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多维度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建立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进行系统的学理构建,探讨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宪法依据,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关键要素进行详细分析,进一步明确不同报告主体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的职责和内容,提出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框架。结合我国宪法关于各国家机关职权职责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在报告宪法实施情况时的具体事项。此外,将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紧密衔接,阐述前者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和关键地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关键词: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监督宪法的实施;合宪性审查
一、问题缘起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一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的时代背景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法治是重要保障,而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则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与基石。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旨在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与评估,推动宪法实施工作实现常态化、正规化和制度化,确保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得到切实遵循和有效执行。
从历史逻辑来看,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自颁布以来,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甚至对如何实施宪法缺少基本的认知和常识,宪法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宪法功能的发挥。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助于负有宪法实施职责的国家机关增强自身实施宪法的意识、形成宪法实施的自觉,及时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中的问题,推进宪法实施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推动宪法实施工作不断深入。
从实践逻辑来看,该制度对于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公民权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通过定期报告宪法实施情况,能够使党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宪法在各领域的实施状况,对宪法实施情况有一个宏观和整体的把握,通过及时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不断巩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制度;另一方面,现行《宪法》序言在最后一个自然段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上述规定明确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宪法实施方面的“保证职责”,但如何履行“保证职责”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体制机制的保障。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可以使得所有负有“保证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能够有效地参与宪法实施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营造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的良好氛围,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这一制度的建立也是对法治发展趋势的积极回应,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帮助我国传递中国宪法声音,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讲好中国宪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气宣传中国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显著优势和强大生命力,有骨气、有底气同一切歪曲、抹黑、攻击中国宪法的错误言行作斗争。”
在国外,一些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法实施保障与监督制度,相关研究也较为成熟。例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保障宪法的实施,其相关研究围绕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以及对政治、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在欧洲,根据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构建起来的奥地利宪法法院制度,尽管在20世纪20年代刚建立时并没有在宪法实施监督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但二战后继承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传统的德国宪法法院模式却产生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要影响,宪法法院在宪法实施监督中发挥关键作用,学者对宪法法院的职权、运行机制、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负责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有关研究集中在宪法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审查程序等。此外,像美国总统依据宪法向联邦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英国内阁每周在议会下院进行的重要议题辩论等程序和机制,也具有汇报履行宪法职责情况的制度功能,这些国外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在国内,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问题日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近年来,学者围绕宪法实施的理论基础、实践路径、监督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部分学者分析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还有学者深入研究通过合宪性审查制度履行的汇报宪法实施情况义务,探讨了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对象、程序等。然而,对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一具体问题,目前的研究还相对较少,且多集中在对制度的初步解读和意义分析上,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包括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监督与评估机制等)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不足,通过学理研究来推动实践发展的学术影响力尚显薄弱。
目前关于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高质量学术研究成果有限,对该制度的基本理论构造的探讨尚未达成学术共识。本文将从多维度对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不仅探讨制度的基本内涵、宪法依据,还详细分析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关键要素,提出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框架,而且还深入分析不同报告主体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的职责和内容,结合我国宪法关于各国家机关职权职责的规定,明确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在报告宪法实施情况时的具体事项,界定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所规定的履行宪法职责主体的“法理范围”,突出实践中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图避免因对宪法实施职责主体的“泛化性”期待,导致宪法实施工作难以规范化、制度化。此外,本文还将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紧密结合,深入阐述该制度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保证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地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二、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01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政策要求与依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站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重大决策。这一决定蕴含深远的政策考量和坚实的理论依据,是新时代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的重要指引。
从政策层面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其全面有效实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然而,实践中宪法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部分国家机关对宪法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甚至对“何为宪法实施”都存在不同的认知,宪法实施监督的实效性有待提升。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旨在通过定期报告宪法实施情况,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宪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宪法权威。
从理论依据上分析,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集中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能够使人民更好地了解宪法的实施状况,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宪法所集中体现的人民意志得以实现,这也是落实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具有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最重要制度渠道。从法理逻辑上来看,只有全面和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宪法实施的情况,才能有效地监督宪法实施。同时,该制度也契合了现代法治国家的治理理念。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制约和监督,宪法作为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准则,其实施情况需要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才能确保享有制宪权的人民对宪法享有话语权。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为监督宪法实施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手段,有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宪法监督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外,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主张,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重要的宪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强调:“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因此,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的重要制度设计。
02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内涵与构成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体系,涵盖报告制度、听取汇报制度、作出处理和答复制度等多个方面,各部分相互关联、协同作用,共同构成了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
报告制度是该制度体系的基础环节,主要是指负有宪法实施职责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特定机关提交关于宪法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宪法在本部门、本领域的实施情况,包括宪法规定的执行情况、宪法原则的贯彻情况、宪法精神的体现情况等。报告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职权职责,详细阐述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例如,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报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宪法关于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保障等规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告在司法审判工作中遵循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权威的情况。
听取汇报制度是报告制度的承接环节,承接上一环节的“报告宪法实施情况”与下一环节的“作出处理和答复”工作。特定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听取报告主体关于宪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在听取汇报过程中,听取机关应认真审查报告内容,就报告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询问和交流,以深入了解宪法实施的实际情况。听取汇报制度不仅是形式上的程序,更是重要的监督手段,通过听取汇报,听取机关能够及时掌握宪法实施动态,发现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后续的监督和指导提供依据。
作出处理和答复制度是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关键环节,听取机关在听取汇报后,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报告中反映的宪法实施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报告主体作出答复。对于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听取机关应积极采纳并推动落实;对于发现的违宪行为或宪法实施不到位的情况,听取机关应依法责令报告主体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作出处理和答复制度体现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也凸显了报告宪法实施情况制度设计的目的,即“不是为了报告而报告”,关键在于要通过报告宪法实施情况,让负有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主体更好地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有效纠正违宪行为,推动宪法实施工作不断改进。
报告制度、听取汇报制度、作出处理和答复制度三者紧密相连,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报告制度为听取汇报制度提供了信息来源,听取汇报制度为作出处理和答复制度奠定基础,作出处理和答复制度则是前两项制度的目的和归宿。只有三者协同运行,才能确保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效实施,实现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目标。从制度存在的形式来看,目前三者分别由宪法、监督法和立法法作出规定,为保证制度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未来修宪时可考虑在宪法文本中对其统一作出规定,以确保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本身的“合宪性”和“确定性”。
03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宪法依据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为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现行《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职权。
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其常设机构,肩负着监督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责。除了通过主动监督方式积极履行监督宪法实施职责之外,听取宪法实施情况汇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该职权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听取报告主体关于宪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全面了解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的实施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看,《宪法》第62条第1项和第67条第2项的规定,不仅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基于监督职权有效行使的需求,还隐含着要求相关主体向其报告宪法实施情况的义务。因为只有通过报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更好地了解宪法实施主体的履职状况,有效地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实现对宪法实施的有针对性监督。此外,宪法中关于各国家机关职权职责的规定,也为确定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主体和内容提供了依据。例如,宪法对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职权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然涉及宪法的实施,因此有义务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应围绕其各自的职权职责展开,重点汇报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情况。上述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其自身宪法实施情况的行为,也强化了这些机关自身的“宪法身份意识”“宪法职责自觉”,进一步增强了自身依宪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主体与内容
01 报告主体的确定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主体应严格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确定,只有那些被宪法明确赋予职权和职责,依据宪法规定应当承担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宪作为相应宪法责任的宪法机构,才具备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宪法实施情况的义务和资格。这一原则的确立,是维护宪法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可以从法理上解决过去对现行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所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保证宪法实施职责”这一制度内涵“泛化性”理解问题,将宪法实施工作的重点落脚到负有宪法职权职责的国家机关适用宪法的行为领域。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其常设机构,肩负着实施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双重核心职责,这是宪法文本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承担的法定职责(或称之为“宪定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实施宪法的行为,须接受享有制宪权的人民的监督以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国家行政管理事务,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宪法规定,因此有义务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宪法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实施情况;国家监委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其监察工作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故需汇报宪法在监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承担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使命,应当报告宪法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实施状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宪法实施情况也是报告的重要内容。
此外,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辖区内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同样需要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宪法实施情况。这些地方机关的报告,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宪法在地方层面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为中央层面统筹协调宪法实施工作提供参考,确保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明确报告主体的范围,不仅能使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能强化各宪法机构的宪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更加自觉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和宪法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02 国务院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实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涵盖多个方面,主要是紧密围绕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展开,具体可分为以下两个维度。
在行使行政职权方面,国务院应汇报其在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发布行政命令的活动是否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和原则。例如,需说明行政法规的制定是否符合宪法关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权限划分的规定,是否存在与宪法条文或精神相抵触的内容;行政规章的制定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是否充分考虑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也应作为汇报重点,需说明这些行为是否具备明确的宪法与法律依据,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履行行政职责方面,国务院应汇报其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领域对宪法规定的职责落实情况。在经济领域,需说明如何贯彻宪法关于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在民生保障领域,需汇报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如何依据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及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在维护社会稳定领域,需说明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如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国务院还应汇报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对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贯彻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学习与法治培训常态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否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
03 国家监委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
国家监委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其设立和职权行使均源于《宪法》《监察法》的明确规定,在宪法实施中承担着独特且重要的职责。国家监委的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需围绕监察职责的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展开。核心是落实现行《宪法》第127条第2款“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
在履行监察职责方面,国家监委应汇报其在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是否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进行。在公职人员监督环节,需说明如何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监督的覆盖面和效果如何;在调查环节,需汇报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调查手段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是否依法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置环节,需说明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处置措施,是否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是否做到了公正、公平、合法。
同时,国家监委还应汇报在加强自身建设及职权规范行使中的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成效,如何防范监察权的滥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作配合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衔接、法法贯通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是否顺畅;在监察工作中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通过监察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奉公。
04 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主体,其宪法实施情况汇报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树立宪法权威具有关键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主要聚焦于审判工作中的宪法贯彻与落实,重点覆盖以下方面。
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需汇报在各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如何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包括司法判决中适用宪法原则、引用宪法条文作出裁判的典型案例,对宪法文本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司法解释的衔接情况,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公平。具体而言,包括是否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否准确理解和把握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
在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应汇报如何采取措施确保公民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资源,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例如,在立案环节,是否简化立案程序,降低立案门槛,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在执行环节,是否加大执行力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宪法》第13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该条规定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宪法保障职责的履行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主要是人民法院的宪法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宪法实施情况必须要把全国法院系统如何有效保护《宪法》第139条规定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作为最重要的报告事项,形成宪法上有明确的职责要求就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报告、不让宪法条文“空转”的宪法实施环境,主动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人权司法保障功能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还需汇报在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审判体制机制方面,如何以宪法为指导,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情况。包括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情况,如何明确法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判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在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中,如何体现宪法的要求,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准确的指导。
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在宪法实施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其宪法实施情况汇报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实施情况汇报事项主要围绕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公益诉讼及公民权利保障展开。在法律监督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汇报其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情况。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需说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情况,包括是否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如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是否对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提出抗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防止出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在民事诉讼监督中,需汇报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情况,如是否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是否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监督纠正,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行政诉讼监督中,说明对行政审判活动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情况,是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需汇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如何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汇报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类型、办理结果,以及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效。还应汇报在公益诉讼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情况,如与行政机关建立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办案等机制,共同推进公益保护工作。
此外,作为《宪法》第139条规定的“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的宪法保障职责的履行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宪法实施情况时也必须报告全国检察系统是如何有效保障《宪法》第139条规定的该项权利的,从而使得《宪法》第139条规定在宪法实施的具体制度设计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06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汇报事项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宪法在地方层面实施的关键主体,其汇报需体现地方特色与针对性,核心是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落地,具体内容如下。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的立法和监督机关,必须汇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是否遵循宪法和上位法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是否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二是法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关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公民权利保障等规定,是否存在与宪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在监督工作中,需要汇报对本级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开展了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等,以督促这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
地方行政机关需侧重汇报对《宪法》第107条第1款的落实情况。该条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地方监察机关需汇报在本地区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情况,包括对地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等是否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进行。说明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地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是否有效维护了地方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应汇报与地方其他机关的协作配合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进地方治理。
地方审判机关需汇报在本地区的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宪法原则、保障司法公正的情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准确理解和把握宪法精神,作出公正的裁判,是否科学地将宪法作为司法审判的法律依据予以适用和引用;三是在解决地方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地方社会稳定方面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在司法便民利民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地方检察机关需汇报在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中的情况。在法律监督方面,对地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是否及时纠正诉讼中的违法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在公益诉讼方面,针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以及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的成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地方国家机关报告宪法实施情况,必须遵循《宪法》第3条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向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向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机关报告宪法实施的基本情况,全面接受宪法实施方面的履职监督。
四、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报告宪法实施情况
01 党在宪法实施中的领导职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实施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这一职责基于宪法原则和精神,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和重大的现实意义。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一项根本原则。从宪法原则的逻辑结构来看,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因此,党有责任、有义务领导宪法实施,确保宪法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得以实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从宪法精神层面分析,宪法蕴含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等核心精神。党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在领导国家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宪法精神,通过领导宪法实施,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党领导各级政府贯彻宪法关于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精神,实施一系列扶贫政策和措施,使9800多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领导作用。
党领导宪法实施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宪法权威的树立不仅依赖于宪法文本的权威性,更取决于宪法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党作为领导国家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带头尊崇宪法、维护宪法,能够为全社会树立榜样,引领全体人民自觉遵守宪法,形成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巩固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维护国家法治秩序。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强调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我国宪法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因此,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建立健全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报告宪法实施情况的制度。
02 党政最高机构向党中央汇报的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党政最高机构向党中央汇报宪法实施情况,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宪法实施正确方向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的具体制度体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角度看,党中央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领导核心,对国家各项工作进行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党政最高机构向党中央汇报宪法实施情况,能够使党中央及时、全面地了解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实施状况,从而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宪法实施工作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指导,确保宪法实施工作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战略目标相一致,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从保障宪法实施的角度而言,这些党政最高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着宪法实施的重要任务,其宪法实施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向党中央汇报宪法实施情况,有助于党中央及时发现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相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形成对宪法实施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推动机制,保障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例如,国务院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通过向党中央汇报宪法实施情况,能够在党中央的指导下,及时调整行政政策和措施,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宪法规定,避免出现行政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党政最高机构向党中央汇报宪法实施情况,还有助于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宪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部门,需要各机构之间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通过向党中央汇报,各机构能够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与协调,避免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相互掣肘等现象,提高宪法实施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规定,听取负有宪法职权职责的国家机关汇报宪法实施情况,本质上是通过行使宪法实施监督职权开展的法律性质监督;而党中央听取党政机构汇报宪法实施情况,目的是要确保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政治领导权和执政权,特别是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权,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权的重要体现。
03 机构负责人向习近平总书记报告的职责
党政最高机构各负责人向习近平总书记报告宪法实施情况,在强化宪法实施领导和监督方面发挥着独特而关键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具有重要的领导地位和崇高的威望。各机构负责人向习近平总书记报告宪法实施情况,能够使习近平总书记直接了解宪法实施工作的一线情况,掌握宪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而更精准地作出决策和指示,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领导支持。
从强化监督角度看,这一报告机制为宪法实施工作增加了一层严格的监督环节。各机构负责人向习近平总书记报告时,需要对本机构的宪法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梳理和总结,接受习近平总书记的询问和指导。这种监督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能够促使各机构负责人更加重视宪法实施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宪法在本机构的各项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各机构负责人向习近平总书记报告宪法实施情况,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机构负责人向习近平总书记报告的这一机制,能够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宪法实施的浓厚氛围,激励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投身于宪法实施工作,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推动宪法实施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04 党中央听取报告的判断依据
党中央在听取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时,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共同构成了重要的判断依据,这些依据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为党中央准确判断宪法实施情况提供了全面、科学的标准。
宪法规定是最直接、最明确的判断依据。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国家机构的职权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党中央在听取报告时,首先依据《宪法》规定,审查各机构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宪法条文,是否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例如,审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是否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等。
宪法原则是贯穿于宪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这些原则体现了宪法的核心价值和精神实质,是判断宪法实施情况的重要标准。党中央依据宪法原则,判断各机构的工作是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是否坚持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否建立健全了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等。例如,在判断国家监委的监察工作时,依据权力制约原则,考察其监察权的行使是否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监察权的滥用。
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它蕴含着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如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等。党中央以宪法精神为依据,审视各机构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是否真正实现了宪法的价值目标,是否积极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在审查扶贫政策的实施情况时,依据宪法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精神,判断政策的实施是否切实提高了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党章》是党的根本准则与总章程,是具有最高效力的党内法规,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党领导宪法实施,党员和党组织在宪法实施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党章》也是党中央判断宪法实施情况的重要依据。党中央依据《党章》,考察党员和党组织在宪法实施工作中是否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是否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宪法实施工作的开展。
五、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程序与方式
01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可分为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两种报告形式在适用情形、时间安排和作用上各有不同,共同服务于宪法实施监督的目标。
定期报告是指宪法实施主体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如每年、每两年或每五年),向特定机关提交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这种报告形式具有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有助于全面、连贯地了解宪法在一定时期内的实施状况。通过定期报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宪法实施工作进行长期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趋势性问题,为制定和调整宪法实施政策提供依据。例如,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可包含宪法在行政管理领域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详细阐述过去一年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规定、履行行政职责方面的工作进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2025年3月5日,李强总理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2025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就有两处提到了履行宪法职责的情况:一是提到“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职尽责,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二是强调“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临时报告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当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事件、突发情况或涉及宪法的重要问题时,宪法实施主体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提交报告。临时报告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能够迅速反映宪法实施中的紧急问题,为相关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及时的信息支持。例如,当某一地区发生严重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事件,且该事件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保障问题时,当地的国家机关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经过、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以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介入,监督事件的处理,确保宪法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互补充。定期报告为宪法实施情况提供了全面、稳定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临时报告则能够对宪法实施中的特殊情况作出快速反应,两者共同保障了宪法实施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确保宪法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得到有效实施。
02 报告程序的公开性
报告程序的公开性是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重要特征,它贯穿于报告从起草、提交到审议的全过程,对于增强制度的公信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报告起草阶段,公开性体现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实施情况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报告起草主体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公开征求意见稿、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广泛听取公民、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的意见,使报告内容能够充分反映社会实际情况和公众的关切。在起草国务院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时,可以就经济领域的宪法实施问题,征求企业界、经济学家的意见;就民生保障方面的宪法实施情况,征求普通公民和相关民生领域社会组织的意见,确保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在报告提交阶段,公开性要求报告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使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报告信息。具体可通过官方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报告,保障广大公民能够便捷地获取报告信息。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国务院等机关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在其官方网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报告全文,同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高报告的知晓度。
在审议阶段,公开性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时,应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和结果。可以通过现场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让公众实时了解审议的进展和各方的观点;审议结束后,及时公布审议意见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例如,对于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以及对宪法实施情况的评价和处理决定,都应向社会公开,使公众能够了解宪法实施监督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报告程序的公开性,不仅能增强公众对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宪法实施监督,推动宪法实施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还能让报告主体在报告宪法实施情况时,具体阐述对宪法所规定的职权职责内涵的理解,强化报告主体对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认知,不断提升其宪法意识和依宪办事的能力。
03 听取汇报者的权威性评价
听取汇报者对宪法实施情况作出权威性评价,是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关键环节,对于指导后续宪法实施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听取汇报者在作出评价时,应依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三类:一是合法性标准,审查宪法实施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二是合理性标准,判断宪法实施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三是实效性标准,考察宪法实施工作是否取得了实际成效,是否解决了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在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实施情况时,应依据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和原则,考察其在审判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是否实现了司法公正,是否有效解决了各类纠纷。
评价方式应多样化,包括书面审查、实地调研、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通过书面审查,对报告内容进行细致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宪法实施的实际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了解宪法实施的社会影响;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复杂的宪法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例如,在评价国务院的宪法实施情况时,可以先对其提交的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再针对报告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某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宪法合法性问题)组织实地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最后邀请宪法学专家进行论证,综合各方信息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听取汇报者作出的权威性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报告主体,并向社会公布。报告主体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宪法实施工作。评价结果还可以作为对宪法实施主体进行考核、监督的重要依据,对于宪法实施工作成效显著的主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主体,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通过权威性评价及其结果的运用,能够有效推动宪法实施主体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宪法实施的水平和质量,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六、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关系
01 合宪性审查制度概述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从理论逻辑来看,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具有根本法意义的宪法在逻辑上应是同步产生的,但在实践中,其形成时间晚于宪法的诞生。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确保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重要工作职责”。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包括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主动审查是指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会主动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被动审查则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认为某法规与宪法抵触时,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公民、社会团体等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宪嫌疑时,也可以提出审查建议。若审查机关认为存在违宪情况,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需在两个月内研究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审查机关反馈。
02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相配合的重要机制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是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机制,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多方面的信息和依据。
从信息提供角度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各宪法实施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宪法实施情况,这些报告涵盖了宪法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实施细节。例如,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工作中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能够详细呈现行政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在宪法框架内进行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能反映司法审判活动是否遵循宪法原则,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等情况。这些丰富而具体的信息,为合宪性审查机关全面了解宪法实施状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使其能够精准定位可能存在的合宪性问题,为后续的审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从推动审查工作情况分析,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促使合宪性审查工作更加常态化和系统化。通过定期的报告和审查,能够及时发现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偏差,将潜在的合宪性问题及时纳入审查范围,避免问题的积累和扩大。当发现某一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等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宪法精神不符的情况时,通过该地区国家机关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合宪性审查机关可以迅速启动审查程序,对该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合宪性审查,及时纠正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中的听取汇报和作出处理答复环节,也能够对合宪性审查的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和落实,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切实执行,进一步增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实效性。
03 两者协同推进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在保证宪法实施过程中紧密协同,共同完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推动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两者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侧重于对宪法实施过程的全面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发现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合宪性审查制度则侧重于对这些问题进行专业性审查和判断,确定是否存在违宪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当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反映出某一法律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争议,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时,合宪性审查制度便可以迅速介入,对该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若经审查确认为违宪,合宪性审查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而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则继续跟踪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宪法实施中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所以,从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在法治环节中所履行的制度功能来看,总体上属于“法治保障制度”的范围,并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两者在完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方面也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建立,丰富了宪法监督的形式和内容,使宪法监督更加全面、深入;合宪性审查制度则为宪法监督提供了专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保障了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两者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和保障,确保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遵循和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七、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01 现有实践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国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实践探索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该制度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方面积极作为,通过多种方式呈现宪法实施情况。自2019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向全国人大所作工作报告中,专门设置章节介绍上一年度宪法实施和监督情况,从完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推动宪法实施和宣传教育等维度,全面总结自身行使宪法实施和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实践,让全国人大代表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例如,2025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赵乐际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列为首个报告事项,明确指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依宪立法、依法立法,对每一件提请审议的法律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全面实施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推动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有序衔接,对报送备案的2146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等进行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5682件审查建议逐一研究并依法反馈。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保证重要法律实施,推动开展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督促制定机关纠正处理各类规范性文件1040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也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21年起,法工委每年向社会发布宪法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涵盖依宪立法、推进宪法全面实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等方面。其中,《202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创新宪法实施情况报告》,详细阐述了当年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合宪性审查把好立法环节的宪法关、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为社会各界了解宪法实施动态提供了丰富信息。
在地方层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带动,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也开始增加宪法实施相关工作情况。这些地方实践进一步丰富了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推动该制度在地方的探索与发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宪法在地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宪法在地方的有效实施。
02 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在实施主体方面,虽然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实施监督中的核心地位,但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尚未形成清晰、细化的规定。这导致部分国家机关对自身在报告制度中的角色和任务认识模糊,参与积极性不足,影响了报告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例如,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对向同级人大报告宪法实施情况重视不够,报告内容简单、流于形式,未能深入反映宪法在地方行政管理中的实际实施状况。
报告内容方面的问题同样突出。一方面,部分报告内容缺乏全面性和深度,对宪法实施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如宪法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宪法实施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挑战等,未能展开充分分析和阐述;另一方面,报告内容的针对性不够强,不同国家机关的报告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现象,未能紧密结合自身的职权职责,突出本部门宪法实施的特点和重点。尤为关键的是,不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报告宪法实施情况,还是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目前均未深度结合具体宪法条文实施的要求,多为抽象地概括,缺少报告主体对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及宪法精神内涵的阐释,尚未建立起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与宪法实施实际状况之间一一对应的科学评价机制,且宪法实施报告责任机制不清,缺少成熟有效的报告成效评估制度。
在程序规范方面,目前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的程序还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定。在报告的提交时间、提交方式、审议流程等方面存在某种随意性,影响了报告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例如,部分报告未能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提交,导致审议和监督工作滞后;审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互动机制,听取汇报者与报告主体之间的交流不够充分,难以对报告内容进行深入的审查和讨论。
在结果运用方面,对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结果的运用不够充分,缺乏有效的反馈与整改机制。对于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未能及时跟踪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导致一些问题长期存在,影响了宪法实施效果。报告结果未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有效衔接,难以对宪法实施主体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
03 制度完善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改进:
一是明确实施主体职责。通过立法或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明确各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构建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的报告责任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报告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各主体切实履行报告义务;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应根据自身职权职责,制定详细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计划,明确报告的内容、重点和时间节点,保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须在同级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宪法在地方的实施情况和问题。
二是规范报告内容和程序。在报告内容上,应制定统一的报告内容标准,要求报告主体全面、深入地汇报宪法实施情况,包括宪法规定的执行情况、宪法原则的贯彻情况、宪法精神的体现情况,以及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对报告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应突出重点,紧密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确保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报告程序上,应制定明确的报告程序规范,涵盖报告的提交时间、方式、审议流程、反馈机制等。报告主体应按规定时间与方式提交报告,听取汇报者应严格按照审议流程审查讨论报告,及时向报告主体反馈审议意见,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和监督。建立健全报告结果的反馈和整改机制,对于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情况应及时向听取汇报者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同时,将报告结果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机制挂钩,对宪法实施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宪法实施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以增强宪法实施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有效运行。
八、结语
本文深入剖析了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多方面内容,旨在构建较为系统的理论与实践框架。作为新时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的关键举措,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与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理论基础来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与坚实依据;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涵盖报告、听取汇报、作出处理和答复等核心制度,各构成要素紧密关联,共同服务于宪法实施监督的目标;《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赋予了该制度充分的宪法依据,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中的核心监督地位。
在报告主体与内容方面,严格依据宪法规定确定报告主体范围,国务院、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相关机关,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着报告宪法实施情况的重要义务;同时,本文详细梳理了各主体的具体汇报事项,旨在促进报告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反映了宪法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实施状况。在报告程序与方式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不同场景下对宪法实施监督的需求;报告程序的公开性贯穿起草、提交至审议全过程,能够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听取汇报者作出的权威性评价,能够为宪法实施工作提供重要指导,确保宪法实施方向正确。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紧密衔接,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重要支撑机制,两者协同发力,共同完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有效推动宪法的全面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展望未来,随着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深入推进,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将更加稳固,宪法全面实施的进程将进一步加速。这一制度将促使各国家机关更加自觉地遵守宪法、执行宪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通过定期报告和公开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从而不断优化宪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提高宪法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从宏观层面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将有力地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它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营造尊崇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公民的共同信仰和行为准则。这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公平、有序的法治社会,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经济领域,确保经济活动在宪法框架内有序进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社会领域,保障公民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政治领域,加强对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完善。从微观角度来看,国家机关汇报宪法实施情况应当更具针对性,围绕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具体职权职责展开,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泛泛而谈,不断提升宪法实施情况报告活动的规范性。与此同时,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完善,也将为国际社会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与监督经验,提升我国在国际法治舞台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来源:《现代法学》2025年第5期。本文转自中国法学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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