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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 李明玮:俗顺则法行 法行则国治

2025-11-27 11:06:52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马成 李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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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这句名言出自战国时期商鞅及其后学所著的《商君书·算地》,其意思是:治理国家,只有在充分考察风俗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合适的法规;只有在弄清国情的基础上,才能抓住国家的根本任务。如果不观察当时的风俗,不抓住国家的根本任务,那么法令制定后民众就会混乱,政务再繁忙也没有什么效果。这句话意在强调:只有立足于实际国情并考量社会风俗,法治建设才能行之有效,进而实现国家的治理和富强。

  商鞅生逢战乱频发、列国纷争的战国时期,当时各国纷纷变法图强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而秦国国力较弱,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局面。据《韩非子·奸劫弑臣》记载,“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在这种情况下,商鞅辅佐秦孝公进行变法,他提出要实现国家的富强就必须进行法治改革,而立法的关键在于“观俗立法”与“察国事本”。他认为“以法治国”必须建立在“观俗立法”与“察国事本”的基础上,法律不是凭空制定的,而是要与社会现实相契合。

  “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并非商鞅一人的洞见,早在战国以前古代中国便已有“观俗立法”“察国事本”的实践。西周时期《周礼·地官司徒》中有“以俗教安,则民不愉”的记载,即利用地方固有的风俗习惯来教化民众,以达到社会安定的效果。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推行改革时将“入州里,观习俗,听民之所以化其上”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法,力求因地制宜以实现法令与风俗的协调统一。齐太公受封于营丘后则采取“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的策略,通过尊重当地习俗、简化烦琐礼仪来促进齐国发展,最终使“人民多归齐”。这些深刻的体察和理解既体现了当时考察风俗、立足国情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也为“观俗立法”“察国事本”理念的形成奠定了一定基础。

  “观俗立法”“察国事本”的理念随后在制度层面不断发展和完善。汉代曾“遣太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览观风俗,察吏治得失”,通过派遣官员巡视天下考察风俗、体恤民生。北魏太祖拓跋珪时期继续派遣官员巡行地方体察民情风俗,并将风俗考察与司法监察紧密结合。至唐代,遣使“观省风俗”的制度更趋成熟完善,派遣使职考察风俗形成常态化机制,每年秋季派“廉察使”与“观风俗使”共同巡察地方,其职责亦包含“观察风俗得失”。这些制度为中央政权了解基层民情、评估政策得失提供了重要渠道,也为调整法律和政策提供了依据。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商鞅的论断精准揭示了立法与国家实际的本质关联——立法作为塑造社会秩序的核心实践,绝非抽象理念的文本投射,而需深深植根于国情土壤。从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与实践来看,“观俗立法”完整的逻辑体系包含“体察民俗民情”“锚定时代国情”“立足治理根本”三个维度。

  体察民俗民情是立法的社会根基。民俗民情是民众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行为习惯、价值认同与社会风尚,是法律得以存续的社会土壤。法律若背离民俗民情,便会沦为“纸上之法”,难以获得民众的自觉遵从。这一论述明确提出立法“不易其俗”“不易其宜”的原则,强调治理需尊重各地风俗差异,承认民俗民情对法律的基础性作用。荀子进一步主张“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此处的“人”并非孤立个体,而是处于特定民俗环境中的社会主体,法律的实施效果直接取决于其与民俗民情的适配程度;法律唯有契合民众的行为逻辑与价值取向,才能真正融入社会生活。

  锚定时代国情是立法的历史坐标。时代国情是特定历史阶段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基本状况,决定着立法的核心目标与实践路径。立法必须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否则便会丧失现实针对性。商鞅变法的成功,关键在于其精准锚定了战国时期“变法图强”“兼并天下”的时代主题。面对“周室衰微,诸侯争雄”的国情,他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变革理念,主张推行土地改革、军事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精准回应了秦国“地广人稀、亟需富国强兵”的国情。他在《商君书·开塞》中语有:“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立法若固守古法或拘泥于当下表象,便会落后于时代发展,被形势所困。

  立足治理根本是立法的价值归宿。立法不仅要契合民俗、顺应时代,更要抓住国家治理的根本所在、紧扣国家存续与发展的核心需求,否则便会陷入“舍本逐末”的误区。商鞅明确将“察国事本”作为立法的核心准则,其所谓“国本”在战国时期即“农战”二事。他在《商君书·算地》中直言:“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秦国立法遂围绕“奖励耕战”展开,通过“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等法令,将民众行为导向国家“富国强兵”的根本目标。《管子》云:“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国多财,则远者来;地辟举,则民留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清晰指出国家治理的根本在于发展生产和保障民生,立法必须围绕这一根本展开。书中进一步提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将礼义廉耻视为维系国家存续的精神根本,主张立法需兼具“禁恶”与“扬善”功能,既通过刑罚遏制犯罪,又通过制度弘扬核心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过程中,一直深刻践行着“观俗立法”“察国事本”的核心逻辑。无论是土地革命时期《井冈山土地法》对“打土豪、分田地”农民诉求的回应,还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对“团结抗战、保障民生”时代需求的契合;无论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土地法大纲》对“耕者有其田”翻身愿望的满足,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倡导婚姻自由”社会进步需求的呼应;无论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引进外资、推动经济发展”时代需求的适配,还是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回应百姓生活痛点、完善权利保障”现实诉求的覆盖,均诠释了这样的道理——立法须扎根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国家实际,唯有回应群众需求、契合社会现实,才能让法治真正成为服务革命事业、凝聚建设力量的有效工具。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蕴含着深刻的治理智慧,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这一理念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一方面,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且各地风俗差异较大,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及不同民族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法律也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考虑社会风俗和民意;司法人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还要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俗顺则法行,法行则国治。在当下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需立足中国实际、准确把握国情,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十五五”规划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筑牢法治根基。同时,我们亦当以开放的姿态借鉴古今中外的法治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观俗立法”“察国事本”的理念和实践,使其在新时代焕发光彩。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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