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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人权前沿讲座系列之五:预防企业侵犯人权行为:实证行为学见解

2025-06-05 10:23:13来源:复旦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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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问道 

2025年5月22日下午,由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暨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主办的人权前沿讲座系列之五:预防企业侵犯人权行为:实证行为学见解(Preventing Corporate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Empirical Behavioral Insights)在复旦大学江湾校区JA105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国际知名法人类学家、法社会学家、法行为学家、阿姆斯特丹大学及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教授刘本(Benjamin van Rooij)主讲,他围绕企业行为和人权关系发表主题演讲,并和与会老师、同学们进行深入交流。

企业行为为什么会危害人权

刘本教授首先以阿片类药物滥用和汽车污染物排放作为引入案例,展示了“组织危害行为”(Organizational Harm)和“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的基本概念。基于此,刘本教授剖析了企业行为危害人权的内在原因:

1.不切实际的目标(Unrealistic goals)

2.压制异议(Silencing)

3.产生危害的机会(Oppotunity for harm)

4.异常行为的正常化(Normalization of deviance)

5.拒绝承担责任(Denial of responsibility)

6.领导失效(Tone at the top and Smell at the bottom)

行为视角的改变方案

区别于法律视角,对于企业危害行为,刘本教授从行为视角(Behavioral view)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即通过事前监管,关注行动动机和根本原因,并制定长期规划以形成行为规制。

启示——行为视角下的青年思考

本次讲座刘本教授从法行为学的视角,解读了企业危害人权行为的动因和规制,给予参会同学颇多启示。

温卓翰同学:

感谢刘本教授的精彩讲授!听完刘本教授对企业行为与人权的探讨后,我对企业为什么会有危害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作为当代世界著名的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家,刘本教授一直从多个视角探索着法律与人际行为之间的互动。讲座从行为视角深入探讨了企业危害行为的原因和治理手段,这让我意识到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本次讲座激励我从更开阔的视野思考社会问题,一方面汽车企业污染物排放等负面案例凸显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行为学的视角思考如何构建起一套长期的、预防性的针对企业危害行为的治本之策。

郭文韬同学:

本次讲座为我打开了全新领域的大门。刘本教授通过典型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企业危害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企业,或者说组织,具有自己的组织目标,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目标设置有误、缺乏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等形形色色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应对这些“法律管不住的行为”。刘本教授提出的行为学视角(Behavioral view),成为不同于法律视角的一个崭新的答案。总之,要从企业危害行为的根本原因入手,关注企业合规,尽可能消除危害行为,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共同权益。

讲座结束后,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志安为刘本教授颁发感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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