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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政法工作现代化的要义分析

2025-09-09 09:50:38来源: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作者:黄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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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标识性范畴,是统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基础性范畴。政法工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现代化是政法领域一场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深刻变革,其核心要义是专业化、法治化、前置化、协同化、数字化、国际化。虽然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法治范畴,但其理论与实践具有世界性意义。

  关键词:政法;政法工作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数字政法

  引言

  “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标识性范畴,是统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基础性范畴。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明确提出了“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要求政法系统“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进一步强调,“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可以看出,政法工作现代化范畴不仅在政法工作全局中具有统领性、长远性、战略性地位,也在中国式现代化总格局中具有骨干性、支撑性、保障性意义。

  从历史维度看,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政法模式到现代政法模式转变的历史变革进程。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政与法紧密结合的传统,产生了延续上千年的传统政法制度和实践样态。有学者称之为中国传统政法模式,并将中国传统政法模式的基本精神概括为“中央帝国”“王道大一统”“天下为公”“家天下”“正统”“民为邦本”“臣民无私合”等理念。有学者称之为“古典政法传统”,将古典政法传统的基本样态概括为多元一体的政法场域、太平盛世的政法理想、统分结合的权力构架、互动互塑的政社关系、综合施治的治理模式、奉法循理的官吏队伍等特征。现代政法模式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创建新政权、新法制的过程中逐步创建的。进入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探索更为成熟、更加定型的现代政法模式,政法工作现代化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论述了政法工作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思路理念、路径方法,是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根本遵循。2019年党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法工作的职能职责、理念原则、制度机制等重大事项,确立了现代政法模式的基本框架。

  从内涵维度看,政法工作现代化是政法领域全要素的系统性变革。政法工作现代化表征了政法领域从思想观念到行为方式的所有要素的系统性、整体性变革。不少学者正是从政法领域各类要素变革的角度阐释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有学者指出,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包括推进思想观念现代化、工作体系现代化、工作能力现代化等三个方面。有学者认为,政法工作现代化包括思想观念现代化、工作体系现代化、工作模式现代化、工作理论现代化、工作能力现代化、工作队伍现代化等六个方面。

  从国家治理看,政法工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从当今世界各国看,警、检、法、司等国家强力机关都是现代政权体系的重要机构,掌握着争端解决、犯罪惩治、秩序维护、权利救济等重要权力。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政治体制,警察权、司法权都是国家的基础性权力,是政府最低限度的职能。即使是保守主义思想家所憧憬的“最小政府”“守夜人式政府”,也都将维持治安、保障产权、裁决争讼当作政府不可或缺的职能。在中国现代政法话语中,公、检、法、司是“掌握生杀大权”的专政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习近平总书记将政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定为“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任务,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一重要论述充分阐明了政法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深刻揭示了政法工作效能对国家治理效能的穿透性影响。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把政法工作现代化作为基础工程,持续优化政法机构职能体系,深化政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政法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历史性飞跃。

  从中国式现代化看,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命题,实际上精准而深刻地揭示了政法工作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无论是中国式现代化所需要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法治昌明的发展环境,还是中国式现代化所追求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全过程人民民主、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发展目标,都离不开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有力支撑和保障。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例,政法机关在构建和实施三次分配制度,依法有序促进共同富裕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三次分配体系中,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以民商法调整为主,重在保护产权和交易安全,让一切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流;再分配由政府主导,以经济法调整为主,重在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合理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三次分配由社会主导,以社会法调整为主,重在保护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权益,让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在三次分配实践中,政法机关能否依法公正高效处置大量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直接影响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只有加快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提高政法机关处理三次分配中的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能力,才能有力地支撑、保障和服务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一、政法工作专业化

  在党和国家工作中,无论是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还是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工作,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规范性、技术性。政法工作专业化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第一要义,也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所谓政法工作专业化,是指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通过构建和运用一整套完整的知识体系、管理体系、操作体系、规范体系,按照专业思维、专业知识、专业标准、专业方法做好政法工作,不断提高政法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进入21世纪以来,政法工作所涉领域和事务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是倒逼政法工作专业化的重要因素。例如,无人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数字金融、生物安全、数据监管等领域涌现出了很多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法律问题,迫切要求政法机关配备精通这些领域的法治人才,运用专业手段和技术办理好这些领域的新兴法律案件。又如,电信诈骗、传销、洗钱、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犯罪技术和手段不断翻新,组织化、规模化、链条化特点明显,倒逼政法机关深入研究违法犯罪新趋势新动态,提高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专业化水平。

  政法工作专业化是政法工作全要素的专业化,包括机构、队伍、管理、业务等各方面的专业化。政法工作专业化最本质的要求,就是在政法工作实践中善于发现、总结政法工作规律和特点,提炼出行之有效的新战略、新战术、新战法,不断提升攻坚克难的能力水平。

  政法机构专业化,是指设置专门机构处理专门化、复杂化的政法事务。当新型的监管业务或法律案件出现时,就要及时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新业务机构的设置有内设和外设两种模式。所谓内设模式,是指在政法机关内部增设新的业务机构。例如,适应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专门设立网络安全保卫机构。所谓外设模式,是指对于专业性特别明显的业务,在普通政法机关之外设置专门政法机关。例如,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知识产权、金融案件审理专业化的需要,我国先后增设了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不过,政法机关新业务机构的设置应以内设模式为主,以外设模式为辅。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应坚持审慎、理性、克制原则,非有重大而充分的理由不增设。

  政法队伍专业化是政法工作专业化的根本保证。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主体力量,只有当政法干部具有专业思维、专业素质、专业能力,成为各自业务领域的行家里手,政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专业化。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因此,“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专业化建设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提高政法队伍专业化能力,首先要“坚持从源头抓起”,加快构建系统完备、高质高效的高校政法教育体系,夯实政法人才培养第一阵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确立了高校政法教育的学科门类设置,包括法学、公安学、国家安全学等一级学科和法律、社会工作、警务、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等专业学位。应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高校政法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培养标准,提高高校政法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培养更多政治坚定、专业过硬、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政法专业人才。其次,应完善在职教育培训体系,构建起全链条、全周期的终身化的专业能力锻造体系。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分系统制定、实施教育培训规划,完善分级分类培训机制,建立各类执法司法人员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和干部基本素质测试制度,着力提升广大干警的政治素养、法治意识和业务能力。

  政法管理专业化,是指政法机关的干部人事、案件管理、计划财务、技术装备、后勤保障等各类政务业务管理的专业化,实现各类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产出。政法管理专业化的根本目标是,科学配置人力、财力、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实现产出最大化。例如,在办案团队组建上,只有遵循司法人力资源配置规律,为员额法官、检察官配备多名司法辅助人员,让员额法官、检察官从司法辅助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处理核心业务,才能提高团队办案效率。实践证明,一些基层法院办案量高的审判团队,都具有法官办案能力强、司法辅助人员配备足等特点。又如,作为司法人员管理手段的司法业绩考评制度,不仅要科学设置各类业绩考评指标,确保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应采用简便易行的考评方法,主要利用业务信息系统自动提取相关数据,自动生成业绩考评结果,防止加重司法人员报数填表的负担。

  政法业务专业化是政法工作专业化的重点任务,既包括政法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专业化,也包括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专业化。《政法工作条例》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对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专业化提供了基本遵循。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专业化领导的专门组织形式。尽管《政法工作条例》为党委政法委工作确立了基本规矩,但还需配套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为党委政法委各项工作提供专业性、基准性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例如,需要逐项制定调整党委政法委的政治安全、维稳指导、综治督导、法治建设、执法监督、司法监督、涉外法治、政法宣传等工作的党内法规制度,为做好这些工作立规矩、定标准。就公检法司安等政法机关的业务工作而言,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指导案例等各类文件,已确立了权威性的业务规范和标准。不过,在专业化分工日益精细的大趋势下,政法机关各项业务工作都有其专业性要求,需要分门别类地依法制定更为专业化、精细化的业务规范和标准,指引政法干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最大限度防范和减少工作差错、瑕疵和失误。

  二、政法工作法治化

  在国家法治体系中,政法机关是法治实施的专门机构,政法工作是法治实施的主要渠道。政法工作法治化,是指政法机关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政法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各项工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法工作法治化的标准和要求不一样。在迈向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新征程上,政法工作法治化应有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

  (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

  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对公权力进行约束和控制,防止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和任性,确保公权力运行的可预测性、可控制性。政法机关作为国家强力部门,更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一是依据法定职权职责行使权力。政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或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职责行使权力,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过,无论是党内法规关于党委政法委职权职责的规定,还是国家法律关于各政法机关职权职责的规定,都较为宽泛、笼统、概括。同时,无论是地方党委和政府,还是普通百姓,都对政法机关寄予过高期望,希望政法机关在各种问题上出手,导致有的地方政法机关管了不少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比如,非警务活动过多过重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的老大难问题,不仅使公安民警陷入疲于奔命的超负荷状态,而且还影响公安机关履行好主责主业。又如,有的地方强令政法机关从事招商引资等与政法机关职责相悖的工作,从事为地方财政创收增收的趋利性执法等严重违法的工作。因此,对于政法机关而言,更迫切需要运用权责清单制度明晰其职权职责,列出政法机关应当承担、可以承担、不应承担的事项清单。这样,既便于政法机关知晓其职权职责边界,又便于社会公众求助和监督政法机关。

  二是依据法纪规定约束行为。现代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不仅体现在对公权力机关的约束上,也体现在对公权力人员的约束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从严管理政法队伍,领导制定或完善了一系列约束政法队伍行为的法律法规和铁规禁令。例如,出台了执法司法责任追究的相关法规文件,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责任制,明确了政法干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办理错案的纪法责任,倒逼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出台了政法干部任职回避、异地交流、近亲属禁业、离任后限业禁业、社会接触交往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文件,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防范和遏制政法队伍腐败的制度体系,严防利益输送、内外勾兑等执法司法腐败现象。政法队伍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就应依法依纪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逾越法律红线、纪律底线。

 三是依法依规规制自由裁量权。对警察和司法机关所拥有的巨大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约束和必要控制,是世界各国权力规制的难题。例如,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一直是执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当前,因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发生的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是中国社会热议的法治话题。类似案件在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不一样,甚至在同一司法机关的不同办案组的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引发了不少当事人对执法司法结果的不服。在此方面,政法机关积极探索制定执法办案指引、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强化类案检索、推进量刑规范化等措施,规范和约束执法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新时代新征程,应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制度机制,加快构建从自律到他律、从内控到外控、从制度约束到科技规制的多元立体的控权体系,切实保障国家法治统一。

  (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人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政法机关处于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第一线,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保障人权,全方位提升人权法治保障水平。

  一是完善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应持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推进庭审实质化,守住不发生刑事错案的人权保障底线。

  二是扩大人权法治保障的范围。这就是,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从对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扩大到对新兴的信息权、数据权等权利的保护,从对底线性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的保护扩大到对高线性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权利的保护。

  三是延伸人权法治保障链条。传统的人权保护模式是消极保护,即在人权受到侵害后提供事后救济。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更高水平的人权保护模式是积极保护,即防止人权受到侵害的事前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提出了构建包括事前保护、事中干预、事后救济在内的全链条人权法治保障机制的重要任务。

  (三)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

  政法机关在调解、复议、诉讼、信访等工作中,承担着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职责。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是政法工作法治化在矛盾化解工作上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那种在法律之外满足当事人无理诉求等“花钱买平安”的做法,不仅不能有效化解矛盾,而且会产生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逆向激励。只有遵循法律之规定和精神,并根据事实之是非曲折,提出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才能既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又引领人民群众信法尊法守法。当然,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不只是依法处理矛盾纠纷,还有着更高标准和要求。

  一是依法实质性定分止争。法治不仅要给当事人输送形式正义、程序正义,更要提供实质正义、结果正义。近年来,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程序空转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一些案件当事人多次提请行政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先后经历多种法律程序,在多个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来回反复,仍未获得实质性解决。“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同时,一个问题在多个执法、司法机关间来回折腾,不仅耗尽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对法治的信任信心,还浪费了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因此,坚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是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的核心要义。这既是依法及时回应当事人诉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也是节约执法司法资源、提高执法司法效率的紧迫任务。

  二是法、理、情相融合。把法律与情理融合在一起,让百姓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执法司法结果,是中国古典政法传统的精华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让人心服口服。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应当把释法、说理、讲情三者结合起来,既解开案件的法结,又解开群众的心结。

  三是依法惩治非法闹访缠讼等行为。有的当事人在诉访过程中实施的以闹施压、以访牟利、闹访缠讼等非法行为,既是对诉访秩序的破坏,又是对法律权威的践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对挑战法律底线、公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惩治,不能怕惹事,不能缩手缩脚,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蔓延开来”。政法机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既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要依法打击非法闹访缠讼等行为。

  (四)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已成为政法工作发展的新常态,也是破除政法领域顽症痼疾的必由之路。政法领域改革的显著特点是法律性强、合法性要求高。政法机关应严格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自觉做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表率。(1)坚持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面对是否改、如何改等重大分歧,应引导各方按照法治精神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去异求同、减异增同、化异为同,确保改革决策充分体现社会最大公约数。(2)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当改革举措同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时,应在修改现行法律规定后再实施改革,或经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后进行试点探索,确保改革于法有据、依法实施。(3)坚持按法治程序固化改革成果。对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改革经验,应及时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法律,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推动政法工作法律制度更加完备。

  三、政法工作前置化

  传统上而言,政法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处于后端治理环节,主要是在矛盾纠纷或违法犯罪发生后进行依法处理,属于事后应对型治理。政法工作前置化,是指政法机关的工作重心从事后应对处置转向事前预防,最大限度把各类安全稳定风险防范于源头、消解于未萌、化解于无形。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治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将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要把好矛盾风险源头关、监测关、管控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努力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我国要走出一条不同于以美国代表的最终走向“诉讼社会”“监狱国家”的法治发展老路的法治发展新路,就必须创新性发展预防性治理传统,提高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古人说:‘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十四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作为政法工作一面旗帜的“枫桥经验”的鲜明特色之一,就是“预防在前,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和弘扬“枫桥经验”,将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心放到前瞻治理、前端防控、前期处置上来,做到防患于未然、治病于未病。

  第一,坚持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持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功预防,既是对潜在的受害者的保护,又是对潜在的加害者的挽救,可谓具有双重利好效应。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面对违法犯罪增多的态势,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心逐步转移到预防治理上来。200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提出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治理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专业化、法治化、智能化方向,不断织密织牢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国成为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刑事犯罪率最低、枪爆案件最少的国家之一。进入新时代新征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进一步向基层社区、网格、楼栋、邻里拓展延伸,织密基层治安防控网,筑牢防控群众身边违法犯罪的铜墙铁壁;进一步向行业领域、从业机构、从业群体拓展延伸,织密行业治安防控网,有效防控各行各业治安风险隐患;进一步向网络空间、网络平台、网络企业、网络用户拓展延伸,织密线上治安防控网,构筑遏制网络违法犯罪的坚实堤坝。

  第二,坚持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诉讼),持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改革开放以来40余年,中国对待诉讼的态度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可概括为从“诉讼化”到“非诉化”再到“无诉化”的变迁。在改革开放初期,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被认为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诉讼化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基调。随着司法改革持续推进和司法供给质量提升,诉讼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竞争力、吸引力不断增强,逐步成为纠纷解决的主渠道。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司法机关面临案多人少压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更多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非诉化成为政法机关在纠纷解决上的发力方向。近年来,在党中央确立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等治理方针的大背景下,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和诉讼的发生(无诉化)成为法治建设的时代课题。202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就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出部署,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在新时代新征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体系,应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基层治理、前端治理等机制的预防性治理作用。一是坚持群众身边矛盾纠纷依靠群众预防化解,推动完善家庭协商、邻里互助、行业自律、单位自治、社会救助等社会自治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由社会力量预防化解。二是坚持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点任务,推动完善党建引领、综治中心、社区管理、网格治理、群众议事、平安志愿者参与等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三是坚持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政府部门规划、决策、监管等前端治理环节,推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跨部门合作治理、政法机关参与前端治理等制度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前端治理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三,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持续完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公共安全风险具有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等特点,一旦转变为现实损害,会造成群体性、规模性的重大法益损害。特别是公共卫生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经济金融风险、核安全风险等新型公共安全风险,往往会产生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影响,制造出一系列难以承受、难以修复的严重损害。对于这类公共安全风险,更不能在风险落地之后再施以损害救济,而必须在事前采取措施予以有效防范。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方面工作。”从传统的生产安全、交通运输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危化物品安全等领域,到新兴的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经济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等领域,政法机关都肩负着重要职责使命,应通过积极行使安全监管权和执法司法权,从源头上防范公共安全风险,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

  四、政法工作协同化

  国内外研究和实践均表明,现代社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往往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因而需要发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治理。20世纪60年代以来,面对美国社会惊人的犯罪增长率,“研究者和政府官员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要减少犯罪,单纯依靠刑事司法系统的反应是远远不够的,犯罪是多项因素造成的社会问题”。为此,美国政府推出了发展性犯罪预防、社区犯罪预防、情境性犯罪预防等项目,广泛发动社区、家庭、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进行犯罪预防,致力于建立更安全的社会。

  我们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深刻认识到,防控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形成了群众路线的政法工作传统。在改革开放初期,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党中央领导政法机关在采取严打政策的同时,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治理光靠政法部门不行,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共同努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政法工作协同化,是指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调动政法系统内外各方面力量,实现各类主体各负其责、各尽其能、无缝协作,防止力量分散化、资源碎片化。党管政法工作是中国政法体制的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也是政法工作协同化的根本政治保障。正是由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才能把各种治理资源力量整合起来,形成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强大合力。政法工作协同化至少包括以下四重意义上的协同协作机制:

  第一,政法工作协同化体现为政法机关之间的紧密协作。政法体制本身就是世界上一种关于审判、检察、警察、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权力一体化安排的制度定义和设计。我国1982年《宪法》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政法体制构架。《政法工作条例》规定了政法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政法机关在惩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上具有很强的耦合性和关联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化政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只有遵循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原则密切协作,政法机关才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好许多共同任务。

  第二,政法工作协同化体现为政法机关与其他党政机关的紧密协作。无论是在事后处理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还是事前防范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政法机关都离不开其他党政机关的密切协作。这些掌握着各种规划、决策、监管等权力的党政机关,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处于前端治理环节,在预防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前端治理环节规划不科学、决策不合理、监管不到位,遗留的风险隐患就会传导到后端治理环节,转化为政法机关难以解决的棘手社会矛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创新完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好政法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资源力量,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政法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综治中心,是统筹政法系统和相关部门资源力量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综治中心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上发挥着两方面重要作用:一是一站解纷的作用,即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入驻综治中心,充分运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等法律手段,对人民群众诉求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让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二是源头化纷作用,即综治中心通过发挥社区干部、楼栋长、网格员等的作用,主动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主动提醒或提请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让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中央政法委就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推进场所设置、部门入驻、运行机制、督办落实、信息化建设五方面规范化,实现有牌子、有场所、有力量、有机制、有效果的目标。

  第三,政法工作协同化体现为政法机关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共治。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就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如果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能真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早解决。“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此,应健全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行为的法律保护机制,激励社会成员运用自身力量依法维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政法机关购买公共服务机制,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纠纷化解等工作进行项目化外包,探索由社会组织承担社区戒毒、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提高社会治理市场化水平。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激励机制,通过以奖代补、劳务补助、积分奖励等方式对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予以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能动性。

  第四,政法工作协同化体现为不同地方在政法工作上的紧密协作。随着跨区域违法犯罪和矛盾纠纷的快速增长,“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执法司法模式难以为继,需要不同地方政法机关加强密切协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如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构建跨行政区合作发展新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等。政法工作协同化是区域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保障。目前,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进程较快的长三角、大湾区、京津冀等区域内,警务、司法合作正成为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新征程,除了深入推进区域性政法工作协同机制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全国性政法工作协同机制,为共同解决多发高发性违法犯罪和矛盾纠纷提供合作平台。

  五、政法工作数字化

  政法工作数字化,是指政法机关主动顺应数字化发展大趋势,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科技应用于政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推动政法工作体制、制度、机制的深刻变革,全面提升政法工作生产力和战斗力。政法工作数字化是政法领域的一场科技革命,不仅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带来政法工作能力、质量、效率的大飞跃,而且将重构政法工作的运行场景和形态,产生数字政法新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法机关坚持把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加快政法领域数字科技应用,开辟政法工作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政法工作新动能新优势,在数字警务、数字法院、数字检察、线上纠纷解决、数字法律服务等领域已位居世界前列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抓紧推进覆盖司法办案、行政办公、人事管理等各项功能的“一张网”建设,推动各种信息系统整合和各类数据资源汇聚,实现“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享”。中央政法委在推进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的同时,积极部署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推动政法领域数据资源集成共享。可以说,政法工作数字化已覆盖到从党管政法到执法司法、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权力监督等各领域,中国政法工作已进入数字政法新时代。

  第一,加快推进党管政法工作数字化。在数字时代,无数据不管理,无数据不决策。党管政法要以政法大数据的生成、占有和运用为前提。数字政法平台是党管政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在党管政法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服务功能:一是服务形势研判。传统上,各级党委及政法委对政法工作情况的总体掌握,主要依靠政法机关报送的各种材料或数据,但这类信息有可能出现碎片化和茧房化问题。构建数字政法平台后,各级党委及政法委通过数字建模与智能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客观更全面更精准地研判分析政法工作运行质量和态势。二是服务科学决策。数字时代的科学决策依赖于大数据,而非个人经验和长官意志。各级党委及政法委通过政法大数据分析,更能深入洞察政法工作短板漏洞,预知社会安全稳定风险,作出对症对路的决策部署。三是服务监督管理。依托与政法机关办案系统对接的数字政法平台,各级党委及政法委可以实时跟踪发现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如案件质量、廉政风险、办案效率、文书瑕疵等问题,从而实现及时有效的执法司法监督。

  第二,加快推进立法释法工作数字化。政法机关在法律规范创制上的重要地位体现为,不仅行使立法权,如设区的市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草案起草、行政立法协调等职权,还手握法律解释权,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解释权。在数字技术深度嵌入立法过程的数字化立法时代,应加快推进项目管理、资料收集、草案起草、草案意见征集等立法释法全过程数字化,提高立法释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智能化水平。应加快研发立法数字化大模型,提高立法释法过程中大数据挖掘分析能力,把握社会立法释法需求,提取各方规则制度共识,增强立法释法的针对性、精准性、实效性。

  第三,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工作数字化。数字科技在执法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能从多方面提升执法司法效能。一是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承担庭审语音记录、法条检索引证、类案检索分析、电子卷宗生成、格式化裁判文书起草、司法文书校对等司法辅助工作,可以把司法人力资源从机器可以承担的简单性、重复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庭审、裁判等机器不可替代的核心业务,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人力资源。二是破解案件结果预期不一致的问题。在传统司法模式下,由于诉讼各方及其律师都会从本方立场出发,产生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偏颇性期望,因而各方对案件结果预期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官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也会出现一方甚至各方都不服的局面。类案检索分析系统为诉讼各方及其律师对案件结果预期形成合意提供了一种第三方的公信机制。诉讼各方及其律师通过检索以往类似案例的裁判,都能清楚地看到类案的一般结果。这样,在司法人员的释法说理下,各方就容易形成合意,产生服判息讼、案结事了的效果。三是破解事前干预的难题。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大数据计算和分析,从蛛丝马迹中预测到未来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从而提前采取行动加以干预,把违法犯罪阻止于预备阶段。

  第四,加快推进政务业务管理数字化。数字科技在政务业务管理上的全面应用,将有力提升政法机关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在政务管理的一体化上,依托安全可靠的移动专网和跨网安全交换机制,建设移动端互联共享的办公平台,推进政法机关人事、行政、财物、后勤、装备等管理信息化,构建“全场景覆盖、上下级贯通、内外网联动”的政务管理新模式。在资源配置的科学化上,运用业务管理大数据深入研判政法工作运行态势,分析不同区域、层级、部门的任务量,合理配置执法司法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在干部管理的精细化上,运用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将每个政法干部的人事档案、业务工作、政治表现、纪律作风、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数据汇聚起来,形成客观、精准的干部画像,更好地进行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

  第五,加快推进政法公共服务数字化。政法机关利用互联网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安行政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非接触性、即时性、零距离等优势,让老百姓在家里、指尖上就能办成事。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把所有可拓展上线的服务项目都延伸到网上,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在此基础上,应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诉讼事务咨询、诉讼材料提交、案卷材料查阅、出庭作证应诉、司法文书送达等诉讼全过程线上进行,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打官司。应利用全国法院“一张网”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构建四级法院跨地域、跨层级立案服务大平台,推动解决异地诉讼难等问题,让老百姓起诉就近可办、全国通办。

  第六,加快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数字化是政法机关社会治理能力大跃升的必由之路。“数字枫桥”作为“枫桥经验”的数字化升级版,不仅改变了传统路径,以在线赋强公证、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司法确认等方式,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而且通过数据汇集、平台协同、智能分析、风险预警、输出预期等方式,将治理关口和重心前移,提高了源头治理效能。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上,政法机关通过政法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可从大量杂乱无章的数据中发现区域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系统性的治理建议。在推进行业治理上,政法机关通过类案的大数据比对分析,可以发现相关行业潜藏的风险隐患,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等形式推动主管部门健全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做好源头治理工作。

  第七,加快推进权力制约监督数字化。相对于靠人力的传统监督方式,数字监督可以破解政法权力制约监督的诸多难题,有效提升权力制约监督的效能。例如,破解权力监督的黑箱问题。从权力运行看,政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对嫌疑人审讯和羁押、对监狱囚犯的管理等工作,具有封闭性、私密性等特点,外部人员甚至内部人员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实践证明,数字视频监控技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全面运用,就可对权力行使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消除所有监督的黑箱和盲区。例如,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不仅能将“警、案、人、物、卷”等办案基本要素汇聚并实现流转,更重要的是运用人脸识别、红外监控、射频识别感应等数字科技,实现对嫌疑人和办案民警从进入到离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又如,破解权力监督的“事后诸葛亮”问题。传统的权力监督主要体现为被监督者出错或犯事之后的问责追责。智能监督系统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排查出执法办案的各类风险点,如办案程序、证据审核、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纪律作风等风险点,并向执法办案人员提前提示和预警相关风险,起到“事前诸葛亮”的作用。

  六、政法工作国际化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全球性、跨国性法律和安全事务日益增多,政法工作已从传统的内政范畴转变为内政和涉外双重范畴。同时,国际法治领导权竞争更为激烈,各国纷纷争夺国际规则制定权、国际组织主导权、国际纠纷解决话语权、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占有权。当今世界法治强国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执法司法机构在处理跨国法律和安全事务上拥有很强的行动能力,在全球法律和安全舞台上拥有很强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政法工作国际化,是指面向全球加快政法工作资源力量国际布局,健全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体系,提高境外行动能力和话语权。在当今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的国际大形势下,政法工作国际化是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政法系统是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主力军,应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政法工作体系和能力。

  第一,加强涉外政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了提高对外法律和安全事务的处理能力,许多国家都在执法司法机构内部设置了专门处理对外事务的部门,甚至分设对内和对外两套不同的机构。面对日益增多的涉外法治事务,从中央到省级政法机关应根据需要逐步设立专业性、实战性的涉外政法工作部门,提高涉外政法事务的应对处置能力。同时,应加强涉外司法、仲裁、调解机构建设,打造一批有国际美誉度和公信力的司法、仲裁、调解机构,让我国成为更多跨国纠纷的解决地。涉外政法工作队伍是涉外法治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涉外法治工作队伍。”政法机关应和法学院校紧密合作,构建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做好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储备工作。

  第二,扩大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网络。当前,影响我国国内安全稳定的不少违法犯罪问题,例如电信诈骗、毒品走私、网络攻击、网络赌博、非法移民、恐怖主义等,其源头在境外。只有加强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依法打击境外犯罪团伙和人员,才能从源头上铲除祸根,有效保障国内安宁。不过,相关国家是否愿意与我国开展执法安全合作,进而构建起常规化、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受到政治互信、社会制度、身份认同、经贸联系、地理距离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坚持从共同利益和共赢理念出发,根据双方合作与交流的不同情况,务实地构建起不同类型的跨国执法合作模式,尽可能争取相关国家的最大程度配合协作,完成打击境外违法犯罪的任务。在中央层面,应加强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不断完善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更好组织政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对外执法行动,提高依法打击境外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

  第三,开展涉外法治斗争。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凌行径,越来越多打着法治幌子、披着法律外衣进行,对中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长臂管辖”,甚至公然违背国际法对中国政府进行滥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政法机关是涉外法治斗争的重要力量,应坚持以法斗法、以法制法,抓紧建立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政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涉外法治斗争。应加强与外交、商务、金融、援外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了解掌握各领域对外斗争最新情况,从法治上提出有效应对各种国际摩擦和争端的方案,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占领国际法治和道义的制高点。

  第四,建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法治安全链。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海外利益已遍布全世界。坚持国家利益拓展到哪里、法治服务和安全保护就跟进到哪里,运用法治手段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已成为政法工作国际化的重中之重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保障我国在海外的机构、人员合法权益。”为此,应建立健全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推动驻外使领馆普遍设立法务参赞、警务联络官,及时向赴境外人员提供法律和安全服务,支持有关企业和人员在境外依法维权。加快推进安保行业走出去,打造一批具有强大的海外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先进的技术和装备设施、重大安全风险快速应对处置能力的安保公司,增强中国安保业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律师业走出去,鼓励和支持国内大型律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营等方式,开拓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培育一大批具有竞争力和美誉度的中国律所品牌。

  第五,积极推进国际法治体系建设。当前,全球进入动荡变革期,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以和平解决国际冲突、建设国际公正秩序为根本使命的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显得更加迫切。然而,西方国家因国内矛盾增多而内顾倾向加剧,有意或无意推卸国际法治体系建设的责任,甚至公然破坏国际法规则和秩序,导致国际法治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政法机关在参与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国际法治公共产品上可以发挥多方面作用:一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大全球倡议”,在国际经贸、安全、警务、司法、纠纷解决等国际规则领域提出中国方案,推动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二是参与国际执法、司法、仲裁、调解机制建设。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快推动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国际合作机制建设,推进国际调解院建设,积极务实地构建更多有效的全球性或区域性法治实施机制。三是做好国际组织法治人才培育和推荐工作。从政法队伍专业功底深厚、外语熟练、对外交流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人员中遴选出一批优秀人才,加以重点培养,形成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国际组织后备人才梯队。有组织地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国际司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任职,支持优秀法治干部竞选国际组织重要职务。

  结语

  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一场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深刻变革。本文只讨论了专业化、法治化、前置化、协同化、数字化、国际化等六方面趋势。实际上,政法工作现代化不仅仅呈现出这六方面变革趋势,还包括诸多其他方面的变革趋势,如公共服务便利化、社会治理社会化等。即使是上述六方面变革趋势,本文也只能作一些总体性、概况性描述,每个方面都可作进一步的专题研究。

  尽管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法治范畴,但其理论与实践具有世界性意义。其他国家虽不使用政法范畴,但都有审判、检察、警务、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相应工作,这些工作均经历着专业化、法治化、数字化等变革趋势。特别是处于现代化进程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如何构建公正权威高效的国家安全和司法体系,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难题。中国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实践探索及其成功经验,对这些国家解决类似难题和困境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5期(第113-129页)。本文转自中国法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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