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将“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师生作为高校的主体力量,其参与学校治理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水平如何,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学术自由等法定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直接反映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度、制度设计的科学水平以及治理实践的实际效能。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高校属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这一法律定位不仅为高校自身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也从法律属性上要求其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必须充分体现对师生主体地位和法定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在高校,学术研究与教学活动是否依法拥有必要的自主空间,师生合理的意见诉求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与吸纳,当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时是否存在畅通、公正、高效的救济渠道,校务决策与管理信息是否公开透明、可及可查,校园规则是否得到普遍的理解与遵循……这些具体层面的体验,是衡量其治理法治化程度最直接的依据之一。现实中,权责边界不清、参与渠道不畅、信息透明度不足、救济机制效能不高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制约着师生权益的充分实现,必须聚焦这些关键环节,夯实制度根基、畅通参与渠道、筑牢救济防线,以扎实举措回应师生关切。
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透明的制度体系,是保障师生权益的重要前提。首先,严格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原则,依托大学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科学界定党委的政治领导职责、校长的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自主决策范围。其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作为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渠道,其作用必须落到实处。这要求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议题设定、议事规则、决议形成及监督落实的全链条机制。同时,切实规范“校领导接待日”“书记校长信箱”等直接沟通渠道的运行,建立制度化、规范化、闭环式的意见征集、梳理、反馈和吸纳流程,确保师生在学校重大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举措、资源配置方案以及直接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职称评定、学业评价、奖惩措施、资源分配等方面,拥有制度化的、实质性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最后,保障师生便捷获取信息的权利,是落实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也是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坚持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依托信息化平台及时、全面、动态发布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财务收支、建设项目、人事政策、招生规则等关键信息,真正消除信息壁垒,让师生看得见、看得懂、能监督。同时,应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与纠错机制,确保权威准确,提升公信力。
提升师生法治素养是维护师生权益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持续加强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治教育,将宪法、民法典、教育法、教师法等纳入教学内容,重点阐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领域法律关系、师生在校的法定权责以及依法维权的正当途径。结合高校真实案例进行剖析,着力培养师生的规则意识与依法维权能力。另一方面,支持师生参与学生管理、教学评价、后勤服务等具体规章的制定修订,并建立长效机制,将师生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组织师生代表监督教学科研管理、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这种参与本身就是生动的法治实践,能深化师生对规则民主性、程序重要性和制度必要性的理解,将“按章办事”“程序正当”内化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深化与司法机关、法律实务机构的合作,建设法治实践基地,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治调研等活动,提升师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与社会责任感。
健全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师生权益的必要保障。一是完善申诉制度设计,确保救济渠道畅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时修订并严格执行教师申诉、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申诉受理范围,保障申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规范涵盖申请、受理、调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的完整程序,并严格遵守时限要求。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必须确保师生在权益受损时有可信赖的申诉途径。二是整合力量,建立专业化的权益服务平台。设立“师生权益服务中心”,综合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政策解答、心理疏导等服务,实现诉求“一站式”受理,实现师生诉求的便捷受理、专业引导和前端化解,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校内调解难以解决的复杂纠纷或涉及重大权益的争议,应积极探索引入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可以委托具备专业资质和公信力的社会调解组织、退休法官、资深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调解,借助其客观中立的立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调解经验,更有效地促进争议的实质解决,避免简单化、行政化的处理弊端。同时,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救济效能。建设线上师生权益保障平台,支持申诉材料在线提交、处理进程实时查询、结果在线反馈;利用数据分析技术监测校园动态与师生关切,提升风险预警和响应处置的精准性。申诉、调解等环节应严格遵守时限要求,确保救济及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