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照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在国际层面成为一项人权议题,尤其是其对妇女工作权的影响上。然而,对国际人权法教义学的考察显示,照料劳动并没有被认真对待,而且与照料劳动最相关的工作权国际标准亦存在重要的性别盲区,即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无酬家务照料劳动不被承认,以及市场对有薪照料工作的价值低估。上述情况与国际人权法深受西方自由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密切相关,其法理学发展更多反映了男性的生命体验和公共/私人的二元思维模式。有鉴于此,国际人权法需要吸收女性主义思想的精髓,回应妇女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妇女和边缘妇女群体的生命体验和需求,将照料劳动明确纳入工作权的概念框架;同时,只有厘清其规范性内容以及对应的国家义务,才能为国家保障妇女工作权的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关键词:照料劳动 工作权 性别平等 国际人权法
一、问题的提出
前联合国人权高专巴切莱特指出:“照料不是福利,而是基本人权。”然而,世界各国的照料体系皆不尽如人意,既无法满足被照料者的需求,也不能充分保障照料者的权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照料劳动中的性别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既损害了妇女权利,也影响了照料的供给和质量,以及被照料者的健康权和发展权。统计数据显示,无论是市场中的有酬照料,还是家庭中的无酬照料,都主要是由女性(包括女童)承担。 一方面,家庭无酬照料劳动得不到认可和经济补偿,还影响到女性在有酬工作中的表现和回报;另一方面,市场对有酬照料工作的价值低估,使照料行业的劳动者经常处于低薪和恶劣的劳动条件中。如果照料体系中的性别不平等得不到纠正,伴随进入老龄化社会和市场对照料劳动需求的不断增加,将会加剧对妇女权利的负面影响,也会进一步恶化现有的照料体系。
因此,如何认真对待照料劳动、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妇女就业和经济机会平等、如何发展可持续的照料经济,使全球女性能够共享发展,实现经济正义和社会正义成为一个重要议题。目前,关于照料劳动的国内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哲学、社会学角度的性别研究和经济学研究。 而法学领域的研究主要聚焦育儿假、长期护理险和家政工待遇等应对型研究, 虽然近年也有学者开始专注于对照料劳动自身价值的法学研究, 但是照料既是一个人权问题,也是一个性别平等议题,目前尚缺少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深度研究。
国际人权法理论和具体规范具有引领和指导国家实践的作用,在此视角下,认真对待照料劳动不再只是一个口号或愿景,而成为国家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对于我国而言,进入少子化老龄化社会后,对照料劳动的需求将大量增加,这对妇女工作权的保障构成了新的挑战。2022年10月30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增加了多个条款来保障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如第6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也是对上述挑战的一种回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中,也有“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然意识到家庭内部存在的基于性别的分配不公不利于应对新的社会挑战。在社会保障制度层面,也有针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补贴和长期照护险等在部分有条件省市进行的试点。2024年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中也在多处指出了要加强儿童照料服务建设。
然而,这些较为碎片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并不足以改变我国女性过度承担照料劳动并难以获得公平的经济回报和充分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故此,从保障妇女工作权的角度探讨国家应承担何种义务以认真对待照料劳动,对我国而言极具现实意义。
二、国际人权法中的工作权概念是否包含照料劳动
工作权是国际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事关个人和集体的生存与发展。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工作权作为第一个实体个人权利加以保护,但是梳理大量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和学术资料中的“工作权”概念后发现其并不清晰和一致。国际人权学界普遍认为,工作权包括一系列权利,而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概念”。 但是对这个“复杂的规范集合”的具体组成则有不同的理解,涉及“经典意义上的自由以及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进路,以及有严格的法律义务和政治承诺构成的以义务为导向的视角”。 那么,工作权的概念是否包含了无酬照料劳动和有酬照料劳动?要回答此疑问,首先需要厘清什么是照料劳动,其次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的文本及其法理进行教义学分析。
(一)“照料劳动”的概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对照料劳动的定义,广义上的概念涵盖了所有对人的健康、福利、维护和保护至关重要的工作,无论是年轻人、老年人、健全者、残疾人还是体弱者,这些都是基本的人类需求和必要的工作。 这些服务对于当前和未来人口的养育和再生产都至关重要,相对应的照料经济的概念则是指负责提供照料和服务的经济领域。
通常情况下,照料可以包含两类相互交叉的活动,比如喂养婴儿、照顾病人等直接的、个人化的、关系性的照料劳动(direct, personal and relational care activities),以及烹饪和清洁等间接性的照料劳动(indirect care activities)。照料劳动又可分为无酬照料劳动和有酬照料劳动两种。前者是指家庭或社区内的个人为其成员的利益提供的所有无偿服务,包括人员护理和家务劳动。常见的如做饭、打扫卫生、取水和燃料,以及照顾儿童、老人、病人或残疾人,支持个人或家庭护理的志愿社区工作,如社区厨房或儿童保育,也是无偿护理工作的形式。相关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妇女和女童花在这项工作上的时间是男性和男童的3倍。 这也成为阻碍女性从事有偿工作和影响其工作质量的主要障碍之一。后者是指在家庭或机构内为他人提供直接的、人际的照顾服务,并以此获得报酬或利润的劳动,其涵盖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经济中的各种环境,涵括教育、医疗、社会工作、家政、养老保育等广泛的领域。
(二)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文本中的工作权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指的是狭义的工作权(right to work),第7条保护的是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第8条保护的是工会权利。而其监督机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社文委员会”)在解释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General Comments)中指出,公约“在第6条宣告了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权”,并将“工作”解释为包含了“所有形式的工作,无论是独立工作还是有依赖性的领薪工作”, 但没有说明工作是否限于有报酬的工作,只在第1款规定了缔约国“承认工作权,包括(including)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恰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该表达指向的是人的尊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能动性。另外,从文本的正常含义理解,这里“包括”的表述说明了公约缔造者的原意中“工作(work)”是包含了用以谋生的有酬劳动即“就业(employment)”的概念,但又不限于此。如此可以推断,工作的概念包括无酬的家庭照料劳动是完全可能的。事实上,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评注的作者们也认为,公约第6条应该包括“在家中或照料机构帮助老年人或残疾人者”,因为“如果第6条的宗旨在于确保一个人有权自由选择工作,那么这一道理对于没有报酬的工作也同样正确”。
英国学者Craven在其1995年出版的解读《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专著中指出,第6条“与工作所能提供的东西(指报酬)或工作条件关系不大,更多的是与工作自身的价值有关”。也就是说,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得以谋生的收入,也是“维持个人尊严不可或缺的因素”。其在书中还清楚地说明了尽管就业是工作的主要方面,但“工作权”不能等同于“就业权”,并且在研究公约的准备文件(travaux préparatoires)后,进一步阐明了工作权至少应包括“不被任意剥夺任何(有偿或无偿)工作的权利”的观点, 即工作既包括有薪酬的工作,也包括无薪酬的工作。这一分析结论比较符合公约制定者的原意,可惜的是,其没有进一步分析从事不带来任何收入的工作的权利到底包含哪些权利内容,以及国家应该为此承担哪些义务。但是,从其论证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无酬家务照料劳动是可能包含在工作权概念中的。而对于有酬照料劳动,如家政工等即便多为非正规就业,但属于工作权的范畴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美国学者Philip Harvey在其2013年发表的论文中将工作权从四个维度进行了解析:数量(quantitative aspect)、质量 (qualitative aspect)、分配(distributive aspect)与范围 (scope)。 其中,权利的“范围”则要求那些并不从事传统或常规的有偿就业的人,只要从事对社会有用的工作,就有权获得与常规就业的人同样的物质支持、工作条件和个人发展机会。该观点比较新颖,既是工作权较少被关注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对前述Craven提出却未展开分析的“工作权包括有偿和无偿的工作”论点的进一步发展。从此角度看,工作权的概念包括无酬家务照料劳动完全可能。数量维度指的是“市场上有足够数量的可自由选择的工作提供给那些想工作的人”,这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内容中的“充分就业”的概念基本一致。质量维度指的是这些工作应该满足一些“体面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工资水平、工作条件、职场治理、职业安全、个人发展机会等。分配维度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文本中的工作权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第1款(a)规定了女性和男性平等地享有“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b)规定了与工作权相独立的平等就业机会;(c)规定了自由选择职业权、升职和工作保障权、接受职业培训权等;(d)规定了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e)规定了享有社会保障权的权利;(f)规定了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第2款则规定为了保障妇女“有效地享有工作权”,各国应当消除基于怀孕或产假的解雇。从公约通常不会重复措辞的角度看,本公约中的工作权应指的是狭义上的获得工作的权利(access to work),即相当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的内容,而不包含“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与工会权利。公约在第5条和第16条第1款(d)则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教养子女是父母共同的责任。虽然未直接提到家庭照料劳动,但是指出了教养子女这种劳动应该由男女共同承担,由此可以推导出公约平等分配家庭内部照料劳动的立场。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约的监督机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歧委员会”)迄今为止发布的40项一般性建议(General Recommendation)中,只有1989年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是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并没有一项是专门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权的,亦未提及照料劳动。 鉴于一般性建议是对公约的一种权威性解释,而工作权对于从经济上赋权妇女又具有重要意义,消歧委员会至今没有出台关于工作权的一般性建议是一种重大缺憾。
但是,在关于其他妇女权利的一般性建议中,我们可以发现消歧委员会对于照料劳动的立场。对于无酬照料劳动,消歧委员会1991年通过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就是关于“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量化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其中指出“妇女的无酬家务活动为国家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对于这种无偿活动进行衡量和量化将有助于揭示妇女实际上的经济作用”,并且建议“量化计算妇女的无偿家务活动,并将其列入国民生产总值”。 在1994年通过的第21号“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一般性建议中,消歧委员会多处提到妇女无法享有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平等地位,妇女必须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责任影响其教育、就业以及其他与个人发展相关的活动,并要求在照料和抚养子女方面,父母应该共同分担责任。 在1997年通过的第23号“政治和公共生活”一般性建议中,消歧委员会指出:“在所有国家,压制妇女参与公共生活能力的最重要因素一直是价值观和宗教信仰等文化环境、缺乏各种服务、男子未能分担与组织家务和抚养子女有关的工作”。 在2010年通过的第27号“老年妇女问题和保护其人权”一般性建议中,消歧委员会指出许多老年妇女照料儿童、伴侣或老年父母或亲属,并经常是唯一的照料者,而“这种无薪酬照料的财务和感情成本很少得到承认”,并建议缔约国“确保老年妇女,包括负有照料儿童责任的老年妇女,能够获得适当的社会和经济福利(benefits),比如照料儿童福利,以及在照料老年父母或亲属时获得一切必要的支持”。
从上述分散的关于照料劳动的表述来看,消歧委员会明确认可无酬家务照料劳动的价值以及对妇女权利的不利影响,并且提出了应该获得某种形式经济回报的建议。虽然没有明确无酬照料劳动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工作,但是消歧委员会将无酬照料劳动量化并计入国民生产总值的建议无疑认可了这是一种有经济价值的生产活动,由此推断无酬家务照料劳动属于工作权范畴是符合逻辑的。
而对于有酬照料劳动,消歧委员会在2008年通过的第26号“关于移徙女工”的一般性建议中多次提到移徙女工经常从事的家庭或服务性工作容易“缺少法律保护”“受到孤立(如家庭雇工)”“更容易遭受性侵害、性骚扰和人身暴力”“被剥夺食物和睡眠以及遭受雇主的残酷行为”,并向缔约国提出了包括“确保移徙女工占多数的职业(例如家庭雇工)受到劳工法的保护,其中包括薪资和工时规定、健康和安全法规以及节假日规定”“为想要离开虐待性雇主……的移徙女工提供临时住处”、专门为受孤立移徙女工(例如家庭雇工)受害人设计的各种服务方案等建议。 但是这些意见都是碎片化的,仅仅涉及了部分有酬照料劳动和部分议题。
虽然从理论上看,工作权包含了无酬和有酬照料劳动,但是这种关联并没有直接体现在工作权的法理中。作为工作权的照料劳动的规范性内容究竟是什么,以及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具体有哪些,仍然并不清晰。而且早在30多年前,消歧委员会就通过一般性建议要求将无酬劳动纳入国民生产总值,但至今没有国家响应这一建议,联合国层面也未体现出对照料劳动的重视,消歧委员会在审议国家履约报告时,也几乎不涉及无酬照料劳动,直到新冠疫情开始,联合国层面才开始重视照料劳动对妇女的影响。
对此,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国际人权法虽以平等不歧视原则为中心,但其教义学的发展却深受西方自由主义和男性中心主义思想的影响。国际人权条约提供的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文本,具体标准的阐释则与国家立场、专家解释密切相关,而此过程往往由占据强势话语地位的西方国家及其专家所主导,而后者通常以男性为主。
上述关于工作权的文献梳理就鲜明体现了以西方男性专家为主导的特点,因此工作权的教义学更多反映的是男性的生命体验和思维模式。比如,简单二元划分工作(公共)和家庭(私人)生活,推崇理性,看重竞争和绩效,贬低情感、身体与和谐的关系等,而忽略了女性无法将家庭和工作做出清晰切割的整体处境,以至于对工作权的概念和标准的解释主要是针对处于公共领域的有酬劳动,而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无酬家务照料劳动却被忽略了,而且市场对有薪照料工作的价值低估的情况也未得到充分的关注。
三、正视无酬家务照料劳动的价值
对于家庭照料劳动,无论是无酬还是有酬,一般多由女性承担,这是人类社会早就存在的跨文化现象,也是就业性别歧视的根源之一。简要说来,这是由父权制下传统性别角色分工“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导致的。这种分工表征了女性主义所批判的一种功能主义迷思,即家庭中女性角色与男性角色的功能恰恰相反,男性在家庭中承担着决策和赚钱养家等基础性角色,女性则负责情感支持和料理家务等辅助角色。 因此,家务劳动一直被认为是专属于女性领域的,并且这种观念获得了不可抗拒的固化,被认为是一种自然分工的生物学结果,成为布尔迪厄所说的“社会构建的自然化”。 努斯鲍姆则将此归因于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进行二元划分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 在这种二元叙事之下,“公共的、市场的才是有价值的;私人的、家庭的是无价值或低价值”的观念成为主流。女性通过多次妇女运动得以进入公共领域,获得就业机会,甚至成功使法律保护同工同酬和其他就业权利,但是在私人领域,家庭中从事的照料劳动依然无法获得充分的认可与回报。正如苏珊•奥金所指出的,家庭内部的性别不正义与工作场所的性别不正义之间存在一种恶性循环。 女性在家庭中过度承担无酬照料劳动的分配不公和女性在职场中遭受的性别歧视相互作用、彼此加强,使其难以摆脱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无法真正平等地享有工作权。
(一)无酬照料劳动对妇女工作权的影响
从保障妇女工作权的角度看,这种现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女性在家庭内部过多地承担了社会再生产劳动,包括育儿、家务、看护老人和病人等无酬照料劳动,造成女性的时间贫困和精力贫困,严重影响其从事市场中的有酬工作,包括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这即所谓的“家庭照料惩罚”;二是女性在家庭内部承担的无酬照料劳动本身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不到承认,被排除在工作权概念的主流解释外,也因此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和社会保障。这两个被忽略的问题不仅影响了妇女的经济地位,而且消解了妇女为实现性别平等而做出的种种努力。这两个问题在新冠疫情期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突显,且各国的统计数据都展现出了相似性,这也为我们分析照料劳动对女性工作权的影响提供了一个特别的样本,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核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现代社会,妇女减少家务照料劳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社会化、科技化和男性分担家务。在疫情的冲击下虽然降低了家务的社会化程度,但也没有促使男性更多地分担家务。疫情管控措施在减少了快递、外卖、家政服务以及托儿机构等社会化服务的可获得性(accessibility)的同时,也造成了家务劳动的激增,比如儿童在家远程上课、家庭成员在家吃饭、工作等,清洁、做饭、购物、辅导儿童学习等导致家庭照料劳动的大量增加。从全球的统计数据来看,疫情期间女性用于无酬家务劳动时间的增加要明显高于男性。 女性在家工作时明显比男性承担了更多的家务照料劳动,而且在家办公并不会自然使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庭照料责任。一方面,家务照料劳动会消耗女性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女性对有酬工作的投入和产出;另一方面,家务照料劳动的枯燥无味也容易引发负面情绪,使女性付出更多难以量化的“情绪劳动”,因此也更容易影响其在有酬劳动力市场的表现与回报。而疫情本身带来的焦虑担忧等负面情绪与繁重的家务照料劳动叠加更是全面加剧了对妇女工作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影响。
劳动力市场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加上激增的家务照料劳动,造成疫情中女性最先面临被解雇、停工或薪酬减少,这也加剧了女性的贫困和弱势,而其中最受影响的是有配偶和孩子的妇女。统计数据显示,大约有30%的这类女性遭遇了解雇(男性比例为23%),63%的这类女性遭遇了降薪(男性比例为60%)。 以日本为例,从2020年4月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到2021年2月期间,因疫情而陷入失业状态的所谓“非正式”劳动者中,女性数量为103万,男性为43万。 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研究也表明,疫情中失业的女性比男性更难再就业,也更难获得政府的救助。 前者与女性因家庭照料劳动而受到雇主性别歧视有关,后者与女性因时间匮乏自愿或非自愿地集中于非正规就业领域有关。即使是在非疫情时期,女性因为家庭照料劳动而主动或被动退出就业市场的情况也很常见。根据我国的一项实证研究, 随着少子、老龄化和高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照料对女性劳动参与存在替代效应,造成对女性就业的负面影响。为父母提供照料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下降了23.8%,其中与父母公婆同住的女性,照料责任使其劳动参与率下降49.08%,而农村女性的家庭照料责任使其劳动参与率下降了28.1%。
另外,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无酬照料劳动自身的价值被忽视或严重低估了。纵观全球富有多样性的文化中,共性的一点是关于家庭照料劳动的经历和贡献常常都是被边缘化的,因为这些与男女的生理差异和文化差异捆绑在了一起。 主流经济学的统计数据,如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概念,是不包含无酬家务照料劳动的,这也意味着无酬家务照料劳动的经济价值被完全忽略了。但是,多项基于性别视角的经济学研究表明,女性无酬照料劳动的经济贡献是巨大的,如果被计入官方的统计数据,那么其在各国GDP中会占很大比重,甚至超过50%。 而主流经济学对无酬照料劳动的忽视也反映在法律中,包括以平等不歧视为原则的国际人权法。
到了后疫情时代,虽然很多因疫情增加的无酬照料劳动减少了,但是我们仍须从中凸显的妇女困境中汲取教训:首要的行动就是正视无酬家务照料劳动对妇女权利的影响,将其纳入工作权的规范框架下,承认其价值,并在法律和政策上予以体现。
(二)将无酬照料劳动纳入工作权的规范框架
将无酬照料劳动纳入工作权范畴的核心目标,在于通过法律规范重塑性别平等的权利框架。国际人权法长期受自由主义哲学影响,将“工作”狭隘地界定为公共领域的有酬劳动,导致主要由女性承担的无酬照料劳动被排除在权利保护之外。这种结构性忽视不仅加剧了女性的“家庭照料惩罚”(如职业中断、收入下降),更通过公/私领域的二元对立,将照料劳动贬低为“非生产性”活动。纳入工作权范畴后,无酬照料劳动将获得三重规范性效果:其一,法律地位的承认,明确其作为社会生产及再生产劳动的经济价值;其二,国家人权义务的具象化,要求通过经济补偿(如照料津贴)、社会保障(如养老金核算)及公共服务(如托幼设施)减轻女性负担;其三,增加权利救济的可行性,为女性因无偿劳动遭受的歧视提供司法救济等路径。例如,加拿大的就业保险体系支持因为需要照顾家人而减少收入的劳动者申请可长达35周的收入补贴,而税务体系则为家庭照顾者提供各种税收抵扣。 这一调整不仅是性别正义的必然要求,更是对老龄化社会中照料危机的制度性回应。
近年来,无酬照料劳动对妇女权利的影响已经引起了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的关注。ILO 2018年的报告提出了3个R理论:(1)承认 (recognize),即承认无酬家庭照料劳动的价值;(2)减轻 (reduce),即减轻家庭的无酬照料劳动负担;(3)再分配 (redistribution),即促进无酬家庭照料劳动时间在男女、家庭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再配置。 该理论已在国际层面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也为无酬照料劳动纳入工作权范畴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现进路,通过法律赋权打破性别分工的固化模式,重构公私领域的价值平衡。
综合以上分析及3R理论,工作权概念中的“工作”应该包含无酬家务劳动、照料甚至生育本身,承担了主要家庭照料劳动的人(以下简称“家庭照料者”)也是工作权权利的享有人。因此,国际人权法应该进一步拓展工作权的权利内容,将照料劳动明确纳入其规范框架,厘清相应的国家义务,由此引导国家实践的转变。具体而言,经社文委员会可以更新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增加关于照料劳动的规范性内容。消歧委员会也可以更新无偿家务劳动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在提倡国家承认并量化家务劳动经济价值的同时,从妇女工作权的层面提升无酬家庭照料劳动的规范性价值。在审议国家履约报告时,委员会也应特别关注工作权这个面向,以及国家采取了何种措施体现了家庭照料劳动的价值。
首先,在工作权的规范框架下承认家庭照料劳动的价值,要求国家帮助家庭照料者获得经济回报或补偿。具体的国家义务包括以法律的方式承认其价值,并计入国民经济数据统计。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2021年的重要报告《我们的共同议程》(Our Common Agenda)中就指出,应该重申GDP的概念,在经济模式中赋予无酬照料劳动应有的经济价值。 国家应该为全职家庭照料者提供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对于非全职的家庭照料者也应考量其因照料家庭而减少的收入,并予以某种形式的财务支持或社保补偿,比如发放“照料津贴”或者将家庭照料时间计入养老金的核算标准中;帮助低收入群体,在没有工资的某些时期(包括照料期间),提供护理信贷等。消歧委员会在2020年4月发布了针对新冠疫情对妇女影响的指导性文件(guidance note),建议国家“在其减轻疫情经济社会影响的刺激性方案中保障妇女和女童能够平等获益,包括为无酬家庭照料提供财务支持”。 在有条件的国家,这种经济补偿甚至可以包括国家给家庭照料者发放相应金额的“家庭照料工资”。在一些国家已经在考虑“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的时代,这样的要求并非不切实际, 这些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家庭照料者的工作条件,也有利于改变家务和照料劳动无价值或低价值的观念。
其次,通过家务和照料劳动的社会化,减轻无酬家庭照料的负担,支持家庭照料者,尤其是全职家庭照料者享有“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just and favorable working conditions),包括工作时长、休息的权利、带薪休假和健康的工作环境。相应的国家义务包括通过家务和照料劳动的社会化,减轻无酬家庭照料劳动。有酬劳动者通常享有由国家劳动法规定的最长工时限制、法定的休息时间和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但是无酬家庭照料者经常面临无时无刻都在劳动的处境,比如夜间也需要照料幼儿和老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休息,身心备受折磨。疫情期间,因社会化的家政服务稀缺,很多全职工作的女性都深刻感受到了这些问题,也从一个角度证明了家务照料劳动社会化的重要性。在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履约报告进行审查时,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一直关切儿童日托机构不足的问题,指出“这构成了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以及“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的障碍”,建议各国扩大负担得起的(affordable)、可及的(accessible)和可获得的(available)托儿服务。 这样的要求当然也可以拓展至养老服务和照顾残障家庭成员的社会化服务。在正式生效的国际条约里我们也可以找到明确要求国家提供社会化照料服务的表述:(1)《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在第11条第2款保障妇女有效的工作权利中规定,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2)《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第21条第2款从保护儿童权利的父母责任的角度规定了国家有协助父母的义务,要“确保向有工作的父母的子女提供照料服务和措施”。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家庭的社会属性,与家庭相关的问题具有公共性,尤其是在日趋老龄化的社会,家庭照料责任不应再停留在私人领域,而需要走向社会。因此,国家有义务促进照顾者角色的社会分担,建立支持家庭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网络。 而增加高质量的有酬照料劳动(如家政工、托幼和养老服务)的供给,可以减轻无酬照料劳动者的负担,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寻求职业发展。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就明确提出,要“缓解女性的家庭育儿负担。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也新增了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制度的要求。瑞典通过将家庭购买家政服务作为税收减免项目,鼓励家庭雇佣家政工人。日本则通过公共资金支持由外部机构雇佣的工人在家庭中提供照护服务。这些都是国家支持的照料社会化、市场化的例子。
最后,改变文化陋习,消除偏见,为家庭照料者享有家庭内部的平等,包括在家庭成员间合理地分配家务照料劳动提供可能。照料本身具有情感价值,将家庭照料责任全面推向社会既不现实,也非可欲。家庭成员平等地、适度地承担照料其他家庭成员是一种道德义务,也可能成为一项法律义务,后者取决于各国文化对于家庭的理解。家庭中的平等问题也受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第4款对婚姻中的平等保护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关于家庭、母亲和儿童权利的保护,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关于婚姻和家庭中权利和责任的平等保护的约束。《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履约监督机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在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配偶在家庭中的权利和责任应当平等,这一平等延及由他们关系所生的所有事项,如家务的处理、子女的教育和资产的管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以及“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为了促进家庭内部的平等,国家可通过具体的法律和制度安排来加速传统性别分工的改变,比如增加父母育儿假,或者以有效的方式鼓励企业给予所有有家庭责任的员工(而不仅仅是女性员工)灵活的工作安排,比如国家给予雇主“员工家庭责任补贴”、减免税收等。国家也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等长期措施来推动家庭内部的平等观念,鼓励家庭传统性别分工的改变,支持男性和女性共同承担家庭责任。比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21—2030)》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在经济和就业方面的不利处境,实现平等工作权。
四、改变市场对有酬照料劳动的价值低估
照料劳动的性别分工状况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性别平等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随着照料资源的稀缺,照料劳动成为一种职业,照料服务也成为一种商品,有了市场价值。然而,研究发现照料劳动的从业者多为女性,而从事市场化有酬照料劳动的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从事其他劳动的女性,这即是所谓的“有酬照料惩罚”, 既是一种同工不同酬,也是一种职业性别隔离,构成对妇女工作权的间接歧视。 照料劳动市场的女性化呈现出“交叉性歧视”(intersectionality)的特征,即这种劳动通常由女性中的脆弱群体来承担,比如移民妇女、农村妇女、教育程度低的贫困妇女等,也就意味着照料经济中的妇女更难抵御风险。
(一)有酬照料劳动被价值低估对妇女工作权的影响
在新冠疫情期间,由于女性多集中在受疫情冲击较为严重的餐饮、酒店、护理、家政等服务型领域,疫情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远高于男性,女性遭受失业的概率更大,也更少获得社会保障和失业救助。除了失业与收入减少的风险外,照料经济中的妇女因为需要与人接触才能提供照料服务,比如养老护理、幼儿看护、医疗护理等,还会面临很大的职业健康风险。在医疗护理行业,女性在应对疫情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一线医护人员中约七成是女性,面临很大的感染风险。 并且照料经济中的女性还面临各种性别歧视。比如,防护物资没有考虑到女性需求,按男性身材制作的防护服,防护镜尺寸过大、穿着不适,还加大了女性医护人员的感染风险。又如,防护物资中缺少卫生巾等女性特殊需求用品。
然而,这些照料劳动的价值被严重低估了。照料行业报酬低、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差,男性因此不愿踏足,这进一步加剧了照料行业属于女性工作的刻板印象,使得工作条件陷入难以改善的恶性循环中。照料劳动被价值低估的原因多样,其中从事照料劳动的女性缺少话语权是一个直接原因,正如秘书长古特雷斯在联合国“三八”国际妇女节纪念活动讲话时指出的:“太多的时候,服务由女性提供,但决策却由男性作出。” 此外,媒体在报道时也经常助推这种刻板印象。比如,新闻报道中女性医护人员更多地以照顾者的角色出现,而男性医护人员则以专业人员的职业形象出现。因为在主流叙事中,理性与情感被二元划分,理性通常与男性连接在一起,被赞颂,而情感则与女性连接在一起,被贬低。 这样的媒体叙事将从事同一种工作的男性与专业、理性结合在一起,将女性与照顾、情感结合在一起,强化了性别分工的刻板印象,助推了照料劳动中女性的工作价值被低估。
追究这种歧视的智识源头可能是自古希腊开始的西方哲学思想对照料劳动的蔑视。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劳动和工作都不够有尊严,因为受制于生存的必要性,而公共生活中的行动和言说才是人类活动中最高级的。而家务照料一类的劳动在古希腊是由奴隶来完成的,其劳动成果既不能留存于世,也不属于公共生活,是一种非自由状态。阿伦特在《人的境况》一书中指出,自动化的发明正是出于人类摆脱“辛苦劳作”这一人类境况的强烈愿望。 而这种鄙视“辛苦劳作”的观念影响至今。然而,正如阿伦特指出的,消费奴隶的劳动所换取的正是主人的自由和潜在的生产力。 同理,女性对家务的操持,增加了家庭中男性的社会竞争力,营造了有利于“他”的工作环境。虽然自现代以来,劳动开始被赞美,但是私人与公共之间的鸿沟一直存在,因此当劳动体现为市场价值时,人们根据自己被建构的观念给劳动划了三六九等,而照料劳动因与家庭、私人及女性相关联,仍然处于很低的地位。
(二)提高对有酬照料劳动的认可与保障
结合国际人权法教义学与工作权相关理论,以及ILO的5R理论,即上文提及的对家庭内部的无酬照料劳动的认可、减轻和再配置同样也适用于有酬照料劳动,此外还包括对有酬照料劳动从业者提供合理、体面的回报(reward),并为其提供发声和集体协商的权利和机会(representation), 本文认为工作权的内容和对应的国家义务应当包含以下几项主要方面。其一,对“同工同酬”概念进行法律重构。市场对照料工作的价值低估涉及同工同酬问题,国家法律关于同工同酬的概念需要更新以解决照料工作的低报酬、低福利问题。“同工”的概念曾经只是指同一种工作,但现今已经拓展到同等价值的工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第1款(d)项就规定“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这一概念的拓展正是考虑到妇女的低薪资水平不仅是直接歧视的结果,而且更多的是因为受到行业隔离及向所谓女性化职业或行业支付较低工资的间接歧视所导致。 而“报酬”的概念纳入了ILO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中对工资的广泛定义,即包括“因工人就业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向其支付的常规的、基本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件报酬”,这种广义的工资或福利形式包括外派津贴、退休计划缴款、遣散费、不公平解雇补偿费、退休职工免费履行设施和节日奖金等。照料工作要实现同工同酬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比如消歧委员会就曾促请缔约国“加强对职业价值的衡量”,加快消除工资歧视或者提高女性主导的公共部门的工资以缩小工资差距。但是对于市场决定的工资,想要证明同等价值的工作并未获得同等报酬非常困难。上述人权事务委员会曾提出将证明责任转移给雇主,由其证明男女对同等价值的工作获得不同的工资收入是与性别无关的客观因素造成的。 消歧委员会在第13号一般性建议中也要求缔约国“考虑研究、制定和实施以不分性别标准为基础的工作评价制度……便于对目前主要以妇女为主的不同性质的工作和目前主要以男子为主的工作进行价值方面的比较”。 事实上,已有一些国家的实践展示了一些适用同工同酬的具体例子,比如庇护所的看护人员(女性为主)相对于办公室保安(男性为主)、学校餐饮主管对应花园和公园主管、言语治疗师对应药剂师等, 这些都是国家履行其人权义务的良好实践(good practices)。
其二,对最低工资保障进行逻辑扩展。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应该扩大到照料行业,保证其合理和体面的收入(reward)。在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国会就修改法律以纠正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将最低工资保障扩展到家政工人,但是美国劳工部一直没有实施这些制度变革。在奥巴马政府期间,家政工人组织起来说服了政府采纳这些国会已经批准的保障措施,但由于雇主的联合反对,这些变革仍然僵持在联邦法院。 美国的例子也说明即便在21世纪,推动工作权领域的性别平等是一项如何艰难的斗争。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189号《家政工人公约》以及201号建议书,对家政工人的基本劳动条件、工资与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等各项权益进行了规定。其中公约第11条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家政工人享有最低工资(如果本国存在最低工资机制),并且确保最低工资的制定不因性别而歧视。菲律宾通过《家政工人保护法》(2013年)明确规定了家政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成为全球首个为家政工提供全面法律保护的国家。 此外,南非2018年通过的《国家最低工资法》(National Minimum Wage Act)规定普通工人最低工资为R20,而家政工人的最低工资为R15。 这些实践表明,通过立法直接干预市场定价,可以有效改善照料行业的劳动条件。而中国的实践也值得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4年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三份文件,将从事网约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照料劳动者的保护义务,也可以作为国家良好实践的一个样本。
其三,集体协商的程序保障。除了国家直接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外,从保障程序性权利的角度来提高照料行业的报酬和改善其工作条件也是一个可行进路,比如保障照料劳动者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进行集体谈判或集体协商的权利和机会(representation)。2011年,ILO第189号《家政工人公约》以及201号建议书也有多个条款要求成员国通过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规定家政工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等。比如在瑞典,工会通过协商成功,推动了男性获得并使用带薪育儿假的权利。 在奥地利,一项集体谈判协议惠及了一家照护提供商旗下约1万名雇员,促使其实际工资和薪水增长了9.2%。由于工资增加,现在可以执行2000欧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些案例表明,集体谈判权不仅是程序性权利的核心,也是实现照料劳动者经济赋权的重要途径。
其四,强调技术赋能的分配正义。国家可以采取措施推动转移照料服务中人力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方式,以此减轻照料工作的劳动强度(reduce)。比如,通过科技产品,尤其是人工智能产品,替代照料服务中重复性的、最枯燥和辛苦的那部分劳动,如清洁身体和喂食等,使照护者可以专注于照料服务中的专业和情感劳动部分,这也是照料劳动最具价值的部分。在疫情期间,我们一方面感受到社会服务暂停后激增的家庭照料负担,另一方面也充分感受到网络科技给远程办公带来的便利。到了数字时代,如果我们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减少照料工作的辛苦劳作这部分,客观上将有助于照料工作的价值重估和提升。ILO在其报告《中国的照料劳动:发展现状、价值估算及疫情影响》中指出“家务劳动时间性别差距的缩小可能与高科技产品,如洗衣机,洗碗机,扫地机器人等家用电器的使用和普及有关,也可能与男性较多的参与这部分劳动有关。”
其五,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观念。联合国层面可以通过关于照料劳动与性别平等的决议、宣言,或者强化一般性意见等方式,推动女性与照料者的角色脱钩,也就是促进照料工作的性别再分配(redistribution)。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条的要求,国家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的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从国家义务的性质来看,这是一项长期的、渐进的积极义务,需要长期投入资源通过教育、培训和宣传等途径来逐渐改变人们对于性别分工的传统观念。与此同时,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制度安排也会有利于女性与照料角色的脱钩。比如,国家可通过财税等激励措施,减少职业性别隔离,鼓励男性进入照料行业,成为男护士、男幼儿教师、男护工等。
五、结语
进入21世纪后,新自由主义的转向、与日俱增的全球不平等、去民主化、金融化、气候变化、公共卫生危机等,都对性别平等构成了巨大挑战。美国在性别体制和阶级体制中都采取了新自由主义的形式,消减公共服务支出,私有化公共服务,再加上经济衰退,这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公共福利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2020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署发布的《北京会议召开25周年妇女权利评估》报告数据显示,全球女性劳动力和男性劳动力在薪酬水平上的性别差距始终难以得到改善,女性的薪酬平均比男性低 16%,而全球性的经济下行以及加速的数字化进程无疑将进一步恶化妇女享有工作权的环境。
为此,联合国提出了“性别回应型复苏”的指导方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上文针对当前国际人权法对于照料劳动对妇女工作权影响的忽视和规范供给不足提出了相应建议。除了这些针对工作权标准的专门建议以外,坚持一般性的传统措施,包括建立性别分类数据统计、性别预算、法律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宣传和培训等既有利于妇女工作权的平等享有,也有利于妇女权益的总体保障。
(全文已略去注释)
(作者:陆海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