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赵心:北京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话语变迁

2025-12-02 10:22:01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赵心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阅读提示·

  北京世妇会以来,中国构建起日趋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实现了法律话语的深刻变迁。1995年后,中国立足国情转译国际规范,推动妇女权益从道德呼吁转为法律义务;2012年以来,法律话语转向“赋能参与”的积极赋权,形成系统化保障体系;2022年至今,中国从规则追随者转变为全球性别治理话语引领者,贡献原创智慧与制度经验,深度参与并塑造全球性别平等话语体系。

  2025年是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上强调,“妇女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创造者、推动者、传承者,推进妇女事业是全人类共同事业。”这一重要论述既彰显了妇女事业的全球价值,也为中国30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实践探索与话语演进锚定了核心方向。

  法律话语作为法律文本中观念内核、价值取向与权利关系的集中载体,其变迁直接折射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轨迹。回望30年,中国不仅构建起日趋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更实现了法律话语从形式平等的宣示走向实质赋权,从个体权利救济的消极保护迈向全面发展的深刻变迁,最终以本土法治经验为根基,深度参与并塑造全球性别平等话语体系。

  国际规范的话语转译(1995—2012年)

  1995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要求政策制定应全面融入性别视角。作为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东道国,中国积极推动国内制度与国际义务的衔接,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照搬国际规则文本,而是立足国情的话语重构与创新实践。

  1995年后中国衔接国际性别平等要求,立足国情推动妇女权益从道德呼吁转为法律义务。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禁止家庭暴力条款并设立完整救济机制,打破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的传统话语,将私人领域的侵害行为纳入公权力规制范围。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进一步深化妇女权益保障内涵,第23条第2款“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通过将婚姻、生育、家庭身份等与性别高度关联的社会因素纳入禁止歧视的话语,扩展了男女平等的概念维度。

  结合本土制度创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话语。针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四条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原则性要求,中国未照搬西方个人土地所有权模式,而是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本土制度实践,构建了权益与家庭绑定但独立于婚姻状态的独特保障路径,实现了国际公约精神与本土治理体系的有机融合。在制度保障层面,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第6条、第31条的规定,确立了婚姻变动不剥夺权益的刚性约束,明确界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进一步强化底线约束,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种基于中国农村治理实际的情境化话语建构,既遵循国际公约核心要义,又避免了制度移植可能引发的“水土不服”。

  法律赋权的话语建构(2012—2022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以发展促人权等理念,形成了新时代中国人权的新理念新思想,深刻指引着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话语的革新,让妇女从单纯的权利主体转变为主动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

  妇女赋权话语的理念通过立法目的变迁实现升级。202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版则在第1条明确加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独立目标,标志着权利话语从底线保障向发展赋能的跃迁。第41条针对女性科技人才发展提出专项支持措施,打破科技领域的性别壁垒;第42条至第44条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金融服务等多元举措,为妇女经济参与赋能;第65条将性别平等评估纳入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立法推动平等话语向实质正义深化。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至第32条系统规定了保护令的申请条件、裁定程序、具体措施、执行机制及法律责任,突破事后惩罚的传统逻辑,允许受害人在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前获得司法干预,将事前防护纳入反家暴话语范畴。

  整合形成妇女权益保障法律话语体系。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等制度构建预防性救济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同强化同工同酬、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场景化实施机制;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通过婚姻状况不影响土地承包权等规定,夯实农村妇女财产权保障;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性别平等评估、数字时代人格权益保障为创新点,搭建起权利保障的主体框架,各项法律通过价值共识与制度衔接,使不同领域的权利话语相互支撑、协同增效。

  全球性别治理的话语引领(2022年至今)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为新时代中国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2022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审议通过,首次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健全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制度创新纳入国家法律框架,以系统性、可量化的治理工具向世界贡献了中国方案,中国正以原创制度经验和法律话语贡献成为全球性别正义的引领者。

  中国在全球性别治理中转向话语引领。面对传统国际妇女议程聚焦“反歧视、反暴力”的话语局限,中国主动参与全球性别议题的话语重构,推动形成以发展权为核心的叙事框架。一方面,将经济社会发展权深度融入全球性别平等核心议程。另一方面,积极凸显数智时代性别维度,《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推进妇女数字素养培训、消除性别数字鸿沟。2025年全球妇女峰会上,中国提出的“数字包容”“绿色转型中的性别赋能”倡议被纳入《全球妇女峰会主席声明》。

  实践经验转化为全球性别治理制度。中国的性别平等评估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机制之一,该机制源于2011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并未简单套用国际通行的社会性别主流化表述,而是创造性地提炼出性别平等评估这一具有操作性的术语。2023年,中国在第九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履约报告中进一步拓展该话语至司法领域,提出“在裁判中分析法律适用对不同性别的实际影响”,推动从“立法评估”向“司法影响分析”延伸,拓展了全球性别正义话语在司法实践中的内涵。

  为全球性别治理提供原创话语理论。不同于西方女性主义法学偏重个人权利对抗性救济的叙事逻辑,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话语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指导、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滋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和文明底蕴的性别平等法治叙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公法研究所研究员)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法律话语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4YJCZH446)、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法律领域语言规范标准建设新需求研究》(项目编号YB145-75)研究成果。】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