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人权主流化
罗艳华
内容提要:联合国一直是人权主流化的积极推动者。《联合国宪章》是人权主流化的基石和开端,人权主流化是联合国改革的原则和方向,联合国通过改革人权机构和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权的主流化。纵观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多年实践,可以看出其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是形成合力的,具体表现为: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促进人权主流化的改革方案、发出相关倡议和呼吁,人权主流化机制提供制度化保障和资金支持,联合国发展集团(后改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是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平台,人权高专办和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实施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在各自工作领域积极响应和落实人权主流化的要求。
关键词:联合国 人权 人权主流化
联合国一直是人权主流化的积极推动者。上世纪末,联合国提出了“人权主流化”(Mainstreaming Human Rights)的口号,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实施机制。概念上,人权主流化通常是指将人权理念融入政府或政府间组织活动中的一个过程,有时也被用来表示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和视角。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下可简称“人权高专办”)认为人权主流化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人的发展进程在规范上基于国际人权标准,在实践上旨在提升和保护人权;其二,在其他领域,这一定义指组织机构把项目、政策和活动建立在国际人权法的基础上,并借此促进这些规则、标准和原则。其第二层含义表示人权在组织机构的政策和对象中被内化、制度化,并在组织机构的政策和项目中得以运行实现。总的说来,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内容:一是认同、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作为各个活动的目的和价值,人权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二是人权在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具体的措施实现和促进人权。冷战结束之后,人权主流化获得了国际组织、国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认同,成为一个国际社会着力推动的基本目标。
一、《联合国宪章》是人权主流化的基石和开端
联合国是国际社会的代表。人权主流化进程与联合国的推动有着密切的关系。《联合国宪章》(以下可简称《宪章》)是人权主流化的基石和开端。《宪章》开宗明义地指出联合国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个规定了人权原则的国际法文件,是一项多边的国际公约,是此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对于联合国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宪章》共有9处内容对人权原则做出了规定。在《宪章》确立了人权原则之后,联合国又通过制定《世界人权宣言》和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进一步确立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原则,并最终形成了国际人权法。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可简称《宣言》)是继《宪章》之后由联合国通过的专门规定人权的国际文件。《宣言》弥补了《宪章》的不足,使《宪章》对人权的规定具体化了。《宣言》指出:“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其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由此可以看出,《宣言》表述的是一个逐渐实现的目标,而不是作为会员国立即履行的义务。“正是因为《宪章》和《宣言》都没有很好地解决会员国在人权方面的法律义务问题,联合国才在《宣言》发布之后,开始准备两个人权的国际公约。”
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修改过程是漫长的,直至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经过7年的起草(1947-1954年)和12年的讨论、修改(1954-1966年)之后终于获得了通过。与两公约同时通过并开放签字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两公约是在《宣言》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因而在内容上基本上包括了《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只有“私有财产权”因为分歧太大没有被包括在两公约之中。此外,两公约还规定了一些《宣言》所未包含的权利,特别是一些集体权利如少数者的权利、儿童的权利等等。
两公约对于国际人权事业所起的重大推动作用在于它们把《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与《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不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有着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之日起就应该严格履行公约的义务,违反公约义务的缔约国是要承担国际责任的。公约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国际人权原则完成了它的三部曲:《宪章》提出人权原则,但未明确界定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概念;《宣言》把《宪章》中的人权原则与内容具体化了,但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不仅进一步补充了《宣言》对人权的规定,而且使得对人权的规定和国家对尊重人权的义务有了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一起被称作“国际人权宪章”,在国际人权法中占有核心地位。战后通过的其他人权公约如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1965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等都是国际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联合国通过的一些重要的决议和宣言,如1952年的《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7年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1984年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1987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等,也都对国际法中人权原则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另外,在人权原则得到确立之后,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在二战后初期制定《宣言》的过程中,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最终妥协的结果使得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主张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资本主义国家一贯主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同被列入了宣言。《宣言》的内容包括序言和30条条文,其中第1~21条主要规定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22~28条主要规定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被称为“积极的权利”。《宣言》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是最早为国际社会提出人权标准并明确界定人权内涵的国际文件。在此后的几十年中,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努力,一系列反映发展中国家愿望和要求的权利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这些权利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和平权等,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集体权利,也被称为第三代人权,或被称为“连带权利”。
正是在联合国的推动下,人权的内容由最初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一代人权)发展成为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代人权)以及集体权利(第三代人权)的丰富内涵。
综上所述,从《宪章》确立人权原则,到《宣言》确立人权标准,再到国际人权法体系的建立,以及人权内容的不断丰富,这一切都是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实现的,而这本身就是人权逐步主流化的过程。
二、人权主流化是联合国改革的原则和方向
自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联合国的改革方案开始,人权主流化就成为联合国改革的原则和方向。经过多年的改革努力,联合国人权主流化的趋势不断增强。
199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合国大会上做了《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人权是促进和平与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公正所不可或缺的。联合国在其作为世界组织的整个历史中,一贯积极促进和保护人权”,“因此,联合国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加强它的人权方案,并将其纳入联合国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这个报告首次明确要将人权融入联合国的各项工作中,人权问题在实践活动中开始被视为综合性问题,人权原则成为联合国改革的首要原则。
2002年,安南秘书长在《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中强调,“提倡和保护人权是实现《宪章》关于建设一个正义与和平的世界这一前景的基本条件”,他肯定了之前“将人权纳入联合国系统各部门的工作方面迄今已取得良好进展”,并提出了“如何继续取得进展,尤其是帮助各国在国内进一步保护人权”的挑战和“继续努力实现人权条约制度的现代化”,“努力确保将人权纳入国家一级的分析、规划和方案执行工作”的目标。
2003年,联合国在美国召开了关于联合国改革中实行基于人权的方法的机构间研讨会。会议起草并通过了“基于人权的方法促进发展合作的共识”(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on a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所有发展合作、政策和技术支持的项目应当依据《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其他的国际人权文件,促进人权的实现;二是人权体系所涉及的人权标准和原则应当指导所有发展合作和项目活动的方方面面;三是发展合作应当有助于提升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权利享有者主张他们的权利。
2005年安南秘书长在联大做的《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以及世界首脑会议均重申了“在本组织的整个工作中,都应将人权纳入决策和讨论。人权‘主流化’的概念近年来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但尚待在关键的政策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支持进一步将人权置于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主要位置”。
2012年6月,“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敦促国际社会将人权放在关于“可持续发展”和推进“绿色经济”所有讨论的核心地位,确定了以“基于人权的方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若干原则,即参与、责任、平等及反歧视、赋权和法治。
2015年9月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通过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2030年议程》)。其中的17项全球目标和169项具体目标基本上都将人权纳入了主流。人权被认为是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简称SDGs)的核心,因为没有人的尊严,就不能指望推动可持续发展。人权是由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展推动的,而可持续发展目标是由人权进步推动的。
在《2030年议程》中“人权”一词共出现了15次。其中序言中指出:“我们今天宣布的 17 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 169 个具体目标展现了这个新全球议程的规模和雄心。这些目标寻求巩固发展千年发展目标,完成千年发展目标尚未完成的事业。它们要让所有人享有人权,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它们是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并兼顾了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方面:经济、社会和环境。”关于愿景,议程指出:“我们要创建一个普遍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法治、公正、平等和非歧视,尊重种族、民族和文化多样性,尊重机会均等以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和促进共同繁荣的世界。”在共同原则和承诺中,“新议程依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充分尊重国际法。它以《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条约、《联合国千年宣言》和 2005 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为依据,并参照了《发展权利宣言》等其他文书”。由于《2030年议程》的目标将人权纳入了主流,发布后世界各国一直朝着既定目标推进,这在客观上促进了人权主流化的大趋势。
三、联合国通过机构改革促进人权主流化
联合国成立近80年来对其主管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有过两次重大改革,一是用人权理事会取代了人权委员会,二是设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这些改革的主要目的都是提升人权的地位和重要性,进而推动人权主流化的进程。
1.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
联合国最早主管人权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2月,是经社理事会的下属机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自成立到被人权理事会取代共存在了60年,其间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除了人权委员会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人权委员会被人权理事会取代的重要原因是其设置与人权应有的地位严重不符,这也成为对其进行改革的重要动力。
2005年3月2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大做了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报告,正式提议设立人权理事会。他指出:“我所建议的是一项综合战略,对本组织的三大目标予以同样重视和关注。这三大目标是发展、安全和人权,必须都以法治为基础”。他建议联合国实行三个理事会的制度,分别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经济与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他促请会员国设立一个新的人权理事会,以实现联合国促进人权的主要目标。安南在报告中指出,创建这个理事会将赋予人权问题更崇高的地位,符合人权在《联合国宪章》内所占的首要位置。
2005年9月召开的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提议,并直接提出了人权主流化的目标。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文件明确规定:“我们决心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决意创建人权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将负责促进普遍尊重对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不作任何区别,一律公正平等。人权理事会应处理各种侵犯人权的情况,包括粗暴、蓄意侵犯人权的事件,并提出有关建议。人权理事会还应促进联合国系统内部的有效协调,推动将人权纳入主流”。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了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职司委员会升级为大会附属机构,表明人权在联合国系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得到了提升。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建立以来,已经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主要机制包括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特别程序、咨询委员会、申诉机制。其中普遍定期审议已经进行到第四轮,对在国家层面推动人权主流化和促进世界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权理事会授权的调查也成为解决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问题的重要工具。人权理事会授权的调查机构采取了多种形式,包括实况调查团和调查委员会。此外,人权理事会下属的政府间工作组、专家机制和论坛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设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在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上,国际社会决定为人权确立一个更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并辅之以更强有力的机构性支持。为此,联合国成员国于1993年通过大会决议成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下可简称“人权高专办”),并任命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以下可简称“人权高专”)。人权高专是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人权高专办是联合国主导人权事务的实体,象征着全世界对于促进和保护《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各项人权和自由的承诺,其独特的任务是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
1993年设立的人权高专办,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首要联合国部门,肩负人权主流化的任务,联合各国政府、民间组织、基金会及国际组织和机构推动人权的发展,制订、监督和实施人权标准,并作为人权理事会的秘书处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保障。人权高专办致力于将人权纳入本组织所有工作领域的主流,包括发展、和平与安全以及人道主义事务。
人权高专办的使命是为保护所有人的人权而工作,帮助人民获得实现自身权利的能力,并协助权利维护者确保这些权利得到落实。执行使命过程中,人权高专办优先应对那些最为紧迫的严重而长期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那些随时危及生命的侵犯人权行为;重点关注在多方面面临风险和易受伤害的人群;同等重视实现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包括发展权;通过对全世界人民带来的实质惠益来衡量工作的影响。
根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自我定位,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和办事处发挥的独特作用包括如下四个方面,其中第四点专门强调了促进人权主流化的作用。
(1)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直言不讳地对侵犯人权行为发表客观看法,帮助制定用于评估全世界人权进展的标准。
(2)帮助增强民众的权能:开展研究、教育和倡导活动,帮助提高国际社会和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这意味着增强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人主张其权利的权能。
(3)协助政府:通过驻地代表(处)帮助防止践踏人权行为,为缓和可能导致冲突的局势做出贡献。开展监测与分析,为做出敏感决策和制定发展方案提供支持。还向世界各地成千上万的人提供能力建设和法律咨询服务,支持制定和审慎颁布法律与政策。
(4)将人权视角纳入所有联合国方案:将人权纳入所有联合国方案的主流,从而确保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联合国三大支柱——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在业务方面,人权高专办与各国政府、立法机关、法院、国家机构、民间社会、区域和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合作,发展和加强按照国际规范保护人权的能力(特别是在国家层面)。在机构方面,人权高专办致力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方案并为之提供最优质的支持。人权高专办致力于与其联合国伙伴开展密切合作,确保人权成为联合国工作的基石。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还通过在世界各地的办事机构,确保国际人权标准得到实地执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设有12个区域代表处,包括10个区域办事处、一个中部非洲次区域人权与民主中心(雅温得)、一个联合国西南亚和阿拉伯区域中心(多哈),并在19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区域办事处设在东非(亚的斯亚贝巴)、南部非洲(比勒陀利亚)、西非(达喀尔)、东南亚(曼谷)、太平洋(苏瓦)、中东和北非(贝鲁特)、中亚(比什凯克)、欧洲(布鲁塞尔)、中美洲(巴拿马城)和南美洲(智利圣地亚哥)。截至2025年1月底,人权高专办在90个派驻点开展工作,并通过迅速派出人权官员应对新出现的局势,向其他联合国实体提供支持。
四、联合国通过制度化建设推动人权主流化
联合国为了推动人权主流化,专门建立了人权主流化相关机制,不仅包括运行机制,而且包括资金机制。这些制度化安排在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人权主流化机制的建立
1997年,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改革设想,联合国发展集团(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Group,UNDG)成立。联合国发展集团由36个在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的联合国基金、项目、机构、部门和办事处组成。该集团旨在建立一个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协调联合国相关发展业务的机制,促进人权主流化在政策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为提升人权主流化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2009年11月,为响应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关于在更高层次强化人权制度的呼吁,联合国发展集团建立了人权主流化机制(UNDG Human Rights Mainstreaming Mechanism,UNDG-HRM),由人权高专办副高级专员和联合国发展集团高级代表联合主持。该机制也同时作为重要的高级别政策论坛,讨论人权的关键政策问题,通过它的领导及其指导工具的开发等,尽可能在项目、政策和活动中融入人权,从而在国家层面提升保护人权的能力。
2.从人权主流化机制到人权工作组
为强调人权是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基石,以及联合国系统重新承诺其维护人权的责任,联合国发展集团把人权主流化机制改称为人权工作组(The Human Rights Working Group,UNDG-HRWG),并自2015年1月开始生效。
联合国发展集团人权工作组(UNDG-HRWG)旨在于联合国发展系统内推进人权的主流化。由联合国人权高专担任主席,联合国发展集团人权工作组旨在加强联合国应对成员国在实现其人权承诺过程中要求提供帮助的协调能力。这一机构间机制的一个关键优先事项是支持联合国发展系统在国家一级实现基于权利的发展成果。
根据联合国发展集团的总体战略优先事项,人权工作组的工作重点是:作为主要政策论坛,确保人权主流化的政策一致性;支持发展集团向国家发展行为体提供全系统的人权专门知识;支持联合国发展系统履行人权先行的责任和要求。
联合国发展集团人权工作组以一种全面的方法,针对包括联合国系统、区域和国家在内的各个层面实现这三个优先事项,其中知识管理是向各个层面提供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
2008年,联合国发展集团被纳入为联合国系统行政首长协调委员会(ECB)的三大支柱之一。2017年,在审议联合国改革主题和进一步明确不同机构间协调机制作用的必要性时,行政首长协调委员会决定将系统范围的规划和管理策划角色(方案问题高级别委员会和管理问题高级别委员会)与发展集团提供的业务支助分开,将发展集团置于行政首长协调委员会架构之外。随后,发展集团被重新定位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UNSDG),并拥有自己的专门秘书处——发展协调办公室(DCO)。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是全球联合政策制定和决策的高级别论坛,负责指导、支持、跟踪和监督162个国家和地区发展行动的协调工作。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制定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其指导原则之一即肯定了基于人权的发展方式(The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缩写HRBA),指出“基于人权的发展方式”是可持续发展进程的一个概念框架,它在规范上以国际人权标准和原则为基础,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根据基于人权的发展方式,发展的计划、政策和进程以国际法确立的权利和相应义务体系为基础,包括所有公民权利、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以及发展权。基于人权的发展方式需要人权原则(平等和非歧视、参与、问责)来指导联合国的发展合作,并注重“义务承担者”履行其义务和“权利享有者”要求其权利的能力发展。
3.人权主流化资金机制的建立
人权主流化基金(The Human Rights Mainstreaming Multi-Donor Trust Fund,缩写HRM Fund)成立于2010年1月12日。基金的目的是支持落实2009年11月30日建立的联合国发展集团人权主流化机制(UNDG-HRM)的目标和优先事项,通过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一致性,进一步将人权主流化纳入联合国发展业务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在人权主流化方面与联合国驻地协调员(UN Resident Coordinator,缩写RCs)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UN Country Team,缩写UNCTs)进行合作和支持,并加强联合国对国家优先事项的反应的一致性,从而确保强有力的国家自主权和履行人权义务的能力。人权主流化基金将支持全球、区域和国家一级的战略活动,最终促进国家一级的转型变革和(或)影响。
人权主流化基金的全称为“人权主流化多捐助方信托基金”。它支持联合国发展系统(UN Development System,缩写UNDS)努力响应会员国的呼吁,协助各国努力尊重和履行人权义务和承诺,包括落实《2030年议程》中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承诺。人权主流化基金借助联合国发展系统重新定位带来的机遇,使获得授权的独立联合国驻地协调员(RCs)和新一代联合国国家工作队(UNCTs)能够推进《联合国宪章》的价值观,并确保人权处于核心地位。
人权主流化基金的总体目标是联合国发展系统(UNDS)为建立一个所有人都享有人权,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起不受歧视地享有发展权和健康环境权的社会做出贡献,并根据《2030年议程》及其不让任何人掉队的承诺,使其有权成为积极的发展伙伴。
人权主流化基金的使命是支持联合国发展系统,特别是在国家一级将人权充分纳入《2030年议程》的实施,将人置于发展的核心,并系统地采用基于人权的方法。人权主流化基金的愿景是使人权成为联合国发展系统各级工作的核心,驻地协调员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致力于培养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努力增强权利享有者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者的能力,并将维护其固有的尊严和权利,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人权主流化基金对驻地协调员(RCs)和国家工作队(UNCTs)的支持,对于实现《2030年议程》和秘书长在共同议程中提出的以人权为基础的新社会契约的愿景至关重要。在这方面,人权主流化基金为支持联合国发展系统在国家一级响应秘书长的人权行动呼吁以及支持国家工作队将人权充分纳入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对和恢复工作做出了重大贡献。
人权主流化基金的主要捐助国为瑞典、挪威、丹麦、德国、芬兰、爱尔兰、瑞士。参加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OHCHR)、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联合国妇女署(UN Women)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该基金是目前唯一一个将人权融入联合国发展系统的机构间联合基金。
自成立以来,人权主流化基金为推动人权主流化做了大量工作,至少向83个国家的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和国家工作队提供了直接支持,如在国家工作队派驻人权顾问等。人权主流化基金和人权高专办供资、部署在多个国家的人权顾问为驻地协调员和国家工作队提供了很大帮助。图1是2013-2024年人权主流化基金派出人权顾问的情况。
五、联合国秘书长通过“人权先行”倡议和“人权行动呼吁”推动人权主流化
联合国秘书长对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进程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他不仅在联合国提出人权主流化的目标,而且通过提出“人权先行”倡议和“人权行动呼吁”推动人权主流化的进程。
1.“人权先行”倡议
2012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总结联合国在斯里兰卡战争结束所采取的行动时指出,联合国在履行责任预防和应对严重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以及保护处于危险中的人方面存在“系统性失败”。因此秘书长呼吁采取行动,吸取过去的教训,确保联合国在所有国家充分履行预防的责任。这促使了“人权先行”倡议(The Human Rights up Front initiative)的提出。
“人权先行”倡议由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起,2013年12月正式推出。该倡议旨在于《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决议的授权下,确保联合国系统尽早采取有效行动,防止或应对大规模侵犯人权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联合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通过各种形式的发言、书信及政策文件向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员工和联合国系统的高层人员提交了这份倡议。
该倡议呼吁在联合国内部进行重大文化变革,将保护人权和平民置于联合国战略和业务活动的核心。该倡议希望通过在联合国系统内实现一种文化变革来实现,以使人权和对平民的保护被看作是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核心责任。
具体而言,“人权先行”倡议寻求如下三个方面的改变:
其一,通过“人权先行”倡议实现一种文化变革:要求联合国所有工作人员认识到人权和保护平民是一项核心责任;要求联合国人员坚守原则,以道德勇气行事;确保联合国总部支持那些这样做的人;要求对联合国的行动承担更大的责任。
其二,通过“人权先行”倡议实现操作层面的变化:要求无论在外地和总部,联合国系统要持续关注那些可能预示未来更糟糕情况的侵犯人权行为;支持更好的早期预警、共享分析和战略;并确保更好的协调和适应能力。
其三,通过“人权先行”倡议实现联合国政治参与的变化:鼓励更积极主动地与会员国接触,为早期的和预防性的行动提供政治支持。
更加重视及时有效的预防是“人权先行”倡议的宗旨之一。这是联合国预防和应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所做努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使人权视角更加一贯地融入联合国在总部和国家一级的和平与安全、人道主义和其他工作。该倡议有助于确保及早认识到严重侵犯人权——包括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危险,并确保整个联合国系统将其理解为对发展或和平与安全的可能威胁,并将其理解为共同的责任。该倡议旨在加强联合国的人权支柱,并认识到将侵犯人权行为视为即将到来的危机预警信号的价值。
“人权先行”倡议的目的是打破存在于联合国三大支柱——支持发展、维护和平与安全、捍卫人权之间的隔阂,鼓励联合国系统的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人权先行”倡议旨在以一种相互支持、帮助预防和优先考虑人权的方式将联合国系统团结起来,强调联合国各实体间应共担责任,携手解决此类问题。
“人权先行”倡议旨在确保以人权方法预防暴行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成为联合国在任何特定国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三个层面的行动:国家、区域和高级管理层。
在国家一级,要确保联合国驻地办事处定期对该国发生暴行的可能性进行风险分析。进而需要调整联合国在该国的工作,以减轻这种风险。如果风险很大,就需要制定国家一级的战略来管理这种风险。
在区域一级,联合国总部的区域司对所有国家的暴行犯罪预警迹象进行定期扫描。新出现的严重局势可以及时上报。
在高层管理一级,相关机构负责人每月举行会议,审议新出现的暴行威胁,并在必要时提交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及其最高级顾问每周在执行委员会举行会议。
“人权先行”倡议包括培训联合国工作人员了解国际组织促进尊重人权的核心宗旨,向会员国提供应对侵犯人权行为所需的信息,确保世界各地的联合国工作人员能更好地适应存在严重侵犯人权风险的局势,并有能力承担此类潜在危机所带来的责任。
“人权先行”倡议还强调为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和国家工作队提供其所需的支持,肯定了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制度在将人权纳入主流方面的作用,鼓励国际社会以更加团结和更连贯的方式共同努力。
2.“人权行动呼吁”
2020年2月24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43次会议开幕式上发起了一项“人权行动呼吁”。人权行动呼吁是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的变革性人权愿景。本行动呼吁聚焦七个行动主题领域,将人权视为最紧迫问题的核心。这七个领域是:亟须实现的可持续发展;对所有人的普遍保护;一劳永逸地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确保每个人都有健全的公民空间;为子孙后代创造健康的环境;确保一个安全的数字世界;使所有人一起努力,使这些目标成为现实。
第一,权利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当我们对发展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时,结果会更加可持续、有力和有效。这就是十七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以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公民权利以及发展权为基础的原因”。
第二,危机中的人权。古特雷斯指出,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可以在冲突和灾难发生的最黑暗时刻在一定程度上重建人道方案。他强调,即使采取必要的反恐努力也不能损害人权。否则,反恐行动将适得其反。这项行动呼吁认为,尊重人权是预防危机的基本机制。
第三,性别平等与妇女平权。古特雷斯指出,“没有妇女的人权,人权将永远无法实现”。在厌女症、排斥、暴力、根深蒂固的性别不平等、经济权能丧失和多种歧视持续存在的情况下,人人享有人权无从谈起。联合国承诺到2028年在联合国系统内各级组织中实现性别平等。
第四,公共参与和公民空间。当所有人都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包括通过获取信息、参与对话并表达不同意见的时候,社会就会变得更加强大、更富韧性。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便属于这一范畴。因此,联合国正在加紧努力,将民间社会的声音更系统地纳入联合国机构,并尤其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和年轻人。
第五,子孙后代的权利,特别是气候公正权利。三重地球危机不仅威胁到全球数百万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威胁到尚未出生者的权利和尊严。它威胁到一些会员国,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存亡。
第六,人权在集体行动中的核心位置。古特雷斯指出,这项行动呼吁将人权置于应对当今危机的集体行动的核心。多边主义必须更具包容性、更网络化,并将人权作为其核心。在这方面,普遍定期审议是参与国家一级工作的重要工具。
第七,人权新领域。数字技术为宣传、捍卫和行使权利提供了新的手段,但它们也同样能被用于审查、监控、恐吓和其他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为此,联合国提倡将人权纳入互联网领域,对数据进行有效保护,尤其是个人和健康数据;联合国还将努力加强互联网治理论坛等全球主要机构的职能,确保永远不赋予机器人类判断和控制之外的可以致命的能力。
六、联合国在实际操作层面推动人权主流化的路径及进展
纵观多年来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实践,可以看出联合国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是形成合力的,具体表现为: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促进人权主流化的改革方案、发出相关倡议和呼吁,人权主流化机制提供制度化保障和资金支持,联合国发展集团(后改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作为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平台,人权高专办和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实施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积极响应和落实人权主流化的要求。
人权高专办的作用之一就是将人权视角纳入所有联合国方案,其对自身功能的定位之一即:“我们将人权纳入所有联合国方案的主流,从而确保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联合国三大支柱——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把推动人权主流化作为其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2013年3月22日,人权理事会发布了题为“将人权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工作的主流”的主席声明,声明指出:“人权理事会,承认和平与安全、发展与人权是联合国系统的支柱,也是集体安全和福祉的基础,确认发展、和平和安全与人权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必须以公平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对待所有人权,欢迎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上举行的关于将人权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工作的主流的高级别小组讨论会。”
1.联合国人权主流化的重要交流平台:人权主流化问题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
人权主流化问题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发端于联合国大会2011年对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的5年评估。在2011年4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审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的决议(A/HRC/RES/16/21)中规定:“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一次为期半天的小组讨论,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基金的理事机构和秘书处负责人就其各自任务范围内的特定人权专题进行交流,目的是促进将人权问题纳入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主流。本规定不排除理事会在有其他机会时与联合国各机构和基金讨论将人权纳入主流的问题。”
自此,人权理事会一年一度的人权主流化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成为推动人权主流化的重要交流平台。根据联大决议A/HRC/RES/16/21,国家或区域集团均可提出供人权主流化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讨论的问题。根据这些提议,经与所有区域集团协商,人权理事会主席将提出下一年的高级别小组讨论专题,供理事会相关组织会议批准。人权高专办作为人权理事会的秘书处,应当协调高级别小组讨论会所需文件的准备工作。每年人权主流化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的主题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人权主流化相关问题。从2012-2025年人权主流化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的主题(见表1)来看,前些年其关注的问题比较宏观,近年来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具体。
2025年2月24日召开了最新的一次联合国人权主流化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2025年人权主流化问题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的主题为“《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三十周年”。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回顾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作承诺的重要性,评估了过去30年来在其工作领域取得的进展,讨论了这两个富有远见的文件对解决现有挑战和新挑战的持续相关性,并加速在实现所有妇女和女孩充分和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取得进展。现任人权高专福尔克尔·蒂尔克(Volker Türk)在这次高级别小组讨论会上发言指出:《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是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我们要抓住每一天、每一个机会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这是我对世界各地各种妇女和女童的坚定承诺。但这也需要成为一项国家优先事项和全球承诺:各国和社会要承诺妇女和女孩捍卫自己的权利,保护和发展《北京宣言》的遗产,并一砖一瓦地拆除父权制。中国代表积极参加了历次人权主流化问题高级别小组讨论会。在2025年2月24日的人权主流化问题高级别小组讨论会上,中国女航天员刘洋作为高级别小组成员以视频方式作了主旨发言。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人权主流化问题年度高级别小组讨论会的主题为“凝聚多边力量促进残疾人赋权,聚焦残疾人全面有效参与融入社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代表张海迪作为高级别小组成员在会议现场作了主旨发言。
2.人权主流化在联合国系统的推进与落实
2005年11月7日,第60届联大通过的题为“将人权纳入联合国系统的主流”的大会决议指出,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与国家政策相结合,支持在整个联合国系统中进一步将人权纳入主流,并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进一步合作。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进一步将人权纳入整个联合国的主流,专门机构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粮农组织等联合国基金和机构努力将人权纳入其方案拟订进程;将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特派团,特别是安全理事会设立的维持和平行动特派团的工作,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发展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关系;鼓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继续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纳入其所有工作领域……
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人权主流化已经在不同的联合国机构和联合国工作的不同领域得到了落实。在把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作与国家政策相结合方面,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发展领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为推动人权主流化发挥了重要作用。200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应用指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之人权状况》(The UNDP Practice Note“Human Rights in UNDP”)把在发展规划中将人权主流化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权工作的三大策略领域之一。UNDP在2010年发布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验总结:将人权融入发展政策和规划》中再次明确界定了在“发展中将人权主流化”的内涵,指出“在发展中将人权主流化是指将人权融入发展规划、并通过发展规划实现人权的整个过程”。该文件还阐释了应该将人权融入发展政策和规划的原因:(1)“这是我们的使命之一”,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和联合国各机构均承诺将人权纳入发展政策和规划的主流;(2)这有助于取得可持续发展成果;并用多国的实践案例说明了人权主流化的成效。
在安全领域,人权主流化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也得到了贯彻。所有参与和平行动的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确保在工作过程中保护和促进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是联合国预防冲突、实现和维持和平以及协助冲突后重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多层面的联合国和平行动都设有人权部门。和平行动中的人权部门负责执行安理会委派给特派团的人权任务,协助将人权纳入特派团所有活动的主流。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这些人权部门提供专家意见、指导和支持。人权部门的主管不仅是特派团团长最高级的人权顾问,也是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所在国的代表。人权部门的主要目标是:推动政府及其他国家机构履行人权义务并维护法治;帮助在所在国建设人权文化,从而实现可持续、持久的和平与安全;赋予人们宣示和主张人权的权利。目前设有人权部门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包括:联刚稳定团(刚果民主共和国)、中非稳定团(中非共和国)、马里稳定团(马里)、南苏丹特派团(南苏丹)、科索沃特派团(科索沃);还在以下特别政治任务中设有人权部门:联伊援助团(伊拉克)、联利支助团(利比亚)、联索援助团(索马里)、联苏综合援助团(苏丹)、联海综合办(海地)和联阿援助团(阿富汗)。
其他联合国相关机构也均结合自己的工作领域积极推进人权主流化。例如:联合国妇女署积极推动性别主流化。性别主流化是人权主流化在性别领域的延伸与实践。其核心是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政策、法律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执行,确保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充分参与和决策权,并通过消除结构性歧视实现实质平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制定《教育2030行动框架》等技术文件,明确将人权原则(如非歧视、包容性)作为教育政策的核心标准,并通过多边合作机制推广至成员国。世界卫生组织通过《阿拉木图宣言》《健康权指南》等文件,明确健康权与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推动成员国将人权原则纳入国家卫生战略。总体而言,联合国各机构在落实人权主流化方面均做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七、结语
综上所述,联合国一直是人权主流化的积极推动者。《联合国宪章》是人权主流化的基石和开端,人权主流化是联合国改革的原则和方向,联合国通过改革人权机构和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权的主流化。纵观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多年实践,可以看出其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是形成合力的,具体表现为: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促进人权主流化的改革方案、发出相关倡议和呼吁,人权主流化机制提供制度化保障和资金支持,联合国发展集团(后改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集团)作为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平台,人权高专办和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推动人权主流化的主要实施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在各自的工作领域积极响应和落实人权主流化的要求。
(罗艳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人权与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史、非传统安全研究等。)
Abstract:The United Nations(UN)has always been a proactive promoter of 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while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s the cornerstone and starting point for this endeavor. 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 is a principle and direction of UN reform,as the UN has promoted it through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reform and institutional building. Reviewing the UN's many years of practice in promoting 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it is evident that its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 have formed a united front already,which is specifically manifested in the following ways:The UN Secretary-General puts forward reform plans to promote 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 and issues relevant initiatives and calls to action;the mechanism of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 provides institutional and financial support;the UN Development Group(later renamed the U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roup)is the main platform for the UN to promote 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re the main implementing bodies for the UN to promote 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and other UN agencies actively respond to and implemen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 in their respective areas of work.
Keywords:United Nations;Human Rights;Mainstreaming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陆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