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领域唯一专业网站

黄爱教:论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人权保障

2025-08-11 10:03:33来源:人权法学微信公众号作者:黄爱教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摘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当前党和国家部署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实践。发展新质生产力蕴含着生产力与人权、科技与人权、经济与人权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等人权议题,同时也提出许多新的人权保障需求,对中国人权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消除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人权隐忧,应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原则,创新人权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人权保障;弱势群体权利;高质量发展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当前党和国家部署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需要不断实现和满足的基本义务,为国家政治生活注入人权的元素与内涵”,二者相结合产生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亦即发展新质生产力如何注入人权元素并丰富其人权内涵。回答这个问题,需要阐明发展新质生产力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从人权保障视角来看,发展新质生产力既有助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又促使我们抓紧解决一些存在的人权问题。同时,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尊重人、关注人及重视人的意义,只有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不竭源泉。

一、发展新质生产力蕴含的人权议题与人权保障诉求

新质生产力概念本身蕴含着丰富的人权议题,同时也提出诸多人权保障的新要求。

(一)发展新质生产力蕴含的人权议题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表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本质上是先进生产力,必然要求相应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涉及生产力、经济、科技、市场经济体制等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人权议题。

第一,生产力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基础性人权议题。生产力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构成了现实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关注人的自由与权利保障,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生产力提供动力源泉。

第二,经济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中蕴含的首要人权议题。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由“量”的积累转向“质”的突破的新时代生产力发展要求,指向的直接目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两者关系而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中国在更高层次上保障人权。同时,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掣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能会对人权保障产生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

第三,科技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蕴含的关键人权议题。高科技是新质生产力的特征之一,同时高质量发展强调科技进步贡献率。就两者关系而言,“科学技术作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既为改善民生福祉创造丰富的物质基础,也极大地拓展了人权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同时,科学技术的新形态正在改变传统生产生活模式,导致诸多科技伦理风险的增加,使人们面临许多人权难题。

第四,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蕴含的重要人权议题。依靠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动能,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市场需求主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就两者关系而言,“市场经济是人权保障的内生动力,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保障人权作为社会的基本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着人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着力保障科技市场主体的平等权、自由权及财产权。

(二)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人权保障诉求

发展新质生产力蕴含的人权议题,实际呈现的是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需要厘清的几对重要关系。正确处理这些关系也蕴含着许多人权保障诉求。

第一,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方面,科技发展既提升人权保障水平,拓展人权保障内涵与方式,又对人权保障提出一些新的诉求。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一方面有助于促进科技自立自强,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同时,科技创新可能会对隐私权等造成侵害,要注意隐私权及平等权的保障,如算法技术在促进社会成员平等的同时,也可能会形成“信息茧房”,导致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

第二,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方面,原创性、重大颠覆性技术创新正在创造新产业,促进产业链升级,这既会产生新的权利类型,又提出一些新的人权诉求。例如,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产生并形成网络接入权利、数字人权等。产业链发生新变化尤其是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可能会导致失业问题,要保障失业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及发展权等。

第三,在着力发展方式创新方面,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发展实际上蕴含着对发展权与环境权的保障,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蕴含着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

第四,在扎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发展新质生产力应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发展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在市场中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就要保障平等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等权利。在市场竞争中,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出现竞争失败者,要对因竞争失败而沦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

第五,在深化人才工作机制创新方面,发展新质生产力离不开人才培养。为此,要注意受教育权的保障,使人们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输送急需人才。还要注意针对弱势群体,加强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弱势群体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的能力。在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中,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平等参与权利。

二、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人权保障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从长期来看,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人权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从短期来看,它所蕴含的技术性革命、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及产业深度转型等对弱势群体权利实现会产生某些挑战。

(一)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中国人权整体发展的积极影响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目标在于推动高质量发展,也将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第一,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助于新型人权的产生与发展。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及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催生一些新的权利类型。通过劳动者、劳动对象及劳动资料优化组合的跃升发展新质生产力,促使劳动对象发生崭新的变化。“数字资源、虚拟空间、生物基因、微观粒子等都成为人类劳动的对象,大大拓展了生产新边界,创造了生产新空间”。基于数字技术产生的新空间是虚拟空间,有别于传统的物理空间,将使以物理空间为边界形成的人权体系发生新的变化。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1.08亿人,较2023年12月增长160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6%,较2023年12月提升1.1个百分点。随着网民增多,数字空间的权利诉求逐渐显现,且被主张为新型人权。一是接入互联网权。这是数字时代的基础性权利。截至2024年底,移动互联网用户达15.7亿户,5G基站有425.1万个,覆盖所有地级市城区、县城城区。公民互联网权的享有与实现,对其他权利产生深刻影响。二是数字人权。数字人权是指人们在数字时代享有的权利,“随着以数字科技为代表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和经济社会的急剧变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最广泛体现为对数字科技的需要,‘数字人权’同时成为最重要的新兴权利。”尽管对数字人权的概念与提法还存在争议,但是基于数字技术及虚拟空间产生了一些新型权利已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第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助于发展权的可持续高质量实现。发展权是人人享有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国家保障发展权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为公民提供更充分的发展机会,包括就业机会、受教育机会。一是发展新质生产力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当前,科学技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断优化经济体系。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科技进步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发展动力,也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另有数据显示,“到2027年,数据分析师和科学家、大数据专家、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专家以及网络安全专业人士的工作机会预计平均增长30%”。二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利于促进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数字教育战略的实施使得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共享,提供了可及性教育资源,促进了受教育权的实现。例如,截至2023年10月,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汇聚了“超4.4万条中小学资源、1300多个职教专业教学资源库、2.7万门优质大学慕课,上线‘树人课堂’等专题资源”。这不仅有利于人们获得丰富的教育资源,而且有利于缩小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差距,促进教育公平。

第三,发展新质生产力将有助于促进环境权的可持续高质量保障。环境权是指人人享有的在适宜生活、有利健康的洁净、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就国家义务而言,就是要保障公民享有充足的阳光、清洁的空气、安全的饮用水、可持续利用的环境资源等。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主要目标为: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如果这些目标得以实现,则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将大幅下降,能源利用效率将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森林覆盖率将大幅提升,这将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促进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如果这些预期目标能够实现,绿色发展成为主流,环境权将会获得有效保障。同时,人民群众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也有助于健康权的保障。

第四,发展新质生产力将有助于促进文化权利的高质量保障。文化权利是指人人享有自由参加文化活动、自由进行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并享受参与文化活动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上的利益,分享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所以,要加强对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障。同时,在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中,通过市场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知识产权保障尤其是发明专利权授予,有助于保护科技成果,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发明专利进入市场,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更好地体现知识、技术及人才的市场价值。知识产权保障,激发了科技人才的创造热情,为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发展新质生产力对部分人权带来的短期挑战

因科技发展的负向功能,发展新质生产力可能会对部分社会群体的权利保障构成短期挑战。

第一,生物技术、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前沿技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中迅猛发展,推动并形成新质生产力。但是,新兴技术可能会带来一些人权难题。

一是生物技术的影响。生物技术包括基因编辑技术、克隆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干细胞技术、生物样本与遗传数据收集技术等,这些技术抑或机制可能会对人权造成不同程度负面影响:(1)侵害人的主体性与尊严。一些学者反对基因编辑,谨慎地认为以基因编辑技术获得人类增强,无法获得伦理上的支持,甚至是破坏人权的。哈贝马斯(J.Habermas)认为,应用于人体胚胎之上的基因技术是对自由的破坏,因为它干预了人的出生过程,使得人的出生不再是偶然的,而是人为设计的。阿纳斯(George Annas)则更为直接地认为,基因科技改变了人的本质,因此破坏了人的尊严和人权。(2)侵害生命健康权。基因编辑技术本身存在某些风险与不足,如准确率不足导致的非预期编辑、胚胎基因编辑效率低下产生未完全编辑细胞的“嵌合效应”及编辑特定功能性基因导致的不可预知的“副作用”等风险,对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2018年发生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法院审理认为其风险是不可控的,“若予放任,甚至引起效仿,将对人类基因安全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3)破坏平等权。在基因编辑技术临床应用边界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父母可能通过产前检测及基因编辑手段进行人体的特质选择,从而加剧社会中的偏见和狭隘,破坏了平等权及免受歧视权利。(4)侵犯知情同意权与隐私权。基因编辑过程中,实施者获取和处理大量个人基因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将对个人隐私造成侵害,并可能导致基因歧视,进而侵害隐私权,而且还可能侵犯免遭歧视权利。

二是人工智能的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人权保障产生负面影响:(1)“不当”数据收集与处理机制侵犯隐私权。例如,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和数据滥用、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等。2024年,杭州警方破获全国首起“AI技术”侵犯隐私案,这起案件属于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2)“算法黑箱”侵犯知情权与参与权。“算法黑箱”主要是指那些设计复杂、运行机制不透明,且决策过程难以解释的算法,其不透明性严重侵害知情权,进而损害参与权。(3)“算法歧视”侵犯平等权。“数字鸿沟”的加剧,使得技术不发达地区或不熟悉技术的人群在获取信息和资源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数字鸿沟”导致的市场竞争中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某些群体竞争失败,沦为弱势群体。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群体是主要的非网民群体,截至2024年12月,我国60岁及以上非网民群体占非网民总体的比例为46.8%。老年非网民群体很难平等享有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

三是量子技术的影响。量子技术既可能会造成对隐私权、数据安全权的侵犯,也可能因量子技术的不平等获取和使用导致“技术鸿沟”,加剧社会不平等。

第二,高科技运用与传统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对就业权利的充分保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技术替代人力,增加失业风险。高科技是新质生产力的主要特征之一,科学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高科技替代人力,将导致部分企业员工失业。“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Mckinsey & Company)曾预计,到2030年,就业岗位将会发生大的变革,许多岗位将成为历史而彻底消失,全世界将有多达8亿的工作岗位要被机器人替代”。同时,传统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也蕴含着技术替代人力的机制,导致部分企业员工失业。二是极化就业效应,侵害就业平等权。技术替代人力中的重要问题是极化就业效应,高技能劳动者需求增加和低技能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凸显高技能劳动者与低技能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收入水平低、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在未来是最容易被人工智能技术取代的”。在极化就业效应中,受教育程度较低、技术水平不高的人员因技能不匹配,导致失业风险增加。从城市劳动力市场来看,农民工群体在科技发展及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中最容易被替代且易受到最为明显的短期影响。如图1所示,从2018—2013年,农民工规模增长速度偏低,这种状况的实质在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受到了科技的替代与挤压,就业面临巨大的挑战。2023年农民工监测数据显示,农民工从事的职业主要有六大行业,即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这些职业多数为体力劳动,属于科技含量较低的职业,被技术替代可能性较大。

图1 2018—2023年农民工规模及增速

三、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

发展新质生产力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一方面,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各项人权更有利于推动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一)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原则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当前,党和国家部署发展新质生产力,直接目标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终价值目标则为提升人民幸福生活水平。所以,发展新质生产力应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原则。一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的尊严。科技发展对人权保障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现代科技“有一种突破‘人以人为目的’的人权观念和自由原则的危险”和容易形成“反人权的意识”。为消除这些消极影响,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要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技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而不是将人当成工具。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既是中国的人权观,也是中国人权的生动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抽象的、玄奥的概念,而是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其中也必然蕴含在科技发展中,科技发展应当以促进人权发展与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为重要价值追求。要将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方式创新当作一种人权实践,要尊重人、关注人并注重人的意义,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创新科技,以科技创新带动产业创新。三是将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幸福生活。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发展方式创新要使人民群众可感可及,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生活服务,使其获得幸福,从而展现人权保障的真实性。

(二)创新人权保障机制

第一,在宏观上,构建适应新型举国体制的国家保障人权机制。一是宪法保障机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科技发展、科技治理的原则。尤其在重大科技攻关中强化宪法监督机制,将人权指标作为考量科学基础成果的重要指标。二是法律保障机制。国家在制定关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等法律制度中增加人权指标,确保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各项权利获得充分保障。三是司法保障机制。通过司法活动对科技侵害人权的问题进行救济,确保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各项权利获得司法保障。四是人权教育机制。在科技人才培养中,加强人权教育,使科技人才形成尊重人、关注人的人权意识与理念,并在技术创新及应用中充分考虑人权因素。五是申诉与投诉机制。申诉和投诉机制是公民在受到侵权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投诉的制度安排,公民在遭受科技侵害之时,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在微观上,建构人权保障的差异化与协同推进机制。一是构建人权保障区域化差异机制。科技发达地区因其科研机构密集、人才数量众多、科技实力雄厚等,在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及供给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方面具有优势,重心应当聚焦在保障自由权、生命权、隐私权及文化权利等,以及市场体系中的平等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科技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存在短板,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点在于传统产业升级、升链,要注重经济权利尤其是就业权保障。二是构建人权保障领域差异化机制。在科技创新领域,重点要加强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等的保障。将人权评估纳入科技创新的全过程,使科技创新对人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在产业创新中,重点要加强发展权、就业权、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在发展方式创新中,重点要加强环境权、生命健康权、就业权的保障。三是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人权保障协同推进机制。主要措施为:(1)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人权体系,为各种创新引入人权指标考核机制。(2)针对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人权保障,系统规划,对各领域可能出现的人权问题,分类指导,统筹推进。(3)加强构建全国范围内的人权治理体系,对发展新质生产力中出现的人权问题进行系统化治理,提升治理水平。

(三)加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第一,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发展新质生产力,基于技术替代人力机制,部分低技能劳动者被替代。针对这些人,国家应当帮助他们再就业。一是制定相应的低技能劳动者再就业帮扶政策。二是提供他们能够接受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三是建设就业岗位信息平台,为他们能够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一是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因技术迅速更替而产生的低收入群体,有针对性地给予紧急物质帮助。二是建立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弱势群体能够切实享受到所需的社会保障。三是完善绿色补贴制度,针对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过程中因环境治理而减少收入的群体,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三,促进教育公平,使弱势群体更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注重教育公平,促进低技能劳动者的科技能力提升。一是建构低技能劳动者的技术教育体系。主要加强针对农民和农民工等群体的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灵活多样地进行短期技术培训,为他们掌握现代科技技能提供条件和机会。二是构建教育投资要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机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并消除各种对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教育歧视,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高质量推进共同富裕,使弱势群体公平分享科技红利。科技对经济社会贡献率逐渐在上升,但高技能劳动者与低技能劳动者在享有就业红利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两者之间收入存在差距。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新质生产力要促进弱势群体对科技红利的共享,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释放数字红利,加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加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一是保障数字平等权。面对算法歧视、“算法黑箱”及“数字鸿沟”引发算法的权力不平等性等问题,要确保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数字权利,禁止歧视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扶持。如为老年人设计易于使用的、带屏幕字体放大功能的数字设备,为残疾人提供具备身体辅助功能的数字装备,为受教育水平较低群体提供数字教育培训等。此外,还可以开展社区数字教育,提升数字弱势群体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二是大力推进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针对老年弱势群体,要对各种公共服务进行适老化改造,要构建适合老年人的数字平台;针对残疾人,要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政府应当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同时提供资金支持,降低弱势群体接触和使用数字技术的门槛。四是加强数字安全保障。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弱势群体在使用数字服务时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

四、结语

新质生产力已然成为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现实力量,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人权保障问题。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坚持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原则,创新人权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与人权保障的协同推进,一方面使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充分的人权保障中获得不竭源泉,另一方面使人权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获得更高质量和更高水平的保障。

(作者:黄爱教,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文发表于《人权法学》2025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本文转自人权法学微信公众号。)

打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