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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联合国与人权概念的演进

2025-11-07 09:30:04来源:中南HumanRight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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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联合国八十年发展历程,镌刻着全球人权规范逐步完善的历史轨迹,也映照着当前人权理念在多极世界中的现实张力。10月18日,“联合国80年与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研讨会在湖南长沙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南大学主办、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承办,来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中国、英国、德国、爱尔兰、俄罗斯、土耳其、也门、南非、乍得等国际机构和国家的近50名专家学者参与会议。与会代表聚焦“联合国八十年人权历程的回顾与前瞻”、“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与贡献”、“人权普遍性的全球和地方视角”等重要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研讨。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何志鹏教授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他以人权的动态发展规律为基点,详细阐述了在联合国的努力下人权主体和权利内容不断拓展、社会变得更加包容的趋势,并指出未来人权主体及其权利拓展的目标与方向。

联合国与人权概念的演进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

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何志鹏

(2025年10月18日 中国长沙)

  非常荣幸受邀参加本次会议,我今天的发言主题是“联合国与人权概念的演进”。在探讨这一演进过程之前,我想先提出一个基本观点:人权是动态发展的,并且这种发展并非单向、单趋势的动态发展。换言之,人权并不必然随时间推移而持续进步,明天的状况未必优于今天,明年的情形也未必胜过今年。人权保护的程度至少受到两个关键条件的制约:一是民众对权利保障的需求,即人们对幸福生活的具体期待;二是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条件,毕竟并非所有美好愿景都能转化为现实。正如此前柳华文教授和陆海娜教授提到的联合国正深受预算危机的冲击,诸如此类因素可能限制人权保护的实施空间,甚至导致保护水平出现回落。因此,人权并非完全线性、单趋势的发展,而是可能出现回溯。这正是我今日希望阐述的核心观点。

  现实中,许多人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社会始终沿着单一方向持续进步,发展必然是线性、不可逆转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尽管在人权领域确实见证了权利状况的逐步改善,以及人权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断拓展,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路径总是一帆风顺。这也是我对社会发展整体态势的一个基本判断。

  回到“人权与联合国”这一主题,正如罗艳华教授所指出的,人权正在走向“主流化”。自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重申基本人权起,人权便正式进入国际社会的主流视野。在这一进程中,首先体现的是人权主体的拓展。最初,人们习惯于使用“人的权利”(the Rights of Man)这一表述。随着时代的进步,法国等国家逐渐认识到消除歧视的必要性。尽管女性权利在欧洲国家早期便已受到倡导,但真正的落实却相对较晚。相应地,表述也逐渐演变为“男女的权利”。此外,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权利也日益受到关注与保护。

  在联合国之外,还有一些声音倡导动物保护主义,进而将权利主体扩展至动物乃至自然体,例如提出“山的权利”“草坪的权利”等。在此,我想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权利的扩张是否应当有边界?所谓“环境的权利”,究竟是指环境本身的权利,还是人类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这一概念的界定,是权利主体不断扩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关于权利的样态,我认为联合国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标志着人权从以西方为中心的消极权利观念,逐步走向东西方、南北方共同参与的、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并存的平衡状态。《世界人权宣言》虽已承认部分积极权利,但尚未确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尽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已获确立,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有效保障,至今仍是值得深入思考的议题。

  不久前我到英国和爱尔兰访学,与当地专家探讨了一个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及英国公民的人权是否产生影响?许多英国专家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人权主要指免于酷刑、选举权以及获得正当程序审判等权利,并认为这些权利与脱欧无关。我向他们指出,这一观点可能源于其对人权概念的界定过于狭窄,将人权仅限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然而,特别是在欧洲,如德国等国家,普遍认为人权还包括诸如“建设企业的权利”(the Rights of Establishment)等经济权利。在欧盟体系内,英国公民曾有权在任一成员国内设立企业;脱欧之后,尽管仍可通过英国与法国、爱尔兰等国的特定协议维持部分权利,但在其他欧盟国家则不再享有同等待遇。我曾与一些中资企业交流,他们指出,在英国脱欧前,许多在欧洲经营的中国公司以英国为基地拓展大陆业务,而脱欧使这一模式难以持续。我认为,这正体现了脱欧对经济与经营权利的实际影响。类似地,工作权利等方面也受到了更为显著的冲击。例如,在利兹大学访学时,我注意到不少教授和学生来自希腊。如果未来人员流动因脱欧受到更多限制,英国的教育体系也将受到影响,这间接牵涉到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我认为英国脱欧确实对人权产生了一定影响,但这一结论的前提是,我们应将人权视为一个完整的体系,而非仅局限于公民与政治权利这“半张饼”,还应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纳入其中。

  这引出了一个哲学层面的问题:自由可分为“消极自由”,即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以及“积极自由”,即主动参与和实现某事的权利。一个理想的社会,应以消极自由为底,以积极自由为面。若仅强调消极自由,则可能导致贫富分化与社会不公,正如马克思所批判的资产阶级主导的社会形态。因此,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努力,特别是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推动,是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社会的重要进程。这也是我想强调的一点:人权主体的范围正在拓展,社会整体正朝着更具包容性的方向发展。

  最后,人权主体及其权利的拓展,应致力于何种目标?我认为关键在于防范人权异化为特权。无论是残疾人、妇女、儿童还是老年人权利的保护,都应致力于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而非使部分人不当得利。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概念在此同样适用。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致力于消除歧视。约二十年前,我初涉人权领域时,曾与白桂梅教授及北欧专家讨论人权领域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是什么?大家一致认为是“不歧视”。社会的运行与权利保障,最终应导向一个没有歧视、让所有人能平等、自由地参与政治、社会、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环境。但同时,也需警惕“反向歧视”。美国曾出现过关于教育领域反向歧视的案例。适度的反向歧视或许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但若过度强调某一群体的权利,则可能引发新的不平等。我曾与学生共读《美国的反智主义》一书,书中指出,美国社会曾崇尚精英治理,而近年来出现一种趋势,即某些身份特征(如性少数群体)被过度强调,导致精英话语被边缘化,甚至形成某种“政治正确”的压力。在我看来,反智主义可能对社会产生更为深远的消极影响。自苏格拉底与柏拉图时代起,精英治理被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传统。若精英被排斥于主流讨论之外,而由非理性声音主导公共议程,社会可能面临解体的风险。

  因此,人权应致力于推动社会更加团结、公正与合理。回到最初的观点,我个人将人权理解为人的需求与社会可用资源之间的契合。它既非单方面主张某种权利就应获得保障,也非仅由国家单向赋予。二者关系类似于市场行为:一方面,国家应积极推动人权保障;另一方面,也需考量人的合理需求。所谓“合理”,在精神层面应契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在物质层面则需与社会可用资源相匹配。唯有两者兼备,人权才能达到良好状态;仅强调需求或供给任一方,皆可能导致失衡。

  以上是我的一些初步思考,恳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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