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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弘扬正确人权观的理论指南

2025-12-02 09:19:34来源: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微信公众号作者:胡玉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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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摘要:“正确人权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创性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是正确人权观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权观的重要著述可从四个方面予以解读。一是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为此,中国必须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人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治理。二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既有人类社会的普遍性,又有基于各国地域、历史、文化的特殊性,为此,中国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三是以改善人民实际生活为导向加强人权建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决定着中国人权发展的根本方向,为此,要肯定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将生存权、发展权视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四是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权的范围与深度。全过程人民民主架构了民主选举权、民主协商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的完整民主权利体系,为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广泛、持续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提供制度支撑。全过程人民民主还拓展了现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范围,为中国未来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

  关键词:正确人权观;人类共同价值;人权发展道路;幸福生活;全过程人民民主

  目 次

  一、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三、以改善人民实际生活为导向加强人权建设

  四、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权的范围与深度

  五、结语

  人权是生而为人者所必须拥有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然而,从国家和法律的角度而言,人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又必然要以相应的人权观为其基础。同理,在不同的人权观之下,会有不同的人权制度和人权内容,在此,弘扬正确的人权观对于一个国家的人权道路和人权建设来说就显得极为重要。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提出“正确人权观”这一原创性概念,强调指出:“要弘扬正确人权观,广泛开展人权宣传和知识普及,营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氛围。”那么,什么样的人权观属于正确人权观呢?张文显教授就此指出:“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正确人权观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大量有关人权问题的阐释,《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的出版发行,更将新时代的正确人权观展现于世人面前。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人权论述的解读,笔者不揣冒昧,将其核心要义归纳为四个方面,错讹之处,敬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

  从世界法治的发展历程而言,人权观念如影随形般陪伴着法治的成长与繁荣,塑造着法治的内涵与标准,推动着法治的革新与演化。在启蒙时期,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者,高举人权大旗,鞭挞专制制度,为人们呼吁不可剥夺、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毋庸置疑,只有人才拥有人权,人权的理念必定依附于自然的人,而在进步的思想家们看来,只要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就拥有为生存、发展所需的自然权利。在此,人权具有平等性,人不分贵贱、无论贫富都可普遍地享有人权;人权具有固有性,即人并非赤条条地来到世上,相反,所有社会成员从降生于人间的那一刻起,即拥有经营生活、发展自我所必需的权能;人权具有先在性,人享有人权并非来自统治者的仁慈和法律的恩赐,而是人本该获得、必须拥有的权利。就此而言,国家和法律只是对人应当享有的人权予以确认,并在国家强制力保障之下加以落实、践行。可以说,人权观念的诞生与人权制度的确立,为法治增添了最为重要也最为灵动的法律内核,为人们谋求幸福生活提供了道义上和制度上的支撑。著名国际人权专家诺瓦克对此言道:“人权必须被视为现代哲学的主要成就之一。它们的道德魅力和革命力量已经以许多具有持续影响力的方式塑造了过去250年的历史。它们在当今的正当诉求是唯一的获得普遍承认的价值体系,而且,人权不像诸多的意识形态或者宗教那样,是自我封闭的。它不能为生活中无数问题中的任何一个提供唾手可得的答案,但是它为人际关系提供了一张宽松织就的最低标准和程序规则的网,这些标准和规则不仅平等地适用于政府、执法机构和军队,而且原则上也适用于商业企业、国际组织和私人个体。”可见,人权观念与人权制度编制了为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标准和程序,从而为塑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奠定基础。在人权所给予的平等权利、机会、资源之下,人们有了生存的资本与行动的权能,能够合理地界定和调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和生计。

  对于人权的意义与价值,习近平总书记予以高度的肯定,认为“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这一立足于全人类的人权理念告诉我们,一个理想的社会,就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人权的社会,而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有何不同;人权不仅是在法律上的抽象规定,而且是能够看得见的全体人民的“充分享有”,抽象的人权理念必须转化为可实现的法律权利,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为人们提供助力;人权也是人类社会需要奋斗的目标,其发展历程本身就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标准到高标准、从内容单一到权利综合的跃升,其中每一步都需要人类社会为之呼吁、努力乃至抗争。中国的人权发展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砥砺前行的结果。“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在漫长的古代中国专制社会里,法律上所见者无非是“权力”与“义务”,即统治者享有宰制人民的无限权力,广大社会成员在法律上只有义务而无权利。人权观念虽然在清末新政时引入中国,并在此后的法律制度中也有所体现,但总体而言,不仅人权的规定残缺不全,而且多为字面的权利而无权利的实效。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将人权作为装饰不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经过一百年的奋斗,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实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人权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制表达,“主人”的地位和身份,彰显的正是人民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规划个人人生的主体形象,是人权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并为人民所真正享有的生动写照。2004年宪法修改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进入宪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重视人权的宪法表达和对本国人民以及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既然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中国就必须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人权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治理。“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一方面,只有世界各国通过交流互鉴,才能凝练出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的人权清单和人权标准,从而真正造福于世界各国人民;另一方面,人权发展上的不平衡也需要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来解决,这样才能为处于不幸境地的人群提供最大程度的人道救援与物质扶持。“在人类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都不能少。世界上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我们要直面贫富差距、发展鸿沟等重大现实问题,关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关爱贫困民众,让每一片土地都孕育希望。”习近平总书记警示世人:“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人口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国际社会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开放、包容的精神,尊重并反映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意愿。”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也必然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日益走进世界舞台的中心,中国必将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方案。

  二、坚持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

  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特殊性之争是自人权理论发轫以来即存在的重大理论争议。不容否认,“人权的理念基础是对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尊严的承认;进而言之,人类大家庭里的每个成员平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是这个世界的自由、公正及和平的基石”。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所有人类都有被他人尊敬的欲望与需求,而这种能够满足个人尊重的最终形式,就表现在人权概念之上”。可见,人权奠基于人的尊严理念之上,而被有尊严地对待,无疑是所有社会成员最深层次的心理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人权是具有普遍性的,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借口本国、本地情况的特殊而抵触为人类社会所共同认可的人权标准。然而,人权与人性相契合的这种普遍性,却容易滑向人权模式上的普遍主义。如学者所言,“人权的普遍主义主张,人权是人之作为人,仅仅因为他(她)是人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生而有之的、普遍的、无条件的和不可剥夺的,是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毫无例外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存在着普遍的人权价值和共同的人权标准,每个国家都应当尊重这种价值并执行这个标准。这个概念基本上是以个人主义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学说为其哲学基础的,代表了西方传统的人权观”。质言之,在人权普遍主义者眼中,人权是超历史、超现实的,它永恒不变且标准统一,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只会有一种人权模式,且只是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的西方人权模式。

  然而,“名非天造,必从其实”。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肯认人权学说和人权制度革命性、进步性的同时,也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唯心主义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揭露与批判,强调指出,人权是具有历史性的,是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天赋人权学说假托人权来自于“天”的赋予,而无论这个“天”是“上天”“上帝”“神”“造物者”还是“自然”,都是让人无从窥见和不可捉摸的。这不仅难以为人权提供合理性、正当性基础,而且使得人权这一概念充斥着抽象的玄想。对此,马克思言道:“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换句话说,人权只能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不同的时代会生发出不同的人权需求,而不同的历史背景也会导致人权内容的不同样态。恩格斯对此专门举例言道:“世界上一切权利根据,不论怎样永恒,也不能使一所房屋有能力在50年内以租金形式获得10倍于房屋成本价格的偿还;只有经济条件……才能够做到这一点。”可见,超历史的人权是不存在的,也是反历史的。其中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启蒙思想家们对人权谱系中的自然权利、政治权利多有论述,然而对社会权利基本上未予关注,这本身就表明社会权这样一种后发式人权,只能诞生于19世纪下半叶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工人运动风起云涌的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阶段。不仅如此,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人权是以“现实的个人”为主体,因而对权利的发掘,“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人们的权利需求,所有人权的种类、内容都有赖于这一现实条件的存在,毕竟“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脱离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谈论人权、权利,绝不可能产生实际的意义和效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在人权发展道路的选择上,强调要尊重世界人权的基本规律,但更看重走中国特色的人权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如此,人权道路也是如此。“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对此“中方不接受人权‘教师爷’,反对搞‘双重标准’。”具体而言,“我们发展人权事业,不是以西方所提的那个标准为圭臬。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对西方国家在我国人权问题上指手画脚的言行,要坚决顶回去”。在具体实践中,当代中国不仅走出了有着自己特色的人权之路,而且在人权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为世人所惊叹。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多年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一重要论述,实际上已勾画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轮廓(见表1)。

表1 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图景

  自然,对于戴着有色眼镜来观察中国人权状况的西方政客而言,中国坚持走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只不过是回避人权的普适性标准,甚至是将通行的人权标准压低而逃避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已。但是,人权的特殊性是一种客观事实,这一点即便是西方主流的人权学说也不否认。诺瓦克就明确提到,在人权问题上,“普遍性原则无论如何都不排除区域的或者国内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普遍有效的是基于个人尊严的权利不可剥夺的原则,它们是国际习惯法或者条约法承认的一些最低限度的标准;其中包括禁止酷刑和奴隶制,禁止种族歧视和隔离,人民自决权或者儿童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此之外,个别国家或者区域性组织当然可能自由地确立它们自己的、更高的标准或者更多补充性的人权”。质言之,在全球人权话语下,的确有一些不可撼动的最低人权标准,如上述引文中提及的禁止酷刑或奴隶制等,任何国家借口本国特殊国情而无视这些最低标准的存在,都是未能尽其对本国人民人权保障义务的体现。同样,让人们拥有更高标准、更多种类的人权,固然是再好不过的社会理想,但人权对应着国家义务,一个国家能否配足保障人权实现所需的全部资源,特别是能否给予社会弱者全面而有力的扶助,则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许正因如此,中国虽然在人权事业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人权事业的推进仍须贯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工作方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精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不吊高胃口、不空头许诺。”这是一种求真务实的态度,也是能够为国际社会所理解的人权立场。在这方面,国际人权学者就特别提到了人权话语中必须具有的“存异权”,强调“人权话语也包括‘存异权’”。以文化权利为例,“当我们讨论文化权利时,我们也指某一国家内部的各个群体保持自己的文化特征、发展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即便其有别于所谓的民族国家建立的主流的或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发展模式”。一个国家内部是如此,不同的国家之间更应是如此。可见,“求同”固然重要,“存异”同样必需。只有各国之间加强交流合作、互相包容,才能将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的特殊性进行更为融洽地结合,同时为世界人权事业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人权样态。

  三、以改善人民实际生活为导向加强人权建设

  从权利内容上看,人权可区分为三大门类:一是公民权利或曰自然权利,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为维持生存、经营生计、安排生活所必需的权利类型,人身权、财产权即为其中典型的代表;二是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政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所必需的权利,如选举权、参政权等;三是社会权利,指全体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福利、资源、服务的支持以及弱者要求国家予以扶持、救助的权利。然而,无论权利可以分成多少类型,权利的根本之处都应当是让人们能够体面、有尊严地生存,所以说,对于人权而言,最能够直接显现其效果的就是权利能够为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助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生活”是人权最基本的底色。人们如果既能满足物质条件的需要,又能有精神上的自足与安宁,那就可以认为已经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生活维度来建构人权,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权观的最大特色之一,可用“生活人权观”来加以概括,其寓意,一是指人权建设的目标,主要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生活需要为主;二是人权建设的成效,根本之处在于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品质。有关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国发展成就归结到一点,就是亿万中国人民生活日益改善。”生活的改善正是人权状况改善、人权水平提升的重要标志。

  围绕“生活”这一视角,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几个重要的命题,需要专题阐述。

  一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决定着中国人权发展的根本方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从这一重要论述不难发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越过了满足温饱的生活层次,而进入到小康社会下的体面生活之中。换句话说,在当代中国,生存的基本保障已然实现,最低限度的人权业已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和制度支撑。然而,中国人民在新时代还追求越来越有品质的美好生活,这种美好生活不只是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还包括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举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都在多个层次、多个维度上展示了人们渴望参与政治、期待良法善治、关注公平正义、追求社会安全、期盼环境优美的内在需求。人们普遍的需求、需要,正是人权生发的内在动力。从哲学上说,“需要”是指“人的生存、幸福、充实所必需的物质的、心理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社会的等方面的要求”;从法学上看,“权利之存在,权利之主张,皆根源于个人参与社会生活此一事实,亦即根源于个人之生存需要。人为了顺利生存,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必须不断主张有利于生存的各种实益,因此,有社会才有权利,一人世界无所谓权利”,质言之,“人的权利并非天赋,是人为了求生存而经营社会生活,所自然产生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权利的自然性具有多重意味:它来源于人的自然需求,确立权利名目无非是对人们正当需求的回应;它主要聚焦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要为芸芸众生提供支撑其生存、生活、生计的权能;它是自生自发秩序的产物,国家和法律并非赋予权利、创造权利,而只是对人们应有的权利加以确认、肯定和保护。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就必然要在法律上确认种类更多、范围更广、内涵更为丰富的权利清单,以权利作为人们美好生活的资本与凭藉。在美好生活与人的权利的关联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只有人们必需的权利都能在法律上得以体现并在实践中受到保障,美好生活才会有现实的基础和牢靠的支撑。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总体上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特点,其中有很多需求过去并不是紧迫的问题,现在人民群众要求高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工作水平也要相应提高”。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拓展权利的范围,特别是对新时代人们所急需的权利要在法律上加以确认。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就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仅就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等还有待于更为全面、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已有的权利名目,还需要丰富其内涵,拓展其范围,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健康权为例,《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但这只是在私法层面从消极权利的意义上对健康权进行的规定,与人们有要求国家提供健康保护的公法或社会法上的健康权存在明显的差异。按照学者的界定,在社会权意义上,健康权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使用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的权利;二是传染病与地方疾病可在其中加以防范和控制的公共卫生秩序权利。由此可见,公法与社会法上的健康权所指的,一是人们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必要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让人们看病不难、吃药不贵、就诊不烦;二是人们有权要求国家在发生大面积疾病风险或疫情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与控制。这一层面意义上的健康权虽然在国家现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尚不够清晰完整。

  二是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人权理念的创新性论断。当然,从思想渊源的角度而言,将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归结为人权,从美国《独立宣言》中就已现端倪,即“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某些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然而,这一表述将追求幸福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并未将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提升为“最大的人权”。对于“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命题,笔者已在相关的论文中进行了诠释,在此仅就何谓“最大”作些解读。在我们看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的“最大”包含的寓意主要有三个。第一,它表明人民幸福生活是人们最为重要、最为基础的人权。人权依托于存活于社会的主体,没有人的存在也就无所谓人权;人通过生活来表明个体的存在,生活伴随着人生命的整个历程。然而,人的生活既有幸福、快乐的生活,也有痛苦、悲惨的生活。倘若人们在生活中享受不到任何幸福,那自然与人权的缺失有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学者们多从生活的维度来定义人权,如在对“什么是人权”的回答中,诺瓦克就将人权定义为“使所有人有权基于自由、平等和对尊严的尊重而塑造他们自己的生活的基本权利”。第二,它表明人权是实现人民幸福生活的根本要件。人权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制度,从制度的层面而言,它与是否存在规定人权的法律、实现人权的途径、保障人权的机制密切相关。如果应予规定且有条件规定的人权未纳入国家法定权利的范围,那是立法机关的失职;如果人权只是空洞的权利宣示而无任何资源、条件的配给,那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人权;如果人权在遭受侵犯时无救济的机会,这样的权利同样是有名无实。所以,要保障人民幸福生活的实现,就需要加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概言之,“人权涉及人类值得生存的基本条件,保护着人类有尊严地生活”。在人权与美好生活的关联性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要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统筹推进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思想文化、公平正义、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建设,全面做好就业、收入分配、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扶幼等各方面工作,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在这里,既有通过人权发展来保障美好生活实现的宏观要求,也有对现实服务于人民幸福生活的具体权利的战略规划。第三,人民是否拥有幸福生活,是衡量一国人权状况的根本标志。人权状况说一千道一万,根本之处就在于人们是否能在人权制度的庇佑之下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启蒙时期的思想家霍尔巴赫的一段言辞,就很好地说明了人权的功能即在于保障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霍尔巴赫言道:“人如果不能享有他通过个人努力获得的权益,那就不能维护自己的生活,或不能得到幸福。因此,自然法授予每个人一种名叫所有权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别的东西,而只是人独自利用凭自己的才干、劳动和技艺所创造出来的物品的可能性。”财产所有权当然只是权利清单中的一个人权类目,然人权、权利的意义即在于让人们拥有幸福生活的价值却可见一斑。在言及中国人权的伟大成就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中国解决了13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让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可见,人权最终的价值体现,就在于让人们结束贫困状态,真正过上幸福而美好的生活。

  三是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从人权的不同形态而言,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一种偏向于观念上期待、主观上渴求的权利理念,而要将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期盼落实于每个人具体的生活过程之中,就必须重视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制度建构及社会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本国实际相结合,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首要的基本人权”表明了生存权与发展权在人权谱系中的优先地位,意味着所有人权发展的道路设计和内容架构,都必须将生存权、发展权置于首位。

  生存权之所以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根源在于生存权是人们得以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如果被剥夺了生存的资格或者因贫穷、匮乏而无法正常地生存,要享有其他人权便无从谈起。我国学者就曾指出:“就人权历史发展而言,人权应在有了生存权之某些保障后,才可论及平等权;有了生存权、平等权作基础,才可论及自由权;有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作基础,才可论及参政权,人的生存权应该是人权发展中最基础的,这个项目的研究应置于所有人权之上。”当然,“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这样的发展顺序是否恰当自然不无商榷的余地,但将人的生存权置于所有人权之首则为不刊之论。国外学者也提到,“与某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诸如表达自由)相比,生存权利显然具有一种不同的重要顺序,因为对前者的限制不见得必然危及一个人的生存本身”,而确保人能生存才是人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当然,这种言说并不意味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不重要,而只是说明生存权相对于这些类别的权利而言更为基础。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当今社会,生存权还不只是免于饥饿、匮乏的物质生存,“尊严地生存”已进入生存权的法律内涵。徐显明教授在《生存权论》一文中,追溯了生存权在法律史上的发展流变过程,并以作为生存权核心内容的生命权为例指出:“与早期人权规范中作为自然权的生命权不同,现代作为生存权的生命权,已增加了尊严权的内容。生命与尊严的结合,可以理解为人的‘体面地生存的权利’……如果一个人的生命是在屈辱状态中被保全,那么它的生命至多是奴隶式的动物形式,其生存的价值不在自己而在屈辱施加者。”也正因如此,日本学者大须贺明在言及生存权的目的时,明确将生存权的要旨归结为“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习近平总书记也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分析了由生存困境所导致的尊严缺乏,强调指出:“当今世界仍有8亿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每年近600万孩子在5岁前夭折,近6000万儿童未能接受教育。……我们要将承诺变为行动,共同营造人人免于匮乏、获得发展、享有尊严的光明前景。”当代中国脱贫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就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改善人民生存境况上取得伟大成就的典型事例,也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总之,只有让人们摆脱贫穷和匮乏的生活困境,其才有可能保持体面与尊严,从而与其他人一样真正地拥有机会上的平等与进行多重选择的可能。

  发展权是国际社会的新兴人权。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明确规定:“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由此可见,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发展权的核心是每个人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发展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实现。发展权的理论渊源可追溯至马克思的经典论断。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提出,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未来社会,是一个“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学者在诠释“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表述时,又将“全面发展”与“自由发展”加以区分,认为前者强调的是个人发展的全面性,后者强调的是以个人兴趣爱好为基础的个人发展的独特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和完美统一,又必定会更好地引领全体社会成员达到更为崇高的人性境界。同样,“发展”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性,又必定引发将“发展”提升为“发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根据汪习根教授的梳理,发展权作为一项崭新的权利,最初由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于1972年正式提出,并由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期间被联大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发展权利宣言》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所正式确认。汪习根教授对发展权概念进行了界定:“发展权是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地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全面发展所获得利益的一项基本权利。简言之,发展权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这一权利形态已成为国际社会形成普遍共识的重要人权。

  有关发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现代化的最终目标。”这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承与弘扬,又是对包括中国式现代化在内的全球现代化终极目标的精确定位。在发展权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作为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总结我国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人民既是发展权的享有者,又是发展权的受益者。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于发展权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多有论述,涉及如在个人发展的基础性权利方面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在个人发展的支持性权利方面的文化权和参与权,在个人发展的保障性权利方面的社会保障权等。限于篇幅,兹不赘述。

  四、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权的范围与深度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民主理论的独创性贡献,是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经验探索出的新型民主之路。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特色,习近平总书记进行了精辟的概括:“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在此,“四个统一”典型地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持续性、广泛性、真实性、有效性,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业已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不断丰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社会民主和基层民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是全过程各领域有效率真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如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既体现民主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于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提炼了民主权利的五种具体形态,为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上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涵摄的民主权利表述上,以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上的“五权”来加以概括。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民主选举权既指由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包括人民群众在村(居)委会参与选举以及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参与选举,行使民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民主协商权是人民群众参与协商过程的权利,主旨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召集人民群众在重大决策前和决策过程中广泛进行协商,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保障民主协商权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深入开展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基层协商等多种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等多种协商方式,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民主决策权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进行决策之前,广泛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地方事务等方面的决定、决议、规划、策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努力建设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证了决策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民主管理权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法律设定的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明确指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在根本大法上确立了人民的民主管理权。与通过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间接民主方式不同,这里的管理权是直接民主意义上的管理权,即具体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例如,“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民主监督权是指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力加以监控、督促、纠偏以使权力运作符合法定目的的权利。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以基本权利的方式固化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权力是柄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为此既要建立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的法律机制,也要发挥人民群众在监督权力运行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次,全过程人民民主将民主权利延伸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持续参与。与西方社会的民主制度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注重选举中的民主,也关注选举外的民主。西方民主制度重在对官员选举制度进行安排,人们所能享有的民主权利主要表现在选举期间能够根据个人偏好和利益导向进行投票,但选举之后人们只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看客”,无权过问国家和社会的具体管理。有关这一点,马克思很早就予以了揭露,指出:“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作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说到底,这种形式的民主制无非是在法定的任期制下每隔几年在资产阶级成员内部换些人上台执政而已。习近平总书记将这种使人民只能短暂享有民主权利的方式称为“形式主义的”民主,指出:“古今中外的实践都表明,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换句话说,如果人民只是在选举这一特定时段才能享有民主权利,事后却无权过问国家的政治决策和政治行动,也没有能力让执政者兑现他们在选举时所作的各种承诺,那么这样的民主自然是间歇性、阶段性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民主形态。与之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人民群众既能在选举过程中平等、普遍、真实地享有选举权利,也能够在选举之外,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协商、决策、管理、监督。

  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要求,民主制度除了在国家制度层面所体现出的民主建制之外,还包括由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参与事关自身事务以及基层事务的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主要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则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主旨是让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享有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权利。这里所指的基层,既包括地域上的基层,如村镇、社区,也包括组织上的基层,即人们工作、生产的单位。就前者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保证村民、居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居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参与地方事务的协商、决策、管理、监督。以农村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丰富基层民主协商的实现形式,发挥村民监督的作用,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做到村里的事村民商量着办”。就后者而言,则是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进行了诸多重要制度安排,如“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6条第2款);“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17条第2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言的主体无论是地域还是组织,都是与“国家”相对应的“基层”,而“基层”是人们谋求生存、维系发展最主要的场所,在这些领域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原则和理念,必将极大地提升人民群众参与涉及本地方、本单位相关事务管理的兴趣和能力。

  再者,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了我国现有法律权利的范围,为我国未来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引。在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论述中,涉及大量未在现行宪法、法律中规定的权利类型,这为我国不断拓展人民民主权利的范围、提升中国人权保障水平提供了思想引领。从宏观层面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涵摄的民主选举权、民主协商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五权之中,民主协商权、民主决策权并未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为此,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规制协商、决策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标准。在保障人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本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权利类型,同样未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而属于民主政体下人民本该拥有的基本民主权利。此外,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政治制度是否是民主的、有效的“八个能否”中,“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是其中重要的标准之一,而这也就是人权理论和人权制度中常提到的“平等担任公职的权利”。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只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以及选举权和平等担任公职的权利才完全具有民主参与的性质”。公职是公共职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公平地对所有人开放,当国家和政府人为设限不允许某些具有同样资历、能力的人才进入公职队伍序列时,就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背离,也是对人们享有权利的剥夺。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习近平总书记还有些重要描述,虽未直接言及“权利”,但仍可归结为某类具体的权利表达。例如一再提到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诉讼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将之转化为权利的表述,实质上可以理解为国际人权公约中明确提到的“要求公正审理权”。“要求公正审理权”,也称程序参与权,是指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这既是法院存在的正当基础,也是保障人权的具体表征。正如丹宁勋爵所言:“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在公平审理时,每个人都可以适当地向法官阐述案情。在这一点上,寡妇的权力与煤管局的一样多。”没有公平的法庭审理,就不会有公正的司法结果。

  五、结语

  正确人权观是推动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理念基础,也是塑造人权发展道路的指导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人权理念和人权思想,需要我们认真学习、仔细体悟并进行学理解释、体系建构。本文从“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以改善人民实际生活为导向加强人权建设”“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权的范围与深度”四个层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观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当然,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其人权理论内容深邃,限于水平和文章的篇幅,笔者暂仅就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些粗浅归纳。从逻辑层次上说,“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重在阐述人权观念和人权制度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产生的重要影响和发生的实际效能;“坚持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则是从特殊国情的角度论证中国坚持走自主人权之路的正当性、合理性;“以改善人民实际生活为导向加强人权建设”重在强调当代中国如何从美好生活的要求出发,将人民幸福生活视为最大的人权,并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权的范围与深度”则表明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中,民主权利的范围逐步扩大,民主权利的质量不断提升,并且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指导下,可以生发出诸多新的民主权利,为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2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本文转自政治与法律编辑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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