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两个结合”与当代中国人权观阐释
1. 论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人权保障
黄爱教
2. 人民幸福生活权的理论渊源与实践机理
梁添爱 姚 璐
3. “第二个结合”与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文化根基
王世馨
本期聚焦: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与人权
4. 人工智能治理的人权之维
吕建高
5. 数字人权何以成立:基于人权证立标准的检验框架
余 庆
学术前沿
6. 气候诉讼人权转向及跨国公司应对策略
曹 霞 孙 睿
7. 性骚扰侵权的身体权研究进路
申长慧
8. 直播平台履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困境的完善路径
朱雨昕
【“两个结合”与当代中国人权观阐释】
论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当前党和国家部署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实践。发展新质生产力蕴含着生产力与人权、科技与人权、经济与人权、市场经济体制与人权保障等人权议题,同时也提出很多新的人权保障需求,对中国人权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消除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人权隐忧,协调科技进步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应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原则,创新人权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人权保障;弱势群体权利;高质量发展
【作者信息】黄爱教,天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民幸福生活权的理论渊源与实践机理
【摘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是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原创性概念之一。该命题的提出源于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强调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辩证统一、自我幸福与他人幸福的正和互动、个体幸福与共同体幸福的和谐共生。从权利结构看,人民幸福生活权的权利主体既指向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也指向作为整体的人民群众;其权利客体既包括物质保障,也包括行为保障;其义务主体则随着实践和理论的发展逐渐形成“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体-自然人”的多元化网络模式。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人民幸福生活权遵循“促进实现-预防减损-损害救济”的三重进路,完成从政治道德话语向规范权利话语的转化。作为一个权利束,人民幸福生活权有助于实现对其他人权价值理念的整合与超越;作为一个兼容性概念,人民幸福生活权有助于弥合不同权利主体间的价值分歧。将之定位为最大人权的创造性表达,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原创性和开创性意义,更具有实践上的统合性与建构性价值。
【关键词】人民幸福生活权;马克思幸福观;人权
【作者信息】梁添爱,吉林大学法学院;姚璐,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
“第二个结合”与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文化根基
【摘要】人权固然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与追求,然而人权观念却是植根于特定文化传统长期形成的,具有相对性。在破除对西方人权观的迷信、坚持普遍人权的文化开放性和延续中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底色的基础上,当代中国人权观确立了文化主体性,坚定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文化自信。“第二个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和合理念、集体主义和实用取向在相契合基础上的结合,相应地催生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普惠性人权”“生存权、发展权”三个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标识性概念,创新性地塑造了当代中国人权观,为推动人类人权文明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补充。
【关键词】“第二个结合” ;当代中国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作者信息】王世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本期聚焦:数字技术、人工智能与人权】
人工智能治理的人权之维
【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各种类型的人权产生深远影响,然而,人权问题在有关人工智能治理的讨论中却相对缺失,这是强调人工智能治理人权之维必须直面的事实前提。人工智能治理攸关全人类命运与共同福祉,人权目标在理论上构成人工智能治理人权之维的正当理由,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要以人权价值为支撑,实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另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的伦理争论需要以人权法为基础,实现伦理与法律的有机融合。人权框架在人工智能治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提升国际认可度与合法性,而且提供程序、责任和原则,确保全球化技术发展需要承担的国际义务,这是人工智能治理人权之维的实践伟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人权;人权法
【作者信息】吕建高,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数字人权何以成立:基于人权证立标准的检验框架
【摘要】数字人权作为一个新概念,必须接受人权基础理论的检验。通常而言,人权证立存在两条进路:实质性进路和形式性进路。两条进路确立了三种标准:人性基础、限制国家权力性和体系可容纳性。从人性基础看,数字人权建立在数字人性之上,但数字人性并非新的人性类型,而属于人之“社会属性”的延伸范畴;从限制国家权力性看,数字人权设定了“尊重”“保护”和“实现”三方面的国家义务;从体系可容纳性看,联合国人权文件、区域性人权文件和国家宪法奠定了数字人权的形式性基础。然而,承认数字人权,并不意味着它即是“第四代人权”,它尚未突破前三代人权的范式构造。
【关键词】数字人权;数字人性;国家义务;第四代人权
【作者信息】余庆,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
【学术前沿】
气候诉讼人权转向及跨国公司应对策略
【摘要】近年来,气候诉讼出现了从基于财产利益保护的侵权之诉转向基于人格利益保护的侵权之诉,这种人权之诉已将诉讼对象由以往的国家或政府扩展至跨国公司,并在国内侵权实务中频频出现。负责审理“地球之友等诉荷兰皇家壳牌石油公司案”的海牙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通过援引大量“软法”性质的国际人权规范,论证了跨国公司设定减排目标的必要性。该案突破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既有实践,使得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同时也对跨国公司应对气候变化提出更高要求。这种“续造”法律的适用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在国际人权规范与国内侵权责任的适配性、气候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能动局限性等方面。有鉴于此,跨国公司应当认真研判这一动向,明晰人权保护与经济利益之间的边界、积极履行“人权尽责义务”、警惕人权规范扩大气候变化的责任空间,以防范此类诉讼的发生。
【关键词】气候诉讼;跨国公司;人权论证;诉讼风险应对
【作者信息】曹霞,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孙睿,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系
性骚扰侵权的身体权研究进路
【摘要】学界对性骚扰侵权法益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其主要聚焦于性自主权和身体权之争。性自主权说存在以性之名的失焦带来的侵权认定窄化和泛化矛盾,以及自主与同意同框构建模式导致的刻板印象弥漫等困境。身体权说未得到普遍认可的根源在于意识哲学映射下身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客体化,基于此身体权其仅仅保护物理有形客体的完整性。这一观点已被现代主体哲学的身体转向所消解,在身体主体理念下,身体权包括躯体在场的免受冒犯性触碰权能和与躯体不可分的精神安宁利益。《民法典》第1010条采取了不作性别区分的免受性骚扰侵权的私权保护模式,并将其置于人格权编的身体权章节中,回应了现代主体哲学的身体转向。故以肢体方式实施的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是身体权中的免受冒犯性触碰权能,非肢体方式实施的性骚扰或在虚拟空间发生的虚拟性侵行为指向身体权中的精神完整权。聚焦于身体,有助于消解基于性别的刻板印象,消除权力文化带来的反向歧视和男女对立,构建健康和谐的性别文化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性骚扰侵权;性自主权;身体主体哲学;免受冒犯性触碰权;精神完整权
【作者信息】申长慧,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直播平台履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困境的完善路径
【摘要】自网络直播平台兴起以来,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频发,低龄化内容诱导、高额打赏纠纷等问题凸显平台在合规性审查与保护机制上的不足。基于对15个千万级用户规模直播平台的实证研究发现:直播平台在用户注册环节泛化应用“监护人同意”原则,违反了法律对未成年人作为直播发布者的强制性禁令与特殊年龄准入的开放性要求;日常运营中存在青少年模式内容同质化、消费提示机制未能有效匹配未成年人认知水平等问题;监管层面存在算法治理未整合多方资源、跨平台惩处力度差异显著等问题。为此,建议构建“法律强制禁止+特殊例外许可”的精准准入框架,开发动态分级内容池与隐私增强型算法优化运行机制,建立“警告-限权-封禁-司法移送”四级惩处体系,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责任履行,推动技术治理与多元共治深度融合,实现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与数字生态发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运行监管;合规检验
【作者信息】朱雨昕,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权法学微信公众号,本文转自启航1949微信公众号)