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生存权在当代中国人权体系中是与发展权并列、并重的首要的基本人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与之不甚匹配的,是生存权在权利属性、权利分野、实践关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难免会动摇人们对生存权的理论确信与实践认知,进而影响生存权“首要的基本人权”地位的稳固,松动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根基,因而对当下生存权表现出的模糊性进行透视辨析是势在必行的。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守正与创新需求确定了生存权存在的必要性前提,人权话语固有的建设性模糊确保了生存权适度模糊的合理性基础,以三维立体式人权体系的发展维度观测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人权的关系,则为生存权的理论建构提供了可行性方案。经此明确,生存权便能更好地在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中发挥理论阐释功能,在中国人权事业中发挥实践牵引功能。
关键词:生存权;当代中国人权观;人权理论;人权实践;发展权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存权模糊性的三重显现
三、生存权模糊性的理论纾解
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生存权作为“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到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对当代中国人权事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既有的学术研究与官方文件也持续从实践归纳、话语表达、理论建构等层面充实生存权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凝聚对生存权的共识,能够从正面回答“生存权是什么”“生存权应有哪些内容”等关键问题。
实践的丰富与认识的深入也对生存权理论探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生存权与发展权存在大量内容重叠,且这些重叠区域大多已有相应具体人权的事实情况下,应如何在理论层面更为清晰有效地界分生存权与相关人权;如何避免生存权定位极高却难有实指,甚至可能造成当代中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冗赘与矛盾;如何防范生存权沦为可有可无的虚位概念。究其实质,这些问题所反映的理论需求是相同的:生存权在当下面临着亟须解决的“模糊性”难题。
直面并回答这一难题,不仅有助于巩固生存权的学理基础与实践定位,也能更好地把握与阐释“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的深刻意蕴,彰显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优长和中国人权事业成就。因此本文将首先穿透模糊性迷雾,透视分析生存权当下显现的模糊性现状,进而在当代中国人权体系中反思生存权的理论意义与逻辑,从而实现生存权意蕴的更加丰富与明晰。
二、生存权模糊性的三重显现
可以从权利属性、权利分野、实践关联等三个方面透视横亘于生存权面前的模糊性迷雾。
(一)权利属性的模糊性
不同于已被普遍接受的自由权等权利,生存权在权利属性上并不是那么“不言自明”。
其一,依据传统主流西方人权理论,很容易得出生存权并非人权的结论。尽管“西方人权理论”谱系复杂,难以一概而论,但占据主流地位的传统理论多以自由主义为内核,强调“自由社会”中的权利,推崇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自由权,质疑甚至排斥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不能由法院的命令或禁令来有效实施”的权利。基于这种理念,曾有国家反对将此类权利纳入《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中,也有学者主张将此类权利视为“福祉”或“福利”而非“人权路径”。若依此标准,生存权在权利属性上显然难以与自由权等人权等量齐观,也难免被指责为“以吃饱穿暖取代人权、不具备权利属性”。
其二,“生存”究竟是一项人权,还是仅作为人权的前提基础和目标方向?人唯有“活着”才能进一步享有各项人权,生存无疑是各项人权保障的前提。而满足生存所需的诉求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需要落到与生存直接相关的事项上。但相较于生存权,相应领域所对应的具体人权与这些生存事项的联系显然是更为密切的。例如,确保粮食供应以保障食物权,创造就业机会以保障工作权,提供福利、救济以实现社会保障,等等。保障这些人权都以实现人们更好的生存为目标。各项人权得到保障,人的生存自然也得到了保障。问题在于,在相关事项上付出的努力,所指向的究竟是生存权,还是各项更具关联性的具体人权?倘若人们的各种生存需求已经通过保障相应具体人权予以落实,那么“生存”是否还需要再被作为一项人权?
其三,生存权是否具备必要的独特性?一项能够独立存在的人权,应能具备有别于其他人权的独特性。对生存权来说,倘若视之为人权,似乎只能将其独特性建立于“生存”之上。如前所述,孤立、抽象地看待生存并无意义,人的生存应在更为具体的事项中获得支撑,如果为生存权划定权利内容,这些事项理应归入生存权。只不过,这些事项本就是各项具体人权的独特性所在(如食物权的独特性在于食物,这是无法被其他人权取代的),由此反成悖论:生存权的独特性由其他相关人权的独特性聚合而成,则这种独特性还能否称为“独特”?
(二)权利分野的模糊性
即使直接将“生存权是一项独立存在的人权”视为已经证成的理论论断,也仍需面对生存权的模糊分野,体现为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权利内容的模糊性和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其一,一项切实可行的人权应具备较为明确的权利内容。譬如生命之于生命权、健康之于健康权、身体之于身体权,即使难免重叠,但仍具备自身独有的、不可被其他人权取代的内容,进而引申出更为具体的规范标准和制度框架,以此真正实现人权的尊重、实现与保障。但正如前文所述,生存权在独特性上面临着悖论,倘若简单地将生存与生存权相关联,将人为了维系自身生存而实施的所有行为直接堆积在生存权项下,很容易使生存权膨胀为一项包罗万千的“超级权利”,对其内容的梳理、总结也只能以穷举的方法艰难进行。
其二,内容的模糊性进一步模糊了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边界。人权的概念化需要将社会关系简约化、抽象化、典型化、公式化,这势必会与社会关系丰富且复杂的现实产生差距,正因如此,各项人权间原本就不是边界分明而又相互间严丝合缝的关系,因相互重叠引发的权利冲突本就在所难免。然而,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重叠更为复杂,即使有意为生存权框定范围,也难免会将原本属于其他人权的大量内容划入生存权,这使得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关系更难捉摸。
以国际人权标准为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尽管并未明确规定“生存权”,但也明确要求国家尊重所有人的最低生存权利(minimum subsistence rights),并在第6至8条的工作权、第9条的社会保障权、第11条的适当生活水准权、第12条的健康权、第13条的受教育权等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中进一步展开。这些内容显然与生存权联系密切,若不将其纳入生存权之中,生存权就难以落到实处;但若将其纳入生存权之中,又必须回答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具体关系。
基于上述情形,人们很容易形成以下两种生存权印象:
第一种印象如下图所示,相关人权分别通过其所属领域共同“支撑起”生存权,由此区分了逻辑层次,生存权居于更高的统领地位,但难免更加抽象。
第二种印象如下图所示,将生存权视为由相关人权简单相加的权利束,生存权的内容则是相关领域的集合。
以上印象都对生存权的内容与边界进行了拓展细化,从形式上也能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洽。然而,第一种印象尽管避免因简单相加造成的重叠性,但也将生存权“架空”到抽象层面,同样无宜于说明生存权存在的意义;第二种印象固然保证了生存权的具体性,但却消解甚至侵占了其他人权在人权体系中的生态位。
(三)实践关联的模糊性
生存权在属性与分野等方面的模糊性,不仅影响着生存权的理论建构,也会反映到生存权概念的实践应用中,集中体现为生存权在顶层设计和具体应用间存在落差,进而导致生存权与相关领域具体实践间的关联存在模糊之处。
目前,中国人权发展面临着“各领域各层级多维度政策的冲突问题”。以国家人权白皮书为代表的国家官方文件,在体例设置与内容呈现等方面长期表现为对生存权与发展权不加区分的共同论述,尽管彰显了二者同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地位,但也较难分辨相关内容与生存权、发展权的具体分属。同时,这些用以论述生存权、发展权的内容,也会被用于论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项下的各项人权。这不免给人一种感受:生存权作为与发展权并列、并重的首要的基本人权,尽管定位极高,但却仍需与其他人权“捆绑搭配”,无法做到独立,也难以厘清内容。
例如,被视为中国人权事业恢弘成就和全球人权治理突出贡献的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均与生存权关系密切,而2021年《人类减贫的中国贡献》白皮书和2021年《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使用的是“生存发展权利”的表述。2000年《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则将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放置在同一部分共同论述。类似情况也出现在迄今四期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均未将生存权、发展权作为独立的部分来论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在第一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项下总起段首句便提出“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则在导言而非正文中提及生存权、发展权,前者表述为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后者表述为“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则仅在儿童权益部分提出“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而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论述,实际上又与历年国家人权白皮书对生存权、发展权的论述十分近似。
上述实践关联方面的模糊性表明,即使生存权的概念已经形成,但理论建构仍待完善,内涵与外延仍未明晰。即使中国人权事业不乏保障人们生存的成就,这些实践与生存权的关联性仍不完全明晰。在一些实践者看来,更重要的不在于怎么在学理上建构生存权,而是实践中是否切实保障了人的生存。例如,国家人权白皮书的工作目标不在于提供教科书般的学术阐释,而是旨在“阐明中国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因而会选择把与生存相关的实践尽可能多地列举于生存权部分。此外,在尊重、实现和保障生存权的实践中,也存在人权意识待加强的情况。部分人权治理的参与者在力行推动人权事业的同时,尚未能充分认识到其工作与生存权的关联,也未能有意识地接入人权话语去宣介实践成就。对此,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形成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合力”。
三、生存权模糊性的理论纾解
上述多重模糊的情况可能催生如下观念:将生存权作为一种原则性、纲领性的口号而非一项独立存在的人权,反倒更能省却麻烦。若不能就此做出回应,生存权的意义便无从谈起。对此,本部分将遵循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系统观念,从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个层面展开理论辨析。
(一)必要性依据:“中国”的生存权理论
通常认为,“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因此,只有先明确生存权存在的必要性,才能避免后续讨论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一,研究生存权问题离不开人权理论的驱动,准确把握“理论”是探究生存权必要性的先决问题。在人权领域,相比于西方数百年的深耕细作,中国的研究起步较晚,自有理论不足,容易形成“西方更为优秀,应当照单全收”的念头。这便是对“理论”的误读。“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西方社会在漫长的历史中,发生过贵族与国王的对抗、世俗与宗教的对抗、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的对抗、无产阶级对剥削压迫的反抗,涌现出一系列振奋时代、响亮寰宇的变革诉求和革命口号,经学者与实践者的沉淀,最终成为一系列人权理论,并在实践中不断调试、充实,一直发展至今。这提醒我们,在学习西方人权理论的进步内容时,也应注意,这些理论既非从天而降的神谕,亦非不容辩驳的真理,而是“对现实境况及其趋势的归纳、总结,是寻求其共性与规律的人类思考成果”。人权理论并非西方专利,我们在博采西方理论优长的同时,也应避免亦步亦趋、生搬硬套。应当根据中国自身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在结合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顺应时代潮流、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理论。生存权理论亦应包括于其中。
其二,只有“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当代中国人权理论的发展深化需要疏通历史脉络、彰显历史传承、探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生成逻辑,否则“符合中国国情”就可能成为流于表面的自说自话。由是,生存权不可或缺。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同样将保障生存权的实践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的成就”,并指出“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这些无不表明,生存权“首要的基本人权”定位并非凭空得来的,而是历史地、社会地形成的,生存权的理论建构是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在守正方面不可或缺的部分。与此同时,在经历了早期思想萌芽、自然权形式、社会权形式等阶段后,安东·门格尔等外国思想家也开始较为深入地探究生存权概念,认为“生存的欲望在人的所有欲望中处于最优先地位”,这些思想也最终促成生存权在制度层面的定型化,“重新规范了个人与国家、社会弱者与强者、劳动者与剥削者的关系,开启了具有连带特征的人权的新时代”,这些也是可借鉴的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无论中外,人们最基本的生存诉求和由此发展而来的人权文明应是共通的,保障人们有尊严的生存更应是全球人权事业的正途。因此,生存权的理论建构同样能够强化中国与世界的人权文明衔接,不仅守当代中国人权理论之“正”,亦是守人类人权文明之“正”。
其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理论创新是其中的关键,要求我们在守正的同时,“应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具体到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便需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不断丰富与完善当代中国人权理论建构,使之成为“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此情之下,在守正基础上实现当代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便不能缺少生存权。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国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深刻揭示了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进步的真谛与奥秘。如前文所述,出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原因,生存权不被西方主流人权理论所重。生存权的理论建构能够充实与完善当代中国人权理论,为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提供更为牢靠的理论支撑。
同时,完善生存权的理论,也能在国际社会中妥切表达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立场、主张,进而推动国际人权话语和体系的持续发展。其可行性在于,倘若透过“生存权并非主流”的表象,便会发现,处于国际人权治理体系边缘的是生存权之“名”,而非生存权之“实”。例如,尽管联合国人权高专办所归纳的人权主题中并不存在“生存/生存权”,但仍专门设有“贫困、食物权和社会保障”主题;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1998年设置“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于2000年设置“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其所关注的内容,也正是中国生存权实践、话语、理论的重心。由此切入,将生存权嵌入国际人权标准中,正是恰如其分的。
综上所述,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当代中国人权观需要生存权,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需要生存权,中国乃至国际社会的人权事业的守正与创新需要生存权,因而生存权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确乎必要。
(二)合理性评判:话语的建设性模糊
在“生存权确需存在”的前提下,不宜仅因模糊性而武断否定生存权。相反,模糊性是有待理论通析的权利现实。欲得出合理结论,需将生存权置于真实的历史背景与社会现实之中,探寻其概念的提出及发展历程。
其一,生存权尽管并非全新的概念,但在当下仍处于话语驱动型理论建构的阶段。通常情况下,一项人权在提出之初,往往并不具备严密牢靠的理论基础,反而多以相关实践先行。为保证相关人权实践能够达成预定目标,国家与社会各界会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对实践进行必要的引导、调试、总结及规划,实践素材由此不断丰富,同时也推动了理论建构。鉴于中国人权研究起步较晚,在考察中国相关人权实践的同时,也能参照国外相应领域已有的人权理论。因而中国许多人权研究实际采用了“中外合璧”的路径,经历了从接受吸纳到整理批判,再到塑造特质的过程。但生存权的情况则不甚相同。一方面,如前所述,国内难以从国外主流人权理论中发掘强有力的生存权理论;另一方面,即使国外有少数对生存权的讨论,也与中国基于百余年苦难与拼搏而历史地、社会地提出的生存权概念存在区别。因此,中国生存权理论建构的关键便是以国内实践为基础的、旨在总结并指导实践的官方生存权话语,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生存权的重要论述、国家人权白皮书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官方文件对生存权的论述等。
其二,政治话语及政策话语固有的模糊性,使得理论与观念的模糊性难以避免。从类别上,在目前的生存权的话语表达中,占据主要部分的是表达政治立场的政治话语和表达政策方案的政策话语,其主要旨向均为从宏观全局的角度擘画生存权的图景,因而无法、也不会面面俱到地处理所有细节,这便会造成话语的模糊。但这本质上是一种建设性模糊,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多元统一、促进组织性变革、扩大既有来源归因并确保特有地位,多为话语表达者基于现实审慎考虑后有意为之,因而被视为“政治智慧的体现”“出类拔萃的方法”,能够为所表达对象留出时间发展和实践变化的空间,增加了处理问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一种理性、高效的策略。相反,倘若一味追求严格的清楚明确,可能落入“精确性崇拜”的窠臼而过犹不及,在理想状态下本体论层面的绝对理性和现实状态下认识论层面的有限理性间的相互拉扯中迷失。辩证地说,建设性模糊是政治话语和政策话语的优点,生存权也需要通过政治话语和政策话语来明确定位、设置范围、指示方向。这种模糊并非坏事,不应、也无法“根除”。
其三,既然生存权仍处于话语驱动型理论建构的阶段,并以政治话语和政策话语为主,则此两类话语所固有的建设性模糊并不应成为否定生存权的理由。政治话语和政策话语已为生存权的观念与实践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框架设置和路径指引,接下来便需要跟进以实践为基础的理论建构,将政治话语、政策话语转换具有学术逻辑及分析框架的生存权理论。这种转换并非简单的照搬套用,而应考虑其中贯穿的学理基础。生存权的理论需以生存权的政治话语、政策话语为研究对象,梳理各类话语、搭建彼此联系,澄清政治话语、政策话语在细节层面的模糊。同时,选择素材时也应注意,不宜机械地咬文嚼字,而应遵循生存权的逻辑脉络,即使未明确带有“生存权”的字样、但与生存权存在实质联系的话语及实践都应予以考虑,以话语引领和规划理论,将话语抽象化、系统化、条理化,并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义务主体和权利的尊重、实现与保障等多角度区分相应素材。
故而,生存权确有模糊性问题,但模糊性问题并非生存权独有,而是源于人类有限理性下话语表达的普遍问题。辩证看待生存权的模糊性,合理的思路并非试图绝对消除模糊性,而是通过逻辑缜密、严整扎实地理论论证,探寻合理的限度,探寻如何与模糊性共处。
(三)可行性方案:立体式的人权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生存权的理论建构亦是如此,应依托当代中国人权体系进行系统分析,以生存权的存在为必要性前提、以生存权的建设性模糊为合理性常态,不仅要在生存权自身范围内深耕细作,更要综合考量、动态分析生存权与相关人权的关联。这便需要区分二维平面式的传统人权体系和三维立体式的当代中国人权体系。
传统人权体系如在二维平面中绘制地图一般,其体系依据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而建立,相关领域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部门。这些领域、部门对应着各类人权,也能据此确定相关人权的独特性、权利内容及边界。如下图所示,社会生活大体上可以分为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与之对应的便是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较为宏观的人权。在此基础上,以政治领域为例,又可细分为言论、选举等一系列具体部门,与之对应的便是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更为具体的人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出现新的领域、部门,既有的领域、部门也会面临新的划分需求,由此影响新兴权利的形成等问题,但这仍是以二维平面式的视角进行的分析。
相比之下,当代中国人权体系则是在二维平面的基础上,加入了以发展为尺度的垂直坐标,从而形成了三维立体的结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一直以来,发展都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支撑中国人权事业的主轴。以发展看待人权,既能够为传统人权的新兴发展和实践中生成的新兴人权提供更广阔的理论空间,也为协调、化解各种权利冲突提供了更合理的权衡机制。因此,发展之于人权,不仅是在物质层面增加社会可供给资源总量,更应有机嵌入人权体系之中,丰富中国人权事业的维度。
具体而言,在三维立体式人权体系中,生存权与发展权在发展的尺度中紧密联系、有机衔接。二者的关切内容都不限于社会生活的单一领域、部门,但也不是多领域、部门的简单相加。如下图所示,以食物权为例,“获得食物”既是食物权的固有内容,又是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关切事项。如果仍在二维平面式的传统人权体系中分析食物权、生存权和发展权,难免陷入矛盾。若通过导入发展尺度使“获取食物”立体化,便能更好地理解三者的关系。
无论从个体层面还是集体层面,对食物权的尊重、保障与实现并非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个体而言,今天得享美食的人可能会在明天因变故而陷入饥饿;集体而言,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们所能获取的食物水平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发展水平较低时,食物权的底线在于人们应能“免于饥饿”,这也是生存权在食物方面的根本关切。当发展程度攀升至较高水平时,食物权的标准也会随之升高,要求满人们“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这便与发展权对食物方面的要求相契合。
进而言之,生存权、发展权所关切的事项并非仅限于食物方面,还涉及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内容。遵循上述方法,便不难在发展的尺度中动态把握生存权、发展权和相关人权的关系,并可通过下图作简要展示:
人们在社会生活各领域、部门的诉求,通过权利化的表达与塑造后,形成各项人权。对这些人权的尊重、保障与实现都会经历从较低水平到较高水平的发展过程。生存权与发展权便是在一系列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得以确立,进而锚定于当代中国人权体系中,并实现相互榫接。
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简单地把所有具体人权都“一刀切”地分成“生存权部分”和“发展权部分”。生存权的核心在于积极地为人们提供生存所必须的物质基础与社会环境,但绝非将所有与生存相关的事项都纳入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传统自由权,尽管对人的全面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但并不宜归为生存权的内容。这不是对生存权的贬损,亦没有降低生存权的地位。当代中国人权体系本就包括多项具体权利,而并非仅有生存权一种,通过对生存权和其他权利的界限明确能够促使诸项人权各司其职,从而更合理有效地实现和保障人权。
因此,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在三维立体式人权体系中,我们可以在人的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部门认识各项人权,并在这些领域、部门的发展维度认识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便能有效地避免二维平面式的传统人权体系中“多项人权拥挤于一隅”的窘境,明确生存权、发展权与各项人权的彼此内涵和相互关系,由此澄清前文所述的生存权的模糊性,进而更好地指导生存权在国内、国际的具体实践。
结论
尽管生存权在权利属性、权利分野、实践关联等方面存在模糊性,但这并不意味生存权缺乏存在价值,反而提醒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互构出发,给出更为充分的生存权存在理由。与人类社会中诸多哲学社会科学概念相似,生存权也难以实现严格彻底的清楚明确。“模糊”固然是现实,但在合理限度反而能够发挥优长。透视生存权所面临的模糊性难题便可发现,生存权的必要性在于温养人权理论以更好地扎根中国,在中国人权事业的历史传承中实现守正,在构建中国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发展当代中国人权理论中实现创新。模糊性亦有一定的合理性,生存权目前仍处于话语驱动型理论建构的阶段,难免存在话语所固有的模糊性,这并非生存权自身的问题,比起就此否定生存权,适当的技术性、策略性模糊反而更具建设意义。可行的方案便是在二维平面式传统人权体系的基础上,加入以发展为尺度的垂直坐标,由此形成的三维立体式人权体系正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体系显现,并可在发展的尺度中处理生存权、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
(作者:魏晓旭,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来源:《当代法学》2025年第5期(第149-160页),本文转自当代法学编辑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