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识别与继承
谢鹏程 耿霄
内容提要:人权的逻辑起点即人的尊严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性,而在不同历史文化条件下人们对人权的不同理解、表达和实践则构成人权的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是识别和分析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的理论工具。从人权的普遍性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确实存在人权理念;从人权的特殊性来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既有历史进步性又有历史局限性。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在国家责任、关注民生、追求和谐等方面体现了历史进步性,而在国家立场、义务本位和等级观念等方面存在历史局限性。研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科学地认识其进步性和局限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张力,自觉地进行创造性转化和批判性继承,对于建设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和当代中国人权观乃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权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 历史进步性 创造性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这一观点为深入研究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提供了理论指导。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权理念,但它们并非现代人权概念的直接表达,其中既存在与现代人权观念相契合、有助于其发展的元素,也存在与现代人权观念相矛盾之处。我们应深入挖掘与探索这些人权思想,结合新时代的条件,将优秀的传统文化精神与现代治理有机融合,开拓新的人权境界,为中国乃至整个人类文明作出贡献。传统文化与现代治理的融合需要经过系统性的创造性转化和批判性继承,这一过程既是对传统文化的开发与保护,也是对当代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本文用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识别和分析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运用创造性转化和批判性继承两种方法对开发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作了初步探索,试图建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为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发展提供文化资源、话语素材和理论启示。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识别和分析
作为以人的尊严为逻辑起点的人类共同价值,人权既具有普遍性,体现对个体尊严和价值的普遍承认;又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与一个民族、国家的历史发展和传统文化紧密相连,在不同的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内涵和表达方式。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为我们识别、分析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及其特点提供了一把钥匙。现代人权理论所论述的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要是从当代世界人权发展状况所作的一种比较分析,既是对人权发展水平差异性的承认,也是对人权价值必要性的提倡。虽然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强调人权的共时性特征和横向比较,但其亦蕴含着历时性特征和纵向比较的方法和标准。
(一)人权的逻辑起点:人的尊严
在人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人的尊严始终是其核心理念和理论基石。作为一种普遍价值基础、原则或标准,人的尊严不仅回答了人权普遍性的根据问题,还为研究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理念及实践提供了方法论和工具。
人的尊严代表了对个体内在价值的肯定。在道德和法律体系中,尊严要求每个人作为具有独特价值的主体而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在国际人权法中,人的尊严被视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固有特性,是人权的来源和逻辑前提。《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强调:“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序言中确认“相关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1993年《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开篇即宣称“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被普遍视为对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争议处理的典范,为普遍人权奠定了基础。“人的尊严”并不局限于法律话语,其思想源流可追溯至多种哲学和宗教传统。许多文化都将人视为“万物之灵”,承认人的独特性和内在价值。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提出“理性人”概念,强调人类拥有区别于其他生物的理性,应受到更高的尊崇。基督教认为人的尊严源于其作为上帝的创造物,这也成为西方人权思想的基础之一。康德强调,人的尊严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以代替。杰克·唐纳利指出:“人的尊严的观念表达了对于人的内在(道德)本质和价值以及他/她与社会的正确(政治)关系的特殊理解。”
人的尊严是人权的逻辑起点。首先,它是人权的终极价值。人权作为手段旨在实现和保护人的尊严这一目的。康德提出,人是“目的自身”,不可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也正是人的尊严所在,使其高于一切其他不是人、但可能被使用的事物。这表明了人的尊严这一核心价值的目标性维度,即人权的实现旨在全面保护和发展个体尊严。人们之所以“需要”人权,是为了有尊严地生活。“人权是特定的社会实践,其目的在于实现有关人的尊严的特定本质观念。”其次,人的尊严具有超越文化和历史的普遍性,是具有普世意义的价值观念,构成人权普遍性的哲学基础。作为一种超文化、超时空的人类共有理念,人权思想不会在哪个民族的文化中留下空白点。我们可以从不同文化中提炼出人的尊严的相近内核。《古兰经》中有关于“尊重他人”的教义,儒家主张“仁爱”,基督教提倡“爱人如己”,古印度《摩诃婆罗多》中有维护弱势群体的习俗,都体现出对人的尊严的普遍关注。正如美国人权学者劳伦所言:“早期的人权观念并非仅产生于西方,而是产生于多地的文化中,不同国家、文化中的思想家们用不同方式表达着这些观念。”
《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序言部分对人的尊严的强调,也充分印证了其核心地位。中国代表张彭春对此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张彭春强调应设序言,以确立哲学基础,彰显“提升人的尊严、强调对人的尊重”的理念。他认为人权原则应普遍应用,无论人的层次。这不仅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思想,也构成了《宣言》的基本原则与基础。张彭春以中国传统哲学特别是儒家思想为基础,关注世界文化多元性,强调尊严理念,强化人权的普遍性。其主张深受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的尊重理念的影响,认为人权源于人的尊严。最终,张彭春将儒家思想的“仁”融入《宣言》,作为人类共同的本质属性,构筑人权的哲学基础,使《宣言》涵盖了西方以外的人权理念,增强了其普适性,为形成全球人权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人的尊严作为人权的逻辑起点,是连接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和制度传统中人权理念与实践的桥梁,也是人权观的最大公约数。正因为对人的尊严的普遍认同,人权才获得了最低限度的普遍性;同时,由于维护人的尊严的理论和实践路径的多元化,人权的特殊性才具备了展开的空间。人的尊严既是人权理论的逻辑起点,更是贯通历史、跨越文化的人权精神内核。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识别
中国古代道德伦理体系及其实践中蕴含着尊重生命、关注民生等人权思想萌芽,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基于人的尊严和价值,也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和道德。”现代人权理论认为,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不论所处历史时期、社会条件、文化类型、宗教信仰、民族和国家制度为何,人类普遍享有某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一种应当被普遍遵循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既没有“人权”概念,也缺乏现代“普遍性”意识,但是,其中存在多种尊重人的尊严的叙事方式,是人权普遍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诠释。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尊重人、重视人格和价值等对人的尊严的理解与阐释,不仅体现在伦理道德上,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建构。先秦儒家认为,尊严人人有之,无论贫富贵贱。首先,“仁”是儒家核心概念之一,孔子提出“仁者爱人”,强调互相尊重、善待他人,《论语》有关“仁”的论述达百余处。这既是道德责任,也是对个体内在价值与尊严的肯定。孟子提出“人皆有不忍之心”,认为人性本善,有被值得尊重的内在价值。人因此具有天然的内在“尊严”,先于以后可能由国家、社会赋予的外在尊严。同时,“人为贵”亦是传统尊严观的重要表达。《孝经》有言:“天地之性人为贵。”孟子提出“人人有贵于己者”“人皆可以为尧、舜”,体现出对人的价值的高度肯定,“杀一无罪,非仁也”昭示对生命的尊重。《论语》中“匹夫不可夺志”“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重视。其次,儒家的“礼”是对人的尊重的具体实践。通过“礼”规范个人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尊严的维护,因此古代礼仪体系实际上蕴含着人们对彼此尊严与价值的承认和保护。通过“礼”实现“仁”是儒家维护人的尊严的基本途径。此外,儒家的“义”也与人的尊严相关。“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认为人因义而贵,因而值得尊重。
除儒家外,诸子百家的思想也蕴含着对人的尊严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多维性和实践性。墨家以“兼爱”“非攻”为核心,是对人的尊严的普遍承认。“兼爱”主张无差别地尊重与关怀所有人,突破了亲疏有别的伦理限制,展示了对个体尊严的平等关怀。“非攻”反对战争和侵略,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道家从自然哲学出发主张人的尊严和价值,强调“道法自然”,认为万物皆有其道,个体生命是宇宙自然的一部分,因而具有独特的内在价值和尊严。老子对尊严的表达是“尊”“贵”,“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仁者人也”等思想也反映了对人的生命与价值的高度尊崇。法家则以制度与法治保障社会公平与秩序,体现尊严价值。韩非子主张“刑无等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法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普通人的尊严。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特殊性
人权既源于人的尊严,也深受特定文化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尽管人权有不可否认的价值普遍性,但不同文化中,其理念及实践方式存在独特性。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意味着人权价值观的统一性,全球多样文明背景下,传统的多元性与差异性体现在对人权不同的理解与实践上。这些“对人权不同的理解与实践”体现了人权的特殊性。正因如此,中国传统文化虽重视人的尊严,却未发展出现代意义的人权观念,这种人权理念既有历史进步性,也有历史局限性,都是人权特殊性的体现。
人权的特殊性,通常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因历史、文化、宗教、价值观及资源差异,对人权的理解、表达及实现方式各异。它并非对普遍性的否定,而是对普遍理念在特定历史文化语境下的具体化、情境化与选择性适配,受制于国家或地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现实条件,因此人权也具有历史性特征。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需求不同,人权的诉求、表达和实践自然存在差异。古代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条件与现代相比有很大差异,在秩序与家国伦理主导下,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往往受到家庭、社会及统治者等外在力量的约束,人权理念具有不同于其他古代文化,更不同于现代人权观念的历史特殊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的尊严多体现为嵌入伦理秩序和社会责任中的关系性价值,而非个体性尊严。例如,儒家“仁爱”思想强调互敬互爱,将人的尊严建构在伦理责任之上,而非现代意义上的个体不可侵犯性;墨家“兼爱”虽倡导普遍关怀,但仍以伦理实践为依托,缺乏权利内涵。此种伦理导向的尊严观多基于家庭角色和社会关系,指向人对他人及社会的道德义务,而不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实践上主要依托学者的道德主张与伦理道德体系,缺乏法律和制度保障。与此相对,现代社会中人的尊严以个体为中心,突出尊严的普世性、不可剥夺性,并通过法律和制度加以保护。这超越了传统的伦理框架和哲学范畴,将尊严确立为个体权利的核心价值,以国际人权法、宪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作为保障。这种对尊严的理解和实践使其从传统伦理价值转变为具有独立性和普适性的权利体系。
平等在古代中国表现为有限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行为规范中的价值。尽管儒家提出“有教无类”,肯定教育机会的平等,但这种平等限于教育领域,并未延伸至政治与社会层面。因为古代强调“位分”与“等级”,主张角色有别、尊卑有序,以“礼”维系身份义务与社会和谐,个体权利往往被置于集体利益的框架内。相比之下,现代平等观则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涵盖政治、经济、教育等多个领域,并通过法律和政策明确保障,赋予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不论其性别、种族、宗教或社会地位如何。这种法律化和制度化发展为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奠定了基础。
自由作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在传统文化中多表现为道德自律或精神超脱,因为等级制度和义务本位的历史条件严重限制了其普遍表达。儒家自由思想的支点是道德自律,强调个体应在“礼”的框架内自我实现,个体行为应服从社会秩序和家庭责任,个人自由更多是一种内心的自由和道德的自我约束。道家提倡“无为”“逍遥”,认为个体的自由在于超越世俗的功利,追求与自然合一的境界,注重精神层面的解放。与此不同,现代人权理念中的自由发生了质的变化,不再局限于伦理框架和哲学层面的精神自由,而发展为个体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且被制度化为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领域的实践。《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强调个体享有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政治参与自由、财产自由、行动自由等多维度的权利。这种差异反映了自由观念在不同历史文化条件下的深刻变化。
尽管传统文化中关于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存在明显局限,但在道德哲学与伦理教化层面确实蕴含了对人的价值的关切,并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历史根基和文化土壤。从古代的伦理和哲学原则到现代的法律与权利实践,人权理念呈现出鲜明的特殊性和时代性。现代社会对平等和自由的重视,不仅深化了“人的尊严”这一普遍性价值,也拓展了人权的价值内涵。传统与现代的差异,不仅是概念的差别,更是文化与制度形态的根本差异。“人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历史文化环境构成人权发展的土壤,古代中国不具备产生现代人权观念的条件,反映出文化的时代差异对人权发展的影响。正如黑格尔所言:“每个时代都具有如此特殊的环境,每个时代都是如此独特的状况,以至必须而且也只有从那种状态出发,以它为根据,才能判断那个时代。”因此,应在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的框架下,结合历史、文化与制度语境,以文明连续性的视角审视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进步性及其创造性转化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虽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话语,但在其所处历史语境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功能与伦理效力。衡量这些理念的当代价值,关键之一在于其是否具有历史进步性,并能经由创造性转化嵌入现代人权体系。历史进步性是指某一文化或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它既体现了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内在价值,也构成其当代表达与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这为识别和分析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进步性指明了方向。
(一)历史进步性的识别方法
首先,应“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设定评估标准。时代特点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核心诉求及主要问题的集中体现。“我们应当根据新的参照系,对旧传统作出评价和解释,这样才能使传统展开为有生命的东西。”应结合当代人权精神与法治建设实际,从历史与现实双重视角出发,确立具有现实针对性的识别标准。在理论层面,明确时代特点有助于实现传统与现代人权理念的衔接,构建理论对话框架。在实践层面,则为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提供方向指引。若缺乏清晰的时代参照,转化易陷入盲目,导致传统文化与现代需求脱节,甚至引发误解或冲突。现代人权理念对尊严、平等和自由的强调,当代中国人权观对人民主体性及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等议题,均可作为识别参照。同时,忽视时代特点还可能导致偏离现代人权精神。一些传统思想虽具伦理价值,如儒家“孝道”,但若未与性别平等、个体自由理念相结合,其适用性将显著降低。此外,明确“时代特点和要求”还具有方法论意义。在传统与现代的对话中,传统构成“他者”,当代语境则是“自我”的立场。唯有在确立现代价值体系与人权需求的前提下,才能区分“自我”与“他者”,既尊重传统的历史逻辑,又避免过度依赖传统而陷入迷失,通过价值甄别、逻辑贯通实现理性筛选和有效转化。
其次,确定具有现代意义的人权资源,即“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传统人权理念的进步性或借鉴价值,表现为其在时代变迁中的适应性与贡献力。当代人权话语的建构,既不能简单复制历史中任一思想的原貌,也不能孤立地抽取片段,而应从整体历史脉络中提炼与当代精神和制度需求相契合的资源。其核心标准是:能否回应当代社会需求、是否契合现代人权理念的核心价值,即尊严、平等和自由。凡是有助于推动普遍人权观念发展、解决当下重点问题、为全球人权话语体系提供独特贡献的内容,均具有借鉴价值。识别过程中,应关注历史语境的复杂性,克服对传统思想的片面化或泛化处理,确保历史文化资源与现代需求的契合度。
1.充分考虑历史语境
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深嵌于特定历史语境,脱离语境可能导致误读。研究必须依托真实的历史材料,在相应的历史场域中进行解读。“没有一种研究方法可以不考虑研究对象的特点。”因此,研究应从中国传统文化独特的话语表达和思维方式出发,结合当时的社会制度与权力结构,理解其正当性与合理性,避免抽象化、绝对化处理。朱苏力的“语境论”强调:“注重特定社会中,基于人的生物性禀赋及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形成的制约条件,来考察法律制度和规则如何作为对常规社会问题的一种相对经济且规范化的回应。”以儒家“仁政”思想为例,其发端于诸侯争霸、社会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目的是恢复社会秩序。若忽视这一历史背景,单从现代视角理解“仁政”,可能掩盖其在当时推动社会治理和人权意识发展中的进步性。
2.克服片面解读或泛化理解
传统文化中的许多人权理念在表现形式上具有模糊性,其历史进步性不能仅通过表面文字或孤立历史事件加以判断。例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常被视为人权意识的体现,强调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然而,如果片面地将其理解为完全的或当代的民主,可能忽略该思想仍植根于君主制框架内,旨在为君主提供施政参考,而非倡导现代意义的人民主权。类似地,道家的“无为而治”虽是对权力过度干预的反思,但若将其等同于无政府主义或自由主义,则可能误读其强调自然法则和社会适应性的本意。因此,应从文本内涵、思想脉络与制度实践等多维度出发,全面评估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挖掘其逻辑和目的,厘清适用范围和语境限制,避免以现代观念简单化处理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3.确保历史文化资源与现代需求的契合度
部分传统文化中的思想资源虽具历史意义,但与现代需求的契合度较低,应结合当代实际进行重点筛选,优先提取既具历史价值又具现实效能的内容。例如,儒家“仁爱”思想在价值取向上与现代的平等、公正、和谐理念相契合,可以在现代语境中重构。然而如“存天理、灭人欲”这类压制个体权利和自由的思想,则应通过批判性方式加以识别与转换。评估契合度的关键是结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目标和实际问题,筛选具有普适性和实践意义的内容。同时,也应考虑国际语境,重视传统文化对人类共同价值的贡献,如“和而不同”的包容性理念能够为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历史进步性的主要体现
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国家责任、关注民生与追求和谐三个方面。这些核心价值在特定历史时期推动了社会稳定与发展,并为现代人权观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实践启示。
1.国家责任理念
国家责任理念强调统治者和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责任,核心是保障秩序、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同时以权力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为基础。儒家“仁政”强调以道德修养与仁爱施政实现民众福祉,并通过“以德治国”推动社会和谐;法家倡导“以法治国”,通过法律规范维护国家秩序与权威。无论是道德维度还是制度维度,均体现了对统治者责任的重视。
国家责任理念的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合法性的阐释和对统治者责任的规范上。首先,该理念将国家权力的存在与社会责任紧密联系,强调权力并非无条件赋予,而是以履行社会责任为正当性前提。例如,《尚书》中的“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明确指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对人民的责任。其次,该理念推动了社会治理的制度化与结构化,体现了对权力行使规则和职能边界的重视。例如,法家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强调法律面前一视同仁,建立了权力运行的规范基础;秦汉时期推广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框架;察举制等官员选拔机制则通过道德与能力相结合的标准选拔官员,确保职责有效履行。最后,该理念还推动了治理模式的伦理化。儒家“以德配天”强调统治者通过道德修养树立权威,将道德原则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专制权力对社会的剥削,赋予权力运行以人性化特征,有助于权力与民众关系的文明化,同时也提升了统治者的责任意识,要求在道德与实践中兼顾人民福祉与国家稳定。
在当代社会,国家责任理念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及国际合作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首先,该理念强调国家权力以履行社会责任为前提,启示现代政府应更加注重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通过以公平、公开和责任为基本原则的社会治理模式,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其次,国家责任理念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尤其体现在权力规范化与治理合法性建设上。一方面,“治国以法”的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依法治国”理念高度契合,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该理念强调治理的道德维度,认为国家治理不仅依赖法律和制度支撑,还应融入道德与文化价值,为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重要依据。最后,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国家责任理念中的“保国安民”精神为塑造负责任大国形象注入了传统智慧,尤其在应对如环境问题、公共卫生危机等跨国性挑战时,强调国家主动承担国际责任,推动全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
2.关注民生理念
关注民生理念是深植于“仁爱”“民本”等思想中的核心价值,强调统治者关注民众的基本生存与福祉。儒家主张“仁者爱人”,提出“乐民之乐,忧民之忧”,强调统治者应体察民情、改善民生。孟子提出“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指出保障民生是统治者的政治责任,治理合法性以满足民众基本需求为前提。这一理念涵盖生活保障、资源分配及社会公平,贯穿于中国历史上各代君主统治者的思想体系和政治实践中。
关注民生理念的历史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民本价值取向的引导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推动作用上。它关注对民众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推动统治者从单纯以权力为中心向关注人民福祉的治理模式的转变,促进国家治理人性化和社会化。该理念还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务实性和制度化发展。在具体实践中,均田制、轻徭薄赋等制度减轻了百姓负担,保障其基本生计,提升了治理效能。这些政策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稳定,还通过调控资源分配实现了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创新。关注民生理念还扩展至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例如,唐代“义仓”制度依靠国家储备粮食以在灾荒期间向民众提供援助,宋代官办慈善机构“养济院”专门照顾孤寡老弱等边缘群体。这些举措体现了国家在保障民生方面的责任与担当,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为当时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为现代人权思想的演进提供了历史经验。
在当代社会,关注民生理念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尤其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具有重要启示。首先,该理念与当代中国人权观高度契合,“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等观点充分体现了以民众福祉为中心的价值导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与发展机会,正是对关注民生理念的现代实践。当前,中国坚持发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关键,通过精准扶贫、社会保障、全民医疗和义务教育等制度建设,全面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对“关注民生”的系统性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命题继承了传统民生理念中以民为本的核心思想,又对当代人权观念作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现实回应,也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理论成果。
其次,关注民生理念对于完善现代权利保障体系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在社会资源公平分配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提供了实践依据。该理念强调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公共服务的完善,符合现代政府追求共同富裕、缩小城乡差距的目标,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此外,关注民生理念还可以为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事务提供文化支持,例如通过强调发展权和生存权的重要性,中国为全球人权话语体系中的社会经济权利理论注入了新内涵,展现了对全球民生问题的积极贡献。
3.追求和谐理念
“和谐”作为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既强调通过互补与协调在差异中追求统一性,如八音之和、五味之调和,又强调保持多样性之间的平衡,形成具有弹性与持久性的“优雅秩序”。和谐理念体现了“多元一体”与“和而不同”两个层面的深刻内涵,不仅构成了社会治理的伦理基础,也深刻彰显了其历史进步性。
多元一体是和谐理念的重要体现,强调通过包容与引导使各种关系处于稳定、均衡与融洽的状态。在社会治理层面,和谐不仅体现在个人修德和家庭和谐中,也延伸至族群内部、邦国之间的和谐。“和谐作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族群与族群、人与天地等关系的模型,对‘和’的追求成为中国文化思想的普遍理想,塑造了中华文明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审美追求。”孔子提出“礼乐治国”,通过礼制实现社会分工合作与角色和谐,进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安定繁荣。和谐理念还强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天人合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崇高体现。作为儒家的核心理念之一,“天人合一”主张人类并非自然的对立面,人与自然万物相互依存、共生共荣,反映了古人对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的朴素理解。
和而不同是和谐理念的另一核心内涵,主张在多样性中保持和谐,在差异中追求统一,体现了一种包容性的价值观。该理念否定单一化的“同”,肯定多样性的“不同”,强调差异性之间的相互依存与动态平衡,目标是“天下大同”。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实践中,“和而不同”展现出广泛的适用性,涵盖社会等级、文化与宗教以及民族关系等多个领域。在社会等级上,古代中国呈现出从皇帝、贵族到平民的严密体系,但各阶层通过礼制等文化机制和谐共处。在文化与宗教层面,儒家、道家、佛家等思想在不同时期共同发展,体现了文化多样性与包容性的协调。在民族关系方面,不同民族在相互包容的框架下和平共存,各自延续传统文化。因此,“和而不同”不仅有助于维持古代社会的整体秩序,还尊重并包容个体和群体的差异与多样性,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形态。
在现代社会,和谐理念在推动人权理念的发展与实践中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特别是在多元化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平保障方面。首先,在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如何处理不同文化、民族和宗教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人权保障的关键议题,和谐理念为此提供了重要的哲学依据。它强调尊重差异、促进对话与理解,主张在平等与尊重的基础上实现多元文化的融合与共存。其次,随着社会转型加剧,贫富差距和城乡差异等问题对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提出了挑战。和谐理念强调平衡与共融,为解决这些社会矛盾提供了理论指导,通过改善资源分配和优化社会政策,保障每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从现代人权发展角度看,和谐理念在国内与国际层面均具有重要价值。在国内,它帮助我们在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既尊重个体自由与权利,又兼顾集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发展。在国际上,和谐理念强调尊重文化多样性与差异性,推动各国在平等与包容的基础上开展对话与合作,为构建更加公正、包容和可持续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提供了东方智慧。
(三)创造性转化的方法
对传统文化中具有历史进步性的人权理念,唯有通过创造性转化,将其置于现代社会的权利需求与法治体系中进行适应性重构,方能实现与当代人权体系的深度契合。其核心在于将筛选出的进步性内容嵌入现代人权价值体系,通过新的时代语境与现代表达形式赋予传统理念以新的生命力。创造性转化注重将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精髓与现代价值体系和人权理念进行有机整合,这一过程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权价值的历史探索,也是对其进行现代化重塑的重要路径。通过推动传统文化与现代人权的对话,创造性转化实现了从古至今的价值连续性与历史性承继,有助于提升中国传统人权理念的时代适应力和国际表达力,最终目标是使传统文化中有价值的人权理念服务于当代中国人权观与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的构建,同时积极回应全球化中的文化多样性与普遍人权要求。
创造性转化必须深入贯彻“两个结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一重要论述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更为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创造性转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方向。一方面,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要求中国在人权建设中既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解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又要立足于中国的发展阶段与具体国情,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社会治理结构的特性以及文化传统的深远影响,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路径。另一方面,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注重传统人权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对接,通过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和方法,对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人权理念进行现代化解析与重构。例如,通过将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体地位的理论相结合,发展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当代表达。这种结合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传统文化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华传统文化的双向赋能。
创造性转化可以通过理论重构进行,将传统人权理念的历史进步性与现代需求相结合,赋予进步性内容以符合时代特征的新内涵,并通过现代化的表达形式使其在当代社会焕发新生。首先,要找准传统人权理念与现代人权价值之间的契合点。例如,国家责任强调治理合法性,关注民生突出个体福祉,追求和谐倡导多元共存。其次,依托以尊严、平等和自由为核心的现代人权理论重新审视传统理念,通过创新表达方式使其适应当代需求。创新表达不仅是语言形式的更新,更是思想内容的重构。以“关注民生”理念为例,传统内涵在于保障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和福祉,在现代语境可扩展为“生存权与发展权”等基本人权范畴,不仅涵盖基本生活保障,也要确保人们享有经济、文化、社会等维度的权利,实现全面发展。最后,创造性转化需要依托学术研究、哲学探讨与跨学科整合等方式,将传统人权理念系统化、条理化,使其表述既能回应当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实际需求,又能引发权利主体的广泛共鸣。例如,平等受教育权是对“有教无类”的创造性转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则是对“天人合一”的现代化诠释。
制度创新也是实现创造性转化的重要路径。制度创新的核心在于在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之间架起桥梁,实现理念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传统人权理念多以伦理规范或政治主张的形式存在,缺乏法律体系的系统支撑。通过立法与政策设计,可将其内涵具体化为可操作、可执行的制度安排。例如,“关注民生”理念在现代转化语境下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包括收入分配机制、就业优先政策、社会保障体系、医药卫生体制、人口发展支持体系等,以应对和解决民生领域的各种不平衡与不充分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这一改革精神正是将传统民生理念制度化的具体体现。通过制度安排将道德伦理转化为普惠性政策,不仅提升了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也强化了公民权利的实现路径。同时,应健全权力监督、权利保障与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多层次的执行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传统理念在现代人权制度中真正落地。
在创造性转化过程中,以下三方面是确保传统文化与现代人权理念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首先,避免对传统理念的过度简化或符号化,防止削弱其思想内涵和文化深度。这要求在转化过程中深入挖掘其核心价值,通过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展现其复杂性,确保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在现代语境中得以保留。其次,在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中找到平衡点,既避免传统理念的过度现代化导致其本质被稀释,也要确保其转化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在保持传统文化逻辑的基础上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融合。最后,应确保转化后的内容具有实践可行性,通过严谨的理论分析与反复实践检验,使转化后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中真正落地,并服务于人权保障的具体需求。总之,传统文化与人权发展之间是一个动态的双向互动过程。创造性转化不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人权理念,也挖掘并诠释了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思想,彰显了其价值内涵。这种互动与结合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提供了重要支撑,展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人权理念相互激发、共同发展的可能性。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局限性及其批判性继承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虽展现出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也深受特定社会结构和政治秩序的制约,具有不可忽视的历史局限性。历史局限性是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某种文化或思想受制于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或文化观念,未能全面体现人权理念中关于尊严、平等和自由的核心价值,反映了特定社会文化中的内在矛盾。对局限性的分析,有助于准确把握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成因,并为其在现代语境中的更新转化提供理论基础。“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绝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这一批判性继承思想,对于深入理解与重构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具有重要启示。
(一)历史局限性的识别方法
中华典籍等经典文本是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最丰富、最明确的载体,也包含着封建文化的糟粕。识别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局限性就要对中华文化经典文本进行批判性解读与价值提炼,其方法论基础是现代视角与历史语境相结合。研究者需要厘清传统文本所处的历史背景,承认其人权理念是特定社会结构与历史条件的产物,明确这些理念的价值导向和局限性。例如,民本理念是基于统治者与国家的立场,体现了“仁政”思想,但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这一点应在现代视角下进行批判性分析。现代视角强调,在当今社会主义宪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民主社会的基础上对传统理念进行理解,并对论述者的时代立场进行现代性批判。
识别历史局限性的第二条路径是分析古代社会中与人权相关的实践,挖掘其中可能蕴含的人权经验与教训。通过回溯人权历史可以发现,许多文明中存在人权的功能性等价物,但它们未被定义为“人权”,而是作为“事实人权”在各自的社会风俗、道德准则和法律制度中得以体现。人权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面向,即包括理论人权与事实人权,前者对应人们的理念世界,后者对应生活世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权利思维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存在人权实践并不意味着人权理论或概念的存在,因为人权事实可以不以保障权利为目的且不必以人权概念进行表述。但不可否认,某些历史事实的确承认并保护了权利,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保护民众权利与利益的效果,尽管这些事实往往反映出以统治阶级利益为中心的局限性,但仍是有价值的研究对象。因此,对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的研究不能仅限于文本或“人权”字眼的分析,许多理念实际上蕴含于具体政策或实践中。例如“慎刑”原则、轻徭薄赋政策即属于事实人权。
识别局限性还需审视传统人权理念与封建制度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中国古代等级化的社会结构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对人权理念的严重制约。古代人权理念通常反映封建宗法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如忠诚、孝道和皇权至上,这些观念本质上限制了个体自由与权利。因此,分析这些社会制度如何塑造和影响人权理念尤为重要。同时,辨析传统与现代人权理念之间的冲突与差距,也是识别局限性的重要步骤,其方法论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对比分析。现代人权强调权利的普遍性与法律保障机制,而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多基于德治、等级、礼制等非制度性结构。由此可见,传统思想虽具人文关怀,却缺乏现代权利话语所要求的主体性、制度性与普适性,其思想资源需经现代视角重构后方能实现当代表达。
(二)历史局限性的主要体现
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历史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国家立场、义务本位、等级观念三个方面,这些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体权利的表达和发展,同时塑造了传统社会的治理逻辑与文化特质。
1.国家立场
中国古代社会的人权理念或实践往往基于统治者的意愿,体现为国家对民众的“保护”。这种保护并非源自民众的权利要求,而是源自统治者的责任。民众合理期待统治者履行责任并从中获益,但不享有对统治者提出诉求的权利,其中的主导理念是正义、正直感等自然法与公正,而非平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或人权。这表明,统治者的义务与民众的要求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或者对应关系。因为“义务本身不表明统治者有义务为之采取行动的那些人就一定拥有权利,更不要说证实存在这些权利了”。
国家立场还体现在古代人权理念或实践通常服务于皇权巩固与社会秩序维护,而非保护人权的目的。中国古代社会始终未将个人对国家的要求和权利置于首要地位。即便诸如“为政以德”“以人为本”等理念在后世广为传颂,其核心仍是政治劝诫与道德要求,而非保障民众的基本人权。甚至几乎所有传承下来的中华典籍都是站在国家立场上来提出理论和观点,罕有完全站在民众或者个人立场上构建的理论体系。古代的官箴文化即为典型体现,通过劝诫统治者“为官之道”,表达人文关怀和政治智慧,旨在确保封建统治长治久安。尽管这些理念在实际中一定程度地保障了民众利益,但本质上是政治统治的手段或工具,而非民众权利的倡导。例如《尚书·泰誓》中的“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惟天惠民,惟辟奉天”,强调统治者要重视民众需求,但其真正目的在于维持政权与治理国家。
国家立场使得当时的人权理念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话语,而非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话语。许多表面看似形而上的道德命题,如律己律人的“固本守正”“忠君爱民”等,实际上体现了以“人治”为主的治术特征。这种基于统治者立场的“赋予”模式,导致国家对民众权益的保障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在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下,君主被视为权力与道德的最高代表,尽管“仁政”和“王道”被推崇为治国理政的理想,且统治者有保障民众生活的实践,但这类保障并不等同于民众的“权利”,更多的是一种被动的、恩赐性质的给予。历史上虽然存在“仁政”的典范,但也伴随着暴政的记录。例如,汉代“文景之治”时期,民众的生活保障相对稳定,但随着“酷吏政治”的兴起,这种保障逐渐瓦解。因此,当君主缺乏施行“仁政”的意愿或能力时,民众权利极易遭受侵犯。此种附属性的保障限制了民众作为个体向国家主张权益的可能性,使国家责任多依赖于统治者的道德约束和个人意志,缺乏制度化实现路径,也反映出古代人权缺乏制度化保障的局限性。
2.义务本位
义务本位是指古代中国社会以履行义务为核心,而非以保障个体权利为宗旨。古代将家庭关系作为国家关系的基础,将宗法伦理延伸至政治领域作为国家治理原则,将君主视为“天下之父”,将国家比喻为“大家庭”。由家到国的延伸成为事君从父、移孝作忠等纲常思想的培育土壤。“将家庭中的父慈子孝上升转化为君仁臣忠,形成以忠孝一体但以孝为本、以忠为上的家国一体结构。”这种以道德文化为基础的家国同构模式重视群体利益,排斥个人主义与功利主义,体现出义务本位的特征,严重阻碍了个体权利的发展。
其一,忽视个性与权利主体性。古代中国着眼于群体而非个体、集权而非限权。伦理本位使个人身份被限定在特定的伦理关系中,而非独立的“公民”身份。个人地位取决于其在家庭与国家中的伦理角色,形成了上下有序、主从清晰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强调群体价值以及个体的服从与责任,压制了个体的权利意识和个性发展,导致权利被视为国家或家庭利益的附属物。例如,古代的生存权、财产权以家庭或国家稳定为前提,并不直接体现个体的需求与自由。相比之下,《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确立了个体独立性与人格平等的基本理念,强调人权以个体为承载者,是现代人权价值体系的出发点。第6条进一步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确立了个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基本资格,是权利实现的制度前提。可见,中国传统社会中权利意识薄弱,未能建立起以个体为中心的权利主体性框架,个体更多被理解为伦理关系中的责任承担者,显示出其与现代普遍人权理念之间的巨大反差。
其二,伦理主导权利,义务优于权利。嵌入伦理道德体系中的人权理念更多体现为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而非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在家庭中,个体行为以家族整体利益为导向;在国家中,个体义务服从于国家稳定与秩序的需求。权利的实现被隐含在义务的履行之中。而且,义务并非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而是一种权利缺位状态下的义务。权利视角的缺乏使“人们在具体的社会行为实践中,为或不为的标准是一种源自境界心灵的道德尺度,而不是出于行为主体为满足某种现实需要而产生的自觉权利性要求”。这种模式自觉内化了以“孝、忠”为核心的伦理要求,“个人的欲望和希求均委之于社会贤达权贵者去设计和处置”,导致个人的自主选择权利受到限制。
其三,家国混同模糊了公私界限。家国同构的模式导致家庭伦理与国家治理之间的边界被模糊,易造成“政事与民事、公与私、君臣与父子、忠与孝、地域与血缘、拟制血缘与自然血缘、国法与家礼、治国与齐家的混淆以致混同”,抹杀了家与国本应具有的差别,而这些差别构成了划分公私领域、设置权利与义务界限的前提。传统中国通过宗法制和家礼将家庭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家庭中的父权关系被用来强化国家权威,家庭成员的责任被政治化。这种“化私为公”的逻辑削弱了家庭的私人性、自主性,甚至造成公权力对个人的侵犯。同时,家庭伦理被广泛应用于公共领域,导致公共事务的私人化、伦理化。例如,官员治理以家庭为模板,强调人情与恩威并施,削弱了公共领域中法治和理性原则的独立性,容易限制公共领域的法治化发展。
3.等级观念
古代中国注重社会等级、伦理秩序和性别差异,等级观念与现代人权理念强调个体平等对比鲜明。儒家对“平等”的理解将“人是什么”和“人应当怎么做”两个问题加以区分,尽管人与人之间在道德层面上天性“平等”,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区分长幼亲疏的“礼”是其行为规范中对“不平等”的具体表达。伦理本位的传统使得以“五伦”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主导了中华文明,构建起以家族为核心的差序社会。伦理规范的设立既是社会不平等的结果,也是导致不平等的原因。这种不平等体现在家庭关系、国家治理和性别角色的划分上,形成了古代社会的等级体系。在家庭层面,父权至上是根深蒂固的伦理规范。父亲作为家庭的最高权威,子女须无条件服从其意志,这种父权体制通过社会习俗和礼制得以制度化,导致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严重不对等。长幼之间也存在等级化关系,《礼记》中“兄友弟恭”强调了兄弟间的伦理次序。这种不平等通常存在于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中,例如长子优先继承财产和家族地位,其他子女的利益则被边缘化。在政治领域,君臣关系体现了等级观念的深刻影响。“君君臣臣”强调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绝对权威,并通过“君权神授”合法化,臣子必须对君主绝对忠诚和服从,但君主不承担对等的责任。这种单向的权力结构使君臣关系高度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等级秩序和不平等现象。此外,性别差异导致的男女不平等也是古代中国社会等级观念的一个重要表现。传统文化中的“男尊女卑”思想深入人心,“三从四德”等伦理规范将女性置于家庭和社会的从属地位,女性权利受到严重限制。一方面,女性在家庭中被视为男性权威的附属,其行为和道德规范通常由男性主导,“夫为妻纲”是集中体现。另一方面,性别角色的固化使女性被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导致女性长期处于社会边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批判性继承的方法
对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批判性继承,要求在摒弃其历史局限性的基础上,继承其中的合理内核。尽管古代的某些理念整体上具有历史局限性,但仍可能存在可以吸收与继承的内容,例如,国家立场中的民生保障、爱民敬民等理念。对这些资源的甄别与继承,需立足于现代人权价值体系,以判断其是否具有现实适用性与理论启示意义。应避免将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分为“坏”与“好”,因为许多传统文化资源并无好坏的明确界限,而是好坏相掺、利害糅杂的统一体。因此,应在“传统的精华与糟粕二分法”的基础上,从整体性视角出发,系统梳理其内在逻辑与功能,在辨析中实现理论升华,在整合中实现价值再生。
批判性继承要求研究者通过现代人权的普遍性视角审视古代人权理念的特殊性,剖析其中与现代人权观念不符的部分,同时提炼出具有超越时代意义的价值。既要避免全盘否定古代思想,也不能机械套用于现代社会。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的方法判断古今人权理念的契合点与冲突点,明确古代人权理念的现实价值与适用边界。“文化外壳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蕴含于外壳之下的某一人文精神或许能够超越时代。”因此,需要打破传统人权理念的“外壳”,发掘其中具有时空性的合理逻辑。
批判性继承的一般原则是抽象继承。学者通常称为“抽象继承法”,最早由冯友兰提出:“要把哲学体系中的主要命题加以分析,找出它的具体意义和抽象意义。如果有可以继承的价值,它的抽象意义是可以继承的,具体意义是不可继承的”。该观点强调将古代哲学、伦理观念中具有超越时代意义的人文精神与其具体形式相区分。对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的批判性继承,应在保留古代人权理念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核心价值的同时,剔除其与现代人权观念不符的具体形式。
古代人权理念在等级化社会中通过特定的文化逻辑和伦理自洽,维持了一定的稳定性与合理性。这些隐藏在历史局限性中的治理与协调智慧,是批判性继承时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古代中国虽强调等级观念,但传统文化的伦理逻辑通过其相对“合理性”,实现了家庭有序和睦、国家治理稳定及性别阴阳互补的和谐状态。借助特定的历史文化机制,这种等级化和差异化结构在古代社会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内部协调与相对稳定。以家国同构为例,虽然它压制个体的主体性,无法建立起现代不可剥夺的权利体系,但它促进了民众对家庭和国家的自觉认同感,将自我价值与家庭和国家的兴亡相统一,为家庭和谐、国家安定提供了重要支持。这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有学者从国家治理角度,肯定家国同构模式中对家庭功能与地位的重视,认为这对于进一步保障家庭权益进而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具有跨时空意义。此外,传统文化中的协调智慧也体现在阴阳哲学中。阴阳观强调万物皆由阴阳对立统一而成,男与女分别代表阳和阴,二者具有互补性。这一思想被用来解释古代社会的性别角色分工:男主外、女主内,各司其职以维系家庭与社会和谐。这种互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性别不平等的紧张,使得女性在家庭角色中被赋予了某种“尊重”。在批判性继承时,我们不仅要剖析阴阳观念对性别角色的固化作用,也要提炼其中的平衡与和谐智慧,结合现代性别平等观念进行反思,为当代社会中的性别权利对话提供启发。
批判继承的角度应当是多样的、高度是多层次的、过程是多类型的。古代社会的人权理念处于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中,而非静态、固定不变的体系。因此,应以系统性、连续性视角展开分析。具体而言,可通过纵向比较,研究某一理念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及其产生的不同效果,例如“仁”在传统文化中经历了不同时代的诠释与实践,体现了在历史变迁中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或基于不同思想流派,分析各流派中的典型人权理念,如儒家的道德与秩序观、法家的权力与法律观、道家的自由与自然观、墨家的兼爱与平等观等;还可以依据时代变迁,对比不同历史背景下人权理念的具体表现与实施方式,揭示其在具体实践中的差异性和相互作用。只有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分析,才能全面理解和继承传统文化中人权理念的合理价值,发掘其历史智慧。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这一论述为我们深入挖掘传统文化中的人权资源提供了理论引领。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人权理念既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价值,又因其历史局限性受到诸多制约。以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理论为分析框架,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和评价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及其进步性和局限性。通过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转化,在“两个结合”原则的指导下,将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融入现代人权理论与实践,不仅能丰富中国特色人权知识体系,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还可以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独特的文化智慧和中国视角。未来,应进一步深化传统文化与现代人权的对话与融合,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今世界人权领域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谢鹏程,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耿霄,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Abstract:Human dignity,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human rights,determines that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However,people's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expressions,and practices of human rights under divers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constitute the particularity of human rights. The theory of the universality and particularity of human rights serves as a theoretical instrument for identifying and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traditional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universality of human rights,it is certain that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exist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human rights,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possesses both historical progressiveness and historical limitations. Its historical progressiveness is reflected in aspects such as the state's responsibility,concern over people's livelihoods,and the pursuit of harmony,while its historical limitations are manifested in areas such as the state-centric stance,obligation-based orientation,and hierarchical concepts. Studying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scientifically understanding its progressiveness,limitations,and the tension between them,and consciously promoting its innovative transformation and critical inheritance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onstructing China's independent knowledge system of human rights,shaping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outlook on human rights,and even adva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ause of human righ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Concept of Human Rights;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Historical Progressiveness;Innovative Transformation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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