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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联合国标准与中国方案

来源:《人权》2025年第4期作者: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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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联合国标准与中国方案
彭玉

内容提要:中小学人权教育是人权教育的起始阶段与关键阶段。本文以联合国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构建出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联合国标准:含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参考机制、人权理念四个方面,分别对应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核心内涵、实践路径、制度保障与精神追求。在对该标准进行批判性反思的基础上,参照联合国标准,立足中国实际,提出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中国方案”:一是立法方面应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方面应明确目标和提供行动指南,三是资源保障方面应提供充分资源支持,四是课程设计方面应适合中国中小学生,五是评估机制方面应构建多种类评估机制。

关键词:中小学人权教育  联合国标准  中国方案  人权理念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人权教育具有传播人权知识、构建人权理论、塑造人权理念、形成人权文化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权教育的重要意义及其对于保护和实现人权的根本性保障作用正日益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和认可。自1994年以来,联合国已制定并通过《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五个阶段的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以来,我国已公布的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均提及“人权教育”并设专章加以规定。由此可见,人权教育已在国际与国内范围内引起重视。在整个人权教育范围中,中小学人权教育属于基础领域范围,可算作人权教育的起始阶段与关键阶段,指将人权教育科学合理地纳入中小学教育系统之中,主要强调的是在中小学校中针对学生的人权教育。人权教育可促使中小学教育系统完成普及优质教育的根本使命,可帮助改善国家整个教育制度的效率。中小学生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展处于成长阶段的初期,价值观尚未成形,对于意识形态也还未有过多的接触,此时对中小学生进行人权教育,有利于中小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与健全人格的塑造;同时有利于其在成长过程中形成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成为守法、爱国并且尊重他人的公民,将实现从根源上塑造知法守法、自尊自强、尊重他人、热爱和平、追求正义与公平的社会公众的目标。在联合国针对不同教育领域和对象所相继出台的五个阶段世界人权教育方案中,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9年)专门聚焦中小学人权教育,第四阶段(2020-2024年)聚焦青年群体的人权教育,第五阶段(2025-2029年)再次强调和侧重儿童和青年的人权教育,重点关注人权和数字技术、环境和气候变化以及性别平等。我国已公布的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明确提及中小学人权教育并将其置于人权教育部分的首要位置。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目标包含“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研究、培训和知识普及,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氛围”,并在第五部分“人权教育和研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

但是,围绕中小学人权教育的理论成果的规模,与其重要程度远不相符。截至2025年第二季度,国内外已有一些优秀的人权教育研究成果,但其中专门关于中小学人权教育的理论成果屈指可数。现有的中小学人权教育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宏观式的概括性思考、微观式现状与对策探析、内容和方法分析等浅层、碎片化研究。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选取“中小学人权教育”作为研究的问题域,拟从联合国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出台的包含国际公约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分析入手,提炼并构建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联合国标准,并对该标准加以批判性反思,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回答本文的核心问题:参照联合国标准,中小学人权教育实施的“中国方案”该如何设计?

二、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联合国标准

(一)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的构建依据

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的构建,应当以联合国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人权教育的规范性依据最早可追溯至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的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除此之外,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关于受教育权和教育目的的规定也涉及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教育。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可视作与中小学人权教育直接相关的第一个国际性规范文件,其第28条关于儿童受教育权的规定与第29条中关于儿童教育目的的陈述与中小学人权教育密切相关。《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规定为以后联合国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采取进一步行动提供了规范性依据。2001年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2001)一般性意见对《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作了进一步分析。其第15段明确指出可以将《儿童权利公约》的第29条第1款作为人权教育方案的基石,第16段同时指出生活在紧急状态(非和平状态)下人权教育对于儿童的重要意义。“第29条第1款体现的各种价值观涉及的是在和平中生活的儿童,但对生活在冲突或紧急局势中的儿童来说,这些价值观更为重要。如《达喀尔行动框架》所述,在受冲突、自然灾害和动乱影响的教育体系中,执行教育方案的方式必须促进相互理解、和平和容忍,有助于防止暴力和冲突。对于落实第29条第1款来说,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教育也是一个重要的努力方面,但经常受到忽视。”该意见直言儿童教育的最终目的并明确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第1款可以作为儿童人权教育的规范性依据。

此外,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对人权教育加以明确规定。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世界人权会议强调“一切以儿童为重”的原则;呼吁各国结合《儿童权利公约》,在本国范围内优先设法解决基础教育等问题。《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D专门针对人权教育作出相关规定。其指出人权教育的开展和实施对于社区间和谐关系的构建以及相互理解、宽容与和平的促进具有关键作用。所有国家都应采取措施将人权、法治、民主等内容纳入教学课程中。这两段对人权教育的必要性和目的加以陈述,并且呼吁将人权教育纳入所有正式和非正式教学机构的课程。结合上述“一切以儿童为重”原则和优先实现基础教育原则,针对儿童的中小学人权教育是首要任务。

联合国专门针对人权教育制定公布的系列规范性文件是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构建的主要规范来源。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12月23日通过49/184决议提出《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其指出,每一个人都应当了解其所享有的所有人权,才能使得人们充分实现人类潜能。2004年《世界人权教育方案(2005年-进行中)》宣布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将分阶段进行,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此后联合国已经针对不同教育领域和对象出台了五个阶段的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其中,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9年)聚焦中小学教育系统的人权教育,第四阶段(2020-2024年)聚焦青年群体的人权教育,第五阶段(2025-2029年)再次强调和侧重儿童和青年的人权教育,重点关注人权和数字技术、环境和气候变化以及性别平等。这三份行动计划由来自各大陆的教育和人权实践者组成的小组制定,为中小学及青年的人权教育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策略及实践思路。

首先,根据上述三个阶段行动计划,联合国语境下中小学人权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政策——以人权为基础,集体制定并通过一致的教育战略、立法和政策,包括改善课程的政策,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训政策;二是实施政策——为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提供方便,采取适当措施促使其对制定的教育政策加以实施;三是学习环境——应构建一个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学校环境;四是教授与学习——针对中小学生的所有教学进程和手段都应当以权利为基础。在中小学教育系统内,教授与学习是人权教育的主要方式;五是教师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和职业发展——通过对学校教员和领导进行任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人权知识、理解、技术和能力,以推动在校内人权的尊重和实践,为教师和学校内其他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状况。

其次,上述三个阶段行动计划分阶段详细规定了国家一级的执行战略,包含规划、执行、评价等过程。具体包含:一是分析学校制度中人权教育的现状;二是确定优先次序,并拟定国家执行战略;三是执行和监测;四是评价。此外,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了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主要行动者是国家负责教育政策与具体管理等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此外,学校、教师工会、国家人权机构、NGO、新闻媒体等主体也是中小学人权教育行动重要的参与者。

再次,关于行动计划执行工作的协调,第一阶段行动计划分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两个层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国家一级,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各国的教育部负责。教育部应指派或加强一个有关的部门负责协调国家执行战略的拟订、执行和监测工作。在国际一级,将成立一个联合国机构间协调委员会,负责调动资源以支持各国国家一级的行动。

最后,上述三个阶段行动计划均要求在人权教育方案实施期间对行动进行评价。《关于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执行情况的最后评价》采取对各国在第一阶段举措的主要资料来源和二手资料来源进行纪实客观审查的方法。由协调委员会编写评价问卷,由人权高专办分发给联合国192个会员国。人权高专办共收到76份答复。该评价报告分五个方面对国家一级的行动进行了评估,分别包括政策、实施政策、学习环境、教学以及教师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和职业发展。这五部分与前述行动计划中关于国家一级采取行动的内容相对应。最后评价报告得出结论,大多数联合国会员国基本上都在实施人权教育方案。一些国家承认,世界方案在促进国家一级取得进展方面发挥了作用,也有部分国家指出没有利用这一国际框架提供的机会促进学校系统实施人权教育,国家行动似乎与公布的世界方案无关。国家一级执行工作仍面临挑战。共同存在的差距包括:对人权教育没有明确的政策和具体实施策略,在编写材料、培训教师和促进培养人权价值观的学习环境方面,缺乏系统方法。若干国家的政治结构权力下放和分散提供教育,使集中化模式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复杂化。协调委员会对各国改善中小学人权教育提出建议:评估本国开展情况;审查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扩展至私立教育范围;加入国际与区域倡议。

(二)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的内容

通过对上述国际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和分析,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联合国标准主要包括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参考机制、人权理念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对应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核心内涵、实践路径、制度保障与精神追求,全面系统地构建出一幅联合国层面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规划图景。

1.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教育内容

教育内容是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中的根本性构成要件。其设计直接关乎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效果。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印发的《人权教学入门——中小学校的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人权教学入门》)指出,引导儿童学习人权知识,应采取循序渐进法。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进行人权教育,应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具体分类及内容如表1所示:

该教育内容特点如下:首先,循序渐进性。针对儿童的人权教育根据儿童的不同成长阶段加以划分,考虑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每一年龄段的儿童接受人权教育的内容侧重点不同,遵守循序渐进原则。其次,范围广泛性。自幼儿时期至青年时期,联合国层面针对不同阶段设立不同的人权知识内容。教育对象涵盖整个中小学生群体,教育内容范围广泛。再次,基础性。虽然整体涵盖人权知识范围广泛,但主要涵盖的内容表现出极强的基础性,如权利、义务、责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治、政府、国际人权法等内容。最后,体系化。针对不同阶段的儿童,设立不同的人权教育目标和内容:幼儿期注重自我意识的培养;少儿期则聚焦人权知识体系中的最根本问题,形成基本的人权价值观;少年期则提升至国际层面,注重国际环境和世界和平;青年期学习普遍标准的人权体系,并融入自身行为而加以践行。从幼儿期至青年期,人权教育目标不断提升,人权教育的内容设计呈体系化。

2.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教育方式

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教育方式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人权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中的方式,具体包括两种:一是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存在,在中小学生课程体系中专门设立人权教育课程;二是作为一门跨学科的课程存在,将人权教育的内容分散于多学科之中,并不专门设立人权教育课程。联合国层面对于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方式并无强制规定,建议首先选择单独设立人权教育课程的方式,跨学科方式可作为次之选择或者与第一种选择并存,共同推进人权教育在各国的实施。另外关于课程性质(选修课还是必修课),联合国层面建议如果条件满足,应将人权教育课程设置为必修课程。

第二部分是中小学人权教育实施的具体教学方式,即教师在教授人权相关知识的过程中具体采取的授课方式。具体包括:第一,头脑风暴。可被用来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一个有待分析的问题和有待开发的解决方式。首先,提出问题,记录一切相关的想法及回应(不需要评断、解释和拒绝);其次,教师对所有回应加以分类、分析,对观点加以合并、采纳、拒绝;最后,整个小组对问题作出最终决定。该方法鼓励高程度的参与,可激发参与者的最大创造力。第二,案例研究。将学生分小组,适用人权标准分析真实、虚拟案例。聚焦两三个主要议题;应当基于可信、现实性的情节,案例情节可整体或分阶段提供给学生;鼓励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规划、合作与团队建设;可用于辩论、讨论以及深度研究。第三,创造性表达。包括故事和诗歌、图画、雕塑、戏剧、歌曲和舞蹈等形式。教师可通过设置任务给学生提供一个交流和共享其创作的平台。第四,讨论。可由学生自己设立讨论规则。讨论包括多种方式:正式讨论、公开讨论小组或者“鱼缸模式”(一个小组讨论,其他人倾听,稍后作出评论并提出问题);“讨论圈模式”(学生面对面围成两圈,相对的学生相互讨论,一段时间后,内圈的学生往右移动一个位置,相对面的学生再次展开讨论);“轮流谈模式”(教师提出一个开放式问题,每个学生轮流作答);“讨论网络模式”(学生们围坐一圈,每次一人发言,随着发言传递一个纱线球,传递到手中时每个学生拉住纱线,最终整个讨论小组将被一个纱线网所连接,清晰地反映出意见交流的模式)。第五,实地考察、社区访问。学生可到人权问题发生的地方(如法院、监狱等)或者保护人权帮助受害者的地方(如公益组织、免费诊所等)学习。应提前告知访问目的,指导学生批判地观察、记录所见所闻,提交书面访问报告。第六,访谈。被访谈的对象包括社区成员、社会行动主义者、领导或人权事件见证者等。第七,研究项目。这是一种比较科学系统地学习人权问题的方法,有利于培养独立思考和数据分析的技巧,加深对于人权议题复杂性的理解。第八,角色扮演、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类似一个小话剧,大多是即兴表演,可做成一个故事或情景剧。可使学生体会其他群体的感受和观点,并更好地认知特定问题的重要性。应保持时间简短留出足够的时间供后续讨论。活动之后,要使学生表达其自身理解与感受,尽可能增加其收获,消除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教师要告诫学生不要成为反面角色那样的人,参与表演的学生要抽离出来,回到现实,所有学生都可以点评或提问。此外还包括模拟法庭、假设访谈、模拟游戏、听证会等复杂方式。第九,视听资料辅助。可通过幻灯片、配套挂图、短视频等方式,展示的信息应简洁,尽可能采用大纲或一览表的形式。此方法不可取代讨论和学生直接参与。

该教育方式的特点包括:首先,联合国层面重视中小学人权教育,倡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人权教育作为单独课程和必修课程,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中。其次,具体教学方式呈现多样化,而且角色扮演、实地考察、社区访问等新型教学方式占据重要地位。最后,纵观所有具体教学方式,均强调和体现了学生的参与,可统称为参与式方法。以学习者为中心、注重经验和行动、注重学生独立思考、增强学生的参与能力、主张批判地看待和分析问题。

3.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参考机制

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参考机制主要指联合国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所提出的一系列具有规范性和代表性的制度机制。具体包括:

第一,中小学人权教育国家一级执行战略机制。根据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行动计划,中小学人权教育国家一级执行战略机制包括四个阶段。阶段一是分析学校中人权教育的现状,即回答“目前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已经走到哪一步”的问题;阶段二是确定优先次序,并拟定国家执行战略,即回答“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将往何处去?如何行动”的问题;阶段三是任务执行和监测,即向着预设目标采取行动执行任务,并定期对于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阶段四是评价,即回答“中小学人权教育是否取得成功?取得哪些成功”的问题。以评价结果作为问责依据,并以评价结果作为基础,反思下一步可能采取的行动。中小学人权教育国家一级执行战略机制为各国在国家层面具体执行中小学人权教育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实施框架,具有宏观性和整体性。

第二,中小学人权教育最初状况分析机制。此机制可视为国家一级执行战略机制的第一步,能提供迅速、有效的宏观视角,了解国家在中小学人权教育方面的现状,包括目前进展、存在问题、取得成绩等内容。教育行政机关对此负责,可下设专门的工作小组,以统筹协调数据收集和分析、报告准备、撰写及扩散、意见回馈等工作。具体分析工作可参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所提出的五要素——政策、政策实施、学习环境、教学过程和工具、学校教职工的教育和职业发展——进行。五个要素分别设立系列问题,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回答,获知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最初状况。然后以该最初状况为基础,教育政策制定者将按照需要设立行动优先项,并且根据分析中凸显出的需求、可利用的资源、存在的挑战和机遇,决定哪些目标具有实现可能。以最初状况分析结果为依据,可制定出一个符合本国实际、具有可行性的国家中小学人权教育执行战略。

第三,中小学人权教育策略实施的自我评估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已制定国家中小学人权教育策略并已实施的国家。评估内容包括中小学人权教育在一国范围实施的具体进程,设立目标的执行情况,哪些已经完成、哪些尚未完成,以及其背后的原因,帮助国家教育政策制定者设立未来的中小学人权教育目标和优先事项。

4.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人权理念

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人权理念是联合国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所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采取一系列行动背后所折射出的人权理念,体现了联合国层面意图通过人权教育给中小学生塑造一种怎样的人权观,有助于探寻联合国语境下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价值追求与终极目的。可概括为普遍人权、最有利于儿童、注重个人全面发展三大理念。

第一,普遍人权理念。首先是中小学人权教育适用对象的普遍性。联合国倡导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世界上的每一个中小学生,无论国籍、种族、肤色、信仰、性别,均享有接受人权教育的权利。其次是教育内容的普遍性。联合国层面所提及的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内容包含基本人权,联合国建议各国在本国的中小学人权教育实施过程中将基本人权纳入其中,并作为重点教育内容。经一系列国际规范性人权文件的发展,联合国层面关于基本人权的界定从一开始局限于自由权,至以自由权为中心兼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至文本意义上一切基本人权和自由全面重视和对待。最后是教育价值的普遍性。联合国主张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价值追求为构建人权文化。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行动计划中将人权教育的目的界定为“建立普遍人权文化”。《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明确指出人权教育和培训可以使人们为营造和促进普世人权文化作出贡献。构建普遍人权文化,为联合国层面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根本价值追求。

第二,最有利于儿童的理念。《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此规定是最有利于儿童理念的直接表现。联合国语境下中小学人权教育对于儿童权利的重视从中小学人权教育本身的倡议即可看出。联合国语境下中小学人权教育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教授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相关人权知识,整个过程要采取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方式进行,要求学校构建一个对学生友好的学习环境,以实现儿童对于人权的理性全面认知,为构建普世人权文化的第一步。联合国语境下的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提出及运行的全过程,均体现出“最有利于儿童”的人权理念。

第三,注重个人全面发展的理念。纵观联合国语境下的中小学人权教育,从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到教育目的,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个人”。教育内容中对于自我权利和意识的培养,教育方式中对于每个人参与的强调,教育目的中对于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强调和追求,均体现出联合国语境下中小学人权教育“注重个人全面发展”的人权理念。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对于儿童进行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儿童享有全面人权的能力”;《儿童权利公约》中表明儿童教育的目的在于“最充分的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中表明教育方向为“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全面发展”。以上规范性文件,均表明教育的目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个人”,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每一个中小学生。注重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最根本的人权理念。

(三)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的批判性反思

1.教育内容之反思

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内容取决于教育目的。对中小学生进行人权教育,究其根本,是采取尊重人权的方式,通过对人权知识和理念的传播,使中小学生在尊重人权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给中小学生塑造一种正确的人权观。因此人权教育内容的确定,应当与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中小学生本身密切相关,符合其身心及智力发育状况,具有可行性。因此,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中小学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参照联合国标准,制定具体的人权教育大纲,确定人权教育内容。

关于教育内容,联合国层面主张采取循序渐进法,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设立不同的人权教育学习内容和目标,从而实现逐步完成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任务。这一循序渐进法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值得借鉴和学习。而且联合国标准中教育内容丰富、教育目标多样、问题意识强,每一阶段都针对具体人权问题设置相应的教育内容与目标,具有极强的问题解决导向。其追求的是培养自尊与尊重他人、具有社会责任、公民身份意识与权利意识、具有系统的人权知识储备并将人权融入意识和行为中的中小学生,为未来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个人打好基础。与联合国标准之教育内容相比较,我国目前的中小学人权教育仍处于萌芽期,教育内容主要涉及责任、义务与部分权利,教育目标单一,更强调责任与义务的培养。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目标主要是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教育内容与目标设置方面,我国需要努力,积极向联合国标准靠近。尤其是在权利意识的培养、人权知识的传播、将人权融入个人意识与行为的努力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但联合国标准之教育内容的具体安排也存在问题需要注意。比如具体每个年龄段所对应的人权知识内容,联合国标准下幼儿期注重自我意识的培养,少儿期聚焦人权知识体系中的众多根本问题,意图使儿童形成基本的人权价值观,少年期则提升至国际层面,注重国际环境和世界和平,青年期则认识普遍标准的人权体系。这些具体人权知识内容的安排每一阶段都存在内容过于繁密的问题,整体则存在学习进度安排过于快速的问题。各国在本国推行和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必然应当结合本国儿童的身心发展状况,考虑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背景、宗教信仰、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制定出一份具有可行性的人权教育大纲。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在本国有效地开展和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

2.教育方式之反思

关于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教育方式,联合国标准主张尽可能将人权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科目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之中,并且为必修课程。可具体到各国实践过程中,中小学人权教育究竟如何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之中,在中小学中加以实施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教育体制等实际状况。

以中国为例,当前中小学人权教育并非单独存在和进行,而是被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过程中,小学和初中是通过道德与法治课程、普通高中是通过思想政治课程融入正规中小学教育体制之中。这一现状受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等因素的影响。由于教育资源的相对不足状态,当下我国中小学教育仍然带有一定的应试教育色彩,从而导致了内容相对繁重、课业紧密的中小学教育体系。若主张目前在中国将人权教育直接设为一门独立必修的课程,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之中,显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将人权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的一部分,则是我国的国情决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的重要精神指导原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追求塑造中小学生正确人权观的中小学人权教育,其内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很大的重叠部分,将中小学人权教育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过程之中,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并可节约成本。但需注意的是,中小学人权教育不能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完全覆盖,其存在一定的独特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由于其多层次性、目的的多样性、政府主导性等特点,与中小学人权教育并不能完全相融合。因此,目前在设计我国中小学道德与法治和思想政治课程教材时,在紧密围绕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的前提下,应将人权教育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加以考虑,应注重人权教育自身的独特性和体系性。

至于联合国层面所推行的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具体教学方式,可总括为参与式方法。这一方法以学习者为中心、注重经验和行动,有利于学生真正参与到学习的过程中,形成批判性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纵观联合国标准中所具体列举的教学方式,大多为新型教学方式。具体到各国,习惯了传统教学方式的中小学教师想要熟练和自如地运用这些新型教学方式,则需要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而且新型的教学方式实施成本更高,这也应被纳入为具体中小学人权教育战略制定和实施的考量因素。

3.参考机制之反思

关于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参考机制,本文提出三个具体机制——中小学人权教育国家一级执行战略机制、中小学人权教育最初状况分析机制、中小学人权教育策略实施的自我评估机制。这三个参考机制为各国具体制定和实施国家中小学人权教育战略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框架。但问题在于,具体至各国,情况复杂多变,此三个机制仅为技术上的大致框架指引,并不能给各国提供具体明确的制度策略,各国在本国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时应立足本国实际状况,参考联合国标准中所提及的相关机制,制定具体政策,以在本国范围内有效推行中小学人权教育。

除此之外,将中国实践与联合国标准相比较,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参考机制中对于政府的态度。联合国标准所提及的三个参考机制均要求政府在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开展、实施、监督、评估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强调NGO等非政府主体的作用,注重对于政府的防备和监测,如注重政策一致性的审查、教育当局的行动合法性的评估等。而与此形成对比,我国的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义务主体,除了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在发挥作用以外,NGO等非政府主体很少发挥作用。在中国,政府被视作推动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主要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力量。而国际层面,却强调对于政府的防备。这一明显的区别与我国的文化、历史、政治体制等原因有关。但实践中,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掌控着庞大的公权力,在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应谨防权力滥用、玩忽职守等现象发生。应当鼓励多主体参与,积极发挥学校、社区、家庭、NGO等非政府主体的作用,注意对于政府的监督。

4.人权理念之反思

关于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之人权理念,第一,最有利于儿童的理念强调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与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精神和最终目的相一致,合法、合情、合理。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义务教育法中也对儿童权利的重点保护予以规定和强调。需注意的是,各国应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追求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

第二,普遍人权理念对应的主体普遍性(即每一个中小学生均享有接受人权教育的权利)、价值追求普遍性(即构建普遍人权文化)值得肯定,但教育内容的普遍性需警惕。从历史维度来看,人权理念的产生与发展均由欧美引导,自由权中心主义的倾向与个人主义深刻在“基因”里。从规范维度来看,国际层面关于人权的规范性文件的演变过程,呈现出西方主导下的自由权中心主义,转向以自由权为中心,兼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再进一步扩展至自由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综合的发展轨迹。现实过程中,由于西方国家的强势主导,自由权中心主义仍在国际社会横行,但至少在规范性文本意义上,联合国层面对于所有人权类型的兼顾,呈现出全面性人权的样态,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本质,在这一层面内容的普遍性值得肯定。但从实践维度来看,国际层面实践过程中呈现出自由权中心主义、欧美文化主导、过分注重“个人”等特点,而且人权极易被利用而成为实现政治意图和目的的手段。通过对国际上一些较具影响力的人权NGO所作的人权评价来看,在人权状况评价的过程中,仍呈现出自由权中心主义的人权观,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权等人权内容持忽略或不重视的态度。国际人权保障与救济的具体实践表明,现实社会中一国发生严重的人权侵害情形,国际层面对其介入加以救济具有一定的意义和效果。但这一过程容易被利用,成为一些强国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实现其政治目的的手段。因此,对于普遍人权理念需警惕,人权问题是一个在思想、制度、实践方面与一个国家、民族特定的文化传统、发展状况紧密相联的问题。不可将普遍人权推向极端。中小学人权教育应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同时也承认不同文化和地区所呈现出的人权的特殊性;应保持人权与政治之间的合理距离。

第三,注重“个人”的全面发展理念强调对于每个“个人”全面发展的追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需注意不可过分注重“个人”而忽视“集体”。这一理念根源于西方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传统,但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强调集体主义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小学人权教育中应兼顾“个人”与“集体”,教导中小学生正确认知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基础和最终目标;人权是为了人人全面发展、人类更好的生活而存在。

(四)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的法律效力

《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世界人权教育方案(2005年-进行中)》《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9)行动计划》《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四阶段(2020-2024年)行动计划》《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五阶段(2025-2029年)行动计划》《人权教学入门——中小学校的实践活动》等文件是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的构建依据和资料来源。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具有法律强制力,但这两个文件中仅对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必要性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如何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而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的四个方面,主要来源于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的文件以及联合国高专办印发的小册子,这些文本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仅具有一般的参考和建议性质。所以中小学人权教育联合国标准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仅具有建议的性质,由各国在本国内开展和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作为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

三、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中国方案”

由于我国本身所具有的独特性,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联合国标准不能直接完全套用于我国实践。最后本文拟立足我国现状,参考联合国标准,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中国方案。

(一)立法方面:为中小学人权教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五阶段(2025-2029年)行动计划》在政策和相关执行措施部分首先便强调“各国应制定、通过、执行和监测促进儿童和青少年人权教育的政策。关于正规教育,制定符合国情的政策和立法,确保纳入人权和人权教育”。目前我国并无专门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采取目的解释的方法,可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教育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第三十四条的内容引申与中小学人权教育相关联。此外,目前我国各地制定的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与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中也明确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宪法、法律、法规等内容。但客观而言,我国目前缺乏明确的专门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法律依据。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和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具有强制力的保障,其对于中小学人权教育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是重要而且必不可少的。

建议如下:首先,宪法层面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将“进行人权教育”纳入我国宪法之中。规定不宜过于繁琐,仅提及在全国范围内各领域根据具体情形采取措施逐步推行人权教育即可。至于人权教育的具体开展领域和种类、要求等内容,可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详细规定。中小学人权教育自然被包含于人权教育的范围之内。其次,法律层面于教育法中明确提及在全国各教育系统中进行人权教育的要求。可将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规定纳入义务教育法之中,或者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单独立法,目前比较具有可行性的是前者。再次,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国务院可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目标,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教育部作为全国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相关行政法规,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制定部门规章,明确要求在全国教育体制中纳入中小学人权教育内容,要求各中小学采取行动将人权教育纳入教学大纲和任务之中,并将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情况作为学校绩效评定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最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建议各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形,以《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具体规范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202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要聚焦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可以借此机会先将人权教育融入《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加以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教育与人权教育并非完全等同,二者的内容有交叉但目标并非完全一致。在条件成熟时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对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加以具体明确规定。当立法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实现上述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系统层面的立法规划。

(二)行政方面:为中小学人权教育明确目标和提供行动指南

除了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国家行动计划、行动指南、教育政策、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等文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2009年以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已发布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人权教育虽独立成章但内容简略,而中小学人权教育又仅占人权教育的一小部分,所涉内容笼统、概括,虽然具有一定的引导意义,但并不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参考性。2016年教育部出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目标在于将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规划和科学安排在国民教育体系之中。法治教育与人权教育密切相关,但二者并非完全等同。此外,教育部还制定了《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2022年版)》,对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性质、理念、目标、内容、实施等内容加以规定。目前在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主要是通过道德与法治课程以及思想政治课程进行,呈现出碎片化、无科学规划、非体系化等特征。

本文建议,第一,现阶段针对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主要通过“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思想政治课程实施的现状,对“道德与法治”课程、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加以修订,通过科学规划与系统设置,将人权教育有意识、成体系地纳入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思想政治课程之中,确保中小学生在尊重与保护人权的环境中学习人权知识,形成正确的人权观。第二,国务院可出台专门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国家行动计划,明确规定中小学人权教育目标;国务院或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以及中小学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国家行动指南,为实施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提供具体可行的行动指南。一是行动计划和行动指南的制定要立足我国现状,因此在制定工作之前应先对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基准调查,明确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目前处于何种状况,存在哪些问题,然后根据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现状以及问题的紧急程度确定采取行动的优先项,科学制定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行动计划。二是行动指南应围绕行动计划展开,以行动计划中确定的目标为中心,针对行动计划中分阶段和周期所提及的步骤和战略加以拓展、详细规定,保证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以供各行动主体加以参考。三是由于我国中小学教育体制的不均衡状态,在中国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不可能所有地区整齐划一同步施行,而应按照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中小学人权教育基准调查结果,划分不同区域,选择试点先试行,再逐步全国推进的方法。

(三)资源保障:国家应为中小学人权教育提供充分资源支持

第一,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机关建立中小学人权教育资源网站,广泛收集和制作与中小学人权教育相关材料、信息,整合后通过该资源网站提供给社会公众和教育者,以供学校、教师、学生等利用。如我国台湾地区教育主管部门于2001年设置人权教育资讯的网站,网站分为不同版本,分别针对不同的受众对象,包括儿童版、青年版以及成人版。此外,自2003年起定期发行《人权教育电子报》。2003年“人权教育资讯暨资源中心网站”成立,提供有关人权教育的多样化资源,包括人权资讯、由人权教师设计的“人权教案”和“案例中心教学”等内容。我国目前没有类似的网站。建议在教育部之下暂时设立人权教育资料中心,负责网站的开发和建设,待网站开发成熟规范运作后,可以转交由专门的人权机构管理,如我国的人权研究会。该人权教育的网站应分领域设不同板块,中小学人权教育当属于几大基础类别之一,有关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板块应包含以下信息:联合国层面、国外以及国内的与中小学人权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南、文献等;由专门的人权教育专家开发制作的中小学人权教育教材和课件等教学参考材料;中小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职工人权教育培训安排、课程内容及考核安排等培训信息;中小学人权教育学生课外活动及阅览小册子等。除了提供资料信息等,网站还可以提供一个经验交流的平台,中小学教师等可以申请注册账号,登录后将自身人权教育的教学经验和问题发表在平台上,以供大家交流讨论。建议中小学人权教育板块也分不同版本,可以分为学生版、教职工版以及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版,每个版本针对其不同对象可以采取不同设计风格,重点设计相关内容。

第二,我国教育部应提供中小学人权教育相关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一是组织人权专家、教育专家等人对现行我国中小学课程的教材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有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相悖的内容,若有则加以修订,确保中小学课程所有教材及相关辅导材料均与人权教育相一致。二是组织人权教育专家开发编写新的教材及教学辅导材料,将人权教育内容有规划成系统地纳入其中,并且充分考虑到不同年龄阶段的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以及接受能力,作为示范教材,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试点推行试用,然后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的条件下,逐步推广至全国范围。

第三,提供中小学人权教育相关教师资源。人权教育不仅应增加至学校课程中,还应渗透至所有学校学科的教学和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为确保人权教育有效实施,需对教师进行培训并提供合适的设施。师资短缺是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发展的重要阻碍,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普遍缺乏人权教育培训。建议如下:首先,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目前各地各中小学师生比例进行调查统计,对于师资缺乏的地区分配相应教学岗编制,保证各地中小学校内师生比例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首先实现一般意义上教师资源的充分。其次,针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关人权教育的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通过相关考核才可以就职或继续任教。再次,当教师人权教育培训正式规范运转之后,可将接受人权教育培训作为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一个必要条件,以保证中小学教师的人权素养。最后,对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和思想政治课程教师进行专门和深入的人权教育培训,并且建立定期人权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以保证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主要教育者的资质与水平。

第四,政府应当为中小学人权教育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将人权教育相关的支出纳入国家政府财政预算,对于该部分预算所支持的对象、资助的项目以及资助的标准等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规定。在财政支持工作中,应注意在全国范围内保证公正平等,同时适当照顾落后地区。除此之外,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于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财政支持责任分配,防止分配不清导致中央与地方相互推诿或者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采取抵制态度等问题的出现。

(四)课程设计:设计适合中国中小学生的人权教育课程

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课程设计包括课程类型、课程性质、教育内容、教学方法等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关于课程类型,不单独设立人权教育课程,将人权教育主要纳入中小学生道德与法治课程、思想政治课程之中,同时强调所有课程的进行都应遵循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由于目前我国多重复杂的教育目的、紧缺的教育资源以及激烈的升学与择校压力,中小学教育阶段主要以“应试”为目的,此背景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前我国中小学生已经面临繁重的课业压力,中小学生的课程安排紧密,单独设立人权教育课程无现实可行性。我国中小学生课程体系中与人权教育联系最为密切的是道德与法治课程、思想政治课程。目前我国小学和初中所用道德与法治课程教材中已包含博爱、自由、平等、尊重、不歧视、具体权利等人权教育的内容,但尚处于无科学系统规划状态;普通高中的思想政治课程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政治与法治》《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法律与生活》等教材,内容涉及我国人权发展史、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我国与联合国在人权事务上合作情形及加入的人权公约、民事法律权利等人权教育相关的内容,但也存在无明确系统规划、部分内容重复、重要内容缺失等问题。通过对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参考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将其系统性地纳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思想政治课程中,可实现中小学人权教育在我国的有效实施。

其次,关于课程性质,目前道德与法治课程、思想政治课程在我国中小学课程体系中属于必修课程,考试一般采取开卷形式。建议将人权教育内容纳入道德与法治课程、思想政治课程后并延续这一状态。

最后,关于课程内容,参考联合国标准中的“循序渐进法”,结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我国的中小学教育目的,分年级设计具体课程内容。基于儿童教育心理学的四阶段理论,结合我国实践,参考联合国标准,建议我国具体年级人权教育内容及教学方法如下:


(五)评估机制:构建多种类中小学人权教育评估机制

目前,我国尚无中小学人权教育评估机制。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构建多种类中小学人权教育评估机制,各类评估均需设立明确的程序规定与成果输出要求。评估报告可通过出版物、网站等广泛传播。评估结果可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主体奖惩的重要考量依据。

第一,初期状况中小学人权教育评估。评估时间是开展正式的中小学人权教育之前。目的是了解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正式进行之前的状况,即自发状态下中小学人权教育所处的位置和进行的情况。具体包括:国家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制定和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各中小学校的学习环境和氛围;各中小学课程系统中人权教育相关内容及实践效果;各中小学教师人权素养状况;中小学生的权利意识如何;学生的人权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有无学生权利受到侵犯现象,程度如何等。评估结果应作为我国制定国家中小学人权教育行动计划等文件的基础。

第二,中小学人权教育实施定期评估。评估时间是我国已采取策略正式开展中小学人权教育之后,每五年评估一次。目的在于定期测量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进展状况,监测针对中小学人权教育所制定的政策中所列目标的完成情况,并且帮助政府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下一步具体目标和优先事项。此评估可有效监测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实施状况,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然后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该评估可参考联合国关于人权教育策略实施的自我评估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中小学人权教育政策评估、中小学人权教育政策的实施评估、中小学校的学习环境评估、中小学教学过程和工具评估,以及中小学教职工的教育和职业发展评估。

第三,中小学人权教育实施不定期评估。这一评估适用于国家已采取措施实施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情形,目的是实现实时监测和督查我国中小学人权教育状况。评估方式较灵活,可任意抽查某些地区的某些中小学校,选择部分因素对其进行突击式评估。评估时间、对象、内容均不确定,可有效防止定期评估时遇到的“提前准备”行为,更有利于发现实际状况。

四、结语

青少年人权教育日益被视为一项预防和应对当前全球挑战的战略。在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双提升的严峻形势下,中小学人权教育的意义愈加凸显。针对中小学生开展系统、全面、科学的人权教育,让其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知悉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责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在国家亲权理念的指导下,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开展和引导中小学人权教育的主要责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网络等多元手段和方式推动和保障中小学人权教育的顺利开展与实施。

(彭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

本文系教育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我国学校人权教育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29)阶段成果。

Abstract: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s the initial and crucial phas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Based on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formula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during this phase,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s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which include four major aspects:educational content,educational methods,reference mechanisms,and human rights concepts. They correspond respectively to the core connotations,practical pathways,institutional protections,and spiritual pursuits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On the basis of critically reflecting on these standards,and in reference to 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this paper proposes the“Chinese Approach”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first,in terms of legislation,clear legal basis should be provided;second,in terms of administration,clear goals and action guidelines should be provided;third,in terms of resource guarantee,sufficient resource support should be provided;fourth,in terms of curriculum design,it should be suitable for Chinese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fifth,in terms of evaluation mechanism,a variety of evalua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constructed.

Keywords:Human Rights Education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United Nations Standards;Chinese Approach;Human Rights Concepts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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