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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和:《联合国宪章》中“更高生活标准”解读

2025-11-04 14:32:21来源:中南HumanRights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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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联合国八十年发展历程,镌刻着全球人权规范逐步完善的历史轨迹,也映照着当前人权理念在多极世界中的现实张力。10月18日,“联合国80年与人权国际保护”国际研讨会在湖南长沙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南大学主办、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承办,来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中国、英国、德国、爱尔兰、俄罗斯、土耳其、也门、南非、乍得等国际机构和国家的近50名专家学者参与会议。与会代表聚焦“联合国八十年人权历程的回顾与前瞻”、“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与贡献”、“人权普遍性的全球和地方视角”等重要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研讨。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在会议上发表主旨演讲,他以《联合国宪章》为切入点,系统阐述了宪章中“更高生活标准”理念的历史渊源与现实意义,展现了该理念在联合国人权体系与全球发展议程中的持久价值。

《联合国宪章》中“更高生活标准”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

张永和

(2025年10月18日 中国长沙)

  《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载明:“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该表述被置于《联合国宪章》的开篇,体现了联合国的根本宗旨与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此外,在《联合国宪章》正文部分,第五十五条论及,促进社会进步与更高生活标准,该条款可被视为《联合国宪章》在“基本人权”基础上最重要的核心补充条款。“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换言之,该条款之于每个人均具有效力。

  对于该提法的理解须回溯到其诞生的年代,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以及当时人们在直面战争带来的可怕现实时,对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原因所进行的深刻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根本原因之一,是1929年全球经济大萧条及其所引发的普遍贫困与社会不公。这场经济危机造成了大规模失业和社会动荡,破坏了民主制度的威信,为极端主义与军国主义提供了温床。战后,世界面临的核心任务是从战争废墟中恢复,并重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一时期,欧洲和亚洲的主要工业区与城市被大规模摧毁,生产力遭受毁灭性打击,物资极度匮乏,粮食、燃料、日用品短缺导致黑市猖獗,通货膨胀严重,数百万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需要安置,社会结构支离破碎。正因如此,联合国的创始人们深刻认识到,消除贫困、实现较高生活水准,是防止战争重演、构建持久和平的基石。由此,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为什么是“更高生活标准”?

  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四大自由”,其中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这是在《联合国宪章》“基本人权”基础上对人权提出的更高要求。他认为:“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有免于匮乏的自由,用世界性的术语来说意味着每个国家都可以为其国民提供一个健康的和平时期的生活。”毋庸置疑,“更高生活标准”是“免于匮乏的自由”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更进一步地对“免于匮乏的自由”理念的升华。人类的发展目标不应仅仅停留在免于饥饿和死亡的生存层面上,如是,则仅仅是作为一类生物的存在。人作为人,应追求一种更加全面、更有尊严的生活状态。这一状态包含了物质与非物质两个维度,其核心定义是:超越基本生存的全面福祉,也就是“生活得更好,而不仅仅是活着”。在物质层面,其表现为:充足的营养和食物安全、体面的住房和居住条件、充足的医疗保障、稳定的就业和收入以及每个人均享有受教育的机会;而在非物质层面,其包括:社会福祉与安全、在失业、疾病、残疾、年老等情况下获得社会保护、有机会参与文化和精神生活以及人的尊严。这是一个生活在尊重“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社会中的必要条件,涵盖了发展的多个人权维度。而“更高生活标准”作为一项更大的目标,在联合国后续的实践中被不断具体化和丰富。《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则明确阐述了“更高生活标准”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这为“更高生活标准”提供了最权威的阐释。因此,“更高生活标准”不仅是《联合国宪章》的一个条款,更是贯穿联合国八十年工作的灵魂和主线,它代表了人类对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繁荣和有尊严的世界的永恒追求。

  二、“更高生活标准”的“积极权利”意义

  依照一般的权利理论,权利可被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而西方更多观点认为,人权应该属于侧重于生命、自由等不受政府干涉的“消极权利”。具体而言,便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更高生活标准”所代表的则是一种“积极权利”,它要求政府和社会采取积极行动,通过合作与援助来创造条件实现这些权利。从将和平仅仅理解为“没有战争”的消极和平,转向追求“消除战争根源”的积极和平,构成了人权观念中最重大的转变之一。换言之,西方人权哲学中将人权仅视为“消极权利”的观点,实际上在《联合国宪章》中就已被予以否定。如果仅仅认为人权保留一种“消极”状态,人权就不是一个整全的概念。“消极权利”的核心要求在于不干涉、不侵犯,其形式在于“免于……的自由”。而国家义务主要体现为自我克制,不采取行动去干预个人的自由。国家扮演的是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比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而“积极权利”的核心要求是提供、帮助和实现,其形式是“获得……的权利”。而国家义务是采取积极的行动和措施,投入资源,以确保个人能够真正享有这种权利。国家扮演的是一个“服务提供者”或“保障者”的角色,比如受教育权、健康权或医疗保障、社会保障权、劳动权、个人发展。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区分,是关于国家职能和个人自由界限的关键所在。“消极权利”勾勒了政府权力的边界,旨在保护个人免受专制压迫;“积极权利”则定义了政府的责任范围,旨在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民福祉。《联合国宪章》提出“更高生活标准”的目标,是一个集历史教训、政治远见、经济理论和道德诉求于一体的综合性决策,它标志着国际关系的范式发生了重大转变。

  三、“更高生活标准”对后世联合国相关文件的影响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其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份全球性人权文件,系统阐述了所有人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

  首先是权利的不可分割性。《世界人权宣言》的一个关键特点是,它将公民及政治权利(如生命权、言论自由、选举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并列在一起(分别体现在宣言的第1-21条和22-27条)。这表明,起草者们认为这两类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没有政治自由,经济权利难以保障;而没有基本的经济生活保障,政治权利也可能成为空谈。

  尽管《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权利的不可分割性,但随之而来的冷战使得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时,出现了巨大的政治分歧。因此,便出现了东西方阵营之间的意识形态对立。西方阵营强调公民及政治权利的优先性,视其为个人对抗国家暴政的“消极自由”,而对经济社会权利持保留态度,认为此类权利是需要政府积极投入的“积极权利”,可能导向社会主义,且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而东方阵营则大力倡导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认为只有消灭了剥削和贫困,实现了经济上的平等,真正的政治自由才能成为可能。由于意识形态的对垒,形成了一分为二的妥协方案,将原本设想的一个综合性人权公约,拆分为两个独立的公约。由此,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选择加入其中一个或两个公约。这一决定在1952年由联合国大会做出,最终在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较善之民生”在公约中得以充分体现,并在后续的《发展权利宣言》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此后,于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会议重申坚决维护《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宗旨和原则,并决心迈出新的一步,更努力、持续地从事国际合作和团结,使人权事业取得实际的进展。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发展与民主和尊重人权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发展权应得到履行。《发展权利宣言》重申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

  而这一切,是《联合国宪章》中提出“更高生活标准”所奠定的最坚实铺垫。如今,《发展权公约》正在起草中,我们相信,这一公约不久将通过,这将使得“更高生活标准”具有更强的国际法意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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