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嘉宾在“人人享有无障碍:构建包容未来”主题展览上试用翻译眼镜。新华社发
编者按
在刚刚结束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9届会议上,由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和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共同举办的“人人享有无障碍:构建包容未来”主题展览吸引了众多参会人员驻足。去年10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7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中国、喀麦隆、洪都拉斯、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提交的无障碍建设促进所有人享有人权决议,这是“人人享有无障碍”首次写入人权理事会决议。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如何弥合数字鸿沟,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本期邀请专家就此进行探讨。
迅猛发展的数字技术改变了社会的运行方式,塑造出人的数字生存状态。老年人、视障和听障人士、农村居民以及低收入劳动者等群体因在数字资源获取、技术掌握或数字认知上受到限制,遭遇数字接入、使用和效果鸿沟,属于难以实现数字化生存最低水准要求的数字弱势群体。数字弱势群体是数字人权保障的“关键少数”,其权益保障程度是检验数字正义的试金石。作为法治框架下的国家行动,我国通过体系立法、给付行政与能动司法协同推进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协同保障模式”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目标一致、功能互补、行动衔接,共同应对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复杂性。该模式有利于弥合数字鸿沟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确保数字时代“一个都不能少”,助力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体系立法搭建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框架
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规范既要求形式平等和机会平等,也要求实质平等与结果平等,为倾斜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提供了根本法依据。数字弱势群体在参与数字活动时,除面对“数字接入和使用不足”的显性不平等外,还面临算法歧视等隐性不平等。在宪法理念指引下,我国根据数字弱势群体“弱之所在”,体系性规定基础性、发展性和保障性三类权利,织密权利网络,为更好保护数字弱势群体奠定基础。
以数字接入权为代表的基础性权利。数字接入权是获取数字设施与服务的权利,其实现是数字弱势群体融入数字社会的前提。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确立的“物质帮助权”在数字时代延伸为“数字帮助权”,要求国家帮助数字弱势群体顺利进入数字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老年人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权利,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为化解农村偏远地区“数字接入难”“数字接入少”“数字接入慢”痼疾,《“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实施“宽带中国”专项行动,截至2024年底我国实现“县县通千兆、乡乡通5G、村村通宽带”,数字接入权得到保障。
以数字适配权为代表的发展性权利。不同于数字接入权,数字适配权更关注数字接入后的使用与受益,关注“数字红利共享”,体现出以发展促人权的递进式逻辑。数据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三十二条则要求政务网站、移动应用等政府平台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标准,赋予视障、听障人士信息无障碍权。
以数字拒绝权为代表的保障性权利。数字拒绝权赋予个体对抗数字入侵、保持选择自由的权利,体现了康德“人是目的”的伦理观,是数字时代人格尊严的“守护盾”。我国在积极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同时,也意识到数字化可能带来的异化风险,赋予个体数字拒绝权以防范“技术替代”演变为“权利剥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提出“保留传统服务通道”的刚性要求,规定全国医疗机构、银行网点须设人工服务窗口。
从基础性、发展性权利到保障性权利,我国通过体系立法搭建起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框架,人权理论实现了从私权向社会权的转型。此种转型契合数字非排他、可共享的特征,满足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复合需求,体现了我国普惠包容、非歧视、人本化的数字发展理念。
给付行政补强数字弱势群体技术能力
应然层面的权利赋予不必然等同于实然层面的权利实现。为落实立法搭建的权利框架,我国政府将实现数字人权作为战略任务,《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缩小数字鸿沟,推动实现技术普惠。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积极履行给付义务,实施多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补强数字弱势群体的技术能力,确保权利落到实处。
均衡布局数字设施以缩小技术鸿沟。网络是数字时代的重要基础设施,相比于城市地区,农村网络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维护成本高、运营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城乡数字鸿沟横亘。我国积极推动“宽带中国”“数字中国”战略向农村偏远地区延伸,大力推进“双千兆”覆盖,重点解决农村地区“最后一公里”接入问题。政府还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企业参与农村5G基站建设,推出数码产品补贴政策提升农村家庭智能设备持有率。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从2020年的55.9%提升至2024年的65.6%,城乡数字鸿沟不断缩小。
创新运用数字服务以推动技术亲民。面对老年人“不敢用、不会用、不能用”数字服务,残疾人“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多种障碍”等现象,工信部制定《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促进数字技术适老化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以期“使任何人都能平等、方便、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经过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数字服务的亲民、便民程度大大提升。针对视障人士不便使用图形验证,中国铁路12306爱心版增加短信验证形式,使用大字体、大图标、高对比度的文字图标,为我国1700万视障人士网络购票提供了便利。
持续开展数字教育以实现技术普惠。数字能力建设是一个生态系统,不仅包括设施和服务建设,更需关注人的素养培育,后者是长期挑战。《“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开展“银发数字素养培养”“乡村青少年数字素养加油站”等公益项目,助力“一老一幼”重点人群数字素养与技能普及提升;中国科协开展“银龄跨越数字鸿沟”科普行动,打造老年科技大学;全国妇联实施“巾帼志愿阳光行动”,帮助老年妇女学习使用智能手机、智能家电等数字产品。持续开展的多层次、多样化数字教育项目提升了数字弱势群体的技术素养,助推技术普惠。
在数字化席卷全球的当下,数字赋能社会治理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指出,技术赋能的本质是扩展弱势群体的“可行能力”,使其获得实质自由。数字技术的进场绝不意味着数字弱势群体的退场,我国通过给付行政补强其获取信息、参与服务、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能力,实现了从“立法赋权”到“行政赋能”的保障升级,使抽象的数字权利转化为可感可知的民生福祉。
能动司法畅通数字弱势群体救济渠道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立法赋权、行政赋能的基础上,我国法检机关进一步通过能动司法畅通救济渠道,形成权益保障闭环。司法系统秉持“司法为民”“诉讼便民”理念,在谨防数字工具主义对实质正义造成侵蚀的前提下,借助数字技术赋能司法改革,同时积极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筑牢数字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消除诉讼维权障碍。为防止诉讼数字化导致数字弱势群体无法利用司法维权,我国赋予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程序选择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改时将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开展在线诉讼的前提条件,避免因数字技术过度介入而减损数字弱势群体的程序权益,防止形式上的技术便利造成实质上的参与障碍。在确保数字弱势群体有效参与司法的基础上,法院系统利用数字技术赋能司法,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立案难、举证难、出庭难等痼疾。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广在线诉讼,先后设立杭州、北京和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平台实现一键立案和远程庭审,先后引入在线诉讼、异步审理、区块链存证、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等司法技术,推动“接近正义”更好实现。
提升司法救济效能。私益诉讼的救济范围有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力争实现“审判一案 保护一片”的救济效果。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三条分别确立了个人信息和无障碍领域的公益诉讼,为整体性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了直接依据。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特殊群体权益保障”“针对‘无码老人’出行、消费困难,开展信息无障碍公益诉讼,促请职能部门消除‘数字鸿沟’”。青海省内原120急救系统仅支持语音呼救,听障人士及交流存在障碍的人群无法享受此项服务。青海省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程序推动升级急救系统,新增“一键呼救”、视频呼救和文字交流功能,破除了无障碍信息交流壁垒。
立法搭建权利框架、行政补强技术能力、司法畅通救济渠道,“协同保障模式”实现了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闭环保障。该模式从民法保护转向社会法保护、从权利赋予转向赋权与赋能并重、从被动救济转向能动司法,注重协同发挥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人权保障功能,为全球数字人权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我国还主动参与区域和全球的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推动构建包容性的世界人权治理体系,促进形成“数字命运共同体”。在我国举办的“2025·亚洲人权论坛”上,来自亚洲多国的专家学者达成了技术发展须以人权保障为根本导向的“重庆共识”。在参与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制定过程中,我国提交《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主张“弥合数字鸿沟,推动数字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世界人民”。随着生成式AI等数智技术日渐普及,算法偏见可能加剧数字排斥,未来需运用“协同保障模式”更好推动社会融合。无论如何,只要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服务于人的尊严,制度建设始终着眼于人的福祉,则数字时代“人人享有人权”的愿景终将实现。
(作者:王超,系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