》一书的作者在谈到撰写该书的意图时说:“如果说这种叙述方法背后隐含有某种哲学倾向的话,那么它源于这样一种认识,迄今人类的进步大多产生于智力的进步和对人权的尊重,其中含有未来更加美好这一主要希望。”这样的话语用在联合国80年与全球人权文明进步的关系上,也是较为合适的。因为有了联合国,人类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才达到了目前这样一个新的高度,期待在联合国框架下人类社会未来更加美好。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是联合国的核心宗旨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合作新纪元的到来,也标志着各国共同保护和促进人权时代的到来。此前于同年6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确立了联合国的法律地位和根本规则,为联合国成员国所共同遵守。《宪章》对人权在今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予以明确定位。《宪章》序言开篇明义,“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如此,“人权”也就被置于《宪章》的首要地位。正是基于以上“信念”,《宪章》在三个层面上对保护和促进人权作出规定。
在第一个层面上,《宪章》第1条对联合国的宗旨作出如下规定: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以上四项规定,基本围绕和平及安全、发展、人权展开,安全、发展和人权也构成了联合国的三大支柱。
在第二个层面上,《宪章》第55条更为具体地规定了人权保障的范畴: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上述规定为《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人权公约的出台做了铺垫。
在第三个层面上,《宪章》第13条、第62条和第68条,分别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人权方面应当担负的职责和相应的权力。
由上可见,《宪章》奠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明确了保障人权的国际责任,不仅为进一步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创造了条件,也为建立和完善联合国人权机构和机制提供了法理依据。
在《宪章》中,和平及安全、发展、人权三者密不可分,而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和平的目的是为了使人能够在更加友善的环境中生存,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无论是和平及安全,还是发展,都为了使人更有尊严地生存和发展。如此,捍卫人权、增进人民福祉,就成为联合国的核心宗旨,成为联合国所有工作的中心与目的。这也就是联合国原任秘书长科菲·安南在为2002年出版的《人权国际文件汇编》一书所作的前言中所指出的:“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共处的基础。各项人权均普遍适用、不可分割而相互依存。人权是联合国在执行和平与发展这项全球任务的过程中要解决的每个问题的核心。”2025年举行的第80届联合国大会,以“携手共进:促和平、发展、人权八十载,继往开来,再谱新篇”为主题,再次彰显了人权在联合国的核心宗旨地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联合国就是为人权而生的,成立联合国为的就是保护和促进人权,增进全人类福祉。
基于《宪章》精神,经过联合国各成员国和有关各方的艰苦协商和共同努力,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下称《宣言》),达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全球性意义的人权文书,确立了现代人权文明的基本框架。《宣言》在序言中明言,“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针对法西斯践踏人权,《宣言》特别强调:“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宣言》明确提出,“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如此,《宣言》便站在了价值正义的高地上明确了依法保障人权对抗击野蛮暴行的重要意义。而在《宣言》的30条内容中,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根本宗旨被落到了具体文字上,构成了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世界人权的总纲。
三、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
在过去的80年时间里,基于《宪章》和《宣言》精神与原则,联合国成为人权文明国际体系的引导者、组织者、推进者。在联合国的框架下,经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国际社会建构起了以人权价值、人权法律、人权谱系、人权体制机制以及人权行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自此,人类社会有了统一的人权规范、标准和行动,这无疑是人权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
(一)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价值体系
联合国所倡导和建构起的人权价值体系都包括哪些内容?毫无疑问,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平、发展等,为联合国多年所倡导,可以作为联合国人权价值体系的内容。而基于人权的价值取向,联合国的核心人权价值更应该体现人权的本质要求。《宣言》是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总纲,联合国的核心人权价值最应该在《宣言》中找到答案。翻开《宣言》,首先映入人们眼帘的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宣言》的第一条,也是联合国人权理念的第一次表达,联合国的核心人权价值即寓于其中。这句话内含的核心概念“自由、尊严、权利、平等”,最能体现联合国的核心人权价值,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四大核心人权价值”。“四大核心人权价值”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人权价值链条:自由是人权的价值精髓,尊严是人权的价值本质,权利是人权的价值砝码,平等是人权的价值尺度。这“四大核心人权价值”是人类从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祸中得出的最为重要的价值成果。如果稍加深入研究便不难发现,在联合国所有人权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人权概念性话语,差不多就是这“四大核心人权价值”,无论是《宪章》《宣言》,还是“人权两公约”,抑或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直至当代的联合国各类人权文献。
在国际社会层面提出“四大核心人权价值”并共同遵守之,无疑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思想智慧集体性升华的结果。而且,“四大核心人权价值”也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倡导和接受,在一些地区和大多数国家的人权文献中都有体现。1948年5月2日美洲国家发布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序言明确提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人人生来自由和平等。大自然赋予了他们理智和良知,他们应互以兄弟相待。”这一表述与《宣言》第一条的表述颇为相似,并且比《宣言》早了半年多时间。1963年制定的《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强调“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性的主要目标”。上述表述无疑体现了联合国核心人权价值的内涵精神。
对于自由、权利与平等,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与诠释,这里需要特别强调一下联合国文献把“尊严”作为核心人权价值之一的极端重要性。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讲人权必须要讲人的尊严。中国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正是因为只有实现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其他各项人权,才能保障人的尊严。正如唐纳利所指出的,“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在很大意义上,对人的尊严的承认和推崇,是人权文明的起点。在联合国诞生之前,虽然也有过许多思想家、政治家甚至某些政治实体对人的尊严有不同程度的认知,但“尊严”真正成为全人类对自身人格保障的普遍追求并获得规范保障,还是因为有了联合国,有了《宣言》等联合国人权文献。
(二)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法律体系
在全球范围内建构起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人权法体系,无疑对人权文明的进步有着重要意义。《宣言》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政策性文件,主要为《宪章》提及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理念作进一步的诠释,使世界各国在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上取得更多共识。《宣言》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但依据《宣言》的精神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并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却奠定了全球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宣言》也经常被认为是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全球人权文明进步的视角看,《宣言》对保护和促进世界人权起到了基础性、根本性、长久性的指导作用。有研究认为,《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公共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它使得一种标准以及一种权威性语言得到流传,后来所有的人权倡导者都对此有所借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宣言》与“人权两公约”等文献被一并视为“国际人权宪章”。自《宣言》通过后,联合国以及联合国系统内的其他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等,制定并出台的关涉保护和促进各项人权的基本法律文献数以百计,其中既有“硬法”性质的国际人权条约及任择议定书,也有“软法”性质的各种宣言、决议、原则等,建构起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国际人权法体系。
迄今,在联合国框架下国际人权法已经形成了六大体系。一是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与作用。此后,联合国还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利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以促进和平并造福人类宣言》《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等多项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文件。与此同时,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了多项涉及劳工权利保障的公约,如《就业政策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和《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等文件。此外,世界卫生大会还审议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大流行协定》等。
二是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中同样具有基础性地位与作用。此后,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等,进一步完善了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三是关于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目前联合国关于这三项权利虽暂未出台专门的公约性法律,但具有“软法”性质的宣言、协定、决议等不在少数。例如在和平权、发展权方面通过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发展权利宣言》等。2023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在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发展权公约方面也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在环境权保护方面,早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就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此后,联合国又出台《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哥本哈根协议》和《巴黎协定》等多个重要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文件。
四是关于特定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对少数族裔、妇女、儿童、残障人、老年人等权利的保护,主要有《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
五是关于人道主义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三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等。
六是关于数字权利及新兴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仅在过去10年间,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数字人权决议就多达20余项。2024年9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全球数字契约》,特别强调要“营造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包容、开放、安全和可靠的数字空间”。这也是联合国引领新兴权利发展与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权利谱系
作为联合国最为基础、最为权威的人权文献,《宣言》明确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权利范畴。《宣言》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规定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禁奴,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和禁止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和处罚的权利。《宣言》还承认隐私权,财产权,言论、宗教、集会、结社的自由,参政、议政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落实了《宣言》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规定,还在《宣言》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范畴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内容,例如规定不得否认在人种、宗教或者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的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享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但未列入《宣言》第14条的庇护权和第17条的私有财产权。《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还规定了“克减条款”,允许缔约国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存时并经正式宣布,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该公约下所承担的除该公约第4条第2款所列7项人权以外的人权保障义务。简而言之,这7项不得克减国家保障义务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免于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拘禁,禁止刑法的溯及既往,法律前的人格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后,联合国还通过了两个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1966年通过的第一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个人提出申诉的权利;1989年通过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提出废除死刑。
《宣言》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包括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的权利及享受公正合理的报酬的权利,休息和闲暇的权利,适当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的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的各项权利与《宣言》基本保持了一致,包括工作权、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适足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联合国还于2008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是历史的,也是发展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的权利谱系与范畴也在不断地拓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人民自决权”成为联合国人权谱系的重要内容,而随着和平与发展时代的到来,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的重要性也不断被提到了联合国议程上。2021年联合国发布《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常见问题》文件,认为“气候危机是对我们这个物种生存的最大威胁,而且已经威胁到世界各地的人权”。2021年10月8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2022年7月30日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历史性决议,宣布“享有清洁、健康、可持续的环境是一项普遍人权”。这是人类对环境、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与人权保障的一次全新认知。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在范畴上已经超过了以往人权的内涵和定义,使得人权更加与每一个人、每一个国家和全人类整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更加具有个体、集体、全体的共同性。
(四)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体制机制
联合国建构起的国际人权体制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宪章》为基础的人权保障机制,二是以联合国人权条约为基础的人权保障机制。这两大体制机制所承担的人权保护责任具体包括:制定国际人权文书,确立国际人权标准,监督和落实国际人权条约规定,发起促进普遍尊重人权的各种活动,进行人权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等等。这样一套人权国际体制机制的建立及其运作,体现了联合国的组织作用,也体现了世界各国的合作精神。
根据《宪章》第68条,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称经社理事会)于1946年设立了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政府间机构,其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权委员会在长达60多年的时间里,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人权委员会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其各自的政治利益需要,热衷于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国别人权提案,利用人权进行政治对抗,使人权委员会偏离了促进人权发展的轨道,导致人权委员会陷入“信誉危机”。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国家对改革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要求,甚至提出改革方案。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了人权理事会以取代人权委员会。这一改革带来了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变化。一是人权机构地位得到提升。人权理事会不是人权委员会那样的经社理事会职司机构,而是提升为了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对联合国大会负责。二是人权机构的组成更加公平合理。虽然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数量由人权委员会时的53个减少到47个,但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数量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三是建立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以往,人权委员会国别提案针对对象几乎全部为发展中国家,改革的结果是,人权理事会对提出国别提案加以软性限制,同时设立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定期对联合国全体成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全面审议。这一结果有助于解决人权双重标准和选择性问题。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决定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下称人权高专)。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联合国人权活动的联合国官员,其主要任务是落实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人权高专应是一个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正直个性的人,具有人权领域专门知识,以及为公正、客观、非选择和有效地履行高级专员职责所需要的对于不同文化的一般知识和理解。人权高专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由联合国大会批准,任期4年,可连任1届。人权高专办是人权高专的执行机构,也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总部设在日内瓦,在联合国纽约总部设有一个办事处,并在许多国家和区域设有办事处。
为保证条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联合国框架下还设有各种人权条约机构,负责以各种手段监测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目前联合国共有10个人权条约机构,每个人权条约机构的专家委员人数通常在10—20人之间,每4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条约机构一般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开会,定期对缔约国执行条约情况进行审议。
(五)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行动体系
国际人权行动体现在联合国工作的多方面,既体现在联合国人权议程之中,也表现在联合国有关和平、安全、发展、环境、气候等各项事务之中。先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下称维和行动)为例。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有效手段,也是联合国保障和平权及相关人权的一项具体措施。“联合国维和行动为和平而生,为和平而存,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途径。”联合国维和行动通常指由联合国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创建的并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的,使用包括警察部队和文职人员在内的武装的和非武装的军事人员,从事解决国际冲突、恢复国际和平的一种集体行动。联合国维和部队总体上由不同国家派遣的部队组成,在联合国的名义下执行广泛的任务,包括监督和强制执行停火、观察边境线、保障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维持公共秩序等。自1948年至2025年,联合国共采取了71项维和行动,已经完成60项维和行动,包括非洲维和行动26项、美洲维和行动10项、亚太地区维和行动9项、欧洲维和行动8项以及中东地区7项。目前,还有11项现行的维持和平行动。
再以联合国促进发展为例。联合国对人权与发展的关系有着清晰的认识,200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关于人权和人类发展的报告中指出:“人权和人类发展一样具有共同的理想和目的,那就是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幸福和尊严”,“当人类发展与人权共同前进时,他们相互加强,即扩大人们的能力,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多年来,联合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组织实施了多个发展项目,对增进各国人民福祉发挥了良好作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21世纪议程》,着重阐明了人类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应作出的选择和行动方案,对世界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行动计划,其人权保障意义十分明显。2015年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了由193个国家达成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一成果文件涵盖了包括“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在内的共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以及与和平、正义相关的内容。这是人类有始以来第一次就自身的发展与权利的保障达成如此庞大规模的发展文书,是造福人类和地球的一份行动清单,意义重大深远。
四、联合国推进了人权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
从文明的视域来认识和理解人权,人权绝非一时、一地、一族、一国之需,而是长时期、各民族和各国、每个人和所有人之需。在联合国框架下建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的过程,也是推进人权普遍化、主流化、全球化的过程。
(一)联合国推进了人权普遍化
人权普遍化意味着人权作为一个概念被人类社会所广泛接受,并因此而成为一项全球公共议题。关于联合国在推进人权普遍化中所发挥的作用,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认识和理解。一方面,联合国使人权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成为人人有资格享有的权利。人权普遍化的标志在于承认每个人和所有人享有人权。《宣言》在明确“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前提下,提出了两条关于人人得享人权的原则:一是要求“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二是要求“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正如有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宣言》“强调人类尊严的重要性,坚持不可将个体‘自由’与社群‘团结’割裂开来⋯⋯这是一份既关心个人尊严也关心人类大家庭命运的综合性文件”。这也就完全超越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对人权主体认知的缺陷。以美国为例,建国初期美国宪法把当时生活在美国境内的人区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土著印第安人,他们只是自己部落的成员,并不是美国的一部分;第二种是其他人,即黑人奴隶;第三种是“人民”。这三种人中只有第三种人才能得享自由的恩惠,也就是才享有人权。当时就有人提出过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即“美国人这个新人到底是什么人”,其回答是“(美国人)是一个英国人、苏格兰人、爱尔兰人、法国人、荷兰人、德意志人和瑞典人的混合体⋯⋯他是一个欧洲人或一个欧洲人的后裔”。显然,在当时的美国,除上述“欧洲人或欧洲人的后裔”外,包括印第安人、黑人在内的其他人,并不属于“美国人这个新人”。
另一方面,联合国关于人权的规范、标准及其叙事等,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立国或立宪的普遍规则。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所列,迄今《宣言》已被翻译成530多种语言,成为世界上翻译语种最多的文献之一。《宣言》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上九十多个国家宪法中权利条款的原型和渊源。目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73个和174个。1993年,为了响应联合国提出的在后冷战时期更加重视人权的呼吁,世界上171个国家的代表在维也纳人权会议上达成共识,确认将遵循“《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原则”。以上这些,都是联合国推进人权普遍化带来的积极成果。
特别是《宪章》第1条第2款所强调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对后续保护和促进人权产生了重要影响。《宪章》的这一规定已经超越了西方传统个人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范畴,突出了集体权利平等的重要性,这无疑是人类在经历二战重大灾难后对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一次新的自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非殖民化运动尚未全面展开,这项原则更多地指向各国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各国之间的平等地位。而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的发展,“人民自决”成为了保护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1963年制定的《非洲统一组织宪章》明确宣示,“相信我们重申信奉其原则的《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为各国之间进行和平与积极合作提供了牢固的基础”, 表达了非洲国家对联合国核心文献精神的充分肯定。《宪章》和《宣言》无疑为新的非洲国家宪法提供了强有力的合法性依据。
(二)联合国促进了人权主流化
人权主流化,意味着人权从边缘议题进入国际话语中心,为各种不同社会制度或文化所接纳,成为各国发展进步的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对于人权主流化,可以从联合国、区域和国家三个层面来理解。
1.联合国层面的人权主流化
人权主流化与联合国的推动密切相关,1997年联合国时任秘书长安南提出联合国的改革方案,就将人权主流化作为联合国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如前所述,联合国人权主流化主要表现在在联合国框架下建构起包括价值体系、法律体系、权利谱系、体制机制以及行动体系在内的国际人权保障体系。多年来,联合国通过多种工作方式,把全球人权事务和人权治理纳入统一的国际人权体系之中。与此同时,联合国还将人权意识、思维、原则、规范、标准等系统地融入联合国各项政策、立法、发展规划以及所有机构和公共活动的全过程,特别是在和平及安全、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在联合国系统内,保护和促进人权并不是一项单独、孤立的行动,而是与联合国所有工作都相联系,是联合国所有工作领域都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
2.区域层面的人权主流化
在联合国的推动和影响下,世界各大洲都不同程度地通过立法、执法、监督等多方面工作,建立起人权保障体制机制。
(1)欧洲的人权主流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愿望,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出台了《欧洲人权公约》,它也是二战后第一个区域性国际人权条约。该公约在《宣言》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确立了一系列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条款,建立了区域性人权保护体系,是欧洲保护人权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为加强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保障,欧洲理事会下设的咨询议会和部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欧洲社会宪章》,该宪章于1961年通过。此外,为适应欧洲统一共同体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欧盟各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2000年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又制定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社会和经济权利纳入一个法律框架内。在上述立法过程中,欧洲还建立起区域性人权保护体制机制,尤其是欧洲理事会框架下的欧洲人权委员会(已于1998年停止运行)、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
(2)美洲的人权主流化
在拉美人权发展史上,除《美洲人权宣言》外,还有几份重要人权文书产生了较大影响。一份是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出台后制定的一份重要的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是继《欧洲人权公约》之后的第二个区域性人权保障公约。一份是1988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领域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该议定书具体规定了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弥补《美洲人权公约》的不足。还有一份是为筹备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1月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会议上通过的《圣约瑟宣言》。该宣言认为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重视人权、民主与发展的关系,并明确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国际社会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通过适当机制实现这一权利。按照《美洲人权公约》的规定,为确保该公约的有效实施,分别设立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和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并且规定了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和程序。
(3)非洲的人权主流化
非洲人权保障基本上以非洲联盟为核心,并以非盟制定法律文件、设立监督机构和实施区域性司法来推进。在人权立法方面,非洲制定了多个区域性人权宪章、议定书,形成了具有非洲特点的人权法律体系。非洲历史上产生了两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权文书。一份是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这是非洲人权保护的核心文件。该宪章重申“人人均有权享有本宪章所确认和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种群、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任何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受歧视”;另一份是为筹备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而制定的《突尼斯宣言》。该宣言特别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是无可争议的,保护和提倡人权是所有国家的义务,不论其政治、经济或文化制度如何”。非盟致力于建立区域性人权保障体制机制,设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成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监督《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实施。
(4)亚洲的人权主流化
受多种因素影响,亚洲国家迄今未有统一的人权章程或公约,也没有统一的人权监督协调机制。亚洲各国历史上最具一致性的一次人权活动,是为筹备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而召开亚洲区域筹备会议并通过了《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会议最后宣言》(即《曼谷宣言》)。该宣言“强调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必须避免在实施人权时采用双重标准,并避免其政治化。”该宣言特别重申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并重申发展和民主,普遍享有所有人权和社会正义之间固有的相互关系。亚洲的一些次区域组织,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开展了人权保障工作。例如,东盟成立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和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东盟人权宣言》《东盟地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宣言》等,并制定《东盟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公约》。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制定了《南盟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儿童从事卖淫问题公约》和《南盟促进南亚儿童福利区域安排公约》,对保障少数群体权利有着积极意义。阿拉伯国家联盟制定《阿拉伯人权宪章》,其中许多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人权条约的精神较为接近。
3.国家层面的人权主流化
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义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在其序言中指出:“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大量国际人权文书也对此进行了宣称。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联合国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44号决议所通过的《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强调“各国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权的国内主流化要求把保障人权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体现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宪法和法律保护、政治制度保护、司法保护、政策保护、措施保护等诸多方面,共同构成国家的人权保护体制与机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当今世界各国在宪法中对保障基本人权都有不同程度的宣告。在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的影响下,除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现行宪法基本上采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重的做法。例如,中国宪法第二章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该章中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涉及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在“宪法总则”部分规定了基本人权原则,其第2条规定:“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日本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人权,并在第11条强调“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南非宪法在第二章“权利法案”中规定了住所、卫生保健、食物、水、社会保障和教育等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有的国家宪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发展权和环境权等第三代人权,如肯尼亚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清洁健康的环境”。马拉维宪法第30条明确了发展权,规定“所有的人及各民族都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并因而享受这些发展”。厄瓜多尔宪法承认“良好生活权”,并且成为全球首个承认“自然权利”(生态系统权利)的宪法。玻利维亚宪法确立“多元民族国家”框架,保障土著群体权利。此外,世界各国还通过专项法律对保障人权作出规定。例如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玻利维亚的《地球母亲权利法》,墨西哥的《关于妇女享有免受暴力侵害生活的一般法》,以及智利的《环境基础法》,等等。
人权的国内主流化还表现在许多国家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并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199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第1992/54号决议附件的形式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下称《巴黎原则》)。《巴黎原则》明确了国家人权机构的定义和成立标准,对国家人权机构的地位、职权以及工作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1993年联合国大会第48/134号决议通过了《巴黎原则》。此后,以《巴黎原则》为指导,世界各国建立了形式多样的国家人权保护机构。截至2025年10月26日,依据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对认证申请做出的决定,全世界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有118个,其中非洲地区33个,美洲地区18个,亚太地区29个,欧洲地区38个。
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2002年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南》,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概念发展、普遍原则、内容与结构,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等进行了阐释,并对已经制定的11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行总结,鼓励各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一项国家政策行为,也是一国全面系统推进人权建设的重要举措,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据相关研究统计,到2021年12月,已经有至少58个国家制定了86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一些区域组织还制定了区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如欧盟先后制定了《人权与民主行动计划(2012—2014)》《人权与民主行动计划(2015—2019)》。自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制定了4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持续制定4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这4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国家规划,经评估其执行效果优良,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称赞。
(三)联合国推进了人权全球化
在很大程度上,人权的普遍化、主流化亦即意味着人权全球化,因为普遍化、主流化带来的一定是全球化,使人权与世界上每个人和所有人、每个地区和所有地区相联系。人类是生存在地球村中的同一个“类”,是同一个家园中的主人。人权的道德性、正义性等特点,决定了实现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各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和普遍追求,这也使得人权超越了性别、民族、国家、地区等界限,成为一项全球性议题。
1. 人权全球化与文明多样性
联合国对人权全球化的推进,从根本上讲是因为联合国作为国际体系的核心奉行了一种文化相对主义立场,承认文明多样性。文化相对主义在联合国诸多涉人权文书中均有体现,其中《宣言》最有代表性。文化相对主义淡化了西方中心主义,以一种文明包容精神强调全球一致性。《宣言》是不同文明相互借鉴和交融的产物,其“三十根弦可以演奏出许多不同的音乐”。如所周知,《宣言》的起草者来自多种文化和社会制度背景,有西方的,也有东方的;有宗教信仰者,也有不信仰者;有欧美国家的,也有亚洲和拉美国家的;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也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等等,不一而足。而且,《宣言》在起草过程中还广泛征求了世界上不同文化背景的专家学者意见,为使其更能够体现全球普遍性精神。在起草《宣言》的过程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时任副主席的中国代表张彭春,对《宣言》的起草起到了“关键参与者”的作用,并“在促使这一文件被联合国大会接受的团队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宣言》起草中,他坚决反对西方中心主义,坚持《宣言》必须涵盖西方以外的观点,体现全球共识。当有的西方国家代表希望将上帝、造物主等这样有着明显基督教文化特征的话语写进《宣言》时,张彭春提醒说,《宣言》的设计应旨在使其适用于世界各地,中国人占世界人口的很大一部分,但他们拥有不同于基督教西方的思想和传统。当讨论到是否要删去第1条中“应以兄弟关系”对待他人的表述时,张彭春成功地说服大家接受将这一表述置于文件开头,避免了“让《宣言》中的权利看上去显得具有个人主义色彩”。这些都使得《宣言》具有了普遍性和全球性特征。
2. 人权全球化与平衡并重主权和人权
联合国对人权全球化的推进,还因为联合国奉行了对主权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是推进人权全球化过程中面临的最为复杂的问题,也是必须把握和处理好的问题。对此,《宪章》采取了两者平衡并重的原则:既提出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强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又明确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宣言》也突出了人权与主权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要求“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另一方面又明确“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由此可见,将人权政治化,甚至利用人权干涉他国内政,无疑是违背了《宪章》和《宣言》精神的;同时,简单地以一国内政为由不保护和促进人权,甚至侵犯人权,也是违背国际法基本精神的。正因为联合国确立了主权与人权相统一的原则,才使得人权全球化成为可能。
3. 联合国推进人权全球化的具体行动
在具体行动上,联合国推进人权全球化表现在多方面。前述人权主流化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人权全球化的过程。这里主要从另外三个方面略加归纳分析。
一是联合国协调了全球性涉人权保护机构的活动。全球性人权保护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或附属的与人权保护相关的各种组织,如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已经被人权理事会取代)和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际法院、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尽管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法律上独立的国际组织,但是它们和联合国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机构间关系,并与联合国根据各自的具体职责在其共同关注的领域开展合作。在人权保护领域,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中的代表,这些机构在保护和促进人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是联合国推动了工商企业与人权保护议程。工商企业遍布全球,其经营活动与人们的福祉息息相关。尤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工商企业对人权的影响越发显著。《联合国宪章》中即包含了将促进经济发展与人权一体保护的理念,由此开启了联合国层面的工商业与人权议程。自20世纪70年代起,联合国越来越关注工商企业与人权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总结,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一致核可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又称《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是唯一真正获得联合国会员国一致认可的关于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国际文件,中国政府对其投票予以支持。《指导原则》规定了31条具体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所有企业,其核心内容是:国家负有保护人权不受工商企业损害的义务;工商企业负有尊重人权的责任;发生人权侵害时受害者应获得有效救济。2011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第17次会议上还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负责促进、传播和落实《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和制定相关规则的指导性文件或重要参考。2018年后,联合国又通过了《在国际人权法中规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活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及其修订草案,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公约创制工作正在条约谈判的历史阶段。
三是全球非政府组织保护人权的作用得到联合国的肯定与重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特殊作用。《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为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专门下设非政府组织委员会。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指出,“承认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人权和人道主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赞赏非政府组织对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对开展这一领域的教育、培训和研究及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做的贡献”。1996年7月24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48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一项题为《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商关系》的决议,确立了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咨商关系所适用的原则,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与经社理事会建立咨商关系应该具备的条件。据统计,截至2025年5月5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已经与6494个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咨商联系,也就是说,这些非政府组织取得了联合国咨商地位。
五、中国参与并推动了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程
多年来,中国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发展实际相结合,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总结自身的人权实践经验,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丰富了人权文明多样性。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与联合国各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并且与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努力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公平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不断为保护和促进世界人权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自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至今,中国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人权文明进程的关系,可以简要概括为参与、主动参与、推动引领3个阶段。
一是参与阶段,大致为1971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开始逐步参与联合国事务。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更是加大了参与联合国事务的力度,包括人权事务。自1979年起,中国连续3年作为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在经社理事会组织会议上当选为人权委员会成员,并连选连任至2006年。期间,中国一直本着积极和建设性姿态参与人权委员会有关议题的讨论和磋商,包括参与《发展权利宣言》的制定等。
二是积极参与阶段,大致始于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首部人权白皮书,到党的十八大召开,中国开始以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并推动联合国人权事务。例如,中国参与并推动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相关人权文献的制定与出台等工作。自2006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至今,中国已共计6次当选为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成为当选次数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也说明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中国的人权发展以及中国在全球人权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中国积极推动联合国人权机构改革,使国际人权机制更加公正客观透明。中国积极主张通过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处理人权事务,反对利用所谓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并与人权高专办展开了有成效的合作。
三是推动引领阶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对联合国人权事务的推动引领作用更加明显。在全球发展与治理上,先有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强调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商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继有习近平主席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强调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核心要素,凝聚全球价值共识。再有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发展、全球安全、全球文明、全球治理“四大全球倡议”。其中“四大全球倡议”倡导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行动导向的治理观。习近平主席提出的这些理念、价值与主张,不仅与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主张高度契合,而且深刻反映了当今时代对人权保障提出的新要求,是中国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促进世界人权发展贡献的新思想新智慧新方案。也正因如此,习近平主席提出的这些理念、价值与主张得到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与支持。例如,截至2025年8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已经连续8年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宣言,8次写入金砖国家领导人会议宣言,其核心要义被纳入联合国“未来契约”,成为当今世界具有重大标识意义的国际公共产品。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9项国际人权条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并且信守所承担的人权条约义务,充分发挥国际人权条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作用。中国积极将国内法律政策与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接受各条约机构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促进人权全面协调发展,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历次会议和各项工作,并认真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2017年、2019年、2021年、2023年和2025年,中国5次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发展对享有所有人权的贡献”决议草案。2018年、2020年和2021年,中国3次发起并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草案;2021年又提交“殖民主义遗留问题对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决议草案。以上决议草案得到了人权理事会南方成员国的一致支持,均以多数票通过。2023年,中国联合玻利维亚、埃及、南非等国提交了“在消除不平等现象的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决议草案,80余国加入共同提案国,该决议草案免于表决一致通过。2025年10月6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了中国代表玻利维亚、埃及、巴基斯坦和南非等近70个国家提交的“在消除不平等现象的背景下促进和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决议草案。中国在人权理事会推动和提交的一系列决议草案获得多数票或一致通过,充分表明了中国的人权主张不仅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也得到了联合国人权机构的认可和称赞,这在很大意义上反映了中国人权话语与联合国人权原则的一致性。
多年来,对于联合国框架下的涉人权事务或议程,中国也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工作。在此仅以中国与《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称《2030年议程》)的实施为例。中国信守国际承诺,落实大国责任,积极推动联合国《2030年议程》的落实,并交出了一份十分令人满意的成绩单。在2015年9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通过《2030年议程》之后,中国于2016年4月发布《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方立场文件》。该立场文件明确提出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全面协调、包容开放、自主自愿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并把以下方面作为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消除贫困和饥饿、保持经济增长、推动工业化进程、完善社会保障和服务、维护公平正义、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效利用能源资源、改进国家治理。该立场文件提出了落实《2030年议程》的途径:增强各国发展能力、改善国际发展环境、优化发展伙伴关系、建立发展协调机制、完善后续评估体系,并具体阐述了中国落实《2030年议程》的政策和规划。2016年9月中国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详细阐述了中国未来一段时间通过大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落实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的工作方案。中国还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展报告(2017年8月)》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自愿陈述报告(2021年6月)》等一系列情况报告,向全球展示中国政府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情况和面对的挑战。其中,2021年中国发布的第二次国别自愿陈述报告介绍了中国为力争达成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在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等领域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因为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中国提前10年实现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代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为全球人权文明的进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智慧与方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至上的人权理念,在实践中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人权观。例如,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人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等等。所有这些,都极大地丰富了人权文明的理念与价值内涵。
中国式现代化开创了人权文明新的实践路径。例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将发展与人权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了发展与人权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坚持既突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其他各项基本人权很好地结合起来,协调增进各项人权全面发展;坚持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把发展人权事业与国情和具体实际相结合,使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倡导全人类共同价值,提出全球发展、全球安全、全球文化、全球治理“四大全球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绘制出新的全球人权文明发展新图景,等等。所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人权文明的实践模式。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又更好地证成了中国的人权理念与人权模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依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国的人类发展指数(包括预期寿命、教育水平、生活质量3项基本指标)从1990年的0.491上升到2024年的0.797,多年来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状态,实现了从低人类发展水平组向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组、又从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组向高人类发展水平组的两次飞跃,目前正在向极高人类发展水平组(0.800以上)迈进。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取得如此非凡的发展成就,无疑是一个人权奇迹。
六、结语
1948年12月10日,当联合国大会为表决《宣言》而展开激烈辩论时,因为目睹有代表指责文件内容不完美,叙利亚代表阿卜杜勒·拉赫曼·卡亚利(Abd al-Rahman al-Kayyali)为捍卫《宣言》起身演讲。他指出,历史上曾有过许多人权宣言,但那些早年的宣言既没有完美的内容,也没有得到完美的执行。他认为,文明的进步总是缓慢的,对于今天这部《宣言》而言,“它并不是联大或经社理事会几位代表的作品,而是人类世世代代的奋斗成果”。卡亚利的话,是对《宣言》的文明意义与价值的充分肯定。今天我们回味这段话,自然会对联合国在全球人权文明进步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抱以极大的敬意。
回溯联合国80年与人权文明的进步,其中虽有遗憾与不足,但更有欣慰和收获。联合国倡导并推动了现代人权价值的确立与传播,在联合国框架下建构起了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际体系,组织开展了大规模且长期的人权保障行动,对人权文明的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类文明因此而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毫无疑问,联合国为全球人权文明进步所作出的贡献,也是世界各国团结合作、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可否认,联合国并不完美,如同人类社会发展并非总是坦途,联合国在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这也许正是卡亚利所说的“文明的进步总是缓慢的”一种表现吧!
80年后今日之世界,正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冷战思维卷土重来。一方面,有的大国接连退出《巴黎协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甚至拒绝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使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受到严重冲击,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遭到破坏。另一方面,全球人权保障依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和不可持续等问题,贫困、饥饿、失业、传染病等依然困扰着数以亿计的人口,逆全球化、南北差距、战争和武装冲突、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特别是破纪录的高温以及火灾和风暴等自然灾害加剧,严重影响着人人享有基本人权的实现。继续发挥联合国在全球人权保障与发展以及人权治理中的作用,不断推进全球人权文明的进步,依然任重道远。
(本文转自启航1949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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