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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楠:加强妇女权益法治保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2025-11-25 15:17:02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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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北京世妇会后的30年,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承诺,推动妇女权益保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力推进,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部分。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提出“共同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来我国在促进男女平等与妇女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中国共产党施政纲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妇女事业发展的工作格局更加完善。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持续完善

  我国已经形成并完善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涵盖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在国家层面和31个省(区、市)均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1992年4月,我国首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通过。2022年10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成为新时代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全面覆盖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六大领域,在性骚扰防治、妇女财产权的保护、家务劳动补偿、婚内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债务、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救济途径”一章,创设了一系列救济途径。“法律责任”一章补充了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规定。这些新的规定既彰显了国家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立场,也强化了法律的威慑作用,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进入新时代,越来越多的法律关注妇女权利的保障。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结束了中国反家暴工作缺乏专门立法的历史,通过家庭暴力告诫、强制报告、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庇护四项制度,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明确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处罚,加大了对幼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力度。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时增加了性别视角,要求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中应有女性工作人员;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把处于监护、教育等特殊关系的女性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年龄从14周岁提升到16周岁,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作为强奸罪的严重情节,强化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2020年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性骚扰规制列入“人格权”编,明确性骚扰的定义及受害人索赔权利,细化用人单位和学校的防治义务,其“婚姻家庭编”还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获得通过,其中明确规定“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202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资格确认、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切实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

  地方层面也积极跟进,截至2025年6月15日,我国已有17个省(区、市)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实施条例或办法,对平等就业、产假待遇、“四期”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

  妇女权益的执法司法保障不断加强

  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持续探索合作联动机制,共同保障妇女权利。尤其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多部门联动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国家优化调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成员单位,与全国妇联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通过联合发布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开展专项行动等方式,推动法律落地见效。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妇儿工委牵头建立多部门合作会商机制,多部门多次联合制定和发布反家暴相关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2025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坚决保障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等特点。

  在性骚扰防治方面,多部门协同治理成效显著。2019年6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女社工诉刘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成为中国“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第一案。2020年起工会、妇联、人社等部门逐步推出消除性骚扰指南和企业参考文本。

  护航妇女全面发展新进程

  北京世妇会后的30年,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承诺,积极践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有效路径。这些有益探索与丰厚经验,推动妇女权益保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推动世界的发展进入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轨道。

  2025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提出“共同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我们要完善制度和法律,推出更多可感可及的政策举措,让更多优质的健康和教育资源惠及所有妇女,努力让广大妇女更加全面公平地享有各项权利”,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在立法中应持续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审视法律政策,深化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政策规定。尤其要警惕以保护为名的性别歧视,避免法律政策中存在强化性别刻板印象的表述和规定。继续加强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着力解决就业性别歧视、性骚扰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落实生育休假制度,优化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为女性更好兼顾生育和事业提供支持。

  其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国务院妇儿工委、妇联和其他妇女组织的作用,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司法解释和诉讼程序规则,确保司法审判中的性别公正。扩大妇女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健全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加强妇女维权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动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此外,应加大对公职人员,特别是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性别平等意识培训。推动性别平等理念贯彻到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提升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过程的主动性和能力水平,以保障妇女权益的实现。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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