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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宪章精神,弘扬人权价值——纪念《联合国宪章》签署80周年人权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2025-10-20 09:57:51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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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1日,“阐述宪章精神,弘扬人权价值——纪念《联合国宪章》签署80周年人权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人权》杂志社协办,近七十名来自中国和联合国机构的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围绕“《联合国宪章》与人权文明进步”主题展开讨论。

  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蒋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林尚立在开幕式上致辞。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妇女与女童工作组专家陆海娜主持开幕式。

  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蒋建国在开幕致辞中指出,《联合国宪章》的签署和联合国的成立,是世界人民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基础上争取和平与正义的历史成果。他强调,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治理倡议,为破解人类社会的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与治理赤字提供了全面方案,也为应对当前世界人权挑战指明了方向,即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以治理保障人权。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林尚立在致辞中表示,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和联合国成立80周年,《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根本性文件,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人权事业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他指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四大全球倡议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一脉相承,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注入了新的动力。中国人民大学愿与各界携手,通过加强国际协作、关注数字技术、关照中国实践,为深化人权理论认识、推动人权实践发展、促进国际人权合作贡献真知灼见,为解决全球人权问题、推动全球人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中国方案。

  会议主旨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主持。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鲁广锦,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张永和,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教授胡玉鸿,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穆索菲(Sophie Muller)进行发言。

  鲁广锦发言的题目为《联合国与人权文明的进步》。他认为,人权文明经历了初始化、革命化、普遍化和全球化四个时代,其中第三、第四个时代联合国功不可没。具体而言,联合国在人权文明建设上主要有四方面贡献:一是引导建立了以自由、尊严、权利、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文明价值体系。二是推动构建了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文明国际法体系,涵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特定群体权利,可持续发展权利以及数字权利六大法律保护体系。三是组织建立了全球人权文明保障体制机制,包括人权理事会、高专办等机构。四是推动形成了人权文明国际行动体系,特别体现在联合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议程》之中。他强调,联合国八十年来建立起全球人权价值体系、法治体系、保障体系和行动体系,为人类人权文明的进步作出了不可替代的历史性贡献。

  张永和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宪章〉中“基本人权”解读》。他指出,《联合国宪章》中的“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人权体系的核心概念,标志着人权从道德理念上升为具有国际法意义的原则。宪章在人权法理上有三大突破:一是首次在国际根本大法中确立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赋予会员国促进人权的法律义务;二是将“基本人权”理念原则化、国际化,使其成为战后人权体系的逻辑起点,将生命权、主权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及发展权纳入核心内涵;三是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原则,但受“不得干涉内政”条款的限制。他强调,重温《联合国宪章》,深入理解“基本人权”的内涵与实践,对维护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防止人道主义危机重演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胡玉鸿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宪章〉在人权发展史上的地位》。他指出,《联合国宪章》开启了国际社会保障人权的崭新格局,将保障人权确立为制定宗旨,成为三大人权公约的直接渊源,使国家成为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人权成为当代世界最为正当的政治话语,个人也成为国际法新主体。宪章凸显了人的尊严在人权上的基础地位,使尊严成为论证人权正当的前提基础和伦理准则的核心规范。它突破了人权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范式,提出“我联合国人民”的理念,体现“世界一家”的社群主义人权观。同时,《联合国宪章》揭示了影响人权的两大根本因素——和平与发展,为人权保障奠定了现实基础。

  穆索菲发言题目为《人权法和联合国难民署使命中的当代庇护权》。她指出,庇护权是国际人权法与人道主义保护的核心。在冲突、暴力、侵权行为及气候变化加剧流离失所的当下,重申庇护权既是法律义务,更是道义使命。庇护权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并由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确立,其核心是不推回原则,要求各国不得将寻求庇护者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威胁之地。她强调,当前全球庇护体系面临质疑与挑战,但削弱《难民公约》无法阻止流离失所,只会加剧风险。应当通过国际合作与责任分担,简化庇护程序,拓展安全通道,支持接收国。庇护权不仅是法律制度,更是人性与良知的体现,每一个庇护申请背后都是关于勇气与希望的真实故事。

  会议第一单元主题为“人权理论与联合国人权实践”,由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教授何勤华主持。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常健,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罗艳华,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何志鹏,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孙萌,中南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俊响进行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孙世彦,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赵树坤与谈。

  常健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宪章确立人权宗旨对全球治理的贡献与局限》。他指出,《联合国宪章》确立人权宗旨对全球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全球治理产生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需要在释放个人自由与维护整体福祉间取得平衡。吸取国际联盟教训,宪章将“尊重人权”确立为核心宗旨,开创以人权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新纪元。他认为,宪章确立的人权宗旨在全球治理中呈现出主体性、主客体和主体间三维结构,分别体现尊严底线、外部保障与国际共识,但仍存在义务不明、措施不足等局限。人权能否促进全球治理,关键在于构建契合现实需求的保障机制与合作共识,使人权真正服务于和平与发展。

  罗艳华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对人权主流化的推动作用》。她指出,联合国是人权主流化的积极推动者。联合国自上世纪末提出“人权主流化”的口号,逐步形成机制并获各方认同,成为国际共同目标。其要义是将人权置于优先位置,并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以制度与措施落实。自安南1997年提出联合国改革方案以来,人权主流化成为联合国改革的重要方向。联合国通过机构改革设立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办,并建立人权主流化机制与基金,为落实人权主流化提供制度与资金保障。如今,人权主流化已融入联合国发展、安全、教育、卫生等领域并见成效。

  何志鹏发言题目为《人权与国际法的范式变革》。他指出,二战后国际法经历了由“以国家为中心”向“国家与个人双中心”的范式变革,由以主权为基础转向主权与人权并重的“双基础”格局,呈现出“汉堡包”式结构——国际法不仅调整国家关系,也深入国家内部事务。人权进入国际法后,内容和主体不断扩展,小国、弱国参与了人权定义,提出发展权与和平权等理念,但也带来了人权政治化的风险。国际法的积极变化在于国家成为负责任的行为体,强化了人权与环境义务;消极影响则是人权被工具化,用作打压他国的手段。他强调,理解这一范式转换的双重效应,是认识当代国际法与人权关系的关键。

  孙萌发言题目为《联合国人权机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挑战和作用》。她指出,联合国人权机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既面临挑战,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球人权治理是顺应世界多极化发展提出的由多元行为体共同行动管理人权事务的模式,旨在协调利益、解决问题。全球化带来了国家利益摩擦和新型人权问题,使联合国人权机制陷入治理困境。现有机制存在政治化、民主参与不足、多样化层次缺失等问题。她认为,只有深化联合国人权机制改革,才能强化其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未来应在立法和监管方面构建全球治理动态体系,继续强化联合国维护国际秩序的作用;在调整国家间利益时,重视发展中国家的贡献,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应发挥国际组织枢纽作用,推动多元化改革,构建包容、平衡、有机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

  毛俊响发言题目为《联合国 80 年与人权普遍化》。他指出,推动人权普遍化是联合国成立80年来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所谓人权普遍化,是指全球范围内对人权价值的普遍认同、标准的普遍遵守及实践的普遍展开。联合国通过《联合国宪章》首次将人权纳入国际法律文件,为人权标准、机制、议程提供了法律基础;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首要地位。80年来联合国推动人权标准普遍化,体现出包容性、平衡性和权责统一的特征。其人权机制形成了基于《宪章》和人权条约的双轨体系,实现了监督的全覆盖,推动人权融入各国立法、政策和司法实践。人权主流化使人权成为全球治理核心议题。

  孙世彦认为,《联合国宪章》在人权问题上体现了国家主权与人权价值的双重逻辑。宪章在强调促进人权普遍尊重与遵守的同时,又规定不得干涉国内事务,存在内在矛盾。宪章人权条款的形成经历了多国博弈,其中中国在旧金山会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将反种族歧视等理念写入宪章,具有象征性意义。他提出,尊重人权与维护和平之间的关系仍值得探讨,历史表明和平并不必然源于人权保障。他指出,人权在当代被“泛化”和“神化”,被寄予解决一切问题的期望,而实际上其功能有限。

  赵树坤提出,人权在当代国际秩序中始终是一个批判性武器。虽然联合国推动了人权主流化与普遍化,但作为以主权国家为核心的联合体,其结构决定了人权仍主要体现为强国对弱国的单向渗透,呈现出主客体式的不平等关系。她认为,人权主流化虽被联合国视为核心目标,但在各成员国内仍差距巨大,如人权理念在政策、立法和社会行动中的贯彻仍有限。她进一步指出,人权本身亦需批判与反思,其普遍性基础并非天然存在,“兄弟关系”或“博爱”虽被视为理想,但在现实政治中仍显脆弱。如何让伦理共识成为人权普遍性的根基,是今后应深思的问题。

  第二单元主题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理论阐释”,由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学学科执行主编刘明昭主持。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黄文艺,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戴军,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志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姚璐,北京理工大学科技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肖君拥,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魏晓旭进行发言,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院长陈佑武,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李忠夏与谈。

  黄文艺发言题目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式人权体系》。他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系统、完整的中国式权利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各个领域发表的重要讲话均高度重视权利或者权益保障问题,提出200余种权利或权益概念,覆盖到从底线权利到高线权利、从多数人的权利到少数人的权利、从传统权利到新型权利、从个人权利到集体权利、从当代人的权利到后代人的权利、从国内人权到国际人权等各种权利类型,构建了具有时代性、原创性和标识性的中国式权利体系。

  戴军发言题目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联合国宪章>的首要人权价值理念》。他指出,重温联合国创立初心和宪章宗旨,尊重生命、反对战争、维护生存权是联合国宪章人权理念的最基本内涵,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及后续两个公约进一步强调生存权为基本人权;其次,宪章宗旨及第13条、第55条、第56条等条款将促进和解决经济、社会、文化等合作发展与增进、助成人权之尊重和实现并列,形成了通过发展促进人权的价值理念,成为日后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及“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利宣言》)的重要依据。他强调,要以习近平人权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球发展、全球文明、全球安全、全球治理四大倡议,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体系,推动国际人权治理机制改革,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

  刘志强发言题目为《论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的二元结构及其演进关系》。他指出,联合国自1945年以来的人权保护机制呈现“政治化路径”与“法律化路径”的二元结构。政治化路径以人权为政治工具,体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两公约的分立与选择性签署,显示出人权难以突破主权的局限;法律化路径则通过条约体系建构,但因软法特征导致执行困境。他提出,这两条路径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构建、互为支撑。应强化对话与一致,消除政治对抗,完善条约机制、增强实效,以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共同价值超越文明冲突,推动公平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和发展权优先的实践,为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提供“中国方案”。

  姚璐发言题目为《全球人权治理的普遍性再阐释——从价值共识到行动框架》。她指出,人权在法律领域是“human rights”的问题,但在国际政治中却是“human power”的问题。全球人权治理的特殊性在于其底层逻辑并不一致,既是描述性概念,更是价值判断。她提出,全球人权治理需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处理三组矛盾:一是西方主导的人权普遍性与后起国家文明多样性之间的矛盾,人权概念需经历本土化进程;二是西方话语霸权与后发国家话语重构之间的矛盾,当前多为单向输入而非平等互动;三是联合国80年来未能解决的“权力再分配”问题,国际机制碎片化导致“意大利面碗效应”。她强调,人权的工具化带来道德风险,应构建本土化、互动性的知识生产体系,形成中国自主的理论框架,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球人权治理。

  肖君拥发言题目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化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革新》。他指出,当今人类社会处于前所未有的变革时期,国际人权治理面临深层次矛盾与困境。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冲击多边合作基础,规则制定、执行效力及覆盖范围均出现失衡,尤其在人工智能、网络空间、深海、外空等新兴领域,人权治理存在明显短板。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不足,能力建设滞后,全球协同和监督机制也受政治化、双重标准影响。他强调,《全球治理倡议》与国际人权治理目标同向、价值契合,可为改革提供方向和路径。应以主权平等筑牢根基,以国际法治完善规则体系,以多边主义强化协同能力,以人为本校准发展方向,并以行动导向破解落实难题,从而提升国际人权体系的权威性与有效性。

  魏晓旭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宪章〉中的内政与人权辨析》。他指出,《联合国宪章》关于内政与人权的问题体现了国际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复杂张力。国际法的扩展使“内政”概念被不断压缩,甚至存在“空壳化”的风险。宪章原本将内政判断权交由国家,但国际法院沿袭常设国际法院的思路,以“排除法”标准界定内政,即凡受国际法约束的事项即不再属内政,导致国际法几乎无所不包。在人权领域,这一趋势更为突出:国家的司法制度属于内政,但公民的公正审判权却属国际义务,从而使人权标准不断击穿内政边界,并带来被工具化的风险。他认为,内政问题应具相对性,应区分义务的内容与履行、实体与程序,不能因事项引起国际关注就否认其内政属性。

  陈佑武结合自身经历,表达了对联合国及人权研究事业的深厚感情,并分享了两点体会。第一,近五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取得很大发展,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当前版本对“坚持和弘扬正确人权观”的阐述仍显不足。若能将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最新成果系统吸纳到教材中,将有助于完善其理论体系,推动教材和课程建设。第二,在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时代,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并未被削弱,反而日益深化,应当在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坚持和弘扬正确人权观,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促进人权保障。

  李忠夏指出,本单元的讨论主要围绕“什么是人权”与“如何实现人权”两大问题展开,这两者都涉及人权的共识性与特殊性。他认为,《联合国宪章》在人权共识上奠定了基础,源于二战后对反人类罪的反思,但当今世界民族主义抬头,使这一共识面临削弱。人权既有普遍性,也必须体现各国的特殊性,不同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内容与优先次序存在差异。关于人权的实现,他指出,人权具有政治性与法治性两重特征,不同国家在人权实现机制上路径各异。人权的落实需结合国内法治实践,如备案审查制度等,并通过国际条约的国内转化予以保障。自主人权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在国际视野下平衡普遍性与特殊性,实现共识与差异的有机统一。

  第三单元主题为“联合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与展望”,由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丁相顺主持。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立峰,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唐颖侠,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社会责任办公室首席研究员梁晓晖,联合国妇女署中国办公室项目经理陈力,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助理研究员张顺进行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文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炜与谈。

  王立峰发言题目为《人权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关系》。他指出,联合国作为国际议事机构和价值共同体,在型塑人类共同价值的过程中,一直面临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多样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从《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时的质疑到九十年代价值相对主义的兴起,这一直是一个难题。直到近年,中国提出以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这一命题,对上述难题予以回应。他指出,从概念史看,人权与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理念相互融合,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文明的价值支点。人权价值具有四个特征:道义性、政治性、法律性与概括性。最后指出,应在全人类共同价值中挖掘人权意蕴,以强化其正当性与有效性,为全球人权治理注入持久的正能量。

  唐颖侠发言题目为《工商业与人权在联合国体系中的主流化》。她指出,人权主流化最初仍以国家为中心,存在国家与个人的二元对立结构,而当前正转向以国家保护义务、企业尊重责任和有效补救机制为支撑的“三足鼎立”结构,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结构性转化。自2011年《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通过以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已发布逾1.4万份相关文件,占总数六成,显示工商业人权从边缘走向核心。特别机制和条约机构也不断强化相关议题,各区域论坛与全球论坛参与度迅速上升。她指出,主流化的动力来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强制性立法与救济机制的发展;但仍面临形式化、补救不足、议题狭化、机制缺位和利益分歧等问题。她强调,工商业与人权主流化是长期过程,需防止政治化倾向,推动其实质化落实。

  梁晓晖博士的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宪章〉: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的愿景与蓝图》。他认为,工商业与人权的互动以及相关国际议程的发展并非偶然,而是《联合国宪章》早有预期和规划的结果。《宪章》从制定之初就确立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理念,明确将“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普遍尊重人权”并列协进,构成了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蓝图。宪章第56至58条进一步提出实现这一蓝图的两种路径,其一是主要依靠制定国际规范的会员国间合作机制,其二是基于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合作的“协作治理”路径。在这种蓝图之下,从上世纪四十年代末开始,联合国试图通过制定《哈瓦那宪章》《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以及《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等强制性国际规范推动工商业人权的协进发展,但这种努力屡遭挫折,形成了“强扭的瓜”式的局面,并因此削弱了联合国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和行动力。在第二个途径方面,人权与工商业的协进自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已初步显现,但由于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等工商业体系对人权议题的持续抵触和谨慎态度,国际组织与联合国合作的途径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也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契约”和《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开始在联合国与国际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方合作下发挥作用,国际工商业与人权议程才开始进入了快车道。他因此强调,《宪章》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蓝图的实现,应超越唯“国际法规范”导向的国家意志的限制,取道国家与各类机构之间有效的合作治理,才是在工商业与人权问题上对《宪章》的回归和尊重。

  陈力发言题目为《一站式中心性别暴力服务模式,确保以幸存者为中心的方法和妇女权利保护》。她表示,作为联合国机构的实务工作者,联合国妇女署反家暴工作的其中一个重点是支持中国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第33条。该建议要求各国废除歧视性法律,改革证据与程序规则,在涉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建立一站式司法中心,为受害人提供综合服务和法律援助,培训司法人员,消除性别偏见,并以性别敏感指标评估司法体系。她介绍,联合国妇女署于202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提供技术支持,结合消歧公约进行分析;同时举办国际交流,促进家暴审判理念与实践分享。2024年,妇女署与长沙市妇联、岳麓区法院共建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配备专业社工团队,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庇护与法律咨询,探索多机构联动机制。她强调,应通过培训司法,社工人员与反家暴实务工作者,提升性别敏感度和服务可及性,以实现以受害人为中心、具性别平等意识的司法保护。

  张顺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宪章〉八十年检视与文明秩序之完善》。她指出,《联合国宪章》的诞生体现了“传统延续”与“现实创新”的结合,从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到威尔逊的“集体安全”,奠定了宪章以人类尊严与社会进步为核心使命的基础。宪章兼具“国际条约”与“世界宪法”的双重属性,确立了人权国际化的新格局。中国作为创始国,在宪章起草中提出多项重要建议,1971年后全面融入联合国体系,并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治理。她指出,宪章自1945年以来仅正式通过三项修正案,面对非传统安全、否决权滥用等现实挑战,正式修订难以实现。未来可通过实践进行修正,以国家合意、法律确信和联合国机构认可为基础,在不触动核心结构的前提下实现制度创新。

  喻文光指出,工商业与人权议题在联合国体系中已日益主流化,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体现了以治理保障人权的理念,是落实“以安全守护人权,以发展促进人权,以合作推进人权,以治理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其次,推动了人权主流化与责任主体的扩展,使人权保障从国家与个人的二元结构发展为包括企业在内的三元结构;再次,标志着人权保障的法治化进程,呈现从软法逐步走向硬法的趋势。她指出,当前工商业与人权面临多重挑战,包括义务来源与边界不清、人权风险界定模糊、供应链层级复杂等。为应对这些挑战,应以企业合规为核心治理工具,将人权要求融入企业治理体系与供应链条,兼顾国际标准与国内制度,回应国际法的复杂挑战。

  曹炜提到,工商业活动蕴含了多样化的人权议题,也包括了很多环境议题,企业ESG也是环境法学界目前研究中关注的热点问题。ESG规范不仅关乎劳工与社会责任,也体现了企业的环境义务。从法律视角看,环境法注重基础性监管,如排放标准、环评与设施建设,而ESG提出更高层次的社会责任要求。随着企业“走出去”,国内环境法的适用出现局限,ESG倡议在国际投资与供应链治理中可弥补这一空白。他指出,环境法与人权法目标一致、功能互补,均旨在维护公共利益。未来应推动生态环境法典与ESG标准的衔接,整合多部门与国际规范,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又降低合规负担。

  第四单元主题为“中国与联合国人权保障事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张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人权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戴瑞君,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朱元庆,云南大学人权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刘红春进行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柳建龙,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张放与谈。

  张伟发言题目为《中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的成就与经验》。他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梳理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相关文件,客观地展示了中国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主要成就与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外交思想和有关人权论述为新时代中国人权外交提供了方向,中国人权外交呈现出日益积极主动的态势。张伟指出,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以来,中国多次高票连选连任该理事会成员国,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广泛支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人权理事会提出的决议数量显著增加,形成了常态化机趋势。在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过程中,中国已完成四轮报告,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许和高度肯定。于此同时,中国专家陆续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独立专家和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体现了中国人权专家的工作能力和高尚的道德操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戴瑞君发言题目为《中国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互动观察》。她指出,关于中国在联合国人权体系中的角色,学界存在两种观点:西方学者认为中国是挑战者,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中国是对自由主义霸权的人权体系的必要纠正。她认为,从《世界人权宣言》到人权两公约,中国的人权立场与国际人权法在核心精神上是契合的,均强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重视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支持人权机制改革,反对政治化、坚持对话合作,在人权宪章机制和条约机制中保持建设性互动。近年来,中国在人权理事会提出多项主题决议,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发展促人权等理念纳入国际人权话语,逐步从参与者转向规则的塑造者。

  朱元庆发言题目为《中国人权治理对世界人权事业进步的贡献——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为例》。他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例,介绍了中国在人权事业进步中的经验与贡献。他指出,《维也纳宣言》倡导各国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自2009年起,中国是唯一一个制订了四期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中国的人权行动计划与五年规划紧密衔接,内容细致、指标明确,体现了制度化与法治化保障人权的路径。第三期起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评估专业化、常态化。他强调,中国人权行动计划实现了从数字人权向经验人权的转变,每个公民都是计划的参与者与受益者;实现了人权评估内容的确定化;实现了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评估流程的制度化。这一制度化努力不仅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为世界人权进步贡献了中国经验。

  刘红春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宪章〉对我国人权立法的影响》。他指出,目前国家和地方立法在吸纳、转化国际人权标准方面存在问题。他以参与地方人权立法的经历为例,说明在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境外务工管理等问题上,有时国内立法初衷是保护权利,但在国际语境中却被误读为“强迫劳动”。这反映出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理念的吸收仍不系统。他认为,应当转变理念,明确宪章在宪法、部门法及政策文件中的体现;同时通过系统化、精细化、创造性的理念借鉴和体系化融合,实现国际规则的本土化转化。

  柳建龙指出,中国宪法学对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的关注相对不足,但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世界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1954年宪法起草借鉴了二战后多国宪法,这些宪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和相通的价值理念。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标志着中国在人权保障上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在中国,国际人权公约和条约宪法研究中起着论证和参照作用,它也成为推动了数据人权、网络使用权等新型权利重要的参照系。他强调,较之他国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中国的基本权利理论和实践既有普遍性,也有中国特色,为世界人权理论的发展和多样化贡献了独特经验。

  张放指出,中国与联合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中国既有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共性,又有超大规模国家、发展不均衡的个性,因而成为全球人权治理的关键一环。中国和联合国在人权保障上的互动,是一种“双向奔赴”,既关乎观念,也关乎机制与实践。他认为,中国在人权观念上实现了发展与解放、个人与集体的有机统一,在机制上积极参与联合国多边合作体系,并在规则制定中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人权保障中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贯彻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原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同时,他也指出,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中国仍面临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落实宪章精神的挑战。

  第五单元主题为“数智时代的人权保护”,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客座教授李晓主持。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云霖,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讲师王也进行发言,广东工业大学人权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钱锦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磊与谈。

  李云霖发言题目为《数智时代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式转型与体系革新》。他指出,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对宪法中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基本权利保护提出新的挑战,并以平等权、自由权、劳动权、老年人等权利为例加以说明。他提出,应推动从“碳基治理正义”向“碳硅治理正义”转型,推动宪法统摄下的部门法与领域法整合,强化数智空间中的权利保障,从个体侵害救济到系统性风险规治。他强调,基于碳硅治理的基本权利保护,需要从基本权利保护宪法关系的数智化革新、面向基本权利保护的技术治理革新、面向基本权利价值的权利体系革新,以及面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保护革新等四方面予以展开。

  王也发言题目为《数字人权概念的界定逻辑及其纠偏》。她指出,数字人权是一个亟待厘清的重要概念,具有价值性与统领性,能够统摄各类数字时代的新兴权利,并划定人权保障的底线。明确数字人权的内涵有助于界定权利保护的边界与手段,也有助于我国在新兴人权话语上实现“弯道超车”。她梳理了当前研究中的主要争议,包括数字人权与网络人权的关系、是否属于新一代人权、以及如何在技术快速迭代中保持边界清晰。她提出,应以人权为核心而非技术为中心,通过“先验式”与“经验式”两种推定路径构建数字人权边界:前者关注自然权利在数字时代的新表现,后者结合国际文件的经验性确立,从而实现数字人权的体系化与可操作化。

  钱锦宇指出,将“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作为本单元主题,是对《联合国宪章》签署80周年最好的纪念。他认为,《宪章》言明“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其面向未来的人本关怀正与数字时代人权面临挑战的境遇有高度契合。当人工智能、算法和大数据深度嵌入社会,人权保护面临新的威胁与考验,恰恰需要在新的时代语境下重新审视《宪章》的精神。他强调,当前无论是体系构建、概念界定,还是实践探索,都体现出“范式转化”的趋势,而这种范式的转化正是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驱动力,也是推动中国人权学术、理论与话语体系形成的关键基点。

  杜磊表示,作为刑事诉讼法学者,在纪念《联合国宪章》签署80周年的讨论中,深感人权保障在刑事程序中仍有提升空间,应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衔接。他指出,从两位发言人的报告中获得了重要启发:一方面,王也学者阐明了数字人权的概念及其与网络人权、传统人权的关系,提示刑事诉讼法未来应关注数字人权在司法程序中的落实;另一方面,李云霖教授提出数字时代基本权利保护范式的转变,提示大数据侦查等领域可能已超越传统司法审查、令状制度、比例原则的规制框架,值得探索建立新的规制机制。

  陆海娜进行会议总结。她总结道,今日的会议是一场密集而富有成效的思想交锋,从上午对《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深刻溯源与主旨阐发,到下午四个单元围绕人权理论、联合国人权机制、中国贡献以及数智时代前沿挑战的深入研讨,整场会议至少在三个方面形成了深刻的共识与回响:更加坚定了对《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信念,更加明晰了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时代性,更加清晰地看到了中国的角色和贡献。这场研讨会既是一场学术交流,更是一次理念的凝聚与行动的召唤。她呼吁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在各自领域继续深耕,共同为弘扬《联合国宪章》精神,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和国际人权事业的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与会人士认为,中国的人权实践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人类共同价值,为完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提供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应以宪章精神为引领,凝聚人权的基本共识、深化人权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体系。

  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办,《人权》杂志社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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