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人权则是科技发展的价值准则。如何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促进科技发展,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核心议题。进入数字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全方位重塑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交往关系和行为模式的同时,也对人权保护提出了系统性挑战,包括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人权内容扩张与人权侵害主体和方式的变化等问题。为了应对科技革命对人权保护的挑战,划定国家和平台利用技术限制公民权利的边界,数字人权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兴人权观念。学界围绕数字人权的证立展开了激烈争论,争论的共识是数字技术的应用给人权带来了变革,分歧在于数字人权是否突破了既有三代人权体系的理论框架。实际上,在由数字技术建构的多元社会权力结构下,代际人权理论所预设的物理社会背景和局域性保护范围,很大程度上已陷入人权保护失灵的困境。如果仍旧依赖代际人权理论范式,就无法有效解释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的新兴人权形态问题。面对数字技术对人权的全域性冲击,有必要跳出代际人权理论体系框架,从范式转型的视角重新审视人权观念的现代化演进规律。
代际人权理论是一种解释人权变迁问题的范式,但是这种理论削弱了人权体系的应变能力,难以解决技术革命导致的跨领域的数字人权问题,出现了范式危机。一方面,代际人权的构成要素无法解释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的人权问题。从构成要素上看,代际人权范式由人权主体、人权义务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数字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人权问题,建立在各个主体之间形成的数据关系基础上。对于数据关系中的人权要素,从实质上看,作为人权主体的人的地位变弱了,作为人权义务主体的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变强了,二者的关系在不平等的数据权力结构中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就是说,人权的各个具体要素都发生了变化。另一方面,代际人权的结构体系无法容纳新兴数字人权。在代际人权理论中,三代人权的结构体系呈现出的是代代传承与延续的内在逻辑关系,而技术驱动型数字人权的生成机理完全不遵循三代人权体系的迭代规律,无法进入代际人权的理论范式中。实际上,技术驱动型数字人权不仅能够覆盖三代人权体系的全部内容,而且还包含了新型数据权利内容。因此,数字技术应用作为一种交叉性、复合性、领域性的社会历史实践,为了解决数字技术应用领域中的人权问题,应该发展出一种新型领域人权范式。
由于数字时代人权的产生条件完全不同于传统三代人权,已经很难用人权代际划分标准来定位科技应用领域的数字人权,亟待从代际人权理论向领域人权范式转型。首先,领域人权是风险问题导向性人权,其产生条件建立在领域性的人权侵害风险问题基础之上。由于数字技术已经成为新的社会“统治者”,为了反对数字技术对人的领域性控制,防止数字权力对人的全方位规训,就要把握领域风险的客观技术规律,形成“领域人权自觉”。其次,领域人权强调人类在社会关系中的嵌入性,其本质内容要求增进人与社会的连接关系,突出对关系型人权的保障。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新的沟通型“人权文明”,数字领域人权就要求加强对参与式数字关系的保障,以及对干预式数字关系的限制。最后,为了适应人权范式的领域化演进规律,需要供给领域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技术应用的跨领域性,导致人权面临着系统性危机,需要因应技术的扩散性风险,强调人权的领域法保护。
领域人权理论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任何一个特定领域的人权问题,尤其是能够有效解决数字技术应用领域中出现的交叉性、综合性、复合性人权问题。一是领域人权理论在数字领域的可用性。数字领域的人权问题就是由于数字技术应用导致的,领域人权理论可以聚焦于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人权风险,围绕数字技术应用中的人权减损展开分析,构建起一套数字人权的领域法保障体系。二是领域人权理论指引下的数字人权的保护范围。为了回应数字科技应用的领域性风险和现实数字人权需求,可以在领域人权价值系统的引领下,明确数字人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保障人的自主性是数字人权的价值基础,保护数字人权的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是核心内容。三是领域人权理论指引下的数字人权的保护路径。数字时代的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演变与更新能力,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人权问题呈现出明显的融合性、交叉性和动态性特征,需要更加综合的、体系化的和协调的新型法律供给模式。而在领域人权理论指引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关系、技术与法律的交叉关系,可以为数字人权提供整合性的、跨界性的领域法保护。
总之,领域人权观是数字时代中国人权实践的经验总结,建立健全数字技术驱动下的领域人权知识体系,有助于推动中国人权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在领域人权观的理念指引下,可以推动确立数字技术应用领域人权的结构体系,促进人的道德价值系统与社会的数字技术系统之间形成建构性相互关系,有助于实现人性道德观的社会进化。
(作者:周维栋 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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