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响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战略思想和目标任务。从“建设法治中国”到“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话语变化,不仅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阶段、踏上新征程,而且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在的发展规律,蕴含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演变趋势,体现出新时代中国法理的思想升华。面向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聚焦良法善治的核心价值和文明指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赓续中华法治文明,推动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跃升,以法治之力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实现“法安天下”“美美与共”的人类愿景。
[关键词] 法治中国;法治道路;良法善治;法治体系;赓续文明;数字赋能;法安天下
引言
“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是中国共产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具有深厚文化底蕴、丰富实践基础和强大导向功能,指明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主题。2013年初,即在党的十八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格局中的法治改革和建设的目标任务确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闭幕之际,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从实践来看,“建设法治中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其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展开来说,我们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自治;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领域法治、行业法治,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领域法治、行业法治协调发展;不仅要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法治改革、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合理化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余年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法治文化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并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党的二十大报告精准概括了新时代十年的法治建设成就,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在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分别介绍了“十四五”期间法治中国建设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历史性成就,主要包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有力,立法工作取得新的重要成果,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作用更加凸显,公平正义充分彰显等。尽管法治中国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和历史性成就,但毋庸讳言,同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指标对照,法治中国建设依然是任重道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接续提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等命题,既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规律所在,又是中国法治文明进阶的应然要求。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指标看,“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意味着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更具体而言,宪法具有崇高信誉和至上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规范体系科学完备,且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有力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家安全、人民安康;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尊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中国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法治话语权、法治公信力和法治保障力,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将改变法治文明的世界版图;等等。而从法理上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意味着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在实践、制度、价值、意义、效能、功能上实现新的发展和升级。当前,2020年制定的法治中国建设第一个五年规划即将顺利完成,第二个五年规划正在起草之中。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深刻把握“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理论内涵、实践要求和核心指标,并作出相应的阐释、论证和建言,既恰逢其时又理当如此。
一、坚持正确道路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其前提是道不变、志不改。“法治中国”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法治范畴。我们要建设的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是其政治本色。所以,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法治道路,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性、根本性问题,来不得半点模糊,更不能有一丁点偏离。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经典论述表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一个空幻的信念,而是从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出发得出的根本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七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具有决定性、统领性、全局性的道路,沿着这条正确道路,我国法治建设就能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而偏离了这条道路,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会遭遇曲折,沦陷于改旗易帜的邪路或封闭僵化的老路。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纳入党章,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共同标注法治领域的正确方向和道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道路问题上的坚定立场和必胜信心。
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和关键在于:
第一,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政理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从实践出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全过程各方面,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又是全党全民的广泛共识,更是中国共产党行使其宪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题中之义。正因此,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停留于一句空洞的口号上,而是要体现在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战略谋划和顶层设计上,体现在党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改革的全面领导上,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制度,党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探索和实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就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各项基本政治制度,铸就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其后,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奋力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思想文化领域变革,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高超智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以抓好重大制度创新为“牛鼻子”,全面深化党的建设制度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制度与体制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全社会发展活力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数十年的制度性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夯实制度根基,既要精准把握“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又要创造条件推动制度在治理中释放力量,使各项制度的显著优势更好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效能。
第三,坚持人民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心”。
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立场,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锚定的法理目标。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更要坚持人民至上,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理贯彻到底。一要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二要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始终坚持把人民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体、作为推动法治改革和法治现代化的强大力量,大力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所维护。三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以更完善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人民的主体性、积极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民民主。四要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矢志不渝地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良法善治,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自由感。五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以有效保护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为基点,努力促进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数字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全面协调发展,让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璀璨亮点。
第四,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具体成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在近百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复兴实践中,我们党创立了中国自主的法治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面向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根本的行动遵循。在通向“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道路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核心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之光照亮法治前行的道路、打开法治发展的新局面。
第五,准确把握和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相统一等重要原则。这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法”。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相统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等,这些重要原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形成、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并在实践中丰富发展的,它们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和重要原则,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科学辩证法。
坚持正确道路,不是在原有的道路上原地踏步,而是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和重要原则的具体内容,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等,都在持续巩固和拓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铺展着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回应“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法治轨道。
二、臻至良法善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更高水平”的内核在“品质”,意味着更好的法律、更优的治理,即“良法善治”。“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纲领,“良法善治”是“法治中国”的定语,界定了法治中国的文明属性,法治中国的建设水平越高,这一属性的特质就越明显。
在人类历史上,有各种形态、各种模式的法治。在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李悝、管子、荀子、商鞅、韩非等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并将其阐述为系统的治国学说、转化为或多或少的政治实践。但总体来看,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内的“法治(法制)”是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为政治基础,以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为制度底色,且往往呈现出诸法合一、以刑为主、严刑峻法等特征。这种形态的法治本质上是为极少数统治者服务的工具主义法治。在西方,法治观念由来已久,但大多属于形式主义法治。一些著名法学家曾对这种法治模式做出标识性概括。例如,拉兹曾提出,法治包括两个方面,人们应当受法律的统治并遵守它,而法律也应当能够指引人们。形式主义法治既可以服务于“善”,如在一定时期内欧美国家的法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经济发展、维护了国家稳定、保护了基本人权等,也可能服务于“恶”,如德、意、日法西斯政权在“法治”的幌子下发动野蛮的侵略战争和种族屠杀,南非白人政权曾以法律手段实施种族歧视和压迫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从形式法治模式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融合的新法治模式的蜕变和转型。20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要“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增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只是法治建设方针在“术语”上的更名,更是一场法治模式的深刻变革。“科学”“严格”“公正”“全民”等定语蕴含着法治的内在价值,意味着当代中国法治既不是纯粹形式主义的,也不是工具主义的,而是实现了规则和价值的统一、形式和实质的结合。
反思中国古代工具主义的法治文化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影响和西方近代形式主义法治文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把新时代中国的新型法治模式概括为“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在诸多场合都深刻阐述了“良法善治”,指出“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他还引用宋代王安石的名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来说明“良法”与“善治”的关系。可以说,“良法善治”既合乎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规律,又反映着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生需求,更契合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政治文化。正因此,“良法善治”一提出,就得到了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回应,成为与法治中国形影不离的标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等,就是对“良法善治”的政策回应。
从法理上分析,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它构成了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内在质量和价值标准。“良法”包含四重意义:一是法律应符合自然、人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的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规律相一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法律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必须尊重规律、反映规律、顺应规律,使法律成为与规律一致的科学的法律。二是法律应制定得良好,满足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标准,包括立法权法定,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国内法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国际法文件之间不矛盾、不冲突等。三是法律应有可行性和可接受性,可以预期得到广泛的遵守和执行,不仅社会公众能够自觉守法,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尊重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应体现社会良善价值,包括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公平正义、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善治”包含两个维度:其一是价值意义上的“良善治理”,其二是方法意义上的“善于治理”。在法治中国语境下,这两个维度高度融合,形成了三个要义:一是厉行法治,法治原则得到遵循,法治精神得到弘扬,全社会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关系和矛盾纠纷,认真对待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公共治理,即把公众作为治理主体,最大限度扩大公众参与;以对话、沟通、协商等方式,保证不同主体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消除分歧、增进认同;妥善协调利益关系,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差异化利益格局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处。三是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的本质和需要出发,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制度的主体,把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人的美好生活和全面发展作为国家和法的终极关怀,最大限度开拓公民自治空间,让每个公民在宪法法律的呵护下保持其个体性、主体性、自由度,以自治激发动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
反观现实,良法善治是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新征程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社会变革对法治的必然要求,它构成了“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检验标准。“良法善治”在治国理政中表现为从规范到价值、从存在到意识、从国内到国际的多个方面,包括: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依托,成为支撑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强大力量;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能够有力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法治成为人民的真诚信仰,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尊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宪法具有至上权威,法律具有普遍实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公权力被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而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中国法治成为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的支柱,成为建构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的重要力量。
就文明进步而言,良法善治是中华现代文明在法治上的映射,是“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文明镜像。庞德曾说:“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相联系的。就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就目前来说,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就将来来说,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承载着推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的使命,而与之相适应的良法善治也必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有更高维的表达。笔者认为,“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所要求的良法善治以“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制约公权、文明互鉴”为文明底色。就公平正义而论,国家应持续不断地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制度体系,法治体系要有效保障、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可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保障人权而论,国家应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的根本目的,在法治的框架之下,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受到切实保护,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安全等各方面权利得到全面落实,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能够及时有效得到救济,法律中的权利源源不断地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公平感。就制约公权而论,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权力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服从于权利,“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不可任性、权力不可滥用等,成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条,依法办事、依法用权、依法治理成为“关键少数”的自觉行动。就文明互鉴而论,全社会应坚定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同时坚持文明互鉴和对话,做到“以求同存异、开放包容的宽广胸怀和宏大视野对待人类法治文明”,“以法治文明交流超越法治文明隔阂,以法治文明互鉴超越法治文明冲突,以法治文明包容超越法治文明优越”。以文明交流互鉴,书写不同历史文化、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共同迈向法治现代化的璀璨篇章,共享日益丰富充盈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
三、完善法治体系
“更高水平”落实到现实的法治建设上,首先要求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制度支撑,也必然是“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所应着力的实体工程。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过程,可以发现,“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相互关联、密不可分。2014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把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十一年来,特别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出台五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目标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如期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的建设目标。同时,我们看到,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是: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不够牢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缺位、蔑视和侵犯人权等问题仍然存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基于这样的现状和分析判断,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内容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排这次学习,目的是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后,党的二十大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出发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出发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并在全会《决定》第九章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题,系统部署完善法治体系的各项任务举措。同一时期,习近平总书记相继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充分表明,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中,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是同步部署、一体推进的。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体系建设要面向“基本形成”“更加完善”的目标,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同时,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
第一,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法律的立、改、废、释、纂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优先项。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6件,行政法规和监察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14000多件,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规则短缺或规则真空。所以,必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网络空间治理、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优先制定、及时修改,推动新兴领域治理规则和数字治理规则制定,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同时,要做好法律清理工作,促进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一致性,维护国家法治秩序的统一性,确保法律体系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与全面深化改革相同步。
第二,进一步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要通过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一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解释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和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公正、有效实施。三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着力解决影响人权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彻底破解执行难。完整准确地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探索实行错案倒查问责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终局性作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四是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深层次融入法治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基层治理体系,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五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第三,进一步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要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检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格局。完善法治监督体系,关键是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让权力在监督下行使、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厉行法治的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科技保障等。“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要加快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以及法学专家队伍建设,促进构建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紧紧抓住实际行使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关键少数”,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法治改革、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加快推进法治体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法治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
第五,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政治性、原则性强,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备的制度来规范。”“要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改革,做好顶层设计、查漏补缺、提质增效文章。要面向实践需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使制度更加切合实际。要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高度自觉,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法规制度轨道上向纵深发展。”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24年底,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800余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7部。不断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提供了根本法规依据。在此基础上要坚持以质量为导向,以良规保障善治。健全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要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和效率。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努力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形成治国理政的合力和效能。
此外,在统筹推进上述5个子体系更加完善的基础上,我们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地丰富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拓展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为适应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健全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等国家建设和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形成“5+N”的法治体系新形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扎实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完善法治体系,必须全面深化法治领域的改革。2024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要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拓展法治作用空间,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四、赓续法治文明
“更高水平”不仅指向法治体系这一“制度硬指标”,而且也指向法治文明这一“文化软指标”,也就是说,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应当承载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张扬饱满的现代文明气韵。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法治领域亦是如此。“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两个结合”是通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重要方法论,也是赓续中华法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过去,我们对“第二个结合”重视不够,甚至走过一段否定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弯路。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近代以来西方法治文化的冲击、苏联僵化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困扰、我国曾经一度流行的“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极“左”思潮的影响等。当前,我们要彻底破除法治领域错误的历史虚无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以科学理性态度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遗产,以“历史自信”和“法理自信”传承、转化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写好“第二个结合”的法治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第二个结合’,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中华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表明我们党对中国道路、理论、制度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达到了新高度,表明我们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推进文化创新的自觉性达到了新高度。”“自知”“自信”“自觉”这三个递进的“新高度”充分表明,“第二个结合”是又一次思想解放,是又一次历史发现和文化觉醒。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更要站在“三个新高度”,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华法治文明之根脉相连,让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相交会,让法治中国成为文明中国新曲中一组悠扬的旋律。从人类文明谱系来看,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而纵观人类数千年文明史,中国古人早就开始探索如何用法律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学会以法律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促进和合,也早就意识到法治与国家强盛密切相关,提出了“奉法强国”的重要思想。先秦思想家韩非子原创性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法家思想的直接影响下,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崛起于群雄列强之间,创造了以法治国、奉法强国的范例。先秦思想家“以法治国”的思想经过数百年的实践和实践基础上的认识深化,深刻影响到后世的国家治理,汉唐盛世接续谱写了奉法强国的壮丽乐章。汉唐诸代君臣与巨儒主张“德主刑辅”,熔礼义刑德于一炉,把中国传统法制铸造为融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国之重器。令世人称叹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丰富而深邃的法理内涵而成为中国古代法典的范例。盛世法典承载着中国古人奉法强国的治国理念,在东亚乃至周边诸国和地区广泛传播,对当地法制改革和国家治理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而成就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形成、演进和其历史地位表明,法治是一个国家强盛之基,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并坚持以法治国的时期。
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文化遗产和精神标识,也是在法治领域进行“第二次结合”的历史文化渊源。幸运的是,千年朝代更替并没有中断中华法系的血脉,也没有折损中华法系在时间、内容和思想上的高度延续性。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华帝国在近代瓦解之后,世界的法律版图发生了结构性改变,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律文化圈的地理概念已经名存实亡。但是,中华法系内在的精神力量依然在,且渗透在中华民族绵延不断的文化血脉中”。中华法系的生命力尤存,其中蕴含着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和理念,如“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人文精神,以及“以民为本”“奉法利民”“奉法强国”“社会和合”“礼法互补”“德法共治”“以法为教”“定分止争”“明德慎刑”“大德而小刑”“法、情、理统合”“弘风阐化”“刚柔相济”“宽严相济”“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等法理要义。它们是中华法治文明的“元素”和中国法理的“基因”,也构成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和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文化之“源”、自信之“基”。
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多个维度和层面对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元素和法理基因做出了更加精辟的概括,诸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以及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这些对中华法治文明精华的采撷,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精神,增强了我们对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自信和传承信念。面对这渊综广博的传统法治文化资源,我们一方面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唯物主义法史观,进一步坚定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其法治文化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法理自信,推动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现代化转型,不断激活中华法系的生命力,使中华法治文明的长河不断奔涌向前。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历史辩证法,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现代与未来、继承与发展等关系,对传统法律文化去粗取精、择善而用。
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更要用好“两个结合”,特别是要补上“第二个结合”这门课。这意味着,我们要善于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法理基因中寻找法治的民族精神,将其合理地、自然地嵌入法治的现代精神之中,让中华法理精华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浸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让每一部法典和法律、每一次执法行为、每一份司法裁判、每一处监督细节和每一个自觉守法的场景,都闪耀着中华文明的光亮、焕发出中华法理的神采。更重要的是,“第二个结合”绝不是“回到过去”,而是要“更好地活在当下”。也就是说,我们要从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光影中寻到民族精神之虹,让这种独有的精神意蕴成为培育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赋活因子”。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培育,不是“白手起家”,而是建立在双重资源之上,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学理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个融和谐、共富、善治、民主、共和、人权、公正、理性等精神要素为一体的科学命题。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质上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所包容的诸种精神要素,倡导和推动全社会信仰法治、崇尚法治、奉行法治,做到依法执政、依宪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意味着我们要持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度融合,在全社会塑造更有底蕴、更加丰沛、更入人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五、赋能法治跃升
“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立在更高水平的经济基础和文化形态上,其本质是与数字科技等新质生产力深度融合的“新质法治”,是由数字社会牵引的、具有光明前景的“未来法治”,必将呈现出数字化智能化的鲜明时代特征。
在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上的重大发现和发明特别是颠覆性技术创新和运用,都会引起生产力的革命性变革和突飞猛进,使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从而产生出更多的财富,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身心素质,改进人们的生活方式。但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不限于此,它往往也会撬动广泛的社会变革,甚至引发巨大的社会变迁。例如,蒸汽机和织布机的发明,引发了机器大工业的生产革命,牵引自然经济迈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促使封建社会解体,致使身份被契约代替、奴役被自由代替、专制被民主代替、神权被普遍的人权代替、人治被法治代替。
如今,由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即时通信等数字科技所支撑的新质生产力已经登上时代舞台。数字科技作为世界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社会变迁的先导力量,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领域全过程,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国家和社会治理方式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它的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促进了法律制定科学化、法律实施标准化、法律评估精准化,重构了法律体系,改变了法治方式,推动了法治现代化。例如,互联网科技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超级便捷和强大支撑,“网络民主”成为亿万人民行使知情权、议政权、参与权、治理权、监督权的新形式新通道,史无前例地提升了民主质效、促进了民主文明;数字科技催生出“数字人权”和个人信息权、数据权等日益多样化的数字权利,以尊重和保障数字人权为核心支撑数字正义和社会正义;公共数据、政务数据集成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大模型,使各级政府可以更高效能、更高质量地履行服务人民、治国理政的职能,创造了“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的服务型政府奇迹;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一张网”)的运行,全国各地的智能法院、智能检察、智能公安建设推进数字化升级,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以及各地的互联网法庭的网络司法,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完善了政法机关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提升了执法公正、司法正义的水平;数字应用创新了社会治理模式,突破了基层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上的诸多瓶颈问题,极大提升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质量水平、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了基层社会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等等。
如果说工业革命时代从人治到法治的变革是令人猝不及防的、不得不被动接受的,那么数字时代从法治到新型法治的蜕变则更彰显出人的主动性。所以,“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中“更高水平”意涵着以更高水平的科技为法治赋能,而且是主动赋能、积极作为。法治中国与新质生产力相结合,装上数字科技的“翅膀”,将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飞跃。总而言之,进入数字时代,没有数字科技赋能,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现代化;没有数字中国,就没有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顺应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深度融合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即时通讯技术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因此,必须统筹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和以数治国相结合,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有力推动作用和可持续支撑作用,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努力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格局实现从“数字赋能”到法治数字化、再到法治智能化的全方位转型。五年前颁布实施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就提出“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在新征程上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将更加强调数字科技和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
数字科技不仅为法治配置了数字化转型的引擎,推动了法治领域的智能化革命,而且也为法治创设了亟待攻克的新课题,扩展着法治的疆域,倒逼着法治的升维。这是因为数字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带来前所未有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风险挑战”。人们越来越感受到,数字化带来的不仅是权利的福音,也伴随着权利的危机。例如,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所带来的个性解放、生活便利、经济增长、民主进步、文化多元、公共安全等福祉时,也在面临因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使用而遭致的隐私泄露、不平等对待(歧视)、非法监视等风险。政府和企业在集成运用各类数据、发展人工智能而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时,也必然面临敏感数据的泄露风险以及数据归属不清、数据资产流失等突出问题。算法失控、网络失序、竞争无序、数字歧视、数字鸿沟等,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中“沉重的包袱”,成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认真对待的时代性全球性难题。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把数字法治建设作为核心议题。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价值,统筹运用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技术法则、科技伦理、国际行业规则和标准等法治要素,规范、引导、保障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和竞争,推进数字发展和数字治理的法治化。要加快完善数字法治体系、提升数字法治效能、形成数字治理法治生态,对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竞争实施科学规范、向善引导、审慎监管、有力保障,对数字领域由技术风险引发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信息安全、人权安全、市场安全、法律安全等进行严密监视和严格规制,综合运用法律和技术实施协同治理。
六、通达法安天下
“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既是一个“内向”概念,又是一个“外向”概念。其“外向性”集中体现为法安天下、美美与共的价值追求和文明指向。
“法安天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胸怀天下”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党,也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我们要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贡献,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我们应该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夯实共建亚洲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文基础。”“坚持胸怀天下”,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党,是因为中华民族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君子风范,是因为全人类走到了必须以合作促进发展、以共享促进共赢、以互鉴促进文明的历史阶段。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必须胸怀天下,看到中国法治在推动全球治理法治化中的角色,看到中国法治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历史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以法治之力维护和平、促进发展、伸张正义、保障人权、推动合作,以通达“法安天下”“美美与共”的崇高理想。
第一,建立以“和平”为统领的法治价值体系。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但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的时代逆流亦不容忽视。面对自然或人为的各类挑战,人类不可能逃避责任,而要勇于冲破藩篱、战胜邪恶,才能共享太平、共沐荣光。人类发展进步同样需要彻底的思想解放,特别需要一种超越不同文明、不同制度、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共同价值观来引领,而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正好适应了人类社会向着更好方向发展的趋势,也满足了国际社会对价值共识的期待。在这一“全人类共同价值观”中,首要的价值就是“和平”。自古以来,尤其是近代以来,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平,是法律的核心价值。“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三百六十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一百五十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七十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六十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在当今世界,以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和平”站在了处理国际关系的法理制高点,已经成为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成为各国政治文明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我国不走一些国家通过战争、殖民、掠夺等方式实现现代化的老路,那种损人利己、充满血腥罪恶的老路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深重苦难。我们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站在人类文明进步的一边,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同样要让法治扮演和平的使者,把维护世界和平作为法治中国的使命。换言之,和平是“法安天下”之“安”的第一要义。
第二,建设高水平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其价值逻辑在于“以良法善治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尊严等核心利益和我国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保障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阶段。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我们观察和规划改革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不仅重视涉外法治建设,而且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建设适应高水平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体系作出了工作安排。涉外法治体系被党中央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内法治的五个子体系相对应,实际上就是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回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则更明晰了涉外法治体系的内容。
第三,推动建构法治化国际关系和世界秩序。在国际关系中奉行法治精神,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以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这既是中国在国际法治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各国人民面向法治现代化的共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在诸多场合指出:“要遵循国际法治”,“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国际社会的法理“正道”是,各国政府和国际执法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而要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同时,各国应该共同维护联合国的地位和国际法的权威,应该依法行使权利,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之实。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现行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应当“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同世界各国一道致力于建设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治体系,努力推动构建法治化的国际新秩序。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不能停留于国内法治秩序的建立,而要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并为人类社会的和平发展构筑坚实而稳固的法治轨道。而只有有效助力打造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通过维护世界和平来发展自己,又以自身发展促进世界和平,才能真正展示中国法治的“综合实力”。不仅如此,中国更要与各国共同维护人类良知和国际公理,在世界和地区事务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更加积极有为地参与热点问题的解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和平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
第四,积极推动构建民主共治、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首先,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全球事务共治化。在国际事务中,必须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在主权与权益上平等,而且在国际规则上平等,都有平等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的权利。国与国相处,要把平等相待、互尊互信挺在前面,动辄对他国颐指气使、干涉内政不得人心。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只能由本国政府和人民去管,世界上的事情只能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这是处理国际事务的民主原则,国际社会应该共同遵守。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调整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中国坚定维护自身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也支持其他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国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不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即使再强大也永远不称霸。在国际事务中,不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也不会接受所谓“美中共治”方案。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国家治理中搞“双标”,更不能把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家规”作为“共同规则”强加于人,也不能由个别国家的单边主义给整个世界“带节奏”。世界要公道,不要霸道。“在国际关系民主化历史潮流中把握前进方向,在人类共同发展宏大格局中推进自身发展”。各国要在涉及各自核心利益的问题上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照顾彼此重大关切。对于国家之间的分歧,倡导通过对话和谈判,加强沟通协商,以和平方式加以解决。
其次,共同推动国际关系合理化。要适应国际力量对比新变化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特别是要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说话、维权。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要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和公平正义,使全球治理体系符合变化了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满足应对全球性挑战的现实需要,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趋势。国家之间有分歧是正常的,应该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化解。国家之间可以有竞争,但必须是积极和良性的,要守住道德底线和国际规范。大国更应该有大国的样子,要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变革全球治理体制中不公正不合理的安排,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必须反映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针对全球发展、安全、和平、文明特别是治理上的“赤字”困局和“碎片化”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发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等,推动国际社会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张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
中国是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中流砥柱,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关键是提高中国在全球治理框架内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是在全球化时代生成的中国形象、中国力量、大国文明。一个强盛的文明的法治中国必然有利于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民主、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有利于实现“法安天下”“美美与共”的愿景。
结语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天下大同,归于治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立法历程,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和平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体系,建构了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辟新局面、迈向新境界。在客观认识法治规律、系统总结经验教训、科学研判未来趋势的基础上,面向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既是对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和理论的肯定,又是在中国式现代化新主题下对法治中国的系统性全方位布局。阐释这一战略目标的关键在理解“何谓更高水平”“何以更高水平”“如何达到更高水平”。笔者从制度、价值、效能等维度出发,对“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做了阐释。制度上,“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绝不能脱离正确轨道,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能止于空谈,必须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上下真功夫。价值上,“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并非“面子工程”,而要注重“内在品质”,应当在法治建设中以更高质量的良法善治的标准检验法治建设水平,且在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以“六个必须坚持”“两个结合”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升法治中国的文明境界。效能上,“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在数字化、国际化的时代条件下展开,可以搭载数字科技的快车实现法治质量的跨越式发展,可以运用中华文明的法理优势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理念助力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国际法治的全面进步,促进“法安天下”的理想化为现实。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也是一个贯穿中国式现代化始终的战略纲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依靠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强国信念和不懈奋斗,这一伟大历史任务和战略纲领一定能够实现。
(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6期,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阅原文。全文图片除特殊声明者外,均由作者提供。本文转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