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引言
一、“两个结合”视域下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
二、提炼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三、构建人权知识的体系性与自主性
结语
摘要:人权领域“知识系统”工程面临的“知识破碎”困境,是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主要问题。“两个结合”视域下的方法论,主要解决理论自觉与主体自觉问题。第一个结合重构人权知识的普遍性,第二个结合明晰知识生产的主体性,两者于时空维度互为表里。人权标识性概念是自主人权概念体系的精粹,提炼于三个基础上:在理论价值上选择“合作”路径;在历史基石上整合“生存”和“发展”权利;在实践拓展上立足“现代化”革新。合作的价值贯穿体系,生存发展的表述奠基体系,现代化的发展填充体系。学科、学术、话语三大体系深度关联、内在一体,集成于“体系性”;只有将自我主张与主动汲取对应知识相结合,“自主性”才能破后而立。在构建路径上,从“合作”一个概念点,到“结合”两条方法线,最后“构建”三种子体系,由微观、中观至宏观,才能实现人权领域的知识迭代和体系重塑。
关键词: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两个结合;标识性概念;自主性;体系性
引言
人权,是一个被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广泛研究的概念,同时是人类在理论研究、制度建构、实践探索过程中形成的一个伟大名词。建构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对于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要论断表明:(1)套用西方知识体系解读中国实践问题会导致中国人权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知识结构产生隔膜,中国自主文化的意蕴与价值被架空;(2)知识生产与现代化的实践发展的脱节,知识之间彼此的关联性、整体性被削弱,难以形成系统的影响力、解释力和感召力。
特别是在人权领域,近年来,中国人权话语的传播遇到阻碍,人权话语的知识基础也遭受质疑,面对此种状况,建构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刻不容缓。针对“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命题,哲学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研究者们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产出了一批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但在这些成果中聚焦人权这一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概念的成果却寥寥可数,且未能直面人权领域“知识系统”面临的“知识破碎”这一重大困境。基于此,本文拟探讨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问题,内容上包含彼此相关的三个问题:重构人权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提炼人权自主知识的标识性概念;找寻人权知识的体系性与自主性。全文论证的安排是,首先论述“两个结合”视域下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方法论的自觉品性;然后论述提炼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并搭建整体概念框架;最后论述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体系性与自主性。具体的方法是:微观方法的范式策略、中层概念的填充拓展及宏观理论的框架设计。
一、“两个结合”视域下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用来组织我们观察和推理知识的基础模型,方法论通常会预设一定的社会本体立场。方法论首先关乎知识品性,因为任何知识体系的构建无不内在地包含着实现相关目标的具体方法。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要从人权是否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而不只是理念与教条)出发,探索适合中国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以此为出发点,可以描摹出契合中国人权道路的方法论。
(一)人权知识的普遍性:重构“中国具体实际”
对“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解,始终存在一个习惯性的误区,即将之作为中国人权的特殊性表达。实际上对这一命题可作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也就是惯常的思路是,人权理论普遍性+中国具体实际(作为实践)=中国人权的特殊性。这里的逻辑非常明确,就是用人权的理论去套中国的实践,从而证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契合普遍人权发展的规律。但问题是,并列结构除了表达对等关系以外还表示递进关系,况且抽象的知识概念难以与具体国家形成对应,两者甚至不在同一个话语维度上。“长期以来,我们将普遍性看作一种知识的评判标准,争论大多局限在普遍性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如何达成普遍性,如何达成跨文化的普遍性等问题,而很少有人从它的根本意义上追问普遍性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它可以是什么,探索普遍性更加积极的意义。”第二种理解是本文所主张的人权理念普遍性+中国具体实际(作为方法)=中国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这种理解更符合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要求。我们承认“人权是普遍的”这一先在的假设,但这里的人权是指建立在“尊重人”理念基础上的人权而非建立在其他理念基础上的人权。“中国具体实际”是理解人权理念的方法论自觉,如此理解,人权知识就不再单单作为一种特殊性存在,去贴合某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权理论,而是一种既蕴含了普遍性也包含了特殊性的完整知识结构,是“知”与“行”的合一。两者区别在于,前者理解的普遍性来自外在的人权理论,后者理解的普遍性则产生于内生的自主知识。事实上,方法论自觉的核心在于对普遍性的掌握,尤其在人权知识领域。人权的先验性知识或多或少地带有某种神学与浪漫主义的色彩,伴随着“不证、不言”自明的超验经验,这种人权观念获得了知识上的天然正确性与绝对稳固性。一定程度上,普遍性划定了某种权利进入人权知识体系的范围,此时如若仍强调中国人权事业的特殊性,将导致中国人权自主知识受制于外在理论,此种语境下何谈“自主”?事实上,中国在人权领域的种种成果丝毫不逊色甚至在某些领域领先于其他国家。中国人权知识的普遍性理当从中国的具体实际中加以提炼和总结。“普遍性总是要通过形形色色的特殊性来表现自身,而特殊性本身又总是以独特的方式体现着所谓的普遍性。”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既不持普遍通用的立场,也非例外特殊的情形,而应突出“人权是中国的”这一结论。举例而言,作为“新质生产力”,席卷全球的数字技术对人权的基础知识构成重大冲击,在新的背景下如何重新确立人的主体性便成为数字时代的人权热点问题。“与其他新权力形态甫一出现时的表现一样,数字权力出现时也有从最大限度服务于人本身的初衷,异化为抽象人、退化人、控制人的技术沙文主义倾向,现代人及其所建构的现代政府体系在惯用的权力运作模式中常常进退失据、捉襟见肘。”与此同时,企业主体借由技术优势渗透、侵蚀国家公权力和个体私权利,进而谋求更高的利益扩张。中国有强大的数字基础设施、超大的数字经济市场、完整的数字产业体系以及数量庞大的网民参与者。以上现实要求我们“在数字时代的多重变革中重申人之主体性,展现数字之于人权的功用价值,指引人权保障的前进方向”。面对人权挑战的新形势,中国积累的人权知识必然会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和指引,这一特点是由人权知识的普遍性所决定的。
(二)“第二个结合”:人权知识生产的主体自觉
“第二个结合”是对“第一个结合”的进一步深化,突出了构建方法论的主体自觉性。有学者曾对文化传统的差异对人权的影响提出了精辟见解:“一方面,把人权概念放到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改进它,使之得以同不同的文化与文明传统(而不仅仅是西方的传统)相谐和,并因此成为真正‘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结合特定场合或语境解释人权的过程中,检验和改造相关的文化和文明,使之与人权的精神相符合。”“两个结合”中“第二个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中的人权要素,为文化中特有的人文关怀注入了新的时代活力,实现了中国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进而探索出现代形势下人权发展的新路径;另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现实表达,在对人权科学原理剖析的基础上赋予其鲜明的中国品格,将中华民族的丰富智慧贯通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使其普遍性在中国牢牢扎根,指出了究竟什么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不能断裂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绝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绝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这个根脉。”否定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将会犯颠覆性的错误,导致人权知识创新偏离正确的方向甚至停滞。
关于方法论的主体自觉,“第二个结合”旗帜鲜明地反对两种态度:崇洋和复古。“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错位:世界所认识的更多的是中国的古代,而中国所吸收的更多的是西方的现代”,无论两者任何一个,都会造成主体自觉的偏离。其一,人权最初是一个西学概念,西学东渐不仅为中国的知识界带来了新知识、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视野,也对中国知识生产的传统和自信心造成了毁灭性打击。此后学界只要提及人权,必称西方,知识生产的主动性从此荡然无存。其二,中国厚重且连续的历史蕴含了丰富的人文资源,人权自然也不例外,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人权知识“厚古薄今”,照搬照抄地返回历史的最初状态,否则知识体系的创新性会被磨灭。从阶段来看,马克思主义是工商业文明时期的智慧结晶,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农耕文明的经验总结。从地域来看,马克思主义产生于西方,属于外来文化,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生于中国,属于本土文化。“第二个结合”有效化解了人权知识中个体与集体、实践与文化之间的张力。这一结合所提供的方法论给予我们如下启示: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既应当解决“中国的具体实际”问题,也应当重视以中国为方法的研究,并将其纳入世界性的研究传统。这是构建中国人权知识体系的前提与基础。
遵循“两个结合”,要不断澄清、完善知识体系的相关议题,形成原创的方法论。坚持“两个结合”视域下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才能精准地找到中国人权知识体系建构的准确方向。中国是有地缘限定的区域,中华是一个文化标志,二者共同代表了确定的空间范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结合”是要解决中国地域、文明空间中的问题,我们所构建的自主知识体系是具有主体自觉性的中国方案,给世界人权研究贡献中国智慧。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应对接时代新形势、新矛盾、新问题,自主知识体系是理论自觉的知识基础和秩序根基。“两个结合”从时空维度对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要求,两者互为表里、相互限定——中国化限定了人权自主的空间范围,时代化限定了人权体系的时间阶段。“两个结合”绝非漫无边际的空想,而是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有效手段,其原创性贡献关涉普遍还是特殊、本土还是世界、历史还是当代、推翻还是建构等深层次问题。如无法弄清以上问题,就无法构建中国化的人权知识体系,更谈不上真正完成整体构建中国化自主知识体系的历史使命。
二、提炼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
理解一套新的知识体系,最基础的工作是要认识作为该知识体系构筑的最小单位——概念,需要“将一些零碎的、分散的相对独立的知识概念联结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联系的知识体系或‘概念家族’”。“知识体系的存在形态是概念体系,概念体系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核心概念。”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就在于产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人权标识性概念,是人权知识所特有的奠基性和代表性概念,只有准确界定中国人权的这些标识性概念,才能实现以“中国话语”讲“中国故事”的目标,解决“有理说不出、说了没人听”的失语困境。突出“标识性”,需要把重点放在“我们与他们的不同”之上。我国人权知识体系的发展过程,源于理性的凝结、历史的淬炼和经验的升华三方面,人权概念的标识性相应地集中体现在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三个基础上:理论价值、历史基石和实践拓展。
(一)选择“合作”价值的中国人权自主概念体系
对抗绝非人权的主色调,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确立必须通过“合作”的方式,充分发挥人权普遍意义上的优势。众所周知,人权概念是引入西方观念的结果,经历了“选择吸收”“原意学习”“消化定型”三个阶段。人权知识自始就不是为推翻而是为救亡国家而生的,这一观念深刻影响了人权知识后续的发展轨迹。对于人权的最终目标,恩格斯的表述准确预言了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道路选择,即“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面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人们努力探索应对受自然条件所束缚的生存环境;面对纷乱复杂的社会,则通过制定和改善规则来改善社会秩序。自然与社会皆是为人服务的,人权概念和知识体系的发展同样如此。欲真正成为“自身”的主人,就必须认识和把握人自身的本质和规律,实现“类整体”与“个体”的统一,而不是在西方传统哲学二分的思维中,造成物质与精神、知识与智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导致人与自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科学与人文的分裂。人权知识的生产,离不开主体的自我觉醒。人权的“合作”路径是对“防御”方案的进一步超越。《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是,国家权力并非天生为恶,负有良心(或者说“仁”)的国家权力被塑造为积极参与交流和协商,推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的重要力量。如果说,防御是人权的第一性,那么合作就是人权的第二性。中国的人权知识来自人权防御性,通过进一步发扬人之合作性,形成对人之主体的全面把握。当然,这会使人权知识体系更加贴合国际权威文本的原旨,从而得到更多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阶层群体的认可。“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以人权命题为例,中国人权自主知识很好地体现了国家所倡导的“合作”价值。古典自由主义时期的国家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所谓的自由市场成为富人收割穷人的游戏,导致“贫富分化,中产阶层塌陷……社会撕裂、政治极化、民粹主义泛滥”。这时候个体与集体是激烈对立的关系,双方处于相互博弈的处境。而福利国家的“慈善家”形象背离了财富源于劳动创造的原则,社会落入鼓励不劳而获的窠臼。这时候个体与集体是供养与依附的关系,一部分人付出,而另一部分人享受别人的成果。中国所倡导的共同富裕与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这意味着国家扮演着一个“合作者”的角色,“力求实现效率与公平间的平衡、共建与共享间的协同、增长与分配间的协调、个体与集体间的一致、目标与过程间的统一等”。这一语境下个体与集体的合作共赢关系,使少数人的富裕同所有人的富裕紧密相连,只有如此,所有人才能在共同富裕中完成其自身的全面发展,进而实现解放。
(二)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石构建人权自主概念体系
“生存”与“发展”,是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传统出发在人权问题上提炼的基础性价值,也是支撑中国人权自主概念体系的两个重要基石。诚如马克思所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人权并非凭空出现的创造发明,其存在与否以及范围大小都必须遵循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生硬套用不同经济框架下的人权体系。任何一个人权概念都有其历史发展的客观基础。“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一命题最直观地阐明了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两大概念基石。中华民族经历了苦难的近代史,“落后就要挨打”是这段历史经历给我们的惨痛教训,“生存”与“发展”对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中国都具有非凡的意义。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两个概念超越了曾经就个别权利进行罗列与分类的表述方式,这二者既是权利的概念名称,也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是对社会现实和历史发展的本质性认识。生存权、发展权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应被理解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只有两类权利的协调发展才能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此外,“首要的”构筑地位大致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解读:生存权是基础维度上的首要人权,是立足当下社会客观实际条件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性权利;发展权是目的意义上的首要人权,是对未来人的发展的最高目标的尊重。作为人权概念体系的基石,这两者都是基本的人权。
生存权是一个质朴而恒久的人权概念,人仅当获得生存资格、生存尊严后才有被拒绝、被作为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人才能成为自身发展的目的。人权概念的基础维度正是立足于此。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开宗明义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这一宣告奠定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基调。朱穆之提出:“首先突出地讲生存权,把它放第一章,浓墨重彩地讲清楚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争取做人的权利所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这意味着,我们所讲的生存权不是“站在‘自然权利’这个基点上来预先设置一种仅在人性意义上得到说明的、与历史无关的生存权利”,而是建立在对压迫和剥削的制度根基深刻检视与批判基础上的生存权。“生存无疑是人类的第一需要。生存条件如不能满足,人不但会失去尊严,还可能无法正常生存。就此而言,生存权在社会权中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权利。”当然,这不是说生存权的满足只需达到维持自然生存的程度即可,而是要进一步满足动态发展的人的需要。
发展权“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只有作为目的的人的能力得到发展,人才能真正步入自由王国。发展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孤立的而是多元的,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共产主义理想是创造一个“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让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参与社会各项活动,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创造力,享受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实现自己的价值和理想。就发展的自由性而言,发展权以人能够享受自由意志的发展为归宿,最大程度体现人的超越性(超越自我、超越自然、超越社会)。就发展的全面性而言,发展权保障不是出于劳动的异化或能力的限制,它以人能够追求自身潜能的全面开发为目的,最大范围体现人的丰富性(丰富物质、丰富精神、丰富权利)。“发展的自由性与发展的全面性针对的是人性的不同方面”,倡导发展的自由性反对的是对人存在本身的异化,而倡导发展的全面性则反对的是对人存在状态的异化。只有消除了异化,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建立在掠夺与殖民之上,这便注定了资本的经历必然是一部分人压榨另一部分人的发展过程。而中国式发展道路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开辟了新路径,消除资本滋生的环境,摆脱了物对人的束缚,使人成为自由而全面的人,实现人之作为人自身的发展。
(三)通过“现代化”实践拓展人权概念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总体性概括与原创性表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这一表述阐明了“现代化”的两个关键事实:一是社会主义方向的实践路线,二是中国国情的实践特色。以此为背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起点”,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这种支撑主要表现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化解现存社会矛盾,不断创造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新的文明因素’,不断创新和‘扩写’现代性视域中的发展道路,不断解答人类面临的现代性的‘共性问题’”。“现代化”实践为人权概念体系的研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素材。
人权标识性概念的内涵应当基于“现代化”的具体特征加以拓展。第一,中国的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人口既是发展的红利,也是对发展的考验。如此大规模的人口迈入现代化,使中国实现人权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立足于个体主义的西方人权概念显然很难阐释中国的文化和国情。在中国人权概念体系中,“人民”作为主体的概念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以贫困为例,免于贫困不再被视为个人能力高低或者是单纯个人选择的结果,防止和化解大规模贫困的出现是国家保障公民享有人权的应有之义。第二,中国的现代化是保障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表面看是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问题,实则指向深层次的劳资再分配。共同富裕意在通过确立人的解放(人的能力发展)的目标,而不是实现资本的增值,填平导致权利不平等的制度性鸿沟。当然,共同富裕不代表着平均主义,而是建立在保持个体在市场上充分竞争关系基础之上的财富创造和分配目标。第三,中国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利维坦”式的恐惧生成了对抗的人权概念群,而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天下观念则演化出诸如和谐权这类独特的新概念。同时,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不断创新的生产关系,使工商业人权越来越得到关注和重视。第四,中国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成为威胁全球人权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利保护人类对饮水、生物多样性、空气等环境诉求。一个良好、美丽的环境已被纳入公共善的范围,尊重自然某种意义上就是尊重人。第五,中国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和平发展的人权观念建立在包容而非排斥、合作而非对抗、秩序而非霸权的理念之上。中国在国际人权秩序和人权话语的塑造中,贡献了诸如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人权治理、共同价值、“一带一路”等概念。“中国式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就是范式重构与术语革命。”由此可见,人权概念体系的提炼与构建从来都不是书本上的文字游戏,而是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之上的知识革新,是真正回应中国所面临的、能解决人权实践挑战难题的理论。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治理与人权发展是深度绑定的,国家各项法律的制定和制度建设都围绕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展开。“人权入宪”不仅确认了人人享有人权这一个体权利,同时意味着国家有承担人权保障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实现需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对基本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二是确立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三是坚持民主与专政的统一,充分发挥“防范国家与调控社会”的双重功能。其中最具标识性的概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这一重大论断表明,“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宽泛地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联系是不准确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参与式民主而非选举式民主,人权既是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秩序构建、政治参与和知情监督的基本依据。这种人权的思维方式,是从权利视角对国家义务加以界定,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以人权赋能国家治理的路径替代传统的管理思维。
关于人权自主概念体系,还有三个标识性概念,即合作、生存发展、现代化。这三个标识性概念作为概念体系的关键节点支撑起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合作是人权概念体系的“线索”,生存发展是人权概念的“基石”,现代化是人权概念的“内容”。任何概念欲进入中国人权自主概念体系,必须具有“合作”的价值,能够落脚于“生存发展”,能够在实践上推动“现代化”。
三、构建人权知识的体系性与自主性
知识的存在本身具有霸权结构的属性,受限于不同时代对世界的特定认知模式,知识往往遵循经验规律加以组织,划定事物与意义的秩序。由是,我们可以提炼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首要特征:体系性与自主性。体系性意味着结构秩序中个别规则的关联,这种关联是形式完备、逻辑一致以及价值融贯的;自主性意味着告别简单拙劣的模仿,立足于自身的创造性知识建构。人权的自主知识体系既要关注形式上人权理论创新的自洽(两个结合),又要回应中国国情下人权实践的发展。
(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三大体系内在集成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此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和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必然存在着内在联系。本文认为,自主知识体系是对“三大体系”要义的高度概括和系统集成,“三大体系”的提出始终以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为目标、核心和前提。“知识体系是指基于一定的逻辑基础、在特定的文化生态中形成、具有民族性或地域性的知识总和,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后得到的知识系列。”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个子系列。
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体系化的组织意味着“三大体系”是深度关联的,具体领域的知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体系间相互转化,并内在集成于同一知识框架。其中学科体系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性依托,学科体系不健全、不系统、不完善,相应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就难以回应新时代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学术体系是一种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学术体系往往体现为新学科、新话语的传播和流行。学术体系的滞后会引发体制失序和舆论风波。话语体系的构建,并非简单的语言统筹,而是负载在话语之上的特定思想和价值的表达。混乱的、误导性的、封闭性的话语体系会导致概念、命题及推论的分化,使得学术的传播会失去生机,创新性被扼杀。基于知识的流动性,“学科体系是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基本依托;学术体系是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实力支撑;话语体系是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的表达体现”,“三大体系”彼此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各有侧重,相互支撑,共同构成立体化的自主知识体系。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与“三大体系”之间的构造,应以学科体系为统领,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具体发展而展开。在当下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问题脉络中,人权学科体系包括元学科、一般学科和具体学科,人权学术体系包括代际革新、协调合作、一体融贯等诸多命题,人权话语体系包括法律型、法治型、法理型话语。具体而言,学科体系承担着“基础设施”功能,学术体系承担着“冲压锻造”功能,话语体系承担着“广告宣传”功能。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国家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了一批人权研究中心(人权研究院),学科建设和发展从人权法学(二级学科)到人权学(一级学科),涉及期刊平台、教师团队、教材课程、实习培训等多方面统筹规划。我国通过人权研究会、人权发展基金会等研究机构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各学术单位为国家人权诸领域的发展建言献策,国家也注重强化人权智库建设。近年来,我国发挥人权话语的特色与优势,已构筑起一系列为国际秩序所认可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彰显了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在全球范围的感召力。
强调体系,就是要探究内在自洽的知识领域,研究人权“三大体系”如何与人权的自主知识体系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现有人权知识在客观意义上已经完成了知识素材的初步加工分类,确定了“人权”的知识标签,但陈旧的知识体系在长时间的人权研究中未能得到反思,因此难以提炼出中国特色人权的原创性概念,人权知识在“三大体系”中仍未形成正向的循环生产。目前来看,基于中国实践所提炼的标识性概念只有被进一步运用到三大体系中,才能够完成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框架建构。一方面,人权学科需要冲破专业分工的视野,在观察与分析人权实践中,依据人权基础性知识,拓展人权学术创新场域;另一方面,人权学术研究需要完成知识的归纳、整合与提炼,抽象出人权发展规律,为人权话语注入丰富的概念、理念与经验。同时,人权话语需要增强话语势能,最大限度凝聚知识共识,反哺人权学科的升级迭代。
(二)“自主”的破与立:知识再造与借鉴
对“自主”的理解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自我和主动,也即独立性和主体性。“自主”意味着对知识的认知包含“知道是什么”以及“知道怎么做”,既不盲从知识权威,具备自我主张的能力,又不盲目知识自大,秉持主动汲取知识的态度。
知识传递过程在本体上是不断累加与丰富的,“自主”第一层次的“破”是对知识本体的再造。一种对“自主”的判断标准认为:自主即思考自己的问题、阐述自己的实践、构建自己的话语;拥有足够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自主问题意识、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建构水平显著提升。这种标准更多表现的是一种自我意义上的“自主”。以中国视角解读知识、以中国实践检验知识、以中国文字传播知识,明确知道“什么是我的”和“什么是他的”。任何知识总是地域性的,体系的合理性离不开具体之语境,生搬硬套则必然遭遇实践理性的诘难。对“自主”第二层次的“破”在于对经验知识的借鉴,应当在体现知识地域性的同时重视知识的通约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这一论断指明了我们坚持的是一种主动意义上的“自主”,要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融入世界知识体系。我们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为了特色而特色,大造生冷词汇“窄化”中国知识研究,丧失由国际视野定位中国现实的理念和能力,从而自我边缘化。原创知识的交锋与融合逐渐成为世界知识生产的关键动力,知识从不会因自我封闭而一枝独秀,知识领域的权力争夺也始终不会缺少参与者。
“自我现实之反映,自我明日之预言”恰如其分地揭示出当前人权知识应如何自主地“立”:其一,在《世界人权宣言》基础上,因循人权概念在中国的历史变迁,阐明人权在实践中的含义。“什么是人权”这一问题既是发散人权知识、构建人权体系的元问题,也是确立知识的“自主”源所在。随着中国社会变迁和理论修正,人权知识被融入自我的认知框架中。其二,人权知识的提炼应依托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解决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反映中国人权理念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诸如“幸福生活权”“全过程人民民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全面脱贫”“共同富裕”等一系列命题,正是关于人权知识的经验总结;以这些经验为根据,才能够判断人权知识与中国现实的契合度。其三,人权知识体系的稳定性取决于其知识的普遍性、准确性,就此而言,人类文明发展中积累的优秀人权成果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这些人权知识包括:发展权利、人权的不可分割性、人之尊严等。这些优秀成果促使人们对“人之存在”价值在认知上的不断提升。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应当是一个不断“自创生”的知识系统,应基于建设的创造、基于思辨的接纳,推动“自主”的人权知识体系建构。
(三)在人权知识中找寻“自主”和“体系”
在对“体系”和“自主”加以剖析后,接下来我们需要甄别人权知识中的“自主”和“体系”要素。和信息不同,“知识是经过逻辑证实和确认并值得相信的经验感知”,人权知识则指向人类历史上由于权力滥用导致的悲惨状态的经验感知。对中国而言,多数人权知识经历了“出口转内销”的过程。人权知识的生成受多种因素影响。人权知识是一套充满歧义的、散乱的知识体系。知识如果缺乏“自主”性,就会产生混乱,而知识如果不是“体系化”的,就容易导致人云亦云。找寻人权知识中“自主”和“体系”的意义在于维系特定的知识体系内部的一致性,达成内在的知识循环,确保其存废不受制于规范变迁、学说起落和政治交替等。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过程,表明了中国在人权知识领域的姿态转换,从亦步亦趋的被动跟随向平行并进乃至交替领航的主动地位的发展演化。
就“自主”而言,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是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论述,对人权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确立了新时代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风格与方向。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民基本物质生活的需求获得保障,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面对新时代新挑战新征程,中国人权道路对克服贫困、促进发展、贫富差距等做了回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当代世界面临的人权问题”,不断实现自我超越,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就“体系”而言,人权知识被纳入国家治理的框架中,中国建立了国家治理与人权保障间的逻辑关联,形成了整体的行动框架;建立了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设立了“人权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鼓励人权新兴学科研究的尝试,打破既有的专业樊篱,有效整合相关资源,以适应“新文科”发展的时代需求。于学术体系,中国定期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和人权白皮书,鼓励创办人权期刊、组织人权交流会议;立足于中国革命的独特历史和中国现实的特殊国情,以数据和事实支撑,通过翔实的数据和事实讲述人权建设的成就和进展,同时反思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对话机制、推动生存发展议题交流、促进人权领域协商合作等,“通过对争论情境中的各种条件加以综合把握和灵活利用,最终形成了有利态势,获得了变革国际人权话语的能力”。
总的来说,中国人权事业的稳定和发展,关键在于处理好人权知识的自我转化问题,而这一问题又和“体系”和“自主”两大首要特征具有密切联系。学科、学术、话语三大体系深度关联、内在一体,自我主张与主动汲取对应知识再造和借鉴,使得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不断获得发展空间。探索知识的“体系性”与“自主性”,不仅意味着关于人权的认知视野更加开阔,还意味着在人权的知识生产、知识创新、知识传播等方面掌握话语主动权。能否对人权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问题)做根本性、原创性、统领性的创新研究,很大程度取决于我们是否具备人权知识的自主性和体系性,构建起“自主知识体系”。
结 语
中国人权自主性知识体系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知识,人权学科对于“自主性知识体系”的建构与探索,具有示范性意义。首先,知识构造应始终遵循方法先行的原则,“两个结合”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理论自觉与主体自觉。第一个结合重构了人权知识的普遍性,第二个结合梳理了知识生产的主体性,两者于时空维度互为表里。其次,概念是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标识性概念是概念体系的精粹和核心。在理论价值上,“合作”贯穿整个体系构建;在历史基石上,“生存”和“发展”是人权知识体系的概念基石;在实践拓展上,我们立足“现代化”,充实整合知识体系。最后,人权的知识需要受到自主性和体系性的规训才能够获得自身的稳定性和发展性。
在新的历史起点,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是我们必须完成的时代课题。过去人权的知识框架师法西方的研究已成为历史,中国人权知识分子应当以本国文化为基础,依靠新的研究方法,探索中国人权迈向世界舞台的新路径,展现自身对于世界人权发展具有普遍价值的思想成果,使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理论根基更加牢固,体系框架更加完善,与实践的联系更加紧密。要面对知识变革的挑战,中国人权知识的自主化、体系化发展,可以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理论体系构建奠定知识论基础。
(作者:刘志强,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教授)
(来源:《法律科学》2025年第5期 因篇幅限制,略去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本文转自法律科学期刊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