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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昊:三重言说形态下的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特征阐析

2025-07-17 10:32:25来源: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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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筑人权“此在”世界、对话外部世界是人权话语的重要使命。在这方面,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为典范的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表现出三重言说架构:“制度—言说”“发展—言说”与“交往—言说”。对内传播层面,集人权目的、道路、制度、实践于一体的宏观制度系统为具体社会语境及合法政治秩序中人权意涵的生成、解释、证成、延展提供了根本框架,形成了人权话语整饬表意、稳定自洽的“制度—言说”形态;人权事业发展与制度系统发展的共生关系塑造的“发展—言说”架构为我国人权话语的变迁升维注入动能,创造性地实现了“人权特殊”与“人权普遍”一元化的同构、互构,并与“制度—言说”一道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稳定表意和动态演进的一体两面。对外传播层面,中国以客观陈说本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现状、积极投身国际人权沟通、携手共建国际人权共识的“交往—言说”昭示本国国际人权理念及相应行动,更向世界展示了言者身份平等、言说权利对等、借自由自主沟通协商实现(各国)人权话语接合、凝汇共识表达的国际人权对话交往仪规。无论是“制度—言说”“发展—言说”还是“交往—言说”,本质上都涵映着回应现实、尊重现实并从现实中推动人权向至善状态螺旋上升的辩证思路。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话语 制度—言说 发展—言说 交往—言说

目录

一、引言

二、“制度—言说”: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稳定表意的基础

三、“发展—言说”: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辩证升维的势能

四、“交往—言说”: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对话世界的活力

五、结语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现实”“国际—国内”“理论—实践”的维度,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了一系列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有关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集中概括和系统呈现,更是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表达的典范。当今,学界多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权法学、政治学的学科立意出发,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思想内容展开阐释,但从这些重要论述中挖掘申发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特征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话语理论为切入视野和思辨资源,借简明的语义分析理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构建、解释、表达人权意涵的主要特点,为阐明中国建构人权“此在”世界、打造群体共享人权信念、推进人权沟通、促进世界人权交往、消除中西人权话语逆差等问题提供有益线索。

二、“制度—言说”: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稳定表意的基础

人权话语是人权概念的语言化、符号化、语义化表达,其基本功能是将人权概念转变为一幅可知、可感的人权现实图景。人权话语的运作场域主要集中于道德系统、法律规范和政治系统,它们分别代表了共同体生活秩序的人性基础、法权构造以及整体意志。言者须将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及外在公共生活环境联系起来,系统“装配”相关言语符号以构筑人权意涵。此外,“人权”概念的模糊性以及不同国家、地区、种族、社群对人权的差异化理解,决定了前者的多义性和语用层面的多元性。要确保他者准确拿捏己方人权理念,言者需在言语符号、言说主体、言说语境的相互参照下形成相对明确的意义,以实现言听双方有效的交互传通。缺少这一条件则会导致人权表意混乱、引发误识想象或助长语用异化。例如,普遍主义人权话语试图从“先验正确”“涵盖最广泛的人的利益”“激活普遍道德兴趣”的元伦理底盘中寻觅人权表达的“最小公分母”,以超越地域、国别、人种边界,倡导人类共性的基调,编排人之尊严、权利、幸福生活的抽象论述。然而,这种话语一方面隐去了人权背后的历史性、偶然性、情境性要素及言者的“在场”条件,容易催生关乎人权的、符号反映论式的“客观主义幻觉”,催发与特定制度、历史、文化环境不相适配的人权话语实践并造成社会动荡;另一方面,则容易蜕变为可被无限放大、变相利用的“空能指”,成为部分国家打造人权话语霸权、凭高视下他者人权状况的工具。

由此观之,人权话语不能松散、宽泛、抽象、无主(体)地传递人权理念,其须依托一个与人的生存境况相契合、与社会政治文化实际相匹配、能够突出言者身份及其与听者勾连关系的框架,形成系统、深厚、缜密、清晰、稳定的人权表达模态。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理念,由点及面地昭示了我国人权意涵得以界定、申发、延展的网络,凸显了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整饬建构的路径,也为听者准确认识理解我国人权现实提供了通路。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人民”一词共出现了1068次,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核心人权理念的直观表现。“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人权被纳入了一个“强调内在于所有人与共同体的主体性诉求及公共性规范作为价值实现的评价尺度”,透显出我国人权话语鲜明的人民主体性原则。此外,“人民”一词还与“发展”“政党”“国家”“社会”等词呈明显的共现关系:“人民”与“发展”的关联,反映了主体性原则下我国人权的逻辑起点、核心意向与终极旨归。换言之,发展及相应的发展权是把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后盾之一,“其目的在于使每一个人具备‘人’的一切本质力量和特性”,成为美好生活意愿的推动者、促进者和受益者。人民与“政党”的关联,昭示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执政党使命任务之间的紧密联系,亦说明党领导人民对政治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动员及整合能力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获得持续性力量的必要条件,因此,“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所塑造的是一种政党推动型人权文明形态”。人民与“国家”“社会”的关联,则对应着政府履行人权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国际义务的总体方针,以及将基本人权落实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领域具体权利的具体举措。

总体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核心理念,是在以人的发展为要义、以社会主义道路为前提、以执政党为主要推力、以民主和法治为保障、以人权国家治理为行动方式的总体框架中孕化、组织、生成的。该框架反映了我国制度系统中理念、规则、对象、载体等要素在人权领域的延伸,反映了国家历史现实、价值理念、发展战略、执行及约束机制等与保障和发展人权的适配嵌合。这一框架将纯粹抽象的人权概念转化为“历史—现实”情境和具体制度环境中的权利方案,编织出人权目的、人权道路、人权制度、人权实践内在逻辑一致且彼此融贯的话语网络,形成了全面、系统、立体的人权表达方式。这让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呈现出鲜明的“制度—言说”色彩并表现出以下两点特征。

第一,“制度—言说”让“何谓人权、为何人权、何以人权”的系统申发成为可能,形成了涵盖道德法理、法律法理、政治法理等丰富多维的意义指涉;制度系统与保障和发展人权的适配嵌合也为这种意指实践嵌入了稳定有序的“编码—解码”规则,明晰了特定时空语境中人权言说的一致性基础和边界。由此,我国人权话语脱离了“人权符号—反映感知”或“语境悬置—道德自夸”的窠臼,避开了人权意指滑移带来的认识谬误、话语实践偏差及相应风险。作为“母体”的制度系统还推动了制度合法性向人权话语正当性的引流,将后者有效转化为基于社会政治合法秩序的自洽论证。而话语背后厚重的意识形态根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治理体系,则为防范他者恶意抹黑、污蔑、攻击我国人权话语注入了有力论据。

第二,“制度—言说”为我国人权理念的传播接收提供了一种拓扑式的认知图式:其将原本抽象的“人”,转化为内嵌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具有能动性和创造力、与执政党有血浓于水亲密关系、能从国家各项尊重保障人权义务中收获幸福感和获得感的有机共同体——人民。此意义上的“人民”宣告了人权主体的广泛性,实现了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同位表达,突出了人权发展、保障多维多面的民主诉求和治理要求,也勾勒出人权主体与人权价值基础、保障形式、重点范围、保护特色的相互关系。对听者而言,聆听人权话语不再是抽象缥缈、眉目不清的过程,而是一个摆脱超验主体、心理主体,发现自身在话语空间中所能占据或接受的身份、位置和立场,真正领会什么是“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自我关照过程。如此,人权话语自然能够转化为“政治权威提出善治理念—社会成员接受响应”的正义框架,激发共同体成员的存在感、认同感、归属感和团结奋斗力量。在对外传播层面,“制度—言说”也有助于他国听众沿着中国人权治理经验、方案、智慧等“顺藤摸瓜”,深入挖掘我国尊重与保障人权背后的目标价值、规则体系、实施保障和历史文化底蕴,理清我国各类原则性、规则性人权话语的构成缘由,形成知其然及其所以然的理性认知、认同。可以说,“制度—言说”不仅是人权在地言听秩序的根脉,更是中国特色人权文明软硬实力输出、扩散、涵化的助推器。

三、“发展—言说”: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辩证升维的势能

由制度系统形塑的人权话语无疑是一种“特殊性言说”的存在。在此基础上,人权话语须对人权普遍性问题展开回应,以防陷入文化相对主义的窠臼。众所周知,文化相对主义注重从特定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历史人文的具体情境中挖掘人权的基础、参照及证成逻辑。学者杰克·唐纳利(Jack Donnelly)曾将文化相对主义分为强、弱两种,前者认为制度文化是构成人权道德准则或规则有效性的主要来源,所谓“人权普遍性”则是对相对主义边界的潜在规约;后者亦强调制度文化对本土人权意涵的先决建构作用,认同人权的多元发展,但同时希望在差异化现实中找到一些共性人权标准。此间,强文化相对主义未将人权普遍性当作自身人权现实的有机组成部分,隐约为己方人权设置了一条外在评判准线。弱文化相对主义试图将人权普遍性置入基于“沟通—共识”的建构主义界面,但此类沟通必然涉及从各类人权“殊相”提炼普遍“共相”,与普遍主义抽象人权“一般”的路径并无二致;当沟通涉及最低限度人权问题(如生命权相关议题),又不免与普遍主义倡导的“人权普遍”合流;在沟通过程中,普遍主义也容易凭借自身的“理性—规范”内核,将文化相对主义贬低为异质性、边缘性、离散性的人权理念,弱化后者的正当性、合理性。

是以,一种人权话语要做到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一方面要秉持唯实论的基调,将自身制度文化当作“人权普遍性”的证成之源(如同普遍主义源起于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那样),避免自身“人权特殊”与“人权普遍”的二元断裂;另一方面,则需以开放、渐进、增益的话语形态,不断根据情境变化提出关乎人权普遍性的新样态、新要求、新旨归,变被动提炼普遍、对标普遍为主动创造普遍、引领普遍。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以鲜明的发展导向为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注入了变迁演进的势能,更为“人权特殊”“人权普遍”的有效统合提供了支撑。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发展”共出现541次,构成了“以发展促人权”的直观表征。与“发展”呈共现关系的语词有“人民”“社会”“国家”“政党”“保障”“问题”“社会主义”“体制”“改革”“公平正义”等。其中,“发展”与“人民”“国家”“政党”“社会”“社会主义”的关联,书写了具体“历史—现实”情境中“发展”对于人权事业的重要性以及党、国家、政府在人权发展中扮演的积极角色。在我国,发展权与各项人权之间有着“核心—支持”的结构关系。基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考量和中国现实考虑,我国必须把发展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通过保障发展权促进其他各项人权的实现。从革命、建设到改革、复兴,我国人权事业的繁荣演进总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趋势保持逻辑一致,“实现了从奴役到解放、到解决温饱、到消灭绝对贫困,从基本小康到全面小康的转变,正在向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迈进”;延承从“消极人权”到“政府积极保障人权”的人权历史演进规律,以生存发展为核心特征的新型人权,更需要以国家、政府的具体举措、制度保障作为逻辑起点和最广泛、最有效的制度基础和保障条件。“发展”与“问题”“体制”“改革”“保障”“公平正义”的关联,则说明解决人权问题、更好地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与制度系统建设完善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立足现实发现问题并在发展中解决问题,是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开辟新境界、形成新光景、产出新成果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诉求的核心驱动力,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直观写照。

可见,在我国,“发展”不仅是人权事业的核心精髓,更体现了人权演进与制度系统演进之间的共生关系。一方面,“发展”以规划模态把人权议题与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嵌合在一起,把人权工作与具体的部门职能联结在一起,使得人权改善目标被国家发展目标所吸纳,从而达到了人权改善的效果,也回应了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诉求;另一方面,则要将符合社会政治发展动向和百姓需要的人权元素纳入制度系统,借助深化改革的国家机能推动制度系统的增容、增益、增效,将人权更好地落实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领域的相关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人权”获得了一种从回应、反思、规划到执行、反馈、再反思的表意更新链条,也获得了不断再定义、新赋义并有效渗入社会政治机理的框架。就此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具有一种鲜明的“发展—言说”色彩,其主要特征有二。

第一,作为人权话语辩证升维的动力机制,“发展—言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制度—言说”一道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稳定表意和动态演进的一体两面。发展是一种源自制度系统本身的内生动力,无法脱离制度独立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发展具有包容兼蓄的特质,将涉及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应然人权命题纳入秩序化的人权表意系统,夯实、垒高人权的语义根基,丰富人权表达的形式,使之朝“人的幸福生活”“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迈进。从“发展—言说”中提及、孕育、长成的人权发展成果,意味着人权表意与制度系统形成了阶段性同频共振、沉淀出新兴的“制度—言说”式人权话语;而“发展—言说”则会以“人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的语态继续前进,为人权表达更新指明新的方向、带来新的质料,并在未来某一时刻与制度系统的守正创新达成新的同一。“发展—言说”与“制度—言说”相伴相生,夯实了未来人权、理想人权、至善人权稳定有序走进本土的条件,反映了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中政治建构与道德建构的有机统一,也有效防范了理想化、激进化人权发展话语及相关话语实践给社会政治生活带来的冲击。二者的共同作用,亦说明我国人权话语与制度文化(制度系统)之间并非(强文化相对主义那样的)孤立静止的同构关系——前者是被放置于制度系统的现行位态和未来形态中加以建构的。

第二,“发展—言说”塑造了以本土现实为起点、以通达善治为终点的人权表达模态,实现了“人权特殊”“人权普遍”的一元同构、互构,开辟了“人权普遍性”表达的新境界。首先,“发展—言说”有着鲜明的民主底色,而民主正是人权普遍多重价值关系的根脉。如学者阿列克西(Robert Alexy)所言,当共同体成员完全并最终失去了断言、提出理由和问“为什么”的能力时,人权的普遍意义便会消失。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均以人民答不答应、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为前提,人权意涵始终围绕社会共同体的需求、利益和关切不断得到再解释和再填充。无论是人民在现实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还是人民对未来发展的期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对梦想实现的信念,均构成人权普遍性的话语表征。其次,“发展—言说”赋予了人权普遍性动态化、过程化、长成性的意义模态。“发展—问题—解决问题—再发展”的演进,要持续围绕人民生存生活所需展开对标调适与对位供给,更要“冷静地考察现实中各种复杂的利益和价值关系,具体地分析各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和轻重缓急,审慎地评估各种价值要求的可能后果,并且从历史与现实、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的关系上进行适当的价值权衡和选择”,同时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这种选择的沉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权普遍性”不再是(普遍主义那种)一劳永逸、形而上学式的静态答案。它以现实情境的“在场”为前提,是发展带动、问题驱动、制度推动过程中的持续摸索与裁决,是本土人权事业在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可接受性、可相容性方面的阶段性总和。从当下人权走向更好人权,“人权特殊”“人权普遍”始终位处一个前后同一、一元贯穿延展的序列。此时,人权普遍性不再依赖外部评判标准(强文化相对主义),不再依赖阶段化人权成果之意义的片面提炼(弱文化相对主义),相反,它源于明心见性的“内求”,是自身发展成长的现实花朵与未来硕果。最后,“发展—言说”也赋予人权普遍性一种基于“沟通—共识”永续推进的建构论底色,不仅体现为政治系统内部(人民与国家之间)围绕未来人权事务的“输入—输出”循环,还表现为从其他各国兼收并蓄、互惠互鉴、吸收优质经验强化自身的意愿(下文将予说明)。这无疑是从世界化高度推进(自身)人权普遍性的增益,亦为本国人权理念在世界舞台绽放异彩、成为国际人权共识有机组成部分提供通路。

四、“交往—言说”: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对话世界的活力

“制度—言说”和“发展—言说”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构建“此在”人权世界的内在逻辑。于国际场域,这些重要论述在消除中西话语权逆差、塑造国际人权话语权方面亦有独到特征。福柯曾将影响话语权的要素分为以下三点:一是言说者身份及所处位置,二是言说者持有的特定话语姿势、行为和特殊符码,三是受众身份及其可能臣服、痴迷的条件。就国际人权话语权我们看到,自20世纪以降,西方国家借人类对两次世界大战的反思,将自身人权理念推向国际舞台,为国际人权发展战略和规则的制定、解释、实施监督等施加自身影响,打造出一条“理念—规则—机制—实施”的国际人权话语生成、建构、传播路径,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由西方主导建构起来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实现“西方人权国际化”和“国际人权国内化”。凭借“理念—规则—机制—实施”,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对话环境中架设出一种内隐自身人权理念的“意识形态机器”,将国际人权对话交往塑造成身份上西高他低,言说质料上西方垄断,对话关系上西方监视、审议、问责、监督他国并要求对标改造、遵照臣服的意识形态“询唤”活动。这不仅压缩了非西方国家的人权表达空间,也悄无声息地助长了西方人权理念的扩散、再生产和正当性增值。

在这种情况下,非西方国家要获得国际人权话语权,既要从创新供给人权理念、制定实施人权发展战略、深度介入国际人权机构运行走向等方面耕拓己方人权理念的规范性扩散路径,更要破除“询唤—言说”的宰制,建立真正平等自由的国际人权对话交往原则,避免用于构建国际人权话语权的理念、制度、机制、执行手段等成为新一波令人诟病的“意识形态机器”。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表达了中国参与完善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形态的所作所为,道明了国际人权发展进步的正确方向;其客观、务实、中肯、谦逊的话语姿态,也构成合理国际人权对话交往模式的表率。

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有关国际人权的“世界”一词共出现327次,与之呈明显共现关系的首先是“贫困”“经济”“气候变化”“疫情”“妇女”“安全”“健康”“保障”等指涉人权实务的语词。

在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呈现出鲜明的“用事实说话”的论调,用大量客观事实、数据统计、具体案例诠释中国在夯实全球人权保障、守护全球人权安全环境、捍卫全球人权治理公道正义、积极履行全球人权义务等方面的经验举措、责任担当和成效成就。“用事实说话”剥离了意识形态修辞措辞对人权实务的包装渲染,消除了价值规范“有色眼镜”、事实和规范相互混杂对人权实务沟通的困扰,有效将自身和他国设立为经验、实践立意上相互平等的人权对话主体,并就一国人权实践是否做得好、为何做得好、应当怎样做好展开实事求是的交流。我国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参与完善全球人权治理之经验、智慧、方案,也在这一客观中肯的交流语境中有效传播、流动。

其次是“人类”“合作”“平等”“自由”“公平”“权利”“民主”“和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指涉人权价值的语词,反映了中国弘扬全人类价值、提倡文明交流互鉴、号召各国携手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本宗旨。中国站在人权文明多元论的高度,“将人类视为命运与共的整体,深刻洞察各国相互依存、文明多元共生的现实,超越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差异,在彼此尊重基础上凝练不同国家、民族、文化背景中的价值共识,探寻不同文明间‘最大同心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文明之间要对话,不要排斥;要交流,不要取代”。中国始终强调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国际人权对话交往原则,致力于通过协商减少分歧、凝聚共识,促进各国共话世界美好未来。结合上述“用事实说话”的人权实务沟通模式可知,中国坚持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经验、智慧、方案,却不为国际人权价值共识定调门、树标杆,实是将前者的规范意义和价值意义放置于对话交往的国际场合,加以淬炼、熔铸并最终融入国际人权价值共识。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曾就合理的对话交往指出,由(前科学、前逻辑、前理论的)生存领域构成的“生活世界”,强调通过对话交往达成理解、共识并建立和维护社会关系;由政治、经济要素组成的“系统”,则强调通过规则、制度、组织机构来达成整合和支配。为了防止“系统”破坏“生活世界”,须通过合理的对话交往将二者联系起来。这一点对国际人权对话同样适用:在无门槛、无预设、无强制、无主导的“生活世界”化语境中,任何国家均有自由平等表达本国人权立意和国际人权理念的权利,而合理的对话交往则可促成国际人权价值共识并形成规则“系统”。以非自由平等对话强塑“系统”或以霸权式“系统”宰制对话,均不合理、不可行。在中国倡导、践行的国际人权对话交往交流中,国际人权价值不存在任何先验前提或有意置入的规范前提,也没有任何国家有权宣告对国际人权价值的本质主义强占。这种价值“留白”的交流以人权实务为基点,催动各国人权经验、智慧、方案“八仙过海”、交叉汇聚、彼此融彻,找到意义价值得以固定的“关节点”。如此,各国人权话语均能充分得到展现,并围绕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以差异化、离散化、去总体性、去中心化的形式接合起来,凝汇多元、多边、多层的国际人权价值共识表达;而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对话原则则推动着国际人权价值共识的永续更新,即各国凭借合理的商谈模式,一齐根据实际境况展开判定、选择,不断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绘就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人权价值新篇章。可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为典范的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呈现出一种鲜明的“交往—言说”特征:其以人权实务构建言者身份和言说质料,以自由平等作为人权沟通的主轴,以“实务—意义—价值”的演进推动各国人权话语接合,共创共熔国际人权共识表达,以期实现从“生活世界”化国际人权对话到“系统”化国际人权规则的过渡。

仔细来看,对话外部世界的“交往—言说”与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构筑人权“此在”世界的“制度—言说”“发展—言说”有着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如同前文所述,由“制度—言说”塑造的人权话语终属“人权特殊”的范畴,是本土人权具体、真实的写照。进入国际场域的人权话语本质上都是源自各国本土人权实践的特殊表达,任何自我剥离“特殊”、自我标榜为“普遍”的话语企图必会遭到非议和解构。中国从人权实务出发的国际人权沟通,不仅表现出实事求是的人权态度,更彰显了人权源于现实且不能脱离现实这一内嵌于“制度—言说”的重要理念。就对内建构话语秩序而言,制度系统无疑是一种显性力量;就对话外部世界而言,制度系统则更多是一种隐性的“在场”,可构成他国透析中国人权治理经验、方案、智慧背后雄厚软硬实力的系统性线索。而围绕这些线索建立的他国认同,有益于我国人权发展保障目的、道路、制度、实践等元素延伸到国际场域,成为建构国际人权规则的重要质料。与国内人权实践一样,国际人权观的建构也需要就美好人权展开叙事。而何为“美好”则没有绝对意义上的终点,只能在各国充分释放不同文明、制度、道路的多样优势,在同舟共济克难攻坚的动态过程中形成确定意义。这要求国际人权话语必须统合各国特殊人权话语并从中共叙美好未来。而以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和谐共处、合作共赢为底色的“交往—言说”,不仅指明了美好国际人权的对话建构方向,更突出了抵达国际人权理想样态的合理方式,为各国人权话语的高维凝合铺路搭桥。换言之,“交往—言说”本身也遵循了从“人权特殊”向“人权普遍”演进的“发展”逻辑。特别对于中国而言,发展是自我守正创新、为全球作出人权贡献的基础,也是借文明互鉴取长补短、“反馈—优化”我国人权事业的通道,这诠释了中国平等参与国际人权对话以及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之态度、能力。总体而言,无论是“制度—言说”“发展—言说”还是“交往—言说”,本质上都昭示着回应现实、尊重现实并从现实中推动人权事务向至善状态螺旋上升的辩证魂魄。

从话语特征上看,第一,“交往—言说”不仅传达了中国参与完善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世界人权发展、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形态的理念及相关行动,更向世界展示了一种有别于(西方建立的)“询唤—言说”的国际人权对话交往仪规。前文指出,“询唤—言说”制造了对话国之间的身份位差,塑造了主奴关系化的国际人权对话(物质实践)模式,为西方国家同时扮演运动员、裁判员角色乃至建立国际人权话语霸权创造便利。如此,国际人权对话过程无异于一个西方唱主角、他国唱配角的过程,而国际人权价值的“沟通—生成”过程不过是西方人权理念扩散、“长大”的过程。相比之下,“交往—言说”仪规突出言者身份的平等性和表达权利的对等性,强调国际人权对话交往规范就是合理对话交往原则本身。如此,任何一国均能畅所欲言,道出本国人权境况,表达自己的治理成效,输出己方人权经验、智慧与方案,将之投向各国共在的“大熔炉”展开事实评断和价值熔锻。国际人权价值的生成,也相继成为各方共唱主角、多元同构、从无到有的创生过程。第二,“交往—言说”也有效彰显了中国自身的“交往”诚意。哈贝马斯曾从“陈述性内容”和“以言行事”两个层面阐释合理对话交往的支撑内核。前者涉及言说者想让听者知晓、理解的事物;后者则指用话语来做事,即通过对话交往建立达到言听双方相互理解的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陈述性内容必须通过以言行事的方式才能得以固定。言者必须自我约定并做出相应行为,才能让言语负载的沟通信息和关系构建更加核心化、主题化。从无价值负载的人权实务表达,到参与却不主导国际人权对话交往的论调,再到不为国际人权价值共识设标设限的姿态,中国均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诠释了中国介入国际人权对话交往的真诚态度、作为作风,证实了“交往—言说”仪规的合理性、有效性、可行性和感染力。这无疑能激发各国响应、跟进、效仿,共同打破“询唤—言说”的束缚,共同推进国际人权事业、全球人权文明发展朝正确方向迈进。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交往—言说”仪规可为中国构建自己的国际人权话语权提供助力。

五、结论

总体来看,就构筑人权“此在”世界,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为典范的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表现出“制度—言说”“发展—言说”两个显著特征。其中,“制度—言说”表现为集人权目的、道路、制度、实践于一体的宏观制度系统,为具体社会语境及合法政治秩序中人权意涵的生成、解释、证成、延展提供了系统框架,缔造了与制度系统乃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统一的人权话语结构、话语规则和接收理解图式,成功地将抽象人权转化为具体社会语境及合法政治秩序中的人民生存发展权利和国家保障义务,避免了人权话语先验化建构招致的语境悬置、内容空洞、主旨理想化、话语对象空泛化等问题。“发展—言说”以人权事业发展与制度系统发展的共生关系为人权话语注入辩证升维的势能,这种升维以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为宗旨,为未来化、终极化的人权命题民主渐进地融入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提供端口,推动我国人权话语从“特殊性言说”不断向更具普遍意涵的表态样态变迁,并在这一过程中创造性地实现了现行人权话语要素与理想人权话语要素的一元融合,塑造了“人权特殊”与“人权普遍”意出一体的同构关系。“制度—言说”与“发展—言说”的交叠,也昭示了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稳定存续—发展演化”的辩证动态。在对话世界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呈现出客观陈说本国参与全球人权治理现状、积极投身国际人权沟通、携手共建国际人权共识的“交往—言说”特征,更以言行合一的姿态向世界展示了言者身份平等,言说权利对等,借自由自主沟通协商实现(各国)人权话语接合、凝汇共识表达的国际人权对话交往仪规。它助益各国在无门槛、无预设、无强制、无主导的“生活世界”化对话交往中巍然屹立,摆脱西方国际人权话语霸权宰制,共话公平公正包容合理的美好未来。“交往—言说”内嵌着从特殊人权向普遍人权渐进演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言说”“发展—言说”形同一路。此外,“制度—言说”“规范—言说”亦在对话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发挥着一定作用:前者透显着中国人权治理经验、方案、智慧背后的文明、道路、制度底色,后者打开兼收并蓄、吸收各国优异人权经验以至“反馈—优化”我国人权理念的通路。二者共同为垒筑当代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传播力、影响力、引领力提供额外力量。

(作者:祖昊,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来源:本文刊载于《人权研究》2025年6月第2期。为方便阅读,文中注释已隐去。本文转自人权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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