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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60届会议 |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2025-09-30 11:06:55来源:中国人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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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

  近年来,气候变化对享有人权的影响愈发明显,由此引发的国际关注和担忧与日俱增。2024年7月16日,人权理事会通过第56/8号决议,强调“气候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导致极端天气事件和缓发事件更加频繁严重,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产生不利影响”。这些都在提醒我们,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充分认识气候变化与人权的关联:

  第一,全球气候治理对人权保障至关重要。地球是个大家庭,人类是个共同体,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人类要合作应对。人权理事会在第56/8号决议中强调,气候变化“已经对充分切实享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载的各项人权产生了不利影响”,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直接影响了全人类、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加剧了生命健康权与代际公平之间的矛盾,提高了人们充分且持续享有人权的门槛。为应对挑战、捍卫全人类人权事业的成果,国际社会需要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信念,精诚合作,携手奋进,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正如习近平主席在2025年“气候和公正转型领导人峰会”所指出的:“面对多重挑战,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团结合作。要以开放包容超越隔阂冲突,以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使优质绿色技术和产品自由流通,让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第二,全球气候治理需秉持法治精神。当下的国际形势愈发复杂,凝聚国际共识、维护公平正义、解决全球问题,更需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全球气候治理问题上,中国主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是国际气候合作的基本法律遵循”。而在一系列国际标准中,正如国际法院在2025年7月23日就“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问题作出的咨询意见中指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实施一系列气候变化条约的核心指导原则”。中国在该案咨询程序中提交的书面声明也指出,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施,是对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为了更好实现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我们应充分考虑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现实,充分肯定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作贡献,照顾其特殊困难和关切。发达国家也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绿色低碳转型。

  第三,中国积极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议程。中国是世界绿色发展的坚定行动派、重要贡献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中国坚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乎人类前途命运”的基本认知,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绿色转型等内容,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发生历史性变化。目前,中国实施了52个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治理面积累计超过1亿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中国采取有力政策措施落实碳排放减排目标,构建系统完备的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平稳运行。2025年上半年,中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加快推进,目前已经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清洁能源发电体系,规模以上工业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占比达35.2%。中国以实际行动助力全球气候治理向既定目标迈进,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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